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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学大全第一册:论天主三位一体(圣多玛斯·阿奎那 著)列表
·《神学大全》中文版编辑说明
·第一册 论天主一体三位 目录
·第一册 论天主三位一体 前言
·第一题 论圣道的性质和范围
·第二题 论天主是否存在
·第三题 论天主的单纯性
·​第四题 论天主的完美
·第五题 概论善
·第六题 论天主之善或善性
·第七题 论天主的无限性
·第八题 论天主临在于万物内
·第九题 论天主的不变性
·第十题 论天主的永恒性
·第十一题 论天主的唯一性
·第十二题 论我们怎样认知天主
·第十三题 论天主的名称
·第十四题 论天主的知识
·第十五题 论理念
·第十七题 论虚假
·第十八题 论天主的生命
·第十九题 论天主的意志
·第二十题 论天主之爱
·第二十一题 论天主的正义和仁慈
「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你弃掉知识,我也必弃掉你,使你不再给我作祭司。」
第九题 论天主的不变性
第九题 论天主的不变性
浏览次数:15 更新时间:2025-6-2
 
 

第九题 论天主的不变性

一分为二节
随后要讨论的,是天主的不变性,以及随不变性而来的永恒性。

关于不变性(immutabilitas),可以提出两个问题:
一、天主是不是完全不变的。
二、不变性是不是天主独有的。

第一节 天主是不是完全不变的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天主似乎不是完全不变的(按:拉丁文mutare变,和movere动,兼有中文的变化、变动、推动、变更或改变等意义)。因为:

  1. 凡是自己推动自己的,在某种意义下都是可变(动)的。可是,如奥斯定在《创世纪字义新探》卷八第二十章所说的:「创造之神之推动自己,既不是因时,亦不是因地。」所以,天主在某种意义下是可变(动)的。

  2. 此外,《智慧篇》第七章24节说,智慧「比一切可移动者更为易动」。而天主就是智慧本身。所以,天主是可变动的。

  3. 此外,接近与远离,都是表示变动的。可是论及天主,圣经上却有这类的说法,例如:《雅各伯书》第四章8节说:「你们要亲近天主,天主就必亲近你们。」所以,天主是可变动的。

反之 《玛拉基亚》第三章6节却说:「我是上主,绝不改变。」

正解 我解答如下:从前面所说的,就已表示出天主是完全不变的。

  1. 因为前面已经证明过了,有一个为首的或第一个存在者,我们称之为天主(第二题第三节),而这个第一个存在者应该是纯现实,没有任何潜能的掺杂,因为绝对或全面地来说,潜能是在现实之后的(第三题第一节)。而凡是有任何改变者,就都是在某方面处于潜能中。因此可见,天主不可能有任何改变。

  2. 凡是有改变者,他的一部分存留下来,一部分有变动,例如一个由白色变为黑色者,其本体或自立体仍维持不变。因此,在一切有改变者内都可注意到有某种的组合。可是,前面第三题第七节已经证明过了,在天主内绝无任何组合,祂是完全单纯的。所以,很明显地,天主不可能有变动。

  3. 凡是有变动者,都因自己的变动而获得一点(新的)什么,并前进至自己原先未曾抵达的境地。可是,天主由于是无限的,在自己内包含着属于整个「有或存在」的圆满无缺的完美(第七题第一节),所以不可能获得(新的)什么,也不可能扩展自己到原先未曾抵达的境地。所以,祂不适于有任何变动。因此,有些古人为真理所迫,不得不承认第一个根源是不能变动的或不变的。

释疑

  1. 奥斯定在那里的谈话,是根据柏拉图的说法,即把一切活动或动作(operatio)也称为动(motus),从而说第一推动者自己推动自己;因为依此说法,连理解、愿意和爱也都称为动。由于天主理解自己和爱自己,因此他们说天主自己推动自己。他们并不是以变动和改变指存在于潜能状态者的变动和改变,像我们现在关于变动和改变所说的一样。

  2. 说智慧更为易动,那是比喻的说法,其意义是说智慧把自己的肖像一直扩散到万物的最基本的底层中。因为没有任何东西不是以某种仿效来自天主的智慧,有如是来自第一形成和形式根源,就像艺术作品是来自艺术家的智慧一样。由于对天主智慧的仿效或肖似,是由分受这种肖似较多的最高级东西出发,逐步地到达分享这种肖似较少的低层东西,所以就称之为天主的智慧下贯到万物的进展和推动;就如我们说太阳一直伸展到地球,是指的它的光线达到地球一样。狄奥尼修在《上天(天使)阶级论》第一章就曾这样解释说:「天主的每一显示,都是由光明之父的推动开始,而到达我们。」

  3. 圣经上有关于天主的这种说法,是隐喻的说法。因为,正如说太阳进入或离开房屋,是指太阳的光线达到房屋;同样地,说天主接近我们或离开我们,是指我们感受到或失去天主仁善的影响。

                                    第二节 不变性是不是天主独有的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不变性似乎不是天主独有的。因为:

  1. 哲学家在《形上学》卷二第二章说,凡是有变动者,在其内都有质料。可是,依某些人的意见,有些受造的实体或自立体,如天使和灵魂,却没有质料。所以,不变或没有变动,并不是天主独有的。

  2. 此外,凡是有所变动者,都是为了某一个目的而变动;所以,凡是已经达到了最终目的的,就不再有变动了。可是,有些受造物,如天堂的众真福(天使和圣人),已经达到了最终目的。所以,有些受造物也是不变的或不再变动的。

  3. 此外,凡是可变的,也都是可变换或变更的。而形式却是不可变换的,因为吉尔波(Gilbertus Porretanus,约1070-1154年)的《论六原理》(Sex principiorum)第一章中说:「形式系由单纯的和不可变换的本质所构成。」所以,不可变性或不变性,不是天主独有的。

反之 奥斯定在《论善之性质》第一章说:「只有天主是不变的;祂所造的一切,由于是来自虚无,都是可变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只有天主是绝对或完全不变的;所有的受造物都是在某方面可变的。因为应该知道,说某一个东西是可变的,能有两种意义:一种是说,藉东西本身的能力;另一种是说,藉其他东西的能力。所有的受造物,在其存在之前,都不可能藉受造的能力而获得存在,因为没有任何受造的东西是永恒的;他们的存在只有藉天主的能力才是可能的,因为天主能够产生他们的存在或赋予他们存在。正如赋予万物存在,系于天主的意志;同样,维持或保存万物的存在,也系于天主的意志,因为保存他们的存在,无非就是继续不断地给予他们存在;所以,如果天主撤消对他们的行动,一切就都会回归虚无或无有,如奥斯定在《创世纪字义新探》卷四第十二章所说明的。所以,正如万物在自己存在之前,造物主有能力使他们存在;同样,万物既存在之后,造物主也有能力使他们不再存在。因此,他们是藉在另一物内的能力,即藉在天主内的能力,是可变的,因为他们是在天主的主动下,能够自「无有或不存在」变为「有或存在」,也能够由「有或存在」变为「无有或不存在」。

可是,如果说一物是藉本身的能力而为可变的,那么所有的受造物仍然是在某方面可变的。因为在受造物中有两种能力,即主动能力和被动或承受能力。我所说的被动或承受能力,是指一物在存在或在追求目的之活动方面据以获得自己的成就或完美的能力。如果根据针对存在的(承受)能力来看物的可变性,如此则不是在所有的受造物内都有可变性,只有在这样的受造物内才有,即如果在他们内那可能存在的,也可能与某种不存在并存或不相冲突。因此,在下级的形体物内有可变性,无论是在本体或自立体的存在方面,因为他们的质料能够与丧失或没有他们的本体或自立体形式并存;或者是在依附体的存在方面,如果主体能够与丧失或没有相关依附体并存;例如「人」这个主体,能够与「不是白色的」并存(可以不是白色的),所以能够由白色的变为非白色的。不过,如果一个依附体是由主体的本质原理或原素而来的,那么主体就不能与「丧失或没有这依附体」并存(就不能没有它);因此主体在这一依附体方面就不能改变,就如(白)雪不可能变为黑色的。在天体内,质料不容许缺少形式,因为形式完成质料的全部潜能;所以,天体在本体或自立体的存在方面是不变的,而只有在地方或空间方面是可变的,因为主体能够是不在这个地方或那个地方。至于没有形体的自立体,因为本身是自立的形式,而自立的形式与自己之存在的关系,就如潜能与现实的关系一样,所以不能丧失或没有这种现实,因为(一物做为该物的)存在,是随形式而来的,而且除非是因为失掉形式,任何物都不会自毁或消灭。因此,在形式本身内,没有变为不存在的能力或潜能;所以这种自立体在存在方面是不变的和不会变更的。这就是狄奥尼修在《神名论》第四章所说的:「受造的理智实体或自立体,没有生育,也没有任何改变,一如那些没有形体者和没有质料者。」但在他们内,仍有两种可变性。一种是针对他们追求目的的能力或潜能,如此则在他们内有弃善而选择恶的变动或可变性,如大马士革的若望《论正统信仰》卷二第三章所说的。另一种是针对地方,即他们能够用自己有限的能力达到他们前所未达到的地方:而论及天主却不能如此说,因为天主以自己的无限能力充满所有的地方,如第八题第二节已经讲过的。

所以,凡是受造物都有变动的潜能,或者是在自立体的存在方面,如会腐朽的形体物;或者只是在地方或方位方面,如天体;或者是在与目的关系上和针对不同对象而使用自己的能力上,如天使。所有的受造物,都普遍而一律地藉创造者的能力而是可变的,因为他们

因为他们.....继续排完

的存在与不存在,都完全操在创造者的能力中。因此,天主既然在任何上述方面都是不变的,所以,绝对或完全不变,是天主所独有的。

释疑

  1. 此一质疑的出发点,是在自立体或依附体存在方面的可变之物,因为哲学家们所讨论的是这种变动。

  2. 善的天使,在其根据本性的存在方面的不变性之外,还有来自天主之能力在选择方面的不变性;可是,在地方或方位方面,他们仍是可变的。

  3. 形式之所以说是不可改变的,是因为它们不可能是改变的主体;可是,它们也并非与改变全无关连,因为(它们的)主体是根据它们而有改变或不一样。因此,很明显地,就形式存在而言,它们是如此改变或不一样,因为它们之所以称为存在者,不是因为它们好像是存在的主体,而是因为有物因它们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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