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题 论天主之爱
一分为四节
一、然后要讨论的是那些绝对属于天主之意志者(参看第十九题三引言)。在我们内的嗜欲部分,既有灵魂之情,如喜乐、爱等;也有道德涵养性德性(virtus moralis)之习性,如正义、勇敢等。因此,首先来讨论天主之爱,然后讨论祂的正义和仁慈(第二十一题)。
关于第一点,可以提出四个问题:
一、在天主内是否有爱。
二、天主是否爱所有的万物。
三、天主是否爱一物甚于另一物。
四、天主是否更爱更善之物。
第一节 在天主内是否有爱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在天主内似乎没有爱。因为:
在天主内没有任何情(passio)。而爱是情。所以,在天主内没有爱。
此外,爱、忿怒和哀愁或伤悲(tristitia),是互相对分的(共属同一分类)。而哀愁和忿怒,除非是用比喻的说法,是不能用来称述天主的。所以,爱也同样不能。
此外,狄奥尼修在《神名论》第四章说:“爱是合一和凝聚的力量。”而这在天主内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天主是单纯的。所以,在天主内没有爱。
反之 《若望壹书》第四章的节却说:“天主是爱。”
正解 我解答如下:必须肯定在天主内有爱。因为意志及任何嗜欲能力的第一个行动就是爱。由于意志以及任何嗜欲能力的行动,都是以善和恶为趋向之特有对象,而且由于善是主要地和本然地(基于自己)而为意志和嗜欲之对象,恶则是次要地和藉由他物,即藉与善之对立而为意志和嗜欲之对象,所以,涉及善的意志和嗜欲之行动,自然应先于那些涉及恶的意志和嗜欲之行动;例如喜乐必先于伤悲,爱必先于憎恶。因为,凡是本然或因自己而存在者,常是先于那藉他物而存在者。
此外,凡是较为共同的自然较为在先的。因此,理智首先指向共同的善或真理,然后才指向特殊的或个别的真或真理。有些意志和嗜欲的行动是关于在某种特殊情形下的善,例如喜乐与快乐是关于现在的和已有的善,而愿望和企望则是关于尚未获得的善。而爱却是关于共同的或一般的善,无论是已有的或未有的。所以,爱自然是意志和嗜欲的第一个行动。
因此,嗜欲的一切其他行动,均设定有爱作为第一根源。因为没有人愿望一物,除非是视之为自己所爱之善,也不会有人喜乐于一物,除非那是他所爱之善。而且憎恶,也只是关于那相反所爱之物者。同样地,伤悲以及其他类似者,也都显然归属于爱,以爱为第一根源。因此,凡是在其内有意志与嗜欲者,亦必然有爱;因为撤除了为首者,也就等于撤除了其他一切。而在前面第十九题第一节业经证明过了,在天主内有意志。所以,应该承认在天主内有爱。
释疑
认知能力常是藉嗜欲能力来推动。就如在我们内,普遍理性是藉特殊理性来推动,如《灵魂论》卷三第十一章所说的;同样,理智嗜欲(即意志),也是藉感觉嗜欲来推动。所以,在我们内,身体的直接动力是感觉嗜欲。是以,常有身体之某种变化与感觉嗜欲之行动相偕发生;特别是在心脏方面,因为心脏是动物之行动的第一根本。所以,这些感觉嗜欲之行动,以其具有与之相随的身体之变化而言,称之为“情(passio)”;而意志之行动却不如此称谓。爱、喜乐,以及快乐,以其表示感觉嗜欲之行动而言,是情;以其表示理智嗜欲之行动而言,却不是情。是依这(第二)方式承认在天主内有这些嗜欲行动。因此,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七第十四章说:“天主喜乐于唯一的、单纯的活动。”祂也是依同理爱而没有情。
在感觉嗜欲之情中,有的宛如是质料部分,也就是身体的变化;有的宛如是形式部分,此系来自嗜欲。例如:在忿怒中,如《灵魂论》卷一第一章所说,质料部分是血流之涌向心脏或其他类似情形;而形式部分则是报复之嗜欲或企图。再者,即使在形式部分,有些情含有某种不完美,例如:愿望,它表示所欲之善尚未获得;又如:哀愁或伤悲,它表示遇到了恶或灾祸。忿怒也是一样,因为忿怒设定先有了伤悲。而有些情却不含有任何不完美,如爱与喜乐。由于如释疑1.所说,就其质料方面而言,这些情都不能归于天主,所以即使那些在形式方面含有不完美的情,亦不能归于天主,除非是如前面第三题第二节释疑2.及第十九题第十一节所说,因其效果方面之相似而依照比喻的说法。至于那些不合任何不完美者,如爱与喜乐,则可以按其本义而归于天主;但其中却不含有任何情,如释疑1.已说过的。
爱之行动常指向两方面:一是指向那爱者所愿欲某人享有之善,一是指向那爱者所愿欲享有此善之人。因为真正爱一个人,就是愿欲他享有善。因此,由于人爱自己,所以愿欲自己有善。因此他也尽力寻求使那个善与自己合而为一。所以,爱被称为是合一的力量,连在天主内也可以这样说,只是其中并不含有任何组合或结合的意思,因为天主所愿欲自己之善,不是别物,而是祂自己,而天主之为善,是因其本质,如前面第六题第三节业已证明过的。一个人爱另一个人,就会愿欲他享有善。如此则他好像把这另一个人当作自己,而把对他的善当作对自己的善。因此,爱又称为凝聚的力量,因为爱使一个人把另一个人与自己联系在一起,把自己与他的关系当作与自己的关系。这样说来,就天主愿欲别的物有善而言,天主的爱也是凝聚的力量,只是在天主内这不含有结合或组合的意思。
第二节 天主是否爱所有的万物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天主似乎不是爱所有的万物。因为:
依狄奥尼修在《神名论》第四章所说,爱置爱者于自身之外,而在某种意义下把他迁移到那被爱者那里。然而说天主被置于本身之外,和被迁移至他物,这是不对的。所以,说天主爱有别于自己之物,是不对的。
此外,天主的爱是永恒的。而有别于天主之物,除其在天主内之存在外,都不是永恒的。所以,天主只是在自己内爱这些物。而就这些物在天主内有而言,却不是有别于天主之物。所以,天主不爱有别于自己之物。
此外,爱有两种,一是欲望之爱,一是友谊之爱。可是,天主不会以欲望之爱爱没有理性的受造物,因为天主不需要自己以外的任何物;而且亦不会以友谊之爱爱没有理性的受造物,因为对于没有理性的物无友谊可言,如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八第二章所指明的。所以,天主不是爱所有的物。
此外,《圣咏》第五篇7节说:“奸诈好杀的人,上主一律厌恶。”然而,不可能对同一物同时又恨又爱。所以,天主不是爱所有的物
反之 《智慧篇》第十一章25节说:“你爱一切所有,不恨你所造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天主爱一切存在的万物。因为天主之爱是祂的意志趋向于万物之善。天主所愿欲的,无非是祂的善,而祂的善即是祂的本质(第六题第三节)。然而天主不仅愿欲自己之善,也愿欲其他物分享此善,即愿将受造物引向祂的善,作为其终极目的。因此,天主爱自己,也爱其他物。
释疑
爱使爱者“出于自身”而转向被爱者,并非指天主在本质上离开自身,而是指祂的意志行动以善为目的,不仅为自己,也为其他物。这种“出于自身”是意志的倾向,而非本体的改变。
天主的爱是永恒的,但爱的对象(万物)在时间中存在。天主在永恒中预知并愿欲万物的存在,故祂的爱涵盖一切,即使万物本身并非永恒。
天主的爱超越人类的分类。祂对无理性受造物的爱并非基于需求(欲望之爱)或相互性(友谊之爱),而是基于祂的善之分享,即愿万物各按其本性实现其善。
对同一物,在某一观点之下爱他,在另一观点之下恨他,这并非不可以。对于罪人,以其为自然天性而言,天主爱他们,因为他们是如此(依天性)而有存在,并来自天主。但以其为罪人而言,他们不是有(正面或积极的)存在,而是缺欠(应有的)存在;在他们内的这一点并非由天主而来。由这一点来看,天主恨他们。
第三节 天主是否同等地爱一切物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天主似乎是同等地或无差等地(aequaliter)爱万有或一切物。因为:
《智慧篇》第六章8节说:「祂对一切,都一律加以照顾。」而天主对于万物的照顾,是出于天主爱万物的爱。所以,天主是同等地或无差等地爱一切物。
此外,天主的爱就是天主的本质。而天主的本质没有多、少之分。所以,天主的爱也没有多、少之分。所以,天主不是多爱一些物而少爱另一些物。
此外,正如天主的爱扩及诸受造物,同样天主的知识与意志也是如此。可是,并不说天主知道这些物多于或甚于知道那些物,愿欲这些物多于愿欲那些物。所以,天主也不是多爱一些物而少爱另一些物。
反之 奥斯定在《圣==若望福音释义》第一一〇讲,关于第十七章23节却说:「天主爱祂所造的一切,而祂更爱其中有理性的受造物;而在有理性的受造物中,祂更爱那些身为其独生子之肢体者,尤其远更爱那独生子自己。」
正解 我解答如下:既然爱是愿欲一物有善,那么爱一物多、少或更多、更少,能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由意志的行动方面,即在于意志之行动程度的深浅。依此方式,天主不是爱一些物甚于另一些物;因为,天主是用同一而单纯的意志行动爱一切物,而这行动是始终如一的。
另一种方式,是由爱者愿被爱者所有之善方面,依此方式,说我们爱一人甚于另一人,如果我们愿欲他有更大的善,虽然意志之爱的程度并不更深。在这种意义下,必须说天主是爱一些物甚于另一些物。因为,既然天主的爱是万物之善的原因,如前面第二节已说过的,那么,如果天主不愿一些物比另一些物有更大的善,一物就不会比另一物更善或优于另一物了。
释疑
说天主同等地照顾万物,不是因为天主的照顾把同等的善分施给万物;而是因为天主以同等的智慧和同等的仁善照顾万物。
这一推论的出发点,是源自意志行动的爱之深浅程度,而意志行动就是天主的本质。然而天主愿欲受造物所有之善,却不是天主的本质。是以,这种善有深、浅或多、少之分,并非不可以。
领悟与愿意仅指行动而已,其意义并不包括某些这样的对象,即基于他们的差别,而可以说天主之知识和愿欲有多、少之分,就如在正解内关于爱所说的一样。
第四节 天主是否常更爱更善之物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天主似乎不是常更爱更善之物。因为:
很明显地,基督比整个人类更善,因为祂既是天主又是人。而天主却爱人类超过爱基督,因为《罗马书》第八章32节说:「祂既然没有怜惜自己的儿子,反而为我们众人把他交出了。」所以,天主不是常更爱那些更善者。
此外,天使比人更善;因此《圣咏》第八篇6节论及人说:「你(天主)竟使他稍微逊于天使。」而天主却爱人超过爱天使;因为《希伯来书》第二章16节说:「祂没有援助天使,而援助了亚巴郎的后裔。」所以,天主并非常常更爱更善者。
此外,伯多禄比若望(宗徒)更善;因为伯多禄更爱基督。因此,主确知这是确实的而问伯多禄说:「若望的儿子西满,你比他们更爱我吗?」(《若望福音》第二十一章15节)然而,基督却爱若望超过爱伯多禄。因为就像奥斯定注释《若望福音》第二十一章的「若望的儿子西满,你爱我吗?」这段话所说的:「这一表达方式(按:指在本章二十节和其他章节,若望提到自己时,大都用『耶稣所爱的那个门徒』以代其名),把若望和其他门徒区分开来,不是说耶稣只爱(若望)他一人,而是说耶稣爱他甚于其他门徒。」(《若望福音注释》第一二四讲)。所以,天主不是常更爱更善者。
此外,纯洁无罪的人比犯罪而悔改的人更善;因为如热罗尼莫在《依撒意亚批注》关于第三章9节所说的,悔改是「沉船后的救生板」。而天主却爱犯罪悔改者甚于纯洁无罪者,因为祂因悔改者而感到更大的喜乐;因为《路加福音》第十五章7节说:「我告诉你们:同样,对于一个罪人悔改,在天上所有的欢乐,甚于那九十九个无须悔改的义人。」所以,天主不是常常更爱更善者。
此外,一个被预知为义人的人,比一个被预定为罪人的人更善。然而天主却更爱这个被预定的罪人,因为愿欲他获得更大的善,即永生。所以,天主不是常常更爱更善者。
反之 任何物都是爱与自己相似者,这由《德训篇》第十三章19节所说可以看出:「一切动物都爱自己的同类。」然而一物越相似天主,也就越善或更善。所以,越是善的或更善的,也就越为或更为天主所爱。
正解 我解答如下:根据前面已经讨论过的,必须说天主更爱更善之物。因为前面第三节已经说过了,天主更爱一物,无非就是愿欲这物有更大的善;因为天主的意志就是万物之善的原因。因此,其所以有些物是更善的,就是因为天主愿欲他们有更大的善。因此,顺理成章的结论应该是:天主更爱那些更善之物。
释疑
天主爱基督,不仅超过爱整个人类,而且也超过爱全体受造物,因为祂愿欲基督有更大的善,因为天主「赐给了祂一个名字,超越其他所有的名字」(《斐理伯书》第二章9节),使祂成为真天主。而且基督的卓越,并未因天主为了人类的得救把祂交付死亡而稍灭,反而因此使基督变成了光荣的胜利者;因为如《依撒意亚》第九章6节所说的,使「祂肩上担负着王权」。
天主爱天主圣言在基督之位格内所摄取的人性,如上释疑1.所说,超过爱所有的天使;而且特别因了(与圣言的)结合,这人性也更善。然而概括地来论人(之本)性,并使之与天使之本性相比较,就与恩宠和荣福的关系而言,则二者相等;因为如《默示录》第二十一章17节所说,「(度量)人与天使的尺度或标准」是相同的,不过依照实情来说,在这(恩宠与荣福)方面,却有些人优于某些天使,而亦有些天使优于某些人。但就本性的情况或条件而言,则天使则比人更善。可是天主之摄取人性,却不是因为天主绝对地更爱人,而是因为人更有需要。就如一位家主,把一件更宝贵的东西给生病的仆人,而不给健康的儿子一样。
有关伯多禄和若望这个疑问,有多种解释。奥斯定认为这是一个奥迹。他说:伯多禄所代表的行动生活,比若望所代表的静思或默观生活,更爱天主;因为前者更感觉到现世生活的困苦,更急于解脱而奔向天主。然而,天主却更爱静思或默观生活;因为天主使它维持得更为久远,因为静思或默观生活不像行动生活一样,与身体的生命同时结束(《若望福音注释》第一二四讲)。
另有些人说,伯多禄是在基督的肢体方面更爱基督,也是在这一L方面更为基督所爱;因此,基督才把教会托付给伯多禄。而若望却是在基督自己内更爱基督,也因此而更为基督所爱;所以基督把母亲托给若望。
还有些人说,这两人到底谁以爱德的爱更爱基督,并不确定;同样地,在赐与永生之更大荣福方面,天主更爱他们中的那一个,也不确定。所以说伯多禄爱的更多,那是针对他的一种直爽或热诚而说的;而说若望更为基督所爱,则是因为他的年幼和清纯,基督对他表示了一些更为亲切的迹象。
此外,也有些人说,基督之更爱伯多禄,是因为伯多禄有更卓越的爱德之恩赐;祂之更爱若望,则是着眼于灵智之恩赐。因此,绝对地或就整体而言,伯多禄更善,也更为基督所爱;至于若望,则是相对地或仅就某方面而言。
不过,对这件事加以评断,似乎是僭越的行为;因为像《箴》第十六章2节所说的,「审察心灵的,是上主」,而不是别人。
犯罪而悔改者和纯洁无罪者之关系,就像是互有超越或领先者的关系。不拘是纯洁无罪者或犯罪而悔改者,凡是具有更多恩宠者,就是更善的和被爱更多的。在其他条件相等的情形下,纯洁无罪更为高贵,也被爱更多。至于说天主因犯罪而悔改者,比因纯洁无罪者,感到更大的喜乐,那是因为悔改者在重生之后往往变得更小心、更谦虚和更热诚。因此,教宗额我略一世在该处批注说:「在战争中,作将领者,爱一个临阵脱逃而后归队,并勇敢杀敌的兵士,甚于爱一个未曾脱逃,却也从未有过勇敢表现的兵士。」(《福音论赞》卷二第三十四篇)
或者,还可以用另一种方式来解释:来自恩宠的同等恩惠,对一个曾堪受惩罚的悔改罪人来说,比对于一个不堪受惩罚的纯洁无罪的人来说,确是更大的恩惠。这就如同把一百马卡(marca衡量金银轻重的单位),送给一个穷人,比送给一个国王,是更有价值的礼物。既然天主的意志是万物具备善的原因,所以评估一个天主所爱的人的善,理当依照这人应由天主之善获得某种善的时间。一个被预定为罪人的人,当他应由天主之意志获得更大之善的时间,他是更善的;但在别的某一时间,他则是较恶的;因为在另外某一时间,他却既不是善的,也不是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