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题
论天主之位或位格
分为四节
(按:本题中有几个重要名词,关于它们的含义与相互关系,先简单予以解释和厘清,会有助于对本题各节内容的理解。这些名词是:
壹、substantia:拉丁名词来自动词 substare;而此一动词则是由前置词或介词 sub(在下面)和动词 stare(站立)所合成,意谓「站立在下面」。既是站立在下面,就是靠自己站立或自立,而不是寄存在他物之上。依此,substantia 是指那自立于下面者,可译为「自立体」。其次,是这自立于下面的自立体,在支撑着那些依附于自己的依附体 accidentia。相比之下,依附体虚浮不定,可有可无;而自立体却坚实存在,不可或缺,失去了自立体,与其相关之物也就不复存在。正因如此,唯有 substantia 才能真正代表或才是那与其相关之物。依这后面的两种观点,substantia 可译为「实体」和「本体」。此外,一般人也习惯用 substantia 来指「本质」(essentia);反过来说,essentia 一字,除指本质外,也含有「本体」的意义。所以,substantia 至少可有三种译名,前两种来自字义本身,第三种来自使用习惯;它们是:自立体,实体或本体,以及本质。至于在具体情形中应采取哪一种译名,须视上下文而定,不可始终胶执一种。
贰、subsistentia:拉丁名词,也像 substantia 一样,是由介词 sub(在下面)和动词 sistere(站立)合成。不过,此字的「在下面站立」是一种坚定的站立,兼有自持和自保之义,因而也用它来表示「排斥或抗拒他物」。此字的「自立」意义比较单纯而明显,于是在需要强调「自立」时,有些人就舍 substantia 而改用此字,以免造成误解。以其字义而言,此字也可译为「自立体」。但由于 substantia 已有此译名,则此字宜避用「体」字而译为「自立、自立性或自立物」。
参、suppositum:此一拉丁名称系由介词 sub(在下面)和动词 ponere(放置)合成,指那「被放置于下面作底或基础者」,有主体之义。它能是一物之本质或本性的主体,与 substantia 的「实体」意义相似;也能是一个自立性的主体,指一个或一位。一般说来,特别是讨论天主三位一体时,以后一意义为主,宜译之为主体或「基体」。
肆、persona:自立体或实体中,有的具有理性,例如:人;有的则没有理性,例如:无灵动物及其以下诸物。于是有理性的自立体或实体便获得一种特别命名,称为 persona(位或位格)——中文中「位」的尊称亦只用于有理性的动物,即人,而不用用于其他动物。
伍、hypostasis:此一希腊名词,无论在字的合成方面,或是在含义方面,都与拉丁的 substantia 相同。它也是由 hypo(在下面)和 stasis(站立)合成,也是指自立体或实体。按字义虽然如此,但习惯上多用它指具有理性的自立体或实体,即位或位格。所以,自立体、实体、基体、位格等都能成为它的译名,实际上它也多次与这些译名的相关拉丁名称互相换用。)
讨论完了有关出发和关系所应先知道的种种之后,现在必须进而讨论(天主三位的)位或位格(Personae;参看第二十七题引言。按:此字之第一字母,多玛斯多用大写,且为复数,实际是指天主三位)。首先,做绝对的讨论(三位本身),然后,做比较的讨论(第三十九题,与本质等做比较)。绝对地讨论天主的位或位格,应该首先做一般的讨论或总论,然后分别地讨论每一位或位格(第三十三题)。属于总论位格者,似有四点:第一,「位或位格」这个名称之意义;第二,天主之位或位格的数目(第三十题);第三,因位格之数目而引出或须面对的种种,如彼此的不同与相似等(第三十一题);第四,关于天主之位或位格的知识(第三十二题)。
关于第一点,可以提出四个问题:
一、论位或位格之定义。
二、论位格与本质、自立性,及基体或实体(hypostasis)之比较。
三、位格这个名称是否适用于天主。
四、位格在天主内有什么意义。
第一节 论位或位格之定义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波其武在《论二天性》(De duab. natur.)第三章给位或位格所下的定义,即「位格是具有理性(智性、灵性)本性的个别自立体或实体」,似乎是不相称的。因为:
个别或特殊物没有定义。而位格所表示的是一个特殊物。所以,不宜给位格下定义。
此外,在位格之定义内所用的「自立体或实体」(substantia),或是指第一实体,或是指第二实体。如果是指第一实体,则加「个别」是多余的,因为第一实体原本就是个别的实体。如果是指第二实体,则加的不对,而且所加者含有矛盾,因为第二实体是指(普遍的)种、类。所以,这个定义下的并不正确。
此外,意向或意念(intentio)名称不应进入事物之定义。如果有人说:「人是动物之一种」,那就不是正确的定义,因为「人」是一个实物的名称,而「种」却是一个意念名称。由于「位格」是一个实物的名称,因为表示某一具有理性本性的实体,所以「个或个别」这个意念名称,不宜被放进「位格」之定义内。
此外,如《物理学》卷二第一章所说,性或本性(natura)「在那些本然而不是偶然有本性的物内,是变动和静止之本源」。而在不可能有变动之物中,如在天主和天使内,都有位格。所以,在「位格」的定义中,不应置入「本性」,而应代之以「本质」。
此外,与身体分离了的灵魂,是具有理性本性的个别实体,然而却不是位格。所以,位格之上述定义并不正确。
反之 在《亚达纳修信经》(Quicumque)中却说:「一是圣父之位格,一是圣子之位格,一是圣神之位格。」
正解 我解答如下:虽然在一切(物)类里,都有普遍和特殊或个别;但自立体或实体这一类,却是以一种独特的方式有其「个」体或「个别的」体。因为自立体是藉自己而个体化或成为个别的,而依附体却是藉身为自立体的主体而成为个别的;因为所谓「这个」白,是就它存在于「这个主体」内的白而说的。因此,个别的自立体也宜于有异于其他名称的特别名称,即称之为「基体」(hypostasis)或「第一自立体」。
然而,那些具有理性的自立体,进而以一种更为独特和完美的方式,有自己的「特殊」和「个别」,这些自立体有自己行为的主权,不像其他物一样只是被动,而是自己主动;可是,行为是属于个别的个体的。因此,在众自立体之中,这些具有理性的特殊个体,也有一个独特的名称。这个名称就是「位格」。因此,在上述之位格的定义内置入「个别自立体」,这是用它来表示自立体之类中的特殊个体;又加入「具有理性本性」,则是为表示有理性之自立体中的特殊个体。
释疑
虽然不能给这一特殊物或那一特殊物下定义,但能给那属于特殊物之共同之理或本质者下定义;哲学家就是这样给第一实体下了定义(《范畴论》第三章)。波其武也是如此给位格下了定义。
依某些人之意见,位格之定义内的「实体」,是表示第一实体,亦即基体。然而「个别」也不是多余的,因为「基体」或「第一实体」之名称,排除「普遍」和「部分」之理或性质:因为并不说普遍的人是基体,也不说手是基体,手只是部分而已)。不过,藉加入「个别」,却也排除了位格之可被摄取性:因为基督内之人性不是位格,它是被一个更高贵的位格,即天主圣言所摄取。可是,更好应该说:「实体」是一般的说法,依此而分为第一实体和第二实体;而藉加入「个别」,把它导向于指第一实体。
因为我们对于实体性的区别没有认知,甚或也没有名称,所以有时不得不用依附体性的区别来代替它们,比如说:「火是一个单纯的、热的及干的物体」。因为固有的依附体是实体形式之效果,并表示这些形式。同样地,意念名称也可以用来界说事物或下定义,即用来代替那些没有名称的事物之名称。「个或个别」这个名称,就是如此被用在位格之定义内,来指定特殊实体应有的自立存在形态。
按哲学家在《形而上学》卷五第四章所说,性或本性这个名称,最初是用来指有生命之物的生或生育(生之谓性),即那称为诞生者。因为这种生育是出自内在的本源或根本,这个名称的用途遂被扩展来表示所有变动的内在本源。《物理学》卷二就是如此给性或本性下了定义。而且,由于这种本源是形式的或质料的,所以一般来说,质料和形式均称为性或本性。又因为任何一物的本质都是藉由形式来圆满完成,所以一般而言,任何一物之定义所表示的它的本质,亦称为性或本性。这里的「性或本性」就是如此解释。因此,波其武在《论二天性》第一章中又说:「性或本性,是使每一物成形(成为该物)的种差」;因为种差圆满完成定义,并取之于物的固有形式。所以,位格既是某一固定之类中的一个特殊个体,在位格的定义中,使用「性或本性」这一名称,比使用「本质」之名称,更为适当。因为「本质」(essentia)来自动词「是、有或存在」(esse)。
灵魂是「这一物种(或其本性)的一部分」;因此即使是分离存在,仍然保持(自己可与身体)结合的本性,所以不能称为个别自立体或实体,因为个别实体是第一基体或实体;就像手或人的任何一部分都不能如此称谓一样。所以,位格之定义以及名称,都不能适用于灵魂。
第二节 位格是否与实体、自立性及本质相同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位格(persona)与实体或基体(hypostasis)、自立性或自立(subsistentia)及本质(essentia)似乎相同。因为:
波其武在《论二天性》(De Duabus Naturis)第三章说:希腊人「用『实体或基体』这名称,来称呼具有理性本性的个别自立体或实体」,而「位格」名称也有此意义。所以,位格与实体或基体完全相同。
此外,我们说天主有「三位或三位格」(tres personae),同样地,我们也说有三个自立性或自立(tres subsistentiae)。除非位格与自立所表示的相同,就不会是这样。所以,位格与自立所表示的相同。
此外,波其武在《范畴论注释》(De Substantia)「论自立体」一章中说:与拉丁文的 essentia(本质)完全相同的希腊文 ousia,意指由质料和形式结合而成的组合体。而由质料和形式所结合而成的组合体,就是个别自立体(substantia),而此个别自立体也称为实体(hypostasis)和位格。所以,上面所提的这些名称,所指似乎相同。
反之
波其武在《论二天性》第三章却说:「类与种仅自立存在(动词的 subsistere);而个体却不仅自立存在,而且也站在下方(动词的 substare)作支撑者或主体。」可是,(名词)「自立性或自立」来自(动词)「自立存在」,正如(名词)自立体或实体来自(动词)「站在下方作支撑者」。所以,既然实体或位格与类或种并不相合,那么实体或位格也就与自立或自立性(subsistentia)不是相同的了。
此外,波其武在《范畴论注释》中说:实体或基体(hypostasis)指称质料,而希腊文 ousiosis 即自立性或自立(subsistentia),则指称形式。可是,形式和质料都不能称为位格(persona)。所以,位格与上述种种都不相同。
正解
我解答如下:按哲学家在《形而上学》卷五第八章所说,substantia 一字有两种说法。
本质义:指定义所表示的物之「是什么」(quidditas rei),我们据此而说:「定义表示物之 substantia」。具有这种意义的 substantia,希腊人称之为 ousia,而我们(拉丁人)可以称之为 essentia(本质)。
主体义:指「在 substantia 这一类中那自立于下面的主体(subjectum)或基体(suppositum)」。这种主或基体,可按一般的说法,并用表示意念或概念的名称来命名;如此则可称为「基体」(suppositum)。此外,实际也用三个表示物或实物的名称来命名,它们是:
具有某自然本性之物(res naturae)
自立物或自立性(subsistentia)
实体或基体(hypostasis)
这三种名称是按第二种说法的 substantia 的三种不同讨论观点:
自立性(subsistentia):就其本然或自立存在而非存在于他物内而言。
自然本性之物(res naturae):就其支撑某种物之共性而言。
实体或基体(hypostasis):就其支撑依附体而言。
这三个名称在整个 substantia 之类内所共同表示的,也就是「位格」(persona)这个名称在具有理性之 substantia 一类内所表示的(即三个名称所表示的不变,只须把一般所说的 substantia 范围缩小为具有理性之 substantia 范围)。
释疑
依希腊人的用法,hypostasis 这个名称,依其本义是指任何个别自立体或实体;但在说话的习惯上,却用以指真正具有理性本性的自立体或实体,这是由于理性本性的卓越。
正如我们以复数的方式,说在天主内有「三位或三位格」(tres personae)和「三个自立性或自立」(tres subsistentiae);同样,希腊人则说天主内有三个 hypostases。可是,「自立体」(substantia)这个名称,虽然其本义原与 hypostasis 相吻合,但在我们这里却变成具有多义,因为它有时表示本质(essentia),有时却表示 hypostasis;所以,为了不造成误解的机会,大家遂宁愿用 subsistentia 来翻译 hypostasis,而不愿用 substantia。
本质(essentia)原本是那定义所表示者。而定义包括物种之原素(principia speciei),却不包括个体之原素(principia individualia)。因此,在由质料和形式所组合而成之物内,本质既不是仅指形式,亦不是仅指质料,而是指那由作为物种之原素的质料和共同形式所组合而成者。不过,由这个质料和这个形式所组合而成者,却有实体(hypostasis)和位格(persona)之理或性质;因为灵魂、肉体和骨头固是属人之理或本质,但「这个灵魂、这个肉体和这块骨头」,却是属于「这个人」的。因此,「实体」(hypostasis,支撑依附体之主体)和「位格」(persona),是在本质之理或性质之上又加上了个体原素;而且在由质料和形式所组合而成之物内,也不同本质,如前面第三题第三节讨论天主之单纯性时已说过的。
(答反之1.)波其武说类与种自立存在(subsistere),是说自立存在属于某些个体,这是因为它们被涵盖在属于自立体或实体范畴(praedicamentum substantiae)中的类和种之下;而不是说类和种本身自立存在,除非是依照柏拉图的意见,后者主张众物之物种(或共性,species)脱离个体而独立存在(参看:《费多篇》第二八及第二九章)。至于把「站在下方作支撑者或主体」(substare)归于相同的个体,是针对与依附体的关系而说的,而依附体并不属于(物之)类和种的范畴。
(答反之2.)由质料和形式所组合而成之物,其支撑依附体之主体,是基于质料之特性。因此,波其武在《论天主圣三》第二章说:「单纯的(无质料的)形式不可能作主体。」不过,那本然自立存在者,其自立存在却是基于其形式之特性,这形式不是外加于自立存在之物的,而是把现实的存在赋予质料,使个体因而能够自立存在。因此,波其武把实体(hypostasis)归于质料,而把 ousiosis 或自立性(subsistentia)归于形式,因为质料是在下方发挥支撑作用(substare)的根本,而形式是自立存在(subsistere)的根本。
第三节 「位格」这名称是否适用于天主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位格」这名称似乎不适用于天主。因为:
狄奥尼修在《神名论》开始第一章说:「对于超实体的隐密的天主性,除了圣经上由天主所明确表示给我们者外,完全不可胆敢再说甚么或再想甚么。」可是,圣经中不拘是新约或旧约,都没有告诉我们「位格」这名称。所以,不可把「位格」这名称用于天主。
此外,波其武在《论二天性》第五章说:「位格这名称,似乎是由戏剧中代表人物之面具演变而来;因为位格一字(persona)系来自『高喊』(personare),因为经过面具之洞孔发声必须提高声音。而希腊人称这些面具为prosopa,因为这些面具是放在脸上和双目之前,把面目遮盖起来。」但这除非是按喻义,并不适合天主。所以,除非是按喻义的说法,「位格」这名称是不能用以称述天主的。
此外,凡是位格都是实体或基体(hypostasis)。而「实体或基体」这名称似乎并不适用于天主,因为按波其武(在同处)所说,实体或基体是指那在依附体之下者,而在天主内却没有依附体。而且热罗尼莫也说:「在『实体或基体』这名称内,有毒药隐藏在蜂蜜之下。」(《致达玛苏书》,书信第十五篇)所以,不应该用「位格」这名称来称述天主。
此外,对于任何一物,如果除去了定义,也就除去了被定义者或定义的内容。而前面第一节给位格所下的定义,似乎并不适用于天主。这是因为「理性」所有的认知,是经推理而得的认知,而这样的认知并不适合天主,如第十四题第七节已证明过的;如此则不能说天主有理性本性。此外也是因为不能说天主是「个别的自立体或实体」,因为个体化之原理或本源是质料,而天主却是非质料的;而且天主也不是在下面支撑着依附体,所以也不能称为实体。所以,不应该把「位格」这名称加给天主。
反之
在《亚达纳修信经》(Quicumque)中却说:「一是圣父之位格,一是圣子之位格,一是圣神之位格。」
正解
我解答如下:位格所表示的,是那在(物之)自然本性中最完美者,即那在理性本性中自立存在者。因此,既然凡是属于完美性之一切,都应该归于天主,因为祂的本质本身含有一切完美性;那么,用位格这名称来称述天主是合理的。不过,不是按用以称述受造物的相同方式,而是按更卓越的方式;就像把其他我们给受造物起的名字归於天主时一样,如第十三题第三节讨论天主的名称时已经证明过的。
释疑
虽然在新约和旧约圣经中,没有甚么地方用「位格」这名称来称述天主;不过,圣经中有许多地方却用这名称所表示者来论述天主,即天主是至为本然(因本质)而存在者,以及有最完美的智性。如果我们只应该用圣经所传授的字词来称述天主,那么除了用新约旧约圣经所原用的语文之外,就绝对不能用其他语文谈论天主了。可是,与异端人辩论的需要,迫使我们不得不找一些表达古老信德的新名称。这种求新作法既与圣经的原意并无不合,不是凡俗的,是以并不需要躲避;而宗徒在《弟茂德前书》第六章20节所劝教的,却是「要躲避凡俗的空谈」。
虽然persona这名称,就其字源(指面具)方面来说,不适合天主,但就其字义方面来说,却非常适合天主。因为戏剧中所表演的都是一些名人故事,persona这名称是用来表示有地位之人的。因此,在教会内任高职者,便被习称为personae。因此,有人把persona定义为:「在地位方面有特殊性质之实体(hypostasis)」。由于在理性本性中自立存在属于崇高地位,所以凡是具有理性本性之个体,便都称为persona(位或位格),如在第一节内已说过的。而天主之本性或天主性之地位,远超过任何地位,所以persona(位或位格)这名称最适合天主。
「实体或基体」(hypostasis)这名称,按其字源方面而言,固然不适合天主,因为天主不是立于依附体之下或支撑它们;然而就其用来表示独立存在之物的字义方面而言,却适合天主。至于热罗尼莫说,在这名称下隐藏有毒药,是因为在拉丁人完全了解这名称的意义之前,异端人会利用这名称欺骗纯朴的人,误导他们承认(在天主内)有多本质(essentia),就像他们承认有多基体或位格(hypostasis)一样。因此,与希腊文hypostasis相当的(拉丁文)substantia名称,在我们(拉丁人)这里,也普遍用以指本质(essentia)。
至于天主可以被称述为「具有理性本性」,不是根据理性含有推理,乃是根据一般的理智本性或智性。「个别或个体」之适合天主,不是就质料是个体化之原理或本源而言,而是仅着眼於其所含之不可通传或共享性。而「实体或自立体」之适合天主,是依其表示自立存在之意义。不过,曾有人说,波其武给「位格」所下之上述定义,不是我们所说在天主内之位格的定义。因此,维克多之李查(Richardus de S. Victore)意欲改正这定义,并说:所说得在天主内的位格,是「天主之本性或天主性之不可通传或共享的存在」。
第四节 位格在天主内是否指关系
(按:在这有形世界里,只有人具有理性本性,是位或位格。每一个人或每一位格各有自己的实体。在人来说,常是一位一体或一体一位,而同一位格与自己没有实在关系。所以在人内,「位格」只指实体,而不指关系。可是在天主内,却是一体三位,而三位之间有实在关系。所以在天主内,「位格」能是指关系。不过,这关系是自立于与天主之本质相同的天主之本性或实体内。所以,「位格」除直接指关系外,也间接指本性、实体或本质。反过来说,「位格」也可以直接指天主的本质或本性、本體;但由於天主是一体三位,所以也间接指三位之间的关系。)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位格」这名称,在天主内,似乎不是指关系,而是指实体或本体(substantia)。因为:
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七第六章说:「几时我们说圣父的位格,无非就是说圣父的实体(substantia);圣父之称为位格,是对祂自己来说,不是对圣子。」
此外,「什么」是针对本质的问词。可是,如奥斯定在同处(第四章)所说,当我们说:「在天上作证的有三个,即圣父、圣言和圣神」时,如果问:「三个什么?」答案是:「三个位格或三位」。所以,「位格」这名称所表示的是本质。
此外,按哲学家在《形而上学》卷四第七章所说,用名称所表示者,就是其定义。而位格之定义为「具有理性本性的个别实体」,如第一节已说过的。所以,「位格」这名称所表示的是实体。
此外,在人與天使方面,位格所表示的不是关系,而是一种绝对者(不涉及他物者)。所以,如果位格在天主内所表示的是关系,那么这个名称便是依不同的意义、用于天主和人與天使了。
反之
波其武在《论天主圣三》第六章却说:「凡是属于位格的名称,都是表示关系的。」然而没有任何别的名称,比「位格」这名称更属于位格。所以,「位格」这名称指的是关系。
正解
我解答如下:关于在天主内的「位格」这名称的意义,所遇到的困难是:用这名称所指称的有三,是复数,它既缺乏那些表示本质之名称的性质,也不是针对别的物而说的,像那些表示关系的名称一样。因此,有些人认为:「位格」这名称,按其字义,在天主内原本直接表示本质,就像「天主」这名称和「具有智慧者」这名称一样;不过,为了应付异端派人士的抗辩或异议,基于大公会议之命令,这名称在解释上做了某种适应,即也可用以表示相对的关系,特别是用复数时,或另加用区分形容词时,如几时我们说:「三位或三位格」或说:「圣父是一位,圣子另是一位」等。但用单数时,则可用这名称兼指绝对的(不涉及他物的)或相对的(针对他物的)。不过,这种解说似乎并不充足。因为,如果「位格」这名称,按其字义,在天主内仅仅表示本质,那么说:「天主有三位或三位格」,不仅安撫不了异端人士之詐偽,反而更给他们制造更大诬谤的机会。
因此,另有一些人说,在天主内,「位格」这名称同时表示本质也表示关系。其中一些人说,「位格」正面或直接(in recto)表示本质,侧面或间接(in obliquo)表示关系。因为「位格」依其自身(per se)是单一的,而「单一性」是属于本质的。所谓「依其自身」,隐含有侧面的关系;因为说「圣父依其自身存在」,意思好像是说,圣父因相对关系而与圣子有别。其中另一些人则反过来说,「位格」正面或直接表示关系,侧面或间接表示本质;因为在「位格」之定义内,「本性」是被置于间接地位(按:定义直接指出位格是实体或自立体,然后或进一步才说它是具有理性本性的)。这些人比较接近真理。
所以,为彰显这个问题,应该注意:有的东西被包括在较不普遍的名称之意义内,却不被包括在较更普遍的名称之意义内;因为「具有理性」被包括在「人」的意义内,却不被包括在「动物」的意义内。因此,寻问「动物」的意义,和寻问「是人的动物」的意义,并不相同。同样地,寻问「位格」这名称的一般意义,和寻问「天主的位格」的意义,也不相同。因为一般的「位格」表示具有理性本性的个别实体或自立体,如在第一节已说过的。而个别的自立体或个体,却是在本身内没有分割,而与他物有分割或分别者。是以,位格,无论是在什么本性内,都表示那在该本性中有分别者或特别者;例如在人的本性中,位格是指这些肉、这些骨頭,和这个灵魂,它们是使人成为个体或个体化的原素;它们虽然并不属于一般「位格」的意义,却属于「人之位格」的意义。而在天主内,除了藉起源之关系外,没有什么分别或区別,如在第二十八题第三节已经说过的。而在天主内,关系并非好像是依附于主体的依附体,而是天主的本质本身;因此,就如天主的本质自立存在,天主内的关系也是自立存在。所以,就像天主性是天主一样,天主的父性也就是天主圣父,而圣父是天主的一位格或一位。所以,天主之位格所表示的,是如同自立者的关系。也就是以自立体的方式或作为自立体来表示关系,而自立体是自立于天主之本性内的实体;虽然自立于天主之本性内者,与天主之本性并无分别。
準此,的确是这样:即「位格」这名称直接表示关系,间接表示本质;但不是把关系作为关系来看,而是以自立实体的方式来表示关系(或把关系作为实体来看)。同样地,「位格」这名称也直接表示本质,间接表示关系;这是着眼於本质与自立的实体相同;而在天主内,自立的实体或实体的自立因关系而有区别:如此则关系以关系的方式或作为关系,而间接或从侧面进入「位格」的意义。
据此,也可以说,在异端派人士起来之前,「位格」这名称之此一(指关系的)意义,并未被发掘或领会;因此,「位格」这名称当时只作为绝对名称来使用;不过,基于其本身意义的相应性,「位格」这名称后来也配合着表示相对的关系;也就是说,位格之表示相对的关系,不是像第一个主张所说的,仅出于人的用法,这也是来自其本身之意义。
释疑
说「位格」这名称是对(圣父)自己,而非对另一位(圣子),是因为位格之表示关系,不是以关系的方式或作为关系,而是以自立体方式或作为自立者,而自立体就是实体。奥斯定是据此而说:位格是指本质,这是基于在天主内本质与实体相同;因为在天主内,「是什么」(本质)和「藉以是或存在者」(实体)是没有分别的。
「什么」所问的,有时是定义所表示的(物之)本性,例如问:「人是什么?」答案是:「有理性、有可能死亡的动物」。不过,有时所问的是(具有本性的)基体或主体(suppositum),例如问:「什么游在水中?」答案是:「鱼」。如此,给问「三个什么者」的回答是:「三个位格或三位」。
在天主内,个别实体,即特别的或不可通传的实体之观念中,含有关系之观念,如正解已说过的。
较不普遍名称之不同意義,並不使较更普遍名称变成异义或多種不同意義。因为,马与驴虽各有自己特有的定义,但在「动物」这名称上,它们却是依单义或同一意义而为动物,因为动物之共同定义对二者都同样适用。因此,虽然在天主之位格的意义内含有关系,而在人或天使之位格的意义内却不包含关系,但不能因而结论说:「位格」这名称是多種不同意義的或异义的名稱。虽然这也不是说它是单义的名称;因为关于天主与受造物的称述,不可能有甚么是单义的或同一意义的,如第十三题第五节已证明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