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婚配是什么?
答:婚配是吾主耶稣亲立的圣事,为赋圣宠于正夫正妻,使能终身和睦,善尽教养儿女的本分。
什么是婚配?
婚配是一件圣事,为联合一对公教男女,结成合法的婚姻。
婚配圣事给男女双方加增宠爱,并赋与必要的圣宠,使得他们能够善尽婚姻生活所应尽的义务。
一、公教婚姻只限于一夫一妻之间的结合。
最初天主仅仅造了一男和一女,这样便订定了婚姻的单一性。后来为了避免最严重的罪恶,天主才准许一夫多妻制。
殆至耶稣降世以后,他曾严禁多妻主义,而把婚姻重新恢复到原始的单一性。
二、公教婚姻是不可分离的,为此公教绝对禁止离婚。在公教婚姻所结合的夫妇生活中,只有一方的死亡才允许另一方再度嫁娶。
耶稣说:“凡人出妻而再娶,等于背了妻子去犯奸淫。妻子若抛弃丈夫而改嫁,也犯奸淫”(马尔谷经十章十一节至十二节)。
古教梅瑟的律法,有时准许犹太人与妻子离婚,耶稣却坚决取消了这样的准许,他说:“天主所结合的,人不该去分离”(玛窦经十九章六节)。
三、耶稣降生以前,婚配是一件神圣的契约,但不是圣事。原来是吾主耶稣把它提高了,成了一件圣事。
在加纳婚礼中,吾主耶稣第一次发显了圣迹,给这喜事增光不少,同时也表现了婚姻的神圣。
是谁建立了婚姻制度?
天主在地堂中,创造了亚当厄娃,同时也建立了婚姻制度。天主说:“从此人要离开父母,而结合他的妻子,二人成为一体”(创世纪二章二十四节)。
一、天主建立婚姻的首要目的,是为世界繁殖人类,增功升天堂的灵魂。天主向亚当厄娃说:“你们要增长繁殖,充满普世。”(创世纪一章二十八节)
二、天主建立婚姻,也是为了夫妇彼此间的扶助。厄娃受造以前,天主说:“单有男人不好,我们再给他造一个相似他的助手吧”(创世纪二章十八节)。
公教婚姻是神圣的么?
公教婚姻的确是悦乐天主的神圣地位。
一、圣保禄把公教婚姻,比作基利斯督与圣教的奥秘结合。圣保禄宗徒说:“这是一件大圣事,但我是指基利斯督与圣教会而言”(哀弗所书五章三十二节)。
基利斯督是一个,圣教会也是一个,为此婚姻也是一男和一女。
基利斯督与圣教会是不可分离的联合着,因此男人和妻子的婚姻也是不可分离的。
基利斯督与圣教会间是一种纯洁而神圣的圣宠联合,公教夫妇之间的结合也该如此。
基利斯督是圣教会的元首;同样男人也是妻子的主脑。圣教会附属于基利斯督;同样妻子也该服从丈夫。基利斯督永不离弃圣教会,圣教会也永久忠诚于基利斯督。同样的男人和妻子也该彼此互守忠实。
二、妻子以丈夫为凭依,丈夫需要妻子的照顾。男人是家长,负担家庭的生活;女人是家庭的主妇/母后。二人的相互扶助着,造成终身的幸福家庭。在公教婚姻中,根本没有自私和男尊女卑的不平等,为的他们二人已成“一体”。
问:儿女没有开明悟,父母能为他们订婚吗?
答:按圣教会的规矩,儿女没有开明悟,父母不能为他们订婚。
问:父母为儿女订婚,该注意什么?
答:父母为儿女订婚,该注意什么?
按圣教会的规矩,儿女没有开明悟,父母不能为他们订婚。
父母为儿女订婚,先该查明男女两家中,有没有婚配的禁阻;还该查明男女两人,是不是同意;若不同意,不能为他们订定婚约。
问:什么是婚配的禁阻?
答:婚配的禁阻,是几种阻止分配的法律。
问:分配的禁阻有几种?
答:婚配的禁组有两种;一,是止行禁阻,一,是止效禁阻。
什么是婚配的禁阻?那是能够阻止婚配的效力或婚配的合法性的问题。这种禁阻的事分为两类:
一、拆散的阻挡、(别名止效禁阻)。有这样阻挡的人,他们的婚姻是根本无效的,换句话说:他们的结合根本不是婚姻。
在这种环境下,所结合的婚姻或则必须解散,或者请求一种特殊的宽免,再以令法的典礼祝圣他们。不过,有些拆散的阻挡是不能宽免的。
遇有这样的婚姻被解散了,男女双方都可以另行婚娶。为的他们二人之间,既然有着拆散婚配的阻挡,所以他们的婚配根本不曾成立。
二、禁止的阻挡(别名止行禁阻)。在禁止的阻挡下结婚,婚姻是不合法的,但是有效的。为此虽然是不合法的结婚,但是男女双方确已成了婚配,因此也不能再分离。
问:什么是止行禁阻?
答:止行禁阻,是圣教会所定的几条法律,禁止婚配的举行;但若婚配了,虽犯违禁的罪,尚有婚配的效力,男女两人,得为正式夫妇。
止行禁阻有几条?
止行禁阻有三条:
一,凡发守贞或不嫁娶者,及已发登神品或进修会愿者,不得结婚。
二,养父母与养子女,或两方与其相互之血亲与姻亲,在国家法律上禁止结婚者,不得结婚。
三,与异派不同教者,不得结婚。
什么阻挡使婚姻不合法而又有效?
这样的阻挡有四种都是很容易得宽免的。但是圣教会既然为了当事人的益处而规定了这些阻挡,好的公教信友自然当仰承圣教会的意旨而行。下面是四个禁止的阻挡:
一、禁止的时期。
自将临第一主日至耶稣圣诞;自圣灰礼仪至耶稣复活。在上述两个时期中,圣教会禁止举行婚配弥撒和降福婚配。
瞻礼表上写得很清楚:在上述的两个时期,圣教会“禁止婚宴繁华”,换句话:圣教会所禁止的只是婚姻的喜庆宴乐,为的那是守斋克苦的时期。假如不举行婚配弥撒和降福,则在一年内的任何时日,都可举行结婚。
二、单纯圣愿。
一个守贞或独身圣愿,入修会或升司铎的圣愿,都是禁止婚配的阻挡。
三、不懂公教道理。
婚姻当事人必须懂得公教的基本真理和主要的道理。
四、异教婚姻。
公教人和领过洗礼的异教人结婚,例如和誓反教人结婚,虽然是有效的婚姻,但并不合法。这种“异教婚姻”非经主教的宽免不能举行。为得主教的这种宽免。必须有下面的三个条件,就是
(一)教外的一方该誓许绝不危害公教对方的信仰;
(二)男女双方该誓许令将来所生的子女都奉公教;
(三)公教的一方该许下努力引导对方归奉公教。
不过,公教会绝对反对这样的“异教婚姻”,为是信仰的不同,根本就是夫妇双方和谐一体的障碍;对于子女未来的教育问题,也会产生不少的困难。
图示公教男女双方在一位司铎两位证人前结婚。那是公教人唯一的有效婚姻。那是一件圣事,是天主和圣教会所降福的。
此外,那公教的一方也很有失掉信仰的危险,至若肉体的不幸也随时可以发生:那教外的一方很可以向公教的一方要求离婚,再娶再嫁;而公教的对方呢,在他原配死亡以前,是不能再议婚娶的。试想那是怎样一种不合实际的结合!
即使是对已得到了宽免的“异教婚姻”,公教会也仍然在表示她的不满意。她不允许给他们祝圣戒指,也不许为他们举行婚配弥撒。
问:什么是止效禁阻?
答:止效禁阻,就是天主或圣教会所定的几条法律,不但禁止分配的举行,也阻绝婚配的效力;若违禁婚配了,有大罪,并且在天主和圣教会面前不生效力,实也不成夫妇,该相离异。
止效的禁阻有几条?
止效的禁阻有十三条。
兹举四条于左,余见教理详解。
一,未满圣教会法定之年岁者,结婚无效。(法定年岁:男十六岁足,女十四岁足。)
一,已有正式配偶尚生存者,重婚无效。
一,已领圣洗与未领圣洗者,结婚无效。
一,直系血亲:或旁系血亲,而未逾三代者,结婚无效。
拆散婚姻的阻挡都是什么?
一、强迫。
婚姻的结合,必须男女双方绝对表示“自由的同意”。假如任何一方是为了怕惧而同意的,比如害怕身体受辱或怕失掉继承权,那么,他或她便等于被强迫的,反乎本人的意愿的。这样的场合是天然的拆散婚姻的阻挡,结婚根本无效。
父母或别人,假如强迫某人作反本意的结婚,在天主前必有大罪。不过,假如某人在被强迫之下,与他所不喜欢的人结婚,但是为了别种缘故他甘心同意了,这样的结婚依然有效。
二、年龄不足。
男不满十六整岁,女不满十四整岁,不能结婚。
三、有配偶者。已结婚的人,在对方还生存着的期间,绝不能再结婚,也不能得宽免。
假如有人,确信自己的配偶已经死去,再度结婚了。日后不幸发现自己的原配仍然生存着,那么他必须与第二个配偶立刻分离。
四、血统亲属。
第三级血统亲属,即表兄妹,表侄孙;从兄妹,侄孙男女间的
婚姻,必须先求宽免。其他较近的血统亲属,是不能结婚的,也不能得宽免。
五、近戚。那是因结婚而发生的亲属关系。
生存着的配偶不能结合死去了的配偶的血统近亲。举个实例:姐夫不可续娶小姨,不过这能得到宽免。还有,兄弟二人婚娶姐妹二人,那倒是无问题的有效婚姻。
继父和继女,翁公和子媳之间,是不能得婚姻宽免的。
六、神品或圣愿。
领过大品的神职班,和发过贞洁圣愿的修士修女,不能结婚。
七、神亲。
没有宽免,领洗的代父代母,不能和他们的代子代女结婚。一个教友,和他所洗过的新教友,也不能成婚配。
八、信仰不同。
未得宽免,公教人不能与未领洗的人结婚,无论对方是外教,或回教,佛教,犹太教,或甚至无信仰的。
九、法律的禁止。
那虽然是一种本性的律法,但为保持社会制度的完整,公教人也该遵守。
法律上对于年龄不足的婚姻,以及“在法律上有配偶者”的重婚是禁止的。此外,有些国家,对于新丧偶者的时期,也曾加以规定,限制在这时期以内,再度续娶。
问:圣教会能解免婚配的禁阻么?
答:凡是天主所立的禁阻,圣教会没有解免的权柄;凡是圣教会所定的禁阻,若有重要缘故,圣教会有时能解免的。
公教有没有权力宽免一切婚姻的阻挡?
没有。
一、公教所能宽免的仅限于公教自己所定法律的阻挡。至对天主的法律和自然律,则无权宽免。
举个例子来讲:任何人也不能宽免父亲和自己的女儿结婚;同时也绝不会有一种宽免,会准许有配偶的人再度重婚。
二、婚姻的宽免,必须有充足的理由和需要。
主教或本堂司铎能有权力调查事实的真相。在外国,为了阻止信友请求不需要的婚姻宽免,往往要向请求宽免的人征收一笔相当的费用,这种费用的用途,便是用来成立一个婚姻法庭,以便保护公教婚姻的圣善。
不是一切的阻挡都很容易宽免的。在“禁止的阻挡”下的婚姻,虽使婚配不合法,但还是有效的。这类的阻挡比较容易宽免。
至若发过大圣迹,领过大品,或则结婚的一方是外教,以及姑母侄子间、叔父侄女间的至亲血统婚姻,便很少能得到宽免。
问:男女二人要领婚配圣事,该怎样做?
答:男女二人要领婚配圣事,该同在本堂神父和两个见证人前,用口语,清清楚楚的表明自己同意,愿成夫妇。
婚配圣事的内容是什么?
婚配圣事的内容,是男女双方自动的,明白的表示自己的同意,情愿以当事人的对方为夫为妻。
一、这是婚配典礼的主要行为,没有双方自动的同意表示,婚配便根本不能成立。双方既同意了,即使漏掉些其他的礼节,也算是妥当的婚配。
二、婚配圣事的举行者不是司铎而是结婚当事人新郎新妇。那是他们自己在完成这件圣事。主礼的司铎不过是公教委任的见证人,在场降福他们的结合。
我人知道:婚配原是一种契约的签订,因此必由结婚的当事人自己去主持。这便是婚配与其他圣事不同的地方。在领洗圣事中,是由付洗的人作主礼,其他圣事则由主教司铎作主礼,只有婚配则由婚姻当事人作主礼。
公教人必须在一位司铎和二位证人面前举行婚礼;假如不照这样办法去作,便不能成一件圣事,同时在天主前也不成为婚配。
是以凡是行将结婚的男女信友,必须事先拜见本堂司铎,请教一切有关公教婚姻的教律,为的是教自己的婚姻完全依照公教的律法。
教外人的婚姻在公教心目中也算是有效的么?
也算有效。两个教外人之间的结合,虽然不是圣事,但也算是结婚。并无关于他们是否领洗,或者他们的结合是否在社会局里立过案。这样的婚姻,同样的,必须夫妇一方死掉才可分离。
离婚的教外人,在他对方生存的时候,所有第二次的婚姻,是公教所不承认的。
什么是“结婚通告”?
结婚通过是行将结婚的男女所属辖的会口中,一连三个主日或瞻礼日,由本堂司铎在公弥撒中,宣布某某与某某行将结婚。
一、这种通告的目的,是在确定行将举行的结婚,的确没有婚姻的阻挡。假如有人确知某某二人的婚姻确有阻挡,那他必须先去通知本堂司铎。
在中国,因男女之间的风气还不甚开通,为此还不曾举行过结婚的通告,不过是在事先,由本堂司铎加意的调查一番罢了。
公教人能在非公教的牧师或任何证婚人的面前结婚么?
那是绝对禁止的。
一、公教人只能在一位司铎和二位证人面前结婚。公教人在律师或证婚人前的结婚,根本不能成立。他们所作的只是一种社会的契约。为此,假如他们便这样的同居了,他们在犯第六诫和第九诫。法律的契约可以免去监狱的住牢,却不能免他们地狱的永苦。
二、公教人若在非公教的牧师前结婚,他们不但犯罪,且被革除教藉,为的他们是承认异教。这样的人不能作领洗坚振的代父母,死后不能享受公教的丧礼。他们两人根本不算结婚。必须他们告解了,得到主教的宽免之后,才能回归教藉。
三、国家对于圣事,是没有权力的,国家的立法,只能维护契约的社会效力。
公教国家不该允许公教信友作社会的婚姻,因为那是天主所不许。如同杀人抢掠是天主诫命所不许,国家也不能反此而行,那么何以国家倒要允许天主所不许的非法结婚呢!
但是,在中国,圣教还未广扬,社会性的婚礼仪式,有时是必需的。因此一般的变通办法,是先在圣堂中祝圣婚配,然后再到喜宴席中,举行社会的仪式。不过要紧记着:这种仪式,除开表面的仪式之外,便再没有其他的意义了。论到发生婚配的效力,仍须以圣堂中的婚礼为根据。
为什么婚姻当事人该在圣宠地步?
因为婚配圣事是为活灵魂的圣事,死于大罪的灵魂是不能享受它的神恩的。
结婚是男女终身的重要阶段,是以双方当事人,必于事先办一总告解,以便准备自己的心灵,接受婚后生活的负担。
在婚配弥撒中,他们宜领圣体,为求天主降福他们的结合。
问:弥撒中行降幅婚配礼,是什么意思?
答:弥撒中行降福婚配礼,是为求天主赏赐夫妇二人,终身和睦善尽教友的本分,子孙繁盛,同享高寿。
问:夫妇二人结婚后,还能离婚么?
答:夫妇二人结婚后,终身不能离婚。
问:夫妇二人中,死了一人,那没有死的,能在嫁娶么?
答:能再嫁娶的。若不在嫁娶,而能清心守节,是更好。
公教会许离婚么?
离婚的意义,是解除原有的婚姻连索,以后仍可男婚女嫁。这种悖理的行为,是圣教所绝不允许的。
一、依照天主的律法,夫妇之间的结合,只有死亡才能被分离。为此,凡依公教婚礼所结合的夫妇,他们彼此间的关系是永不能分离的;除非二人的一方死去了,生存的对方才能另娶另嫁。
耶稣说:“凡人休妻的另娶,便犯奸淫;凡人娶被弃之妻,也犯奸淫”(路加经十六章十八节)。
圣保禄说:“对于结婚的人,不是我而是主在发命:妻子不该离开丈夫,倘若离开,便不能再嫁,或者与他的丈夫公度修好。丈夫也不该休妻”(格林多前书七章十节至十一节)。
二、人世间没有能够解散公教婚姻的权力。
公教婚姻的“不可分性”,并不是圣教会所定而是天主所定的。连至高的教宗,宁可罹最严重的灾难,也不敢批准一件离婚案。
拿破仑曾请求教宗比约第七,解散其弟热罗尼莫与巴尔弟莫城的白地森女士的婚姻。教宗略作思索答说:“陛下要知道,按照我人以往所接受的传统,我们没有权力可以解散一件婚姻。我人不能宣布一件相反公教法律的案件。同时,只须有这法律的存在,我人绝不能宣布一件合法婚姻的无效,因为按照天主的圣言,这种合法的结合,是任何人力所不能破坏的。”
三、吾主耶稣也严禁离婚,他说:“天主所结合的,人不该去分离”!又说:“凡人出妻而再娶,等于背了妻子去犯奸淫。妻子若抛弃丈夫而改嫁,也犯奸淫”(马尔谷经十章九节十一节十二节)。
四、婚姻的首要目的是妥善养育子女,假如夫妇可以离婚,这种目的便不能达到。我人试想:假如父母可以随便分离了,子女的前途还会有良好的结果么?因此我说:离婚是家庭的破坏者,假如不加禁止,将来且要危及社会国家。
和教宗采取对方立场而允许离婚的,是一般誓反教徒,马丁•路德,梅兰东等人。当时有海司地方的首长斐理伯,与他的原配基亚纳结婚已十六年,她是桑松酋长的女儿,且已生有子女。
当誓反教叛教的时候,斐理伯正爱上一个使女马加来,意欲纳为宠妾,商之于誓反教的领袖。他们对他说:“你若愿欲纳妾,仅可不必声张……这样便可避免外人的物议。并且,我人只须良心平安。不必顾虑别人的议论短长。因此我们给你缮写证明,准许你的意愿”。请看,这是怎样卑鄙的手段!
五、国家对于公教信仰所判决的离婚案,允许他们重婚另娶;那是公教所不能承认。为的国家没有权力订定反对天主圣律的律法。
英王亨利第八曾请教宗允他和原配加大利纳离婚,再娶亚纳为妻。他为教会出了不少的力,假如教宗不允许他,势必致成英国全国的裂教。但是教宗克来孟第七始终不变:宁可不顾英国教务的前途,也不愿破坏天主的法律。教宗唯一的答复是:“我人不能;我人没有权力取消天主的法律”。
结果,亨利第八不肯服从教宗的劝谕,顺从了淫欲的罪恶志愿,背弃了信仰。这便是英国誓反教的起因。
在法庭上,我人常可听到离婚的判决案,并允许双方当事人可以再度婚娶。但是,假如双方当事人是公教信友,而且是合法结婚的,那么这种判决在天主眼中根本不生效力,无论法官怎样讲解,在天主眼中,他们二人依然是夫妇。
这个理由,正如一个法官对公教教友说:“你再不是领过洗的教友。”他的这种说话,难道就能取消教友领洗的资格么?同样为公教的结婚者,无论法官怎样去说,他们仍是夫妇,因为法官没有取消婚配效能的权力。
遇有圣教会所拆散的婚配,双方还能另作婚嫁么?
能够。公教会取消一件婚姻,意义是在表明那婚姻的无效。既然无效,因此根本不成婚配,那是为了某种阻挡,在司铎举行婚配时不曾查觉,目下既经查究自当宣布婚姻的无效。婚姻既然无效,男女双方自然可以另婚另嫁。
什么是保禄特宠?
那是圣保禄所订定的一种特别权利。
一对教外夫妇,有一方归化领洗了,假如未领洗的一方不愿再与对方同居,或者不能再与对方度和平的生活,那么,公教的一方便能离弃他或她的教外原配,而按公教的婚礼再娶再嫁。
这种特恩在今日的公教中,仍在实行着。
什么是夫妇间的相互义务?
夫妇该彼此相爱,彼此相助,善度公教的生活,并忍耐负担婚姻生活的众多十字架。
一、丈夫该爱妻子,一如基利斯督爱他的圣教会,该爱妻子如同自己的本身。妻子该爱丈夫,服从他为一家之长。夫妻间的友爱不该是纯肉体的,但该是精神的,神圣的,超越本性的,以便负起天主所加给他们的家庭责任。
二、对于夫妇对方的缺欠和弱点该互相谅解,绝不该使争辩的恶习破坏家庭的美好环境。妻子该以娴静,温柔和祈祷影响丈夫于善;总不该招惹他的厌烦,或引来些不良的友朋;尤其不该常久外
出,使他感到家庭的空虚,无主。
三、夫妇双方,必须互守信义,甚至不忠的嫌疑也要绝对避免,为的几时夫妇生了疑忌的心情,家庭的幸福便从此完结了。
四、夫妇该永远在一齐生活着,特别是在贫病灾难中彼此相助。他们要紧记着:夫妇的结合,该存在于“贫富和疾病强健之中,至死为止”。
节制生育合乎天主的律法么?
否。人工节育法是不道德的行为,不但违反天主的律法,且也违反自然律。它破坏了婚姻的首要目的,而使夫妇的结合相当于卖淫的享乐。连在现世,天主也严罚那实行人工节育的人。此外,,人工节育,时常造成不孕和神经衰弱等肉体的疾病。“天主因此罚俄南死了,因他作了可憎恶的事”(创世纪三十八章十节)。
结婚生子后有什么责任?
最重的责任是养育他们,并教育他们敬畏爱慕天主。(见卷二,二十五页,父母的责任)。
一、子女是天主所赐的礼物,是天主的受造物。天主把他们讬付给父母,唯一的目的,是要教育他们奉事天主。
婴儿落生以后,必须早日给他付洗。假如超过必要的时间而不领洗,父母必定有罪。
儿童的宗教教育,大部分有赖母亲的教导。为此母亲若一味嗜好无谓的闲谈,好交际,贪娱乐,而不顾子女的教育,将来在天主前,必要听受严重的审判。
二、除开物质的眷顾之外,父母尤其该教育子女的心灵,一般造成向上的人格。古语说:“染于苍则苍,染于黄则黄”,这便可见儿童教育的重要了。
野兽也知道照顾它们的雏畜,可惜很多现代的父母,只顾个人的享乐,却忽略了子女的教养。
许多父母不辞千辛万苦,为子女挣产业,但对子女的教养却毫不顾及。实则,他们可以遗留给子女的最富遗产,再无过于使得他们爱慕天主。
我人试想:几时父母来到天主的审判座前,可以对天主说:“请看,你所交给我的,我全保存了,并未失掉一个”(若望经十七章十二节),那父母该是多么幸福的呢!
青年人几时可以结婚?
最好是在男子的经济能力足够组织一个新家庭。
一、男女在求学时代,除应致力他们的学业以外,只该从事与他们年岁相当的事情,如运动和相当娱乐。
他们绝不该放弃自己的学业,而一味从事儿女的事情,那为他们是不会有好的结果的。
二、选择婚姻对象,该以“热心教友”为原则,并须确实认识对方的性情,绝对能作自己的终身伴侣和助手。
为能确认对方的德性,不该在家庭和交际场中去考察,却该在
圣堂中求之。一句明智的忠告颇有价值,就是:“你该在圣体栏杆上选择你的对象”。
三、当人都把美色、财富和权势当作选择配偶的条件,那是极端错谬而糊涂的行径。最要紧的、是该以灵魂的德性为条件。
美色,财势,变化无常,顷刻即失,只有美好的灵魂在天主前是美丽的,且将垂诸永久。
四、结婚是一种神圣而严重的责任,绝不该以肉体情感的一时冲动,冒昧而行。一句明智的格言说:“草率结婚,终遗后悔”。为此,冒昧举行的结婚,普通常有立恶表的嫌疑,且也难免有罪。最低限度,那是一些犯罪的危险。
五、关于婚姻的大事,子女必须请教他们的父母。假如瞒了父母而行,那绝不会是良好的现象。
假如父母对子女的婚姻,是毫不理喻的,那么,子女便该去请教他们的神师。不过一般的说:父母对于子女婚姻的裁夺,普通常有一个正确的见解。
行将结婚的男女该作什么?
当男女双方得到父母的准许,和彼此间的同意之后,便该面见女方的本堂司铎请教一切。并须呈递个人的领洗凭证。
一、婚配圣事,普通该在女方的本堂会口举行,如欲在其他圣堂举行,该请得本堂司铎的允许。
二、男人该向社会局领取结婚证书,并求司铎作“结婚通告”。此外该在举行婚配的圣堂中,奉献一台婚配弥撒。
三、婚配圣事该在早晨举行,以便在行礼后同望弥撒,恭领圣体。有些人把婚配圣事放在午后举行,以便能作彻夜的欢乐。但是到第二日,夫妇进堂望婚配弥撒的时候,却都睡眼朦胧,恍恍惚惚。这种办法,既然有失婚配的神圣,同时也有轻视圣事之嫌,因他把神圣的圣事放在世俗的欢乐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