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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笃会初创文献列表
·初创小史
·序 言
·目 录
·第一章 熙笃修院的起源
·第二章 教廷大使武高的信
·第三章 熙笃的修士们离开茂来
·第四章 那地方如何升格为大修道院
·第五章 茂来斯木修院的修士哀求教
·第六章 教宗关于院长回茂来斯木修
·第七章 教廷大使对整个事件所作的
·第八章 给骆伯尔院长的推荐信
·第九章 选举阿百里为熙笃修院的第
·第十章 关于罗马的特恩
·第十一章 若望和本笃两位枢机主教
·第十二章 里昂总主教武高的信
·第十三章 沙龙主教的信
·第十四章 罗马的特恩
·第十五章 从茂来斯木修院来到熙笃
·第十六章 他们的悲哀
·第十七章 第一任院长的逝世,第二
·爱德册
·前言
·序言
·目录
·第一章 母院不得向子院征收税金
·第二章 所有修院应以相同的方式理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母院应每年视察子院一次
·第六章 子院院长访问母院时,应如
·第七章 论在熙笃召开的院长大会
·第八章 关于熙笃的子院与他们所创
·第九章 论轻视会规及修会的院长
·第十章 不同修院创立的子院间的法
·第十一章 论院长的死亡及选举
·熙笃的初创史
·第一章 熙笃的修士离开茂来斯木修
·第二章 熙笃修院的起源
「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你弃掉知识,我也必弃掉你,使你不再给我作祭司。」
第九章 论轻视会规及修会的院长
第九章 论轻视会规及修会的院长
浏览次数:3167 更新时间:2011-12-1
 
 

1论轻视会规及修会的院长

2假如发现有任何一位院长轻视圣规或我们的修会,或发现他容许托付给他照管的弟兄行恶,那么,新修院的院长应亲自、或通过他的副院长、或按辈份让其它的弟兄,向他提出警告,要求他予以修正,直至四次。

但是,即使这样,他仍然我行我素,那么,他的母院院长应将此事公开告知他所在教区的主教、以及当地主教座堂的咏祷司铎团。他们应传召他前往接受调查,在与上述母院院长一起调查他的个案之后,主教应责令他予以改正,或者就像对那些不可救药的人那样免去他牧养人灵的责任。3但是,假如主教及神职班对此事并不予以重视,不愿改正这位院长、或将他撤职,那么,新修院的院长应偕同本会其它几位院长前往该修院,免去这违犯圣规者的职务。该修院的修士应在诸位院长的建议与监督下,选举一位堪受此职务的新院长。

4但是,假如这位院长与该修院的修士竟对前来的诸位院长表示轻慢,或者不愿意听命,改正自己的过犯,那么,前往该修院的诸位院长就应将他们处以绝罚。在此之后,他们中的一个醒悟过来,希望自己的灵魂免于死亡,想要重新过更为圣善的生活,假如他回到母亲(即新修院)那里,希望能恒居在那里,那么,就应接纳他成为修院的一份子。5但是,这并不适用下述的情况,我们的弟兄应尽一切努力避免这种情形发生。假如这些修院中的某位修士没有得到自己院长的同意,不得接纳他恒居于我们的修院。他们亦不得接纳我们的修士恒居于他们的修院。我们不应违反这些修院的意愿,而介绍我们的修士恒居于他们修院,他们亦不可介绍他们的修士恒居于我们修院。

6假如我们修会的诸位院长发现他们的母亲,亦即新修院,对她的神圣决议日益懈怠,背离了圣规或我们修会的那条笔直大道,那么,他们应通过拉飞而代修院、崩地尼修院和明谷修院的三位院长,以所有其他院长的名义,劝诫新修院院长予以改正,直至四次。他们应热忱地执行我们在前面为那些偏离会规的院长所定下的其它措施。但是,即使新修院院长同意,他们亦不得擅自另选他人接替他做院长;即使他固执不改,他们亦不得将他予以绝罚。7假如他并不接受他们的劝诫,他们应即速将他的情况告知沙龙的主教及其主教座堂的咏祷司铎团,请求将他传召到主教那里。主教调查此事后,责斥他之后,打发他回去;或是像对那些无可救药者一样,免除他牧灵的责任。

8假如他被免职,新修院的弟兄就应立即派三位信使(假如他们愿意,亦可派更多的信使)前往新修院所创立的子院,将院长已被免职的消息报告他们。这些子院的院长在两星期内应尽可能前往新修院召集会议,在他们的建议及监督下,新修院的弟兄们为自己选举一位天主预先就拣选好的院长。9在此期间,应由拉飞而代修院的院长主持新修院的事务,直到他们的牧者改正他的错误,并赖天主的仁慈恢复行使院长职务为止;或者直到他本人隶属于另一位按会规新当选接替他职位的院长的权下为止。

10但是,假如沙龙的主教及其咏祷司铎团对我们所说的这个背命者的案件不予以调查,那么,所有那些由新修院直接创立的子院的院长应前往那违犯圣规者所在的修院,免去那违犯圣规者的职务。新修院的修士应立即当着众位院长的面,在他们的建议下,选举一位新院长。11但是,假如那位背命的院长和他的修士不愿意接待并服从诸位院长,院长们应毫不迟疑地将他们予以绝罚,将他们开除出大公教会的奥体。12之后,假如这些违犯圣规者中的任何一个悔悟过来,为了灵魂的得救前往上述三个修院(即拉飞而代修院、崩地尼修院或明谷修院)中的任何一座修院寻求庇护,他们应接纳他成为修院的一个成员及团体的继承人,直到他与自己的修院(新修院)重新和解修好,能够回到新修院为止,这是十分适宜的。在此期间,一年一度的全体院长大会不得在新修院召开,而应在上述三位院长所指定的地点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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