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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学大全第一册:论天主三位一体(圣多玛斯·阿奎那 著)列表
·《神学大全》中文版编辑说明
·第一册 论天主一体三位 目录
·第一册 论天主三位一体 前言
·第一题 论圣道的性质和范围
·第二题 论天主是否存在
·第三题 论天主的单纯性
·​第四题 论天主的完美
·第五题 概论善
·第六题 论天主之善或善性
·第七题 论天主的无限性
·第八题 论天主临在于万物内
·第九题 论天主的不变性
·第十题 论天主的永恒性
·第十一题 论天主的唯一性
·第十二题 论我们怎样认知天主
·第十三题 论天主的名称
·第十四题 论天主的知识
·第十五题 论理念
·第十七题 论虚假
·第十八题 论天主的生命
·第十九题 论天主的意志
·第二十题 论天主之爱
·第二十一题 论天主的正义和仁慈
·第二十二题 论天主的照顾
·第二十三题 论预定
·第二十四题 论生命册
·第二十五题 论天主的能力
·第二十六题 论天主的真福
「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你弃掉知识,我也必弃掉你,使你不再给我作祭司。」
第十五题 论理念
第十五题 论理念
浏览次数:19 更新时间:2025-6-4
 
 

第十五题 论理念

一分为三节

(按: idea 一字来自希腊文,中文多译之为观念或理念。从 认知的角度来看,此字是指人的理智藉观察一种物的许多个 体,以抽象的方式,对该种物所获致的普通基本认知,类似知 识论中的普遍概念。依此可译为观念。但从创作的角度来 看,此字则指创作的构思或设计成果。依此则宜译为理念。 创作者的理念实现或落实在所创作的某种物中,就成为该种物 之理,其所表达的是该种物之本质或物种—species 。用语句 或命题把物种或本质加以界定,则是定义。拉丁文的 ratio 一字,能兼有上述几种意义。此外,观念一词所代表的普通基本 认知,系以创作者的理念和其所创作之物的理或本质为基础和 标准,如果不相符合,便不是真实的和正确的认知。所以,即 使从认知的角度来看,idea 也并非不可以译为理念以取代观 念。但若把创作的 idea 译为观念以取代理念,则可能词不达意。)

讨论了天主的知识之后,现在应进一步讨论观念或理念 (idea ,参看第十四题引言)。

关于这一点,可以提出三个问题: 一、(天主)是否有理念。 二、有许多理念,抑或只有一个理念。 三、天主对自己所认知的一切,是否都有理念。

第一节   天主是否有理念

有关这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天主似乎没有理念。因为:

  1. 狄奥尼修在《神名论》第七章说,天主不是依理念认知事物。而理念之设定,没有别的目的,只是为了藉以认知事物而已。所以,天主没有理念。

  2. 此外,天主是在自己内认知一切,如前面第十四题第五节已说过的。而天主不是藉理念来认知自己。所以,也不是藉理念认知其他东西。

  3. 此外,理念被视为是认知和行动的根本或本原。可是,天主的本质已经是认知和创作一切的充足的根本或本原。所以,无需设定有理念。

反之 奥斯定在《杂题八十三》第四十六题却说:“理念具有如此之能力,如不领悟理念,就没有人能成为智者。”

正解 我解答如下:必须肯定在天主的灵智或理智内有理念。理念(idea)一词,原系希腊文,拉丁文称“形式”(forma)。因此,理念的意义,就是物之存在于自己本身以外的形式。一物之存在于自己本身以外的形式,能有两种作用:或者是作为此形式之物的模型;或者是作为认知该物的原理或根本,就如说可认知之物的形式是存在于认知者内。从这两方面来说,都应该肯定天主有理念。

这一点可以如此来说明:在一切并非偶然所产生的物内,形式必然是一切产生之目的。产主者或主动者不会是为了形式而动作,除非在自己内有该形式的像或相似该形式者。这能有两种情形:在某些主动者内,要形成立物的形式预先存在于他们内,是依物之自然或本身的存在方式,比如,在那些依自然本性而动作的主动者内,就如人之生人,火之引火。在另一些主动者内,却是依可理解的或在理智内的存在方式,比如,在那些藉理智而动作的主动者内,就如房屋的像或相似者预先存在于建筑师的理智内。而这像(设计)就可以称为房屋的理念,因为建筑师意欲使房屋仿照他在理智中所构思的形式。

由于这个世界并非偶然产生,而是由天主藉其主动的理智而造成的,如下面第四十七题第一节将要证明的,所以在天主内必然有形式,世界就是依照这形式的像或仿照这形式而造成的。而理念的意义就在于此。

释疑 1. 天主不是依照存在于天主以外的理念来理解物。也就是因此,亚里斯多德驳斥了怕拉图以为理念不是存在于理智内,而是有其自身存在的主张(《形上学》卷一第九章)。

  1. 虽然,天主是藉自己的本质认知自己和其他的东西,但祂的本质是创作其他东西的根本或本原,却不是创作自己的本原。因此,天主的本质,针对其他东西来说,具有理念的性质,但不是针对天主自己来说。

  2. 天主依其本质,是一切东西的像或不自似者;所以,天主内的理念无非就是祂的本质而已。

第二节   天主是否有许多理念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天主似乎不是有许多理念。因为:

  1. 天主内的理念,就是天主的本质。而天主的本质只是一个。所以,理念也只是一个。

  2. 此外,就如理念是认知和创作的本原或根本,艺术和智慧也是如此。可是,在夫主内并没有许多艺术和智慧。所以,在天主内也没有许多理念。

  3. 此外,如果说理念是依其与各种不同受造物之关系而增多,那么可以反驳说:理念之多元性是永恒的。所以,如果天主有许多理念,而受造物却是有时间性的,则有时间性之物反而成了永恒之物的原因。

  4. 此外,这些关系,或者仅在受造物这方面是实在的,或者连在天主方面也是实在的。如果只是在受造物方面是实在的,而受造物又不是自永恒就有的,那么,如果理念仅是依照这些关系而增多,则理念之多元性就不是自永恒就有的。如果这些关系在天主方面也是实在的,那么在天主内,除了位格之多元性或多数性以外,还有另一种实在的多元性;而这却相反大马士革的若望所说的:“在天主内,除了(圣父的)非受生(主动产生、父生子)、(圣子的)受生(子生于父),和(圣神的)出发(由父和子所共发)以外,一切都是一。”所以,在天主内没有许多理念。

反之 奥斯定在《杂题八十三》第四十六题却说:“理念是事物的常久而固定不变的主要形式或理,因为它们不是被形成的;因此,它们既是永恒的,也是常常一样的,它们存在于天主的理智内。虽然它们本身无始也无终,可是,凡是能有始有终以及实际有始有终的东西,却说都是依照它们而形成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必须肯定天主有许多理念。为明示此点,应该注意,每一个效果的最终目的,正是主要主动者或主动原因原本所意图的,就如军队的秩序是将领所意图的。而那为万物中之至善的,即是宇宙秩序之善,如《形上学》卷十二第十章所证明的。所以,宇宙之秩序正是天主所意图的,并非偶然地来自先后相继的许多主动原因,如某些人所说的,天主仅仅造了第一个受造物,这第一个受造物造了第二个受造物,如此类推一直到产生了这么多的东西;依这个意见,天主无非只有第一个受造物的理念而已。可是,如果宇宙秩序本身是由天主所造成的,而且是祂所意图的或愿意的,那么天主必定有宇宙秩序之理念。然而,除非对组成一个整体的各物都有理或理念,就不可能有那整体之理念;就如一个建筑师,除非对房屋的每一部分都有理念,便不可能构思房屋之类的整体。所以,在天主的理智内,必定有一切事物的理念。因此,奥斯定在《杂题八十三》第四十六题说:“每一种东西都是依其特有的理念,由天主所造成的。”所以,在天主的理智内有许多理念。

至于这与天主的单纯性如何不相冲突,也可容易看出,如果注意到这一点,即被创作之物的理念在创作者的理智内,有如是被理解的对象,而非有如是作为理解之媒介的像,这像就是使理智现实或实际理解的形式。因为,在建筑师之理智内的房屋的形式或理念,是被建筑师所理解的对象,建筑师按这形式的像或仿照这形式用连材建筑房屋。天主理解许多事物,并不相反天主理智的单纯性;假设天主的理智是藉许多像而成形或现实地理解,这才相反其理智的单纯性。(按:如人的眼睛同时看到许多副眼镜,这与眼睛的整体健康并无冲突;但若眼睛必须用许多高1]眼镜才看得到东西,这就不合于眼睛的整体健康了。)所以,许多理念立存在于天主的理智内,只不过有如是为主所理解的对象而已。

这也可以如此看出:天主完美地认知自己的本质;因此祂认知自己的本质,是依照这本质可被认知的每一方面。而天主本质之可被认知,不仅是依照其本身方面,而且也是依照这本质,可以按某种仿效方式为受造物所分有方面。每一种受造物都因分有天主本质的某种相似,而有各自的物种或种别(species)。所以,就天主认知自己的本质可以如此被某一种受造物所仿效而言,祂也就认知自己的本质有如是这种受造物特有的理和理念,对别的受造物也是如此。因此,很明显地,天主认知许多事物的许多特有的理;这些理也就是理念。(按:如三军统师认知按不同方式分有自己完整军樺的各种军阶,并在自己的理智内有关于他们的理念。这与天主有事物的许多理念,颇为相似,虽不完全相等。)

释疑 1. 理念指称天主的本质,不是就本质本身来说,而是着眼于这本质是这种或那种东西的像或理。因此,是根据由一个本质而有许多被理解或认知的理,而说有许多理念。

  1. 智慧与艺术所表示的,是天主用以理解或认知的媒介,而理念所表示的,则是天主所理解或认知者。而天主是藉一而认知许多;不仅认知许多东西本身,而且也同时知道它们是为自己所认知者(或在自己的理智内)。这就是认知事物的许多理或理念,比如:一个建筑师认知有质料的(或已建成的)房屋的形式,就说他认知房屋;可是,如果他所认知的房屋的形式,只是他所构思或设计的形式,根据他知道自己认知这形式,他便是认知房屋的理念或理。天主不仅藉自己的本质认知许多事物,而且也知道自己藉自己的本质认知许多事物,而这就是认知事物的许多理;或者说,在天主理智内有许多祂知道的理念。

  2. 这种增多理念的关系,不是由受造物所形成的,而是由天主的理智藉比较自己的本质与受造物而形成的。

  3. 增多理念的这些关系,不是存在于受造物内,而是存在于天主内。但这些关系并非如同区分天主位格的关系一样,是实在的;而是为主所认知的关系。

第三节   天主对自己所认知的一切是否都有理念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天主对自己所认知的一切,似乎并不是都有理念。因为:

  1. 在天主内没有“恶”的理念,因为如果有的话,那就是在天主内有恶存在了。可是,天主认真日恶。所以,不是天主对自己所认知的一切都有理念。

  2. 此外,天主认知那些现在不存在、将来也不会存在,而且也不曾存在过的东西,这前面第十四盟第九节已说过了。而关于这些东西并没有理念,因为狄奥尼修在《神名论》第五章说:“天主的意愿是决定和形成万物的模型。”所以,不是天主对自己所认知的事物,都有理念。

  3. 此外,天主认知第一质料。而关于第一质料不可能有理念,因为它没有任何形式。所以,结论与前相同。

  4. 此外,我们知道,天主不仅认知物种或种差(species),而且也认知物类或类别(genus),以及个别物和依附体。可是,如奥斯定在《杂题八十三》第四十六题所说的,依首先引进理念的柏拉围之意见,关于这些东西并没有理念。所以,天主并不是对自己所认知的一切事物都有理念。

反之 由奥斯定所说的可知(向上),理念是存在于天主理智内的设计或理(ratio)。可是,天主对自己所认知的一切,都有关于它们各自的理。所以,天主对自己所认知的一切,都有理念。

正解 我解答如下:依柏拉围之说,理念是认知事物和产生事物之本原或根本。以理念存在于天主的理智内而言,兼与此二者有关。以其为产生或创作事物之根本而言,可以称为模型,且属于实践之知识;以其为认知之根本或原理而言,是真正所谓的“理”;也可以归属于理论的或鉴赏的知识。所以,以其为模型而言,天主的理念依此与祂在时间内所创作的一切的事物有关。以其为认知之根本或原理而言,买IJ与天主所认真日的一切有关,即使它们无论在任何时间内都不会形成或实际存在,以及与天主依其各自的理或本质和用鉴赏的方式所认知的一切有关。

释疑 1. 天主之认知恶,不是藉恶本身的理,而是藉善的理。所以,“恶”在天主内没有理念,不拘是以理念为模型而言,或是以理念为理或设计而言。

  1. 对于那些现在不存在、将来也不会存在、过去也不曾存在过的东西,天主没有实践的知识,除非是依潜在的实践能力而言。所以,针对这些东西,在天主内没有意指模型的理念,只有意指理或设计

继续完成、

释疑

  1. 依某些人所说,柏拉图主张质料不是受造而成的,所以他主张没有“质料”这一理念,质料只作为共同原因。可是,我们主张质料是天主造的,但其受造不是单独而没有形式,所以质料在天主内有它的理念,但不是与组合物之理念分开的理念。因为质料本身既无存在,亦不可能被认知。

  2. 如以理念为模型而言,物类不可能有与物种之理念分开的理念,因为物类之形成,常是在某一物种内。(按:即实际没有不也是某一物种的物类。例如:动物类分为有灵动物和无灵动物两种;实际上,没有既不是有灵动物,也不是无灵动物的所谓动物类。)与主体常在一起而不能分阔的依附体,也是一样,因为它们是与主体同时形成的。至于另外加给主体的依附体,却有其特殊的理念。如建筑师依照房屋之形式造成一切原就同属于房屋的依附体;而其他附加给己造好的房屋的依附体,如壁画等装饰品,却是依照别的形式制造的。依柏拉图之说,个体除了物种之理念外,别无其他理念;一则因为它们因质料而个体化,成为个体,而且,又如某些人所说的,他认为质料与理念同为原因,不是受造的;二则因为大自然的意向所指只是物种而已,其产生特殊个体之目的,仅在于在它们内保存物种。可是,天主之亭毒,不仅包括物种,而且也扩及单独个体,如下面第二十二题第二节将要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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