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题
论天主的单纯性
一分为八节
当一物的存在确定之后,下一个问题就是此物如何存在,以进而知道它是怎样的物或是什么。可是,对于天主,我们不可能知道祂是什么,而只能知道祂不是什么;所以,我们没有办法讨论天主如何存在,而只能讨论祂如何不存在。所以,第一,应该讨论天主如何不存在;第二,祂如何被我们认识(第十二题);第三,祂如何称谓(第十三题)。
由天主剔除不适合天主的一切,比如组合、变动之类,就可以指出天主不是如何存在。是以,第一,应该探讨天主的单纯性,借此单纯性而把组合性由祂剔除。由于在有形体的东西中,凡是单纯的,是不完美的,是(整体或组合体)的部分,所以其次要讨论天主的完美性或完美(第四题)。第三,要讨论祂的无限性(第七题)。第四、要讨论祂的不变性(第九题)。第五,要讨论祂的唯一性(第十一题)。
关于第一点(天主的单纯性,simplicitas),可以提出八个问题:
一、天主是不是形体。
二、在祂内是否有形式与质料的组合。
三、在祂内是否有"是什么"(quidditas)或本质(essentia)或本性(natura)与主体或基体(subjectum)的组合。
四、在祂内是否有本质与存在的组合。
五、在祂内是否有类与种差的组合。
六、在祂内是否有主体或基体与依附体的组合。
七、在天主内是否有任何一种样式的组合,或者祂是完全单纯的。
八、天主是否与(自己以外的)其他物组合。
第一节 天主是不是形体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天主似乎是形体或形体物(corpus)。因为:
1. 所谓形体就是那具有(长度、宽度、高度或深度)三种幅度或向度(dimensio)者。可是,圣经却把这三种幅度归诸天主。因为《约伯传》第十一章8节说:"(天主)完美高于诸天,你能做什么?深于地府,你能知道什么?其量长过大地,阔于海洋。"所以天主是形体。
2. 此外,凡是有形状的都是形体,因为形状是关于量的性质。而天主好像有形状,因为《创世纪》第一章26节记载(天主说):"让我们照我们的肖像,按我们的模样造人。"而形状亦称为肖像,照《希伯来书》第一章3节所说的:"祂(天主子)是天主光荣的反映,是天主本体的真像",即肖像。所以,天主是形体。
3. 此外,凡是具有形体部分的,都是形体。而圣经却以为天主有形体部分。因为《约伯传》第四十章4节说:"你的手臂岂能同天主的相比?"《圣咏》第三十三篇16节说"上主的眼睛常关注敬畏祂的人。"第一一七篇16节也说:"上主的右手大显成能。"所以,天主是形体。
4. 此外,唯有形体才有姿态。而圣经谈到天主所说的话有时包含着姿态。因为《依撒意亚》第六章1节说:"我看吾主坐(在崇高的御座上)。"第三章13节说:"上主要站起来审判。"所以,天主是形体。
5. 此外,只有形体或有形体的东西,才能是空间行动的起点或终点。而圣经上却说天主是空间行动的终点,如《圣咏》第三十三篇6节所说的:"你们要到天主那里,你们就被光照。"天主也是空间行动的起点,照《耶肋米亚》第十七章的13节所说的:"凡远离你(天主)的,必被记录在地上。"所以,天主是形体。
反之 《若望福音》第四章24节却说:"天主是(神体)。"
正解 我解答如下:天主绝对不是形体。这可以由三方面证明。
第一,一切形体物,除非自己也被推动,便无法推动(他物),这可藉归纳个别事例清楚看出。可是,前面已经证明了,天主是不变的(不再能被推动的)第一个推动者(第二题第三节)。所以,很明显地天主不是形体或形体物。
第二,第一个存有或存在物(ens),必然是处于现实中(in actu),绝不能是处于潜能中(in potentia)。虽然,针对同一个由潜能进入现实的个别物来说,在时间上潜能先于现实;但全面或绝对地来说,现实是先于潜能的,因为任何在潜能中的物,唯有借助已经存在于现实中的物,才能被引入现实。而天主却是第一个存在物,第二题第三节业经证明过了。所以,在天主内有任何处于潜能中者,那是不可能的。但凡是形体都是处于潜能中的,因为凡是连续体(continuum),就因其连续性,都可做无限制的区分。所以,天主不可能是形体。
第三,由前面第二题第三节所说的,可以知道,天主是所有(存在)物中之最高贵的。而一个形体物却不可能是一切物中最高贵的。因为一个形体物或是有生命的,或是无生命的。有生命的形体物,显然比没有生命的形体物更为高贵。可是一个有生命的形体物之所以生活或有生命,并不是因为他是形体;否则的话,所有的形体就都会生活或有生命了。所以,形体物之生活或有生命,系依赖形体本身以外的另一物,比如说,我们的身体之生活或有生命,系依赖灵魂。可是,那形体赖以生活或有生命者,要比形体物更为高贵。所以,天主不可能是形体。
释疑
1. 前面第一题第九节已经说过了,圣经一向是用有形体的比喻传授给我们有关天主和神性的事物。是以,当圣经把(长、宽、高或深)三种幅度或向度归于天主的时候,是借形体的量来表示祂的能的量:即"深度"表示祂知道隐密事物的能力;"高度"表示祂超越一切的卓越能力;"长度"表示祂存在的持续或久远;"阔度"表示祂对一切的爱心。或者,如狄奥尼修在《神名论》第九章所说的,天主的"深度"系指祂本质的莫测高深,"长度"系指祂渗透万物之能力的展延;"阔度"系指祂包容或统括万物,即万物皆在祂的保护之下。
2. 说人是依照天主的肖像,并非根据人的形体,而系根据那人藉以超越其他动物者。所以,《创世纪》第一章26节在说完"让我们照我们的肖像,按我们的模样造人"之后,接着又说:"叫他管理海中的鱼"等等。而人之超越一切动物,是就他有理智和理性而言。所以,人是依照天主的肖像,是根据理智和理性,而二者都不是形体物。
3. 圣经中指称天主具有形体部分,是以一种比拟的说法来形容天主的行动。比如说,眼睛的行动是看,说天主有眼睛,就是表示天主有看的能力,不是用感官看,而是用理智。关于其他部分也是如此。
4. 同样,把各种姿态归诸天主,也是一种比拟的说法。例如说天主坐,是为了天主的不变性及权威;说祂站立,是为了祂克服任何反对者的能力。
5. 所谓趋前接近天主,不是用身体的脚步,因为祂处处都在,而是用心灵的情感。关于远离天主,也是如此。是以,接近或远离只不过是用空间行动来比拟精神的情感而已。
第二节 在天主内是否有形式与质料的组合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在天主内似乎有形式(forma)与质料(materia)的组合。因为:
1. 凡是有灵魂的,都是由形式和质料组合而成的,因为灵魂是身体的形式。而圣经却指天主有灵魂;因为《希伯来书》第十章38节以天主的名义说:"我的义人靠信德而生活,假使他退缩,他必不会中悦我的灵魂。"所以,天主是由质料和形式组合而成的。
2. 此外,忿怒、喜乐等系组合物的情,如《灵魂论》卷一第一章所说的。而圣经上却说天主具有这样的情;因为《圣咏》第一○五篇40节说:"上主向百姓大发愤怒。"所以,天主是由质料和形式组合而成的。
3. 此外,质料是个体化的本源。而天主似乎是一个个体,因为"天主"并不指称许多个体(只有一个)。所以,天主是由质料和形式组合而成的。
反之 凡是由质料和形式组合而成的,都是形体;因为有幅度的或伸展性的量是质料的第一个属性。而天主却不是形体,第一节业经证明过了。所以,天主不是由质料和形式组合而成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在天主内有质料是不可能的。
第一,因为质料是处于潜能中者。而天主却是纯粹的或全面的现实,没有任何潜能,第一节已经证明过了。是以,天主不可能是由质料和形式组合而成的。
第二,因为凡是由质料和形式组合而成的物,其完美和善皆来自形式;是以,这个组合物之为善,必然是分有的善,这是由于其质料分有形式。而第一个善及至善者,即天主,并不是分有的善,因为基于本质的善先于分有的善。所以,天主不可能是由质料和形式组合而成的。
第三,因为每一个主动者或动作者(agens)都是藉其形式而动作。基此,一动作与其动作者或主动者的关系,就如它与形式的(按:此指动作者与形式彼此相似)。所以,那为第一个或最先的动作者的,而且是本然地(proprie,因其本质)而为动作者的,应该也是首先并本然地为形式。可是,天主却是第一个动作者,因为祂是第一个成因,第二题第三节已证明过了。所以,天主因自己的本质而为形式;并不是由质料和形式组合而成的。
释疑
1. 说天主具有灵魂是基于行动方面的比拟。因为我们愿意什么,是属于灵魂的动作。是以,中悦天主意志的事,就说是中悦祂的灵魂。
2. 把忿怒等归于天主,是基于效果方面的比拟。因为,由于惩罚是一个忿怒者的行动,所以,把天主的惩罚以比喻的说法称作忿怒。
3. 那些可以由质料所接受的形式,是因质料而个体化,而质料既是基本的支撑主体(subjectum substans)或基体,就不可能再存在于另一个质料或基体内。但是形式,就其本身而论,除非另有他物阻止,可以由多数质料所接受。可是,那个不能由质料所接受,而是本然或因本质自立存在(per se subsistens)的形式,就因为它不可能被接受在一个主体内,而个体化;而这样的形式正是天主。所以,不能因此(因为天主是个体)而说天主有质料。
第三节 天主与祂的本质或本性是不是同一的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天主与祂的本质(essentia)或本性(natura)似乎并不是同一的或相同的。因为:
1. 没有什么物是在自己内。可是,却说天主的本质或本性,即天主性,是在天主内。所以,天主与祂的本质或本性似乎不是同一物或同一的。
2. 此外,效果摹仿或仿效自己的原因;因为每一个主动者或动作者都做成与自己相似者。而在受造物中,个别的主体或基体(suppositum,又译:独立个体)与自己的本性并不相等或相同,因为,一个人与自己的本性(人性)并不相等或相同。所以,天主与自己的天主性也不相等或相同。
反之 圣经却说,天主就是生命,而不仅是有生命者或生活者,如《若望福音》第十四章6节清楚所指明的:"我是道路、真理、生命"。而天主性与天主的关系,就如生命与有生命者或生活者的关系。所以天主就是自己的天主性。
正解 我解答如下:天主与祂的本质或本性是同一的。为了解这一点,应该知道,在由质料和形式所组合而成的物中,本质或本性必然与(其个别自立的)主体或基体(独立个体)不同。因为本质或本性所包括的,只是属于"物种或别类(species)"之定义的一切;比如,人性(人之本性)包括那些属于人之定义的因素;因为,是基于这些因素人才是人;人性所指的就是人之所以为人者。可是,个体质料,以及一切使它个体化的依附体,并不包括在物种或别类之定义内;因为这些肉、这些骨头、黑色或白色等等,并不包括在人的定义内。是以,这些肉、这些骨头,以及标明这个质料的依附体,都不包括在人性之内。但它们却包括在个别的人中;是以,个别的人所有的,有些是人性所没有的。为此,(个别的)人与人性并不完全同一或相等;人性所指的有如是一个人的形式部分,因为针对(使物)个体化的质料而言,那些给物下定义或界定物的基本因素(principia definientia),则有如是(物的)形式。
但在那些不是由形式和质料所组合而成的物中,他们的个体化不是来自个体质料,即不是来自"这个"质料,而是(来自形式本身,即)形式本身原本已是个体。所以,在他们中,形式应该是自立存在的主体或基体(supposita subsistentia)。所以在他们中,基体(个别的物)与本性并无不同。准此,既然天主不是由质料和形式所组合而成的,如第二节已证明的,那么,祂必定就是祂自己的天主性、祂自己的生命,以及一切以这种方式归诸天主的其他称谓。
释疑
1. 我们谈论单纯物的时候,不能不像谈论组合物一样,因为我们的认知是由组合物得来的。所以,我们谈论天主时,使用具体的名词来表示祂的自立存在(subsistentia),因为在我们周围只有组合物自立存在;我们也使用抽象名词来表示天主的单纯性。所以,说天主性、生命等是在天主内,这只应该表示我们的理智关于这些事物在领会或认知方面的不同,而非表示它们本身有什么不同。
2. 天主的效果摹仿或仿效天主,但不是完美地,而只是各按自己的能力。那本来是单纯的、唯一的,却仅能分别在许多方面一一被表现出来,这正是摹仿或仿效本身的缺欠或不完美之处。而在天主的效果中的组合也是由此而来;基于这组合,在他们之内的基体与本性而彼此不同。
第四节 在天主内本质与存在是不是同一的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在天主内,本质与存在似乎不是同一的。因为:
1. 果真如此(按:即在天主内本质与存在是同一的或本质等于存在),则对天主的"存在"没有增添什么(按:即没有进一步指出存在的是什么)。可是,没有什么增添或没有什么限定的存在,是一般的或笼统的、空洞的存在,可用以称述一切物(按:如某某物存在)。如此则天主成为可用以称述一切物的一般的或笼统的、空洞的"物"了(按:凡存在的都是物)。但这是错误的。因为《智慧篇》第十四章21节说:"他们将那'不可通传的(天主的)名字',加给了木石。"所以,天主的存在并非就是祂的本质。
2. 此外,前面第二题第二节已说过了,我们能够知道天主是否存在,但我们却不能知道天主"是什么"。所以,天主的存在与天主的"是什么",即祂的本质或本性,不是同一的。
反之 希拉利(Hilarius de Poitier, 315-367年)在《论天主圣三》卷七第十一章却说:"在天主内,存在不是依附体,而是自立的真理(subsistens veritas)"。所以,那在天主内自立的,就是祂的存在。
正解 我解答如下:天主不仅是祂自己的本质,如第三节已经证明过的,而且也是祂自己的存在。这可以由多方面来证明。第一,一物在自己内所有的不同于自己的本质的一切,都应该是原因的或被形成的(causatum),或者是由本质的原素或因素所形成,有如是随物之种类或别类而来的固有依附体,就像"能笑"或笑的能力是随人(或人性)而来,为人之种类或别类的本质因素所形成;或者是由外在的原因所形成,例如水的热是由火所形成。所以,如果一物的存在与他的本质有别,那么,他的存在或者是由外在的原因所形成,或者是由那物本身的本质因素所形成。而一物的存在不可能完全由其本身之本质因素所形成;因为,如果物的存在是被形成的,那么无一物足以是自己存在的原因。所以,其存在不同于其本质的物,他的存在必然是由另一原因所形成。可是,关于天主却不能这样说,因为我们说天主是第一个或为首的成因。所以,在天主内,祂的存在不可能与祂的本质有别。
第二,存在就是一切形式或(物之)本性的实现;因为善性或人性如不存在,就不是在现实中之物或实有之物。是以,存在与不同于自己的本质的关系,就如现实与潜能的关系。所以,在天主内,如前面第一节所示,既没有任何潜能,那么,在祂内本质与存在就没有区别。为此,祂的本质就是祂的存在。
第三,就如一物有火而本身却不是火,他之被火焚烧是分有火或承受火;同样,一物有存在而本身却不是存在,他是分有或承受存在的物。但如第三节所述,天主是祂自己的本质。是以,如果祂不是祂自己的存在,祂便是分有或承受存在之物,而不是因本质而存在之物。如此则祂就不是第一个存在之物了;这种论说显然是荒谬的。所以,天主不仅是祂自己的本质,而且也是祂自己的存在。
释疑
1. 所谓"不为自己增添什么之物",可以有两种解释。一种是,一物的理或本质(ratio)积极排斥增添,比如"无理性的动物",依其理或本质,是不具理性的(所以排斥增添理性)。另一种是,一物只消极地不为自己增添什么(但并不积极排斥);例如一般的"动物"没有理性,因为"具有理性"并不属于一般动物之理或本质,但"不具或缺少理性"也不属于它的理或本质(因此它可以增添理性而成为有理性的动物)。所以,天主的存在是第一种"没有增添什么的存在"(无限美善的天主之理或本质排斥任何增添);一般的存在则是第二种"没有增添什么的存在"(它可以藉增添进而成为这样的或那样的存在或物)。
2. 拉丁文的esse一字(按:此字的基本意义是"有",它一方面指实际有或存在,一方面指所有的是什么,兼有"存在"和"是"二种意义),有两种说法:一种是指有或存在的现实(actum essendi),另一种是指命题的连结词"是",人在思想上用它把(命题的)述词或谓词与主词连结在一起。按照第一种说法,我们不能知道天主的esse(天主的有或存在本身),就如我们也不能知道祂的本质;只能是按照第二种说法。因为当我们说"Deus est"(有天主或天主是存在的)的时候,我们知道自己所形成的这个命题是真的。而且我们是从天主的效果知道这一点,如第二题第二节已说过的。
第五节 天主是否被包括在某一类或共类内
有关第五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天主似乎是被包括在某一类或共类(genus)内。因为:
1. 自立体(substantia)就是一个藉自己而自立存在的物。可是,这尤其是适用于天主。所以,天主是属于自立体这一类。
2. 此外,任何东西都是用它本类的东西来衡量,比如长度用长度、数目用数目来衡量。而天主,如注释家(亚威洛哀,Averroes,1120-1198年)在《形上学注疏》(Metaphysics)卷十注七所指明的,是一切自立体的衡量标准。所以,天主是属于自立体一类的。
反之 照我们的理解,"类"先于那被包括在该类之内者。可是没有什么先于天主,无论是就物本身而言,或者照我们的理解。所以,天主不属于任何类。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一物之属于某一类,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绝对地、狭义地或本义地;如种(species,别类)之包括在类(genus,共类)内。另一种是以回溯或归原(reductio)的方式,有如是类的原素和缺陷:像"累"和"单一"归原于"量"这一类,有如是量的原素;而盲目和一切缺陷则归原于相关的习性或习能之类。无论是以那一种方式,天主都不属于任何类。
天主不可能是属于某一类的种,这可由三方面来证明。第一,种是由类和种差(类藉以进而成为种的差别)而构成的。而那"构成种的差別"或"种差"之所从出者,与那"类"之所从出者,二者之间的关系,相当于现实与潜能的关系。因为动物是藉具体化而来自有知觉的本性或本质,那具备有知觉的本性或本质者,就叫作动物。另一方面,"有理性的"是来自有理智的本性或本质。因为所谓"有理性的",就是那具备有理智的本性或本质者。而有理智者与有知觉者之关系,就像现实与潜能之关系一样。其他物方面显然亦如此。所以,既然在天主内现实不掺杂任何潜能,天主不可能属于任何类,有如是(被包括在它内的)种。
第二,天主的存在就是祂的本质,这在前面第四节已经证明过了。既然如此,如果天主属于某一类,祂所属的这"类"应该是"有"或"物"(ens),因为类表示物的本质,说出它是什么。可是,哲学家在《形上学》卷三第三章已证明了,"有"或"物"不能成为一物之类。因为每一个类都有在其本质以外的种差,而不可能有什么不是"有"或"物"的种差存在,因为"无有"或"不是物"(non ens)不可能成为种差。因此,唯一的结论是:天主不属于任何类。
第三,凡是共同属于某一类的,都共同享有该类的本质,因为说出了关于他们的"是什么"这一点。但在存在方面却又各不相同,因为人的存在与马的存在不同,这人的存在与那人的存在也不同。是以,凡共同属于某一类者,在他们内,存在与"是什么"或本质必然不同。在天主内,存在与本质却并非不同,如第四节已证明过的。所以,很明显地,天主并不被包括在类内,有如是属于该类的种。
由此,也很明显地看出,天主没有类,也没有种差;没有关于祂的定义,而且除了借助效果之外,也没有关于祂的证明;因为定义是由类与种差而来,而证明的中词或媒词是定义。
至于天主不以归原的方式属于某一类,有如该类的原素,亦甚明显,因为以归原方式而为某一类的原素或根源,不会超出那个类之外,例如,"点"只是连续的量的原素或根源,"单一"是不连续的量的原素或根源。而天主,如之后第四十四题第一节所示,却是所有"有"或"物"的根源。所以,天主不是被包括在某一类内,有如是该类的原素或(内在)根源。
释疑
1. "自立体"一词,不仅指"藉自己而存在"这一点,因为"存在"或"有"不能自成一类,如已证明过的(正解);而且还指那使他如此存在,即藉自己而存在的本质,但这存在并不即是他的本质。因此,(其存在即其本质的)天主显然不属于自立体这一类。
2. 此一质疑系以比例适当的或相称的标准为出发点,即标准应与被衡量者为同类或同质。可是,天主不是衡量任何东西的比例适当的或同类的标准。祂之所以被称为衡量一切的标准,是因为每件东西系依其接近天主之程度而有其存在。
第六节 在天主内是否有依附体
有关第六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在天主内似乎有依附体(accidentia)。因为:
1. 如《物理学》卷一第三章所说的,自立体不可能是任何一物的依附体。是以,在一物内是依附体的,在另一物内就不可能是自立体。比如,根据热在别的物内是依附体,而证明热不是火的自立体形式。可是,智慧和德能等,在我们内是依附体,却也归属于天主。所以,在天主内也有依附体。
2. 此外,在每一个类内,都有一个原始或最先者(principium)。而依附体有很多类。如果这些类的原始或最先者不是在天主内,那么就有许多在天主之外的原始或最先者;还是不合的。
反之 每一个依附体都是在主体内。而天主却不可能是主体,因为,如波其武在《论天主圣三》(De Trinitate)第二章所说的,"单纯的形式不可能是主体"。所以,在天主内不可能有依附体。
正解 我解答如下:依前面所说的,在天主内不可能有依附体,至为明显。第一,因为主体与依附体的关系,就如潜能与现实的关系。因为主体因依附体而获得某种程度的现实。而任何潜能状态,都应该由天主排除,这由前面第一节所说的可以看出。
第二,因为天主是自己的存在(第三节)。可是,如波其武在《论七天创造工程》中所说的,"存在者固然可能有其他的附加物,但存在本身却不可能有任何附加物",比如热的东西可能有热以外的其他东西,比如说白色;可是,热本身除了热之外,却不可能有其他任何东西。
第三,因为凡是本然而存在者或属于本质者(est per se),先于那偶然而存在者或属于依附体者(est per accidens)。天主既然是绝对的第一或最先的存在者(第二题第三节),在祂内不可能有什么属于依附体者。即使本然的或由本质引申出来的依附体,如笑的能力或能笑是人的本然的依附体,也不可能出现在天主内。因为这样的必然的依附体是由主体之构成原素(principia)所形成的;而在天主内,却不可能有什么是被形成的,因为祂是第一原因。所以,不得不结论说,在天主内绝无依附体。
释疑
1. 德能与智慧,并非单义地(univoce)或照完全相同的方式,贴用于天主和我们,如以后第十三题第五节要讲明的。所以,不能说在天主内有依附体,就像在我们内有依附体一样。
2. 既然自立体先于依附体,所以依附体之原始归原于自立体之原始,有如是较自己在先者。虽然天主并非是自立体这一类之第一个或最先者,然而针对整个存在或万有而言,祂却是超越一切类的第一个或最先者。
第七节 天主是不是完全单纯的
有关第七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天主似乎不是完全单纯的。因为:
1. 一切来自天主的都仿效天主。因此,一切的"物"都是来自第一个"物";一切的"善"都是来自第一个"善"。可是,在来自天主的物中,却没有任何物是完全单纯的。所以,天主也不是完全单纯的。
2. 此外,凡是更好的,都应该归于天主。在我们中间组合物比单纯物好,例如混合物体比组成它的元素好,元素比它本身具有的成分好。所以不应该说天主是完全单纯的。
反之 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六第六章却说,天主确实是极度单纯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天主是完全单纯的,这可由多方面来证明。第一,是由(本题)前面所说的。这是由于在天主内,既无量或大小部分的组合,因为祂不是形体;亦无形式与质料的组合;在祂内既无本性或本质与基体(suppositum)之区别,亦无本质与存在之区别;在祂内既无类与种差之组合,亦无主体与依附体之组合;因此,天主显然绝对不是组合而成的,而是完全单纯的。
第二,凡是组合物必后于他的组合成分,并依赖这些成分而存在。可是,第二题第三节已经证明过了,天主是第一个(无所依赖的)存在者。
第三,凡是组合物必有原因,因为本身各自不同的物,不会自己聚合在一起,除非藉由把他们加以组合的原因。而天主却没有原因,因为祂是第一个成因,如第二题第三节已经证明过的。
第四,因为在所有组合物内都应该有潜能和现实;或者部分之一是另一部分的现实,或者至少针对整体而言,一切部分都是处于潜能状态。而在天主内却没有这种情形。
第五,因为凡是组合物,都有不尽同于其部分的地方。这在由不同类部分所组合的总体方面,至为明显;因为人的任何部分都不等于人,脚的任何部分也不等于脚。在由同类部分所组合的总体里,固然关于整体所说的,有的也适用于部分,例如部分空气亦是空气,部分水亦是水;但也有的适用于整体,却不适用于部分,因为并非如果水的总量是二立方腕尺(bicubita),其部分也都是二立方腕尺。是以,在一切组合物中,都有一点什么不是组合物本身。虽然关于具有形式的物,可以这样说,即他总会有点什么,不等于这物本身(比如,在一件白的物内,总会有点不属于白色之理或本质者);但在形式本身内,却没有什么不属于形式者。因此,天主既然是形式本身,或更好说天主是有或存在本身,祂绝不可能是组合而成的。希拉利在《论天主圣三》卷七第二十七章曾触及到这一点。他说:"天主既是德能,就不是为脆弱者所包围;天主既是光明,就不是由黑暗者所组合。"
释疑
1. 凡是由天主而来的都仿效天主,如同被形成的效果仿效第一原因。可是,被形成的效果,依其理或本质,必定是某种程度的组合物;因为至少其存在不同于其"是什么"或本质,如下面第五十题第二节释疑3.要讲明的。
2. 在我们中间,组合物比单纯物好,因为受造物之完美,不是在一个单纯物内,而是在多样物内。但是天主的完美,却是在同一个单纯物内,如以后第四题第二节释疑1.要证明的。
第八节 天主是否加入其他物的组合
有关第八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天主似乎加入其他物的组合。因为:
1. 狄奥尼修在《上天(天使)阶级论》第四章说:"万物或万有的有或存在,就是那超越有或存在的天主性。"可是,万物的有或存在加入每一物的组合。所以天主加入其他物的组合。
2. 此外,天主是形式,因为奥斯定在《论天主的话》(De verbis Domini)中说:"天主的圣言(也就是天主),是非为他物所形成的或非受造的形式"(《证道集》第一一七篇第二章)。可是,形式是组合物的部分。所以,天主是组合物的部分。
3. 此外,凡是存在而彼此之间又没有不同者,就是同一物。而天主与第一质料存在,且彼此之间又毫无不同。所以,二者完全是同一物。可是,第一质料加入万物的组合。所以,天主也是如此。中词或小前题的证明:凡彼此之间有所不同之物,是由于其他某些不同(部分)而有不同,如此则他们应该是组合物。而天主与第一质料却都是绝对单纯的。所以,天主与第一质料毫无不同。
反之 狄奥尼修在《神名论》第二章却说:"既不能触及祂(即天主),亦不能有来自部分之混合的共融。"此外,《论原因》(De causis)第三十章说:"第一原因统制万物,但不与它们混合。"
正解 我解答如下:关于这个问题,曾有过三种错误。由奥斯定在《天主之城》(De Civitate Dei)卷七第六章所说可以看出。曾有人主张天主是世界的灵魂;至于有人说天主是第一层天之灵魂,亦可纳入这个主张之内。另有人说,天主是万物的形式原素。据说这是亚马利古派(Almariani,第十二世纪巴黎神学家Almaricus之门徒)之意见。而第三种错误来自狄南度的达味(David de Dinando,第十三世纪初巴黎教授),他非常愚蠢地主张天主是第一质料。但这一切主张都含有非常明显的错误;因为天主绝不可能加入任何物的组合,作为它的形式原素或质料原素。
第一,因为前面第二题第三节我们已说过了,天主是第一成因。而成因与被形成的物之形式,以数目论不是同一个东西,只在物种或别类方面是相同的,因为人生人。至于质料与成因,以数目论不是同一个,在物种方面也不是相同的,因为前者是处于潜能中,而后者却是处于现实中。
第二,由于天主是第一成因,所以祂是首先并靠自己动作(agere)。可是,加入组合物者,却不是首先并靠自己动作者,组合物才是这样的动作者;因为不是手动作,而是人用手动作;同样是火用热去发生热化作用。所以,天主不可能是一个组合物的部分。
第三,组合物的任何部分,都不可能是绝对地第一个或为首的物;连组合物的第一或基本部分,即质料和形式,亦不可能如此。因为质料是处于潜能中的,而绝对地来说,潜能后于现实,这一点前面第一节已经说得很清楚。作为组合物之部分的形式,是分有形式(forma participata)。正如分有者后于那因本质而有者,同样,那被分有的东西亦是如此。例如燃烧物所具有的火,后于火本身或基于本质的火。而前面第二题第三节已经证明过了,天主是绝对的第一个或为首的物。
释疑
1. 说天主性是万物的有或存在,是说天主性是万物的成因和模型因,并不是说天主性是万物的本质。
2. 圣言是模型形式(forma exemplaris),但不是作为组合物之部分的形式。
3. 单纯物间之不同(是基于自己本身,而)不是来自其他某些不同(部分),组合物才是这样。因为人与马之不同,在于"理性"和"非理性"的不同,而这两种不同却不再因其他某些不同(部分)而另有不同(它们是基于自己本身而不同)。所以,如果把重点放在"不同"这一词上,严格地不应该说它们(理性、非理性)彼此有所不同(differre),而应该说它们是完全不同的物(diversa)。因为照哲学家在《形上学》卷十第三章所说的,"完全不同的物"是绝对地(针对整个物)而说的;而一切"有所不同者"则只在某方面不同。所以,就"不同"而言,第一质料与天主,不是彼此"有所不同",而是"本身是完全不同的物"。是以,不能说他们是同一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