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题 论虚假
一分为四节
第一节 虚假是否存在于事物内
质疑 虚假似乎不存在于事物内。因为:
奥斯定在《独语》卷二第八章说:“如果真的就是存在的,那么不拘有什么反证,结论应该是:假处处都不存在。”
此外,“假的”(falsum)一词来自“欺骗”(fallere)。然而,事物并不欺骗,就如奥斯定在《论真宗教》第三十六章所说的:“因为它们所展现的,无非就是自己的实在情形。”所以,在事物内没有假或虚假。
此外,物是因自己与天主理智的仿效关系而称为真的,如前面第十六题第一节所说的。而凡是存在之物,以其存在而言,都仿效天主。所以,任何物都是真的,没有虚假。所以,没有什么物是虚假的。
反之 奥斯定在《论真宗教》第三十四章却说:“每一个形物体,都是真的‘形物体’,以及假的‘一’;因为它仿效一,却不是一。可是,无论什么物,都仿效天主的美善,却未臻于天主之美善。所以,在一切物内都有虚假。”
正解 我解答如下:真与假是对立的,而且对立者是关于同一事物;因此,应该先在首先发见“真”的地方去探寻“假”,即在理智内。除非是由于与理智之关系,在事物本身内既无真亦无假。而且,每一物都是根据自己本然(依本质)所应有者,绝对地获得命名;而根据自己偶然所具有者,相对地(在某一方向)获得命名。因此,一物能是因与自己所依赖的理智之本然关系(参看第十六题一节),绝对地称为假;因与其他理智的偶然关系,只能相对地称为假。
自然物之依赖天主的理智,正如人为的物或作品之依赖人的理智。是以,人为的物或作品,是因为未能臻于工事之形式,而绝对地和本身称为假;因此,几时一个工匠偏离了相关工贽的标准,就说他制造了赝品。可是,在依赖天主理智的事物中,不可能如此因与天主理智之关系而有虚假,因为在事物内所有的一切,都是来自天主理智的安排;只有在自主的主动者内才会有例外,他们有能力违反天主理智的安排,而这也正构成罪恶,圣经上也因此称罪恶本身为“虚假和谎言”,依照《圣咏》第四篇3节所说的:“你们爱慕虚幻,追求虚伪究竟为何?”相反地,根据同样的说法,德性的行为则因服从天主理智的安排而被称为生活的真理,如《若望福音》第三章21节所说的:“履行真理的,却来就光明。”
然而,自然物却因与我们理智的偶然关系,而能称为假的,但不是绝对地,而只是相对地。而这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来自所表达之内容方面,比如在物中,凡是用虚假不实的言语或理解所表达的,就说它是假的。依这方式来说,任何物在其所不具备者方面,都可以说是假的;比如若我们说(四边形的)对角线是假的可公度者(按:对角线与边不是可公度的),像哲学家在《形上学》卷五第二十九章所说的;又如奥斯定在《独语》卷二第五章所说的:“一个真的悲剧主角却是假的赫克多(Hector,希腊古代勇士)。”就如反过来说,每一物在属于它的诸点上,都可以说是真的。另一种是以“原因”的方式。依此方式,那些自然就会使人对它们形成错误意见的事物,都可以说是假的。因为我们本性是藉着外表的东西来判断事物,这是基于我们的认知是始自感官,而感官的本然和首要对象却是外表的依附体;因此,在外表依附体上相似别的事物的东西,针对这些别的事物来说,就被称为是假的,比如胆汁是假的蜂蜜,锡是假银。依此方式,奥斯定在《独语》卷二第六章说:“我们所知觉到的与真东西相似者,我们就称之为假的。”哲学家在《形上学》卷五第二十九章也说:“凡是自然主于表现自己所没有的这样或那样情形、或自己所不是之物者”,就称为是假的。依此方式,喜好假见解或虚伪谈话者,也称为是虚伪的人。但这并不是因为他有构成虚伪见解或谈话的能力(而是因为他处心积虑地去这样做);否则的话,就如《形上学》卷五第二十九章所说,连智者和学者也都要称为是虚伪的人了。
释疑
事物与理智相较下,根据其所有的或存在的而称为真的,根据其所没有的或不存的而称为假的。因此,如奥斯定在《独语》卷二第十章所说的,“真悲剧主角却是假的赫克多”。所以,就如在那存在的东在内,含有某种不存在;同样,在那存在的东在内,也含有某种假的成分。
事物本然地不欺骗,而是偶然地欺骗,因为它们相似一些它们本来不是的东西,而造成以假乱真的机会。
说事物不是因与天主理智的关系而是假的,因为假设是的话,事物将是绝对虚假的了;然而,事物是因与我们理智的关系而称为假的,而这只是相对地或在某一方面是假的。
为答复反之所提的质疑,应该说:不及的或不足的相似或表现,并不导致或形成虚假,除非是提供制造错误见解的机会。因此,并非凡有相似之处者,事物就称是假的;而是唯独有自然会造成错误见解之相似者,才如此,而这(自然会造成错误见解)也不是针对每一个人,而是针对一般情形说的。
第二节 虚假是否存在于感官内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虚假似乎并不存在于感官内。因为:
奥斯定在《论真宗教》第三十三章说:“如果身体的一切感官,都是照它们所感受的来传达,我不知道还应该向它们要求什么。”由此看来,我们似乎不会因感官而受骗。所以,在感官内没有虚假。
此外,在《形上学》卷四第五章说:“虚假原本不属于感官,而属于想象力。”
此外,在没有组合的事物中,既无所谓真亦无所谓假,只有在有组合的事物中才有真假。而组合和分析却不属于感官。所以,虚假不存在于感官内。
反之 奥斯定在《独语》卷二第六章却说:“很明显地,我们在一切感官上,都因惑于某种相似而受骗。”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不应该在感官内寻找虚假,除非是依真理在感官内的方式。而真理之在感官内,并非是因为感官认知真理;而是如上第十六题第二节所说,因为感官对于可感觉的事物有真实的(合乎实情的)察觉或知觉。而这是基于感官察觉到事物实际怎样。因此,如果感官所察觉到的或所判断的,异于事物之实际情形或实际怎样,在感官内就因而有了虚假。
感官是如此与认知事物有关系,即因感官中有事物之相似或像。而感官中之有事物的像,有三种方式。一种方式是首要地和本然地;如在视觉中有颜色及其他特有的可感觉之事物的像。另一种方式是本然地,却不是首要地;如视觉内有形状或大小以及其他共同可感觉之事物的像。第三种方式是既不是首要地,亦不是本然地,而只是偶然地或附带地;如视觉中有人的像,不是着眼于这人是人,而是着眼于这个偶然或凑巧是人的有颜色的东西。对于自己特有的感觉对象,感官没有虚假或错误的认知,除非是偶然地和在少数情形下,而这是由于器官的不适,而不能适当地接受感觉形式;就如其他有感受的器官,因本身的不适而不能适当地感受主动者的影响。因此,因为舌头生病,病人觉得甜的东西是苦的。对于共有的和偶然的感觉对象,即使在状态良好的感官内,也可能有虚假的或错误的判断,因为感官不是直接地与这种对象有关,而是偶然地,或附带地,即在自己与其他感觉对象发生关系时。
释疑
感官之感受即是感官之感觉。因此,如果感官依自己所感受的来传达,那么我们在判断我们“感觉到”什么的判断中,并没有受欺骗。不过,有时感官所感受的异于事物的实在情形,因此,有时感官所传达给我们的,也不是“事物”本身的实在情形。因此,对于“事物”,我们会受到感官的欺骗,但不是对于“感觉”活动本身。
虚假原本不属于感官,是因为感官对于自己特有的对象不会受欺骗。因此,在另一种译文里更为清楚地说:“感官对于自己特有的感觉对象是不会假或错的。”至于把虚假归于想象力,是因为想象力也呈现出不在跟前之东西的像。因此,几时一个人把东西的像当作该东西本身,虚假或错误就由此种知觉而产生。因此,哲学家在《形上学》卷五第二十九章也说,荫影、画像及梦境都称为是虚假的,因为它们所相似或表达的东西,并不存在于它们内。
此一论据的出发点是:虚假之在感官内,不是像在认真日真和假者(理智)内那样。
第三节 虚假是否存在于理智内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虚假似乎并不存在于理智内。因为:
奥斯定在《杂题八十三》第三十二题说:“凡是被蒙骗的,都是并不理解或认知他被蒙骗的事物。”而说在某一认知内有虚假,是以该认知使我们受蒙骗而言。所以,虚假不存在于理智内。
此外,哲学家在《灵魂论》卷三第十章说:“理智常是正确的。”所以,在理智内没有虚假。
反之 《灵魂论》卷三第六章却说:“哪里有被理解之内容的组合,那里就有真和假。”而被理解之内容的组合是在理智内。所以,在理智内有真和假。
正解 我解答如下:就如物是藉其特有形式而有存在,同样认知能力则是藉被认真日之物的像而有认知。因此,就如自然物不会缺少依其形式所应有的存在,却可能缺少某些依附体或附带物,比如人可能缺少两只脚,却不能缺少人之所以为人者;同样,认知能力在认知中,针对那自己因其像而成形的物而言(或针对来自该物之像的形式而言),不会有缺失,但针对那随后附加于该物者或依附体来说,却可能有缺失。就如第二节己说过的,视觉针对自己特有的感觉对象不会受欺骗,但针对随后所附加的共有感觉对象及偶然感觉对象却可能受欺骗。
就如感官是直接地藉自己特有感觉对象的像而成形(完成感觉活动),同样理智是藉物之本质(是什么)的像而成形(完成认知活动)。因此,对于一物之“是什么”,理智不会受欺骗,就如感官对于其特有的感觉对象不会受欺骗一样。可是,在组合和分析中,理智可能受欺骗,即几时理智给他所认知其本质的物,附加了某种本来不附属于那物,或与那物对立的东西。因为理智与判断这种东西的关系,正如感官与判断其共有或偶然感觉对象的关系。但其间却有这一区别,即上第十六题第二节关于真理所说过的区别:虚假能够存在于理智内,不仅因为理智的认知虚假,而且也因为理智认知虚假,就如它也认知真理一样;而在感官内,如第二节所说,虚假却不是被认知的虚假(感官在自己内有虚假却不认知虚假)。
可是,因为理智的虚假或错误,原本或本然地仅是关于理智的组合,所以错误也可能偶然地也出现在理智认知一物“是什么”的活动中,这是就后者按有组合而言。这可能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理智把一物的定义加给另一物,比如把圆之定义加给人。因此,一物的定义用于另一物就变成了错误的或假的。另一种方式是,理智把彼此不能相容者组合为定义的部分;因为依此方式,定义不仅针对其他物是错误,而且定义本身也是错误的。比如:若理智形成“四足理性动物”这一定义;理智在如此下定义时,就成为错误的或虚假的,这是因为它在形成“一理性动物是四足的”这一组合时,就已是错误的或虚假的。因此,在认知单纯的本质中,理智不可能是错误的或虚假的,它或者是正确的或真实的,或者是什么都不认知或理解。
释疑
因为物之本质是理智的特有对象,所以当我们把一物归根到“是什么”,并如此加以判断时,才说我们是真正认知或理解该物;像在论证中就有这种情形,在其中并没有错误。奥斯定所说的:“凡是被蒙骗的,都是并不理解或认真日他被蒙骗的事物”这句话,就应该如此解释;其意义并不是说,人在理智的任何活动中都不会受蒙骗。
理智常是正确的,是指理智以基本原理为对象而言;因为就如理智对于“一物是什么”不会受蒙骗,基于同样的理由,对于基本原理也不会受蒙骗。因为不需证明而自明的原理即是这样的原理,即其用词一经被理解,本身也就立即被认知,因为其谓词或述词已被包括在主词内。
第四节 真和假是不是相反的
(按:oppositum “对立的”和 contrarium “相反的”有时被当作同义语来用,但严格说来,二者并不完全相等,前者的适用范围较广。依本节所说,“对立”至少可分为二种:一种是广泛的“肯定与否定”的对立,即所谓矛盾的对立;另一种是相反的对立,即本节所谓的“相反”。二者之间的同异,可从正解中的分析清晰看出。)
质疑 真和假似乎不是相反的。因为:
真与假之对立,就如“是”或“存在”和“不是”或“不存在”之对立,因为“真的就是那是的或存在的”,如奥斯定所说的(《独语》卷二第五章)。然而“是”或“存在”和“不是”或“不存在”之对立,并非有如是相反者之对立。所以,真和假不是相反的。
此外,相反者,其中之一不在另一个内。而假却在真内;因为如奥斯定在《独语》卷二第十章所说,“如果悲剧主角不是真的悲剧主角,悲剧主角就不是假的赫克多(Hector勇者)了。”(按:后者之假基于前者之真)所以,真和假不是相反的。
此外,在天主内绝无任何相反性,因为如奥斯定在《天主之城》卷十二(第二章)所说,没有任何事物是与天主之本体相反的。而虚假却是与天主对立的,因为圣经上称邪神为“虚伪”,《耶肋米亚》第八章五节说,“他们固执于虚伪”,“注解”(拉丁通行本注解)注释说:“即魔鬼。”所以,真与假不是相反的。
反之 哲学家在《解释论》卷二第十四章所说的,却恰恰相反,因为他主张假的意见与真的意见是相反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真与假之对立,有如是相反者之对立,而不是像某些人所说的,有如是肯定与否定之对立。为明示这一点,应该知道:否定(negatio)既不设定什么,亦不为自己限定一个主体。是以,否定既可用之于物,亦可用之于非物,如“非看者”及“非坐者”。而亏欠或缺陷(privatio)固也不设定什么,但却为自己限定一个主体。因为缺陷是在某一主体内的否定,因为就如哲学家在《形上学》卷四第二章所说的,只有针对一个依其天性能看者,才能说他是“瞎眼的或盲者”。而相反者,既设定什么或有所设定,又限定主体,因为“黑色的”是颜色的一种(并在某一主体内)。而“假”却设定什么;因为如哲学家在《形上学》卷四第七章所说:所谓假的,就是本来不是的或不存在的,被说成或被视为了是的或存在的;或本来是的是或存在的,被说成或被视为了不是的或不存在的。正如真是指对事物的相等的或相符的认真日;同样,假是指对事物的不相等的或不相符的认真日。因此,很明显地,真与假是相反的。
释疑
那存在于事物内者,即是事物的真或真理;而被认真日者则是理智的真或真理,真理首要地是在理智内。因此,所谓“假的”,亦即是被理智认真日为“不是的或不存在的”(不是存在于事物内者或与事物不符者)。然而(同时)认真日一物为是或存在以及为不是或不不存在,其中含有相反性;正如哲学家在《解释论》卷二第十四章所证明的,针对“善是善的”这个(真的)命题来说,“善不是善的”这个(假的)命题是相反的。
假不是建基于与自己相反的真上,就如恶也不是建基于与自己相反的善上;而是建基于支撑自己的基体或主体上。这在真和善都是如此,因为真和善同是普遍的,并都可与物互换。因此,就如每一个亏欠或缺陷都是建基于一个同时是物的主体上,同样地每一个恶也都是建基于一个善上,每一个假也都是建基于一个真上。
相反的和对立的,依其本质,是以相互否定或剥夺的方式(privative)关于同一事物的。所以以天主本身而言,不拘是基于自己的美善,或是基于自己的真理,都没有什么是与天主相反的,因为在理智内绝不可能有任何虚假。可是,在我们的认真日中,天主却有与自己的相反者:因为关于天主的真意见,有假意见与之相反。因此,称邪神为与天主之真理相对立的虚伪,这是因为关于邪神的错误或虚假意见,相反关于天主之唯一性的正确或真实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