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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纪引言
申命纪引言
浏览次数:740 更新时间:2022-12-30
 
 

申命纪引言

(一)名称

梅瑟五书的末卷是申命纪。申命纪也一如梅瑟五书的其他各卷,在希伯来文圣经中取原文的首字为名,称为「Elle haddebarim」,意即「这些话」。犹太经师称之为「Mishne」,即重申前命之意。希腊文名为「Deuteronomium」,解说第二法律或重申前命。拉丁通行本也沿用此名称。因为初次颁定的法律,亦即所谓基本的法律(西乃法律)已包括在出谷纪里(19-2325-3135-40)。希腊名称的由来,大概导源申命纪1718,在那里训令未来的国王,登极之后,应为自己抄写一部法典,并且应以身作则,谨守不怠。中文申命纪一名是出于希腊译文。这名称极为相宜,因为本书内的法律,泰半不是新法律,而只是旧法律的扼要重提。

(二)在梅瑟五书中的位置

如果创世纪应当视为梅瑟五书的序言,那末,申命纪便应视为梅瑟五书的结论。因为申命纪确具有五书的结论。前四书叙述天主怎样拣选了伊撒尔民,怎样照顾了他们。怎样在旷野里经过悠久的时间,作他们的向导;而申命纪却叙述天主怎样实践了祂许予伊民的诺言,要赐给他们福地。进入福地,占据天主许与古圣祖们的这块乐土,是梅瑟五书的目标(参见创121等节1314等节)。

申命纪是关于梅瑟——选民的伟大领袖的生活史,记述他最后的历史及他的逝世,所以申命纪也恰好以梅瑟的死结束了梅瑟五书。即以理论而言,申命纪也应是梅瑟五书的末卷。创世纪是讲述选民的来源。出谷纪是记载天主为伊撒尔民所做的丰功伟绩,怎样拣选他们为自己的百姓。肋未纪是阐明百姓对天主应尽的职务。户籍纪是叙述天主长久试探了他们的忠实;而申命纪正是这段历史的结论,它指示伊民为天主的百姓,究竟当具有什么条件。由此可见本书的重要了。

(三)内容和分析

顾名思义,申命纪是旧法的重提,是对旧法加以扼要的重述。还有一点,本书与其他四书不相同的,是本书并非历史的记述,而是梅瑟于四十年旷野历程之末,在摩阿布地对民众谆谆的训诲,将整个的法律,又向民众陈述一番(参阅11-5324546)。整个民法都包括在这位伟大领袖的演词里。大部分的法律早已制定了,但是其中不少条文,因为不适合百姓所处的新环境,有修正或扩充的必要。此外,因为这部法典特为客纳罕福地未来的生活所颁布的,所以也有增补的必要。这样可以适应未来的新环境。

除了一篇简单的导言(11-5)及较长的结论之外(31-34),本书由梅瑟的三大演词所组成。第一篇(15-440)是选民过去历史简略的回顾;第二篇(51-2619)讨论各种的法律;第三篇(281-3020)对于伊民的命运预先给他们一诚恳的警告。

导言(11-5);指明本书的宗旨,及著作的动机与时间和地点。首篇演词(16-440):梅瑟给百姓重温过去的历史,阐明天主自召选他们时起,如何用上智、公义、仁慈保佑了他们。伊民之所以能生存于世,全由于天主的爱。但是,天主对自己百姓的爱是含有嫉妒性的,不容他们去崇拜别的神,或忽视自己的诫命;因此引证许多天主降罚的例子来警告他们。在这篇演词里,梅瑟特别援引了天主的公义仁慈来劝勉百姓守法,一方面在他们心中激起对无上真天主的敬畏,另一方面使他们心中发出对至慈大父的爱和感恩的情绪。441-49是以附录式来记述梅瑟于若尔当河东岸所指定的三座避难城,以后,便开始中篇演词的导言。中篇演词(51-2619):是全部申命纪的中心,重申旧法,将缺而不全者,加以补充,最后苦口婆心劝百姓,恪遵天主的法令:

第一段(51-1132)包括基本的法律,即天主十诫;继而劝百姓对天主应怀敬爱之心,对法律应有恪遵之意。如他们敬主守法,即能得到忠实的报酬,天主的祝福,国泰民安;否则,背信的罪恶,必招致天主的降罚,国土不宁,人们流离失所。在这一段内梅瑟特以爱主的高道理来鼓励他们。

第二段(121-2619)是法律的综合,包括伦理、礼仪、民法三种,这是神权政治之下的伊民,所应遵守的法律。(1)论人对天主当尽的义务:即对天主所有的敬礼、地点、仪式、时间和举行敬礼的人物(12-18);(2)论国民的公共生活:如避难城,土地的分界,证人和战争(19-20);(3)论私人生活、家庭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的种种责任和义务(21-25);(4)于附录里附有奉献初熟之物及什一之物的祷词(261-15)。

这篇演词的结尾是短短的几句训言(2616-19)。又附加一个命令,命他们渡过若尔当河之后,要与天主重修旧约,并声明对违法者的诅咒(271-26)。

末篇演词(281-3020)隆重地声明法律的制裁:(1)守法者许以遐福,违法者予以严惩(281-69);这里已预言不忠于主的百姓将要失落福地,而被放逐,流浪普世。(2)到最后,梅瑟为鼓励他们爱主守法起见,又援引各种动机(29-30):就是天主恩惠的回忆和天主惩罚的可怕,虽然惩罪可畏,百姓仍然叛离;但是梅瑟仿佛也预感到他们会归向天主,在备受艰难之后,又要得到天主的仁慈。天主的仁慈,竟会胜过祂的公义。

末篇演词好似是伊民全部历史的预言大略,预示他们的存亡,皆系于于守法和违法。换言之,天主法律的遵守与违犯,决定他们的存亡(参阅3015-20)。的确,由伊撒尔民的历史上已证实梅瑟末篇演词的真实性,梅瑟所预言的,差不多逐字应验了。惟有返国复国一节尚未实现(参阅301-10)。本书的结论(参阅301-3412):卷尾一段史事,恐为梅瑟的弟子若苏厄所加。

1)叙述梅瑟于临终前,立若苏厄为民长,吩咐他将法律书置在结约柜近旁,每七年向民众宣读一次(31);(2)记载两首诗歌,是梅瑟对伊民的训诲和预言他们未来的遭遇,对他们施以祝福(3233);(3)在祝福了十二支派之后,这位伟大的领袖,在讷波山眼望着福地,与世长辞(33-346);(4)随着,就是这位伟大领袖及立法者的短诵,作为全书的结束(347-12)。

(四)申命纪的特点

申命纪和其他梅瑟四卷,有着莫大的区别;或以语气文法而论,或以思想而论,都别具风味,所以考证家都以申命纪出于另一作者。

更奇怪的是前面各卷已有的法律,这里又旧话重提,并且还有不少的法律,为适用新的环境而有所变更。并且本书还不只是一部律书;文法,语气,皆非立法者的口吻;看他那谆谆善诱的口气,反复叮咛,陈述各种理由,劝勉伊民忠信于主,实在不是颁布法律,而是以诚恳的训言,劝勉民众敬主守法,所以文体颇重感情。这位演说家三令五申将天主的爱情、仁慈和公义,摆在百姓眼前,同时又援引过去的历史,来证明自己的言语。

本书中历史的描述特别流露着实用主义的色彩(这种实用主义的色彩,在列王纪里亦特别浓厚),申命纪叙述历史不注重历史的事迹,而着重历史给人的教训,所以每述一史事,总把它归结到遵守法律上去。忠心守法,必国泰民安,违犯法律,必定民族灭亡。

(五)申命纪的作者

由于本书别具风格,掀起了一个「谁为作者」的剧烈争端。笔法及带有实用主义色彩的历史描述,被唯理派视为反对梅瑟为本书著者的有力证据。据他们说:申命纪当出于大先知们时代之后,因为是按照大先知的意思编篡的。他们虽然否认梅瑟为整个五书的作者,但是他们尤其相反梅瑟是申命纪的作者,这个问题自然关系匪浅,因为伊民的全部历史与此有密切的关系。我们已经说过:申命纪内包有伊民未来遭遇的预言,但是唯理派既已否认预言的可能性,自然不能承认这种预言的真实性。

同样,申命纪内一神教的信仰特别显著,这也是唯理派否认梅瑟为著者的证据。因为据他们的意见,唯一神教的信仰,是由大先知们的宣讲进化而来的道理。据他们的意见,申命纪是伊民宗教史上划时代的著作,这著作是先知宣讲的讲义。

1)圣教会古今公认申命纪为梅瑟的作品,这个意见取证于本书。因为在整个申命纪里表示梅瑟是发言者,319显明地说:「梅瑟将这法律写好,交与肋未的子孙。」(参阅3124-26。)此外,其他圣经、圣传和犹太人一致的主张,更加强了本书内证的力量。耶稣说:「法律由梅瑟授予」(若117),新约引用申命纪中的言语常当作梅瑟的言语,来证实自己的道理,无疑地他们也承认梅瑟为申命纪的作者(参阅玛197及申241;谷1219及申255;宗322及申1615;罗105-7及申3012并总论第一章)。除了卷末的一小部分,与梅瑟逝世的叙述以外,申命纪一向被认为是梅瑟的作品。

2)唯理派的意见逐渐形成于十九世纪:第一个攻击传统意见的人是德外忒(De Wette),据他说列王纪下228记载约熹雅乌为王时,所发现的书就是申命纪;这书并不是那年发现的,而是那一年由司祭们编篡的,他们为使这新法律得到权威,便说本书系于圣殿内所寻获者,想用梅瑟之名,来使人民容易接受。所以据德民的意见,申命纪一书是大司祭们编篡的。这个意见颇受一时人的热烈的拥护(如露斯Reuss,格辣夫Graf和委耳豪森Wellhausen)。

为反驳这个意见,我们应注意在列王纪下228绝不是说发现一本以前未见的新书,而是一本人所共知的经典,因此绝非当时的作品。一则因为谁都知道,申命纪内充满着恫吓的言词,当宣读申命纪的时候,上自国君,下至百姓,莫不战战兢兢,如果这些恫吓的言词是前所未闻的,他们绝不会这样恐惧。二则如果他们不确知这是梅瑟的法律,谁肯将这个重轭加在自己的颈上?(至于申命纪怎样淹没无闻了,我们姑且不论——这种事在虐王默讷协和哈孟时代是极可能的——。至于所发现的是否为本来的申命纪或只是申命纪的一部分,亦非我们所要讨论的问题。)

唯理派对自己的意见,所持的理由是「敬礼唯一和敬礼集中」的法律。据他们说:撒落满固然有统一敬礼,但是没有成功;这种敬礼的统一更好说是约熹雅乌时代宗教改革的结果,因为改革之前,百姓还在多处举行祭献(撒上912列上18301914)。

更有些人,如曷耳协尔(Hoeischer)与曷尔斯特(Horst)以为申命纪的编篡时期较晚,即充军之后。

近来主张申命纪为司祭们所编篡的意见逐渐消灭。有些人,如苛尔尼耳(Cornill)、得赖味(Driver)等认为申命纪为希则克阿,或撒落满时代的产物;作者以梅瑟古法为基础,按照梅瑟的心意附加新法,这样所谓新法只是梅瑟法律的扩大,在梅瑟名义下所宣布的新法。

还有人如刻来讷尔特(Kleinert),将申命纪的大部分归于撒慕尔,他的根基是君王的法度(申1714),与撒慕尔为撒乌耳王所立的法度全同(撒上1025)。更有人如克忒耳(Kittel)说:申命纪中不少法律。确系产生于梅瑟时代,那司祭们伪造一说,绝不可靠,至于女先知胡肋达有关申命纪的伪造,克忒耳和其他批评家,亦不表示赞同,克忒耳说:这一类的批评家,为随从这种可笑的学说,竟将「梅瑟申命纪作者」的传统学说,视为一种陈腐的意见。

现代的考订家如欧斯特赖黑尔(Oestreicher)、斯特尔克(Staerk)、斯腾贝尔格(Sternberg)、罗尔(Loehr)等重新严格地研究委耳豪森的「集中敬礼法」(申12),他们研究的结果,发现在12章内,并无真正集中敬礼法(vera centralisatio cultus)的提示;因为126不必有「在一固定的地方」的意思。按希伯来文法可能是「在任何地方」的意思。换句话说:梅瑟是立定了一种适应当时环境的法律(请参阅总论第一章)。不少的唯理派、誓反教和犹太教的学者认这集中敬礼的法律,不足以证实申命纪是梅瑟以后的产物。

进一步说:近代不少唯理派的学者一致公认至少申命纪的大部分,是出于梅瑟之手。

3)公教的意念,根据圣经及圣传的证据,关于申命纪的主要部分都承认是梅瑟写的。虽然几位公教学者,曾一时偏向唯理派的意见,但是特在一九〇六年六月二十七日,圣经委员会关于梅瑟五书的著者作过定案之后,公教学者都一致返归传统的意见,但也承认本书在最古有增补或有变更的地方。

圣经书籍,特是梅瑟五书,在虐王时代(默纳协及哈孟时代尤甚)为人所忽视,渐渐为被人遗忘,申命记也遭到同等的命运,而同时对经文也有所篡改,但是这种篡改是不伤大体的;普通说来,流传至今的还是梅瑟的原文(纳本包尔Knabenbauer、欧陵革尔Euringer、商达Sanda)。

此外,梅瑟的法律,亦不应视为丝毫不能变更的法律。民法的性质常是与时俱进的,而不是一成不变的,就如各国的法律无不随着时代演进,为应付环境,不能不有所增补或修改。梅瑟的法律自然也不能例外。伊民的宗教生活,政治生活,都根据梅瑟法律而形成的。但是人民的生活不停地演进,因而这些法律——其本身虽然坚定不变的——也必随着这种生活而改变。为此天主给伊民派遣先知,监视他们的行动,奉天主的命,以天主的威权保护民法,并且于必要时加以改革。(曷贝尔格Hoberg等)。所以民法虽有改变,然而是些细小节目,梅瑟仍不失为申命纪的作者。今举几个证据来证明这个意见,或为使梅瑟的著作性,更为坚定,或至少使梅瑟的著作性更为可靠。

a)申命纪前半的历史叙述,与本书中所指的环境甚相吻合。如今快要进入圣地,梅瑟又知死期不远,便给在场的与未来的民众作末次训话,嘱咐他们善守法律,这时目睹西乃山天主发显的长辈们多已故去,剩下的一般青年必须听到西乃山的事迹,同旷野中的长征史,才有殷鉴在前,日后进入福地,方不至重蹈覆辙,去敬拜邪神。

b)同时重申前令,在这种场合之下,很容易得到解释。一则关于未来的福地生活,梅瑟能增补更多的法律,因为他很关心未来,使伊民有巩固的组织,这是显而易见的。二则,为宣布这样的法律,梅瑟是最相宜的人物,「梅瑟学了埃及人的一切学问」(宗722),因为他生长在埃及的王家。他不只精通各种学问,而对于埃及的法律更非常熟练。既然天主上智的措置,使他这样长于学问,富于经历,所以他不能不顾虑到伊民未来的生活,应予以固定的法律。

c)至于本书的后一半,也绝不应视为事后的预言。梅瑟由于过去的亲身经历,很能预料伊民未来的遭遇。过去他们既然再三拒绝了上主的恩宠,自然日后也难保不失信于上主。但是由于长久的经历,他又认为天主是极慈爱的宽忍的,那末,伊民既是万民中天主特选的百姓,自然也不会永久遭受祂的摒弃——天主的仁慈必要得到最后的胜利,何况我们承认梅瑟真是先知,他所预言的事更不能不应验(参阅申1815)。

d)如果申命纪一书,不是那位建立神权政治国家的伟人梅瑟的著作,十二支派(特是国度分裂之后)必不能把它认作公法。历史告诉我们,南北二国都一致将申命纪定为治国大典。撒玛黎雅五书更告诉我们,伊民流亡之后,撒玛黎雅人已奉申命纪为国法,如果申命纪不是古法,何能如此?

e)此外,我们如不承认申命记的来源古远,先知们的宣讲也是无法理解的。因为他们都引用申命纪,采取它的真意,敦劝百姓遵守申命纪中的法律,又指出申命纪最末几章内,梅瑟的预言,怎样在伊民的历史上逐一应验;他们的宣讲(特别是欧瑟亚同耶肋米亚)大都根据这本书。

这一切都证明传统上对梅瑟著作性的见解,正确无误,即纯以理性的推论而言,这种见解也是极可信的。

(六)申命纪的历史

关于申命纪的渊源及其后来的遭遇,我们再补充几句:

申命纪产生的原因及其动机见于本书,天主实践了给予古圣祖们的诺言。进客纳罕福地的时候来到了,梅瑟统领着伊民到了福地的边境,但是由于他曾怀疑过天主的全能及照顾,受到了惩罚,知道自己命在旦夕,不能进入福地。

天主向这位伟大的民族领袖所要求的牺牲,是多么沉重!自己的使命没有得到成功。但是梅瑟此刻更挂虑着自己的百姓,他们的懦弱及强项,他知之有素。多少次因他的转求方免于难!他忧虑着伊民的前途,愿意死前,在摩阿布平原上,还给百姓一次最后的训话。天主既选他为民族的首领,民族的立法者,这最后的一刻当然关系重大,不然,他死后,他毕生的使命岂不付诸东流?因此,他在最后的几段训词里,竭力鼓励自己的百姓崇拜唯一真天主。他又从过去的历史中引用天主的慈爱,天主的公义,来鼓励百姓,激发他们向天主忠信的心情,因为天主造生了伊撒尔民,抚育他们,保护他们如自己的眸子(申32610)。特别是目前这一代青年,没有目睹过天主为自己的百姓所作的神迹,日后进入福地,必有背弃真天主的危险,所以梅瑟愿意留下一个遗嘱,使他们记念天主的爱情,天主上智的措置,和为他们所作的丰功伟绩。伟大的立法者又重申旧法,以严厉的言词叮嘱他们遵守;因为西乃山的约,不只是为过去的那一代人立的,也是为整个伊民而立的:「不但是与你们和在场的这些人立这约起这誓,也是为所有在场的与不在场的」,即言亦同未来的人立这约起这誓。所以不只目前这些青年,即未来的人,也有知道天主法律的必要。但是这里既非言及新法,所以梅瑟不多用命令式的言词,而只用敦劝的口气。梅瑟将自己的言语载于典籍,留给后人,永远证明自己,受了天主的使命(参阅申31926)。

(七)申命纪的渊源

申命纪虽为梅瑟所著,但不因此每条法律都出自梅瑟。就如五书中其他各卷,梅瑟也必利用他人的记录,或得诸父老的口传。本书所载的,多半是历代传下来的法律。也有的法律即习俗可能是与他民族交往时学到的;但大部分还是父老们的口传。虽然这些法律也是和以前出谷纪中的法律,直接归于天主,但是这并非说每条法律皆出自天主的指令;申命纪的大部分并非天主直接启示,只是天主给予圣经的著者以先知的光照,烛照他,扶助她,使他对已知的事,自去选择,亲去描写。这是梅瑟的法律与其他诸闪族的法律像似的原因。特别是与哈慕辣彼法典类似。但是便不能这两种法典互相抄袭;如果将这两种法典比较一下,我们可以说:梅瑟法典与哈慕辣彼法典是毫无关系的;这两种法典似乎都是基于闪族的古习惯法写成的(Lex antiqua consustudinaria)。

但是在纯属宗教,及宗教礼仪的法律上,却与任何民族的法律有显明的区别。在这些法律上特表现梅瑟的个性。因为这些法律常根据天主的启示。纵或说,梅瑟在著作申命纪时,取用过前人的史料,这也无害法律即立法者的权威。天主在梅瑟身上,一如后来在先知们身上,是与人力合作的。上面已经说过:天主上智的措施,使他对自己的任务,有了很好的准备,梅瑟个人学了埃及人的一切学问(宗722210),他在法郎宫中,必定也受到法律的知识;这样他在被选为民族首领之后,对伊民的生活和历史更有所研究。伊民的古法因为出自加色丁的乌尔,所以与其他闪族的律法颇同。本书的渊源既如此复杂,语言文法自然有许多不同之处,这样我们何苦去追随唯理派的所谓E字卷,J字卷,P字卷,D字卷的分划呢?

(八)申命纪的遭遇

申命纪虽是梅瑟作的,但是流传自今的,定非本来的面目,必多少有所篡改。本书31-34章大概为若苏厄或当时的另一位作者所加。但是日后遭到更多的改变,这些改变的原因,不外以下数种:

a)口传  的确,有些古书,是赖口述写成的;但应注意的,申命纪一部书,是伊民生活的规范,因此较其他圣经更普遍通俗。因为常用的原故,文字也逐渐有所篡改,法律也随着新的环境而改变。

b)笔传  古书的流传,多靠手抄,申命纪更是如此。在传抄的时候,不免有许多错误潜入。何况古人注重的是意思,不是词句,所以在传抄时,更为自由。

c)窜改  有时为使原文明了起见,有人在经旁加一些注释。因为律书每七年当向民众宣读一次(319-13),宣读时也必解释原文,这些解释也极容易窜入原文。

d)有意的增补  前面已经说过,梅瑟的法律,并非绝对不能更改的,我们更好说是一种为国民实际生活而定的法律。先知们对民众的宣讲是按照法律,发表天主的圣意。所以一位被天主遣派的先知,按照事的需要,在法律的条文上,可能稍作更改。申命纪就是一个最显明的例子,在西乃山所颁布的法律,也不是全然不能改变的。先知受天主的默感,在原文上也能修正或增补。但是仍称梅瑟的法律,一则因为梅瑟是伊民的大立法者,二则因为原文的修正或增补仍以梅瑟的意思为根据。苏2426及撒上1025,或恐就是这种增补的例子;增补之事实属可能,因为梅瑟时还没有所谓君主政体,法律中既然谈到君王,必是撒慕尔先知以后所加的(1714-20)。达味时代,在圣京有隆重敬礼的规定,申命纪一些有关敬礼的更改或增补,是可能的事。但是,哪一条法律是修正的?哪一条是增补的?却很难确定。但是所有的修正或增补,不是无故而行的;并且这些修正或增补,是在一些细小节目上,并无害大体,因此便不能否认梅瑟是申命纪的作者。再说梅瑟的法律,为何经过千余年之久发生效力,除非承认梅瑟的著者性,这是不能解答的问题。

(九)申命纪的重要性

按一般人的意见!——公教、非公教以及唯理派的学者——申命纪和旧约中最重要的书,不论在文学方面,或在宗教方面,申命纪对后期的作者影响都很深;这种影响是如此显明,致使唯理派认为旧约的大部经卷,特别是先知书,都仿效申命纪写的,根据唯理派的意见,以为申命纪的写作当在先知们以后。

梅瑟五书简称「托辣」(Thora),后来这个名字成为全部旧约的名称,这名称又特别是用为申命纪一书。我们如能了解伊民对「托辣」所有的尊敬,那便能明白他们对申命纪一书的重视,申命纪一书是置于圣殿中约柜之旁,每七年应向民众宣读一次,这又使我们知道申命纪所具有的价值(3110-26)。由于这些理由,申命纪必是伊撒尔民所共知的一本书。他们的儿童,从初知好歹时,就学习申命纪64-9,后来还要日日背诵。64-9是申命纪的中心思想,这段经,名之为「协玛黑」Shemah即「你要听」的意思,你要听,是这段经的首句。

先知们引用申命纪特别多,在他们的预言里,在他们的书籍中,如若苏厄书、民长纪、撒慕尔纪上下、列王纪上下,都是很显明的例证,差不多每卷里都可见到申命纪的思想。

1)试问申命纪的价值为何这样高,影响为何这样大,无非因为它是伊民建国保国的大法。伊民是以神权政治立国的民族,天主是他们至高的君主,无上的立法者和裁判者。天主的旨意,是祂给与伊民的法律即诫命。这样申命纪就是天主给自己的百姓所立的法典。在以神权为本的国家里,宗教、政治和社会是分不开的,伊民的整个生活,无论是宗教的,政治的,或社会的,都以天主为目的。天主支配着他们整个的生活。伊民的地位所以如此崇高,完全是由于他们是天主特选的「司祭之国」(Regnum sacerdotale),「圣民」(Gens sancta)(出195)。因此每个国民的一举一动,都应遵守这个诫命:「你们该是圣的,因为我是圣的」(肋2026)。他们整个生活应是天主圣善的反照,因此伊民的社会法律是他们的宗教法律,宗教法律也是他们的政治法律。这些法律是以天主十诫为基础。宗教生活,伦理社会生活的规律都包括在内(出201-17;申56-21),其它一切——如伦理的礼仪和法律——无非是这个基本法律的引申。

既然法律影响伊民的整个生活,显然这民众的组织,也必然依据这法律组成。他们越服从天主藉法律所显示的圣意,越堪称作天主的百姓。他们如不遵守天主的法律,也就不是神权政治国家的国民了。所以法律的遵守或违犯,便决定他们的存亡(3015等节)。由此可见,伊民的存亡,完全系于遵守和违犯申命纪与否,因为申命纪包括天主的整个法律。的确,在伊民的历史中,天主的恫吓语(2715等节2815等节),一一应验了。历史告诉我们,他们因为违背了上主的法律,怎样受到严罚,后来受天主的诅咒,甚而国家沦亡。

2)旧约中的律法特别是申命纪,充满着许多细小的规诫,这在天主的旨意中,具有一种极深的用意,就是准备百姓迎接基督的来临,圣保禄在致迦拉达书(324)称法律为引向基督的导师,即言如奴仆引领孩童,去就师受教,这样,法律引百姓云见默西亚。默西亚出版事业之前,这种法律可作为伊民的护身符,因为他们身处外教人中,危险很多。这样礼仪的法律,规定相宜的敬礼,使他们不致背弃信仰;每一条法律,都附有严厉的制裁,使他们易于躲避罪恶。这个法律,大体说来,虽极不完全。但仍不失为基督更高启示的前奏,有如未来法律的影子(哥24101)。

但是另一方面,这个古法律复杂,软弱的人类几乎不能遵守(参阅罗77),所以罪的次数愈来愈多。罪过既因法律而增多(罗520),所以人们心中(特别是虔诚敬主的人)也激起了活泼的热望,渴望救赎。

这样,为迎接基督的来临,旧法成了最好的准备。天主以古法作为篱笆,围起了自己的百姓,给他们带上粗重的轭。一般虔诚敬主的人士,是怎样期待着救援,希望脱离这样的轭,从罪恶中,得获救赎。旧约中先知的预言,新约中匝加利亚(路166-77)和若翰(若129),特别圣保禄(罗729),都给过我们显明的例子。就这一方面说起来,旧法也是领向基督的导师。

(十)申命纪的中心思想

从申命纪的道理中,我们只论对后期作者的影响,尤其影响先知们最深的中心思想。这里我们只简略地陈述伊民的天主观及他们对天主的关系,换言之,就是申命纪中的宗教观。

1)论天主  对天主的道理,申命纪并未创立新说,不过使天主的观念,益形清楚和纯正罢了。

a)特别是申命纪五书中其他各卷,更坚持天主的唯一性。无疑的,一神教是古圣祖们早已信奉的宗教(参阅创世纪引言六);但是现在伊民正要进入福地,梅瑟为保护坚固他们的信仰,使他们不至陷入外教人的多神教,又再三诚恳地重申唯一神教的观念。我们屡屡读到以下的警句:惟有上主是天主,祂以外,没有别的神(4353964等处)。背弃天主恭敬邪神的人,将受重罚(139等节175)。为避免多神教的危险,又制定了敬礼唯一的法律,只许在天主指定的地点,举行祭礼(124等节142325)。

b)天主的仁慈与爱情系申命纪的中心道理。一言以蔽之,天主对自己百姓的关系,可说是:「无限的爱」。伊民的整个历史无非是这个爱情接连不断的证明。天主所以特拣伊撒尔民,不是因为他们比其他民族优越,只是因为天主爱他们(76-81015)。因为爱他们而与他们立约;因为爱他们,挂虑他们,又在旷野里奇妙地领导他们(432等节)。但是,因为天主爱他们达到的极点,所以因爱而生妒。天主绝不容他们去爱别的邪神或崇拜别的神,因此,爱情的天主,竟自称为「忌邪的天主」,「焚尽的火焰」,对于失信的百姓决予以严惩(申42459615等处)。

天主的爱,受了亵渎,转为义怒,消灭自己的百姓(3017),但是在惩罚他们中,仍然流露着祂的爱。虽然他应降罚自己,但是「仁慈的天主」「不会弃绝你」,「不会将你全然消灭」,「也不能忘了和你祖先所立的约」(431)。虽然天主严厉地惩罚他们,最后还拒绝他们,但是这也出自祂的爱;意在藉着这种拒绝,使百姓与祂自己益加连系。虽然他们心硬固执,天主还是爱他们,永远爱他们,死心塌地地爱他们(9242930428-31303-6)。

后来的先知,特别是欧瑟亚、耶肋米亚宣传天主的爱(欧214-2431320),新约中圣若望简短地发挥说:「天主就是爱」(若一416)。这「爱主」二字正可说是申命纪里对天主的中心思想。

2)伊撒尔子民和天主的关系。显然伊民的生活也必配合着这个高超的天主观。

a)申命纪的作者劝伊民认识自己的优越地位。这种劝语特别多。天主只有一个,也只拣选了一个百姓,把他从万民中划分出来,高举在万民之上(4203476等处),十分关心地教养他,如同自己的长子(85),保护他如同自己的眸子(3210)。保护他如老鹰保护自己的小雏(3211)。

b)因为他们和天主的关系这样密切,所以他们应是圣的,即言他们该全然归于天主,该在实际生活上表显出来(参761422619)。天主颁布法律的目的,就在使伊民的举止配称作天主的百姓。

c)伊民对天主的关系,换言之,就是申命纪的宗教观,可以包括在「以爱还爱」的观念里;这个观念,是他们服从命令谨守法律的基础。关于天主的爱,前面已经论及,但是申命纪又这样重述这个观念,已去新约的道理不远了(11122199301620等处)。申命纪的作者将「爱天主」,「遵主圣意」,「恪守法律」视为一事,正如基督在新约中所说的:「你们如果爱我,必要遵守我的诫命」(若1415)。「爱天主」及「谨守祂诫命」的人在申命纪里简称为」热心虔诚的人」(51079)又屡次重复地说:当因爱天主而守法。由此可以知道,那旧约为」畏惧的宗教」,新约为」爱情的宗教」的区别,完全不合实际。十诫之后(565)紧随着爱情的诫命,这也是可见,」爱天主」的观念在申命纪里是怎样地占着中心地位。的确,这是律书中「最大的诫命」。这里天主向他们要求的是齐全的爱,「你当全心,全灵,全力爱你的主,天主。」(65)。这是梅瑟向百姓再三提示的宗教的最高目标(10121113133306)。

这里天主给他们立了爱情的诫命,似乎有点奇异,但是这个诫命的本身,无非表示全心爱慕天主是他们分内当行的事。对天主的感恩心,和记念天主伟大的爱,给了百姓这条爱的诫命(76等节85等节111等节)。

这爱情里还含有畏惧,但不是奴隶的畏惧,而是儿子对父亲的敬畏;这敬畏非他,只是守天主诫命上的谨慎,发自爱情的谨慎(410624),因此,这个爱情里又含有对主爱、主佑的完全依靠(7182183)。既当爱主,自当爱人,至少必当爱本族的一切人。此外,又要求他们爱穷人、属下人、孤儿、寡妇、甚至于奴仆。可见他们爱人的观念如何深了(5142315246等处);此外,爱人的范围还应及于陌路生人(101624172612)。天主的爱是他们爱人的模范:天主怎样爱了他们,他们也当怎样爱自己的近人(10192418),如同基督在新约中以自己爱人的模范,作为我们爱人的标准(若1334)。

d)最后还有应注意的一点,就是梅瑟向自己的百姓所要求的,是真正的内心敬礼(15911),因为一切全着重于一个「爱」字上。单单表面的守法是不够的。天主向他们要求「心的割损」(1016),就是真心归向天主,「全心」,「全灵」的爱天主(30610)。

固然,申命纪的诫命和新约对照起来,显得过于繁琐,过于有法律的色彩,但是,不要忘了,这个法律不只是宗教法律,而且还是国家的法律;因此它当支配整个的外表生活。一切法律的中心观念仍是宗教的,也就是「爱天主」三字,关于这点,在新约中基督也证明了。圣保禄更概括一切法律说:「满全法律,只是一个爱字」(罗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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