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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学大全第一册:论天主三位一体(圣多玛斯·阿奎那 著)列表
·《神学大全》中文版编辑说明
·第一册 论天主一体三位 目录
·第一册 论天主三位一体 前言
·第一题 论圣道的性质和范围
·第二题 论天主是否存在
·第三题 论天主的单纯性
·​第四题 论天主的完美
·第五题 概论善
·第六题 论天主之善或善性
·第七题 论天主的无限性
·第八题 论天主临在于万物内
·第九题 论天主的不变性
·第十题 论天主的永恒性
·第十一题 论天主的唯一性
·第十二题 论我们怎样认知天主
·第十三题 论天主的名称
·第十四题 论天主的知识
·第十五题 论理念
·第十七题 论虚假
·第十八题 论天主的生命
·第十九题 论天主的意志
·第二十题 论天主之爱
·第二十一题 论天主的正义和仁慈
「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你弃掉知识,我也必弃掉你,使你不再给我作祭司。」
第三题 论天主的单纯性
第三题 论天主的单纯性
浏览次数:38 更新时间:2025-6-1
 
 

     第三题

论天主的单纯性

一分为八节

当一物的存在确定之后,下一个问题就是此物如何存在,以进而知道它是怎样的物或是什么。可是,对于天主,我们不可能知道祂是什么,而只能知道祂不是什么;所以,我们没有办法讨论天主如何存在,而只能讨论祂如何不存在。所以,第一,应该讨论天主如何不存在;第二,祂如何被我们认识(第十二题);第三,祂如何称谓(第十三题)。

由天主剔除不适合天主的一切,比如组合、变动之类,就可以指出天主不是如何存在。是以,第一,应该探讨天主的单纯性,借此单纯性而把组合性由祂剔除。由于在有形体的东西中,凡是单纯的,是不完美的,是(整体或组合体)的部分,所以其次要讨论天主的完美性或完美(第四题)。第三,要讨论祂的无限性(第七题)。第四、要讨论祂的不变性(第九题)。第五,要讨论祂的唯一性(第十一题)。

关于第一点(天主的单纯性,simplicitas),可以提出八个问题:
一、天主是不是形体。
二、在祂内是否有形式与质料的组合。
三、在祂内是否有"是什么"(quidditas)或本质(essentia)或本性(natura)与主体或基体(subjectum)的组合。
四、在祂内是否有本质与存在的组合。
五、在祂内是否有类与种差的组合。
六、在祂内是否有主体或基体与依附体的组合。
七、在天主内是否有任何一种样式的组合,或者祂是完全单纯的。
八、天主是否与(自己以外的)其他物组合。

 

第一节 天主是不是形体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天主似乎是形体或形体物(corpus)。因为:

1.         所谓形体就是那具有(长度、宽度、高度或深度)三种幅度或向度(dimensio)者。可是,圣经却把这三种幅度归诸天主。因为《约伯传》第十一章8节说:"(天主)完美高于诸天,你能做什么?深于地府,你能知道什么?其量长过大地,阔于海洋。"所以天主是形体。

2.         此外,凡是有形状的都是形体,因为形状是关于量的性质。而天主好像有形状,因为《创世纪》第一章26节记载(天主说):"让我们照我们的肖像,按我们的模样造人。"而形状亦称为肖像,照《希伯来书》第一章3节所说的:"祂(天主子)是天主光荣的反映,是天主本体的真像",即肖像。所以,天主是形体。

3.         此外,凡是具有形体部分的,都是形体。而圣经却以为天主有形体部分。因为《约伯传》第四十章4节说:"你的手臂岂能同天主的相比?"《圣咏》第三十三篇16节说"上主的眼睛常关注敬畏祂的人。"第一一七篇16节也说:"上主的右手大显成能。"所以,天主是形体。

4.         此外,唯有形体才有姿态。而圣经谈到天主所说的话有时包含着姿态。因为《依撒意亚》第六章1节说:"我看吾主坐(在崇高的御座上)。"第三章13节说:"上主要站起来审判。"所以,天主是形体。

5.         此外,只有形体或有形体的东西,才能是空间行动的起点或终点。而圣经上却说天主是空间行动的终点,如《圣咏》第三十三篇6节所说的:"你们要到天主那里,你们就被光照。"天主也是空间行动的起点,照《耶肋米亚》第十七章的13节所说的:"凡远离你(天主)的,必被记录在地上。"所以,天主是形体。

反之 《若望福音》第四章24节却说:"天主是(神体)。"

正解 我解答如下:天主绝对不是形体。这可以由三方面证明。

第一,一切形体物,除非自己也被推动,便无法推动(他物),这可藉归纳个别事例清楚看出。可是,前面已经证明了,天主是不变的(不再能被推动的)第一个推动者(第二题第三节)。所以,很明显地天主不是形体或形体物。

第二,第一个存有或存在物(ens),必然是处于现实中(in actu),绝不能是处于潜能中(in potentia)。虽然,针对同一个由潜能进入现实的个别物来说,在时间上潜能先于现实;但全面或绝对地来说,现实是先于潜能的,因为任何在潜能中的物,唯有借助已经存在于现实中的物,才能被引入现实。而天主却是第一个存在物,第二题第三节业经证明过了。所以,在天主内有任何处于潜能中者,那是不可能的。但凡是形体都是处于潜能中的,因为凡是连续体(continuum),就因其连续性,都可做无限制的区分。所以,天主不可能是形体。

第三,由前面第二题第三节所说的,可以知道,天主是所有(存在)物中之最高贵的。而一个形体物却不可能是一切物中最高贵的。因为一个形体物或是有生命的,或是无生命的。有生命的形体物,显然比没有生命的形体物更为高贵。可是一个有生命的形体物之所以生活或有生命,并不是因为他是形体;否则的话,所有的形体就都会生活或有生命了。所以,形体物之生活或有生命,系依赖形体本身以外的另一物,比如说,我们的身体之生活或有生命,系依赖灵魂。可是,那形体赖以生活或有生命者,要比形体物更为高贵。所以,天主不可能是形体。

释疑

1.         前面第一题第九节已经说过了,圣经一向是用有形体的比喻传授给我们有关天主和神性的事物。是以,当圣经把(长、宽、高或深)三种幅度或向度归于天主的时候,是借形体的量来表示祂的能的量:即"深度"表示祂知道隐密事物的能力;"高度"表示祂超越一切的卓越能力;"长度"表示祂存在的持续或久远;"阔度"表示祂对一切的爱心。或者,如狄奥尼修在《神名论》第九章所说的,天主的"深度"系指祂本质的莫测高深,"长度"系指祂渗透万物之能力的展延;"阔度"系指祂包容或统括万物,即万物皆在祂的保护之下。

2.         说人是依照天主的肖像,并非根据人的形体,而系根据那人藉以超越其他动物者。所以,《创世纪》第一章26节在说完"让我们照我们的肖像,按我们的模样造人"之后,接着又说:"叫他管理海中的鱼"等等。而人之超越一切动物,是就他有理智和理性而言。所以,人是依照天主的肖像,是根据理智和理性,而二者都不是形体物。

3.         圣经中指称天主具有形体部分,是以一种比拟的说法来形容天主的行动。比如说,眼睛的行动是看,说天主有眼睛,就是表示天主有看的能力,不是用感官看,而是用理智。关于其他部分也是如此。

4.         同样,把各种姿态归诸天主,也是一种比拟的说法。例如说天主坐,是为了天主的不变性及权威;说祂站立,是为了祂克服任何反对者的能力。

5.         所谓趋前接近天主,不是用身体的脚步,因为祂处处都在,而是用心灵的情感。关于远离天主,也是如此。是以,接近或远离只不过是用空间行动来比拟精神的情感而已。

 

第二节 在天主内是否有形式与质料的组合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在天主内似乎有形式(forma)与质料(materia)的组合。因为:

1.         凡是有灵魂的,都是由形式和质料组合而成的,因为灵魂是身体的形式。而圣经却指天主有灵魂;因为《希伯来书》第十章38节以天主的名义说:"我的义人靠信德而生活,假使他退缩,他必不会中悦我的灵魂。"所以,天主是由质料和形式组合而成的。

2.         此外,忿怒、喜乐等系组合物的情,如《灵魂论》卷一第一章所说的。而圣经上却说天主具有这样的情;因为《圣咏》第一○五篇40节说:"上主向百姓大发愤怒。"所以,天主是由质料和形式组合而成的。

3.         此外,质料是个体化的本源。而天主似乎是一个个体,因为"天主"并不指称许多个体(只有一个)。所以,天主是由质料和形式组合而成的。

反之 凡是由质料和形式组合而成的,都是形体;因为有幅度的或伸展性的量是质料的第一个属性。而天主却不是形体,第一节业经证明过了。所以,天主不是由质料和形式组合而成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在天主内有质料是不可能的。

第一,因为质料是处于潜能中者。而天主却是纯粹的或全面的现实,没有任何潜能,第一节已经证明过了。是以,天主不可能是由质料和形式组合而成的。

第二,因为凡是由质料和形式组合而成的物,其完美和善皆来自形式;是以,这个组合物之为善,必然是分有的善,这是由于其质料分有形式。而第一个善及至善者,即天主,并不是分有的善,因为基于本质的善先于分有的善。所以,天主不可能是由质料和形式组合而成的。

第三,因为每一个主动者或动作者(agens)都是藉其形式而动作。基此,一动作与其动作者或主动者的关系,就如它与形式的(按:此指动作者与形式彼此相似)。所以,那为第一个或最先的动作者的,而且是本然地(proprie,因其本质)而为动作者的,应该也是首先并本然地为形式。可是,天主却是第一个动作者,因为祂是第一个成因,第二题第三节已证明过了。所以,天主因自己的本质而为形式;并不是由质料和形式组合而成的。

释疑

1.         说天主具有灵魂是基于行动方面的比拟。因为我们愿意什么,是属于灵魂的动作。是以,中悦天主意志的事,就说是中悦祂的灵魂。

2.         把忿怒等归于天主,是基于效果方面的比拟。因为,由于惩罚是一个忿怒者的行动,所以,把天主的惩罚以比喻的说法称作忿怒。

3.         那些可以由质料所接受的形式,是因质料而个体化,而质料既是基本的支撑主体(subjectum substans)或基体,就不可能再存在于另一个质料或基体内。但是形式,就其本身而论,除非另有他物阻止,可以由多数质料所接受。可是,那个不能由质料所接受,而是本然或因本质自立存在(per se subsistens)的形式,就因为它不可能被接受在一个主体内,而个体化;而这样的形式正是天主。所以,不能因此(因为天主是个体)而说天主有质料。

 

第三节 天主与祂的本质或本性是不是同一的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天主与祂的本质(essentia)或本性(natura)似乎并不是同一的或相同的。因为:

1.         没有什么物是在自己内。可是,却说天主的本质或本性,即天主性,是在天主内。所以,天主与祂的本质或本性似乎不是同一物或同一的。

2.         此外,效果摹仿或仿效自己的原因;因为每一个主动者或动作者都做成与自己相似者。而在受造物中,个别的主体或基体(suppositum,又译:独立个体)与自己的本性并不相等或相同,因为,一个人与自己的本性(人性)并不相等或相同。所以,天主与自己的天主性也不相等或相同。

反之 圣经却说,天主就是生命,而不仅是有生命者或生活者,如《若望福音》第十四章6节清楚所指明的:"我是道路、真理、生命"。而天主性与天主的关系,就如生命与有生命者或生活者的关系。所以天主就是自己的天主性。

正解 我解答如下:天主与祂的本质或本性是同一的。为了解这一点,应该知道,在由质料和形式所组合而成的物中,本质或本性必然与(其个别自立的)主体或基体(独立个体)不同。因为本质或本性所包括的,只是属于"物种或别类(species)"之定义的一切;比如,人性(人之本性)包括那些属于人之定义的因素;因为,是基于这些因素人才是人;人性所指的就是人之所以为人者。可是,个体质料,以及一切使它个体化的依附体,并不包括在物种或别类之定义内;因为这些肉、这些骨头、黑色或白色等等,并不包括在人的定义内。是以,这些肉、这些骨头,以及标明这个质料的依附体,都不包括在人性之内。但它们却包括在个别的人中;是以,个别的人所有的,有些是人性所没有的。为此,(个别的)人与人性并不完全同一或相等;人性所指的有如是一个人的形式部分,因为针对(使物)个体化的质料而言,那些给物下定义或界定物的基本因素(principia definientia),则有如是(物的)形式。

但在那些不是由形式和质料所组合而成的物中,他们的个体化不是来自个体质料,即不是来自"这个"质料,而是(来自形式本身,即)形式本身原本已是个体。所以,在他们中,形式应该是自立存在的主体或基体(supposita subsistentia)。所以在他们中,基体(个别的物)与本性并无不同。准此,既然天主不是由质料和形式所组合而成的,如第二节已证明的,那么,祂必定就是祂自己的天主性、祂自己的生命,以及一切以这种方式归诸天主的其他称谓。

释疑

1.         我们谈论单纯物的时候,不能不像谈论组合物一样,因为我们的认知是由组合物得来的。所以,我们谈论天主时,使用具体的名词来表示祂的自立存在(subsistentia),因为在我们周围只有组合物自立存在;我们也使用抽象名词来表示天主的单纯性。所以,说天主性、生命等是在天主内,这只应该表示我们的理智关于这些事物在领会或认知方面的不同,而非表示它们本身有什么不同。

2.         天主的效果摹仿或仿效天主,但不是完美地,而只是各按自己的能力。那本来是单纯的、唯一的,却仅能分别在许多方面一一被表现出来,这正是摹仿或仿效本身的缺欠或不完美之处。而在天主的效果中的组合也是由此而来;基于这组合,在他们之内的基体与本性而彼此不同。

 

第四节 在天主内本质与存在是不是同一的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在天主内,本质与存在似乎不是同一的。因为:

1.         果真如此(按:即在天主内本质与存在是同一的或本质等于存在),则对天主的"存在"没有增添什么(按:即没有进一步指出存在的是什么)。可是,没有什么增添或没有什么限定的存在,是一般的或笼统的、空洞的存在,可用以称述一切物(按:如某某物存在)。如此则天主成为可用以称述一切物的一般的或笼统的、空洞的"物"了(按:凡存在的都是物)。但这是错误的。因为《智慧篇》第十四章21节说:"他们将那'不可通传的(天主的)名字',加给了木石。"所以,天主的存在并非就是祂的本质。

2.         此外,前面第二题第二节已说过了,我们能够知道天主是否存在,但我们却不能知道天主"是什么"。所以,天主的存在与天主的"是什么",即祂的本质或本性,不是同一的。

反之 希拉利(Hilarius de Poitier, 315-367年)在《论天主圣三》卷七第十一章却说:"在天主内,存在不是依附体,而是自立的真理(subsistens veritas)"。所以,那在天主内自立的,就是祂的存在。

正解 我解答如下:天主不仅是祂自己的本质,如第三节已经证明过的,而且也是祂自己的存在。这可以由多方面来证明。第一,一物在自己内所有的不同于自己的本质的一切,都应该是原因的或被形成的(causatum),或者是由本质的原素或因素所形成,有如是随物之种类或别类而来的固有依附体,就像"能笑"或笑的能力是随人(或人性)而来,为人之种类或别类的本质因素所形成;或者是由外在的原因所形成,例如水的热是由火所形成。所以,如果一物的存在与他的本质有别,那么,他的存在或者是由外在的原因所形成,或者是由那物本身的本质因素所形成。而一物的存在不可能完全由其本身之本质因素所形成;因为,如果物的存在是被形成的,那么无一物足以是自己存在的原因。所以,其存在不同于其本质的物,他的存在必然是由另一原因所形成。可是,关于天主却不能这样说,因为我们说天主是第一个或为首的成因。所以,在天主内,祂的存在不可能与祂的本质有别。

第二,存在就是一切形式或(物之)本性的实现;因为善性或人性如不存在,就不是在现实中之物或实有之物。是以,存在与不同于自己的本质的关系,就如现实与潜能的关系。所以,在天主内,如前面第一节所示,既没有任何潜能,那么,在祂内本质与存在就没有区别。为此,祂的本质就是祂的存在。

第三,就如一物有火而本身却不是火,他之被火焚烧是分有火或承受火;同样,一物有存在而本身却不是存在,他是分有或承受存在的物。但如第三节所述,天主是祂自己的本质。是以,如果祂不是祂自己的存在,祂便是分有或承受存在之物,而不是因本质而存在之物。如此则祂就不是第一个存在之物了;这种论说显然是荒谬的。所以,天主不仅是祂自己的本质,而且也是祂自己的存在。

释疑

1.         所谓"不为自己增添什么之物",可以有两种解释。一种是,一物的理或本质(ratio)积极排斥增添,比如"无理性的动物",依其理或本质,是不具理性的(所以排斥增添理性)。另一种是,一物只消极地不为自己增添什么(但并不积极排斥);例如一般的"动物"没有理性,因为"具有理性"并不属于一般动物之理或本质,但"不具或缺少理性"也不属于它的理或本质(因此它可以增添理性而成为有理性的动物)。所以,天主的存在是第一种"没有增添什么的存在"(无限美善的天主之理或本质排斥任何增添);一般的存在则是第二种"没有增添什么的存在"(它可以藉增添进而成为这样的或那样的存在或物)。

2.         拉丁文的esse一字(按:此字的基本意义是"有",它一方面指实际有或存在,一方面指所有的是什么,兼有"存在"和"是"二种意义),有两种说法:一种是指有或存在的现实(actum essendi),另一种是指命题的连结词"是",人在思想上用它把(命题的)述词或谓词与主词连结在一起。按照第一种说法,我们不能知道天主的esse(天主的有或存在本身),就如我们也不能知道祂的本质;只能是按照第二种说法。因为当我们说"Deus est"(有天主或天主是存在的)的时候,我们知道自己所形成的这个命题是真的。而且我们是从天主的效果知道这一点,如第二题第二节已说过的。

 

第五节 天主是否被包括在某一类或共类内

有关第五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天主似乎是被包括在某一类或共类(genus)内。因为:

1.         自立体(substantia)就是一个藉自己而自立存在的物。可是,这尤其是适用于天主。所以,天主是属于自立体这一类。

2.         此外,任何东西都是用它本类的东西来衡量,比如长度用长度、数目用数目来衡量。而天主,如注释家(亚威洛哀,Averroes,1120-1198年)在《形上学注疏》(Metaphysics)卷十注七所指明的,是一切自立体的衡量标准。所以,天主是属于自立体一类的。

反之 照我们的理解,"类"先于那被包括在该类之内者。可是没有什么先于天主,无论是就物本身而言,或者照我们的理解。所以,天主不属于任何类。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一物之属于某一类,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绝对地、狭义地或本义地;如种(species,别类)之包括在类(genus,共类)内。另一种是以回溯或归原(reductio)的方式,有如是类的原素和缺陷:像"累"和"单一"归原于"量"这一类,有如是量的原素;而盲目和一切缺陷则归原于相关的习性或习能之类。无论是以那一种方式,天主都不属于任何类。

天主不可能是属于某一类的种,这可由三方面来证明。第一,种是由类和种差(类藉以进而成为种的差别)而构成的。而那"构成种的差別"或"种差"之所从出者,与那"类"之所从出者,二者之间的关系,相当于现实与潜能的关系。因为动物是藉具体化而来自有知觉的本性或本质,那具备有知觉的本性或本质者,就叫作动物。另一方面,"有理性的"是来自有理智的本性或本质。因为所谓"有理性的",就是那具备有理智的本性或本质者。而有理智者与有知觉者之关系,就像现实与潜能之关系一样。其他物方面显然亦如此。所以,既然在天主内现实不掺杂任何潜能,天主不可能属于任何类,有如是(被包括在它内的)种。

第二,天主的存在就是祂的本质,这在前面第四节已经证明过了。既然如此,如果天主属于某一类,祂所属的这"类"应该是"有"或"物"(ens),因为类表示物的本质,说出它是什么。可是,哲学家在《形上学》卷三第三章已证明了,"有"或"物"不能成为一物之类。因为每一个类都有在其本质以外的种差,而不可能有什么不是"有"或"物"的种差存在,因为"无有"或"不是物"(non ens)不可能成为种差。因此,唯一的结论是:天主不属于任何类。

第三,凡是共同属于某一类的,都共同享有该类的本质,因为说出了关于他们的"是什么"这一点。但在存在方面却又各不相同,因为人的存在与马的存在不同,这人的存在与那人的存在也不同。是以,凡共同属于某一类者,在他们内,存在与"是什么"或本质必然不同。在天主内,存在与本质却并非不同,如第四节已证明过的。所以,很明显地,天主并不被包括在类内,有如是属于该类的种。

由此,也很明显地看出,天主没有类,也没有种差;没有关于祂的定义,而且除了借助效果之外,也没有关于祂的证明;因为定义是由类与种差而来,而证明的中词或媒词是定义。

至于天主不以归原的方式属于某一类,有如该类的原素,亦甚明显,因为以归原方式而为某一类的原素或根源,不会超出那个类之外,例如,"点"只是连续的量的原素或根源,"单一"是不连续的量的原素或根源。而天主,如之后第四十四题第一节所示,却是所有"有"或"物"的根源。所以,天主不是被包括在某一类内,有如是该类的原素或(内在)根源。

释疑

1.         "自立体"一词,不仅指"藉自己而存在"这一点,因为"存在"或"有"不能自成一类,如已证明过的(正解);而且还指那使他如此存在,即藉自己而存在的本质,但这存在并不即是他的本质。因此,(其存在即其本质的)天主显然不属于自立体这一类。

2.         此一质疑系以比例适当的或相称的标准为出发点,即标准应与被衡量者为同类或同质。可是,天主不是衡量任何东西的比例适当的或同类的标准。祂之所以被称为衡量一切的标准,是因为每件东西系依其接近天主之程度而有其存在。

 

第六节 在天主内是否有依附体

有关第六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在天主内似乎有依附体(accidentia)。因为:

1.         如《物理学》卷一第三章所说的,自立体不可能是任何一物的依附体。是以,在一物内是依附体的,在另一物内就不可能是自立体。比如,根据热在别的物内是依附体,而证明热不是火的自立体形式。可是,智慧和德能等,在我们内是依附体,却也归属于天主。所以,在天主内也有依附体。

2.         此外,在每一个类内,都有一个原始或最先者(principium)。而依附体有很多类。如果这些类的原始或最先者不是在天主内,那么就有许多在天主之外的原始或最先者;还是不合的。

反之 每一个依附体都是在主体内。而天主却不可能是主体,因为,如波其武在《论天主圣三》(De Trinitate)第二章所说的,"单纯的形式不可能是主体"。所以,在天主内不可能有依附体。

正解 我解答如下:依前面所说的,在天主内不可能有依附体,至为明显。第一,因为主体与依附体的关系,就如潜能与现实的关系。因为主体因依附体而获得某种程度的现实。而任何潜能状态,都应该由天主排除,这由前面第一节所说的可以看出。

第二,因为天主是自己的存在(第三节)。可是,如波其武在《论七天创造工程》中所说的,"存在者固然可能有其他的附加物,但存在本身却不可能有任何附加物",比如热的东西可能有热以外的其他东西,比如说白色;可是,热本身除了热之外,却不可能有其他任何东西。

第三,因为凡是本然而存在者或属于本质者(est per se),先于那偶然而存在者或属于依附体者(est per accidens)。天主既然是绝对的第一或最先的存在者(第二题第三节),在祂内不可能有什么属于依附体者。即使本然的或由本质引申出来的依附体,如笑的能力或能笑是人的本然的依附体,也不可能出现在天主内。因为这样的必然的依附体是由主体之构成原素(principia)所形成的;而在天主内,却不可能有什么是被形成的,因为祂是第一原因。所以,不得不结论说,在天主内绝无依附体。

 

释疑

1.         德能与智慧,并非单义地(univoce)或照完全相同的方式,贴用于天主和我们,如以后第十三题第五节要讲明的。所以,不能说在天主内有依附体,就像在我们内有依附体一样。

2.         既然自立体先于依附体,所以依附体之原始归原于自立体之原始,有如是较自己在先者。虽然天主并非是自立体这一类之第一个或最先者,然而针对整个存在或万有而言,祂却是超越一切类的第一个或最先者。

 

第七节 天主是不是完全单纯的

有关第七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天主似乎不是完全单纯的。因为:

1.         一切来自天主的都仿效天主。因此,一切的"物"都是来自第一个"物";一切的"善"都是来自第一个"善"。可是,在来自天主的物中,却没有任何物是完全单纯的。所以,天主也不是完全单纯的。

2.         此外,凡是更好的,都应该归于天主。在我们中间组合物比单纯物好,例如混合物体比组成它的元素好,元素比它本身具有的成分好。所以不应该说天主是完全单纯的。

反之 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六第六章却说,天主确实是极度单纯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天主是完全单纯的,这可由多方面来证明。第一,是由(本题)前面所说的。这是由于在天主内,既无量或大小部分的组合,因为祂不是形体;亦无形式与质料的组合;在祂内既无本性或本质与基体(suppositum)之区别,亦无本质与存在之区别;在祂内既无类与种差之组合,亦无主体与依附体之组合;因此,天主显然绝对不是组合而成的,而是完全单纯的。

第二,凡是组合物必后于他的组合成分,并依赖这些成分而存在。可是,第二题第三节已经证明过了,天主是第一个(无所依赖的)存在者。

第三,凡是组合物必有原因,因为本身各自不同的物,不会自己聚合在一起,除非藉由把他们加以组合的原因。而天主却没有原因,因为祂是第一个成因,如第二题第三节已经证明过的。

第四,因为在所有组合物内都应该有潜能和现实;或者部分之一是另一部分的现实,或者至少针对整体而言,一切部分都是处于潜能状态。而在天主内却没有这种情形。

第五,因为凡是组合物,都有不尽同于其部分的地方。这在由不同类部分所组合的总体方面,至为明显;因为人的任何部分都不等于人,脚的任何部分也不等于脚。在由同类部分所组合的总体里,固然关于整体所说的,有的也适用于部分,例如部分空气亦是空气,部分水亦是水;但也有的适用于整体,却不适用于部分,因为并非如果水的总量是二立方腕尺(bicubita),其部分也都是二立方腕尺。是以,在一切组合物中,都有一点什么不是组合物本身。虽然关于具有形式的物,可以这样说,即他总会有点什么,不等于这物本身(比如,在一件白的物内,总会有点不属于白色之理或本质者);但在形式本身内,却没有什么不属于形式者。因此,天主既然是形式本身,或更好说天主是有或存在本身,祂绝不可能是组合而成的。希拉利在《论天主圣三》卷七第二十七章曾触及到这一点。他说:"天主既是德能,就不是为脆弱者所包围;天主既是光明,就不是由黑暗者所组合。"

释疑

1.         凡是由天主而来的都仿效天主,如同被形成的效果仿效第一原因。可是,被形成的效果,依其理或本质,必定是某种程度的组合物;因为至少其存在不同于其"是什么"或本质,如下面第五十题第二节释疑3.要讲明的。

2.         在我们中间,组合物比单纯物好,因为受造物之完美,不是在一个单纯物内,而是在多样物内。但是天主的完美,却是在同一个单纯物内,如以后第四题第二节释疑1.要证明的。

 

第八节 天主是否加入其他物的组合

有关第八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天主似乎加入其他物的组合。因为:

1.         狄奥尼修在《上天(天使)阶级论》第四章说:"万物或万有的有或存在,就是那超越有或存在的天主性。"可是,万物的有或存在加入每一物的组合。所以天主加入其他物的组合。

2.         此外,天主是形式,因为奥斯定在《论天主的话》(De verbis Domini)中说:"天主的圣言(也就是天主),是非为他物所形成的或非受造的形式"(《证道集》第一一七篇第二章)。可是,形式是组合物的部分。所以,天主是组合物的部分。

3.         此外,凡是存在而彼此之间又没有不同者,就是同一物。而天主与第一质料存在,且彼此之间又毫无不同。所以,二者完全是同一物。可是,第一质料加入万物的组合。所以,天主也是如此。中词或小前题的证明:凡彼此之间有所不同之物,是由于其他某些不同(部分)而有不同,如此则他们应该是组合物。而天主与第一质料却都是绝对单纯的。所以,天主与第一质料毫无不同。

反之 狄奥尼修在《神名论》第二章却说:"既不能触及祂(即天主),亦不能有来自部分之混合的共融。"此外,《论原因》(De causis)第三十章说:"第一原因统制万物,但不与它们混合。"

正解 我解答如下:关于这个问题,曾有过三种错误。由奥斯定在《天主之城》(De Civitate Dei)卷七第六章所说可以看出。曾有人主张天主是世界的灵魂;至于有人说天主是第一层天之灵魂,亦可纳入这个主张之内。另有人说,天主是万物的形式原素。据说这是亚马利古派(Almariani,第十二世纪巴黎神学家Almaricus之门徒)之意见。而第三种错误来自狄南度的达味(David de Dinando,第十三世纪初巴黎教授),他非常愚蠢地主张天主是第一质料。但这一切主张都含有非常明显的错误;因为天主绝不可能加入任何物的组合,作为它的形式原素或质料原素。

第一,因为前面第二题第三节我们已说过了,天主是第一成因。而成因与被形成的物之形式,以数目论不是同一个东西,只在物种或别类方面是相同的,因为人生人。至于质料与成因,以数目论不是同一个,在物种方面也不是相同的,因为前者是处于潜能中,而后者却是处于现实中。

第二,由于天主是第一成因,所以祂是首先并靠自己动作(agere)。可是,加入组合物者,却不是首先并靠自己动作者,组合物才是这样的动作者;因为不是手动作,而是人用手动作;同样是火用热去发生热化作用。所以,天主不可能是一个组合物的部分。

第三,组合物的任何部分,都不可能是绝对地第一个或为首的物;连组合物的第一或基本部分,即质料和形式,亦不可能如此。因为质料是处于潜能中的,而绝对地来说,潜能后于现实,这一点前面第一节已经说得很清楚。作为组合物之部分的形式,是分有形式(forma participata)。正如分有者后于那因本质而有者,同样,那被分有的东西亦是如此。例如燃烧物所具有的火,后于火本身或基于本质的火。而前面第二题第三节已经证明过了,天主是绝对的第一个或为首的物。

释疑

1.         说天主性是万物的有或存在,是说天主性是万物的成因和模型因,并不是说天主性是万物的本质。

2.         圣言是模型形式(forma exemplaris),但不是作为组合物之部分的形式。

3.         单纯物间之不同(是基于自己本身,而)不是来自其他某些不同(部分),组合物才是这样。因为人与马之不同,在于"理性"和"非理性"的不同,而这两种不同却不再因其他某些不同(部分)而另有不同(它们是基于自己本身而不同)。所以,如果把重点放在"不同"这一词上,严格地不应该说它们(理性、非理性)彼此有所不同(differre),而应该说它们是完全不同的物(diversa)。因为照哲学家在《形上学》卷十第三章所说的,"完全不同的物"是绝对地(针对整个物)而说的;而一切"有所不同者"则只在某方面不同。所以,就"不同"而言,第一质料与天主,不是彼此"有所不同",而是"本身是完全不同的物"。是以,不能说他们是同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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