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如果有人持下述观点,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在天主教会中,告解圣事并不是由吾主基督创设的一项真正且合适的圣事,而且,并不是说天主的信徒们在受洗之后,堕落多少次,就要使用多少次告解圣事,以让他们重新变得洁净。
第 2 条:如果有人将各种圣事混淆并持下述观点。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洗礼本身就是告解圣事,这两种圣事没有什么不同之处,因此,将告解圣事称作为“船难之后的第二块救生板”是不对的 69。
第 3 条:救世主曾经说过:“你们受圣神!你们赦免谁的罪,谁的罪就赦免了:你们留下谁的罪,谁的罪就留下了。”70 对于这些言辞,天主教会从开始到现在一直是这样理解的,即:在告解圣事中,(司铎)既有赦罪权,亦有留罪权。如果有人认为救世主的上述言辞不能作这样的理解,并且还与该圣事的创设初衷相悖,对之进行歪曲,认为它是指宣讲福音的权力,那么,此人应受绝罚。
第 4 条:如果有人否认下述教导,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要想获得完全且完美的赦罪,忏悔者必须要作出三项行动,即痛悔、认罪和补赎,它们构成了告解圣事的内容,并被称为告解圣事的三个组成部分。或者,如果有人持下述观点,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告解圣事只有两个组成部分,一是恐惧,即:由于确信自己犯了罪、良心受到打击而产生的恐惧;二是信仰,这一信仰来自于福音或来自于宽赦;依据这两个组成部分,人们就可以确信自己的罪愆已通过基督而得到了赦免。
第 5 条:对自己所犯罪愆进行察省、回忆和憎恨,由此可以激起痛悔之心;借助于这种痛悔,悔罪者可以对自己所犯罪愆的严重性、众多性和卑鄙性进行痛定思痛,可以思考那种丧失永福的状况,还可以思考那种由自己招致的永罚之状况,以此来详细追述其灵魂所经历的那些苦难岁月,而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改过自新。如果有人持下述观点.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痛悔并不是一种真正而有益的懊悔,它并不能够为忏悔者获得恩宠提供铺垫。它只能使忏悔者变成伪善者和更大的罪人;最后还有,这种懊悔是强迫的,而不是自觉自愿的。
第 6 条:如果有人否认下述教导,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以圣事的方式进行认罪是由上主的律法所创设的,或者说,它是救赎所必需的。此外,忏悔者只向一位司铎进行秘密认罪,这是天主教会从开始就一直遵循的方式,而且现在仍遵循这一方式。如果有人说,这一认罪方式与基督的要求以及基督创设该圣事的初衷相违背,并认为这种认罪方式是由人类创造出来的一种把戏。那么,此人应受绝罚。
如果有人持以下各种观点,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在告解圣事中,天主的律法并没有提出下述要求,即:为了获得赦罪,首先应该进行必要且勤勉的察省,然后将自己所犯大罪回忆出来,对于所有这些大罪,要一一了以承认并忏悔;对于那些见不得人的罪过,那些违反了“十诫”中最后两条戒律的罪过以及那些改变了罪愆性质的转折性事件,天主的律法也没有提出要一一予以承认并忏悔;如果说这种认罪有用,其用处也就仅仅在于教育和宽慰忏悔者;而且,在昔时,遵循这种认罪方式的目的也仅仅就是为了让悔罪者进行教规上的补赎;或者说,试图对所犯一切罪愆进行认罪的那些人是不想给慈悲的天主留下任何东西以让天主宽宥了;最后,或者还会说,对那些无足轻重的小罪进行认罪,是不合法理的 71。
第 8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观点,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教会所遵循的那种对一切罪愆都进行认罪的方式是不可行的,而且它只是一种人造的传统,虔诚的民众应该将之废弃;或者说,每一个基督徒,所有的基督徒,不论男女,都没有必要非得按照伟大的拉特朗大公会议 72 所定的规矩而在每年都要进行认罪;而且,正是基于这一原因,就应该劝说基督徒在四旬期的时候不用认罪。
第 9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观点,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司铎按照圣事的方式进行宣教,这并不是一种司法行为,而仅仅是一种宣布忏悔者罪被赦免的宗教礼仪,而且,只要忏悔者坚信自己已被赦罪,那么,即使司铎不是以严肃的方式而是以开玩笑的方式对之进行赦罪
(忏悔者的罪愆亦可得以赦免);或者,并不是说忏悔者必须进行认罪,司铎才能够宽赦他。
第 10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观点,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犯有大罪的司铎既无捆绑权,亦无释放权;或者说,并不是只有司铎才可以充当赦罪施行人,“凡你在地上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凡你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也要释放”73 以及“你们赦免谁的罪,谁的罪就赦免了;你们留下谁的罪,谁的罪就留下了”74 这几句话是说给每一位基督徒听的,是说给所有基督徒听的;根据这些言辞,任何一个人都可以(为他人)赦罪;对于那些可以公开的罪愆,只需用责骂的方式即可,只要被责骂者接受规劝,其罪即可得以赦免;对于那些需要保密的罪愆,通过自觉自愿的认罪,其罪亦得赦免。
第 11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观点,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除了与圣事施行礼仪相关的案件以外,主教没有权力将其他案件的审理权垄断在自己手中;因此,(高级教职)对案件审理虽拥有保留权,但这并不妨碍(普通)司铎对“被保留案件”进行宽赦。
第 12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观点,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天主总是将所有的惩罚连同罪过一起宽赦的;忏悔者的补赎只不过就是一种信仰,依靠这一信仰,他们可以感受到基督已经为他们作出了补赎。
第 13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观点,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就他们 75 在尘世所受惩罚这一方面来说,不论这一惩罚是由基督所施加并为(忏悔者所)坚韧忍耐的,还是由司铎所施加的,抑或是由那些忏悔者自觉自愿采取的(如斋戒、祈祷、施舍以及其他能够体现虔诚的各种善功),不论怎么说,(忏悔者)都无法通过基督的功德而向天主作出补赎;因此,只要过上新生活,就是最好的告解圣事。
第 14 条:忏悔者借由补赎行为并通过基督来为自己所犯罪愆进行补偿。然而,如果有人持下述观点,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这些补赎不是对天主的崇拜,而是人类制定的传统,而这些做法使得恩宠之教义、真正的天主崇拜以及基督之死所具有的善行本身变得黯然失色。
第 15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观点,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锁钥之权被赋予教会,但此权只限于释放权,而不包括捆绑权 76;因此,如果司铎对那些认罪之人施加惩罚,那么,其行为就违背了创设锁钥之权的目的,也违背了基督创设(告解圣事的)初衷;而且,以下说法亦是无稽之词,即:凭借锁钥之权,永罚可被消除,但在此之后,还将经常出现暂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