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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学大全第一册:论天主三位一体(圣多玛斯·阿奎那 著)列表
·《神学大全》中文版编辑说明
·第一册 论天主一体三位 目录
·第一册 论天主三位一体 前言
·第一题 论圣道的性质和范围
·第二题 论天主是否存在
·第三题 论天主的单纯性
·​第四题 论天主的完美
·第五题 概论善
·第六题 论天主之善或善性
·第七题 论天主的无限性
·第八题 论天主临在于万物内
·第九题 论天主的不变性
·第十题 论天主的永恒性
·第十一题 论天主的唯一性
·第十二题 论我们怎样认知天主
·第十三题 论天主的名称
·第十四题 论天主的知识
·第十五题 论理念
·第十七题 论虚假
·第十八题 论天主的生命
·第十九题 论天主的意志
·第二十题 论天主之爱
·第二十一题 论天主的正义和仁慈
·第二十二题 论天主的照顾
·第二十三题 论预定
·第二十四题 论生命册
·第二十五题 论天主的能力
·第二十六题 论天主的真福
·第二十七题 论天主位格之出发
·第二十八题 论天主内之关系
·第二十九题 论天主之位或位格
·第三十题 论天主位格之多数性
「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你弃掉知识,我也必弃掉你,使你不再给我作祭司。」
第二十九题 论天主之位或位格
第二十九题 论天主之位或位格
浏览次数:10 更新时间:2025-6-7
 
 

第二十九题

论天主之位或位格
分为四节

(按:本题中有几个重要名词,关于它们的含义与相互关系,先简单予以解释和厘清,会有助于对本题各节内容的理解。这些名词是:

壹、substantia:拉丁名词来自动词 substare;而此一动词则是由前置词或介词 sub(在下面)和动词 stare(站立)所合成,意谓「站立在下面」。既是站立在下面,就是靠自己站立或自立,而不是寄存在他物之上。依此,substantia 是指那自立于下面者,可译为「自立体」。其次,是这自立于下面的自立体,在支撑着那些依附于自己的依附体 accidentia。相比之下,依附体虚浮不定,可有可无;而自立体却坚实存在,不可或缺,失去了自立体,与其相关之物也就不复存在。正因如此,唯有 substantia 才能真正代表或才是那与其相关之物。依这后面的两种观点,substantia 可译为「实体」和「本体」。此外,一般人也习惯用 substantia 来指「本质」(essentia);反过来说,essentia 一字,除指本质外,也含有「本体」的意义。所以,substantia 至少可有三种译名,前两种来自字义本身,第三种来自使用习惯;它们是:自立体,实体或本体,以及本质。至于在具体情形中应采取哪一种译名,须视上下文而定,不可始终胶执一种。

贰、subsistentia:拉丁名词,也像 substantia 一样,是由介词 sub(在下面)和动词 sistere(站立)合成。不过,此字的「在下面站立」是一种坚定的站立,兼有自持和自保之义,因而也用它来表示「排斥或抗拒他物」。此字的「自立」意义比较单纯而明显,于是在需要强调「自立」时,有些人就舍 substantia 而改用此字,以免造成误解。以其字义而言,此字也可译为「自立体」。但由于 substantia 已有此译名,则此字宜避用「体」字而译为「自立、自立性或自立物」。

参、suppositum:此一拉丁名称系由介词 sub(在下面)和动词 ponere(放置)合成,指那「被放置于下面作底或基础者」,有主体之义。它能是一物之本质或本性的主体,与 substantia 的「实体」意义相似;也能是一个自立性的主体,指一个或一位。一般说来,特别是讨论天主三位一体时,以后一意义为主,宜译之为主体或「基体」。

肆、persona:自立体或实体中,有的具有理性,例如:人;有的则没有理性,例如:无灵动物及其以下诸物。于是有理性的自立体或实体便获得一种特别命名,称为 persona(位或位格)——中文中「位」的尊称亦只用于有理性的动物,即人,而不用用于其他动物。

伍、hypostasis:此一希腊名词,无论在字的合成方面,或是在含义方面,都与拉丁的 substantia 相同。它也是由 hypo(在下面)和 stasis(站立)合成,也是指自立体或实体。按字义虽然如此,但习惯上多用它指具有理性的自立体或实体,即位或位格。所以,自立体、实体、基体、位格等都能成为它的译名,实际上它也多次与这些译名的相关拉丁名称互相换用。)

讨论完了有关出发和关系所应先知道的种种之后,现在必须进而讨论(天主三位的)位或位格(Personae;参看第二十七题引言。按:此字之第一字母,多玛斯多用大写,且为复数,实际是指天主三位)。首先,做绝对的讨论(三位本身),然后,做比较的讨论(第三十九题,与本质等做比较)。绝对地讨论天主的位或位格,应该首先做一般的讨论或总论,然后分别地讨论每一位或位格(第三十三题)。属于总论位格者,似有四点:第一,「位或位格」这个名称之意义;第二,天主之位或位格的数目(第三十题);第三,因位格之数目而引出或须面对的种种,如彼此的不同与相似等(第三十一题);第四,关于天主之位或位格的知识(第三十二题)。

关于第一点,可以提出四个问题:
一、论位或位格之定义。
二、论位格与本质、自立性,及基体或实体(hypostasis)之比较。
三、位格这个名称是否适用于天主。
四、位格在天主内有什么意义。


第一节 论位或位格之定义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波其武在《论二天性》(De duab. natur.)第三章给位或位格所下的定义,即「位格是具有理性(智性、灵性)本性的个别自立体或实体」,似乎是不相称的。因为:

  1. 个别或特殊物没有定义。而位格所表示的是一个特殊物。所以,不宜给位格下定义。

  2. 此外,在位格之定义内所用的「自立体或实体」(substantia),或是指第一实体,或是指第二实体。如果是指第一实体,则加「个别」是多余的,因为第一实体原本就是个别的实体。如果是指第二实体,则加的不对,而且所加者含有矛盾,因为第二实体是指(普遍的)种、类。所以,这个定义下的并不正确。

  3. 此外,意向或意念(intentio)名称不应进入事物之定义。如果有人说:「人是动物之一种」,那就不是正确的定义,因为「人」是一个实物的名称,而「种」却是一个意念名称。由于「位格」是一个实物的名称,因为表示某一具有理性本性的实体,所以「个或个别」这个意念名称,不宜被放进「位格」之定义内。

  4. 此外,如《物理学》卷二第一章所说,性或本性(natura)「在那些本然而不是偶然有本性的物内,是变动和静止之本源」。而在不可能有变动之物中,如在天主和天使内,都有位格。所以,在「位格」的定义中,不应置入「本性」,而应代之以「本质」。

  5. 此外,与身体分离了的灵魂,是具有理性本性的个别实体,然而却不是位格。所以,位格之上述定义并不正确。

反之 在《亚达纳修信经》(Quicumque)中却说:「一是圣父之位格,一是圣子之位格,一是圣神之位格。」

正解 我解答如下:虽然在一切(物)类里,都有普遍和特殊或个别;但自立体或实体这一类,却是以一种独特的方式有其「个」体或「个别的」体。因为自立体是藉自己而个体化或成为个别的,而依附体却是藉身为自立体的主体而成为个别的;因为所谓「这个」白,是就它存在于「这个主体」内的白而说的。因此,个别的自立体也宜于有异于其他名称的特别名称,即称之为「基体」(hypostasis)或「第一自立体」。

然而,那些具有理性的自立体,进而以一种更为独特和完美的方式,有自己的「特殊」和「个别」,这些自立体有自己行为的主权,不像其他物一样只是被动,而是自己主动;可是,行为是属于个别的个体的。因此,在众自立体之中,这些具有理性的特殊个体,也有一个独特的名称。这个名称就是「位格」。因此,在上述之位格的定义内置入「个别自立体」,这是用它来表示自立体之类中的特殊个体;又加入「具有理性本性」,则是为表示有理性之自立体中的特殊个体。

释疑

  1. 虽然不能给这一特殊物或那一特殊物下定义,但能给那属于特殊物之共同之理或本质者下定义;哲学家就是这样给第一实体下了定义(《范畴论》第三章)。波其武也是如此给位格下了定义。

  2. 依某些人之意见,位格之定义内的「实体」,是表示第一实体,亦即基体。然而「个别」也不是多余的,因为「基体」或「第一实体」之名称,排除「普遍」和「部分」之理或性质:因为并不说普遍的人是基体,也不说手是基体,手只是部分而已)。不过,藉加入「个别」,却也排除了位格之可被摄取性:因为基督内之人性不是位格,它是被一个更高贵的位格,即天主圣言所摄取。可是,更好应该说:「实体」是一般的说法,依此而分为第一实体和第二实体;而藉加入「个别」,把它导向于指第一实体。

  3. 因为我们对于实体性的区别没有认知,甚或也没有名称,所以有时不得不用依附体性的区别来代替它们,比如说:「火是一个单纯的、热的及干的物体」。因为固有的依附体是实体形式之效果,并表示这些形式。同样地,意念名称也可以用来界说事物或下定义,即用来代替那些没有名称的事物之名称。「个或个别」这个名称,就是如此被用在位格之定义内,来指定特殊实体应有的自立存在形态。

  4. 按哲学家在《形而上学》卷五第四章所说,性或本性这个名称,最初是用来指有生命之物的生或生育(生之谓性),即那称为诞生者。因为这种生育是出自内在的本源或根本,这个名称的用途遂被扩展来表示所有变动的内在本源。《物理学》卷二就是如此给性或本性下了定义。而且,由于这种本源是形式的或质料的,所以一般来说,质料和形式均称为性或本性。又因为任何一物的本质都是藉由形式来圆满完成,所以一般而言,任何一物之定义所表示的它的本质,亦称为性或本性。这里的「性或本性」就是如此解释。因此,波其武在《论二天性》第一章中又说:「性或本性,是使每一物成形(成为该物)的种差」;因为种差圆满完成定义,并取之于物的固有形式。所以,位格既是某一固定之类中的一个特殊个体,在位格的定义中,使用「性或本性」这一名称,比使用「本质」之名称,更为适当。因为「本质」(essentia)来自动词「是、有或存在」(esse)。

  5. 灵魂是「这一物种(或其本性)的一部分」;因此即使是分离存在,仍然保持(自己可与身体)结合的本性,所以不能称为个别自立体或实体,因为个别实体是第一基体或实体;就像手或人的任何一部分都不能如此称谓一样。所以,位格之定义以及名称,都不能适用于灵魂。


第二节 位格是否与实体、自立性及本质相同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位格(persona)与实体或基体(hypostasis)、自立性或自立(subsistentia)及本质(essentia)似乎相同。因为:

  1. 波其武在《论二天性》(De Duabus Naturis)第三章说:希腊人「用『实体或基体』这名称,来称呼具有理性本性的个别自立体或实体」,而「位格」名称也有此意义。所以,位格与实体或基体完全相同。

  2. 此外,我们说天主有「三位或三位格」(tres personae),同样地,我们也说有三个自立性或自立(tres subsistentiae)。除非位格与自立所表示的相同,就不会是这样。所以,位格与自立所表示的相同。

  3. 此外,波其武在《范畴论注释》(De Substantia)「论自立体」一章中说:与拉丁文的 essentia(本质)完全相同的希腊文 ousia,意指由质料和形式结合而成的组合体。而由质料和形式所结合而成的组合体,就是个别自立体(substantia),而此个别自立体也称为实体(hypostasis)和位格。所以,上面所提的这些名称,所指似乎相同。

反之

  1. 波其武在《论二天性》第三章却说:「类与种仅自立存在(动词的 subsistere);而个体却不仅自立存在,而且也站在下方(动词的 substare)作支撑者或主体。」可是,(名词)「自立性或自立」来自(动词)「自立存在」,正如(名词)自立体或实体来自(动词)「站在下方作支撑者」。所以,既然实体或位格与类或种并不相合,那么实体或位格也就与自立或自立性(subsistentia)不是相同的了。

  2. 此外,波其武在《范畴论注释》中说:实体或基体(hypostasis)指称质料,而希腊文 ousiosis 即自立性或自立(subsistentia),则指称形式。可是,形式和质料都不能称为位格(persona)。所以,位格与上述种种都不相同。

正解

我解答如下:按哲学家在《形而上学》卷五第八章所说,substantia 一字有两种说法。

  1. 本质义:指定义所表示的物之「是什么」(quidditas rei),我们据此而说:「定义表示物之 substantia」。具有这种意义的 substantia,希腊人称之为 ousia,而我们(拉丁人)可以称之为 essentia(本质)。

  2. 主体义:指「在 substantia 这一类中那自立于下面的主体(subjectum)或基体(suppositum)」。这种主或基体,可按一般的说法,并用表示意念或概念的名称来命名;如此则可称为「基体」(suppositum)。此外,实际也用三个表示物或实物的名称来命名,它们是:

    • 具有某自然本性之物res naturae

    • 自立物或自立性subsistentia

    • 实体或基体hypostasis

这三种名称是按第二种说法的 substantia 的三种不同讨论观点:

  • 自立性subsistentia):就其本然或自立存在而非存在于他物内而言。

  • 自然本性之物res naturae):就其支撑某种物之共性而言。

  • 实体或基体hypostasis):就其支撑依附体而言。

这三个名称在整个 substantia 之类内所共同表示的,也就是「位格」(persona)这个名称在具有理性之 substantia 一类内所表示的(即三个名称所表示的不变,只须把一般所说的 substantia 范围缩小为具有理性之 substantia 范围)。

释疑

  1. 依希腊人的用法,hypostasis 这个名称,依其本义是指任何个别自立体或实体;但在说话的习惯上,却用以指真正具有理性本性的自立体或实体,这是由于理性本性的卓越。

  2. 正如我们以复数的方式,说在天主内有「三位或三位格」(tres personae)和「三个自立性或自立」(tres      subsistentiae);同样,希腊人则说天主内有三个 hypostases。可是,「自立体」(substantia)这个名称,虽然其本义原与 hypostasis 相吻合,但在我们这里却变成具有多义,因为它有时表示本质(essentia),有时却表示 hypostasis;所以,为了不造成误解的机会,大家遂宁愿用 subsistentia 来翻译 hypostasis,而不愿用 substantia

  3. 本质(essentia)原本是那定义所表示者。而定义包括物种之原素(principia      speciei),却不包括个体之原素(principia individualia)。因此,在由质料和形式所组合而成之物内,本质既不是仅指形式,亦不是仅指质料,而是指那由作为物种之原素的质料和共同形式所组合而成者。不过,由这个质料和这个形式所组合而成者,却有实体(hypostasis)和位格(persona)之理或性质;因为灵魂、肉体和骨头固是属人之理或本质,但「这个灵魂、这个肉体和这块骨头」,却是属于「这个人」的。因此,「实体」(hypostasis,支撑依附体之主体)和「位格」(persona),是在本质之理或性质之上又加上了个体原素;而且在由质料和形式所组合而成之物内,也不同本质,如前面第三题第三节讨论天主之单纯性时已说过的。

  4. (答反之1.)波其武说类与种自立存在(subsistere),是说自立存在属于某些个体,这是因为它们被涵盖在属于自立体或实体范畴(praedicamentum substantiae)中的类和种之下;而不是说类和种本身自立存在,除非是依照柏拉图的意见,后者主张众物之物种(或共性,species)脱离个体而独立存在(参看:《费多篇》第二八及第二九章)。至于把「站在下方作支撑者或主体」(substare)归于相同的个体,是针对与依附体的关系而说的,而依附体并不属于(物之)类和种的范畴。

  5. (答反之2.)由质料和形式所组合而成之物,其支撑依附体之主体,是基于质料之特性。因此,波其武在《论天主圣三》第二章说:「单纯的(无质料的)形式不可能作主体。」不过,那本然自立存在者,其自立存在却是基于其形式之特性,这形式不是外加于自立存在之物的,而是把现实的存在赋予质料,使个体因而能够自立存在。因此,波其武把实体(hypostasis)归于质料,而把 ousiosis 或自立性(subsistentia)归于形式,因为质料是在下方发挥支撑作用(substare)的根本,而形式是自立存在(subsistere)的根本。

第三节 「位格」这名称是否适用于天主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位格」这名称似乎不适用于天主。因为:

  1. 狄奥尼修在《神名论》开始第一章说:「对于超实体的隐密的天主性,除了圣经上由天主所明确表示给我们者外,完全不可胆敢再说甚么或再想甚么。」可是,圣经中不拘是新约或旧约,都没有告诉我们「位格」这名称。所以,不可把「位格」这名称用于天主。

  2. 此外,波其武在《论二天性》第五章说:「位格这名称,似乎是由戏剧中代表人物之面具演变而来;因为位格一字(persona)系来自『高喊』(personare),因为经过面具之洞孔发声必须提高声音。而希腊人称这些面具为prosopa,因为这些面具是放在脸上和双目之前,把面目遮盖起来。」但这除非是按喻义,并不适合天主。所以,除非是按喻义的说法,「位格」这名称是不能用以称述天主的。

  3. 此外,凡是位格都是实体或基体(hypostasis)。而「实体或基体」这名称似乎并不适用于天主,因为按波其武(在同处)所说,实体或基体是指那在依附体之下者,而在天主内却没有依附体。而且热罗尼莫也说:「在『实体或基体』这名称内,有毒药隐藏在蜂蜜之下。」(《致达玛苏书》,书信第十五篇)所以,不应该用「位格」这名称来称述天主。

  4. 此外,对于任何一物,如果除去了定义,也就除去了被定义者或定义的内容。而前面第一节给位格所下的定义,似乎并不适用于天主。这是因为「理性」所有的认知,是经推理而得的认知,而这样的认知并不适合天主,如第十四题第七节已证明过的;如此则不能说天主有理性本性。此外也是因为不能说天主是「个别的自立体或实体」,因为个体化之原理或本源是质料,而天主却是非质料的;而且天主也不是在下面支撑着依附体,所以也不能称为实体。所以,不应该把「位格」这名称加给天主。

反之

在《亚达纳修信经》(Quicumque)中却说:「一是圣父之位格,一是圣子之位格,一是圣神之位格。」

正解

我解答如下:位格所表示的,是那在(物之)自然本性中最完美者,即那在理性本性中自立存在者。因此,既然凡是属于完美性之一切,都应该归于天主,因为祂的本质本身含有一切完美性;那么,用位格这名称来称述天主是合理的。不过,不是按用以称述受造物的相同方式,而是按更卓越的方式;就像把其他我们给受造物起的名字归於天主时一样,如第十三题第三节讨论天主的名称时已经证明过的。

释疑

  1. 虽然在新约和旧约圣经中,没有甚么地方用「位格」这名称来称述天主;不过,圣经中有许多地方却用这名称所表示者来论述天主,即天主是至为本然(因本质)而存在者,以及有最完美的智性。如果我们只应该用圣经所传授的字词来称述天主,那么除了用新约旧约圣经所原用的语文之外,就绝对不能用其他语文谈论天主了。可是,与异端人辩论的需要,迫使我们不得不找一些表达古老信德的新名称。这种求新作法既与圣经的原意并无不合,不是凡俗的,是以并不需要躲避;而宗徒在《弟茂德前书》第六章20节所劝教的,却是「要躲避凡俗的空谈」。

  2. 虽然persona这名称,就其字源(指面具)方面来说,不适合天主,但就其字义方面来说,却非常适合天主。因为戏剧中所表演的都是一些名人故事,persona这名称是用来表示有地位之人的。因此,在教会内任高职者,便被习称为personae。因此,有人把persona定义为:「在地位方面有特殊性质之实体(hypostasis)」。由于在理性本性中自立存在属于崇高地位,所以凡是具有理性本性之个体,便都称为persona(位或位格),如在第一节内已说过的。而天主之本性或天主性之地位,远超过任何地位,所以persona(位或位格)这名称最适合天主。

  3. 「实体或基体」(hypostasis)这名称,按其字源方面而言,固然不适合天主,因为天主不是立于依附体之下或支撑它们;然而就其用来表示独立存在之物的字义方面而言,却适合天主。至于热罗尼莫说,在这名称下隐藏有毒药,是因为在拉丁人完全了解这名称的意义之前,异端人会利用这名称欺骗纯朴的人,误导他们承认(在天主内)有多本质(essentia),就像他们承认有多基体或位格(hypostasis)一样。因此,与希腊文hypostasis相当的(拉丁文)substantia名称,在我们(拉丁人)这里,也普遍用以指本质(essentia)。

  4. 至于天主可以被称述为「具有理性本性」,不是根据理性含有推理,乃是根据一般的理智本性或智性。「个别或个体」之适合天主,不是就质料是个体化之原理或本源而言,而是仅着眼於其所含之不可通传或共享性。而「实体或自立体」之适合天主,是依其表示自立存在之意义。不过,曾有人说,波其武给「位格」所下之上述定义,不是我们所说在天主内之位格的定义。因此,维克多之李查(Richardus de S. Victore)意欲改正这定义,并说:所说得在天主内的位格,是「天主之本性或天主性之不可通传或共享的存在」。

第四节 位格在天主内是否指关系

(按:在这有形世界里,只有人具有理性本性,是位或位格。每一个人或每一位格各有自己的实体。在人来说,常是一位一体或一体一位,而同一位格与自己没有实在关系。所以在人内,「位格」只指实体,而不指关系。可是在天主内,却是一体三位,而三位之间有实在关系。所以在天主内,「位格」能是指关系。不过,这关系是自立于与天主之本质相同的天主之本性或实体内。所以,「位格」除直接指关系外,也间接指本性、实体或本质。反过来说,「位格」也可以直接指天主的本质或本性、本體;但由於天主是一体三位,所以也间接指三位之间的关系。)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位格」这名称,在天主内,似乎不是指关系,而是指实体或本体(substantia)。因为:

  1. 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七第六章说:「几时我们说圣父的位格,无非就是说圣父的实体(substantia);圣父之称为位格,是对祂自己来说,不是对圣子。」

  2. 此外,「什么」是针对本质的问词。可是,如奥斯定在同处(第四章)所说,当我们说:「在天上作证的有三个,即圣父、圣言和圣神」时,如果问:「三个什么?」答案是:「三个位格或三位」。所以,「位格」这名称所表示的是本质。

  3. 此外,按哲学家在《形而上学》卷四第七章所说,用名称所表示者,就是其定义。而位格之定义为「具有理性本性的个别实体」,如第一节已说过的。所以,「位格」这名称所表示的是实体。

  4. 此外,在人與天使方面,位格所表示的不是关系,而是一种绝对者(不涉及他物者)。所以,如果位格在天主内所表示的是关系,那么这个名称便是依不同的意义、用于天主和人與天使了。

反之

波其武在《论天主圣三》第六章却说:「凡是属于位格的名称,都是表示关系的。」然而没有任何别的名称,比「位格」这名称更属于位格。所以,「位格」这名称指的是关系。

正解

我解答如下:关于在天主内的「位格」这名称的意义,所遇到的困难是:用这名称所指称的有三,是复数,它既缺乏那些表示本质之名称的性质,也不是针对别的物而说的,像那些表示关系的名称一样。因此,有些人认为:「位格」这名称,按其字义,在天主内原本直接表示本质,就像「天主」这名称和「具有智慧者」这名称一样;不过,为了应付异端派人士的抗辩或异议,基于大公会议之命令,这名称在解释上做了某种适应,即也可用以表示相对的关系,特别是用复数时,或另加用区分形容词时,如几时我们说:「三位或三位格」或说:「圣父是一位,圣子另是一位」等。但用单数时,则可用这名称兼指绝对的(不涉及他物的)或相对的(针对他物的)。不过,这种解说似乎并不充足。因为,如果「位格」这名称,按其字义,在天主内仅仅表示本质,那么说:「天主有三位或三位格」,不仅安撫不了异端人士之詐偽,反而更给他们制造更大诬谤的机会。

因此,另有一些人说,在天主内,「位格」这名称同时表示本质也表示关系。其中一些人说,「位格」正面或直接(in recto)表示本质,侧面或间接(in obliquo)表示关系。因为「位格」依其自身(per se)是单一的,而「单一性」是属于本质的。所谓「依其自身」,隐含有侧面的关系;因为说「圣父依其自身存在」,意思好像是说,圣父因相对关系而与圣子有别。其中另一些人则反过来说,「位格」正面或直接表示关系,侧面或间接表示本质;因为在「位格」之定义内,「本性」是被置于间接地位(按:定义直接指出位格是实体或自立体,然后或进一步才说它是具有理性本性的)。这些人比较接近真理。

所以,为彰显这个问题,应该注意:有的东西被包括在较不普遍的名称之意义内,却不被包括在较更普遍的名称之意义内;因为「具有理性」被包括在「人」的意义内,却不被包括在「动物」的意义内。因此,寻问「动物」的意义,和寻问「是人的动物」的意义,并不相同。同样地,寻问「位格」这名称的一般意义,和寻问「天主的位格」的意义,也不相同。因为一般的「位格」表示具有理性本性的个别实体或自立体,如在第一节已说过的。而个别的自立体或个体,却是在本身内没有分割,而与他物有分割或分别者。是以,位格,无论是在什么本性内,都表示那在该本性中有分别者或特别者;例如在人的本性中,位格是指这些肉、这些骨頭,和这个灵魂,它们是使人成为个体或个体化的原素;它们虽然并不属于一般「位格」的意义,却属于「人之位格」的意义。而在天主内,除了藉起源之关系外,没有什么分别或区別,如在第二十八题第三节已经说过的。而在天主内,关系并非好像是依附于主体的依附体,而是天主的本质本身;因此,就如天主的本质自立存在,天主内的关系也是自立存在。所以,就像天主性是天主一样,天主的父性也就是天主圣父,而圣父是天主的一位格或一位。所以,天主之位格所表示的,是如同自立者的关系。也就是以自立体的方式或作为自立体来表示关系,而自立体是自立于天主之本性内的实体;虽然自立于天主之本性内者,与天主之本性并无分别。

準此,的确是这样:即「位格」这名称直接表示关系,间接表示本质;但不是把关系作为关系来看,而是以自立实体的方式来表示关系(或把关系作为实体来看)。同样地,「位格」这名称也直接表示本质,间接表示关系;这是着眼於本质与自立的实体相同;而在天主内,自立的实体或实体的自立因关系而有区别:如此则关系以关系的方式或作为关系,而间接或从侧面进入「位格」的意义。

据此,也可以说,在异端派人士起来之前,「位格」这名称之此一(指关系的)意义,并未被发掘或领会;因此,「位格」这名称当时只作为绝对名称来使用;不过,基于其本身意义的相应性,「位格」这名称后来也配合着表示相对的关系;也就是说,位格之表示相对的关系,不是像第一个主张所说的,仅出于人的用法,这也是来自其本身之意义。

释疑

  1. 说「位格」这名称是对(圣父)自己,而非对另一位(圣子),是因为位格之表示关系,不是以关系的方式或作为关系,而是以自立体方式或作为自立者,而自立体就是实体。奥斯定是据此而说:位格是指本质,这是基于在天主内本质与实体相同;因为在天主内,「是什么」(本质)和「藉以是或存在者」(实体)是没有分别的。

  2. 「什么」所问的,有时是定义所表示的(物之)本性,例如问:「人是什么?」答案是:「有理性、有可能死亡的动物」。不过,有时所问的是(具有本性的)基体或主体(suppositum),例如问:「什么游在水中?」答案是:「鱼」。如此,给问「三个什么者」的回答是:「三个位格或三位」。

  3. 在天主内,个别实体,即特别的或不可通传的实体之观念中,含有关系之观念,如正解已说过的。

  4. 较不普遍名称之不同意義,並不使较更普遍名称变成异义或多種不同意義。因为,马与驴虽各有自己特有的定义,但在「动物」这名称上,它们却是依单义或同一意义而为动物,因为动物之共同定义对二者都同样适用。因此,虽然在天主之位格的意义内含有关系,而在人或天使之位格的意义内却不包含关系,但不能因而结论说:「位格」这名称是多種不同意義的或异义的名稱。虽然这也不是说它是单义的名称;因为关于天主与受造物的称述,不可能有甚么是单义的或同一意义的,如第十三题第五节已证明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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