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熙笃的子院与他们所创立的子院的法令 所有修院的院长都应参加院长大会 对不参加院长大会者的处罚 2当我们中任何一座修院靠着天主的恩宠,能够创立另一子院的时候,他们之间应遵守我们和我们的弟兄之间所遵守的同一协议。 但是,我们确实希望并保留在我们自己权下的是:所有院长,无论他来自哪一地区,都应在他们共同决定的日期前往新修院,出席院长大会,并遵守与会的院长们为纠正缺失、修改圣规和修会的规章所作的一切决定。 3但是,他们与他们所创立的子院间不得召开一年一度的全体大会。 4如有院长因身体欠佳或祝福初学生的缘故,而无法在指定的日期前往上述指定的地方参加大会,他就应派遣他的副院长前往。副院长应向大会报告院长缺席的原因;他也应在回去后将大会做出的决定或更改事项报告院长及众位弟兄。5但是,假如有人竟以任何借口不出席大会,他就应在下一年的大会中,俯伏在众人面前,请求宽恕他的过犯;他还应为大会主席裁定的其它较轻的过犯做补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