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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学大全第一册:论天主三位一体(圣多玛斯·阿奎那 著)列表
·《神学大全》中文版编辑说明
·第一册 论天主一体三位 目录
·第一册 论天主三位一体 前言
·第一题 论圣道的性质和范围
·第二题 论天主是否存在
·第三题 论天主的单纯性
·​第四题 论天主的完美
·第五题 概论善
·第六题 论天主之善或善性
·第七题 论天主的无限性
·第八题 论天主临在于万物内
·第九题 论天主的不变性
·第十题 论天主的永恒性
·第十一题 论天主的唯一性
·第十二题 论我们怎样认知天主
·第十三题 论天主的名称
·第十四题 论天主的知识
·第十五题 论理念
·第十七题 论虚假
·第十八题 论天主的生命
·第十九题 论天主的意志
·第二十题 论天主之爱
·第二十一题 论天主的正义和仁慈
「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你弃掉知识,我也必弃掉你,使你不再给我作祭司。」
第五题 概论善
第五题 概论善
浏览次数:17 更新时间:2025-6-2
 
 

第五题 概论善

一分为六节
然后要讨论的是善。首先讨论一般的善;然后讨论天主的善(第六题)。

关于第一点,可以提出六个问题:
一、善与有或物,实质上是不是同一的。
二、假设它们只是在理解或观念上有区别,在观念上何者为先,是善抑或是有或物。
三、假设有或物在先,是否每一个有或物都是善的。
四、善之理或本质应归原于什么原因。
五、善之理或本质是否在于模式、物种和秩序。
六、善如何分为高贵或正直之善、可用之善,和可乐之善。

第一节 善与有或物在实质上是否有区别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善(bonum)与有或物(ens),在实质上似乎有区别。因为:

  1. 波其武在《论七天创造工程》中说:「我在万物中看出,物是善的是一回事,有物、或物存在是另一回事。」所以,善与有或物在实质上有区别。

  2. 此外,没有物是自己的形式。而在《论原因》的注释中却说,善是有或物的形式。所以,善与有或物在实质上有区别。

反之 奥斯定在《论基督圣道》(De doctrina christiana)卷一第三十二章却说:「单就『有我们或我们存在』而言,我们便是善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善与有或物在实质上是同一的,只是在理解或观念上有区别。这一点可以如此来证明。善之理或本质(ratio)在于一物是值得欲求的;是以,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一第一章说:「所谓善者,就是大家所欲求者。」很明显地,物之所以是值得欲求的,是根据该物之圆满完成或完美;因为一切物都欲求本身的完美。而物之为完美,即在于物之为现实。因此,很明显地,物之所以是善的,是因为它是实有或实际存在之物;因为,如第三题第四节、第四题第一节释疑3所论,实有或实际存在就是所有或一切物的现实。所以,很明显地,善与有或物在实质上是同一的;但是善所表达的是值得欲求之理或性质,而有或物对此却无所表达。

释疑

  1. 虽然善与有或物在实质上是同一的,但由于在观念上彼此有区别,所以称一个东西为「绝对的或十足的有或物(ens simpliciter)」,和称一个东西为「绝对的或十足的善(bonum      simpliciter)」,其意义不完全相同。因为所谓有或物,原本是说一个东西处于现实中,而现实原本是针对潜能而言;准此,一个东西根据什么基本上有别于那只处于潜能中者,也就根据它,绝对地说这个东西是有或物。而这就是每个东西的「本体的或自立体的有或存在(esse substantiale)」;因此,每个东西因自己的本体的有或存在,而称为绝对的或十足的有或物。基于附加的现实,则说一个东西为「相对的有或存在(esse secundum quid)」。因为「有白色」不是以绝对的或全面的潜能为前提,而是附加给先已存在于现实中的东西。但善所表示的,却是值得欲求的完美性,因此是针对最终完美或成全而言的。因此,具有最终完美性的,即称之为「绝对的或十足的善」。因此,一个东西,虽然因其存在于现实中有某种完美,但若它没有它应有的最终完美,则不能称之为绝对的或十足的完美,因此亦不能说是绝对的或十足的善,而只能说是相对的或某一方面的善。所以,根据其基本的或最初的有或存在,即本体的有或存在,称一个东西为绝对的有或物,和相对的善,即依其为有或物方面的善;但是,根据其最终的现实,则称一个东西为相对的有或物,和绝对的善。(按:如小马一出生,便是不折不扣的「马」;但直至它最后充分长成,才是十足的「好」马。)

所以,波其武所说的「物是善的是一回事,有物或物存在是另一回事」,应系指绝对意义的善,和绝对意义的有或物而言;因为一个东西、依其基本的或最初的现实而言,是绝对意义的有或物;依其最终的现实而言,则是绝对意义的善。但是,依其基本的或最初的现实而言,它也是某种相对意义的善;依其最终的现实而言,它也是某种相对意义的有或物。

  1. 说善是形式,系指依最终之现实而论的绝对意义的善。

  2. 说善可多可少,是依附加之现实而言,例如:知识或德性。

第二节 在观念上善是否先于有或物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在观念上,善似乎是先于有或物。因为:

  1. 名称的次序,是依照名称所代表之物的次序而来的。而狄奥尼修在天主的许多名称中,却把善放在有或物之先,如《神名论》第三章所明示的。所以,在观念上,善先于有或物。

  2. 此外,在观念上,其范围较广的在先。而善的范围比有或物的范围较广,因为如狄奥尼修在《神名论》第五章所说的,善扩延到存在的东西及不存在的东西,而有或物则仅及于存在的东西。所以,在观念上,善先于有或物。

  3. 此外,在观念上,较为普遍的在先。而善似乎比有或物更普遍,因为善有值得欲求的意义;而为有些人来说,「没有或不存在」却是值得欲求的;因为《玛窦福音》第二十六章24节论及犹达斯:「那人若没有生,为他更好」等等。所以,在观念上,善先于有或物。

  4. 此外,不仅有或存在是值得欲求的,而且还有生命、智慧等许许多多诸如此类的东西;由此看来,有或存在只是值得欲求的特殊东西而已,而善却是普遍的。所以,在观念上,善绝对先于有或物。

反之 《论原因》中却说:「受造万有或万物中之为首者,是有或存在」。

正解 我解答如下:在观念上,有或物先于善。因为一个名称所表示的意义,就是理智对一个东西所领悟者,并用声音把它表达出来。所以,那首先进入理智之领悟的,就是在观念上先有的。而首先进入理智之领悟的是有或物;因为一个东西之可能被认知,系根据它存在于现实中,如《形而上学》卷九第九章所说的。是以,有或物是理智的固有对象,因此是首先可以理解或领悟者,就如声音是首先可以听到者一样。所以,在观念上,有或物先于善。

释疑

1狄奥尼修排列天主的名称,是依照这些名称所含的视天主为原因的内容情形。因为,像他自己所说的(《神名论》第一章),我们是由受造物出发给天主取名称,就如由效果出发给原因取名称一样。由于善有值得欲求的意义,所以具有目的原因的内涵,而目的原因的因果作用是第一个,因为一个动作者或主动者除非有一个目的,是不会动作的;而质料也是被动作者所动而有其形式。所以,目的被称为原因的原因。这样,在发生因果作用或创作方面,则善先于有或物,就像目的先于形式一样。所以,在表示天主之为原因的名称中,善被排列在有或物之先。

此外,柏拉图学派不能分辨质料与缺乏或没有,说质料就是非有或非物,所以依照他们,善之被分有的范围,比有或物之被分有的范围较广。因为第一质料亦欲求自己(因为一切都欲求与自己类似者),所以也分有善(而是善);可是,第一质料却不分有有或物(而是有或物),因为第一质料被认为是非有或非物。因此狄奥尼修才说,善也扩延到不存在的东西(参看质疑2.)。

2由此释疑1.亦可知质疑2.之解答。或者也可以说,善之扩及存在的东西和不存在的东西,不是依照(静的)称述的方式(说它们)都是善的,而是根据(动的)因果作用或关系。这就是说,我们所谓非存在的东西,不是指完全不存在的东西,而是指那些处于潜能中而不处于现实中的东西;因为善有目的的意义,不仅那些已经处于现实中的东西在善中获得息止,而且连那些尚未获得现实而仍然只处于潜能中的东西,也朝着善而被推动。而另一方面,有或物却仅仅具有内在的或模型的形式原因的意义;而这种原因的因果作用或关系却只扩及那些已存在于现实中的东西。

3「没有或不存在」不是本身值得欲求的,而只是偶然地,即是说,因为「没有或不存在」消除一种恶,而消除恶是值得欲求的。可是,消除恶并不值得欲求,除非是这个恶剥夺某一种有或存在。所以,那本身值得欲求的是有或存在,而「没有或不存在」之值得欲求只是偶然的;就是说,因为人在欲求某种有或存在,而不能忍受它受到剥夺(按:例如为欲求挽救生命而愿截肢)。因此,「没有或不存在」也偶然地或间接地称为善。

4生命、知识等这类东西之所以被欲求,是以它们存在于现实中而言,或为享有它们。所以,在这些东西中所欲求的仍是一种有或存在。这样,凡是值得欲求的,无非都是有或物;所以,凡是善的,也无非都是有或物。

 

第三节 是否一切有或物都是善的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不是一切有或物(ens)都是善的。因为:

  1. 由前面第一节所说的可知,善是附加在有或物之上的。可是,凡是给有或物附加一点什么的,也就对有或物加以限制或减缩,比如自立体、量、质等等都是如此(按:例如并非凡有或物皆是自立体)。所以,善限制有或物。所以,不是所有的有或物都是善的。

  2. 此外,没有什么恶是善的,如《依撒意亚》第五章20节所说的:「祸哉,那些称恶为善,称善为恶的人。」可是,是某种有或物被称为恶的。所以,不是所有的有或物都是善的。

  3. 此外,善有值得欲求的性质。可是,第一质料没有值得欲求的性质,而只有欲求的性质。所以,第一质料不含有「善」之性质。所以,不是所有的有或物都是善的。

  4. 此外,哲学家在《形而上学》卷三第二章说,在数学中无所谓善。可是,属于数学的或数字却是某种有或物;否则,就不会有关于它们的学问。所以,不是所有的有或物都是善的。

反之 凡不是天主的有或物,都是天主的受造物。可是,如《弟茂德前书》第四章4节所说的:「天主所造的样样都好」;而天主是至善的。所以,一切的有或物或万有、万物都是善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一切的有或物,以其为有或物而言,都是善的。因为一切的有或物,以其为有或物而言,都是处于现实中的,都有某种程度的完美;因为凡是现实,都是某种完美。而凡是完美的,如第一节的讨论所指明的,都含有值得欲求的和善的性质。所以,一切的有或物,以其为有或物而言,都是善的。

释疑

  1. 自立体、量、质,以及包含在它们内的东西,因把有或物贴附在某种本质或本性上(使之成为这样的或那样的物),而限制或减缩有或物。但善却并不是如此加给有或物什么东西,它所加给有或物的,只是「值得欲求的」和「完美」的观念而已,而这是在任何本性中的「有或存在」本身原就有的。所以,善并不限制有或物。

  2. 一切有或物,以其为有或物而言,都不能说是恶的,而是以其缺少某种有或存在而言,才能说是恶的。比如人可以因为缺少拥有德性而称为恶人;眼睛因缺少具有敏锐视力而称为恶或不好。

  3. 第一质料,正如它只是潜能中的有或物,同样也只是潜能中的善而已。虽然依柏拉图学派,可以说第一质料因其本身之缺乏而称为非有或非物;可是,第一质料因其与善的关系或指向善的适合性,仍然分有一些善。所以,第一质料的性质,不是值得欲求,而是欲求。

  4. 属于数学的或数字不是自己独立存在的或自立的,因为如果是的话,在它们内就会有善,也就是它们所有的有或存在。数字是由变动与物质中抽出来的,只在观念上独立存在;所以它们也没有目的的性质,而目的有推动者的性质。在某一有或物内,仅在观念上没有善或善的性质,这并没有什么不对。因为有或物的观念先于善的观念,如前面第二节所说的。

第四节 善是否有目的原因的性质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善似乎没有目的原因(目的因)的性质,反而较有其他原因的性质。因为:

  1. 如狄奥尼修在《神名论》第四章所说的:「善被赞颂为美。」而美则有形式原因(形式因)之性质。所以,善有形式原因之性质。

  2. 此外,善散发自己的有或存在,如狄奥尼修的话所指出的。他说:「善就是万物赖以自立存在和存在者」(《神名论》第四章)。而散发有或存在含有形成原因(成因)的性质。所以,善有形成原因的性质。

  3. 此外,奥斯定在《论基督圣道》卷一第三十二章说:「因为天主是善的,所以才有我们」。而我们的有或存在来自天主,有如是来自形成原因。所以,善含有形成原因的性质。

反之 哲学家在《物理学》(Physica)卷二第三章说:「为了某一物的原因或原故而有其他东西,这一物就有如是其他东西的目的和善。」所以,善有目的原因的性质。

正解 我解答如下:善既是万物所欲求的,而这就是有目的的性质;所以,善含有目的的性质,是很明显的。可是,善的观念却预先设定形成原因的观念,以及形式原因的观念。因为我们看到,在形成过程上那是最先的,在被形成的东西内却是最后的。因为火先烧热(可燃物),然后才(在可燃物内)引入火的形式(使之着火),热力却是随(火的)本体形式而来的。在形成过程中,是先有善和目的来推动动作者或形成原因去动作;然后有动作者的动作,(把质料)推向形式。最后才有形式出现。所以,在被形成的东西内,却应该是反过来:首先有的是形式本身,因为藉形式才有物存在;然后注意到形式内的形成能力,它使物有完美的存在(因为如哲学家在《气象论》(Meteor.)卷四第三章所说的,只有能够制造与自己相似者的物才是完美的。参看《灵魂论》(De anima)卷二第四章);最后随之而来的才是善的观念,它表达出建基于物的完美。

释疑

  1. 在主体身上,善与美确是同一的,因为他们共同建立在同一东西上,即同一形式上;正因如此,善才被赞颂为美。不过,在观念上他们却有区别。因为善原本与嗜欲能力有关;因为善就是万物所欲求者。因此善有目的的性质。因为嗜欲好像一种朝着一样东西或目标的运动。美却是与认知能力有关,因为美的东西就是看到就喜欢的东西。所以,美在于适当的调合,因为感官喜欢适当调合的东西,就如喜欢与自己相似的东西一样;这是由于感官,以及每一种认知能力也都是一种理性。认知是藉形成各种形象或象(如心象、理象)而完成,而形象与形式有关;所以,美原本是属于形式原因方面的。

  2. 说善散发自己的有或存在,与说目的推动(别的东西),说法一样。

  3. 称任何一个有意志者为善的,系以其有善的意志而言,因为我们是藉着意志使用在我们内的一切能力。因此,不是有好智力的人,而是有好意志的人,才称为好人、善人。而意志视目的,有如是自己的固有对象。准此,所谓「因天主是善的,所以才有我们」,是针对目的原因而言的。

第五节 善之理或本质是否在于模式、物种和秩序
有关第五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善之理或本质(ratio),似乎不在于模式(modus形态、格式)、物种(species物之种类或别类)和秩序(ordo)。因为:

  1. 善与有或物在观念上有区别,如前面第一节所说的。而模式、物种及秩序,似乎是属于有或物的观念或理的。因为如《智慧篇》第十一章21节说的:「你(天主)处置一切,原有一定的数目、分量和尺度」,而物种、模式及秩序可归纳为这三项;因为如奥斯定在《创世纪字义新探》(Super Gen. ad litt.)卷四第三章所说的:「尺度预定一切东西的模式,数目提供物种给一切东西,而分量引致万物至静止和稳定。」所以,善之理或本质似乎并不是在于模式、物种和秩序。

  2. 此外,模式、物种和秩序,本身就是一些善。是以,如果善之理或本质在于模式、物种和秩序,模式亦必有模式、物种和秩序;物种和秩序也是一样。依此类推,就永无止境了。

  3. 此外,恶即在于欠缺模式、物种和秩序,而恶却不完全使善丧失。所以,善之理或本质并不在于模式、物种和秩序。

  4. 此外,善之理或本质之所在,不能说是恶或不好。而我们却说模式恶或不好、物种恶或不好,以及秩序恶或不好。所以,善之理或本质并不在于模式、物种和秩序。

  5. 此外,模式、物种和秩序,是由分量、数目和尺度所形成,这由上面所引证的奥斯定的话可以证明。可是,并不是所有的善都有分量、数目和尺度;因为盎博罗修在《六天创世注疏》(Hexaemeron)卷一第九章说:「光之本性不是按数目、分量和尺度而造成的。」所以,善之理或本质并不是在于模式、物种和秩序。

反之 奥斯定在《论善之性质》(De natura boni)第三章说:「此三者,即模式、物种和秩序,有如是存在于天主所造的万物中的一般性的善。是以,此三者在哪里大,那里就有大善;在哪里小,那里就有小善;在哪里没有此三者,那里就没有善。」如果善之理或本质不是在于此三者,就不会这样了。所以,善之理或本质是在于模式、物种和秩序。

正解 我解答如下:任何一物之所以称为善,是就其圆满完成或完美而言,因为如此它才是值得欲求的,如前面第一节释疑3.所说的。而所谓圆满完成或完美,是说一物依其完美的模式,什么都不欠缺。可是,任何一物都是依照自己的形式而为该物;而形式又设定有某些东西为其前提,并必然有一些东西随之而来或为其后果。是以,一物必须有一个形式、须先形式而有的前提,以及随形式而来的后果,才能是完美的和善的。须先形式而有的,是基本要素的限定或度量,无论是质料方面的基本要素,或者是形成形式本身的基本要素;而这是由模式所表达的,所以说「尺度预定模式」。而形式却是藉「物种」来表示,因为每一物都是藉形式而确定它所属的物种。因此才说「数目提供物种」;因为,依哲学家在《形而上学》卷八第三章所说的,表示物种的定义就像数目一样,因为如同加一或减一就会改变数目的种类,在定义中加一差异和减一差异,也是一样。随形式而来的,是趋于目的的倾向,或是趋于行动,或是趋于类似行动者;因为每一物,以其处于现实中而言,而有动作,并动向那根据自己之形式而宜于自己者。而这是属于分量及秩序的(按:物各自因其分量或重量趋于及止于宜于自己的位置,并相互构成秩序——参看:奥斯定,《忏悔录》卷十三第九章)。因此,基于善之理或本质是在于完美,所以它亦是在于模式、物种及秩序。

释疑

  1. 此三者之间才从有或物,系以有或物是完美的而言,依此观点,有或物即是善。

  2. 模式、物种及秩序被称为是善的,正如它们也被称为是有或物一样;这并不是因为它们是独立存在的东西,而是因为藉着它们,别的东西成为有或物和善。所以,它们不需要有本身以外的东西来使它们成为善的。说它们是善的,不是说它们藉着别的东西在形式上成为善的,而是说别的东西藉着它们在形式上成为善的。就如说白色是有或物,不是说藉着别的东西白色成为白色,而是说别的东西藉着白色相对地或在有色这一方面成为白的。

  3. 凡是有或物都是依照某一形式。因此,任何一物的有或存在,都有随其形式而来的模式、物种和秩序;正如人,以其是人而言,有其作为人的模式、物种和秩序;同样,以其是白色的而言,则另有其是白色的模式、物种和秩序;以其有德性、有学问,以及其他各方面而言,也是如此。而恶则是剥夺某一种有或存在,比如目盲是剥夺视觉的有或存在;所以目盲并不剥夺所有的模式、物种和秩序,而仅仅剥夺随视觉而来的模式、物种和秩序而已。

  4. 就如奥斯定在《论善之性质》第二十二章所说的:「凡是模式,以其为模式而言,都是善的。」(关于物种和秩序也可以这样说)「所谓恶的模式、恶的物种或恶的秩序,或者是因为它们不及它们所应该有的程度(不够好);或者是因为它们所配合或依附的东西,不是它们所应配合或依附的东西,因此而使它们被称为是恶的,因为它们是属于异物的和不适当的。」

  5. 说光之本性没有数目、分量和尺度,并不是绝对的说法,而是相对地与有形物体做比较的说法;因为光的能力,作为第一个形成变化的物体——即天体的动态性质,普及所有有形物体。

第六节 把善分为高贵或正直之善、可用之善和可乐之善,是否适当
有关第六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把善分为高贵或正直之善(honestum)、可用之善(utile)和可乐之善(delectabile),似乎不适当。因为:

  1. 如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一第六章所说的,善分为十个范畴。可是,高贵或正直之善、可用之善、和可乐之善,可以包括在一个范畴之内。所以,这种分法不适当。

  2. 此外,凡是分类都是依照或根据彼此对立的东西。可是,此三者似乎不是彼此对立的;因为高贵或正直的也是使人快乐的或可乐的,也没有什么不高贵或不正直的是有用的或可用的;而如果分类是依照彼此对立的东西,它们却应该如此,即高贵或正直的与可用的应该彼此对立,连西塞禄(Tullius Cicero)在《论职务》(De officiis)卷二第三章也曾如此说。所以,上述分法并不适当。

  3. 此外,如果一物为了另一个而存在,那么就只有一物。而可用之物之所以是善的,是因为它是为了可乐之物或高贵正直之物。所以,不应该把可用的与高贵正直的和可乐的对立起来而加以区分。

反之 盎博罗修在《论神职职务》(De officiis)卷一第九章使用了善的此一分法。

正解 我解答如下:这种分法似乎原本是人类之善的分法。但是,如果我们由更深一层、更普遍的观点来看善,我们发现对于善,以其为善而言,这种分法也恰当适用。因为一件东西之所以是善的,正是因为它值得欲求,是欲求或嗜欲运动的终点。欲求运动的终点,可以由研究自然物体的运动来加以研究。而自然物体之运动,绝对地是结束或终止于最后的终点;但是相对地也结束于中间的终点,是经过这中间终点或中点而达到完全结束运动的最后终点,称之为终点,是因为它使运动中的某一部分结束。那作为运动的最后终点,可以由两方面来看:或者是运动所趋向的那件东西本身,比如:地方或形式;或者是在那件东西上的止息或安息。所以,在欲求或嗜欲运动中,那值得欲求的东西,如果是相对地结束欲求的运动,有如是经由它而进一步追求另一东西的中间终点或中点,就称之为可用的或有用的。如果一件东西作为最后终点而被欲求,完全结束欲求或嗜欲的运动,是欲求本然所趋向的,那么就称之为高贵正直的,因为所谓高贵正直的,就是本身被欲望的东西。但是如果一件东西之结束欲求的运动,有如是所欲望的东西中获得了安息或安逸,那么就称之为快乐。

释疑

  1. 以其与有或物是同一主体而言,善分为十个范畴;但是以善之固有特性而言,这种分法适用于善。

  2. 这种分法不是依照或根据彼此对立的东西,而是依照彼此对立的观念。严格说来,所谓可乐的东西,就是那些除了快乐之外,没有其他理由值得欲求的东西,因为它们有时是有害的和是不高贵正直的。而所谓可用的或有用的东西,则是这些东西本身没有被欲望的原由,它们之被欲望,仅仅是因为它们能导引至别的东西,例如服用苦药。所谓高贵正直的东西,却是那些本身就有被欲望之原由的东西。

  3. 善之分为此三者,不是依单一的或同样的意义(univocum),毫无差别地称述或贴用到它们身上;而是依类比的意义(analogum),即是说:其称述或贴用有先后之分。因为「善」首先是意指高贵正直之善,其次是意指可乐之善,最后才是指可用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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