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主张,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人类可以凭借自己的功德而在天主面前成义,这种成义既可以通过其自身具有的天赋力量来完成,也可以通过遵循律法的教诲来实现,而没有必要仰仗天主经由耶稣基督所施之恩宠来获得。
第 2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主张,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天主借由耶稣基督而给人类施加恩宠,其目的仅仅在于让人类可以更为轻松地过上公义的生活,可以更为轻松地获得永生;给人的感觉就是,即使没有天主的恩宠,单凭人的自由意志,尽管的确比较艰苦且会遇到种种困难,但人类终究还是能够达到上述两个目标的。
第 3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主张,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人类可依据个人需要而进行信、望、爱、悔,这样,成义之恩宠就可以降临其身的 118;在这一过程中,并不需要事先获得圣神的启示,也不需要圣神的帮助。
第 4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主张,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在天主的感动和鼓舞下,人的自由意志将会顺应天主的激励和召唤;但是,人的自由意志却无论如何也不会以主动合作的方式性自己归向于上主,不会让自己做好准备以获得成义之恩宠;即使自由意志有意于让自己拒绝允诺上主的激励和名唤,但它却无法做到这一点,自由意志犹如某种无生命的东西,它只是在被动接受,除此之外,它什么事也做不了。
第 5 条:如果有人持下列主张,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在亚当犯罪之后,人类的自由意志就已丧失并灭绝;或者说,人类的自由意志只是一种徒有其名的东西,而且实实在在是一种有名无实的东西,它是由撒殚引人教会之中的一种虚构的东西。
第 6 条:如果有人持下列主张,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人并不能就自己的力量来使自己的行为方式变得邪恶;善行是天主的创造,恶行也是天主的创造;善行和恶行不仅是天主所允许的,而且也是天主自身行事的特征;因此,和保禄接受召唤一样,犹达斯的背叛也是天主自己的作品。
第 7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主张,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人在成义之前,不论他以什么方式行事,其所做的一切事情其实都是有罪的,或者说,其所做的一切事情都会招致天主的憎恨;他越是执著地想让自己获得恩宠,其所犯的罪愆就越加严重。
第 8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主张,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正是由于对地狱的恐惧 119,我们才为自己所犯罪愆而感到哀伤,正因如此,我们才逃往天主那里以求其怜悯,或者说,我们才竭力避免犯罪;因此,对地狱的恐惧是一种罪愆,或者说,它会使罪人变得更加罪孽深重。
第 9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主张,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不义之人只凭信仰就可以成义,也就是说,不需要辅之以其他任何东西,即可获得成义之恩宠;而且,根本不需要动用自己的意志去为之作任何的准备。
第 10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主张,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世人得以成义,并不要借助于基督的那份公义,天主只是借助于它而为我们建立功德;或者说,借助于耶稣的那份公义,世人可以正式成为公义之人。
第 11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主张,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世人成义“要么完全归因于基督的公义,要么完全归因于对罪愆的赦免,而由圣神浇灌在其心里的且至今一直存于他们体内的恩宠和慈爱120 却与其称义无关;或者说,使我们能够成义的那一恩宠只是天主表达其善意的一种行为。
第 12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主张,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让人能够成义的那一信仰不是别的,就是要对天主的慈悲坚信不疑,为了基督的缘故,天主即以其慈悲之心而赦免了我们的罪愆;或者说,仅凭对天主慈悲的这种坚信就可以使我们得以成义。
第 13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主张,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为了使自己的罪愆得到赦免,每个人都必须坚信自己的罪愆已经得到宽恕,在持这一信念时,绝不能因自己的软弱和自己的性情而产生任何的犹疑不决。
第 14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主张,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一个人之所以能被恕罪并能成义,原因就在于他坚信自己已被宽恕并坚信自己已经成义;或者说,只有相信自己已经成义,否则,任何人都不会是真正地成义;而且,单凭这一信念,即可达到被恕与成义之目的。
第 15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主张,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一个人如已获得重生并已成义,那么他就应该有这样的信仰,即:必须坚信自己已经毫无疑问地成了天主预先选定的那些人中的一分子。
第 16 条:除非因得到特别启示而知晓其理,否则,如果有人声称自己享有能够坚持到底的恒守大恩,而且声称自己对此有绝对可靠的把握,那么,此人应受绝罚。
第 17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主张,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只有那些已获预定可以得到永生之人才享有成义之恩宠,而其他所有蒙召之人(则无此荣耀),他们虽然也的确受到天主的召唤,但却没有收到恩宠;给人的感觉就是,在神力的安排下,这些人已被预先选定进入邪恶状态。
第 18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主张,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即便是对于已经成义并已置身于恩宠之中的人来说,天主的诫命也是无法遵守的。
第 19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主张,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除信仰之外,“福音”中没有其他任何强制性要求;其他事情均属无关紧要且没有约束,既无强令要求,亦无明令禁止;或者说,“十诫”是与基督信徒毫不相关的。
第 20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主张,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一个人如果已经成义并已达到非常完美的地步,那么,他就没有必要去遵守天主和教会的诫命,而只需相信这些诫命就可以了;给人的感觉就是,“福音”是一种直接且绝对的永生诺言,永生的获得并不需要具备遵守诫命这一前提条件。
第 21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主张,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基督耶稣被天主派到人世间,其角色只是一个应当得到世人信赖的救赎者,而不是一个应当得到世人服从的立法者。
第 22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主张,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成义之人根本不需要天主的特殊帮助,就能够坚守他那已经获得的公义;或者又说,即使有天主的特殊帮助,他也无法坚守他那已经获得的公义。
第 23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主张,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一个人一旦成义,就再也不会犯罪,再也不会失去恩宠,因此,一个人如果堕落并犯罪,则表明他从未真正成义过;或者说,与上述情形相反,除非天主赋予某个人以(犯罪的)特权(如教会在圣母玛利亚问题上所持的立场),否则,一个人在其整个一生之中都能够避免一切罪愆,即便是那些可被宽恕的小罪也不会犯。
第 24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主张,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在天主面前,一个人所得的公义并不会通过善功而得到保存,也不会通过善功而得到增加;那些善功仅仅是获得成义之后的果实和表征,而不是其公义得以增加的原因。
第 25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主张,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公义之人在做每一件善事时至少都会犯有小罪,甚至还会犯下大罪——这是更加不可容忍的说法——因而也就会遭致永罚;但他不会仅仅因为这一原因而被罚入地狱,因为天主并没有把善功作为将人罚入地狱的动因。
第 26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主张,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即使公义之人通过出色的行事和对天主诫命的遵守而恒守到底,即使他们为信仰天主而做出各种善功,那他们也不能因此而指望和期盼通过天主的慈悲和耶稣基督的功德而从天主那里获得永恒的酬报。
第 27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主张,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除了不信天主这一宗罪之外,没有其他任何的大罪;或者说,一旦获得了恩宠,那么,除了不信天主这一宗大罪之外,所犯其他任何罪愆,不论有多么严重,也不论有多么巨大,都不会导致恩宠的丧失。
第 28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主张,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如果一个人因犯罪而失去所获恩宠,那么,他的信仰也会随之丧失;或者说,其信仰尽管可以保留下来,但已是没有活力的信仰,因而它已不是一种真正的信仰;或者说,一个人如果有信仰而没有仁爱,那么,他就算不上是一个基督徒。
第 29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主张,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一个人如果在受洗之后又堕落,那么,他就不可能依靠天主的恩宠而再次获得新生;或者说,单凭信仰,他就可以重获那一失去的公义,而不需要像罗马圣而公教会依据吾主基督及其宗徒之教诲而一直承认、遵循和宣讲的那样,也就是说,不需要履行什么忏悔圣事。
第 30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主张,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对于任何一位悔罪之人来说,在接受成义之恩宠以后,其罪过已被赦免,其永罚之罪的痕迹亦被抹去,因此,在天堂之门可以(为他们)打开之前,不论是在现世,还是在炼狱,都不会还留有有待解除的暂罚之罪。
第 31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主张,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成义之人在履行善功时,如果抱有获得永恒酬报之目的,那么,他就犯了罪。
第 32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主张,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成义之人所做的善功既然是天主所赠的礼物,那么,这些善功就不可能同时又是成义之人的功德;或者说,作为耶稣基督的一个具有活力的肢体,一个人凭借天主的恩宠和耶稣基督的功德而履行善功,并因此而成义,这样的人不会真正享受到恩宠的增加,也不会真正享受到永生,如果他在恩宠状态中死去,那么,他也不会真正获得永生本身,也不会使自己的荣耀得到增加。
第 33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主张,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由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制定的这份法令中有关成义问题的天主教教义在某些方面背离了天主的荣耀和吾主耶稣基督的功德,该教义没有细致阐明吾等信念之正确性,而且同样没有细致阐述天主和耶稣基督的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