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题 论天主的正义和仁慈
一分为四节
继讨论了天主的爱之后,现在应进行讨论天主的正义(iustitia)和仁慈(misericordia,参看第二十题引言)。
关于这一点,可以提出四个问题:
一、在天主内是否有正义。
二、天主的正义是否可称为真理。
三、在天主内是否有仁慈。
四、是否在天主的一切作为或事工内,都有正义和仁慈。
第一节 在天主内是否有正义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在天主内似乎没有正义。因为:
正义(义德)与节制(宜的意)相对分(属同一分类)。而在天主内没有节制。所以,也没有正义。
此外,凡是随自己意志的意愿而施行一切者,便不是按正义行事。而如宗徒在《厄弗所书》第一章11节所说,天主却是“是按照自己旨意的计划施行万事”。所以,不应把正义归于天主。
此外,正义的行动是归还所欠者(debitum,一物所应有者或所应做者)。而天主对任何物都不是欠债者。所以,正义不适用于天主。
此外,凡是在天主内的,也就是天主的本质。而正义却并非如此;因为波其武在《论七天创造工程》中说:“善是关于本质的,而正义却是关于行动的。”所以,正义不适用于天主。
反之 《圣咏》第十一篇8节却说:“上主是正义的,祂酷爱公正。”
正解 我解答如下:正义有两种。一种是在于相互的给与受,比如像买卖之类的交往与交易。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五第四章称之为交换正义或交易或交往的规则。这种正义不适用于天主;因为如宗徒在《罗马书》第十一章35节所说,“有谁曾先施恩于祂,而望祂还报呢?”
另一种正义则在于分配,亦称为分配正义,一位治理者或管理者是依这种正义,把每个人按自己的地位应得的,分施给他。正如一个家庭或任何一个被治理之团体的井然有序,显示那治理者有这种正义;同样,自然界及意志界所呈现之次序,也显示出天主的正义。因此,狄奥尼修在《神名论》第八章说:“由此应看到天主的真正正义,即祂依照每一个存在物的地位,把每一物所应得的,分施给他;并依每一物所特有的次序及能力,保存他的自然天性或物性。”
释疑
道德涵养性德性中,有些是针对情的,例如:节制或节德是针对欲乐的,勇敢或勇德是针对畏惧与大膽的,温和是针对忿怒的。这样的德性,除非是比喻的说法,是不能归于天主的,因为如前面第二十题第一节释疑1.所说,在天主内是没有情的;而且在天主内也没有感觉嗜欲,而如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三第十章所说,这些德行正是以感觉嗜欲作为自己的主体。但有些道德涵养性德行却是有关行事的,例如:给与受;像正义、大方、慷慨等即是,这些德行也不是在感觉部分,而是在意志部分。是以,没有什么理由反对把这样的德行归于天主;但这不是针对(人之)社会政治方面的行为,而是针对那些相宜于天主的行为。因为如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十第八章所说,赞美天主有社会政治方面的德行,将会贻笑大方。
既然意志的对象是理解或领悟到的善,那么,天主不可能愿欲任何不是祂的智慧所认知和规划之物。这规划就好像是正义的法律,天主的意志是依这法律而是正直的及合乎正义的。所以,天主依自己的意志施行,就是依正义施行;正如我们依法律行事,就是依正义行事。不过,我们是依某一上级的法律行事;而天主却是祂自己的法律。
所欠于每一物者或每一物所应有者,就是那原属于他者。而那所谓原属于一物者,就是那以他为指归者或为他所设者;例如奴仆原是属于主人的,反过来说则不可以;因为自由者,就是那为了自己的缘故而存在者(亚里士多德,《Proslogion》第十章。按:可参照儒家“义者、宜也”的说法。又肯定在天主内有正义,说天主有所欠或有所应做,不是说天主从受造物接受了什么,欠受造物的债,是欠债者;因为自正解所说,“有谁曾先施恩于祂,而望祂还报呢?”而是说天主忠于自己的智慧和意志所订的、让万物分有自己之美善的创造计划和工程,不会出尔反尔,有损自己的尊位,就像《弟茂德后书》第二章13节所说的,天主“是忠信的,祂不能否认自己”。)
虽然,正义是关于行动的,但并不因此就排除正义亦是天主的本质;因为那属于事物之本质者,亦可能是行动之本原。而善并不常是关于行动的——因为一物之称为是善的,不仅是根据其行动,而且亦是根据它在本质上的完美。因此,同处亦说,善之与正义,就如普遍者之与特殊者。
第二节 天主的正义是否就是真理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天主的正义似乎不就是真理。因为:
正义在于意志,因为如安瑟尔谟所说,正义是"意志的正直"(《论真理》第十二章)。而按哲学家在《形而上学》卷六第四章和《伦理学》卷六第二章所说,真理却在于理智。所以,正义不属于真理。
此外,依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四第七章所说,真理(veritas,真实、真诚)是一种与正义有别的德性。所以,真理不属于正义的范围。
反之 《圣咏》第八十五篇11节却说:"仁慈与真理(真实、真诚)彼此相逢",而这里的"真理"就是代替正义。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前面第十六题第一节已说过的,真理在于理智与事物二者之间的相等或相符。一个作为事物之原因的理智,其与事物之关系,有如是事物的规范和标准;然而,一个由事物获得知识的理智,其与事物之关系却恰相反。所以,如果事物是理智的标准或规范,那么,真理即在于理智与事物相等或相符,像在我们就是如此;因为,我们的意见或说话之是真是假,即在于事物本身之实际如是与不如是。然而,如果理智是事物的规范或标准,真理则在于事物之与理智相等或相符,比如:一个艺术家的创作如果符合艺术标准,就说他创作真的艺术品。正义行为与其所符合之法律的关系,就如艺术品与艺术标准的关系一样。天主的正义在万物中建立了符合自己智慧之理或计划的秩序,而祂的智慧就是祂的法律,所以称这正义为真理,是很适当的。如此,连在我们内也可以说有"正义的真理"。
释疑
就其为充作规范的法律而言,正义在于理性或理智;但就其命令依照法律治事而言,则在于意志。
哲学家在那里所说的真理,是指使一个人在言行方面表现他实际是怎样的德性(真实、真诚)。因此,它在于表现之符号或表记与其所表现者相符;而不在于效果与原因和规范相符,如同关于正义的真理所说的那样。
第三节 是否宜把仁慈归于天主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不宜把仁慈(misericordia,慈悲、怜悯)归于天主。因为:
如大马士革的若望所说,仁慈是哀愁或悲伤之一种(《论正统信仰》卷二第十四章)。而在天主内没有哀愁或悲伤。所以,在天主内也没有仁慈。
此外,仁慈是对正义的松弛。而天主不可能忽略属于自己正义的事物。因为《弟茂德后书》第二章13节说:"如果我们不忠信,祂仍然是忠信的,因为祂不能否认自己";而如该处的同注(圣经夹注)所说:如果祂否认自己所言,那就是否认自己了。所以,不宜把仁慈归于天主。
反之 《圣咏》第一百零三篇8节却说:"上主实在是慈悲为怀的和仁慈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最应该把仁慈或慈悲归于天主,但这由效果方面来看,而不是从情的感受方面来看。为明示此点,应该说一个人仁慈或慈悲,就是说他好像有一颗慈悲的心,即是因为他为了别人的不幸或困苦而感悲伤,好像是自己的不幸或困苦一样。而且因此采取行动以解除别人的困苦,如同解除自己的困苦一样;而这就是仁慈或慈悲的效果。所以,为了别人之困苦而悲伤,这一点不应归于天主;但至于解除别人的困苦,这一点却最应该归于天主,如果我们把困苦懂作任何不足或短缺。而不足或短缺的解除,需要靠美善或仁善的充实来完成;而美善或仁善的第一来源即是天主,这在前面第六题第四节已证明过了。
不过,也要知道,把成全或完美分施给万物,固然兼属于天主的美善或仁善、天主的正义、天主的慷慨大方,以及天主的仁慈或慈悲;但各自所根据的理或观点却并不相同。如先前第六题第四节已证明过的,分施完美,绝对地讲,属于仁善。然而,从天主按照万物各自的相称比例或应得而把完美分施给他们来看,如在第一节所说的,这属于正义。而依天主之分施完美给万物,并非为了自己的好处,而是出于自己的仁善而言,这属于慷慨大方。天主给予万物之完美,排除了一切不足或短缺,从这一方面来看,则属于仁慈或慈悲。
释疑
这一质疑,是从仁慈或慈悲作为情的感受出发。
天主行事慈悲,不是藉违反正义的行事,而是藉超越正义的行事。比如:有人欠另一人一百元,却自动给予二百元,他这样做并不违反正义,而是大方和慈悲的行为。一个人宽恕别人对他的侵犯,也是一样。因为宽恕也可以说是给予或施惠(donare)。因此,宗徒在《厄弗所书》第四章32节就称宽恕(remissio)为给予或施惠(donatio),他说:"你们要互相宽恕(donare,施惠),如同基督宽恕了你们(曾给你们施惠)。"由此可知,仁慈或慈悲并不取消正义,而是正义的一种满全。因此,《雅各伯书》第二章13节说:"仁慈或怜悯必得胜(superexaltare,提升、高举)审判。"
第四节 是否在天主的一切作为或事工内,都有仁慈和正义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不是在天主的一切作为或事工内,都有仁慈和正义。因为:
有些天主的作为或事工,归于仁慈,比如使罪人成义;而有些则归于正义,比如惩处恶人。因此,《雅各伯书》第二章13节说:"对不行怜悯的人,(审判时也没有怜悯。)"所以,不是在天主的一切作为或事工内部呈现出仁慈和正义。
此外,宗徒在《罗马书》第十五章8-9节中,把犹太人的皈依归于正义和真理(信实),而把外邦人之皈依却归于仁慈或怜悯。所以,不是在天主的每一作为或事工内,都有正义和仁慈。
此外,在这个世界上有许多义人受苦。而这不符合正义的。所以,不是在天主的一切作为或事工内,都有正义和仁慈。
此外,偿还所欠是属于正义的事,而解除困苦则是属于仁慈的事。因此,无论是正义或是仁慈,都在其事工内预设有物先它们存在。而(从无中)创造却不预设有任何物先已存在。所以,在创造中,既没有仁慈,亦没有正义。
反之 《圣咏》第二十四篇10节却说:"上主的一切行径都是仁慈和真理(正义;参看第二节反之)。"
正解 我解答如下:在天主的每一作为或事工内,都必然有仁慈和正义,如果把仁慈懂作解除任何不是或短缺;虽然严格地讲,并不是一切的不是或短缺都可以称为不幸或困苦,而只有能够达到幸福的理性性体的不足或短缺,才可以如此称谓,因为不幸与幸福是对立的。
这种必然性之理由,是因为从天主之正义而来的偿其所欠或做所应做,或是针对天主,或是针对受造物,而二者在天主的任何事工中都不可能被忽略。因为天主不可能做任何不宜于祂的智慧和仁善的事,依照我们在第一节释疑3.所说的有所欠或有所应做的方式。同样,天主不拘在受造物中做什么,都是按照宜于他们的秩序和比例而做,而这就是正义之所在。如此,则在天主的一切事工中必有正义。
而天主的正义事工,常预设先有仁慈事工,并奠基于其上。因为对受造物不会欠什么东西(或使受造物应有什么东西),除非是由于或为了在这东西内先已存在或先已被认知的别一东西;进一步来说,如果这后者也是欠于受造物者,则它必也是为另一在先的东西。可是,不能永无止境地这样推衍下去,所以,最后必须到达一个完全系于天主意志之仁善的东西,天主的意志则是最后的终点或目的。比如我们说,人应该有手(手是所欠于人者),是为了理性之魂或灵魂;而人之应该有灵魂,是为了使他是人;而人之应该是人,却是为了天主的仁善或美善。因此,从其第一根源来看,在天主的每一事工中都呈现有仁慈。在后继的一切事工内,这仁慈的德能仍然持续不断,而且还在它们内发挥更大的作用,就如第一原因之影响远较第二原因之影响更大一样。为此,即使那些所欠于受造物者(或受造物所应得者),天主由于自己丰盈的仁善,实际所分施的,也远远超越受造物应得的比例或程度。因为,为维护正义程序所需要者,远较天主仁善所给予者为少,天主的仁善与受造物根本不成比例。
释疑
有些事工归于正义,有些事工归于仁慈,是因为在一些事工中,正义较为明显,在另一些事工中则仁慈较为明显。即使在惩处不义之人中亦有仁慈可见,固然不是完全解除惩罚,但仍然有所减轻,因为处罚低于应得。而在使恶人成义中亦见有正义,因为天主是看在爱的份上而赦人罪,而且是天主自己由于慈悲而把爱灌输给人;就像在《路加福音》第七章的节关于玛达肋纳所读到的:"她的那许多罪得了赦免,因为她爱的多。"
在犹太人和外邦人的皈依中,都有天主的正义和仁慈;但在犹太人的皈依中,有正义的一种理或性质,是在外邦人的皈依中所没有的,即犹太人之得救——这也是基于天主对犹太人的先祖所做的许诺。
在义人在这个世界上受罚一事上,亦可以看到天主的正义与仁慈;因为藉这些苦痛,他们的一些轻微罪过获得净化,而他们自己也由爱恋地上之物被提升起来而更趋向天主;就如教宗额我略一世在《伦理丛谈》卷二十六第十三章所说的:"在这个世界上压迫我们的苦难,迫使我们走向天主。"
(从无中)创造,虽然在受造物的性体中不预设先有什么存在,但在天主的认知内却预设先有某种(相信自)知识存在。为此,在创造中亦不无正义之理或性质,即万物是按照宜于或符合天主之智慧及仁善的方式受造而实际存在。而且也多少保有仁慈之理或性质,即万物由不存在而变为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