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院长的死亡及选举 2他们的父(熙笃的院长)去世之后,新修院的弟兄们应派三位信使,或者像我们在前面所提及的,假如他们愿意,亦可派更多的信使,在两个星期内尽可能地召集能够赶到的院长前来,征得他们的许可后,委任一位天主预先拣选的弟兄做他们的牧者。3在此期间,就如我们先前在另一情形下所提到的那样,拉飞而代修院的院长代替已故院长处理一切事务,直到借天主的助佑,选出一位新院长继已故的院长行使牧职为止。4其它修院的牧者无论以何种形式出缺后,该院的弟兄应邀请他们的母院院长前来,并在他的建议与监督下,从他们自己的团体中、或是从新修院及其它修院中选一位弟兄做他们的院长。5熙笃会士不得让非本会的修士做他们的院长,也不得让本会修士做其它修会修院的院长。修士无论选举谁做本会某一修院的院长,该修院的修士都应接纳他为他们的院长,不得表示反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