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题 概论善
一分为六节
然后要讨论的是善。首先讨论一般的善;然后讨论天主的善(第六题)。
关于第一点,可以提出六个问题:
一、善与有或物,实质上是不是同一的。
二、假设它们只是在理解或观念上有区别,在观念上何者为先,是善抑或是有或物。
三、假设有或物在先,是否每一个有或物都是善的。
四、善之理或本质应归原于什么原因。
五、善之理或本质是否在于模式、物种和秩序。
六、善如何分为高贵或正直之善、可用之善,和可乐之善。
第一节 善与有或物在实质上是否有区别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善(bonum)与有或物(ens),在实质上似乎有区别。因为:
波其武在《论七天创造工程》中说:「我在万物中看出,物是善的是一回事,有物、或物存在是另一回事。」所以,善与有或物在实质上有区别。
此外,没有物是自己的形式。而在《论原因》的注释中却说,善是有或物的形式。所以,善与有或物在实质上有区别。
反之 奥斯定在《论基督圣道》(De doctrina christiana)卷一第三十二章却说:「单就『有我们或我们存在』而言,我们便是善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善与有或物在实质上是同一的,只是在理解或观念上有区别。这一点可以如此来证明。善之理或本质(ratio)在于一物是值得欲求的;是以,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一第一章说:「所谓善者,就是大家所欲求者。」很明显地,物之所以是值得欲求的,是根据该物之圆满完成或完美;因为一切物都欲求本身的完美。而物之为完美,即在于物之为现实。因此,很明显地,物之所以是善的,是因为它是实有或实际存在之物;因为,如第三题第四节、第四题第一节释疑3所论,实有或实际存在就是所有或一切物的现实。所以,很明显地,善与有或物在实质上是同一的;但是善所表达的是值得欲求之理或性质,而有或物对此却无所表达。
释疑
虽然善与有或物在实质上是同一的,但由于在观念上彼此有区别,所以称一个东西为「绝对的或十足的有或物(ens simpliciter)」,和称一个东西为「绝对的或十足的善(bonum simpliciter)」,其意义不完全相同。因为所谓有或物,原本是说一个东西处于现实中,而现实原本是针对潜能而言;准此,一个东西根据什么基本上有别于那只处于潜能中者,也就根据它,绝对地说这个东西是有或物。而这就是每个东西的「本体的或自立体的有或存在(esse substantiale)」;因此,每个东西因自己的本体的有或存在,而称为绝对的或十足的有或物。基于附加的现实,则说一个东西为「相对的有或存在(esse secundum quid)」。因为「有白色」不是以绝对的或全面的潜能为前提,而是附加给先已存在于现实中的东西。但善所表示的,却是值得欲求的完美性,因此是针对最终完美或成全而言的。因此,具有最终完美性的,即称之为「绝对的或十足的善」。因此,一个东西,虽然因其存在于现实中有某种完美,但若它没有它应有的最终完美,则不能称之为绝对的或十足的完美,因此亦不能说是绝对的或十足的善,而只能说是相对的或某一方面的善。所以,根据其基本的或最初的有或存在,即本体的有或存在,称一个东西为绝对的有或物,和相对的善,即依其为有或物方面的善;但是,根据其最终的现实,则称一个东西为相对的有或物,和绝对的善。(按:如小马一出生,便是不折不扣的「马」;但直至它最后充分长成,才是十足的「好」马。)
所以,波其武所说的「物是善的是一回事,有物或物存在是另一回事」,应系指绝对意义的善,和绝对意义的有或物而言;因为一个东西、依其基本的或最初的现实而言,是绝对意义的有或物;依其最终的现实而言,则是绝对意义的善。但是,依其基本的或最初的现实而言,它也是某种相对意义的善;依其最终的现实而言,它也是某种相对意义的有或物。
说善是形式,系指依最终之现实而论的绝对意义的善。
说善可多可少,是依附加之现实而言,例如:知识或德性。
第二节 在观念上善是否先于有或物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在观念上,善似乎是先于有或物。因为:
名称的次序,是依照名称所代表之物的次序而来的。而狄奥尼修在天主的许多名称中,却把善放在有或物之先,如《神名论》第三章所明示的。所以,在观念上,善先于有或物。
此外,在观念上,其范围较广的在先。而善的范围比有或物的范围较广,因为如狄奥尼修在《神名论》第五章所说的,善扩延到存在的东西及不存在的东西,而有或物则仅及于存在的东西。所以,在观念上,善先于有或物。
此外,在观念上,较为普遍的在先。而善似乎比有或物更普遍,因为善有值得欲求的意义;而为有些人来说,「没有或不存在」却是值得欲求的;因为《玛窦福音》第二十六章24节论及犹达斯:「那人若没有生,为他更好」等等。所以,在观念上,善先于有或物。
此外,不仅有或存在是值得欲求的,而且还有生命、智慧等许许多多诸如此类的东西;由此看来,有或存在只是值得欲求的特殊东西而已,而善却是普遍的。所以,在观念上,善绝对先于有或物。
反之 《论原因》中却说:「受造万有或万物中之为首者,是有或存在」。
正解 我解答如下:在观念上,有或物先于善。因为一个名称所表示的意义,就是理智对一个东西所领悟者,并用声音把它表达出来。所以,那首先进入理智之领悟的,就是在观念上先有的。而首先进入理智之领悟的是有或物;因为一个东西之可能被认知,系根据它存在于现实中,如《形而上学》卷九第九章所说的。是以,有或物是理智的固有对象,因此是首先可以理解或领悟者,就如声音是首先可以听到者一样。所以,在观念上,有或物先于善。
释疑
1狄奥尼修排列天主的名称,是依照这些名称所含的视天主为原因的内容情形。因为,像他自己所说的(《神名论》第一章),我们是由受造物出发给天主取名称,就如由效果出发给原因取名称一样。由于善有值得欲求的意义,所以具有目的原因的内涵,而目的原因的因果作用是第一个,因为一个动作者或主动者除非有一个目的,是不会动作的;而质料也是被动作者所动而有其形式。所以,目的被称为原因的原因。这样,在发生因果作用或创作方面,则善先于有或物,就像目的先于形式一样。所以,在表示天主之为原因的名称中,善被排列在有或物之先。
此外,柏拉图学派不能分辨质料与缺乏或没有,说质料就是非有或非物,所以依照他们,善之被分有的范围,比有或物之被分有的范围较广。因为第一质料亦欲求自己(因为一切都欲求与自己类似者),所以也分有善(而是善);可是,第一质料却不分有有或物(而是有或物),因为第一质料被认为是非有或非物。因此狄奥尼修才说,善也扩延到不存在的东西(参看质疑2.)。
2由此释疑1.亦可知质疑2.之解答。或者也可以说,善之扩及存在的东西和不存在的东西,不是依照(静的)称述的方式(说它们)都是善的,而是根据(动的)因果作用或关系。这就是说,我们所谓非存在的东西,不是指完全不存在的东西,而是指那些处于潜能中而不处于现实中的东西;因为善有目的的意义,不仅那些已经处于现实中的东西在善中获得息止,而且连那些尚未获得现实而仍然只处于潜能中的东西,也朝着善而被推动。而另一方面,有或物却仅仅具有内在的或模型的形式原因的意义;而这种原因的因果作用或关系却只扩及那些已存在于现实中的东西。
3「没有或不存在」不是本身值得欲求的,而只是偶然地,即是说,因为「没有或不存在」消除一种恶,而消除恶是值得欲求的。可是,消除恶并不值得欲求,除非是这个恶剥夺某一种有或存在。所以,那本身值得欲求的是有或存在,而「没有或不存在」之值得欲求只是偶然的;就是说,因为人在欲求某种有或存在,而不能忍受它受到剥夺(按:例如为欲求挽救生命而愿截肢)。因此,「没有或不存在」也偶然地或间接地称为善。
4生命、知识等这类东西之所以被欲求,是以它们存在于现实中而言,或为享有它们。所以,在这些东西中所欲求的仍是一种有或存在。这样,凡是值得欲求的,无非都是有或物;所以,凡是善的,也无非都是有或物。
第三节 是否一切有或物都是善的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不是一切有或物(ens)都是善的。因为:
由前面第一节所说的可知,善是附加在有或物之上的。可是,凡是给有或物附加一点什么的,也就对有或物加以限制或减缩,比如自立体、量、质等等都是如此(按:例如并非凡有或物皆是自立体)。所以,善限制有或物。所以,不是所有的有或物都是善的。
此外,没有什么恶是善的,如《依撒意亚》第五章20节所说的:「祸哉,那些称恶为善,称善为恶的人。」可是,是某种有或物被称为恶的。所以,不是所有的有或物都是善的。
此外,善有值得欲求的性质。可是,第一质料没有值得欲求的性质,而只有欲求的性质。所以,第一质料不含有「善」之性质。所以,不是所有的有或物都是善的。
此外,哲学家在《形而上学》卷三第二章说,在数学中无所谓善。可是,属于数学的或数字却是某种有或物;否则,就不会有关于它们的学问。所以,不是所有的有或物都是善的。
反之 凡不是天主的有或物,都是天主的受造物。可是,如《弟茂德前书》第四章4节所说的:「天主所造的样样都好」;而天主是至善的。所以,一切的有或物或万有、万物都是善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一切的有或物,以其为有或物而言,都是善的。因为一切的有或物,以其为有或物而言,都是处于现实中的,都有某种程度的完美;因为凡是现实,都是某种完美。而凡是完美的,如第一节的讨论所指明的,都含有值得欲求的和善的性质。所以,一切的有或物,以其为有或物而言,都是善的。
释疑
自立体、量、质,以及包含在它们内的东西,因把有或物贴附在某种本质或本性上(使之成为这样的或那样的物),而限制或减缩有或物。但善却并不是如此加给有或物什么东西,它所加给有或物的,只是「值得欲求的」和「完美」的观念而已,而这是在任何本性中的「有或存在」本身原就有的。所以,善并不限制有或物。
一切有或物,以其为有或物而言,都不能说是恶的,而是以其缺少某种有或存在而言,才能说是恶的。比如人可以因为缺少拥有德性而称为恶人;眼睛因缺少具有敏锐视力而称为恶或不好。
第一质料,正如它只是潜能中的有或物,同样也只是潜能中的善而已。虽然依柏拉图学派,可以说第一质料因其本身之缺乏而称为非有或非物;可是,第一质料因其与善的关系或指向善的适合性,仍然分有一些善。所以,第一质料的性质,不是值得欲求,而是欲求。
属于数学的或数字不是自己独立存在的或自立的,因为如果是的话,在它们内就会有善,也就是它们所有的有或存在。数字是由变动与物质中抽出来的,只在观念上独立存在;所以它们也没有目的的性质,而目的有推动者的性质。在某一有或物内,仅在观念上没有善或善的性质,这并没有什么不对。因为有或物的观念先于善的观念,如前面第二节所说的。
第四节 善是否有目的原因的性质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善似乎没有目的原因(目的因)的性质,反而较有其他原因的性质。因为:
如狄奥尼修在《神名论》第四章所说的:「善被赞颂为美。」而美则有形式原因(形式因)之性质。所以,善有形式原因之性质。
此外,善散发自己的有或存在,如狄奥尼修的话所指出的。他说:「善就是万物赖以自立存在和存在者」(《神名论》第四章)。而散发有或存在含有形成原因(成因)的性质。所以,善有形成原因的性质。
此外,奥斯定在《论基督圣道》卷一第三十二章说:「因为天主是善的,所以才有我们」。而我们的有或存在来自天主,有如是来自形成原因。所以,善含有形成原因的性质。
反之 哲学家在《物理学》(Physica)卷二第三章说:「为了某一物的原因或原故而有其他东西,这一物就有如是其他东西的目的和善。」所以,善有目的原因的性质。
正解 我解答如下:善既是万物所欲求的,而这就是有目的的性质;所以,善含有目的的性质,是很明显的。可是,善的观念却预先设定形成原因的观念,以及形式原因的观念。因为我们看到,在形成过程上那是最先的,在被形成的东西内却是最后的。因为火先烧热(可燃物),然后才(在可燃物内)引入火的形式(使之着火),热力却是随(火的)本体形式而来的。在形成过程中,是先有善和目的来推动动作者或形成原因去动作;然后有动作者的动作,(把质料)推向形式。最后才有形式出现。所以,在被形成的东西内,却应该是反过来:首先有的是形式本身,因为藉形式才有物存在;然后注意到形式内的形成能力,它使物有完美的存在(因为如哲学家在《气象论》(Meteor.)卷四第三章所说的,只有能够制造与自己相似者的物才是完美的。参看《灵魂论》(De anima)卷二第四章);最后随之而来的才是善的观念,它表达出建基于物的完美。
释疑
在主体身上,善与美确是同一的,因为他们共同建立在同一东西上,即同一形式上;正因如此,善才被赞颂为美。不过,在观念上他们却有区别。因为善原本与嗜欲能力有关;因为善就是万物所欲求者。因此善有目的的性质。因为嗜欲好像一种朝着一样东西或目标的运动。美却是与认知能力有关,因为美的东西就是看到就喜欢的东西。所以,美在于适当的调合,因为感官喜欢适当调合的东西,就如喜欢与自己相似的东西一样;这是由于感官,以及每一种认知能力也都是一种理性。认知是藉形成各种形象或象(如心象、理象)而完成,而形象与形式有关;所以,美原本是属于形式原因方面的。
说善散发自己的有或存在,与说目的推动(别的东西),说法一样。
称任何一个有意志者为善的,系以其有善的意志而言,因为我们是藉着意志使用在我们内的一切能力。因此,不是有好智力的人,而是有好意志的人,才称为好人、善人。而意志视目的,有如是自己的固有对象。准此,所谓「因天主是善的,所以才有我们」,是针对目的原因而言的。
第五节 善之理或本质是否在于模式、物种和秩序
有关第五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善之理或本质(ratio),似乎不在于模式(modus形态、格式)、物种(species物之种类或别类)和秩序(ordo)。因为:
善与有或物在观念上有区别,如前面第一节所说的。而模式、物种及秩序,似乎是属于有或物的观念或理的。因为如《智慧篇》第十一章21节说的:「你(天主)处置一切,原有一定的数目、分量和尺度」,而物种、模式及秩序可归纳为这三项;因为如奥斯定在《创世纪字义新探》(Super Gen. ad litt.)卷四第三章所说的:「尺度预定一切东西的模式,数目提供物种给一切东西,而分量引致万物至静止和稳定。」所以,善之理或本质似乎并不是在于模式、物种和秩序。
此外,模式、物种和秩序,本身就是一些善。是以,如果善之理或本质在于模式、物种和秩序,模式亦必有模式、物种和秩序;物种和秩序也是一样。依此类推,就永无止境了。
此外,恶即在于欠缺模式、物种和秩序,而恶却不完全使善丧失。所以,善之理或本质并不在于模式、物种和秩序。
此外,善之理或本质之所在,不能说是恶或不好。而我们却说模式恶或不好、物种恶或不好,以及秩序恶或不好。所以,善之理或本质并不在于模式、物种和秩序。
此外,模式、物种和秩序,是由分量、数目和尺度所形成,这由上面所引证的奥斯定的话可以证明。可是,并不是所有的善都有分量、数目和尺度;因为盎博罗修在《六天创世注疏》(Hexaemeron)卷一第九章说:「光之本性不是按数目、分量和尺度而造成的。」所以,善之理或本质并不是在于模式、物种和秩序。
反之 奥斯定在《论善之性质》(De natura boni)第三章说:「此三者,即模式、物种和秩序,有如是存在于天主所造的万物中的一般性的善。是以,此三者在哪里大,那里就有大善;在哪里小,那里就有小善;在哪里没有此三者,那里就没有善。」如果善之理或本质不是在于此三者,就不会这样了。所以,善之理或本质是在于模式、物种和秩序。
正解 我解答如下:任何一物之所以称为善,是就其圆满完成或完美而言,因为如此它才是值得欲求的,如前面第一节释疑3.所说的。而所谓圆满完成或完美,是说一物依其完美的模式,什么都不欠缺。可是,任何一物都是依照自己的形式而为该物;而形式又设定有某些东西为其前提,并必然有一些东西随之而来或为其后果。是以,一物必须有一个形式、须先形式而有的前提,以及随形式而来的后果,才能是完美的和善的。须先形式而有的,是基本要素的限定或度量,无论是质料方面的基本要素,或者是形成形式本身的基本要素;而这是由模式所表达的,所以说「尺度预定模式」。而形式却是藉「物种」来表示,因为每一物都是藉形式而确定它所属的物种。因此才说「数目提供物种」;因为,依哲学家在《形而上学》卷八第三章所说的,表示物种的定义就像数目一样,因为如同加一或减一就会改变数目的种类,在定义中加一差异和减一差异,也是一样。随形式而来的,是趋于目的的倾向,或是趋于行动,或是趋于类似行动者;因为每一物,以其处于现实中而言,而有动作,并动向那根据自己之形式而宜于自己者。而这是属于分量及秩序的(按:物各自因其分量或重量趋于及止于宜于自己的位置,并相互构成秩序——参看:奥斯定,《忏悔录》卷十三第九章)。因此,基于善之理或本质是在于完美,所以它亦是在于模式、物种及秩序。
释疑
此三者之间才从有或物,系以有或物是完美的而言,依此观点,有或物即是善。
模式、物种及秩序被称为是善的,正如它们也被称为是有或物一样;这并不是因为它们是独立存在的东西,而是因为藉着它们,别的东西成为有或物和善。所以,它们不需要有本身以外的东西来使它们成为善的。说它们是善的,不是说它们藉着别的东西在形式上成为善的,而是说别的东西藉着它们在形式上成为善的。就如说白色是有或物,不是说藉着别的东西白色成为白色,而是说别的东西藉着白色相对地或在有色这一方面成为白的。
凡是有或物都是依照某一形式。因此,任何一物的有或存在,都有随其形式而来的模式、物种和秩序;正如人,以其是人而言,有其作为人的模式、物种和秩序;同样,以其是白色的而言,则另有其是白色的模式、物种和秩序;以其有德性、有学问,以及其他各方面而言,也是如此。而恶则是剥夺某一种有或存在,比如目盲是剥夺视觉的有或存在;所以目盲并不剥夺所有的模式、物种和秩序,而仅仅剥夺随视觉而来的模式、物种和秩序而已。
就如奥斯定在《论善之性质》第二十二章所说的:「凡是模式,以其为模式而言,都是善的。」(关于物种和秩序也可以这样说)「所谓恶的模式、恶的物种或恶的秩序,或者是因为它们不及它们所应该有的程度(不够好);或者是因为它们所配合或依附的东西,不是它们所应配合或依附的东西,因此而使它们被称为是恶的,因为它们是属于异物的和不适当的。」
说光之本性没有数目、分量和尺度,并不是绝对的说法,而是相对地与有形物体做比较的说法;因为光的能力,作为第一个形成变化的物体——即天体的动态性质,普及所有有形物体。
第六节 把善分为高贵或正直之善、可用之善和可乐之善,是否适当
有关第六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把善分为高贵或正直之善(honestum)、可用之善(utile)和可乐之善(delectabile),似乎不适当。因为:
如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一第六章所说的,善分为十个范畴。可是,高贵或正直之善、可用之善、和可乐之善,可以包括在一个范畴之内。所以,这种分法不适当。
此外,凡是分类都是依照或根据彼此对立的东西。可是,此三者似乎不是彼此对立的;因为高贵或正直的也是使人快乐的或可乐的,也没有什么不高贵或不正直的是有用的或可用的;而如果分类是依照彼此对立的东西,它们却应该如此,即高贵或正直的与可用的应该彼此对立,连西塞禄(Tullius Cicero)在《论职务》(De officiis)卷二第三章也曾如此说。所以,上述分法并不适当。
此外,如果一物为了另一个而存在,那么就只有一物。而可用之物之所以是善的,是因为它是为了可乐之物或高贵正直之物。所以,不应该把可用的与高贵正直的和可乐的对立起来而加以区分。
反之 盎博罗修在《论神职职务》(De officiis)卷一第九章使用了善的此一分法。
正解 我解答如下:这种分法似乎原本是人类之善的分法。但是,如果我们由更深一层、更普遍的观点来看善,我们发现对于善,以其为善而言,这种分法也恰当适用。因为一件东西之所以是善的,正是因为它值得欲求,是欲求或嗜欲运动的终点。欲求运动的终点,可以由研究自然物体的运动来加以研究。而自然物体之运动,绝对地是结束或终止于最后的终点;但是相对地也结束于中间的终点,是经过这中间终点或中点而达到完全结束运动的最后终点,称之为终点,是因为它使运动中的某一部分结束。那作为运动的最后终点,可以由两方面来看:或者是运动所趋向的那件东西本身,比如:地方或形式;或者是在那件东西上的止息或安息。所以,在欲求或嗜欲运动中,那值得欲求的东西,如果是相对地结束欲求的运动,有如是经由它而进一步追求另一东西的中间终点或中点,就称之为可用的或有用的。如果一件东西作为最后终点而被欲求,完全结束欲求或嗜欲的运动,是欲求本然所趋向的,那么就称之为高贵正直的,因为所谓高贵正直的,就是本身被欲望的东西。但是如果一件东西之结束欲求的运动,有如是所欲望的东西中获得了安息或安逸,那么就称之为快乐。
释疑
以其与有或物是同一主体而言,善分为十个范畴;但是以善之固有特性而言,这种分法适用于善。
这种分法不是依照或根据彼此对立的东西,而是依照彼此对立的观念。严格说来,所谓可乐的东西,就是那些除了快乐之外,没有其他理由值得欲求的东西,因为它们有时是有害的和是不高贵正直的。而所谓可用的或有用的东西,则是这些东西本身没有被欲望的原由,它们之被欲望,仅仅是因为它们能导引至别的东西,例如服用苦药。所谓高贵正直的东西,却是那些本身就有被欲望之原由的东西。
善之分为此三者,不是依单一的或同样的意义(univocum),毫无差别地称述或贴用到它们身上;而是依类比的意义(analogum),即是说:其称述或贴用有先后之分。因为「善」首先是意指高贵正直之善,其次是意指可乐之善,最后才是指可用之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