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题 论理念
一分为三节
(按: idea 一字来自希腊文,中文多译之为观念或理念。从 认知的角度来看,此字是指人的理智藉观察一种物的许多个 体,以抽象的方式,对该种物所获致的普通基本认知,类似知 识论中的普遍概念。依此可译为观念。但从创作的角度来 看,此字则指创作的构思或设计成果。依此则宜译为理念。 创作者的理念实现或落实在所创作的某种物中,就成为该种物 之理,其所表达的是该种物之本质或物种—species 。用语句 或命题把物种或本质加以界定,则是定义。拉丁文的 ratio 一字,能兼有上述几种意义。此外,观念一词所代表的普通基本 认知,系以创作者的理念和其所创作之物的理或本质为基础和 标准,如果不相符合,便不是真实的和正确的认知。所以,即 使从认知的角度来看,idea 也并非不可以译为理念以取代观 念。但若把创作的 idea 译为观念以取代理念,则可能词不达意。)
讨论了天主的知识之后,现在应进一步讨论观念或理念 (idea ,参看第十四题引言)。
关于这一点,可以提出三个问题: 一、(天主)是否有理念。 二、有许多理念,抑或只有一个理念。 三、天主对自己所认知的一切,是否都有理念。
第一节 天主是否有理念
有关这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天主似乎没有理念。因为:
狄奥尼修在《神名论》第七章说,天主不是依理念认知事物。而理念之设定,没有别的目的,只是为了藉以认知事物而已。所以,天主没有理念。
此外,天主是在自己内认知一切,如前面第十四题第五节已说过的。而天主不是藉理念来认知自己。所以,也不是藉理念认知其他东西。
此外,理念被视为是认知和行动的根本或本原。可是,天主的本质已经是认知和创作一切的充足的根本或本原。所以,无需设定有理念。
反之 奥斯定在《杂题八十三》第四十六题却说:“理念具有如此之能力,如不领悟理念,就没有人能成为智者。”
正解 我解答如下:必须肯定在天主的灵智或理智内有理念。理念(idea)一词,原系希腊文,拉丁文称“形式”(forma)。因此,理念的意义,就是物之存在于自己本身以外的形式。一物之存在于自己本身以外的形式,能有两种作用:或者是作为此形式之物的模型;或者是作为认知该物的原理或根本,就如说可认知之物的形式是存在于认知者内。从这两方面来说,都应该肯定天主有理念。
这一点可以如此来说明:在一切并非偶然所产生的物内,形式必然是一切产生之目的。产主者或主动者不会是为了形式而动作,除非在自己内有该形式的像或相似该形式者。这能有两种情形:在某些主动者内,要形成立物的形式预先存在于他们内,是依物之自然或本身的存在方式,比如,在那些依自然本性而动作的主动者内,就如人之生人,火之引火。在另一些主动者内,却是依可理解的或在理智内的存在方式,比如,在那些藉理智而动作的主动者内,就如房屋的像或相似者预先存在于建筑师的理智内。而这像(设计)就可以称为房屋的理念,因为建筑师意欲使房屋仿照他在理智中所构思的形式。
由于这个世界并非偶然产生,而是由天主藉其主动的理智而造成的,如下面第四十七题第一节将要证明的,所以在天主内必然有形式,世界就是依照这形式的像或仿照这形式而造成的。而理念的意义就在于此。
释疑 1. 天主不是依照存在于天主以外的理念来理解物。也就是因此,亚里斯多德驳斥了怕拉图以为理念不是存在于理智内,而是有其自身存在的主张(《形上学》卷一第九章)。
虽然,天主是藉自己的本质认知自己和其他的东西,但祂的本质是创作其他东西的根本或本原,却不是创作自己的本原。因此,天主的本质,针对其他东西来说,具有理念的性质,但不是针对天主自己来说。
天主依其本质,是一切东西的像或不自似者;所以,天主内的理念无非就是祂的本质而已。
第二节 天主是否有许多理念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天主似乎不是有许多理念。因为:
天主内的理念,就是天主的本质。而天主的本质只是一个。所以,理念也只是一个。
此外,就如理念是认知和创作的本原或根本,艺术和智慧也是如此。可是,在夫主内并没有许多艺术和智慧。所以,在天主内也没有许多理念。
此外,如果说理念是依其与各种不同受造物之关系而增多,那么可以反驳说:理念之多元性是永恒的。所以,如果天主有许多理念,而受造物却是有时间性的,则有时间性之物反而成了永恒之物的原因。
此外,这些关系,或者仅在受造物这方面是实在的,或者连在天主方面也是实在的。如果只是在受造物方面是实在的,而受造物又不是自永恒就有的,那么,如果理念仅是依照这些关系而增多,则理念之多元性就不是自永恒就有的。如果这些关系在天主方面也是实在的,那么在天主内,除了位格之多元性或多数性以外,还有另一种实在的多元性;而这却相反大马士革的若望所说的:“在天主内,除了(圣父的)非受生(主动产生、父生子)、(圣子的)受生(子生于父),和(圣神的)出发(由父和子所共发)以外,一切都是一。”所以,在天主内没有许多理念。
反之 奥斯定在《杂题八十三》第四十六题却说:“理念是事物的常久而固定不变的主要形式或理,因为它们不是被形成的;因此,它们既是永恒的,也是常常一样的,它们存在于天主的理智内。虽然它们本身无始也无终,可是,凡是能有始有终以及实际有始有终的东西,却说都是依照它们而形成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必须肯定天主有许多理念。为明示此点,应该注意,每一个效果的最终目的,正是主要主动者或主动原因原本所意图的,就如军队的秩序是将领所意图的。而那为万物中之至善的,即是宇宙秩序之善,如《形上学》卷十二第十章所证明的。所以,宇宙之秩序正是天主所意图的,并非偶然地来自先后相继的许多主动原因,如某些人所说的,天主仅仅造了第一个受造物,这第一个受造物造了第二个受造物,如此类推一直到产生了这么多的东西;依这个意见,天主无非只有第一个受造物的理念而已。可是,如果宇宙秩序本身是由天主所造成的,而且是祂所意图的或愿意的,那么天主必定有宇宙秩序之理念。然而,除非对组成一个整体的各物都有理或理念,就不可能有那整体之理念;就如一个建筑师,除非对房屋的每一部分都有理念,便不可能构思房屋之类的整体。所以,在天主的理智内,必定有一切事物的理念。因此,奥斯定在《杂题八十三》第四十六题说:“每一种东西都是依其特有的理念,由天主所造成的。”所以,在天主的理智内有许多理念。
至于这与天主的单纯性如何不相冲突,也可容易看出,如果注意到这一点,即被创作之物的理念在创作者的理智内,有如是被理解的对象,而非有如是作为理解之媒介的像,这像就是使理智现实或实际理解的形式。因为,在建筑师之理智内的房屋的形式或理念,是被建筑师所理解的对象,建筑师按这形式的像或仿照这形式用连材建筑房屋。天主理解许多事物,并不相反天主理智的单纯性;假设天主的理智是藉许多像而成形或现实地理解,这才相反其理智的单纯性。(按:如人的眼睛同时看到许多副眼镜,这与眼睛的整体健康并无冲突;但若眼睛必须用许多高1]眼镜才看得到东西,这就不合于眼睛的整体健康了。)所以,许多理念立存在于天主的理智内,只不过有如是为主所理解的对象而已。
这也可以如此看出:天主完美地认知自己的本质;因此祂认知自己的本质,是依照这本质可被认知的每一方面。而天主本质之可被认知,不仅是依照其本身方面,而且也是依照这本质,可以按某种仿效方式为受造物所分有方面。每一种受造物都因分有天主本质的某种相似,而有各自的物种或种别(species)。所以,就天主认知自己的本质可以如此被某一种受造物所仿效而言,祂也就认知自己的本质有如是这种受造物特有的理和理念,对别的受造物也是如此。因此,很明显地,天主认知许多事物的许多特有的理;这些理也就是理念。(按:如三军统师认知按不同方式分有自己完整军樺的各种军阶,并在自己的理智内有关于他们的理念。这与天主有事物的许多理念,颇为相似,虽不完全相等。)
释疑 1. 理念指称天主的本质,不是就本质本身来说,而是着眼于这本质是这种或那种东西的像或理。因此,是根据由一个本质而有许多被理解或认知的理,而说有许多理念。
智慧与艺术所表示的,是天主用以理解或认知的媒介,而理念所表示的,则是天主所理解或认知者。而天主是藉一而认知许多;不仅认知许多东西本身,而且也同时知道它们是为自己所认知者(或在自己的理智内)。这就是认知事物的许多理或理念,比如:一个建筑师认知有质料的(或已建成的)房屋的形式,就说他认知房屋;可是,如果他所认知的房屋的形式,只是他所构思或设计的形式,根据他知道自己认知这形式,他便是认知房屋的理念或理。天主不仅藉自己的本质认知许多事物,而且也知道自己藉自己的本质认知许多事物,而这就是认知事物的许多理;或者说,在天主理智内有许多祂知道的理念。
这种增多理念的关系,不是由受造物所形成的,而是由天主的理智藉比较自己的本质与受造物而形成的。
增多理念的这些关系,不是存在于受造物内,而是存在于天主内。但这些关系并非如同区分天主位格的关系一样,是实在的;而是为主所认知的关系。
第三节 天主对自己所认知的一切是否都有理念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天主对自己所认知的一切,似乎并不是都有理念。因为:
在天主内没有“恶”的理念,因为如果有的话,那就是在天主内有恶存在了。可是,天主认真日恶。所以,不是天主对自己所认知的一切都有理念。
此外,天主认知那些现在不存在、将来也不会存在,而且也不曾存在过的东西,这前面第十四盟第九节已说过了。而关于这些东西并没有理念,因为狄奥尼修在《神名论》第五章说:“天主的意愿是决定和形成万物的模型。”所以,不是天主对自己所认知的事物,都有理念。
此外,天主认知第一质料。而关于第一质料不可能有理念,因为它没有任何形式。所以,结论与前相同。
此外,我们知道,天主不仅认知物种或种差(species),而且也认知物类或类别(genus),以及个别物和依附体。可是,如奥斯定在《杂题八十三》第四十六题所说的,依首先引进理念的柏拉围之意见,关于这些东西并没有理念。所以,天主并不是对自己所认知的一切事物都有理念。
反之 由奥斯定所说的可知(向上),理念是存在于天主理智内的设计或理(ratio)。可是,天主对自己所认知的一切,都有关于它们各自的理。所以,天主对自己所认知的一切,都有理念。
正解 我解答如下:依柏拉围之说,理念是认知事物和产生事物之本原或根本。以理念存在于天主的理智内而言,兼与此二者有关。以其为产生或创作事物之根本而言,可以称为模型,且属于实践之知识;以其为认知之根本或原理而言,是真正所谓的“理”;也可以归属于理论的或鉴赏的知识。所以,以其为模型而言,天主的理念依此与祂在时间内所创作的一切的事物有关。以其为认知之根本或原理而言,买IJ与天主所认真日的一切有关,即使它们无论在任何时间内都不会形成或实际存在,以及与天主依其各自的理或本质和用鉴赏的方式所认知的一切有关。
释疑 1. 天主之认知恶,不是藉恶本身的理,而是藉善的理。所以,“恶”在天主内没有理念,不拘是以理念为模型而言,或是以理念为理或设计而言。
对于那些现在不存在、将来也不会存在、过去也不曾存在过的东西,天主没有实践的知识,除非是依潜在的实践能力而言。所以,针对这些东西,在天主内没有意指模型的理念,只有意指理或设计
继续完成、
释疑
依某些人所说,柏拉图主张质料不是受造而成的,所以他主张没有“质料”这一理念,质料只作为共同原因。可是,我们主张质料是天主造的,但其受造不是单独而没有形式,所以质料在天主内有它的理念,但不是与组合物之理念分开的理念。因为质料本身既无存在,亦不可能被认知。
如以理念为模型而言,物类不可能有与物种之理念分开的理念,因为物类之形成,常是在某一物种内。(按:即实际没有不也是某一物种的物类。例如:动物类分为有灵动物和无灵动物两种;实际上,没有既不是有灵动物,也不是无灵动物的所谓动物类。)与主体常在一起而不能分阔的依附体,也是一样,因为它们是与主体同时形成的。至于另外加给主体的依附体,却有其特殊的理念。如建筑师依照房屋之形式造成一切原就同属于房屋的依附体;而其他附加给己造好的房屋的依附体,如壁画等装饰品,却是依照别的形式制造的。依柏拉图之说,个体除了物种之理念外,别无其他理念;一则因为它们因质料而个体化,成为个体,而且,又如某些人所说的,他认为质料与理念同为原因,不是受造的;二则因为大自然的意向所指只是物种而已,其产生特殊个体之目的,仅在于在它们内保存物种。可是,天主之亭毒,不仅包括物种,而且也扩及单独个体,如下面第二十二题第二节将要说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