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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公教信仰 卷三(圣事之部)传统弟兄录入 若瑟神父校阅列表
·第一章 圣宠
·第二章 宠佑
·第三章宠爱
·第四章圣事
·第五章圣洗
·第六章坚振
·第七章告解
·第八章省察
·第九章痛悔
·第十章定改
·第十一章告明
·第十二章补赎
·第十三章大赦
·第十四章圣体
·第十五章弥撒
·第十六章善望弥撒的方法
·第十七章领圣体
·第十八章善领圣体
·第十九章敬礼圣体
·第二十章终傅
·第二十一章临终圣事
·第二十二章公教丧礼
·第二十三章神品
·第二十四章修会
·第二十五章福音劝谕
·第二十六章婚配
·附录之二 圣仪及其他
·第一章圣仪
·第二章圣衣、圣牌、制服圣衣
·第三章圣仪的效用
·第四章热心神功
·第五章敬礼吾主耶稣
·第六章下会和避静神工
·第七章朝圣、苦路
·第八章善会
·第九章会议、圣体军
·第十章传教善会和第三会
·第十一章公教进行会
「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你弃掉知识,我也必弃掉你,使你不再给我作祭司。」
第二十六章婚配
第二十六章婚配
浏览次数:599 更新时间:2023-7-11
 
 


问:婚配是什么?

答:婚配是吾主耶稣亲立的圣事,为赋圣宠于正夫正妻,使能终身和睦,善尽教养儿女的本分。

什么是婚配?

婚配是一件圣事,为联合一对公教男女,结成合法的婚姻。

婚配圣事给男女双方加增宠爱,并赋与必要的圣宠,使得他们能够善尽婚姻生活所应尽的义务。

一、公教婚姻只限于一夫一妻之间的结合。

最初天主仅仅造了一男和一女,这样便订定了婚姻的单一性。后来为了避免最严重的罪恶,天主才准许一夫多妻制。

殆至耶稣降世以后,他曾严禁多妻主义,而把婚姻重新恢复到原始的单一性。

二、公教婚姻是不可分离的,为此公教绝对禁止离婚。在公教婚姻所结合的夫妇生活中,只有一方的死亡才允许另一方再度嫁娶。

耶稣说:“凡人出妻而再娶,等于背了妻子去犯奸淫。妻子若抛弃丈夫而改嫁,也犯奸淫”(马尔谷经十章十一节至十二节)。

古教梅瑟的律法,有时准许犹太人与妻子离婚,耶稣却坚决取消了这样的准许,他说:“天主所结合的,人不该去分离”(玛窦经十九章六节)。

三、耶稣降生以前,婚配是一件神圣的契约,但不是圣事。原来是吾主耶稣把它提高了,成了一件圣事。

在加纳婚礼中,吾主耶稣第一次发显了圣,给这喜事增光不少,同时也表现了婚姻的神圣。

是谁建立了婚姻制度?

天主在地堂中,创造了亚当厄娃,同时也建立了婚姻制度。天主说:“从此人要离开父母,而结合他的妻子,二人成为一体”(创世纪二章二十四节)。

一、天主建立婚姻的首要目的,是为世界繁殖人类,增功升天堂的灵魂。天主向亚当厄娃说:“你们要增长繁殖,充满普世。”(创世纪一章二十八节)

二、天主建立婚姻,也是为了夫妇彼此间的扶助。厄娃受造以前,天主说:“单有男人不好,我们再给他造一个相似他的助手吧”(创世纪二章十八节)。

公教婚姻是神圣的么?

公教婚姻的确是悦乐天主的神圣地位。

一、圣保禄把公教婚姻,比作基利斯督与圣教的奥秘结合。圣保禄宗徒说:“这是一件大圣事,但我是指基利斯督与圣教会而言”(哀弗所书五章三十二节)。

基利斯督是一个,圣教会也是一个,为此婚姻也是一男和一女。

基利斯督与圣教会是不可分离的联合着,因此男人和妻子的婚姻也是不可分离的。

基利斯督与圣教会间是一种纯洁而神圣的圣宠联合,公教夫妇之间的结合也该如此。

基利斯督是圣教会的元首;同样男人也是妻子的主脑。圣教会附属于基利斯督;同样妻子也该服从丈夫。基利斯督永不离弃圣教会,圣教会也永久忠诚于基利斯督。同样的男人和妻子也该彼此互守忠实。

二、妻子以丈夫为凭依,丈夫需要妻子的照顾。男人是家长,负担家庭的生活;女人是家庭的主妇/母后。二人的相互扶助着,造成终身的幸福家庭。在公教婚姻中,根本没有自私和男尊女卑的不平等,为的他们二人已成“一体”。

问:儿女没有开明悟,父母能为他们订婚吗?

答:按圣教会的规矩,儿女没有开明悟,父母不能为他们订婚。

问:父母为儿女订婚,该注意什么?

答:父母为儿女订婚该注意什么?

按圣教会的规矩,儿女没有开明悟,父母不能为他们订婚。

父母为儿女订婚,先该查明男女两家中,有没有婚配的禁阻;还该查明男女两人,是不是同意;若不同意,不能为他们订定婚约。

问:什么是婚配的禁阻?

答:婚配的禁阻,是几种阻止分配的法律。

问:分配的禁阻有几种?

答:婚配的禁组有两种;一,是止行禁阻,一,是效禁阻。

什么是婚配的禁阻?那是能够阻止婚配的效力或婚配的合法性的问题。这种禁阻的事分为两类:

一、拆的阻挡、(别名止效禁阻)。有这样阻挡的人,他们的婚姻是根本无效,换句话说:他们的结合根本不是婚姻。

在这种环境下,所结合的婚姻或则必须解散,或者请求一种特殊的宽免,再以令法的典礼祝圣他们。不过,有些拆散的阻挡是不能宽免的。

遇有这样的婚姻被解散了,男女双方都可以另行婚娶。为的他们二人之间,既然有着拆散婚配的阻挡,所以他们的婚配根本不曾成立。

二、禁止的阻挡(别名止行禁阻)。在禁止的阻挡下结婚,婚姻是不合法的,但是有效的。为此虽然是不合法的结婚,但是男女双方确已成了婚配,因此也不能再分离。

问:什么是止行禁阻?

答:止行禁阻,是圣教会所定的几条法律,禁止婚配的举行;但若婚配了,虽犯禁的罪尚有婚配的效力,男女两人,得为正式夫妇。

止行禁阻有几条?

止行禁阻有三条:

一,凡发守贞或不嫁娶者,及已发登神品或进修会愿者,不得结婚。

二,养父母与养子女,或两方与其相互之血亲与姻亲,在国家法律上禁止结婚者,不得结婚。

三,与异派不同教者,不得结婚。

什么阻挡使婚姻不合法而又有效?

这样的阻挡有四种都是很容易得宽免的。但是圣教会既然为了当事人的益处而规定了这些阻挡,好的公教信友自然当仰承圣教会的意旨而行。下面是四个禁止的阻挡:

一、禁止的时期。

自将临第一主日至耶稣圣诞;自圣灰礼仪至耶稣复活。在上述两个时期中,圣教会禁止举行婚配弥撒和降福婚配。

瞻礼表上写得很清楚:在上述的两个时期,圣教会“禁止婚宴繁华”,换句话:圣教会所禁止的只是婚姻的喜庆宴乐,为的那是守斋克苦的时期。假如不举行婚配弥撒和降福,则在一年内的任何时日,都可举行结婚。

二、单纯圣愿。

一个守贞或独身圣愿,入修会或升司铎的圣愿,都是禁止婚配的阻挡。

三、不懂公教道理。

婚姻当事人必须懂得公教的基本真理和主要的道理。

四、异教婚姻。

公教人和领过洗礼的异教人结婚,例如和誓反教人结婚,虽然是有效的婚姻,但并不合法。这种“异教婚姻”非经主教的宽免不能举行。为得主教的这种宽免。必须有下面的三个条件,就是

(一)教外的一方该誓许绝不危害公教对方的信仰;

(二)男女双方该誓许令将来所生的子女都奉公教;

(三)公教的一方该许下努力引导对方归奉公教。

不过,公教会绝对反对这样的“异教婚姻”,为是信仰的不同,根本就是夫妇双方和谐一体的障碍;对于子女未来的教育问题,也会产生不少的困难。

图示公教男女双方在一位司铎两位证人前结婚。那是公教人唯一的有效婚姻。那是一件圣事,是天主和圣教会所降福的。

此外,那公教的一方也很有失掉信仰的危险,至若肉体的不幸也随时可以发生:那教外的一方很可以向公教的一方要求离婚,再娶再嫁;而公教的对方呢,在他原配死亡以前,是不能再议婚娶的。试想那是怎样一种不合实际的结合!

即使是对已得到了宽免的“异教婚姻”,公教会也仍然在表示她的不满意。她不允许给他们祝圣戒指,也不许为他们举行婚配弥撒。

问:什么是止效禁阻?

答:止效禁阻,就是天主或圣教会所定的几条法律,不但禁止分配的举行,也阻绝婚配的效力;若禁婚配了,有大罪,并且在天主和圣教会面前不生效力,实也不成夫妇,该相离异。

止效的禁阻有几条?

止效的禁阻有十三条。

兹举四条于左,余见教理详解。

一,未满圣教会法定之年岁者,结婚无效。(法定年岁:男十六岁足,女十四岁足。)

一,已有正式配偶尚生存者,重婚无效。

一,已领圣洗与未领圣洗者,结婚无效。

一,直系血亲:或旁系血亲,而未逾三代者,结婚无效。

拆散婚姻的阻挡都是什么?

一、强迫。

婚姻的结合,必须男女双方绝对表示“自由的同意”。假如任何一方是为了怕惧而同意的,比如害怕身体受辱或怕失掉继承权,那么,他或她便等于被强迫的,反乎本人的意愿的。这样的场合是天然的拆散婚姻的阻挡,结婚根本无效。

父母或别人,假如强迫某人作反本意的结婚,在天主前必有大罪。不过,假如某人在被强迫之下,与他所不喜欢的人结婚,但是为了别种缘故他甘心同意了,这样的结婚依然有效。

二、年龄不足。

男不满十六整岁,女不满十四整岁,不能结婚。

三、有配偶者。已结婚的人,在对方还生存着的期间,绝不能再结婚,也不能得宽免。

假如有人,确信自己的配偶已经死去,再度结婚了。日后不幸发现自己的原配仍然生存着,那么他必须与第二个配偶立刻分离。

四、血统亲属。

第三级血统亲属,即表兄妹,表侄孙;从兄妹,侄孙男女间的

婚姻,必须先求宽免。其他较近的血统亲属,是不能结婚的,也不能得宽免。

五、近戚。那是因结婚而发生的亲属关系。

生存着的配偶不能结合死去了的配偶的血统近亲。举个实例:姐夫不可续娶小姨,不过这能得到宽免。还有,兄弟二人婚娶姐妹二人,那倒是无问题的有效婚姻。

继父和继女,翁公和子媳之间,是不能得婚姻宽免的。

六、神品或圣愿。

领过大品的神职班,和发过贞洁圣愿的修士修女,不能结婚。

七、神亲。

没有宽免,领洗的代父代母,不能和他们的代子代女结婚。一个教友,和他所洗过的新教友,也不能成婚配。

八、信仰不同。

未得宽免,公教人不能与未领洗的人结婚,无论对方是外教,或回教,佛教,犹太教,或甚至无信仰的。

九、法律的禁止。

那虽然是一种本性的律法,但为保持社会制度的完整,公教人也该遵守。

法律上对于年龄不足的婚姻,以及“在法律上有配偶者”的重婚是禁止的。此外,有些国家,对于新丧偶者的时期,也曾加以规定,限制在这时期以内,再度续娶。

问:圣教会能解免婚配的禁阻么?

答:凡是天主所立的禁阻,圣教会没有解免的权柄;凡是圣教会所定的禁阻,若有重要缘故,圣教会有时能解免的。

公教有没有权力宽免一切婚姻的阻挡?

没有。

一、公教所能宽免的仅限公教自己所定法律的阻挡。至对天主的法律和自然律,则无权宽免。

举个例子来讲:任何人也不能宽免父亲和自己的女儿结婚;同时也绝不会有一种宽免,会准许有配偶的人再度重婚。

二、婚姻的宽免,必须有充足的理由和需要。

主教或本堂司铎能有权力调查事实的真相。在外国,为了阻止信友请求不需要的婚姻宽免,往往要向请求宽免的人征收一笔相当的费用,这种费用的用途,便是用来成立一个婚姻法庭,以便保护公教婚姻的圣善。

不是一切的阻挡都很容易宽免的。在“禁止的阻挡”下的婚姻,虽使婚配不合法,但还是有效的。这类的阻挡比较容易宽免。

至若发过大圣迹,领过大品,或则结婚的一方是外教,以及姑母侄子间、叔父侄女间的至亲血统婚姻,便很少能得到宽免。

问:男女二人要领婚配圣事,该怎样做?

答:男女二人要领婚配圣事,该同在本堂神父和两个见证人前,用口语,清清楚楚的表明自己同意,愿成夫妇。

婚配圣事的内容是什么?

婚配圣事的内容,是男女双方自动的,明白的表示自己的同意,情愿以当事人的对方为夫为妻。

一、这是婚配典礼的主要行为,没有双方自动的同意表示,婚配便根本不能成立。双方既同意了,即使漏掉些其他的礼节,也算是妥当的婚配。

二、婚配圣事的举行者不是司铎而是结婚当事人新郎新妇。那是他们自己在完成这件圣事。主礼的司铎不过是公教委任的见证人,在场降福他们的结合。

知道:婚配原是一种契约的签订,因此必由结婚的当事人自己去主持。这便是婚配与其他圣事不同的地方。在领洗圣事中,是由付洗的人作主礼,其他圣事则由主教司铎作主礼,只有婚配则由婚姻当事人作主礼。

公教人必须在一位司铎和二位证人面前举行婚礼;假如不照这样办法去作,便不能成一件圣事,同时在天主前也不成为婚配。

是以凡是行将结婚的男女信友,必须事先拜见本堂司铎,请教一切有关公教婚姻的教律,为的是教自己的婚姻完全依照公教的律法。

教外人的婚姻在公教心目中也算是有效的么?

也算有效。两个教外人之间的结合,虽然不是圣事,但也算是结婚。并无关于他们是否领洗,或者他们的结合是否在社会局里立过案。这样的婚姻,同样的,必须夫妇一方死掉才可分离。

离婚的教外人,在他对方生存的时候,所有第二次的婚姻,是公教所不承认的。

什么是“结婚通告”?

结婚通过是行将结婚的男女所属辖的会口中,一连三个主日或瞻礼日,由本堂司铎在公弥撒中,宣布某某与某某行将结婚。

一、这种通告的目的,是在确定行将举行的结婚,的确没有婚姻的阻挡。假如有人确知某某二人的婚姻确有阻挡,那他必须先去通知本堂司铎。

在中国,因男女之间的风气还不甚开通,为此还不曾举行过结婚的通告,不过是在事先,由本堂司铎加意的调查一番罢了。

公教人能在非公教的牧师或任何证婚人的面前结婚么?

那是绝对禁止的。

一、公教人只能在一位司铎和二位证人面前结婚。公教人在律师或证婚人前的结婚,根本不能成立。他们所作的只是一种社会的契约。为此,假如他们便这样的同居了,他们在犯第六诫和第九诫。法律的契约可以免去监狱的住牢,却不能免他们地狱的永苦。

二、公教人若在非公教的牧师前结婚,他们不但犯罪,且被革除教藉,为的他们是承认异教。这样的人不能作领洗坚振的代父母,死后不能享受公教的丧礼。他们两人根本不算结婚。必须他们告解了,得到主教的宽免之后,才能回归教藉。

三、国家对于圣事,是没有权力的,国家的立法,只能维护契约的社会效力。

公教国家不该允许公教信友作社会的婚姻,因为那是天主所不许。如同杀人抢掠是天主诫命所不许,国家也不能反此而行,那么何以国家倒要允许天主所不许的非法结婚呢!

但是,在中国,圣教还未广扬,社会性的婚礼仪式,有时是必需的。因此一般的变通办法,是先在圣堂中祝圣婚配,然后再到喜宴席中,举行社会的仪式。不过要紧记着:这种仪式,除开表面的仪式之外,便再没有其他的意义了。论到发生婚配的效力,仍须以圣堂中的婚礼为根据。

为什么婚姻当事人该在圣宠地步?

因为婚配圣事是为活灵魂的圣事,死于大罪的灵魂是不能享受它的神恩的。

结婚是男女终身的重要阶段,是以双方当事人,必于事先办一总告解,以便准备自己的心灵,接受婚后生活的负担。

在婚配弥撒中,他们宜领圣体,为求天主降福他们的结合。

问:弥撒中行降幅婚配礼,是什么意思?

答:弥撒中行降福婚配礼,是为求天主赏赐夫妇二人,终身和睦善尽教友的本分,子孙繁盛,同享高寿。

问:夫妇二人结婚后,还能离婚么?

答:夫妇二人结婚后,终身不能离婚。

问:夫妇二人中,死了一人,那没有死的,能在嫁娶么?

答:能再嫁娶的。若不在嫁娶,而能清心守节,是更好。

公教会许离婚么?

离婚的意义,是解除原有的婚姻连索,以后仍可男婚女嫁。这种悖理的行为,是圣教所绝不允许的。

一、依照天主的律法,夫妇之间的结合,只有死亡才能被分离。为此,凡依公教婚礼所结合的夫妇,他们彼此间的关系是永不能分离的;除非二人的一方死去了,生存的对方才能另娶另嫁。

耶稣说:“凡人休妻的另娶,便犯奸淫;凡人娶被弃之妻,也犯奸淫”(路加经十六章十八节)。

圣保禄说:“对于结婚的人,不是我而是主在发命:妻子不该离开丈夫,倘若离开,便不能再嫁,或者与他的丈夫公度修好。丈夫也不该休妻”(格林多前书七章十节至十一节)。

二、人世间没有能够解散公教婚姻的权力。

公教婚姻的“不可分性”,并不是圣教会所定而是天主所定的。连至高的教宗,宁可罹最严重的灾难,也不敢批准一件离婚案。

拿破仑曾请求教宗比约第七,解散其弟热罗尼莫与巴尔弟莫城的白地森女士的婚姻。教宗略作思索答说:“陛下要知道,按照我以往所接受的传统,我们没有权力可以解散一件婚姻。我不能宣布一件相反公教法律的案件。同时,只须有这法律的存在,我绝不能宣布一件合法婚姻的无效,因为按照天主的圣言,这种合法的结合,是任何人力所不能破坏的。”

三、吾主耶稣也严禁离婚,他说:“天主所结合的,人不该去分离”!又说:“凡人出妻而再娶,等于背了妻子去犯奸淫。妻子若抛弃丈夫而改嫁,也犯奸淫”(马尔谷经十章九节十一节十二节)。

四、婚姻的首要目的是妥善养育子女,假如夫妇可以离婚,这种目的便不能达到。我试想:假如父母可以随便分离了,子女的前途还会有良好的结果么?因此我说:离婚是家庭的破坏者,假如不加禁止,将来且要危社会国家。

和教宗采取对方立场而允许离婚的,是一般誓反教徒,马丁•路德,梅兰东等人。当时有海司地方的首长斐理伯,与他的原配基亚纳结婚已十六年,她是桑松酋长的女儿,且已生有子女。

当誓反教叛教的时候,斐理伯正爱上一个使女马加来,意欲纳为宠,商之于誓反教的领袖。他们对他说:“你若愿欲纳妾,仅可不必声张……这样便可避免外人的物议。并且,我只须良心平安。不必顾虑别人的议论短长。因此我们给你缮写证明,准许你的意愿”。请看,这是怎样卑鄙的手段!

五、国家对于公教信仰所判决的离婚案,允许他们重婚另娶那是公教所不能承认。为的国家没有权力订定反对天主圣律的律法。

英王亨利第八曾请教宗允他和原配加大利纳离婚,再娶亚纳为妻。他为会出了不少的力,假如教宗不允许他,势必致成英国全国的裂教。但是教宗克来孟第七始终不变:宁可不顾英国教务的前途,也不愿破坏天主的法律。教宗唯一的答复是:“我不能;我没有权力取消天主的法律”。

结果,亨利第八不肯服从教宗的劝谕,顺从了淫欲的罪恶志愿,背弃了信仰。这便是英国誓反教的起因。

在法庭上,我常可听到离婚的判决案,并允许双方当事人可以再度婚娶。但是,假如双方当事人是公教信友,而且是合法结婚的,那么这种判决在天主眼中根本不生效力,无论法官怎样讲解,在天主眼中,他们二人依然是夫妇。

这个理由,正如一个法官对公教教友说:“你再不是领过洗的教友。”他的这种说话,难道就能取消教友领洗的资格么?同样为公教的结婚者,无论法官怎样去说,他们仍是夫妇,因为法官没有取消婚配效能的权力。

遇有圣教会所拆散的婚配,双方还能另作婚嫁么?

能够。公教会取消一件婚姻,意义是在表明那婚姻的无效。既然无效,因此根本不成婚配,那是为了某种阻挡,在司铎举行婚配时不曾查觉,目下既经查究自当宣布婚姻的无效。婚姻既然无效,男女双方自然可以另婚另嫁。

什么是保禄特宠?

那是圣保禄所订定的一种特别权利。

一对教外夫妇,有一方归化领洗了,假如未领洗的一方不愿再与对方同居,或者不能再与对方度和平的生活,那么,公教的一方便能离弃他或她的教外原配,而按公教的婚礼再娶再嫁。

这种特恩在今日的公教中,仍在实行着。

什么是夫妇间的相互义务?

夫妇该彼此相爱,彼此相助,善度公教的生活,并忍耐负担婚姻生活的众多十字架。

一、丈夫该爱妻子,一如基利斯督爱他的圣教会,该爱妻子如同自己的本身。妻子该爱丈夫,服从他为一家之长。夫妻间的友爱不该是纯肉体的,但该是精神的,神圣的,超越本性的,以便负起天主所加给他们的家庭责任。

二、对于夫妇对方的缺欠和弱点该互相谅解,绝不该使争辩的恶习破坏家庭的美好环境。妻子该以娴静,温柔和祈祷影响丈夫于善;总不该招惹他的厌烦,或引来些不良的友朋;尤其不该常久外

出,使他感到家庭的空虚,无主。

三、夫妇双方,必须互守信义,甚至不忠的嫌疑也要绝对避免,为的几时夫妇生了疑忌的心情,家庭的幸福便从此完结了。

四、夫妇该永远在一齐生活着,特别是贫病灾难中彼此相助。他们要紧记着:夫妇的结合,该存在于“贫富和疾病强健之中,至死为止”。

节制生育合乎天主的律法么?

否。人工节育法是不道德的行为,不但违天主的律法,且也违反自然律。它破坏了婚姻的首要目的,而使夫妇的结合相当于卖淫的享乐。连在现世,天主也严罚那实行人工节育的人。此外,,人工节育,时常造成不孕和神经衰弱等肉体的疾病。“天主因此罚南死了,因他作了可憎恶的事”(创世纪三十八章十节)。

结婚生子后有什么责任?

最重的责任是养育他们,并教育他们敬畏爱慕天主。(见卷二,二十五页,父母的责任)。

一、子女是天主所赐的礼物,是天主的受造物。天主把他们讬付给父母,唯一的目的,是要教育他们奉事天主。

婴儿落生以后,必须早日给他付洗。假如超过必要的时间而不领洗,父母必定有罪。

儿童的宗教教育,大部分有赖母亲的教导。为此母亲若一味嗜好无谓的闲谈,好交际,贪娱乐,而不顾子女的教育,将来在天主前,必要听受严重的审判。

二、除开物质的眷顾之外,父母尤其该教育子女的心灵,一般造成向上的人格。古语说:“染于苍则苍,染于黄则黄”,这便可见儿童教育的重要了。

野兽也知道照顾它们的雏畜,可惜很多现代的父母,只顾个人的享乐,却忽略了子女的教养。

许多父母不辞千辛万苦,为子女挣产业,但对子女的教养却毫不顾及。实则,他们可以遗留给子女的最富遗产,再无过于使得他们爱慕天主。

试想:几时父母来到天主的审判座前,可以对天主说:“请看,你所交给我的,我全保存了,并未失掉一个”(若望经十七章十二节),那父母该是多么幸福的呢!

青年人几时可以结婚?

最好是在男子的经济能力足够组织一个新家庭。

一、男女在求学时代,除应致力他们的学业以外,只该从事与他们年岁相当的事情,如运动和相当娱乐。

他们绝不该放弃自己的学业,而一味从事儿女的事情,那为他们是不会有好的结果的。

二、选择婚姻对象,该以“热心教友”为原则,并须确实认识对方的性情,绝对能作自己的终身伴侣和助手。

为能确认对方的德性,不该在家庭和交际场中去考察,却该在

圣堂中求之。一句明智的忠告颇有价值,就是:“你该在圣体栏杆上选择你的对象”。

三、当人都把美色、财富和权势当作选择配偶的条件,那是极端错谬而糊涂的行径。最要紧的、是该以灵魂的德性为条件。

美色,财势,变化无常,顷刻即失,只有美好的灵魂在天主前是美丽的,且将垂诸永久。

四、结婚是一种神圣而严重的责任,绝不该以肉体情感的一时冲动,冒昧而行。一句明智的格言说:“草率结婚,终遗后悔”。为此,冒昧举行的结婚,普通常有立恶表的嫌疑,且也难免有罪。最低限度,那是一些犯罪的危险。

五、关于婚姻的大事,子女必须请教他们的父母。假如瞒了父母而行,那绝不会是良好的现象。

假如父母对子女的婚姻,是毫不理喻的,那么,子女便该去请教他们的神师。不过一般的说:父母对于子女婚姻的裁夺,普通常有一个正确的见解。

行将结婚的男女该作什么?

当男女双方得到父母的准许,和彼此间的同意之后,便该面见女方的本堂司铎请教一切。并须呈递个人的领洗凭证。

一、婚配圣事,普通该在女方的本堂会口举行,如欲在其他圣堂举行,该请得本堂司铎的允许。

二、男人该向社会局领取结婚证书,并求司铎作“结婚通告”。此外该在举行婚配的圣堂中,奉献一台婚配弥撒。

三、婚配圣事该在早晨举行,以便在行礼后同望弥撒,恭领圣体。有些人把婚配圣事放在午后举行,以便能作彻夜的欢乐。但是到第二日,夫妇进堂望婚配弥撒的时候,却都睡眼朦胧,恍恍惚惚。这种办法,既然有失婚配的神圣,同时也有轻视圣事之嫌,因他把神圣的圣事放在世俗的欢乐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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