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之法令
👉 1 章
主教们应该谨慎地对其属民的生活习俗进行改革;对于这些主教们所作出的规劝举措 50,(当事人)不得提起任何上诉
特利腾大公会议是在圣神内合法召开的,会议主持人依然是神圣罗马圣座的代表和使节 51。本届神圣大公会议一直想就与主教司法管辖权相关的问题做出一些决定。正如上次会议所宣布的那样 52,此举的目的就在于:他们越是愿意常驻于自己的教堂,在治理其属民并让之保持恰当的生活和交往方式方面,他们就越会感到从容与自如 53。基于这一考虑,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认为,恰当的做法是,首先应该对他们提出忠告,让他们时刻牢记:他们是牧者,而不是压迫者;他们应该(以牧者的身份)来领导自己的属民,而不是凌驾在属民的头上作威作福 54;他们应该像爱自己的孩子和兄弟那样爱自己的属民,应该尽量以告诫和规劝的方式让他们不要违法犯科;如果属民有不当行为,就要采取适当的惩罚措施对之进行强制,但不要让他们产生被逼之感。不过,有些人则是由于人性本身的弱点而偶然犯罪,对于这些人的处理方式,要遵循宗徒 55 的要求,即:要以百般的仁慈和耐心去责备、恳求和训斥他们 56,这是因为,对于那些需要规劝之人来说,仁慈的效果通常比严厉要好,劝诫的效果通常比威胁要好,宽容的效果通常比强迫要好。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属民所犯罪过的确很严重且必须要对之进行惩治的话,那么,对他们的处理要少一些苛严而多一些温和,要少一些严酷而多一些宽厚,要以仁慈之心对他们进行审判。这样的话,对于民众而言是有益且必需的,那些纪律便可在和风细雨之中得到保存;而且,那些被惩罚之人或许因此而得到救治;假如他们仍不愿悔改,那么,通过他们所受的惩罚这一颇具教益的事例,其他人或许也就因此而不敢再去做那些邪恶之事。
(之所以要这样做),那是因为,作为一名既勤勉又仁慈的牧者,其职责就是:首先要用尽一切种类的温和性的药剂来治疗其羊群的病症;然后,如果病症严重且需要加药的话,则对之施以药性更猛、更烈的药物;但是,如果这些烈性药在解除病症方面仍属无效的话,那么,他至少要将其他羊解救出来,以免受到传染之危险。
至于那些犯罪之人,就大多数而言,为了逃避惩罚,也为了避开当地主教对他们的审判,他们都会假装自己有委屈,有冤情,而且还会以上诉为幌子来干扰法官的办案进程。而(教会)当初之所以创设(上诉)这一补救程序,其目的在于保护无辜者。因此,为了防止这一补救程序被滥用,也为了防止有人利用这一程序去护卫邪恶,同时也为了阻遏他们做出狡诈和背信弃义之事,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决定并下令:
在与(圣职人员)察访和规劝问题有关的案件中,在关于有资格和没资格(做某事)的这一类案件中,还有在刑事案件中,在正式判决下达之前,(当事人)不得以某一非最终裁定或其他任何所谓的冤情为由,对相关主教或主教在属灵事务方面的总代理提起上诉;而且,主教或其代理也没有义务去理会它,因为这类上诉实属无足轻重的琐屑之事。不过,他们可以继续采取其他措施,而不必理会那一类上诉,也不必理会来自上诉法官的任何禁令,而且也不必理会那些做法相反的惯例和习俗,即使那些惯例和习俗极为古老亦属无效。但是,有一些情况是例外的,即所说的冤情无法通过最终判决而得到解决,或者对于最终判决没有提起任何的上诉;在对这类案件进行处理时,古代教规中的那些法规将继续保持原样,不得有变。
👉 2 章
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对主教的判决提起上诉,他可以上诉到总主教那里,或者可以上诉到距离最近的主教那里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对主教或主教总代理作出的判决提起上诉,而且如果这类上诉是可行的,那么,将遵循以下原则,即:如果这一案件是由罗马圣座委托当地法官办理的,其上诉案将提交给总主教处理,或提交给总主教的属灵事务总代理进行处理;如果这位总主教因某种原因而不值得信任,或者(当事人)距离总主教驻地超过法定的两天路程,或者上诉案原本就是针对总主教本人的。那么,该上诉案将提交给距离最近的一位主教或其代理来处理,而不能将之交给低级法官处理。
👉 3 章
对于被告兼上诉人的一审判决必须在 30 天之内无偿作出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要对主教或其属灵事务总代理的判决提起上诉,那么,无论如何他都必须要将一审判决书出示给负责处理其上诉案的法官。如果没有看到一审判决书,法官便不得作出其赦免决定。如果上诉人提出要求,被上诉者 57 必须要在 30 天之内无偿完成以上所说的一审判决书。否则,如果没有一审判决书,出于公正之考虑,这类上诉案将被中止。
👉 4 章
圣职人员如果犯有严重罪行,将以何种方式降夺其圣秩
有些时候,圣职人员会犯下极其严重的罪行,鉴于其邪恶已经到了令人震惊的地步,因此必须将他们从圣秩中清理出去,然后将之移交给世俗法庭处理。根据神圣教规的规定,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要求有一定数目的主教;如果不能将他们全部召集起来,那么,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执行程序就要延期进行;而不论在什么情况下,只要他们能够出席,那就意味着他们的驻堂工作将被打断。有鉴于此,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决定并下令:对于主教而言,以下行为是合法的,即:对于
(犯了罪的)圣职人员,即便他拥有司铎身份,主教本人或其属灵事务总代理都可对之进行定罪并可以对之作出非正式贬黜,在采取此类行动的时候甚至不必有其他主教在场。而且,主教还可以亲自从圣秩和神职级别上(对犯了罪的圣职人员)进行实际而正式的贬黜或降级,在这类案件中,根据教规要求,必须要有一定数目的其他主教在场。此外,还要召集类似数目的修院院长,让他们协助自己处理上述事务,这些修院院长必须是那些根据圣座所赋特权而有权使用主教冠冕和权杖之人。如果在所在城市或教区找不到这样的院长,或者这些院长无暇或不便出席,那么,则由类似数目的在教会内担任显要职位的其他人士来协助主教,这些人士必须是德高望重之人,而且必须要有丰富的法律知识。
👉 5 章
对于罪愆赦免、惩罚被免之事,主教可以立即介入并掌控对之的审理权
有时会发生这样的事,即:有些人会进行欺诈性的诉讼,而且这类诉讼看起来又是非常的合情合理,通过这种欺骗性的手段,他们便可以获得某种赦免,由此,主教对他们作出的公正而严厉的惩罚要么被完全免除,要么被大大减轻。说谎是让天主极度不悦的一种行为,因此,如果谎言不受惩罚,而且这一谎言还让说谎者得以再次犯罪并得到宽恕,那么,这样的事是不可容忍的。基于以上原因,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决定并下令:有些人在事关公益方面犯有罪过或犯有懈怠失职之罪,而主教本人又曾对之做过调查,但这些人却以欺诈性的托辞要求对其罪过予以宽恕;有些人犯了严重罪行,主教本人已经对之定罪并作出了惩罚,但这些人却以欺诈性的托辞要求对其犯罪行为予以赦免;对于以上这些通过欺诈手段骗取和盗得宽免的行为,作为罗马圣座的代表,常驻于所在教会的主教可以不经(正常的)司法程序而立即自行掌控对其的审判权;如果依法认定这一宽免是通过欺诈性呈词或通过隐瞒事实真相之手段而获得的,那么,主教将对这一宽免不予承认。
👉 6 章
除非案件涉及(对主教个人的)贬黜或免职,否则,主教不得被直接传唤
主教会对其属民进行行为规劝,即便这种规劝是公正的,他们通常也会对他产生强烈的怨恨,仿佛他们在主教手中遭到了什么冤屈似的。因此,他们会对之提出各种虚妄的指控,其目的就在于尽其所能、想方设法地去骚扰他。主要是出于对这种骚扰的恐惧,在对他们的懈怠失职进行调查和惩处时,主教就会变得畏缩不前。如果主教被迫放弃那一托付给他的羊群,这将极其不利于他自己,也极其不利于他所在的教会;而且,让他不停地东奔西走,对主教的尊严来说也不是没有害处的。为了避免上述情形,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决定并下令:对于主教而言,即使有人对其职务提出异议,或者即使有人通过调查、谴责、指控或其他任何方式对其展开行动,除非在此案中主教有可能受到贬黜或免职之处罚,否则便不得直接传唤他,也不得发出通知让其本人亲自出庭(受审)。
👉 7 章
如果以主教为指证对象,证人应具备何种资格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涉及主教。那么,不论是在取证时,还是在作证时,抑或是在有可能对案件基点产生影响的其他程序中,不论何人,如果不具备以下资格,便不得充当证人,即:其证言必须确凿有据,必须要有良好的生活作风和良好的声誉且广受尊敬;如果他们以草率的方式作证或者抱着憎恨或自私自利的心理去作证,他们将会受到严厉惩处。
👉 8 章
在涉及主教的有些案件中,根据主教被控之罪的性质,有的需要他们亲自出庭受审。这类案件将移送到教宗那里,由他作出决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