关于改革之法令
👉 1 章
对于枢机以及各地教会的所有教长而言,其家具必须简朴,其饮食必须节约;而且,他们不得动用教会的财产来让自己的亲属或家仆发财致富
担当主教职位的那些人理应明白自己的职责是什么,而且应当知道他们之所以受召任职,并不是要让他们自己享受便利,也不是要让他们获得财富或过着奢华舒逸的生活,而是要让他们为了天主的荣耀而勤勉劳作、兢兢业业。毋庸置疑的是,对于其他信徒而言,如果他们看到,位居他们之上的那些人并不是一心想着尘世的那些事情,而是全神贯注于灵魂的救赎、关注于天国,那么,这些信徒也就将比较容易地受到激励,从而可以增进自己的宗教热情并使自己变得清白无瑕。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认为,对于恢复教会纪律来说,这些事项是至为重要的。因此,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对所有主教发出以下规劝,即:他们必须要经常对这些事情作出思考,而且要以其生活中的行动和风范来证明自己的行为举止与自己所担职位是相称的,这是因为,他们的行动和风范本身就是一种永恒的布道。不过,本届神圣大公会议首先要强调的是,他们必须要对自己的整个品行作出规范,这样的话,别人就可以在温和、谦逊以及节制方面找到楷模,也可以在圣洁的谦卑方面找到楷模,而若要天主悦纳我们,这种圣洁的谦卑是必不可少的 25。
因此,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将效仿我们的教父在迦太基会议 26 上的做法,向主教们发出以下命令,即:他们的家具摆设必须简朴,其饭菜饮食必须简单;而且,他们还要注意,在其生活方式中的其他一切方面以及在他们的整个住处,不得存有任何与这一神圣教规格格不入的东西,不论是什么东西,只要不能显示简朴、不能展示对天主的热忱,不能表明对浮华的鄙视,都必须一概摒除。此外,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还要严格禁止他们利用教会的收入来为自己的亲属或家仆谋求财富,这是因为,教会的财产是属于天主的,众宗徒制定的诸项教规也是禁止将教会财产送给亲属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其亲属真的处于贫困状态,那么,他们可以将之作为穷人来对待,然后对之进行赈济;但是,不得为了这些亲属的缘故而乱用或浪费教会财产。说真的,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还要以至真至诚的态度向他们发出规劝,即:他们必须完完全全地彻底抛却对兄弟、侄子、外甥以及其他亲属的那种凡俗的人类之情,因为这种情感是教会中许多弊端得以产生的温床。对于所有持有教会领薪圣职之人而言,不论他们是属于教区的还是属于修会的,都要按照各自所属层级的性质,遵守以上就主教问题所作出的诸项规定。而且,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规定,以上所述内容同样也适用于神圣罗马教会的诸位枢机,这是因为,在普世教会的管理上,要依靠他们向至圣至洁的罗马教宗建言献策,而且所有人都会理所当然地将目光集中在他们身上,如果他们在德行上以及在遵守生活纪律方面不能做到出类拔萃,那似乎是一种耻辱。
👉 2 章
从个体角度而言,应由哪些人庄严接受本届神圣大公会议所颁之法令;另论及应由哪些人作出信仰告白
目前这个时代多灾多难,各种异端与日俱增,而且这些异端极度恶毒。这就要求,不论是什么事情,只要它有可能对民众的教化有所帮助,只要它有可能对捍卫天主教的信仰有所裨益,那么,就要一律予以完成,不得有任何遗漏。因此,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要向各位宗主教、首席主教、总主教、主教以及依据权利或习俗而必须出席教省教务会议的其他所有人员作出以下要求,即:在本届神圣大公会议闭幕之后各地举行的第一次教省教务会议上,他们必须要公开接受由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制定并颁布的所有法令和每一项法令;他们还必须要承诺并宣誓真正服从至高无上的罗马教宗;同时,对于神圣教会法典和历次大公会议一直予以谴责的所有异端,特别是对于本届神圣大公会议予以谴责的所有异端,他们都必须要公开表达自己的憎恶之情并要公开对之进行谴责。另外,从今以后,对于所有将被擢升担任宗主教、首席主教、总主教和主教职位之人而言,在他们(担任上述新职之后)参加的第一次教省教务会议上,他们都要严格按照以上程序行事。对于以上所述的所有之人而言,天主当然是禁止(他们拒绝按照以上程序行事)的,但是,假如他们当中有人拒绝的话,那么,该教省的主教们就必须立即要将相关情况汇报给罗马教宗,与此同时,他们必须终止与那个人进行任何交流;(如果主教们没有避守以上规定),他们就将招致天主的震怒。对于其他所有人而言,即:包括目前持有教会领薪圣职之人以及今后将持有教会领薪圣职之人,也包括有义务参加教区教务会议之人,在(本届神圣大公会议闭幕之后召开的或在圣职人员短新之后参加的)第一次教区教务会议上,他们都要按照并遵守以上规定的程式行事,否则,将依据神圣教会法规对之进行惩罚。此外,有些人对大学以及从事一般性研究的机构负有监管、巡访和改革之责,所有这些人都必须勤勉负责,确保这些大学完全接受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制定的所有教规和法令:在这些大学中,那些硕士、博士以及其他人在阐释和讲授与天主教信仰相关之事的时候,都必须与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制定的教规法令保持一致,而且,在每年年初,他们都要庄严宜誓遵守这一规定。另外,在以上所述的这些大学中,如果遇有任何其他需要纠正和改革之事,那么,为了增进宗教信诚,同时也为了推进教会纪律,相关的负责人就必须对之进行纠正和改革。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大学是受教宗直接保护的,对这些大学的巡访工作也是由教宗负责的。对于这些大学,教宗必须要委派代表,由他们按照前文所述的方式并按照教宗本人认为最恰当的方式对之进行有益的巡访和改革。
👉 3 章
不应草率动用绝罚之剑;对于财产或人身方面的问题,如果以常规方式即可解决的话,那么,就应该避免使用惩戒罚 27;世俗官员不得对此类事情进行干涉
虽然说绝罚之剑是教会纪律的核心中枢,而且对于保证民众各尽其职非常有益,但是,在使用此剑的时候,必须要有节制,且要慎之又慎。这是因为,经验告诉我们,如果草率地挥舞此剑,或者出于某些无足挂齿的琐碎原因而挥舞此剑,那么,人们对它的态度将是藐视而不是畏惧,其结果将是毁灭而不是拯救。关于采取绝罚手段之目的,用通常的表述方式来说,就是在于引出事情真相:或者是基于某些东西丢失或被盗之缘故,才会使用绝罚手段;而且,只是在经过一定次数的规劝之后,(在规劝无效的情况下)才会采取绝罚手段。有鉴于此,只有主教才可以发布绝罚令,而其他任何人均无此权限。即便如此,也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亦即在遇有让主教不得不想到动用这一手段的情况下,方可采取绝罚行动;而且,在此之前,主教本人必须要对案情进行认认真真且深思熟虑的权衡,否则,便不得动用这一手段。对于俗世之人而言,不论他是谁,而且即便他是当地的行政长官,那也不得利用自己的权力去胁迫主教发布以上所说的那些绝罚令;整个事项都只能由主教本人按照自己的良心作出裁决,即:在对事情原委、事发地点,当事人或事发时间等问题进行思虑之后,由主教本人决定是否应当采取绝罚措施。
对于所有教会法官而言,不论他们的级别是高是低,在处理司法案件的时候,都必须遵行以下规定,即:不论是在诉讼过程之中,还是在作出裁决的时候,亦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任何一个阶段,在对于相关之人或财产的处理上,只要是通过他们自身具备的权威便可使问题得到解决的,那么,他们就必须避免使用教会的惩戒罚或避免采取禁罚手段。但是,在那些属于教会法庭审理权限内的所有民事案件中,教会法官的以下做法都将是合法的,即:如果认为有必要的话,他们有权向包括俗民在内的一切人等提起诉讼,而且有权以罚款、扣押财产、监禁、褫夺领薪圣职以及其他法律手段予以结案;如果采取罚款手段,那么,在所罚之款收上来之后,必须毫不迟疑地立即将之送往当地的宗教团体;如果采取监禁手段,那么,可由法官自己属下的官员执行,亦可由其他官员负责执行。但是,如果对犯罪分子采取监禁或罚款这类手段依然无法解决问题,或者如果犯罪分子蓄意藐视法官,那么,除了对之采取其他的处罚措施以外,如果法官认为合适,还可以对之动用绝罚之剑。
与上述情形相似,在刑事案件中,在对于相关之人或财产的处理上,如果能按照以上所言的那种方式得以解决的话,那么,法官就必须避免使用惩戒罚。但是,如果上述解决办法不易取得成功的话,那么,对于犯法之人,法官则可以动用以上所说的那把宗教之剑对之进行惩处;当然,其前提是,犯法者的犯罪性质必须极为严重,非常有必要采取上述措施;而且,(在动用绝罚之剑)之前,(对当事人)至少要作过两次规劝,而且要以公告的形式进行规劝。另外,对于世俗行政官员而言,不论他是谁,都不得编造下述借口,即:目前这份法令中包含的各项规定之所以一直没有被遵守,是因为该法令的涉及对象只是教会人士而非俗世之人。因此,他也就不得以此为借口禁止教会法官对任何人采取绝罚措施,也不得以此为借口要求法官取消已经发布的绝罚令,否则便是违法行为。此外,对于每一位被处绝罚之人而言,在(主教或教会法庭)依法向之发布告诫书之后,如果他依然没有痛悔,那么,他将不得领受圣礼,不得与信徒进行交流和往来;而且,在随后的一年当中,如果他继续顽固不化,那就必然要对之作出惩戒,而且要将之作为异端嫌疑人而进行起诉。
👉 4 章
在有些地方,有太多的弥撒需要举行;对于这些地方,主教、隐修院院长以及修会会长们应该依据具体情形对之作出合适的安排
在形形色色的教堂中,经常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去世之人会(给教会)留下各种各样的遗赠,(对于这种情况,教堂必须要为之举行弥撒),而需要举行的弥撒在数量上非常之多,相关教堂根本无法按照死者生前立下的遣嘱而在某某特定的日子里为之举行弥撒。另外一种情况是,为举行弥撒而拨出的施舍资金非常微薄,因此难以找到愿意承担这一职责之人;在这种情况下,立遗嘱者的虔诚意愿就将受到挫伤,和以上所述职责相关的那些人在良心上也就有可能受到重压。本届神圣大公会议殷切希望,在这些用于宗教目的的遗赠问题上,必须要尽可能地以最完全、最有益的方式履行相关职责(以满足遗赠者的虔诚意愿)。因此,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向主教、隐修院院长以及修会会长们作出以下授权,即:对于上述那些教堂,亦即他们认为在上述问题上需要予以规范的那些教堂,首先要对其实际情况作出认真的考查;然后,不论是在哪个方面,只要他们本着良心认为是对尊崇天主、服务天主最为有益的。只要他们认为是对各教堂的利益是最有帮助的 28,那么,在教区教务会议上或在修会全体代表大会上,他们均有权作出决定;这样的话,对于那些为自身灵魂之幸福而将财产遗赠于宗教用途的已故之人,(相关教堂)就可以恒常地为之举行追思活动了。
👉 5 章
附加在领薪圣职上的那些条件和义务必须得到遵守
对于已经订好了的规章法则,就不应该通过任何与之相矛盾的法令条例来对之作任何的改动,这是做事的基本道理。因此,在设立或创建任何领薪圣职的时候,根据创设时的规定,或根据其他规章法则,如果对领薪圣职的领受设有若干前提条件,或者对领薪圣职附设有若干义务,那么,在对此类领薪圣职进行授受的时候,或在对此类领薪圣职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处理的时候,原定的条件和义务不得降低或减少。在为神学教师、硕士、博士、助祭以及副助祭提供的教会俸禄问题上,只要俸禄规格已经确定,那么就要同样遵守上述规定。这样的话,在任何规章条文中,在各种俸禄相对应的资格条件和圣秩等级问题上就不会有任何的更改;不论是什么样的规章条文,只要它是以其他方式制定的,都将被视作为诡秘的东西。
👉 6 章
在对享有豁免权的教区参议会进行巡访的问题上,主教应该以何种方式行事
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规定:对于所有的主教座堂和数铎共管教堂而言,不仅是在主教对之进行巡访期间要遵守已故教宗保禄三世时期颁布的那份法令(其开始语是“Capitula cathedralium”,意为“主教座堂参议会”)29,而且,只要主教对那份法令中涉及的任何人提起正式诉讼,或者只要主教应他人的请求而对那份法令涉及的任何人提起诉讼,那么,上述座堂或教堂也同样必须遵守那份法令。这样的话,当主教在巡访期之外处理诉讼案件的时候,(相关机构或个人)就必须遵守以下各项具体规定,即:在每年年初,咏经团必须从本团成员中挑选出两名代表;在听取上述二人的意见并在征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主教或其 260 副手必须在以下两个方面展开工作,即:确定办案程序,同时就与之相关的其他一切事项(包括案件审理终结时的相关事项)作出规定;当然,(在作上述规划的时候),主教一方的公证人必须在场,决策的地点可以是在主教的住处,也可选在主教堂去主持办案的法庭。不过,这两名代表只能有一票投票权,但是,二人当中的任何一位也可以和主教保持一致而投出自己的那一票 30。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操作事项上,或者在阶段性裁决或终审裁决上,如果两位代表均不同意主教的意见,那么,他们要在六天之内协同主教一起选择-个第三方来解决问题;如果在第三方人选的选择问题上他们也不同意(主教的意见),那么,则由距当地最近的那位主教负责为之挑选第三方:在他们表示异议的那一问题上,将按照第三方认可的那一观点作出决定。如果不按上述规定行事,那么,相关诉讼及其后续事项均属无效,而且均无法律效力。不过,对于刑事案件,(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则另有规定)。有些刑事案件是因缺乏节制而引起的,关于这类案件,在论述蓄养情妇问题的那份法令中已经提到过 31。还有一些是更加残酷且更加令人不能容忍的刑事案件,对于这类案件,需要(对当事人)作出免职和降级处理;在这类案件中,有可能会出现如下情况,即:当事人会以逃跑的方式来规避审判,因而对之采取监禁措施也就是必要的了。有鉴于此,对于上述各种刑事案件,在初始阶段,主教可以独自进行初步侦查,而且可以采取必要的监禁手段;不过,在其他方面,主教还是要遵守以上所述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在处理所有案件的时候都要考虑到以下这一问题,即:必须要把罪犯监禁在一个合适的地方,监禁的地点要与案件的性质以及罪犯的身份相称。此外,不论是在什么地方,都要对主教表示尊重,尊重的程度要与主教的地位相称:在唱经班中,在教区参议会里、在游行队伍中以及在其他的公开场合,首席位置一律属于主教;而且,主教本人愿意选哪个位置,哪个位置便属于他;不论是做什么事情,主教一律享有首要权威。
如果主教提议由参议会成员就某些事情进行商讨,而且如果所要商讨的事项不涉及主教本人或与主教本人的利益无关,那么,可由主教本人召集参议会进行开会,组织投票工作,然后根据投票结果作出决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主教未能出席。那么,整个事项将由依据法律或习俗而有相关职权的参议会成员负责处理,主教的副手不得介人其中。在其他一切事情上,参议会所享有的司法管辖权和其他各种权力(如果它真的拥有一些此类权力的话)以及财产管理权都将绝对予以保全,不得对之有任何的侵损。至于没有任何职位且不属于参议会的那些人,在涉及宗教案件的时候,将归属主教处理;不论是什么样的特权(即便是源于某某基金会的特权),不论是什么样的习俗(即便是非常古老的习俗),也不论是什么样的裁决,誓约或协约(这类协约只对其最初的签约者有效),只要与以上所述的各种规定相左,均属无效;不过,对于从事综合性研究的大学以及附属于这些大学的人员而言,在一切事情上,以前给予之的那些特权仍将保持不变。需要注意的是,在有些教堂中,根据相关的规章、特权、习俗、协约或其他任何权利,主教或其副手所享有的权力、权威以及司法管辖权都要大于本法令中所作的相关规定,本届神圣大公会议无意于削减他们的这些权力,因此,对于这些教堂而言,以上所作的所有规定和每一项规定均属无效。
👉 7 章
在领薪圣职方面,进入权和复归权 32 将被废止;另论及基于何种原因才能委任那种有继承权的助理 33,这种助理应该委派给谁,应该以何种方式委任这种助理
在教会领薪圣职问题上,任何常有世袭色彩的东西都是对神圣教规的玷污,而且与众教父制定的法令是背道而驰的。因此。从今以后,对于任何一种领薪圣职而言,不论它是什么级别的,即便(曾经得到相关机构或权威的)同意,也不得把进入权或复归权赋予任何个人:对于此前已经给出去的那些进入权或复归权,也不得予以中止、延展或转让。对于所有的领薪圣职,即便是主教座堂中的那些领薪圣职,本法令都将有效;对于所有人等,而且即便是那些拥有枢机高位之人,本法令也都一并有效。
同样,从今以后,在享有继承权的助理职位问题上,也应避守以上规定;也就是说,不论是对于什么样的教会领薪圣职,都不得让任何人成为该圣职的继承助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遇有紧迫情况而必须要为某位教长安排一位继承助理,或者如果为之安排继承助理能对某一主教座堂或某一修道院产生明显益处的话,那么,在委任这类有继承权的助理之前,至圣至洁的罗马教宗首先要对相关事由作出认真的审查,而且还要确保,相关人选在所有资格条件上都必须符合法律以及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对主教和其他各种教长所定的资格要求;如果不按以上规定行事,那么,在这个问题上作出的那些特许都将被视为诡秘行为。
👉 8 章
对于医院 34 而言,应该遵守什么样的规则;如果其管理者玩忽职守,应该由何人并以何种方式对之进行惩处
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要向一切持有领薪圣职之人发出规劝,即:不论他们持有的是教区领薪圣职还是修会领薪圣职,只要其收入状况许可,就应该像那些圣洁教父们经常号召的那样养成习惯,欣然且充满爱心地去履行殷勤好客之责;而且,他们还应牢记在心的是,对于那些怀有好客之心的人来说,接待宾客也就是在接待基督。需要注意的是,有些人以代管的名义、以管理者的名义或者以其他各种名义而掌握着通常被称为医院的那些机构,同时还掌握着那些专门用来为朝圣者、体弱多病者、年长者以及穷人服务的宗教场所;在有些情况下,他们已经将这些医院及宗教场所与他们自己主管的教堂合并在了一起;或者还有这样一些情形,即:有些堂区教堂要么已经和某些医院进行了合并,要么已经转变成了医院,然后这类机构又被交还给其庇护人,(庇护人又将其)交给上述之人进行管理。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要对以上这些人作出严格规定,即:维也纳会议曾制定过相关教规(其开始语是"Quia contingit”,意为“因为恰巧遇上”),在已故教宗保禄三世时期,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在其他场合也重申过这一教规 35:上述之人必须按照这一教规,承担起他们应尽的职责和义务;而且,教会收入当中有一部分是专门划拨出来用于以上所述之目的的,因此,他们必须要对得起这部分教会支出,切实履行起热心接纳、善待来客之责。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医院是为接待某一特定阶层的朝圣者、病弱者或其他一些人而设立的,但是,在这些医院所在的地方,如果根本没有这类人需要接待,或者需要接待的这类人极其稀少,那么,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还要作进一步的规定,即:当地教长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最为恰当的判断,然后将这些医院的那些收入转用于其他某种宗教用途,即要用于和最初计划最为接近的那个方面或用于对当时当地最有用的那些方面;当地教长在作决断的时候,要有来自教区参议会的两名成员进行协助,这两个人必须拥有相应的办事经验,而且要由教长本人进行挑选。不过,偶尔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对于这些收入的用途,在这类医院创建或设立之初,就曾明确作出与上述要求相反的一些规定,甚至对本法令中所说的这种情况也早有明确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主教应该尽量保证医院的原有规定得到遵守;或者,如果无法做到这一点的话,那他就应该按照以上所述的规定以某种有益的方式来处理协调此事。
因此,对于以上所说的包括俗人在内的对医院拥有管理权的所有人和每一个人而言,全心全意地做好热心接纳,善待来客工作乃是他们应尽的职责只要他们不是隶属于那些依然遵循修会规则的修会圣职人员的话,那么,不论他们拥有什么样的身份,不论他们属于哪一个圣秩级别,也不论他们担当的是何种职位,在经过当地教长的规劝之后,如果他们在实质上依然疏于履行自己的上述职责,那么,将采取教会惩戒以及其他法律手段来强迫他们履行职责,而且还可以永远剥夺他们对医院的管理权,相关之人可以安排其他人来取代他们的位置。此外,对于侵越这些医院的条规而收取钱财之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的赦免或协议来对之进行宽恕;对于以上所述之人而言,如果他们收取了这类钱财,那就必须要本着良心,一定要将之还回去。除非这类场所在其创立之初另有规定,否则,从今以后,同一个人对这类场所行使管理权或制辖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对于以上所述的所有问题,不论是什么样的合并事项,不论是什么样的豁免权和习俗(即便是非常古老的豁免权和习俗),也不论是什么样的特惠权或教宗特许权,只要与本法令相左,均属无效。
👉 9 章
应以何种方式对庇护权进行验证,应当给予什么样的人以庇护权;对于庇护人而言,哪些行为是非法的;处于自由状态下的领薪圣职不得与受庇护的教堂进行合并;那些不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庇护权将被取消
取消信徒们对相关机构拥有的合法庇护权,侵犯信徒们对相关机构的虔诚意向,这类做法当然是不公正的;但是,如果以此为借口而将教会领薪圣职置于受奴役状态,这同样也是不公正的,然而,许多人恰恰厚颜无耻地这么做了。因此,为了在一切事情上都能遵循恰当的程序,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规定:庇护权方面的头衔必须是源于某一基金或某一捐赠,这一头衔必须要有确实可靠的文件以及法律所要求的其他证据来作证;或者,可以通过重复不断的捐赠行为来证明(其头衔的合法性),但是,这种捐赠行为必须已经是持续了一个非常漫长的时段,而且必须达到这样一个程度,即:人们靠自己的记忆已经无法弄清它是从何时开始的;或者,可以按照相关法律的要求(来证明其头衔的合法性)。需要注意的是,就某些人员、团体或大学而言,其享有的那些庇护权据说绝大多数都是通过非正常手段僭取而来的,因此,要确定其头衔的真实性,他们或它们就必须要提供一份更为全面,更为准确的证据;除了要提供其他各种必需的证明材料之外,还要有真实可靠的文件来证明以下之事,即:在此前不少于 50 年的时间里,他们或它们一直不间断地(向有关机构)提供捐赠,而且每一次捐赠都已得到具体落实;如果不能证明以上这一点,那么,他们或它们提供的那些证据即便是非常古老的,那也不会产生任何效力。至于其他一切形式的庇护权,比如说对教区领薪圣职、修会领薪圣职或堂区领薪圣职的庇护权,或者说对各种官职的庇护权,或者说对主教座堂或数铎共管教堂中其他任何领薪圣职的庇护权,都将被视为已经全部取消,已经一律作废;而且,其后出现的(对庇护权的)那种“准占有”也一并被取消。对于这类领薪圣职,负责圣职授予之人将视之为已经处于自由状态,可以将之授予他人;而且,这类任命将完全有效。另外,还有这样一些权力和特权,即:被给予了这类权力或特权之后,就可以获得庇护权;或者,当有关领薪圣职出缺之后,(利用这类权力或特权),再通过其他各种形式的权利,可以提名、推选或举荐他人获得出缺的领薪圣职。这类权力和特权也都将被视为全部取消。不过,属于主教座堂所有的那些庇护权将予以保留;属于帝国皇帝、国王、拥有最高司法管辖权之人以及其他在自己领地内享有主权的高级诸侯所拥有的那些庇护权亦予以保留;颁给综合研究机构的那些庇护权也予以保留 36。
另外,对于由庇护人举荐的那些人,如果主教认为他们不能胜任工作,那么,主教有权拒绝之;对于主教而言,这是合法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委任权属于下级(教会人士),那么,应该按照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在其他场合所作的规定 37,由主教对他们(指被举荐人)进行考察;否则,由那些下级教会人士作出的任命事项则属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领薪圣职的庇护人而言,不论他们位居何种级别、身居何种高位,即便拥有庇护权的是团体、大学或各种形式的学院等等(诸如此类的法人),且不论(这些法人机构)是属于圣职人员的还是属于俗世之人的。而且,即便那些领薪圣职是基于某某基金或捐赠而实实在在处于他们或它们庇护之下的,他们或它们也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或任何理由干预任何领薪圣职之薪俸,应得权益或各种收入的收取事宜,与此相关的事情只能由相关主管或受益人自己自由处置;不论是什么样的习俗,只要是与本规定相左,均属无效。而且,庇护人不得违背教会法规的规定,即:不得以出售的方式或其他各种名义而将以上所说的那种庇护权转让给其他人。如果他们一意孤行,那么,他们将招致绝罚和禁罚之类的惩处,而且,他们原先享有的那一庇护权本身也将被依法剥夺。此外,还有下述一些获取庇护权之行为,即:把原本处于自由状态下的领薪圣职与那些受庇护权辖制的教堂进行合并,而且有的庇护权甚至是属于俗世之人的,受庇护权辖制的那些教堂有的是属于堂区教堂,有的则是属于其他各种类型的领薪圣职,有的甚至是一些普通的领薪圣职,或者是一些宗教职位,甚至有的还是医院;通过这种方式,前面所说的那些处于自由状态下的领薪圣职在性质上就变成与合并对象一样了,因而也就可以被置于那一庇护权辖制之下了。对于这类通过合并而取得的庇护权而言,如果目前尚未完全生效,或者,从今以后再出现诸如此类的情况,那么,不论提出合并请求的是什么人,也不论是由什么样的权威同意的,即便同意者是罗马圣座,这类庇护权连同所说的合并本身也都仍将被视为是通过诡秘方式而获得的;在这个事情上,不论使用的是什么样的表述形式,均属无效;而且,即便是以某种降格的方式低调表述之,亦将被视为等同于那种明目张胆的表述,因而亦属无效。另外,从今以后不得再搞任何诸如此类的合并;对于那些已经按照以上方式合并了的领薪圣职而言,当它们出缺之后,就应该按照前文所作的规定(使其恢复自由状态),亦即可以自由地将之授予他人。
至于那些在过去 40 年内出现的庇护权扩张行动,如果它们已经完全生效,而且如果合并之事已经全部完成,那么。作为罗马圣座的代表,教区教长将对之进行核查;如果发现当事人是以诡秘或欺骗的方式而获得庇护权扩殖的,那么,这种庇护权将连同相关的合并事项一起被宣布无效;(被合并的)那些领薪圣职本身将被分离出来,然后将之授予其他人等。
有些庇护权的辖制对象是教堂以及其他各种各样的领薪圣职,而有些庇护权的辖制对象则是原先处于自由状态的各种宗教职位。和上述规定一样,对于所有这些庇护权而言,只要是在过去 40 年内取得的,或者是在以后将要取得的,那么,不论它们是通过捐赠额的增加而取得的,还是基于新建房舍而取得的,抑或是基于某些其他类似的缘由而取得的,而且即便是借助于罗马圣座的权威而取得的,作为罗马圣座的代表,教区教长都要对之进行认真细致的核查;在这些事情上,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权威或任何特权对教区教长的工作设置障碍;如果教区教长发现有些庇护权并不是合法设立的,亦即它们并不是在某一教堂、领薪圣职或宗教职位非常急需的情况下而设立的,那么,他们将彻底取消这类庇护权;不论庇护人向这类领薪圣职捐献什么东西,都要将之归还给他们,然后,在不对圣职持有者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将这类领薪圣职恢复到其原先的自由状态;不论是什么样的特权、规章和习俗,也不论它们有多么古老,(只要与本法令相左),均属无效。
👉 10 章
法官将由教务会议任命,罗马教延可将相关案件委托给他们进行处理;所有法官都应该迅速地将案件审理完毕
由于举荐人提供的是恶毒且有害的建议,有时还由于路途遥远之故,(教会往往)会将案件委托给某些人进行处理,而(教会)对这些人却无法获得全面的认识和了解。因此,有的时候,案件会落到根本没有办案能力的当地法官之手。有鉴于此,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规定:在每次教省教务会议和每次教区教务会议上,都要指定一些人(作为法官人选),这些人在资格条件上必须要符合卜尼法斯八世 38 所定教规(其开始语是“Statutum”,意为“将被确立”)之要求,或者要符合教务会议所定之要求;这样的话,从今以后,对于那些应当归属教会法庭审理的教会案件或属灵案件而言,如果必须要将之放在当地进行审理,那么,除了要将之委托给当地教区教长进行审理之外,也可以将之委托给上述法官进行审理。在被指定为法官的这些人当中,如果有人在两次教务会议之间去世,那么,在征询教区参议会意见的前提下,当地教区教长将委派另外一人来顶替其留下的空缺,该人的法官任期将一直持续到下一次教省教务会议或教区教务会议召开时为止。基于这一情况,在每个教区,按照上述方式批准的具有(法官)资格之人至少应该有四名,甚至还应该有更多这样的人;任何一位教宗使节或圣座大使甚至圣座本身都可以将上述那种性质的案件委托给这些法官进行审理。以上所述的指定工作完成之后,主教们必须要将相关信息立即转呈给至高至上的罗马教宗;在指定工作完成之后,如果还 268 出现委派其他法官之现象,亦即将审案工作委托给以上所述之人以外的其他人,那么,不论它是什么类型的委派,都将被视为诡秘行为。
此外,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还要向教区教长们以及所有其他法官发出以下劝诚,即:要尽可能在最简短的时间内把案件审理完毕。律师们会施展各种计谋来拖延案件的审理,或者对司法程序中的其他各个环节进行拖延;教区教长以及其他法官可以设定具体的办案时限,亦可采取其他某种合适的方法,总之要采取一切手段来对付律师们的那些伎俩。
👉 11 章
禁止对教会财产或教会权利进行各种形式的租借,某此已经签订的租借契约将被废止
对于教堂而言,为获得一笔现金而将财产租让给他人的这种做法通常来说都会给教堂带来巨大的损害,而且对教堂的后继者也是不利的。因此,对于所有这一类的租借行为而言,如果它们会给教堂的后 继者带来不利影响。那么,即便是已经通过先期支付租金的方式签订 了租借协议,那也绝对不能认为这类租借是有效的;不论是什么样的 教宗所赐特权,也不论是什么样的特别恩惠,(只要是与本规定相左的),均属无效;而且,不论是在罗马圣座,还是在其他任何地方,今后都 不得再批准诸如此类的租借事项。不论是出租教会司法管辖权,还是 出租对属灵事务副手的任命权或委派权,都将是非法的;对于承租人 而言,如果他们行使上述这种租借而来的权力,那么,行使这种权力 的不论是其本人还是他人,其行为也都是非法的。如果有人违反规定 而给予他人以这类承租权,那么,即便作此决定的是罗马圣座,其行 为也都将被视作诡秘之举。对于某些教会财产而言,其租借契约是在 过去 30 年之内签订的,其租期很长,比如在有些地方,租期长达 29 年甚至 58 年。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规定,对于这类租借契约,将由教省教务会议或其委派的代表进行裁决,如果裁决结果认定这类契约的签订对教堂造成了伤害或有违教会法规的规定,那么,即便这类租借契约是由罗马圣座批准的,亦当视为无效。
👉 12 章
必须足额缴纳什一捐;拒交什一捐或阻挠他人缴纳什一捐者将被处以绝罚;对于穷困教堂的主持,应虔诚地给予资助
有些人会施展各种各样的花招,想方设法地拒绝向教堂缴纳其本应缴纳的什一捐,这样的人是不可容忍的:有些人则会把别人用于缴纳什一捐的那部分钱财占为己有并归自己使用,而缴纳什一捐是由天主规定的,因此,这样的人也是不可容忍的。不论是谁,如果他们拒交什一捐或者阻挠他人缴纳什一捐,那么,他们就是在僭夺他人的财产。有鉴于此,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要对所有有义务缴纳什一捐之人作出以下规定:缴纳什一捐是他们的法定义务,不论他们拥有什么样的身份,也不论他们居于什么样的地位,从今以后,他们都必须要按照什一捐的法律归属而向主教座堂,其他各类教堂或相关人员足额缴纳什一捐。拒交什一捐者或阻挠他人缴纳什一捐者都将被处以绝罚;只有在全额补交所欠什一捐之后,才可赦免其所犯之罪。此外,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还要向每一人和所有人发出以下劝告,即:为了天主的荣耀,同时也为了让他们的那些牧者能够维持其应有的尊严,本着基督徒的慈爱精神并本着他们对主管牧者的应尽职责,他们应该毫无怨言地从天主赋予他们的那些财物中拿出一那分,慷慨支援那些主管着穷困教堂的主教和司铎。
👉 13 章
葬礼(费用)方面的四一捐必须交给主教座堂或堂区教育 39
在 40 年前,被称作为葬礼四一捐的那种捐税在习惯上都是交给主教座堂或堂区教堂的:但是后来,由于各式各样的特权之缘故,这种捐税却被转给了修道院、医院或其他各种宗教团体。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规定:从今以后,不论是在什么地方,这种捐税一律要交给主教座堂或堂区教堂,上交的比例按照过去的习俗执行,而且,与这一捐税相关的一切权利也都属于主教座堂或堂区教堂;不论是什么样的授权、恩宠、特惠(即便是被称作为“海洋”40 的由教宗颁予的特权),还是其他什么特许,只要是与本规定相左的,均属无效。
👉 14 章
对于那些蓄养情妇的圣职人员,应以何种方式进行处置 41
对于全心全意为天主服务的圣职人员而言,如果他们过着下流污秽的生活而且生活在不洁的男女关系之中,那么,其行为必将招致全体信徒的共同反感,而且会使整个圣职人员阶层名誉扫地:因此,这种做法本身就已充分表明这种事是多么的丢人,它与圣职人员的名分又是多么的不相称。因此,为了能让教会圣职人员重新过上与其身份相称的节制而诚实的生活,为了能让民众从今以后更加敬重他们,同时也为了能让民众知道他们将过着更加纯洁的生活,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规定:对于所有圣职人员而言,不论是在自己的住处,还是在别的什么地方,一律不得蓄养情妇,亦不得供养任何其他存有(情妇)嫌疑的女人,而且不得与她们发生任何的房事行为:否则,将依据神圣教会法规或依据各教会自己的规章条例对之进行惩处。需要注意的是,在其上司对其作过规劝之后,如果他们依然没有和这些女人断绝关系,那么,根据这一事实本身,对于其各种领薪圣职应得的薪俸、捐税、收益以及其他各种收入中,将有三分之一被剥夺;至于这部分款项的去向,由主教根据情况作出决定,即既可将之纳人教堂财库,亦可将之用于其他某些宗教团体。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他们继续坚持其原先的罪恶,继续与原来的那个女人或其他某个女人保持关系,(其上司)将再次对之进行规劝;如果他们依然不听规劝,那么,其领薪圣职的全部薪俸和收益以及其他各种收入将被完全剥夺,这些收入同样也要交给以上所说的那些宗教团体;而且,还要暂停他们行使其领薪圣职,至于暂停的时限,则由教区教长依据具体情形作出合适的决定,(在这个问题上),教区教长甚至可以说就是罗马圣座的代表。在被暂停行使领薪圣职之后,如果他们仍然没有将那些女人打发走,甚至说如果他们还与那些女人发生性关系,那么,他们原先拥有的教会领薪圣职、收入份额,各种职位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收入都将被永远剥夺:如果他们在生活作风上有了明显的改过自新,而且如果其上司认为合适且具备恰当理由的话,则可对他们作出宽免;在此之前,他们将不得也不配拥有任何形式的荣衔、显职,领薪圣职以及其他各种职位。需要注意的是,在将那些女人打发走以后,如果他们胆敢重新恢复那一本已中断了的关系,或者如果他们胆敢与同属此类的声名狼藉的其他女人搞在了一起,那么,他们除了要受到以上所述的各种处罚之外,还将招致绝罚之剑的严惩。任何上诉行为或豁免权都不得妨碍或中止上述规定的贯彻执行:而且,对于以上所述的一切事项,其审理权不得归总执事、总本堂神父 42 或其他小品圣职人员所有,而只能归主教所有;主教可以独自对事情的真相展开调查,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不必顾及各种噪音异议。也不必拘泥于司法程式。
对于那些手中没有教会领薪圣职或并未领有各种收捐权的圣职人员而言,(如果他们犯有上述罪行)。那么,将根据他们所犯罪行及抗拒裁决的严重程度,并根据他们在这一罪行上的顽固程度。由主教本人按照神圣教会法规的规定对之进行惩处,可以对之处以监禁,也可以暂停其圣职,也可以取消其(在以后)获得领薪圣职的资格,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对之进行惩处,至于主教,天主当然是禁止(他们犯有此类罪行)的。但是,假如他们犯下了这种性质的罪行,而且假如在教省教务会议对之进行劝诚之后依旧不思悔改,那么,根据这一事实本身,其职务就要被暂停;如果他们在那一罪行上继续我行我素,上述教省教务会议就要将他们的情况汇报给至圣至洁的罗马教宗:教宗将根据其所犯罪行的性质对之进行处罚,如果需要的话,甚至可以被夺其教职。
👉 15 章
圣职人员的私生子不得领受某些类别的领薪圣职和捐税对于用来为天主服务的宗教职位而言,其最为恰当的特征就是纯净与圣洁,为了尽量消除下述现象,即一想到某些宗教职位就想起该职位(持有者)的父亲不节制不检点。(本届神圣大公会议现作如下规定):对于圣职人员的儿子而言,如果是属于私生子,那么,就不得在其父亲担任或曾经担任过领薪圣职的那些教堂中担任任何领薪圣职,即便担任的是与其父原先担任的领薪圣职不同的职务亦在禁止之列,否则便算违法行为:而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以上所述的那些教堂中施行圣事圣事:另外,也不得从其父持有或曾经持有的领薪圣职收入中获取各种捐税。就目前来说,如果发现下述情形.即,父亲与其(私生)子在同一个教堂中持有领薪圣职,那么,做儿子的必须要在三个月之内放弃自己的领薪圣职,或者与该教堂以外的另一份领薪圣职进行置换;否则,他所持有的领薪圣职将被依法剥夺:在前述这些问题上,任何的宽免行为都将被视为诡秘之举。此外,作为圣职人员,有些做父亲的会以相互交换的方式来放弃各自的领薪圣职,对于他们的那些(私生)子而言,其中一人就可以获得另外一人的有作圣职;从今以后,这类做法都将被完全视作是规避本法令、规避教会法规的欺诈之举;如果是以上述这种方式放弃相关领薪圣职的,或者如果是以其他各种方式欺诈性地放弃领薪圣职的,那么,对于以上所说的圣职人员之(私生)子而言,随后进行的圣职授予行为亦属无效。
👉 16 章
负有牧灵之责的领薪圣职不得被转变为普通领薪圣职;必须从领薪圣职的收入中拨出适当的份额,将之分配给那些行使牧灵之责的副手
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规定:对于那些属于教区的教会领薪圣职而言,不论它们的名称是什么,如果按照其初创时的规定而负有牧灵之责,或者依据任何其他规定而负有牧灵之责,那么,从今以后,这类领薪圣职将不得被转变为普通领薪圣职 43;而且,即便为负有牧灵之责的永久副手提供一份额度适当的收入。(其做法亦属违法);不论是什么样的恩宠,只要尚未完全实施,便一律无效。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某些领薪圣职而言,人们并没有遵照这些领薪圣职在创建或设立时所定的规矩,而是已经将(这些领薪圣职应负的)牧灵之责转托给了永久性的副手;对于这类领薪圣职来说,即便它们是从极为久远的时代以来便一直处于这种状况,但是,假如一直没有从相关领薪圣职的收入中拨出一份合适的财物用以分配给教会的这一副手(且不论赋予该副手以什么样的名义)的话,那么,就必须按照已故教宗保禄三世时期所定法令 44,尽快地(亦即至迟要在本届神圣大公会议结束后的一年之内)向这些副手提供额度合适的薪俸,其额度由教区教长视具体情况来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这一规定不便执行,或者在上述规定期限内这一规定没有得到执行,那么,相关领薪圣职(或副手职位)一旦出缺,且不论是因为主持或副手去世或放弃职位而出缺的,还是由于其他任何原因而出缺的,该领薪圣职必须重新收回牧灵之责,亦即必须将该领薪圣职恢复到其原有状态,副手职位亦将随之取消。
👉 17 章
主教必须保持自己的尊严;在国王的大臣面前,在世俗领主或各类贵族而前,主教不得奴颜婢膝,不得做出与其身份不相称的举动当听说有以下现象发生时,本届神圣大公会议感到痛心疾首、悲哀之至,即:有些主教完全忘却了自己的身份地位,不论是在教堂之内还是在教堂之外,在国王的大臣以及其他各种贵族面前,他们都会表现得奴颜婢滕,这种行为举止是极不合适的,它给主教的尊严带来了严重的损害;而且,在祭坛上的时候,那些主教不仅极不恰当地将(主要)位置让给他们.而且还会亲自为他们服务,给人的感觉好像主教是祭坛上的低级打杂。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对诸如此类的行为做派深恶痛绝,因此,在神圣的教会法规、历次大公会议制定的教规法令以及教宗的其他各种谕令中,只要是和主教的尊严、体面及权威相关的。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在此一律予以重申。在此基础上,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规定:从今以后,主教不得再像以上那样行事;不论是在教堂之内还是在教堂之外,他们都要时时刻刻注意自己的地位和级别;不论是在什么地方,他们都要牢记自己是司祭和牧者。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还要规定:王公贵族以及其他一切人等都要像敬重父亲一样来敬重主教,都要给予主教以应有的尊敬。
👉 18 章
教会法典必须得到严格遵守;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一定要经过深思熟虑,方可作出宽免决定
从公益角度来说,在有的时候放松一下法律制约确实是一种合适的做法,这样的话,便可以更为全面地去应对所出现的各种案情及各种紧急情况,而且这样做对大家都有好处。尽管道理是这样。但是,如果过分频繁地(对犯法之人)进行法律上的宽免、过分额繁地顺从当事人的宽免请求,而且如果在作出这种宽免的时候只是单纯地援引先例,而不对人物和事件作任何的区别对待,那么,这样的宽免就无异于为每个人都打开了一扇侵越法律之门。因此,要让所有人都知晓:不论什么人,都要严格遵守至圣的教会法典;而且,(在遵守教会法典方面),要尽可能地一视同仁。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紧急情况下,或基于某些正当的理由,需要对某些人进行法律上的宽免;或者,在有的时候,对之进行宽免会带来更大的益处。对于所有掌握着宽免权之人而言,如果遇有上述情形,都必须要对案情作出审查,在深思熟虑之后方可给予宽免,而且这种宽免必须是无偿的;以其他任何形式作出的宽免都将被视作为诡秘之举。
👉 19 章
禁止决斗,违者将招致最为严厉的惩处
决斗是一种令人憎恶的习俗,必须要将之从基督的世界中彻底清除出去,这是因为,这一恶习是魔鬼实施诡计而制造出来的,(而魔鬼的用意在于),让人的肉体血腥死亡,进而摧毁人的灵魂。对于皇帝、国王、公爵、亲王、侯爵、伯爵以及拥有任何其他头衔的世俗领主而言,如果允许基督徒在其辖境内决斗,那么,他们将招致绝罚;而且,不论是什么样的城市、城堡或其他什么地方,只要他们允许在上述这些地方进行决斗,那么,他们对这些地方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就将被褫夺:如果这些地方只是他们的采邑,那么,他们就必须要立即将之归还给其直接领主。
至于那些参加决斗之人以及那些在决斗中充当助手之人,根据神圣的教会法规,他们要被处以绝罚,其所有财产将被没收,其公权亦将被永久剥夺。而且还要被当作杀人犯而招致相应的惩处。如果他们在决斗中死亡,那么将永远不得按照教会的方式对他们进行下葬。对于为决斗之事出谋划策的那些人而言,不论他们是以维护决斗权利的方式参与其中的,还是以实际行动支持决斗的,抑或是以其他任何方式劝说他人参与决斗的,都将被处以绝罚,而且将被永久诅咒;在一旁观看决斗的那些人也将招致与上述同样的处罚;不论是什么样的特权,也不论是什么样的邪恶习俗(即便是非常古老的习俗),(只要是与本规定相左的),均属无效。
👉 20 章
应该让世俗君王知晓并尊重教会的豁免权.自由权以及其他各种权利
关于教会纪律,本届神圣大公会议有着这样的殷切希望,即:不仅要在基督徒民众中恢复这种纪律,而且要让这一纪律免受各种势力的恶意侵袭,从面使之永远安然无恙地顺利地保持下去。因此,除去就教会人士问题已经作出的那些规定之外,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认为以下做法亦为合适之举,即:也应该对世俗君王发出告诫,要求他们履行自己的职责。他们都是天主教徒,天主乐于让他们充当神圣信仰以及教会的保护人。因此,本届神圣大公会议相信,他们不仅会允许教会恢复自身原有的权利,而且还会向自己的一切臣民发出号召,要求他们给予包括本堂神父以及高级圣职人员在内的一切教会圣职人员以应有的敬重。教会以及教会人士都享有豁免权,这是依据天主的法令以及教会法的规定而形成的一种制度。(因此,本届神圣大公会议也相信,世俗君王)不会允许自己的官员以及那些低级的地方行政官员因觊觎或因冒失而去侵犯教会以及教会人士的那一豁免权;相反,他们却会要求那些官员和他们自己一道,恰如其分地遵守罗马教宗以及历次大公会议制定的那些神圣的教规。
因此,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规定并下令:对于神圣的教会法典,历次大公会议制定的教规法令以及教宗就保护教会人士、捍卫教会自由、惩治侵权者而颁布的其他一切法令,所有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对于所有这些法典、教规法令以及法令,本届神圣大公会议通过目前这份法令予以全面重申。为此,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要向皇帝、国王、共和国,诸侯以及其他拥有各式各样地位和头衔的所有人和每一个人发出以下告诚:他们享有的世俗财富以及凌驾于他人之上的权力越是显赫夺人,他们对教会依其权利而拥有的一切事物就越应该给予虔诚的尊重,要知道,教会的一切东西都是天主所专有的,而且它们全都处在天主的保护之下。他们不得允许任何的贵族,显要,地方官或其他世俗领主对教会的任何事物造成伤害,尤其是不得让自己直接管辖的那些官员对教会造成任何伤害;如果有人对教会的自由权,豁免权以及司法管辖权设置障碍,他们必须要对之作出严厉惩处。在虔敬,信诚以及对教会的保护方面,君王本人也应该效仿过去那些杰出且充满宗教热忱的君王,从而为其下属做出表率;作为他们的先辈,那些君王不仅抵御他人对教会进行任何形式的伤害,而且还运用自己的权威,以一种特别的方式慷慨地增进他们自己教会的利益。因此,以上所说的每一个人都必须兢兢业业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这样的话,为了民众的利益和教化,对天主的敬拜活动就能在虔敬的氛围下得以举行,高级圣职人员以及其他圣职人员就可以安静地不受打扰地待在他们自己的住地并履行自己的职责。
👉 21 章
在一切事情上,罗马圣座的权威都将保持完好无损
最后,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宣布:在已故教宗保禄三世和尤里乌斯三世时期以及在至圣的庇护四世时期,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就道德风尚和教会纪律改革之事颁布了一系列法令,但是,不论这些法令中有什么样的条文,也不论这些法令是如何表述的,在这些问题上,罗马圣座的权威都是不可触动的,(所有人都)应认识到这一点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