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关于告解圣事之教义。
基督宗教特利腾大公会议是在圣神内合法召开的,会议主持人依然是神圣罗马圣座的代表和使节 1。(告解圣事与成义)这两项内容关系密切,因此,出于某种程度上的需要,在《关于成义之法令》中,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已经对告解圣事进行过相当深入的讨论 2。然而,在现今这个时代,和该圣事有关的各种各样的谬误依然数目繁多。因此,对该圣事作出更精确、更全面的界定,对于公众而言,其益处肯定是不可小觑。在这一界定中,凭借着圣神的护佑,一切谬误都将被一一指出并被一一铲除,在此基础上,天主教的真理将会变得清清楚楚、巍然壮丽。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将把天主教真理置于所有基督徒面前,要让他们永远遵循这一真理。
👉 1 章
假如所有获得重生之人 3 能够对天主永怀深厚的感恩之情,并由此能够恒常地守护那一在洗礼中领受的由天主依其慷慨和恩宠而发出的公义,那么,除了洗礼之外,就没有任何必要再去创设另外一种圣事来为人们赦免罪愆。然而,“大慈大悲的”4 天主知道“我们的底细”5,有些人在受洗之后,还 "会甘愿受制于罪恶、甘受魔鬼权势的控制;即便是对于这种人,天主还是为之准备了一种救生药,此药便是告解圣事;通过这一圣事,由基督之死而产生的恩泽就会赋予那些受洗之后再次随落之人。对于那些因犯有大罪面使自己变得污浊不堪之人来说,甚至对于那些渴望通过洗礼而使自己变得洁净之人来说,要想获得恩宠和公义,在任何时候,告解的确都是必不可少的,这样的话,他们就可弃绝邪恶,其自身就可得到修补;由此,他们就可以怀着对罪愆的刻骨仇恨之情并怀着诚挚的愧疚之心而厌恶自己对天主作出的严重冒犯之举。因此,先知 6 说过:“你们当回头离开所犯的一切罪过。这样,罪孽必不使你们败亡。”7 主耶稣也说过:“你们若不悔改,都要如此灭亡!”8,“宗徒之长”伯多禄也曾规劝那些准备领受洗礼的罪人应该悔改,他说:“你们每个人都要悔改,都要受洗。”9 此外,在基督出现之前,悔改(告解)并不是一项圣事;同样,不论对于何人,在基督显现之后到此人领受洗礼之前的这一段时间里,悔改(告解)也还不是一项圣事。不过,主耶稣随后就特意创设了告解圣事。在从死里复活之后,他就向其门徒吹了一口气,并说道:“你们受圣神吧!你们救免谁的罪,谁的罪就赦免了;你们留下谁的罪,谁的罪就留下了。”10所有的教父都一致同意而且一直认为,通过这一令人崇敬的举动和这些清清楚楚的言辞,耶稣基督将赦免罪愆和保留罪愆的权力赋予了宗徒及其合法继承人,由此他们可以使那些在受洗之后再次堕落的信徒重获圣洁。古老而顽固不化的诺瓦潜教徒 11 否认这种赦罪权力,对于这些人,天主教会有充分的理由与之断绝关系,并有充分的理由将之作为异端而进行谴责。因此,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赞同(教父们对)吾主上述言辞之含义(所作的阐论),并将之当作最为正确的含义而予以接受。有些人反对设立这一圣事,他们错误地对(耶稣基督的)上述言辞进行曲解,认为它是指宣讲天主之道的权力以及传播基督福音的权力;对于这类荒诞无稽的解释,本届神圣大公会议予以谴责。
👉 2 章
除上述所言之外。这一圣事在很多方面都不同于洗礼,这是显而易见的。就一项圣事而言,内容与形式是其核心构成,在这两个方面,二者是大相径庭的。除此而外,以下说法也是毫无疑义的,即:施洗者没有必要充当判官,因为不论何人,只要他尚未经由洗礼之门而进入教会,教会就不会对之进行审判。圣徒保禄对此有言:“审判教外的人与我何干?"12 然而,对于“教内之人”来说,即对于吾主耶稣曾用洗礼之水而使之成为其肢体的那些人来说,情况则不同 13。这些人如果在受洗之后因犯罪而玷污了自己,那么,天主就不会以重新施洗的方法来让他们变得洁净,因为在天主教会中,重洗是绝对不合法的;而是要把他们当作罪犯而置于这一法庭 14 面前。在这一法庭中,经由司铎的判决,他们可以获得宽赦;这种宽赦并不是仅有一次,而要视其悔罪频率而定,即:只要他们犯罪,就应让自己远离罪愆,因而也就应该为自己所犯之罪进行忏悔。此外,洗礼的结果是一回事,而告解圣事的结果又是另一回事。这是因为,通过洗礼,我们就已经“披戴上了基督”15,已经成为一个全新的受造物而存在于他内。而且,我们的罪愆已经完完全全地得到了赦免。然而,如果是告解圣事,按照神圣公义之要求,我们就必须付出诸多的泪水和大量的劳作,否则,我们就无论如何也无法达到这种新生和完善。因此,对于告解圣事,那些圣洁的教父们恰如其分地将之称为“一种劳心劳力的洗礼”。正如对于那些尚未获得重生之人来说洗礼是必不可少的一样,对于那些在受洗之后再次堕落之人而言,要想获得救赎,这种告解圣事同样也是必不可少的。
👉 3 章
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还要进一步指出,告解圣事施行者所说的“我宽恕了你的罪恩"等诸如此类的话语就是告解圣事的形式,而告解圣事的功效主要就体现在这一形式之中;根据圣教会的习惯做法,在上述话语之外,还会加上某些祈铸词,这种做法的确是值得称道的;不过,这些祈祷词绝对不是这一形式中的根本要素,而且也不是举行圣事时所必需的。需要注意的是,包括痛悔、认罪和补赎 16 在内的忏悔者自身的行为则构成了这一圣事的内容;根据天主的旨意,这些行为是忏悔者必须要完成的,只有如此,这一圣事才能达到完善状态。(忏悔者的)罪愆才能得到充分且完全的赦免。正是基于这一原因,这些行为被称为告解圣事的组成部分。还需注意的是,就其威力和成效而言。该圣事的寓意以及该圣事的效果就是与天主和好;对于那些虔敬的并能诚心诚意地领受该圣事之人而言,有了这一和好之后,在他们的心中,有的时候就有可能会产生平静与安详,同时在心灵上还会伴有无与伦比的慰藉,关于该圣事的组成及效果,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已作出以上决断;与此同时,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还要对有些人所持的下述观点进行谴责,即:信仰以及那些将良心搅扰得慌乱不安的惶恐心理都是告解圣事的组成部分。
👉 4 章
关于痛悔
在前文所述的忏悔者各种行为 17 中,痛悔居于首要地位,它把以后不再犯罪作为目标,它是一种心智上的哀伤,一种对所犯罪愆的憎恶。要想让自己的罪愆得到宽赦,那么,在任何时候都需要有这种痛悔感;因此,如果能将这种痛悔感与下述两者结合起来,一是对天主的慈悲坚信不移,二是渴望以恰当的方式去履行在领受该圣事时必须要做的其他各种事情,那么,对于那些在受洗之后再次堕落之人而言,这种痛悔感就的确可以为其罪愆的赦免提供铺垫。因此,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宣布,这种痛悔不只是意味着对犯罪行为的竭力避免,不只是意味着决心过上新生活,也不只是意味着新生的开端,而且,根据“你们要将所犯的一切罪过尽行抛弃,自做一个新心和新灵”18 这一教导,这种痛悔还意味着对旧有生活方式的憎恨。圣人们曾发出过以下诸如此类的哀怨,如:“我向你犯罪,惟独得罪了你;在你眼前行了这恶”19: “我因唉哼而困乏;我每夜流泪,把床榻漂起”20;“我因心里的苦楚,在一生的年日必悄悄而行”21 等等。毫无疑问,不论何人,如果他对圣人们的这些哀怨之辞一直思索于胸,那么,他就可以轻松地领悟到,这些哀怨之辞都是源于他们对往昔生活的极端憎恨,都是源于他们对罪愆的深刻厌恶。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还要作出进一步教诲,即:有的时候,这种痛悔经由爱德而臻于完美,而且,在实际领受该圣事 22 之前,这种痛悔就已使人与天主达成了和好;然而,痛悔之中应该包含着领受告解圣事的欲望,如果只有痛悔而没有领受告解圣事的欲望,那么,与天主的这种和好就不能被归因于痛悔本身。此外还有不完美的痛悔,这种痛悔被称作“下等痛悔”;通常来说,之所以产生这种痛悔,要么是出于对滔天罪恶的掂量,要么是出于对地狱和惩罚的恐惧。因此,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宣布,如果一个人在进行这种痛悔的时候能够有抛弃犯罪之欲望,同时又抱有被宽宥的希望,那么,这种痛悔不但不会使他变成伪善者和更大的罪人,而且它甚至还是天主送来的礼物,是来自圣神的一种推动;当然,圣神尚未驻堂于忏悔者的心内,而只是(以外在的力量)在感化他;不过,有了上述帮助,忏悔者就已经为自己准备了一条走向公义之路。虽然说如果没有告解圣事,单凭这种下等痛悔本身并不能引领罪人达到成义之境界,但是,有了这种下等痛悔,终究可以协助他在告解圣事中获得天主的恩宠。这是因为,约纳 23 的那一令人毛骨悚然的预言虽然让尼尼微人 24 惶恐不安,但这种震撼却是有益的,在此预言的感化之下,尼尼微人进行了忏悔,结果从主那里获得了宽恕 25。因此,某些人对天主教作家们的下述指责是荒谬的,即:天主教作家们认为,告解圣事可以自行传授恩宠,领受告解圣事之人不需做任何虔诚的努力。天主的教会 26 从来没有教授过这样的主张,而且从来也没有接受过这样的说法。另外,他们的下述言论也是荒谬的,即:痛悔是逼迫性的,强制性的,而不是自由的,自愿的。
👉 5 章
关于认罪
关于告解圣事的创设,前文已经作了阐释。据此,普世教会 27 一直认为,对所犯罪愆进行全面的认罪,这也是主开始设定的;根据神圣律法,不论是谁,只要他在受洗之后再次堕落,都必须进行这样的认罪 28。这是因为,吾主耶稣基督在准备从尘世升入天堂之时,将一些司铎(亦即他自己的代理人 29)留了下来,让他们作为统治者和审判官。基督信徒们所犯的一切大罪都要置于他们面前,如此,凭借他们掌有的锁钥之权,他们就可以作出赦罪或留罪之判决 30。这是因为,以下之事是显而易见的,即:司铎如果对相关事件不了解,就不可能作出这一(公正的)裁定;如果信徒们只是笼而统之地表白自己所犯之罪,而不是具体地将所犯之罪一一说出来,那么,在施加处罚时,司铎们就将无法做到公正行事。由此可以明确地作出结论,即:在勤勉的自察自省之后,忏悔者在认罪的时候,必须要把自己所能记起的所犯一切大罪一一列举出来;即使其所犯之罪是极为见不得人的,即使其所犯之罪仅仅是违背了“十诫”31 中的最后两条戒律 32,(也必须将之和盘托出,这是因为),这些罪愆有的时候对灵魂造成的伤害更为严重,它们比那些公开犯下的罪过更为危险。另一方面,我们会常常犯下一些可被宽恕的小罪,如果犯有这类小罪,我们并不会因此而失去天主的恩宠。在认罪的时候,(忏悔者)可以将这些小罪也一并说出来,那些虔敬之人的确就是这么做的,这样做当然是正确的,也是有益的,但绝非是强制性的;不过,这类小罪可以略去不说,而且即使略去了也不会有罪;对于这类小罪,可用其他许多办法进行补偿抵赎。需要注意的是,所有大罪,甚至在思想上犯下的那些大罪,都会使人成为“可怒之子”33 和天主之敌;所以,(忏悔者)必须通过公开而谦卑的认罪以求天主对其所犯一切大罪进行宽恕。因此,当基督徒努力回忆自己所犯的一切罪愆并坦承自己犯下了这些罪愆之时,那么,毫无疑问,他们就已经将所有这些罪愆置于天主的慈悲面前以求得到宽宥;但是,有一些人却不是这么行事的,他们会故意地将自己所犯的某些罪愆隐瞒起来,这样的话,他们在天主的慈善面前就没有展示任何东西,因而也就无法通过司铎而得到宽宥;这是因为,假如一个病人羞于将自己的创伤告知医生,那么,医生就无法知晓其病情,因而也就无法对之进行救治。另外,以下之事也是显然要做到的,即:在认罪的时候,对于导致罪愆种类发生改变的那些转折性事件,(忏悔者)也要加以阐释;这是因为,如果不讲这些转折性事件,悔罪者就无法将这些罪愆本身完整地表述出来,审判官也无法完整地知晓这些罪愆的原委,因而也就无法准确衡定其罪行的严重程度,也就无法依据这些罪行对悔罪者作出恰如其分的处罚。因此,以下这种说法是没有道理的,即:这些转折性事件都是那些无所事事之人编造出来的;或者说,只需在一个转折性事件上认罪,也就是说,只是在这一事件上,(悔罪者)对另外一人犯了罪。而且,下述说法也是恶毒而有害的,即:要求以这种方式进行认罪,那是无法做到的;或者说,认罪就是对良心的一种折磨和拷问。(之所以说它恶毒而有害),这是因为,众所周知,在天主教会内,对于悔罪者,除了以下这一要求而外,没有任何其他的要求,即:每个人都应勤勉地进行自我省察,要对自己的良心进行全面的盘查,然后把自己记起的曾经严重冒犯了主和天主的那些罪愆坦承出来;对于经过认真思索之后依然没有能够回想起来的其他一些罪愆,(教会)则以一揽子方式,将之视为已经包括在上述这次认罪行动之中;关于这些罪愆,我们可以充满信心地与先知同声齐诵:“我的救赎主啊,愿你赦免我隐而未现的过错。”34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认罪有其难处,(忏悔者)会羞于说出自己的罪愆;因此,如果不能给他们提供大量且巨大的好处和慰藉来舒缓之,那么,这种认罪的确有可能成为一种(让忏悔者)备受其累的事情。所以,对于所有郑重其事地领受这一圣事之人,都要给他们以宽怨,都要确确实实地给予他们以好处和慰藉。另外,还有一个单独向司铎秘密认罪的方式问题。虽然说基督一直没有禁止过下述做法,即:为了抵偿自己所犯的罪过,为了让自己更为卑谦,为了给他人树立榜样,同时也为了让遭受中伤的教会获益,忏悔者可以公开认罪;但是,这一做法并不是天主的戒律所强行要求的;而且,用人类的法律责令人们去公开认罪,特别是让人们公开承认那些见不得人的罪行,这种做法并不是非常慎重的。至圣的古代教父们一直主张采用带有圣事性的秘密认罪方式,在这个问题上,他们的意见是高度一致的;而且,神圣的教会从一开始就采用这种认罪方式,时至今日依然如此。因此,毫无疑问,那些胆大妄为之人所作的下述无中生有的诽谤之辞也就不能成立了,即:认罪不是天主的命令,而是人类的发明,是那些参加拉特朗大公会议 35 的教父们的创造。这是因为,教会并没有通过拉特朗大公会议来规定基督徒应当告解,教会本来就知道认罪这件事是天主律法所规定的、是必需的;教会只是借由这次大公会议规定,在达到懂事年龄之后,每个人,所有人每年至少要告解一次。因此,整个教会至今仍在遵守一个有益的习俗,即:在神圣且极受民众欢迎的四旬期 36 期间进行认罪告解,这一做法会给信徒的灵魂带来巨大的收益。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完全赞同这一习俗,而且认为此乃虔敬之举,值得保留下去。
👉 6 章
在该圣事施行者问题上,存在着各种邪说,它们主张,有权执拿锁钥 37 的不只是主教和司铎,而应扩及其他一切人等。对于主的下述言论,即:“凡你在地上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凡你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也要释放。”38 以及“你们赦免谁的罪,谁的罪就敢免了;你们留下谁的罪,谁的罪就留下了”39,这些邪说持有一种与该圣事的创设完全相悖的信念,即:主在讲这些话的时候是漫不经心,漫无目的 的,是面向所有基督徒而言的,因此,每个人都拥有赦罪之权;对于 当被斥责的罪人,如果其罪愆可被公开且本人愿意,可用斥责的方式 为其赦罪;如果其罪愆是见不得人的,则可由其本人以自觉自愿的方 式向任何一个人做私下的认罪,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宣布,以上这些说 法都是邪恶的、荒谬的,是完全与福音真理背道而驰的。此外,本届 神圣大公会议还要提出以下教导:司铎在圣职中已经领受了由圣神赋 予的力量,因此,即使他们犯有大罪,但作为基督属下的圣事施行者,他们仍然可以行使赦罪之职;有些人坚持认为坏司铎不具备这一资格,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谬的,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说司 铎所作的宽赦工作是在慷他人之慨,但是,这一工作并不仅仅就是负 责宣读一下福音,也并不仅仅就是宣布一下“罪得宽免”;相反,它遵 循的是一种司法方式,通过这一方式,司铎就如同法官一样,(对忏悔 者)宣布其判决。因此,忏悔者不可自以为是地认为,即便自己毫无 痛悔之心,即便司铎无意于认真地听他忏悔,无意于对他进行有效的 宽赦,单凭自己的信仰,在天主的眼中,他还是可以得到真正的宽赦。这是因为,如果没有告解忏悔,单凭信仰本身,罪愆是不会得到任何 赦免的;一个人如果明明知道司铎是以儿戏的方式对他进行宽赦,而 他又没有勤勉地去寻找另外一位能够认真行事的司铎(来为自己宽赦),那么,他对自己的救赎之事就是极端马虎了。
👉 7 章
只有对司法管辖范围内的人方可进行裁决,这是案件审判程序的本质要求。正因如此,天主的教会一直坚持认为,如果司铎对忏悔者既无常规的司法管辖权,又无特别受托的司法管辖权,那么,他对忏悔者所作的宣赦就一定是无效的。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坚定地认为,这一观点是绝对正确的。在我们的至圣至洁的教父们看来,以下之事对于规范基督徒民众的行为应当说是颇为重要的,即:对于某些比较邪恶且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不是所有的司铎都有权宽赦的,而只能由那些最高级别的司铎来宽赦;在普世的教会中,教宗被赋予至高无上的权威,凭借这一权威,对于某些比较严重的案件,他们有权保有独断审判权,他人无权干涉。另外,不论是什么事情,只要是出自天主的安排,它们就将都是井井有条的 40,因此,以下之事也就没有任何疑问,即:在各自的教区内,所有的主教都被赋予对其臣民的权威,而且这种权威要高于其他级别较低的司铎,主教们可按照(与教宗)同样的方式依法行事,特别是那些涉及绝罚之事的案件。(主教就更应该将之纳入自己的独断审判范围)。当然,这样做的目的是在于教海,而不是摧毁。对案件审理的这种保留不仅在外在可见的管理方面是有其成效的,就是在天主看来也是效果颇佳的,这种做法与天主的权威是一致的。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不让任何一个人因为上述这个原因而腐败枯亡,在天主的教会中,一直虔敬地遵循着以下这一准则,即:对于垂死之人,不存在任何保留问题;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的司铎都可以对一切(濒临死亡的)忏悔者进行宽赦,宣布赦免其所有罪愆并免除对其所做的一切惩罚;除了这一种情况之外,(普通)司铎在保留案件中便不再拥有任何其他权力,因此,他们应该尽力劝勉那些忏悔者去做下面这件事,即:前往高级司铎和合法的法官那里,以求获得宽赦之利。
👉 8 章
最后,还要论述一下补赎问题。在告解圣事的所有组成部分 41 中,补赎在各个时期一直是我们的教父向基督徒民众推荐的一种忏悔行为;与此同时,它也遭到一些人的攻击,而这种攻击在我们这个时代表现得尤为嚣张,那些人高举虔诚的幌子,他们“有敬虔的外貌,却背了敬虔的实意”42。鉴此,在补赎问题上,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宣布,以下说法是绝对荒谬的而且是与天主之道绝对背道而驰的,即:罪过永远不会得到主的赦免,所有的惩罚也永远不会得到主的宽除。(之所以称之为绝对荒谬),这是因为,不仅在圣传 43 之中,就是在《圣经》中也可以找到明确而卓越的例证,而这些例证以浅白平易的方式对上述这一谬误进行了驳斥 44。的确,按照神圣公义之本性,以下之要求似乎是应当的,即:有些人在受洗之前只是由于自己的无知而犯罪,对于这些人,应该采取一种方式让其进入恩宠状态;面对于下述这些人,则应采取另一种方式让其进入恩宠状态,即:这些人原被罪恶和魔鬼所奴役,后被解放出来,并且领受了圣神之赠礼,但此后,他们却明知故犯,竟然毫无顾忌地亵渎天主之殿 45,竟然有恃无恐地惹圣神担忧 46。而且,对于我们的罪愆,不能在不做任何补赎的情况下就被宽赦,这一要求是与天主的慈悲相契合的;否则,我们就会投机取巧,就会把自己的罪愆视为无足轻重的小事,就会对圣神进行侮辱并会当众冒犯他 47,如果这样,我们就会陷人更为严重的罪恶之中,就会“为自己积蓄愤怒,以致天主震怒”48,毫无疑问,这些补赎行为有如一种佩戴着马嚼子的控制手段,能够强劲地抑制人们犯罪,而且能够让忏悔者在未来的日子里更加谨慎、更加警醒。另外,这些补赎行为还能够清除残余的罪孽,如果能在(与原先那种恶行)相对立的德行指导下采取行动,还可以摧毁由邪恶生活方式所带来的各种恶习。在天主的教会中,要想避开由主发出的迫在眉睫的惩罚,最有把握的办法就是以真诚的痛悔之心来履行告解圣事所要求的这些善功,除此之外,别无更好的选择 49。除此而外,还应加上一点,即:基督取稣是为我们赎罪的 50,我们的一切能力都是来自于他 51,因此,当我们以补赎的方式来忍受因我们的罪愆而带来的痛苦之时,我们就已经让基督耶稣获得了安慰,而且,我们也因此而获得一个极有把握的担保,即:“如果我们和他一同受苦。也必和他一同得荣耀。”52 此外,我们为自己的罪愆而作出的这种补赎并不完全是我们自己的事情,并不是说可以不经过基督耶稣就可以完成的;这是因为,单凭我们自己,绝不可能自然而然地做成任何事情,但是,基督耶稣能够增强我们的力量,如果有了他的合作,我们就能够做成一切事情。因此,在这件事上,人类没有什么值得自夸自荣,我们的一切荣耀都源于基督 53,我们在他里面生活 54,我们在他里面受赏,我们在他里面补赎,从而“结出果子来,与悔改的心相称”55,果子的功效得自于他,果子由他奉献给圣父,而且是经过他之手才被圣父所接纳。因此,主属下的司铎们应理性而谨慎地要求相关之人进行有益且合适的补赎,补赎的方式要与罪行的性质及悔罪者的能力相适合。否则,如果他们纵容犯罪,对悔罪者的处理过于宽松,对非常严重的过错只施以非常轻的处罚,那么,他们就有可能变成他人之罪的参与者,需要注意的是,要让他们牢记以下教导:他们要求(忏悔者所做的)这种补赎行为不只是为了保护新生和治疗疾病,同时它也是为了(让忏悔者)对以往所犯罪愆进行偿还,并为了对其所犯罪愆进行惩罚;这是因为,即便是早期的教父也相信并教导说,司铎们被赋予锁钥之权,依据这一权力,他们不仅有权释放,而且有权捆绑 56,此外,以下说法也不是早期教父们的观点,即:告解圣事是一个天谴法庭,或者说,是一个以惩罚为目的的法庭。同样,从没有任何一位天主教徒持下述看法,即:由于我们的补赎行为,吾主耶稣其督的功德及补赎所具有的功效要么被弄得黯然失色,要么被大大降低,然而,那些创新者却希望按照以上所述来理解补赎行为,为了摧毁补赎的功效并为了废止补赎行为,他们宣扬说,新生才是最好的忏悔。
👉 9 章
此外,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还要作出以下教导:天主惊慨大度,恩泽普施,因此,我们可以经由耶稣基督向天主圣父作出补赎,我们不仅可以采取以下补赎方式,即:由我们自己心甘情愿地进行自罚以偿还我们所犯之罪愆,或者由司铎根据我们所犯罪过的大小而对我们绝加惩罚;而且,我们还可以通过经受尘世磨难来进行补赎,这种磨难是天主施加给我们的,而我们则以坚忍不拔的耐心来承受这种磨难。这一补赎方式是天主之爱的最伟大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