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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法典列表
·01.天主教法典​0001-0150
·02.天主教法典0150-0300
·03.天主教法典0301-0450
·04.天主教法典0451-0600
·05.天主教法典0601-0750
·06.天主教法典0751-0900
·07.天主教法典0901-1050
·08.天主教法典1051-1200
·09.天主教法典1201-1350
·10.天主教法典1351-1500
·11.天主教法典1501-1650
·12.天主教法典1651-1752
「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你弃掉知识,我也必弃掉你,使你不再给我作祭司。」
05.天主教法典0601-0750
05.天主教法典0601-0750
浏览次数:1703 更新时间:2019-7-13
 
 

601 - 服从的福音谕是以信德和爱德的精神跟随服从至死的基督。此劝谕责成会内成员照各该会的会宪,志愿服从合法长上,犹如天主的代表。

602 - 如兄弟般的生活为每一会所固有,因此全体成员在基督内合力组成特殊的家庭,大家互助,以达成每一个人的圣召。弟兄般的共融,根植并奠基在爱上,各成员藉此成为在基督内普遍和好的榜样。

603 - 1 - 除献身生活会外,教会承认独修生活的会,入此会的基督信徒严格的从世界隐退,以慎独的缄默,勤行祈祷与补赎,奉献自己的生命,以光荣天主及拯救世界。

2 - 以献身生活奉献于天主的独修士,如以圣愿或其他圣约在教区主教前公开宣发随从三福音劝谕,并在该主教指导下遵守本有的生活方式,始得法律承认。

604 - 1 - 上述各献身生活方式之外,尚有贞女会,加入的贞女订立紧随基督的善志,遵照由教区主教批准的礼仪奉献于天主,奥秘地许配于征天主子基督并委身为教会服务。

2 - 为忠实遵守自己的善志,并为互相协助对教会从事符合本身份的服务,贞女可以互相联合而成为团体。

605 - 批准奉献生活新型式权由圣座保留。教区主教应尽心分辨关于奉献生活由圣神付托于征教会的恩惠,并且协助推动人以最佳的方式表明所订计划,并以适当的规则保护之,尤其要遵守本编所订之共同规则。

606 - 所有关于献身生活,及其成员的规定对男女两性均能应用,但由相关条文或事情的性质另有其他意义者,不在此限。

第二题修会

607 - 1 - 修会生活,既为整个人格的奉献,彰显天主在教会内制定的奇妙婚姻,做来世的记号。为此会士将自己完全奉献,恰如献给天主的祭祀,藉此祭祀,会士将全部存在成为在爱内向天主做的不断敬礼。

2 - 修会是团体,其成员应遵本会法规定,宣发终身公愿,或定期重发的暂时公愿,并共同度兄弟般的生活。

3项 - 会士为基督及教会所做公开见证附带与世俗的隔离,此种隔离是每一个修会本身的性质和宗旨。

第一章修会会院之建立及其撤销

608 - 修会团体应居住在依法建立的会院内,并隶属于依法指派的上司权下。每一会院应有圣堂,在内举行圣祭并保存圣体,使之成为团体的中心。

609 - 1 - 修会会院应照会宪规定,由主管当局建立,惟须先征得教区主教同意书。

2 - 为建立隐修修女院,应另具备圣座的许可。

610 - 1 - 为建立会院,应先考虑教会与修会的利益,并遵照修会本身的宗旨及精神,周详审查为会士善度修会生活所需要的事项。

2 - 除非明智审断能照顾会士的需要,不得建立任何会院。

611 - 教区主教一经同意某修会建立会院,即赋与该修会下列权利:

1.照该会本身性质及宗旨度生活;

2.依法执行该会本有的工作,但不得妨碍同意书中附加的条件;

3.为圣职修会附设圣堂,但不得妨碍1215条3项的规定,并在执行圣职务时,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612条 - 欲使修会院从事非其会院所应有的传教工作,须有教区主教的同意;但在不妨碍建院的法规下,改变有关内部的管理及纪律的事务不在此限。

613 - 1 - 咏祷修会及男隐修会的会院,在院长的管理与照顾之下,享有自治权,但会宪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2 - 自治会院院长是法定高级上司。

614 - 与男修会联合的女隐修会院得依照会宪治理并遵守其本有生活方式。双方相互权力与义务之划定,要能因联合而促成精神福利。

615 - 具自治权的隐修院,如除自己的上司外,无其他高级上司,也不与其他男修会联合,为使此男修会上司依照会宪规定对此隐修院享有真正的权力,应将之付托教区主教依照法典加以特别监护。

616 - 1 - 依法建立的修会会院得由最高上司依照会宪的规定,在征询教区主教后撤销。修会有权维护其所撤销会院的财产,但应顾全建人或奉献资源人的意愿及依法取得的权利。

2项 - 如修会仅有一会院,其撤销权归宗座,对其财产之处理权亦由宗座保留。

3 - 关于613条所称自冶会院,撤销权归该会院代表大会,但会宪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4 - 关于自治的修女隐修院,撤销权归宗座,惟应遵守会宪对财产的规定。

第二章修会之治理
第一节上司及参议会

617 - 修会上司应依照教会法及其修会法尽其职务并行使其权力。

618 - 上司应以服务精神行使其藉教会职权由天主取得的权力。为此,在尽职时要顺从天主的旨意,治理属下犹如天主的儿女,以尊重其人格来推动志愿的服从,要甘心情愿地聆听他们,并培养他们对修会及教会利益的共同动力,但对应做的事,仍拥有决定与命令的权力。

619 - 上司要以自己的职务勤奋努力,并与付托给自己的成员一致研究建设在基督内的友爱团体,在内寻求并爱天主在万有之上。所以,上司要经常以天主圣道的营养品培养之,并引导其举行神圣礼仪。要以善表督促众人修德,并遵守本会的会规及传统;要适当地补助个人的需要,辛勤照顾看望病者,改正不安静者,慰藉懦弱者,对人人皆要有耐心。

620 - 称高级上司,指治理全修会的会长,或省区或和省区相等的省会长;自治会院的院长,以及上述上司之代理人。与以上相等的上司尚有隐修联合会的首席院长及其上司,此级上司并无法典赋与高级上司的一切权力。

621 - 若干会院结合,成为同一修会的直属部分,隶属同一上司权下,一经合法权力依法成立,即称为会省。

622条 - 最高上司对所有本会会省,会院及成员皆得依其本有法执行其权力。其他上司则仅享有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

623条 - 为使会士能有效地被任命或被选为上司,必须于征发终身愿或确定愿后,具备本会法规定的适当年限,如担任一高级上司,则更应具备会宪规定的年限。

624 - 1 - 上司任期应依照修会的性质及需要有一定的适当期限,但对最高上司及自治会院的上司,会宪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2 - 修会本会法应以适当的法规制订,勿使有期限的上司常久而不间断的担任管理修会的职务。

3 - 上司得在任期内依照修会法订立的原因被免职,或调至其他职务。

625 - 1 - 修会最高上司应依照会宪规定,依法选举出任之。

2 - 615条指的自治隐修院的院长之选举,及教区立案修会的最高上司之选举,应由修会总会院所在地之主教主持之。

3 - 其他上司当依照会宪规定产生之,如果由选举产生,应由主管当局的高级上司批准;如被上司任命,则事先应适当征询意见。

626条 - 上司委任职务及会士选举皆应遵守教会法及本修会法规;应避免流弊及循私情,除重视天主和本会的利益外,应毫无顾虑地任命或选举适当及合格的人。在选举时,力戒为自己或为他人,直接或间接争取选票。

627 - 1 - 修会上司应依照本会宪的规定,设置参议会,并在执行职务时妥善运用此参议会的功能。

2 - 除普通法规定的事例外,修会本有法得划定上司有效行事的案例,即依127条的规定,何者必须参议会的同意,何者仅须征询意见。

628 - 1 - 依照修会本有法被任命担任此职的上司,应在指定时间,在其权力范围内视察修会院及付托于征他的成员。

2 - 教区主教有权利及职责视察下列修会院的纪律:

1.本法典615条所提之自治隐修会;

2.在本教区设立的教区立案的每一个修会院。

3 - 各会士应忠诚地与视察人合作,凡依法的询问,皆应以爱德据实答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支开会士,使之不尽此项责任,或阻止达成视察的目的。

629 - 上司应住守在他的会院内,除依照其本会法的规定,不应擅离会院。

630 - 1 - 上司应认可会士对忏悔圣事及良心辅导的自由,但仍应遵守本会纪律。

2 - 上司应照本会法的规定,为会士设置适当的听告解司铎,以便利会士勤行告解。

3项 - 在修女隐修院,在培育会士的修会院,及在人数众多非圣职的团体内,应设置由教区教长与团体协商而批准的经常听告解司铎,但不得附加去向此种司铎告解的责任。

4 - 上司不应听属下的告解,但属下自愿请求者不在此限。

5 - 属下得以信赖心就教上司,得自由而自愿地打开自己的心灵。但应禁止上司以任何方式诱导属下向自己做良心的披露。

第二节代表会

631 - 1 - 总代表会依照会宪的规定,在修会内享有最高权力,其组成应代表整体修会,是同一修会在爱德内合一的真实记号。其主要任务为:对578条所规定的修会祖产加以维护并加以推展,使之作适应的革新;选举最高上司,商讨重大事务;颁发全体会士一律遵守的规则。

2 - 代表会的组织及其权限应在会宪内明订;本会法得另行规定召开会议时的程序,尤其对选举及处理事务的程序。

3 - 依照本会法规之规定,不但省会及地方会的团体,而且任何本会成员皆能向总代表会自由地提供自己的愿望及建议。

632 - 修会法应慎重地规定有关修会内其他代表会及类似会的事宜,即规定其性质、权力、组织,以及召开的方式和时间。

633 - 1项 - 参议或咨议机构应依照普通法与本会法之规定忠于受委托的职务,并以自己方式为全修会或团体的利益,表达本修会所有成员的关注与参与。

2 - 在订立或使用参议或咨议的方法时,应慎重明智,并抱适合本修会的性质及宗旨的态度。

第三节财产及其管理

634 - 1 - 修会,省会院及会院既为法人,即有合法权利取得,持有,管理,变更财产,但会宪对此权力有排除或限制者除外。

2 - 但应避免任何种类的奢侈,无节制的图利,以及财产的累积。

635 - 1 - 修会的现世财产既为教会的财产,应受本法典第五卷「教会财产」规定之管制,但另有明文规定者不在此限。

2 - 任何修会皆应制定使用及管理财产的适宜规则,以培养、保护,表达其修会本有的贫穷。

636 - 1 - 在任何修会内,同样在任何高级上司治理的省会内,应在高级上司外依照本修会会章的规定,设置财务主任,在其所从属上司指导下管理财产。同样在地区修会团体内,亦应尽其所能,设立与地区上司不同的财务主任。

2 - 财务主任和其他职员,应照本会规定的时间与方式向主管当局对所管理的事务报告账目

637 - 615条所提的自治隐修会院,应一年一次向教区教长报;教区教长对教区立案修会院的财务账目有权知晓。

638 - 1 - 本会法得在普通法的范围内限定超越经常管理的目的及方式的行为,并得订立为使非常管理行为生效所需要的条款。

2 - 经常管理的费用及法定行为,除上司可有效运用外,其他职员在其被依法委派的职务范围内亦得运用。

3 - 为有效变更或处理能使法人产业陷入恶劣状况的任何事务,需要主管上司征得参议会同意的书面批准。但为处理超过宗座为该地区限定的金额,或处理藉许愿奉献于教会的物品,或者处理因历史或艺术价値的珍贵物品:需要另加圣座之批准。

4 - 为615条所指的自治隐修院及教区立案的修会,尚需要有教区教长之同意书。

639 - 1 - 如法人经上司之准许缔结债务及借款,应当负责偿还。

2 - 如会士经上司之准许处理自己的财产,当由其自己偿付;如由上司命令处理修会的财物,修会应当偿付。

3 - 会士如无上司任何准许而负债务,当由其自己偿付,法人不应负责。

4 - 但应确认,对抗因契约之缔结而受益的当事人,会士常能提出控诉。

5 - 修会上司除非确悉由经常收入能偿还利息,而且在不太久的时间内能以合法的分期方式归还本金,不应准许负债。

640条 - 修会应斟酌各处的情况,设法做爱德及贫穷的团体见证,并尽力将自己财物补助教会的需要并救济穷困的人。

第三章会员之收录及培育
第一节入初学

641 - 高级上司得照本会法的规定,有权收录初学生。

642 - 上司要谨慎考虑所收录的人,除必备的年龄外,要有健康的身体,适合的性格,及为度本修会生活应有的成熟和足够的资格:关于健康,性格及成熟各项如有必要可采用专家的测验,但应遵220条的规定。

643 - 1 - 被收录初学无效

1.未满十七足岁者;

2.婚姻存续中的配偶;

3.在某献身修会尚有圣愿之约束者;或加入某使徒生活团者,但须遵守684条之规定;

4.被威胁、重大怕惧或欺诈驱使进入修会者,或上司为相同状态所驱使而收录之者;

5.隐瞒已加入某献身生活会或某使徒生活团者。

2项 - 修会本有法得订立其他有效限制,或附加条件。

644 - 上司对教区圣职人员,非经征询其本教区的教长,不得收录;亦不得收录负债而无力偿还者。

645 - 1 - 候选人被准入初学前,应提交领洗与坚振及自由身份之证件。

2 - 如所收录的人为圣职人员或某献身生活会,使徒生活团或修院的修士,应另行具备该教区教长,该会或该团高级上司或修院院长的证书。

3 - 修会本有法得索取对该候选人适合及无限制的证明。

4 - 上司如果视为有必要,也可秘密要求其他数据。

第二节初学及初学生之培育

646 - 初学系修会生活之开始,其目的在使初学生对天主及本修会之圣召有更好的认识,并经历修会的生活方式,以其精神来陶冶其心灵及智能,并可验证其意向与适应性。

647 - 1 - 初学院的设立、迁移、撤除,须由修会最高上司征得本会参议会的同意,以书面法令为之。

2项 - 为使初学有效,初学应在正式而设立的会院为之。在特殊情况下,且当视为例外,经最高上司取得参议会同意后的准许,初学生得在本会其他会院,在某位代替初学导师之练达会士辅导下为之。

3 - 高级上司得准许初学全体在其指定的其他修会院,做一段时间的居留。

648 - 1 - 为使初学有效,应在初学院团体内居住十二个月,惟647条3项的规定维持不变。

2 - 为完成初学的培育,会宪可在本条1项规定的时限外,得订立在初学院团体外,做一段或多段的使徒工作实习时期。

3 - 初学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649 - 1 - 除647条3项及648条2项的规定外,离开初学院超过三个月,无论连续或间隔,则初学无效。超过十五天,应加补足。

2 - 经高级上司的宽容,初次愿能提前,但不得逾十五日。

650 - 1 - 初学之目的,要求初学生在导师指导之下,依照各修会所订立的计划受培育。

2 - 初学之管理,在高级上司权力下,由一位导师执行之。

651 - 1 - 初学导师应为本会会士,已发终身愿依法任命者。

2 - 如有需要,可为导师派助理,惟关于管理与培育初学的政策,应隶属导师权下。

3项 - 被派培育初学生的会士,应勤勉准备,不受其他工作阻碍,而能有效地并恒久地尽自己的职务。

652 - 1 - 导师及其助理应分办并验证初学生的圣召,逐步陶成之,使之善度本修会的成全生活。

2 - 要引导初修练人性的及基督信徒的德行;藉祈祷,克己引导他们度圆满的成全生活;训练他们默观救赎奥迹,阅读并默想圣经;准备他们以礼仪恭敬天主,使他们学习藉福音劝谕在基督内奉献于天主和人类的生活,并使之对教会及其众牧人满怀敬爱。

3 - 初学生应确认自身的责任,主动与导师合作,忠实地答复圣召的恩宠。

4 - 修会会士应费心,以生活示范及祈祷,在修会初学生培育上尽力合作。

5 - 648条1项所规定的初学时期应正式用来陶成初学,为此,初学生不可忙于研读,或从事不直接促进陶成的职务。

653 - 1 - 初学生可自由离开修会;修会主管上司亦能开除之。

2项 - 初学生做完初学后,如被判定合格,则应准其发暂时愿,否则,开除之;如对其资格尚有疑虑,可由本会之高级上司依照本有法规延长考验期限,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节  发愿

654 - 会士藉宣发公愿,表明力行福音三种劝谕,以教会的职权奉献于天主,加入修会,享有法定的权利与义务。

655 - 暂时愿期限由本修会法规定之,不得短于三年亦不得长过六年。

656 - 为有效宣发暂时愿必须:

1.发愿人应至少满十八;

2.应有效完成初学;

3.应由主管上司经征询参议会后,依法自由批准;

4.应明白表达,且非因受威胁,怕惧或欺诈而为之;

5.由合法上司自己或藉他人接受其圣愿。

657 - 1 - 发愿期限届满后,会士自愿申请,而且被审定合格时,应准其重新续愿或发终身愿,否则离会。

2 - 暂时愿时限,如主管上司认为适当,可依本有法再加延长,但会士暂时愿全部期限不得超过九年。

3 - 发终身愿时间可因正当理由提前,但不得超过三个月。

658 - 除656条3、4及5各款所列的条件,及其它由修会附加的条件外,发终身愿者须:

1.至少满二十一岁;

2.历经暂时愿期间至少三年,但657条3项的规定除外。

第四节会士之培育

659 - 1 - 在每一个修会内,为所有发暂时愿后的会士应完成培育工作,以圆满地度本修会生活,并适当的达成本修会的使命。

2项 - 为此,修会本有法得斟酌教会需要及人类和时代的环境,并附合本修会宗旨及性质的要求,策划此类培育的计划及期限。

3 - 准备接受圣职会士的培育,由普通法及本会固有的研读计划管理之。

660 - 1 - 培育应有系统,适合会士的领悟能力,应是神修的、使徒的、教义的,而同时也是实用的,而且得视情况颁给教会和国家的学位。

2 - 会士在接受这种培育的时期内,不应委任阻碍培育的职务和工作。

661 - 会士应终生殷勤致力于神修的、教义的、实用的培养:上司也应费心安排进修的环境与时间。

第四章修会及其会士之义务与权利

662 - 会士当按照福音的指示,及本修会会宪表达的阐释,以跟随基督作为最高的生活法则。

663 - 1 - 默观天主的事理,殷勤地在祈祷中与天主结合是所有会士第一和主要的职务。

2 - 会士应每天尽力参加感恩祭典,领基督的至圣圣体,并朝拜临在圣事内的主。

3 - 要专心阅读圣经,做默祷,依照本修会规定妥善地诵念每日礼赞,为圣职人亦应尽276条2项3款规定的义务,并执行其他虔诚课业。

4 - 要特别敬礼天主之母圣童贞,奉她为所有献身生活的模范与护卫,并以玫瑰经敬礼之。

5 - 要忠实奉行年退省。

664 - 会士要勉力,使心灵归向天主,每日做省察,并勤行忏悔圣事。

665 - 1 - 会士要住在本会会院,度团体生活,非经自己上司许可不得离开会院。至论长期不在会院,高级上司征得参议会同意,有正当原因,能准许会士在会院外居住,但不得超过一年,但因治病,或读书,或以本会名义做牧灵工作者不在此限。

2 - 会士从修院违法离开,存心脱离上司管辖者,上司应寻找之,助他返回,坚定于自己的圣召。

666 - 在使用传播工具上,当有必要的辨别力,并应避免伤害自己圣召及为献身人的贞洁有危险的事。

667 - 1 - 在一切会院内,应依照本修会的规定保留适合本会性质及使命的静地,常在修会院保留一部分只为会士使用。

2 - 在度默观生活的隐修院内,常应遵守更严格的静地纪律。

3 - 为度完全默观生活的女隐修院,应照宗座订立的规则,遵守所谓宗座静地律。其他女隐修院则应遵守适合本修会性质及会宪规定的静地律。

4 - 教区主教因正当理由有权进入设立在自己教区内女隐修院的静地内,并有权因重大理由且经院长同意,准许其他人进入,并且能准许修女出静地,在外逗留一段确实必要的时间。

668 - 1 - 会士发初愿前将自己的财产让给他所愿意的人管理,对其财产的用途及利息除会宪另有规定外,得自由处理之。至少在发终身愿前应妥立依国法生效的遗嘱。

2 - 如因正当原因变更此种处理及对财产做任何处置行为,则需照本修会规定请求主管上司的允准。

3 - 会士由其本身辛劳或因修会理由所得收入,皆归修会。任何因抚恤,救济的理由,或保险的任何方式,补助他的财物皆归修会,但修会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4 - 会士因修会性质应完全放弃自己财产者,应于发终身愿前尽可能采用国法有效的手续放弃,由其发愿之日生效。发终身愿会士依本会规定,经最高上司准许愿放弃其一部分或全部分的财产者,亦应做相同手续。

5 - 依修会性质完全放弃其财产的发愿会士,即丧失获得并持有财产之能力,为此,其所做反贫穷愿的行为皆无效。在放弃后,所有进项皆应依本会规定让给本修会。

669 - 1 - 会士应着本会规定的服装,做为献身的记号及贫穷的见证。

2项 - 圣职修会的会士,其本会无本有服装者,应依284条的规定着圣职人员的服装。

670 - 修会应供应会士依会宪规定所需要的一切,以达成本人圣召的目的。

671 - 无合法上司的许可,会士勿接受本会以外的任务和职责。

672 - 会士应遵守277,285,286,287及289各条的规定,圣职会士更应遵守279条2项的规定;在宗座立案的圣职修会内,对285 条4项的许可,本会高级上司即能给与。

第五章修会之使徒工作

673 - 所有会士的使徒工作,首先建立在他们献身生活的见证上,此见证应以祈祷与补赎卫护之。

674 - 以完全默观为职志的修会,在基督奥体内常居于显著部位,即向天主奉献卓绝赞颂之祭,以圣德最丰盈的成果光照天主之子民,并以榜样推动之,且以玄妙的使徒繁衍扩展之。为此缘故,纵然使徒工作急切需要,亦不能邀请此种修会的会士,协助各项牧灵职务。

675条 - 1项 - 在献身使徒工作的修会内,使徒行动属于其修会本质。为此,会士的全部生活应充满使徒精神,而全部使徒行动也应以修会精神来培养。

2 - 使徒行动要常从内心与天主结合发出,坚定和培养。

3 - 使徒行动要以教会的名义和命令行使,并与教会共融而进行。

676 - 无圣职男女修会,藉形体与精神的慈善工作分担教会的牧灵职,并为人做极繁多的服务;为此,要忠实地存留在自己圣召的恩宠内。

677 - 1 - 上司及会士要忠实保留本修会固有的工作;但应斟酌时地的需要,明智的适应,并采用新而适当的方法。

2 - 修会如具备与本会结合的教友善会,应对之特加协助,使之充满本会原始精神。

678 - 1 - 会士对照顾人灵,公开举行敬礼天主和其他使徒工作之事宜,应隶属主教权下,并以虔诚孺慕及尊敬的心追随主教。

2项 - 会士在执行外面的使徒工作时,仍隶属于征自己修会,应忠实地遵守会规;主教对此责任,如遇机会,勿忘切实督导。

3 - 为协调会士的传教工作,教区主教与修会上司应彼此协议进行。

679 - 教区主教,遇有极严重原因,得禁止会士在教区内居留,如修会高级上司不加理睬,应立即将事件呈报圣座。

680 - 在各种修会之间,含在同会与教区圣职人之间,应培养有协调的合作,在教区主教领导下,协议进行一切使徒的工作及行动,但应顾全各个修会的性质,宗旨及创立的规定。

681 - 1项 - 教区主教委托会士的工作均隶属主教权下,并受其指导,但678条2及3二项所规定修会上司的权力维持不变。

2 - 在这种情况中,教区主教与修会的主管上司之间应作书面的协议:清楚并详细规定,除其他事项外,有关应执行的工作,参加该项工作的会士,及经济等事务。

682 - 1 - 如在教区内付托给某会士的教会职务,应有教区主教任命,并得有主管上司的推荐或至少同意。

2 - 会士由被委任的职务撤职,或由有权力的委任人,通知修会上司后,任意为之,或由会长,通知委任人后任意为之,无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

683 - 1 - 信徒经常出入的教堂或圣堂,学校,和其他宗教性的或神形爱德事业,凡委托给会士管理者,教区主教于征牧灵视察时期或紧急情况下,均得亲身或藉他人视察之;但不得视察只为本修会学生开放的学校。

2 - 如发现弊端,在通知修会上司后仍未改正时,教区主教得以自己权力自行处理。

第六章脱离修会
第一节转会

684条 - 1项 - 发终身愿的会士非经双方修会最高上司准许及修会参议会的同意,不得由自己修会转入另一修会。

2 - 会士在经过至少三年的考验后,才得准许在转入的修会内发终身愿。如会士拒绝发此愿,或主管上司不准其发此愿,他应返回其原来修会,但已得还俗的恩准者不在此限。

3 - 会士自治隐修院转至另一同会,或结盟或联盟的隐修院,必须具备双方修院高级上司及其转入的隐修院参议会的同意,以及本有法规定的其他要求;无须重新发愿。

4 - 会士在新修会发愿前所受考验时期及方式,由修会本有法规定之。

5 - 为从俗世会,或使徒生活团转入修会,或从修会转入此等团体,须求宗座的准许,并遵行其命令。

685 - 1 - 直至会士在新修会发愿前,圣愿存续,但在原先修会具有的权利与义务则停止;但从考验期开始,应遵守新修会之会规。

2 - 会士一经在新修会发愿,即解除原先的圣愿、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出会

686 - 1 - 最高上司在征得参议会的同意后,得因重大原因恩准已发终身愿的会士在会院外生活,但不得超过三年,会士如为圣职人,应预先征得在该地居留的教区教长的同意;恩准状如超过三年则须圣座颁给,如为教区立案之修会,则由教区主教颁给。

2 - 隐修院修女在院外生活,只有宗座可恩准。

3 - 会士为能常期在会外生活,除重大原因,并遵守公平和爱德之外,最高上司征得参议会的同意后,如为宗座立案修会,则向宗座申请,由其恩准,如为教区立案修会,则向教区主教申请,由其恩准。

687 - 出离会院的会士得免除与新生活情况不便的责任,但仍隶属其上司的照顾,如为圣职人,同时隶属于教区教长,除在恩准内另有规定外,得穿会服,但无选举及被选举权。

688 - 1 - 愿期满后,欲退出修会者,可以离去。

2 - 在暂时愿存续中,有重大原因,可以请求退出修会,如该修会为宗座立案,则由最高上司征得参议会的同意给与恩准;如为教区修会或615条规定的隐修会,应另有该会院隶属主教的批准,始为有效。

689 - 1 - 会士于暂时愿期满后,高级主管上司得因正当原因,于征询参议会的意见后,拒绝其发随后圣愿。

2 - 1项所提的暂时愿会士即使在发愿后患身体或心理的疾病,经专家审断,不适于度修会生活时,即构成不准复愿或发终身愿的原因,但因修会的疏忽或因在修会劳动所造成的疾病不在此限。

3 - 如会士在暂时愿期间成为疯癫,虽然不能重新发愿,但不能被开除。

690 - 1 - 会士初学做完或已发愿而依法退出修会者,得由最高上司征得其参议会的同意,不重做初学再度被收纳;同一上司得行规定暂时愿前的适当考验期限,及依655及657条的规定发终身愿前的暂时愿期限。

2 - 自治隐修院的上司征得参议会的同意享有同等权力。

691 - 1 - 已发终身愿的会士,除非因在天主前加以慎思的极重大原因,不应请求出会的恩准;请求时应将请求呈至最高上司,此上司将自己与参议会意见合并送达主管上级。

2项 - 此种恩准权,对宗座立案修会,由宗座保留,对教区修会,该修会院隶属的教区主教即可批准。

692条 - 依法退出修会的恩准书一旦通知会士,除在通知时被会士拒收外,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豁免其圣愿以及由发愿产生的一切义务。

693 - 如会士为圣职人,恩准给予前,应先找主教归属于征教区,或至少接受他加以考验。如接受考验经过了五年,即依法被归属于教区,但主教已辞退者除外。

第三节开除

694 - 1 - 会士有以下情况者,应视为事实上被开除:

1.显然背弃天主教信仰者;

2.已结婚者,或即使仅以民法方式试图结婚者。

2 - 当此情况,高级上司与其参议会应毫无推迟地收集证据,宣布事实,使开除具备法定效力。

695 - 1 - 会士因1397,1398及1395各条的罪行应当被开除。但关于1395条2项的罪行,上司认定开除并非绝对必要,而且能以别种方式指引会士悔改,恢复正义,赔补恶表。

2 - 当此情况,高级上司在收集犯罪事实及责任后,向应开除的会士提出控诉并加证明,但同时给与会士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一切案件由高级上司和书记签字,连同会士签字的书面答辩一并转呈给最高上司。

696 - 1 - 会士也可因其他原因被开除,只要原因是重大的,外在的,负罪责的,依法证明的,例如:经常疏忽献身生活的责任;一再违反圣愿;在重大事故上固执不服从上司合法命令;因会士有罪的行动方式而立重大恶表者。固执支持或传布被教会训导权处罚的道理;公开随从唯物主义,或无神主义所污染的思想;违法离开会院如665条2项所提超过六个月者;其他类似由本修会规定的严重原因.

2 - 为暂时愿的会士,只要他违反了小于上述之重大原因的本修会法的规定,即可被开除。

697 - 在696条的情况内,如高级上司征询参议会后,认定应开始开除程序,即应:

1.收集证明或整理证据;

2.书面或在两证人前劝告犯者,如不悔改,随即开除,并清楚说明开除原因,也给他为自己辩护的全权;如劝告无效,在间隔至少十五天后,进行第二次劝告;

3.如此次劝告,也归无效,而高级上司及其参议会认定他不肯悔改有足够的证明,而且会士的辩护理由不充足,在最后劝告后十五内仍无悔意,应将全部卷宗由高级上司及书记签署,附带会士的答辩由其签字后一并送呈最高上司。

698 - 在所有695及696条情况内,会士常有权力与最高上司沟通,直接向其提出自己的辩护。

699 - 1 - 最高上司与具备至少四个成员始有效的参议会,合议进行对证据,论证及辩护等项,做周密的审查,假如以秘密投票做决定,然后颁发开除文书,至少应摘要说明依法规及事实的动机,始能生效。

2 - 在615条所提自治隐修院内,关于开除之审查权归于教区主教,隐院上司应将与自己的参议会所做的案卷呈交该主教。

700 - 开除文书与一切案卷应送呈圣座,由其批准,否则无效;如修会为教区立案修会,批准权归会士所属修会院所在地的主教。为使文书生效,文书应言明被开除者有权于接到通知后十日内至主管上司诉愿,此诉愿有中止效力。

701 - 依法开除一经成立,圣愿及一切由发愿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皆白动停止。如会士为圣职人,直至找到主教不能执行圣职,该主教依693条的规定在本教区内经过适当的考验后收纳他,或至少准许他执行圣职。

702 - 1 - 自修会依法出会,或依法被开除者,不能向修会索取因在修会提供的工作而得的任何报酬。

2 - 但修会应遵照公平及福音的爱德,对待这位离开修会的人。

703 - 遇有会士立严重恶表,使修会面临外在或极严重的损害时,高级上司,或急不容缓时,地区上司经参议会同意,立即将该会士从会院驱逐。如有需要,高级上司应依法律规定进行开除程序,或将事件呈递宗座。

704条 - 会士因任何方式退出修会,皆应依592条1项之规定向宗座所作报告中申报。

第七章会士陛任主教

705 - 会士升任主教后,仍为本会会士,但就服从圣愿言,则祇效忠唯一教宗,而且依其明智审断,认为修会义务对其环境不适合,则不必遵守。

706 - 上述之会士:

1.如因发愿已丧失财产的主权,则对供给他的财物可自行使用,享用利息及管理。但教区主教及381条2项所提的教会教长所得之财产应归地区教会;其他教长则视修会有否占有财产能力,将财产归于修会或归于圣座;

2.如因发愿未丧失财产的主权,对他现有的财产恢复使用,享用利息并管理之;对以后供给他的财产,得完全据为己有;

3.以上两款所提供给主教的财产,如非为供给他私人者,则应照献者的意向处理之。

707 - 1 - 去职的会士主教得选择住所,即使在自己修会院外者亦可,但圣座另有安排者不在此限。

2 - 关于适当并合身份的生活费用,如主教曾为某教区服务,除非其本修会愿负担此项费用,则应遵守402条2项的规定;否则,宗座应另做安排。

第八章会长联合会

708条 - 修会高级上司得加入联合会,为能群策群力,互相协助圆满地促进每一个修会的目的,在不妨害各个修会的独立性及本有的性质和精神之下,商讨共同的事务,或建立与主教团及每一位主教适当的协调与合作。

709 - 修会高级上司的联合会应有自己的规则,由圣座批准,且由圣座立为法人,并受圣座最高权力管制。

第三题俗世会

710 - 俗世会是献身生活的会。在此种会内,基督徒生活在俗世中,追求爱德的成全,努力使世界圣化,特别从内部圣化。

711 - 俗世会成员不因其奉献的功能改变其在天主子民中,为圣职人或平信徒法定身份,但应遵守有关献身生活会的规定。

712 - 除遵守598至601条的规定外,此种会的法规应订立圣约,藉以在会内遵行福音劝谕,并订立由圣约产生的义务,但常应维持俗世会的生活方式。

713 - 1 - 这种会的成员要常在使徒行动中表达并实践自己的奉献,而且犹如酵母一样,尽力把福音的精神输入到一切事务内,以发展并加强基督的奥体。

2项 - 俗世会中平信徒成员,在世俗中并从世俗内,分担教会传福音的职务:以其基督化生活及其忠于奉献的见证,或藉其提供的工作助力,促使现世的事务照天主旨意安排,并以福音的力量改造世界,依其在俗生活方式,为教会团体提供服务。

3 - 俗世会圣职人员,以其献身生活的见证,尤其该在司铎团内,以使徒的特殊爱德协助同会弟兄,并在天主子民中以自己的神圣职务完成世界的圣化。

714 - 俗世会成员在世间的日常环境中度生活,或独处或在自己家庭内,或在兄弟般的生活团体内,应照该会的规定度生活。

715 - 1 - 圣职成员归属教区者,即隶属主教,惟应遵守本会奉献生活的规定。

2 - 凡依266条3项归属俗世会者,如其从事的工作系为该会,或系管理该会,则如修会会士一样隶属于主教。

716 - 1 - 所有成员应依本会规则,主动参加会内生活。

2 - 同一会成员要彼此保持共融,尽心顾全精神的合一及真诚的手足之情。

717 - 1 - 本会的会宪要订立管理的方式,上司尽职务的时间,以及推选上司的方式。

2 - 尚未确定加入本会的人士,不得被推选为最高上司。

3 - 管理本会的人要努力保存精神的合一并推行会员们的主动参与。

718 - 关于财产的管理,应该表达并培养福音的贫穷,故应依本法典第五卷「教会财产」及本会规定管理。同样本会法亦应划定义务,尤其对为本会工作的成员支付经费的义务。

719 - 1 - 成员为忠实答复自己的圣召,并与基督结合进行使徒行动,应勤行祈祷,以适当的方式研读圣经,举行年退省并做依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神业。

2 - 应尽力每天举行感恩祭,使之成为奉献生活的泉源与力量。

3 - 应自由勤领忏悔圣事。

4 - 应自由获得必要的良心指导,如会员愿意,亦可向自己的上司请求这类指导。

720条 - 高级上司与其议会有权依本会章程准人入会,加以考验,批准接受暂时或终身的圣约。

721条 -1项 - 下列情况下准许开始考验者无效:

1.尚未至成年年龄;

2.在某献身生活会尚有圣约者,或加入使徒生活团者;

3.婚姻存续中的配偶。

2 - 会宪可制订其他收录的限制,含视为有效的在内,或附加条件。

3 - 此外,被收录者,应具为正当地度该会生活所必需的成熟。

722 - 1 - 初步的考验应如此安排:使候选人适当地认识自己的圣召,和此会本有圣召,并依本会精神和生活方式锻炼自己。

2 - 候选人应依法受培育,遵福音劝谕度生活,并采用更适应本会的宗旨,精神和性质的传福音方式,将生活完整地转变为传教工作。

3 - 在会内初次接受圣约前的考验方式及时间,应在会宪内规定,但不得短于二年。

723 - 1 - 初期考验期满后,被判定合格的候选人即应以圣约接受福音三劝谕,或即退出该会。

2 - 初次加入应依会宪规定为暂时的,但不得少于五年。

3 - 成员在此加入期满后,如被判定合格,应准其终身或确定性加入,亦即经常重发暂时圣约。

4 - 确定性的加入,就会章规定的法律效力言,等于终身加入。

724 - 1 - 初次圣约后,应照会宪延续受培育。

2 - 会员应受圣学及俗学齐行并进的培育;会中上司应费心使会员获得不断的神修训练。

725 - 俗世会可依照其规定的连系方式,联合其他信友照会内精神追求福音成全及分担同一使命。

726 - 1 - 暂时加入期满后,会员得自由离会,高级上司得因重大原因征询参议会意见后,不准其重续圣约。

2 - 暂时加入的会员得自愿请求,亦得由最高上司因重大原因在征得参议会之同意后,获得离开之恩准。

727 - 1 - 终身加入的会员,欲离会者,应在天主前慎重考虑;如该会为宗座立案者,则由最高上司将退出申请书转呈宗座恩准;否则,可照会宪规定向教区主教申请恩准。

2 - 会员如为归属会的圣职人员,则应遵守693条的规定。

728 - 离会恩准依法求得后,一切圣约以及由加入会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一概停止。

729 - 会员得依694条及695条的规定被开除;会宪可规定其他开除的原因,惟此等原因应是相当重大的,外在的,可归罪的,依法证明的;进行程序,应照670 - 700条的规定。被开除者得适用701条之规定。

730 - 俗世会的会员转入另一俗世会,应遵684条1、2、4各项及685条的规定;但为转入献身生活的修会,或从修会转进俗世会,则需要宗座的准许,并应听其命令。

第二组使徒生活团

731 - 1 - 献身生活会之外,尚有使徒生活团,此团的成员不发修会圣愿,而追求团体的本有使徒目的,共同度手足生活;并依照本有的生活方式,藉遵守团规而追求爱德的成全。

2 - 在这类团当中,某些团的成员依团宪所订的圣约,遵行福音劝谕。

732 - 578至597条,及606条的规定适用于征使徒生活团,惟须顾全每一团的性质,但对731条2项所提的团体,则尚适用598条至602条之规定。

733 - 1 - 团院的建立及地区团体的设置,由团主管上级,于征征得教区主教之书面同意后,完成之,撤销时亦同。

2 - 建立团院的同意,附带设立圣堂的权利,在其内可献感恩祭并供奉圣体。

734 - 生活团的管理由该团规章制定之,惟须按照每一团的性质遵守617至633条的规定。

735 - 1 - 生活团对成员的招收,考验,加入及培育,均由本有法制定之。

2 - 关于招收成员入团,应遵守642至645条所订立的条件。

3 - 生活团本有法应订立符合该团目的及性质的考验和培育的内容,尤其关于教义,神修及使徒工作的培育更应注意,为使团员认识圣召,而适当地准备自己,达成本团的使命及生活。

736 - 1 - 在圣职的生活团内,圣职人员归属于征该团,但规章另有规定者除外。

2 - 关于求学的内容及领受铎品的事项,应遵守教区圣职人的规定,亦应遵守本条1项的规定。

737 - 加入生活团的成员即享有团体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而该团则应照本团规定领导成员达成本有圣召的目的。

738 - 1 - 依照生活团规章,有关内在生活及团体纪律,所有成员应隶属于征本上司。

2 - 有关公开敬礼,照顾人灵,以及其他使徒工作,亦应隶属于征教区主教,且应注意679至683条的规定。

3 - 归属教区的团员与本主教之关系,由本团规章或特别协议制定之。

739 - 团员除因团员身份应负担团规的义务外,亦应负担圣职人的共同义务,但因事情的性质或因法律上下文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740 - 团员应居住在本团依法成立的团院或团体内,并按本有之规定度共同生活,关于离开团院或团体的事也应由本有法管制。

741 - 1 - 生活团及其支团或团院,除团规另有规定外,皆为法人。因系法人,故有取得,占有,管理,变更财产之权。一切皆依本法典第五卷「教会财产」,并依636条638及639条及其本团规章进行之。

2 - 团员因其个人权力亦能购置,占有,管理,变更财产,但针对团体而提供给团员之物,则应归团体。

742 - 尚未确定加入团的成员之离开或开除,依各该团宪处理之。

743 - 获得离开生活团之恩准后,一切由加入而产生的权利及义务皆告停止。此项恩准为确定加入的团员,除遵守693条的规定外,由最高上司征得其参议会之同意后获得,但照规章应由圣座保留者不在此限。

744 - 1项 - 最高上司征得参议会的同意,亦得准许确定加入本团的成员转入其他使徒生活团,而停止其在本团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但在确定加入新团体之前,仍保存返回本团的权利。

2 - 为转入献身生活会,或从此转入使徒生活团,则需要宗座的准许,听其命令。

745 - 最高上司征得参议会的同意,可准许确定加入本团的成员在团外生活,但不得超过三年,在此期间停止与新环境不能配合的权利与义务;但仍受上司的照顾。如为圣职人,尚需所在地教区教长的同意,并隶属于他,受其照顾。

746 - 为开除确定加入团的成员,应参照694至704各条,斟酌其适当者行使之。

第三卷教会训导职

747 - 1 - 主基督曾将信仰宝库托给教会,使其因圣神的助佑,将启示的真理圣善的保全,精密的探究,忠信的宣报和阐明。教会有天赋的义务和权利,得应用本身所有的社会传播工具,不受任何人间权力的限制,向全人类宣讲福音。

2项 - 无论在何时何地,教会也有权宣报有关社会秩序的伦理原则,对人的事务,在人格的基本权益或人灵的得救有要求时,亦有权审断。

748 - 1 - 人人都应该追求一切有关天主和其教会的真理,在认识后应信从之,且因神律有遵守的义务并享权利。

2 - 任何人不得强迫别人违背自己的良心而信从天主教的信仰。

749 - 1 - 教宗以其做所有基督信徒的最高牧人和导师的身份,有权在信仰上坚强众弟兄,当用职权以决定的行动宣布有关当信从的信仰或道德教义时,享有在训导上不错的特恩。

2 - 主教们在大公会议聚会,以信仰和道德的导师和法官的身份,为普世教会决定地宣告当信从的信仰和道德的教义时;或是散居世界各地之主教,彼此之间并与伯铎的继承人保持着共融的连系,与教宗一致确切教导信仰及道德,而共同决定某一信条时,主教们在训导上亦享有不错特恩。

3 - 任何教义,除非是明显地如此决定的,不得视为以不错特恩所决定者。

750 - 天主所启示和天主教会所颁定的当信的教义为:包含在以文字记载或是传授下的天主圣言内,即托付给教会信仰宝库内。同时由教会隆重的训导,或是由通常的和普世的训导而提供的天主启示的所有真理,对这一切信友们应在神圣训导权的领导下,共同表示信从,因此人人应避与此相反的教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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