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题 论天主内之关系
一分四节:
然后要讨论的是天主内的关系(relationes;参看第二十七题引言)。关于这一点,可以提出四个问题:
一、在天主内是否有某些实在关系。
二、这些关系是否就是天主的本质或本体,或者是外加(于本质或本体)的。
三、在天主内能否有多种或多个相互实际有别的问系。
四、论这些关系之数目。
第一节 在天主内是否有某些实在关系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在天主内似乎没有某些实在(reales)关系。因为:
波其武在《论天主圣三》第四章说:"当人用各种范畴来称述天主时,凡是能用以称述天主者,都转变成本体或自立体;至于关系或关系到某物(ad aliquid),则完全不能用以称述天主。"可是,凡是实在或实际存在于天主内者,都能用以称述天主。所以,关系并不是实在或实际存在于天主内。
此外,波其武在同书第六章又说:"在天主圣三内,圣父与圣子之关系,以及两者与圣神之关系,彼此相似,都是那本是同一物者与那本是同一物者的关系(按:圣父、圣子、圣神本是同一天主)。"可是,这种关系只不过是观念上的或思想上的关系而已(只存在于思想上),因为一切实在的关系(存在于物本身的关系)都需要有实在的两端。所以,在天主内之关系,不是实在的,而仅是思想的。
此外,父性之关系是一种本源的关系。可是,当说天主是受造物的本源时,并不意谓任何实在的关系,而只是一种思想上的关系而已。所以,在天主内的父性也不是实在的关系。同理,其他在天主内的关系也不是实在的。
此外,天主内的生或生育,是根据可理解之言的出发,而由理智之活动而来的关系,是思想上的关系。所以,在天主内根据生或生育所说的父性和子性,仅是思想上的关系而已。
反之 如非有父性,便不会称为父;如非有子性,亦不会称为子。所以,如果在天主内的父性与子性都不是实在的,那么天主之是圣父和圣子也不是实在的,而只是根据理智的思想;而这却是萨培里的异端(haeresis Sabelliana)。
正解 我解答如下:在天主内,有些关系是实在的。为明示此点,应该注意,只有在那些关系到某物或与某物有关系者中,才有某些只存在于理性之思想中而不存在于物本身内者。在其他种类(的范畴)中并没有这种情形;因为其他的种类,如量和质,按其本质就表示是依附于某物者。而关系或那些所谓关系到某物者,按其本质却仅表示与或针对另一物的关连(respectus)。而这种关连有时是在物之自然本性内;比如:有些东西依其本性就彼此之间有某种秩序,并互有倾向。这样的关系应该是实在的。比如在有重量的物体内,有趋于适中地方或位置的倾向与趋势;因此,在这有重量的物体内,就有一种与或针对适中位置的关连。其他类似的东西也是一样。不过,关系或那些所谓关系到某物者所表示的关连,有时却只存在于比较一物与另一物的理性之领悟或思想内;那时,就只有思想上的关系了,比如几时理性把人与动物的比较作为"种"(species,别类)与"类"(genus,共类)的比较。(按:把动物"类"分为非理性或无灵动物和理性或有灵动物(人)两"种",这所谓类和种,以及其间之关系,只存在于理性中,并不存在于动物和人中。)
当一物由具有同样本性的本源出发时,那么二者,即造出发者,和那其所从出或出发者,必在同一秩序中相合相通;因此彼此之间必有实在之关连。所以,如第二十七题第三节释疑2. 所证明的,在天主内之出发既是在同一本性内,那么根据天主内的出发而有的关系,必是实在的关系。
释疑
所谓不能用关系到某物或关系来称述天主,是根据关系的特有之理或本质;还是因为关系之特有之理或本质,不是指关系与其所属之物或主体的相较或配合,而是指与另一物(终点)的关连。所以,波其武无意藉此排除在天主内有关系,而只是说,根据关系的特有之理或本质,不可以用它按照(象依附体)依附(主体)的方式来称述,而只可以依照关系或关连到他物的方式。
只有在把"同一"这个字懂作绝对或全面同"的时候,由"同一"这个名称所表示的关系才只是思想上的关系;因为这种关系,只能存在于理性按照对一物的两种不同的观点,所构思出的这物与它自己的秩序内。不过,如果所谓"同一",不是指数目的同一个,而是指物类或物种之本性的同一,那情形就不一样了。所以,波其武之把天主内的关系比作同一性之关系,不是在每一方面,而只是在这一点上,即本体并不因这些关系而变为不同,就如本体亦不因同一性关系而变为不同一。
由于受造物由天主出发而有不同之本性,所以天主是在全部受造物之秩序以外,祂与受造物之关系亦非出于祂的本性。因为天主之产生受造物,不是出于其本性之必然,而是如第十四题第八节和第十九题第四节所说的,藉由天主的理智和意志。因此,在天主内没有对受造物之实在关系。可是,在受造物内却有对天主的实在关系;因为受造物被包含在天主的秩序之内,其系属于天主,属于他们的本性。而天主内之出发,却是在同一本性内。因此,情形并不相同。
仅随理智之活动而来的在被理解事物内之关系,只是思想上的关系而已,也就是说,是因为理性在两个被理解的事物间构思或想出这些关系。不过,随理智之活动而来的,存在于依理解方式而出发的言及其所从出之本源(理智)间的关系,则不只是思想上的,而是实在的关系;因为理智和理性也是实在的物,而且与依理解方式而出发者,有实在的关连,就如形体物与依形体方式出发者有实在的关连一样。因此,在天主内之父性与子性是实在的关系。
第二节 天主内之关系,与天主之本质或本体是否相同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天主内之关系,与天主之本质或本体,似乎并不相同(或不是同一的idem)。因为:
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五第五章说:"并非所说的在天主内的一切,都是依据本体或本质而说的。因为也说对他者之关系,比如说圣父对圣子之关系;而这不是依据本体而说的。"所以,关系不是天主的本质或本体。
此外,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七第一章说:"凡是用关系所述说之物,关系之外,也另有他物;比如主人和仆人(按:主、仆关系之外,另有'人'作为关系之主体)。"所以,如果在天主内有某些关系,那么除了这些关系之外,在天主内必定还另有他物。可是,这"他物"只能是天主之本质或本体。所以,本质或本体是不同于关系之物。
此外,如《范畴论》第五章所说,有关系的存在,是针对或相对于他物的存在。所以,如果关系就是天主的本质或本体,那么天主之本质或本体的存在便是相对于他物的存在了;而这与天主存在的完美性是不能相容的,因为如前面第三题第四节所证明的,天主的存在是最绝对的,是本然自立的。所以,关系不是天主的本质或本体。
反之 凡不是天主的本质或本体之物,都是受造物。而归于天主的关係是实在的。所以,如果关系不是天主之本质或本体,那就是受造物了;如此也就不应对之施以崇拜(天主)之礼;可是,相反这一点,(圣三节弥撒之)颂谢词却唱说:"崇拜天主,应位格(三位)分明,尊威均等(相同、一同)。"
正解 我解答如下:关于这一点,据说包莱的吉尔波(Gilbertus Porretanus),曾犯过错误,但后来在莱姆士会议中撤回了自己的错误主张。他曾说,天主内之关系是陪侍或搭配性的(assistentes),或外加(于本质或本体)的。
为明示其中情形,应该注意,在九类依附体的每一类内,都有两点应予考虑。其中之一,是每一类依附体作为依附体所有的存在,这是一切依附体所共有的,即依附于主体内的存在,因为依附体之存在就是在......内存在。在每一类依附体中,另外可以考虑的一点,是各类依附体中每一类所特有的性质或理。关系之外的其他依附体,如量与质,即使其类的特有性质,亦系来自其与主体之比较或配合,因为量是本体之度量,质是本体之素质。而关系之特有性质,却不是来自与其所在之主体之比较或配合,而是来自与外在的他物之比较或配合。
所以,即使是在受造物中,如果我们把关系作为关系来看,那么关系便是陪侍或搭配性的(外加的),而不是依附于内部的;好像他们是在表示多少会涉及到有关系之物的一种关连,而此一关连由该物出发趋向另外一物。不过,如果把关系作为依附体来看,那么关系便是依附于主体内的,并在主体内有依附的存在。而包莱的吉尔波却是只按第一种看法讨论了关系。
不过,凡是在受造物内有依附的存在者,被移置于天主内时,便有自立的存在了;因为在天主内没有什么如同是在主体内的依附体,凡是在天主内者尽是天主的本质或本体。因此,相对于在受造物内的关系,在主体内有依附的存在,而实际存在于天主内的关系,则有天主之本质或本体的存在,与天主之本质或本体完全相同的存在。不过,就关系是说关系到某物这一点而言,关系并不表示与本质或本体之关系,而是与其相对者之关系。因此,实际存在于天主内之关系,就其本身而言(secundum rem),与天主的本质或本体显然是同一的;其分别只是在理智的思考方面,这是依据在关系内含有(一物)对与其相对之物的关连,而这关连却并不包含在"本质或本体"(essentia)这一名称内。所以,在天主内,关系之存在,并非别于本质或本体之存在,而是同一个相同的存在,这是很明显的。
释疑
奥斯定的这些话,并不表示天主内之父性或其他关系,依其存在而言,与天主之本质或本体不是同一的;其意思是说,不是用它按自立体或本体的方面来称述,即不是把它视为存在于其所称述之物内者,而是视之为与他物有关连者。因此,才说在天主内只有两种范畴(按:即自立体与关系),因为其他的范畴,不拘是在自己的存在方面,或是在各自特有的理或性质方面,都含有与其所述说之物的交结或连结;可是,在天主内,却没有什么能与其所在之物,或其所述说之物,有任何交结或连结,除非是同一性方面的,这是因为天主之至高的单纯性的原故。
正如在受造物中,在那所谓有关系者中,不仅有对另一物之关连,而且也有某种绝对或独立者;同样,在天主内也是如此;不过不是完全一样。因为在受造物中,除了意指关系之名称的意义所包括者之外,还另有他物;而在天主内,却不是另有他物,而是同一相同物,只是未能藉意指关系之名称把它完全表达出来,未能把它包括在意指关系之名称的意义中。因为在第十三题第二节讨论天主之名称时已说过,在天主本质或本体之完美性中所包括的,远比任何名称所能表示者多。所以,不能因此而说,在天主内除了关系之外,在实物方面或就物本身来说,还另有他物;其区别只在于所讨论的名称之意涵方面。
假如在天主的完美性内,除了意指关系之名称所表示者之外,就没有别的了,那么天主的存在就如同是与他物有关连的,而是不完美的了;就像假如在天主的完美性内,除了智慧这个名称所表示者之外,就没有别的了,那么在天主内就没有任何自立存在者了。可是,由于天主之完美性大于任何名称之意义所能包括者,所以不能说:如果意指关系之名称,或任何其他用于天主之名称,并不是表示某种完美之物,那么天主之本质或本体就是有不完美的存在,因为天主的本质或本体,在自己内总括一切种类的完美,如第四题第二节已说过的。
第三节 天主内之关系是否彼此之间有实在的区别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在天主内之关系,彼此之间似乎没有实在的区别。因为:
凡是与同一物相同者,彼此亦相同。而在天主内之一切关系,就其本身而言(secundum rem),均与天主之本质或本体相同。所以,就其本身而言,这些关系彼此之间并没有区别。
此外,父性和子性,依名称之理(定义)或性质,与天主之本质或本体有所区别;同样,善和能力亦然。可是,天主的善性与能力,并不由于这种理或性质方面的区别,而彼此之间有实在的区别。所以,父性和子性之间也没有。
此外,在天主内,除了依据起源的关系之外,别无实在的区别。而一个关系似乎不是源于或出于另一个关系。所以,关系彼此之间没有实在的区别。
反之 波其武在《论天主圣三》第六章却说:"在天主内,本体含有唯一性(一体),而关系增之为三位。"如果关系彼此之间没有实在的区别,则在天主内亦没有实在的三位,而只在思想上有三位;而这属于萨培里的错误。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果把某一物归于另一物,就应该把属于这某一物之理或本质的一切,都归于那另一物;比如:无论把"人"归于那一物,都应该把"有理性或理性的存在"归于他。而关系之理或本质,就在于一物对另一物的关连,依此关连,一物与另一物在关系方面相对或相互对立。因此,在天主内既然实在有关系或有实在的关系,如先前第一节已说过的,那么在天主内必也实在有相对或对立。而关系方面的相对或对立,在其本质或理内就含有区别。所以,在天主内应该有实在的区别(物本身实有的区别);当然这不是就绝对的物本身或物本身的绝对面而言,因为绝对的物就是兼有至一性和至高单纯性的天主本质或本体;而是就有关系的物或物的关系面而言的。
释疑
依哲学家在《物理学》卷三第三章所说,这一论证,即凡是与同一物相同者,彼此亦相同,只针对那些在物本身和在思想或观念上均完全相同的事物才有效,比如:(拉丁文的)tunica(衣)和indumentum(衣着);然而,对于在思想或观念上有区别的事物则无效。因此,在同处他又说:虽然主动(actio)与动或变动(motus)相同(主动是动),被动(passio)亦然(被动亦是动);可是,不能因此而说主动与被动相同(主动就是或等于被动);因为在"主动"内所有的观点或与可动者之动的关连,有如是动之所从出者或本源(起点),而在"被动"内所有者,则是动来自他物(或动的终点)。同样,虽然就物本身来说,父性与天主之本质或本体相同,子性亦然;可是,此二者在其特有之理或观念上,却含有互相对立的观点或关连。因此,也彼此有区别。
能力与善性,在其理或观念上,并不含有任何相对或对立;是以情形不同。
虽然严格地说,关系彼此之间,不是一个关系源于或出于另一个关系;不过,关系却依据一物之由另一物出发,而被视为相对或对立者。
第四节 在天主内是否仅有四种实在关系,即父性、子性、发出,及被发出或出发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在天主内似乎不仅有四种实在关系,即父性、子性、发出(spiratio嘘气、嘘出),及被发出或出发(processio)。因为:
在天主内还应考虑到理解者与被理解者,及愿欲者与被愿欲者之关系;而这些关系似乎是实在的关系,以及并不属于上述四种关系。所以,在天主内不只有四种实在关系。
此外,对天主内之实在关系的领悟,是根据言依循理解方式的出发。可是,如亚维采那(Avicenna)于《形上学》第三篇第十章所说的,理解的关系可以无限地增加。所以,在天主内有无限的实在关系。
此外,在天主内自永恒就有观念或理念,这在第十五题第二节已说过了。可是,这些理念只能是依照其与许多不同之物的关连,而相互区别,如在第十五题第二节已说过的。所以,在天主内有众多的永恒关系。
此外,相等、相似及相同都是一些关系;而它们自永恒就在天主内。所以,在天主内自永恒就有比上述四种关系更多的关系。
反之 天主内之关系似乎少于四种,因为按哲学家在《物理学》卷三第一章所说,"由雅典至特比之路,和由特比至雅典之路,是同一条路"。所以,同理,由父至子的父性关系,和由子至父的子性关系,似乎是同一关系。如此则在天主内不是有四种关系。
正解 我解答如下:按哲学家在《形上学》卷五第十五章所说,一切的关系,或是建立于量上,如一倍或一半等,或是建立于行动或主动与被动上,如创作者与被创作者,父(生者)与子(受生者),主与仆等。既然在天主内是没有「量」的,因为如奥斯定在《驳摩尼教基本信条》(Contra Epistolam Manichaei quam vocant Fundamenti)第十五章所说,天主之大是与量无关的;所以,在天主内之实在关系,只能是建立在主动或行动上的。但不是建立在有外在物据以由天主发出之行动上,因为天主对受造物之关系在天主内并不是实在的,这在前面第一节释疑3.和第十三题第七节已说过了。因此,只能按这样的行动来领悟在天主内的实在关系,即根据行动在天主内所有的出发,不是向外的出发,而是向内的出发。
而这样的出发只有两种,如第二十七题第五节已说过的:其中之一是根据理智的行动,即言之出发;另一种则是根据意志的行动,即爱之出发。根据其中任何一种出发,都应该有两个相对或对立的关系:其一是那由本源出发者之关系,其二是本源本身之关系。言之出发称为产生或生育,而这是按归于有生命之物之产生的特有意义。而在完美的有生命之物中,生育之本源的关系称为父性;由本源出发者之关系则称为子性。而爱之出发却没有特有的名称,如第二十七题第四节已说过的;因此,根据它而有的关系也是这样。不过,这种出发之本源的关系可称为嘘出或发出(spiratio),而那(由本源)出发者(或发自本源者)之关系则称为出发;虽然这两个名称属于出发或起源本身,而非属于关系。
释疑
在那些其理智(理解者)与被理解者、其愿欲者(意志)与被愿欲者彼此有别的物中,知识与被知之物,愿欲者与被愿欲之物,能够有实在的关系。可是,在天主内,理智与被理解者却是完全相同的或同一的,因为天主是借理解自己而理解其他一切;同理,祂的意志与被愿欲者也是如此。因此,在天主内的这样的关系不是实在的,就像同一物对其本身之关系不是实在的一样。不过,理智对言之关系却是实在的;因为言被懂作借理解行动而出发者,而非视之为被理解之物。因为当我们理解石头时,理智由被理解之物所孕育或构思出者,称为言。
在我们内的理解关系可以增至无限,因为人是以一个行动理解石头,以另一个行动理解「自己理解石头」,又以另一个行动理解这(后一个)理解;如此则理解之行动会增至无限,因而被理解之关系也会增至无限。可是,在天主内却不可能这样,因为天主是只以一个行动而理解一切。
理念上的关连,有如是为天主所理解者。因此,不能单基于有许多这样的关连,而说在天主内有许多关系(参看释疑2.),而只能说天主认知许多关系。
相等与相似,在天主内不是实在的关系,仅是思想上的关系,这由之后第四十二题第一节释疑4.所说将可看出。
(答反之)由一点至另一点之路,往与返都是同一条路;可是,二点的关连或方向(由……到……)却不相同(按:如同一铁路路线——像台北至高雄,往返双向行驶的起点与终点,或起站与迄站,并不相同)。所以,不能因此而结论说,父至子与子至父之关系是同一关系;不过,对于一个绝对者可以做这种结论,假设这绝对者是在他们之间的居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