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条 - 1项 - 惟教会主管当局得成立此等基督信徒善会:或以教会名义传授基督真道,或推行公共敬礼,或其追求的宗旨就性质言,乃教会权力所保留者。
2项 - 教会主管当局,如认为适当,可成立基督信徒善会:即直接或间接达成其他属灵宗旨,而此宗旨为私人不克完成者。
3项 - 凡经教会主管当局成立的基督信徒善会,称为公立善会。
302条 - 所谓基督信徒的圣职善会,系指在圣职人员管理下,以行使圣秩为宗旨,并由主管当局认可如此者。
303条 - 有的善会其成员在俗分享某修会精神,在同一修会高级上司管理下,度使徒生活,并向往基督化的成全,这样的社团,称为第三会,或其他名称。
304条 - 1项 - 基督信徒的所有善会、或公立、或私立,无论有何名义或名称,应有自己的章程,在此章程内应清楚地说明该善会之宗旨,即集体口标、会址、管理以及参加该善会所需要的条件,并应针对时代与地方上的需要或利益,而规定行动的方式。
2项 - 选择名称或名号,应适合时代及地方之惯例,尤其应遵照该善会所标示的宗旨。
305条 - 1项 - 基督信徒的所有善会,应受教会主管当局之监督,务使该善会保持信仰及道德的完整,并应监督勿使弊端潜入教会的纪律内。同时教会当局有权利及义务依法律规定及善会章程做视察;而善会依下列法律规定受该主管之管理。
2项 - 任何种类的善会皆受圣座监督;而教区性善会或在教区工作的善会,皆受教区教长的监督。
306条 - 为使人享用颁给善会的权利及特恩,大赦和其他精神恩泽,应依法律规定和该善会章程,有效地被接受加入该善会,而且也未依法被开除者。
307条 - 1项 - 收录会员应依法律规定及每个善会的章程为之。
2项 - 同一个人可加入多个善会。
3项 - 修会成员依照本会规章,征得其上司的同意后,可以参加善会。
308条 - 任何合法加入善会者,除非依法律及该善会章程的规定,并有正当理由,不得被开除。
309条 - 合法成立的善会,有权依决律及章程的规定,制定有关该善会本有的特殊法规,并得举行会议,任命主管、职员、服务人员,以及财务管理员。
310条 - 凡未成立法人的私立善会,不能成为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但在该善会内的基督信徒,得集体接受义务,并以共同主人及共同所有人名义,获得权利及财产;该善会得经委托人或代理人行使权利和义务。
311条 - 献身生活会成员,无论管理或辅导与本会有某种联系的善会,应设法使该善会支持教区内的使徒工作,尤其在教区教长的领导下,应与在教区内作使徒工作的其他善会合作。
第二章基督信徒的公立善会
312条 - 1项 - 成立公立善会的主管当局为:
1.宗座有权成立普世及国际性善会
2.主教团有权在其地区成立全国性善会,即自成立时就以在全国工作为目标的善会;
3.教区主教,但教区署理除外,在自己辖区内有立教区性善会;但其成立由宗座特恩保留于他人者,不在此限。
2项 - 为在教区内有效地成立善会,或在教区内成立善会分会,即使享有宗座特恩者,均需有教区主教书面同意;而教区主教为成立修会会院所给予的同意书,为在同一会院或在该会院相联的教堂,成立该修会本有的善会,也同样有效。
313条 - 公立善会以及公立善会的联合会,一经依312条的规定,由教会主管当局之命令而成立时,即成为法人;同样接受任务,为以教会名善达到其宗旨。
314条 - 任何公立善会规章批准或变更,应依312条规定,需要有权成立该善会的教会主管当局批准。
315条 - 公立善会得随意接受适合本会性质的工作,但应遵守规章,且应受312条1项所规定的教会权力之指导。
316条 - 1项 - 凡公开放弃天主教信仰或与教会的共融断绝,或遭开除教籍之科处或宣判者,不得有效加入公立善会。
2项 - 合法加入公立善会的人,触犯1项之规定时,应先提警告,再由善会开除之,惟应照章程的规定,且保留其向312条1项所指的教会当局诉愿权利。
317条 - 1项 - 除非善会章程另有规定312条1项内所指的教会主管当局,有权批准由该公立善会所选出的主任,或委任该会所推荐的,或以本有权任命主任;至于专职司铎即辅导司铎,同一教会主管,如认为有必要,在聆听该善会高级职员意见后,予以任命。
2项 - 在1项内所有的规定,适用于修会会士依宗座特恩,在其修会会院外,或其教堂外,所成立之善会;但对在教堂内或会院内,由该修会成员所成立的善会,任命或批准主任或专职司铎之权,则由该修会上司依会规行使。
3项 - 在非圣职人员所组成的善会内,平信徒得担任主任职务,专职司铎即辅导司铎,除该善会规章另有规定外,不得担任该职务。
4项 - 在政党内负责指导任务者,不宜在直接从事使徒工作的基督信友的公立善会内担任主任。
318条 - 1项 - 在特殊情况下,312条1项所指的教会主管,因重大理由得指定一位理事,以其名义暂时管理该善会。
2项 - 任命或批准公立善会主任者,在聆听该主任或该善会高级职员意见之后,可依章程的规定撤免主任职,但专职司铎之调离,则应依192条至195条的规定,由任命者为之。
319条 - 1项 - 合法成立的公立善会,除另有规定外,应于312条 1项所指的教会当局指导下,依章程规定管理所持有之财产,并应向同一教会当局每年报告账目。
2项 - 至于所收受的奉献及捐献,也应向同一教会当局忠实地报告收支账目。
320条 - 1项 - 由圣座成立的善会,惟有圣座能撤销之。
2项 - 由主教团所成立的善会,为了重大理由可由主教团撤销之;凡由教区主教成立的善会,以及由修会成员依宗座特恩,在教区主教同意下所成立的善会,可由教区主教撤销之。
3项 - 主管当局不得撤销公立善会,除非先聆听其主任及其高级职员的意见。
第三章基督信徒之私立善会
321条 - 基督信徒应照章程的规定,指导并管理私立善会。
322条 - 1项 - 基督信徒的私立善会,因312条所指的主管当局的正式法令,可获得法人资格。
2项 - 基督信徒的私立善会,其章程非依312条1项所指的教会主管当局所批准,不能获得法人资格;但规章的批准,并不因此改变私立善会的性质。
323条 - 1项 - 基督信徒的私立善会,虽然依321条的规定,享有自治权,但依305条的规定,仍应受教会当局的监督及治理。
2项 - 教会当局虽尊重私立善会所享的自治权,但仍有责任监督并设法避免人力分散,同时引导其使徒工作为公益效力。
324条 - 1项 - 基督信徒的私立善会,照章程的规定,得自由委任主任及职员。
2项 - 基督信徒的私立善会,如希望一位灵修咨议,可在教区内合法任职的司铎中自由选择,但需有教区教长的批准。
325条 - 1项 - 基督信徒私立善会,照章程的规定,自由管理其所有财产,但教会主管当局保有监督权,使财物为善会的目的使用。
2项 - 管理和运用因虔诚事故而捐献或遗赠的财物,依1301条的规定,应隶属教区教长权下。
326条 - 1项 - 基督信徒的私立善会可照章程规定,自行解散;但其行动对教义或教会纪律造成重大损害,或成为信友的恶表时,教会主管当局得取缔之。
2项 - 已解散的私立善会财物的归属,应照章程规定处理;但应尊重既得权利及捐献者的意愿。
第四章平信徒善会之特别守则
327条 - 平信徒应推重298条所提为属灵宗旨而成立的善会,尤其对以基督徒精神来振奋现世的秩序,并如此极力促进信仰与生活之间的合一的善会,更应受推重。
328条 - 平信徒善会主任,连由宗座特恩所成立的善会主任在内,如地方有需要,应设法与其他善会合作,并且要慷慨支持在同一地区已存在的其他信徒的工作。
329条 - 平信徒善会的主任,应设法适当地陶成其善会的成员,从事适合平信徒的使徒工作。
第二编教会圣统制
第一组教会最高权力
第一章教宗及世界主教团
330条 - 由于主的规定,有如圣伯铎和其他宗徒们组成一个团体,同样,圣伯铎的继承人教宗和宗徒们的继承人主教们,彼此也团结一起。
第一节教宗
331条 - 罗马教会主教享有主单独赐给宗徒之长伯铎的职位,此职位亦应传递于其继承人,因此教宗为世界主教团的首领、基督的代表、普世教会在现世的牧人;因此由于此职务,他在普世教会内享有最高的、完全的、直接的职权,且得经常自由行使之。
332条 - 1项 - 罗马教宗由于其本人接受合法选举,同时已被祝圣为主教,而获得教会完满的及最高的权力。故此当选教宗者,如已是主教,其接受的当时即获得此权力,如当选者尚非主教,应立即祝圣为主教。
2项 - 教宗如辞职,其辞职得自由为之,且应适当表明,始能生效,但不需要任何人接受。
333条 - 1项 - 教宗由于其职位,不仅享有对普世教会的权力,而且对所有个别教会及其信众拥有职权的首位,藉此,主教们对托于他们照管的个别教会所有之正职权直接权力,一并得以巩固和保障。
2项 - 罗马教宗在尽其普世教会最高牧人职务时,常与其他主教们,而且与普世教会共融联合一起;但他有权按照教会的需要,规定执行职务的方式,即由其个人或与主教们集体执行。
3项 - 对教宗的判决和法令,不得上诉或诉愿。
334条 - 教宗在尽其职务时,主教们得以各种方法提供合作力量,其中有世界主教会议。除此以外,有枢机元老之辅佐,还有其他人士,和按时机需要而设立的各种机构;这些人士和机构,都以教宗的名义和权力,为所有教会的利益,依法律规定,尽受付托的职务。
335条 - 宗座出缺或完全被阻时,在普世教会治理上,任何事不可变更,但应遵守对这种情况所制订的法律。
第二节世界主教团
336条 - 世界主教团是以教宗为元首,以主教们为成员,藉圣事的祝圣,和在圣统制内与该团元首及其它成员的共融而组成,在世界主教团内,宗徒团继续存在;该团与其元首在一起,而总不与其分离,便是普世教会最高全权的主体。
337条 - 1项 - 世界主教团在大公会议中,以隆重方式行使其对普世教会的权力。
2项 - 同样权力的行使,是借着散居于世界之主教们的一致行动,此行动因有教宗提出或自由接受,故形成真正的集体行动。
3项 - 世界主教团对普世教会集体行使职务的方式,由教宗视教会的需要而选择并推行之。
338条 - 1项 - 大公会议之召开,亲身或派人主持之,迁移、终止或解散之,以及批准该会议的法令,悉由教宗一人作主。
2项 - 教宗划定在会议中讨论的事项,并制定会议应守的程序;对教宗所提出的问题,参加会议的教长们可另有增加,但仍须教宗批准。
339条 - 1项 - 凡属世界主教团成员的各位主教,有权利和义务参与大公会议,并有表决权。
2项 - 此外,没有主教职位的人士,教会最高当局亦可邀请之参加大公会议,并限定其在会中的职务。
340条 - 如在举行会议期间遇到圣座出缺,会议即依法停止,直到新教宗下令,继续或解散该会议。
341条 - 1项 - 大公会议法令,除非经过教宗偕同与会教长们的批准,并经教宗认可,且由教宗下令公布,无约束力。
2项 - 世界主教团,依照教宗所提出或自由接受的方式,以集体行动所颁之法令,亦需同样之认可及公布,才有约束力。
第二章世界主教会议
342条 - 世界主教会议,是由世界各地区所选出之主教定期之集会,以促进教宗与主教之间的密切联系,以协助教宗,保全并发展信德和道德,维护并加强教会的纪律,研究教会在世界上行动的有关问题。
343条 - 世界主教会议,是为辩论应探讨的问题并表达意愿,并非解决问题,或对之制定法令;除非在某些事件上,教宗授与表决权,当此情形,则须教宗批准会议的决定。
344条 - 世界主教会议直接隶属于教宗权下,下列事项,由其作主:
1.认为时机适合,召开会议,并指定会议地点。
2.批准依特别法所选拔会员的选举,并指派、任命其他会员。
3.依特别法规定,在会议前适当时间内,制定应讨论问题的主题。
4.规定议程。
5.由本人或派他人主持会议。
6.结束、迁移、终止及解散会议。
345条 - 世界主教会议得为普通会议,在此会中讨论直接有关普世教会利益之事,这种会议分为常会或非常会;世界主教会议得为特别会议,在此会中处理有关某一地区或某些地区的事务。
346条 - 1项 - 与世界主教会议普通会议常会之成员,大多数是由各地区主教团,照大会指定的特别方式,为每次会议所选出之主教;有的为该特别法所推任,有的为教宗直接所任命;有的为该特别法所选任之圣职修会会士。
2项 - 世界主教会议非常会之召集,乃为讨论尽快解决的事务,其中大多数会员为,依大会特别法因职务关系所指定的主教,依大会特别法有的为教宗直接任命,有的为该别法选任的圣职修会成员。
3项 - 世界主教会议特别会议成员,为依管理该会之特别法律的规定,由为之召开的地区中所选出。
347条 - 1项 - 当世界主教会议由教宗结束后,会中受托之主教或其他会员的职务亦告结束。
2项 - 如在召开世界主教会议后,或在开会期间,宗座出缺,会议依法停止,在该会中受托会员之职务亦然,直到新教宗决定解散或继续会议。
348条 - 1项 - 世界主教会议应有常设之秘书处,由教宗任命的秘书长主持之,秘书处并设有参议会,由主教们组成之,其中有的是按照特别法之规定由世界主教会议选出,有的教宗所任命,其任务,于新会议开始时结束。
2项 - 每次世界主教会议,应委派一个或数个特别秘书,由教宗任命担任受托的职务,直到会议结束为止。
第三章枢机
349条 - 枢机组成特殊团体,有权依特别法选举教宗;枢机得以团体性行动协助教宗,即为处理比较重要的问题而被召集时;或个别协助教宗,即由于所尽各种职务,帮助教宗管理普世教会的日常事务。
350条 - 1项 - 枢机团分为三等级:主教级,由教宗授以罗马城郊教区衔者,以及东方礼之宗主教而被列入枢机团者;其次为司铎级及执事级。
2项 - 司铎级和执事级枢机由教宗授以罗马城内堂区或执事区衔。
3项 - 东方礼之宗主教被擢升为枢机后,以其宗主教区为其衔。
4项 - 首席枢机以奥斯底亚教区为衔,同时也享用其已有的堂区衔。
5项 - 在御前会议中,经由教宗批准的升迁方式,枢机可照等级及擢升的先后,司铎级枢机可转到另一衔上,执事级枢机可转到另一执事区衔,并且如在执事级上已满十年,亦可转到司铎级。
6项 - 由执事级之升迁而转入司铎级的枢机,其位置应在其后被升为司铎级枢机前。
351条 - 1项 - 擢升枢机者是由教宗自由拣选的男士,至少已领司铎圣职,其学识与道德以及作事的才智皆超群出众,未升主教者应接受主教祝圣礼。
2项 - 枢机由教宗之谕令而产生,在枢机团面前公布,公布后,即享法定的义务及权利。
3项 - 擢升的枢机虽经教宗宣布,但其名「默存心中」者,此时无枢机的任何义务,也不享有任何权利,但当其名为教宗公布后,即应遵守义务,并享有权利,但其所享的席次权,始自「默存于心」时。
352条 - 1项 - 枢机团团长,为枢机团的主席,被阻时由副团长代替,正副团长对于其他枢机无任何治理权,而以同等者中的首席对待之。
2项 - 枢机团长出缺时,唯领有城郊教区衔的各枢机,在副团长枢机,或其中资深者主持下,自他们中选一位作枢机团长,并将其名呈递教宗,由其批准之。
3项 - 依2项同样方式,由枢机团长主持,选举副团长;副团长选出,亦由教宗批准之。
4项 - 正副团长如在罗马城内没有住所,应取得之。
353条 - 1项 - 枢机以集体行为协助教会至高牧人尤其在御前会议中,此会议奉教宗命召开,并由教宗主持之;此会议,分为常会及特别会。
2项 - 在御前常会中,得召集所有枢机,至少在罗马城中居留者,为咨询某大事项,但在一般情况下,是举行某些极为隆重的活动。
3项 - 由于教会特别需要,或为处理重大事件,得召集枢机全体开会,称为特别御前会。
4项 - 只有包括某些隆重典礼之御前常会可公开举行,即除枢机外,教长们,国家使节及其它人士也应邀参加。
354条 - 凡在梵蒂冈城及圣部或其他常设机构任职的枢机,满75岁时,奉劝他们向教宗辞职,教宗在审量种切后,予以处理。
355条 - 1项 - 如当选的教宗需要祝圣为主教,祝圣者为枢机团长,团长被阻时,祝圣权归副团长,如后者亦受阻,则归资深的主教级枢机。
2项 - 第一执事枢机向民众宣布新当选教宗的名字;并代表教宗给教省总主教披带,或交给其代理人。
356条 - 枢机们有责任与教宗殷切合作;故此在教廷内尽任何职务的枢机,只要不是教区主教,有义务居住于罗马城;管理教区的枢机,每次奉教宗召,应赴罗马。
357条 - 1项 - 有城郊教区衔或城中堂区衔的枢机,当其接纳后,应以其建议和关怀,促进该教区或该堂区的利益,但对之无任何治理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有关财物管理、纪律以及圣堂之事务。
2项 - 在罗马城外,或在自己教区外居住之枢机,对其本人有关事务,不隶属于居住地教区主教治权之下。
358条 - 枢机受教宗委托,以教宗身分参与某种隆重典礼或集会,即为教宗亲身代表,犹如教宗第二;当以特使身份,受托执行某项牧灵职务时,仅对限于教宗所委托的事务有权。
359条 - 宗座出缺时,枢机团在教会内只享有特殊法所给予的权力。
第四章教廷
360条 - 教廷是教宗通常用以处理普世教会事务者,即以教宗名义和权力任职,促进全教会的利益并为之服务,它包含国务院或教宗事务院,教会公共事务委员会、圣部、法庭以及其他机构,其组织和权限皆由个别法律规定之。
361条 - 在此法典内称宗座或圣座,不但指教宗,也指国务院,教会公共事务委员会和其他教廷机构,但事务本身或上下文另有所指者不在此限。
第五章教宗使节
362条 - 教宗有天赋和独立之权利,委任并派遣使节,到不同之国家或地区的教会,或同时派往各该国家及政权;同样有权利,循照国际法有关派遣及召回使节之规定,调遣及召回派往各国之使节。
363条 - 1项 - 教宗使节之职务是以固定方式,驻在被派往之地区教会及国家政权,代表教宗处理事务。
2项 - 负教宗使命出席国际会议、或讨论会或集会的代表或观察员、系代表宗座。
364条 - 教宗使节之主要任务是,逐日加强并促进宗座与地区教会之间的团结,故此下列事项为教宗使节的权限:
1.向宗座报告有关地区教会的状况,和一切关于教会生活及人灵利益
的事。
2.在维护主教行使合法权力的前提下,以行动和建议协助当地主教。
3.加强与主教团的联系,提供各方面的协助。
4.有关任命主教之事,将候选人名单呈递圣座或提名候选人,对将晋升者,按宗座所定规则作调查手续。
5.努力推动有关民族之间的和平、进步与合作之事。
6.协助主教们在天主教与其他教会或教会团体之间,甚至与非基督宗教之间,推行适当的交往。
7.在国家行政首长之前,与主教们协力维护有关教会及宗座使命之事
务。
8.此外亦行使宗座委任的特别权力,并完成其他命令。
365条 - 1项 - 同时亦在所驻国家,依国际法的规定,担任外交职的教宗使节有下列特殊任务:
1.促进并培植宗座与国家政府之间的关系。
2.处理教会与国家交往上所有的问题;并以特别方式订立政教协约或其他类似协约,并使之实施。
2项 - 在进行1项所列事务时,教宗使节,视环境所需,切勿忽略询问该地区主教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将事务之进展通知主教们。
366条 - 由于教宗使节职务的性质,因此:
1.教宗使馆除婚礼之举行外,不受教区主教治权的管辖。
2.教宗使节在可能范围内通知教区教长后,得在使节区内之所有圣堂举行礼仪,含用主教典礼在内。
367条 - 宗座出缺时,教宗使节职务并不终止,除非宗座诏书另有规定;但在完成使命后,或通知召回令后,或辞职被教宗接受后,职务即终止。
第二组地区教会及其组织
第一题地区教会及其权力
第一章地区教会
368条 - 地区教会系由之并在其内存在的统一而唯一的天主教会。其中首要者为教区,与此类似者有自治监督区、自治会院区、宗座代牧区及宗座监牧区,以及固定建立的宗座署理区。
369条 - 教区乃天主子民之一部份,托付给主教在司铎们协助之下所牧养;他们依附自己的牧人,借着福音及圣体在圣神内结合,组成地区教会;因此至一、至圣、至公,传自宗徒的基督教会,的确在地区教会内临在而运作。
370条 - 自治监督区或自治会院区,是天主子民的一部分,是在一地区内成立,因特殊环境而托给某一监督或院长管理,他有如教区主教,以该区的本有牧人身份治理之。
371条 - 1项 - 宗座代牧区或宗座监牧区,是天主子民的一部分,因特殊环境而未成立为教区,委托宗座代牧或宗座监牧牧养,并以教宗名义治理之。
2项 - 宗座署理区是天主子民的一部分,因为特殊而非常重大之理由,未经教宗成立为教区,而将牧养之事托给宗座署理照管,并以教宗名义治理之。
372条 - 1项 - 为使一部分天主子民成立为教区或地区教会,通常应划出固定的地区,其中包括在该区内居住的所有信徒。
2项 - 不过当教会最高权力,聆听有关主教团意见后,如认定为某地区有利益,可在该地区因信徒礼仪或其他类似理由,成立不同的个别教会。
373条 - 只有教会最高权力能成立个别教会;当其合法成立后,即依法享有法人之身份。
374条 - 1项 - 任何一个教区或其他个别教会,应划分为不同部分或堂区。
2项 - 为藉共同的行动推行牧灵工作,可联合几个临近的堂区成为特别的组合,如总铎区即是。
第二章主教
第一节主教通则
375条 - 1项 - 主教是由天主制定继承宗徒位者,藉赐于他们的圣神被立为教会中的牧人,使之成为教义的导师、神圣敬礼的司祭和治理的服务者。
2项 - 主教们一经祝圣,就同时接受圣化、训导及治理的职务,但此类职务就其本质言,非与世界主教团元首及其成员保持圣统之共融则不能执行。
376条 - 受委托照顾一个教区之主教,称为教区主教;其余称为领衔主教。
377条 - 1项 - 教宗得自由任命主教,或批准依法选出的主教。
2项 - 至少每隔三年教省内的主教们,或视环境需要,主教团的主教们共同商议以秘密方式作一个名单,载明适合作主教的司铎或度献身生活会成员,呈递宗座。但仍应保持每位主教个别推荐之权利,即他将认为堪当并适合作主教的司铎之姓名,呈报宗座。
3项 - 除另有合法规定外,每次要任命一位教区主教或助理主教时,教宗使节向宗座推荐分别调查过的三人,并向宗座报告:自己的愿望,教省总主教及属于同一教省的主教们或共同集会的主教们的建议,以及主教团主席的建议;再者,教宗使节应聆听参议会某些议员或座堂总参议会的意见,并且,如认为有益,也秘密地个别询问修会和教区的圣职人员,及智慧超众的平信徒等的意见。
4项 - 除另有合法安排外,教区主教认为应为自己教区设辅理主教时,应向圣座呈递至少三位适合于此职务的司铎名单。
5项 - 今后不再授予国家政权任何选举、任命、推荐或指定主教的权利及特恩。
378条 - 1项 - 适于主教职之候选人必须:
1.信德坚固、品行良好、虔诚、有救灵之神火、智慧、明智及人品皆超群出众者,并具有适于尽此职务的其他才干。
2.享有良好名誉者。
3.至少有三十五岁者。
4.晋升司铎圣秩至少五年者。
5.在宗座承认的高级学府获取圣经、神学或教会法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者,或者至少精通这些学科者。
2项 - 对候选人的资格,由宗座作最后决定。
379条 - 除为正当阻碍所限外,被提升为主教者,接到宗座诏书后,应在三个月内接受主教祝圣礼,并且应在其就职以前为之。
380条 - 被提升者在依法就职以前,应按宗座批准的格式作信德宣言,并宣誓效忠宗座。
第二节教区主教
381条 - 1项 - 教区主教在委托给自己的教区内,拥有一切为尽牧职所需的,直接的正职权,但依法或由教宗法令所保留于教会最高权力,或其他权力的案件除外。
2项 - 368条所言其他信友团体的监理人,在法律上与教区主教相同,但事情本质或法律之规定另有所示者不在此限。
382条 - 1项 - 被提升的主教在依法就职前,不能行使委托于自己的职务;但能行使受提升时在该教区已有之职务,但应遵守409条2项的规定。
2项 - 除为正当阻碍所限外,被提升为教区主教者,在接到宗座诏书后,如尚未祝圣为主教,应在四个月内,如已祝圣,应在两个月内依法就职。
3项 - 主教就职时,在其教区,由其本人或代理人,将宗座诏书出示参议会,由秘书长当面记录,或在新成立之教区,将该诏书展示给聚集在主教座堂内的圣职人及民众前,且由在场之长老司铎登记在案。
4项 - 主教就职礼极宜在主教座堂内,有圣职人及民众在场与礼仪行动同时举行。
383条 - 1项 - 教区主教在尽其牧人职务时,应对所有委托照管的信徒,无论属于何等年龄、身份及国籍,在区内定居者与暂时居住者,皆表示关怀,并对因生活环境不能充分受到正常牧灵照顾者,以及远离宗教生活者,以宗徒之精神对待之。
2项 - 如在自己教区内有不同礼仪的信徒,应藉该礼仪之司铎或堂区,或藉主教代表,照顾其属灵的需要。
3项 - 对与天主教会没有完全共融的弟兄们,应培养教会所了解的大公主义,以仁厚及爱德对待之。
4项 - 应视未领洗者为在主内托付给自己的人,使基督的爱照耀他们,在众人前主教应是基督的见证人。
384条 - 教区主教要特别关心司铎,要聆听他们有如助手和参议,保护其权利,设决使之尽其身份上的责任,为之提供滋养知识和灵修生活所需要的方法和机构;同时要提供司铎合理之生活费,和依法规定的社会保险。
385条 - 教区主教要尽力培养各种圣职及献身生活的圣召,特别关心司铎及传教士的圣召。
386条 - 1项 - 教区主教应向信徒们讲授并解释该信的和度生活的信德真理,屡次要亲自讲道;并应设法仔细遵行法典对圣道职务,特别是弥撒中讲道及要理讲授的规定,为将整个基督教义传于众人。
2项 - 要以适当的方法,坚定保护当信道理的统一与完整,但对真理的加深研究,应准予相当的自由。
387条 - 教区主教应切记有责任在爱德、谦虚以及生活简朴各方面做圣德的楷模,故此要尽全力推动基督信徒的圣德,使之照每人的圣召发展;而且,主教既是天主奥迹的首要分施人,就应时常努力,使托他照管的基督徒,藉领圣事在圣宠内成长,认识并生活在逾越奥迹内。
388条 - 1项 - 教区主教在就职后,该在每主日及本地区法定的庆日,为托给自己的子民献弥撒。
2项 - 在1项所述之日期,主教应亲自为子民的意向献弥撒,但因正当理由受阻,可藉另一位,在同一日期,或其本人在其他日期奉献之。
3项 - 教区主教,除自己的教区外,如兼管其他教区,虽为署理名义,为托给自己的全体子民献一台弥撒,即满全此义务。
4项 - 如主教未满全1~3项所列的义务,应尽速奉献所欠缺的全数弥撒。
389条 - 要经常在主教座堂,或自己教区内其他圣堂主持感恩祭,特别是在法定的庆日和其他节日。
390条 - 教区主教在自己整个教区内可使用主教礼;但在自己教区外,如无教区教长明确的许可或合理推定的许可,则不可使用。
391条 - 1项 - 教区主教托于自己的地区教会,得依法律规定,以立法、执行及司法权治理之。
2项 - 立法权由主教本人行使之,执行权可由其本人或藉副主教或主教代表,依法律规定行使之,司法权可由其本人或司法代理及法官等依法律规定行使之。
392条 - 1项 - 主教因有维护全教会统一的责任,故应推行普世教会的共同纪律,并应督促遵守教会的一切法律。
2项 - 应提防勿使流弊潜入教会的纪律内,应特别防范有关圣道职,举行圣事及圣仪、敬礼天主和圣人,以及财物管理等流弊。
393条 - 对教区的一切法律事务,教区主教是代理人。
394条 - 1项 - 主教应在教区内鼓励不同的传教方式,并应设法使在教区或分区内所有的传教工作,既保持其本有性质,且在自己督导下互相协调。
2项 - 应督促信徒按照每人的条件和才干,尽应尽的传教责任,并劝勉他们,按照当地当时的需要,参加并协助不同的传教工作。
395条 - 1项 - 教区主教虽有助理或辅理主教,但其本人仍有责任住在教区内。
2项 - 除向教宗述职,或出席有义务参加的世界主教会议,主教团会议,或尽依法受委托的职务外,如有正当原因,可以连续或间断离开教区不超过一个月,但须预防,勿使教区因其离开而受损害。
3项 - 除非有重大而急迫之原因,不得于圣诞节、圣周及复活节、圣神降临节及圣体圣血节离开教区。
4项 - 如主教违法离开教区超过六个月,教省总主教应将此事?告宗座;如为省城总主教,由资深之省区主教禀告之。
396条 - 1项 - 主教有责任每年视察教区,或全部或一部分,至少每五年视察整个教区一次,此种视察应由本人为之,或合法受阻时,藉助理,或辅理主教或主教代表,或藉另一位司铎为之。
2项 - 主教于视察时,得任意选择圣职人伴随和助手,废除一切与此抵触的特恩或习惯。
397条 - 1项 - 所有教区境内之人士和教会机构、圣物、圣地皆属于主教例行视察权下。
2项 - 对宗座立案的男修会成员及其会院,主教仅能对法律指定之事项视察。
398条 - 主教应设法谨慎完成牧灵视察;要避免浪费,以免加重别人的负担。
399条 - 1项 - 教区主教每五年应依宗座所定之格式和时间,将委托于自己之教区状况向教宗报告。
2项 - 如应述职之年,全部或一部分与主教就任该教区之首二年相遇,该次报告即可免除,不必呈报。
400条 - 1项 - 教区主教在其应向教宗述职之年,除圣座另有规定外,应到罗马圣城晋谒圣伯铎及圣保禄之坟墓,并觐见教宗。
2项 - 上述任务主教本应亲身完成,但合法受阻时,不在此限;在此情形下,如有助理主教代为完成,或藉辅理主教,或派在其教区居住的司铎团中适当人选完成之。
3项 - 宗座代牧可藉其在罗马居住的代理人完成此任务;宗座监牧无此
责任。
401条 - 1项 - 年满七十五岁的教区主教,请向教宗辞职,教宗在审量一切情况后,自作安排。
2项 - 恳切请求教区主教,因健康不佳,或其他重大原因而不适宜尽职时,呈请辞职。
402条 - 1项 - 主教辞职照准后,仍保留本教区荣休主教名义,且如愿意,得在该教区保留寓所居住,但宗座因特殊环境在某些情况下另有安排时,不在此限。
2项 - 主教团应留意,使辞职之主教有适当并相称的生活费,唯当注意其曾服务的教区负有首要责任。
第三节助理主教及辅理主教
403条 - 1项 - 因教区牧灵之需要,由于教区主教之要求,得设置一位或多位辅理主教;辅理主教无继承权。
2项 - 在比较严重的情况下,或是因为个人的原因,可给予教区主教具有特殊代行权的辅理主教。
3项 - 如圣座认为适合,可自动任命具有特殊代行权的助理主教;助理主教有继承权。
404条 - 1项 - 助理主教本人或代理人,将宗座任命诏书出示给教区主教及参议会,经秘书长在场记录在案后,即告就职。
2项 - 辅理主教将宗座任命诏书出示教区主教,经在场秘书长记录在案后,即为就职。
3项 - 教区主教完全被阻时,助理或辅理主教,只须将宗座任命诏书当秘书长面出示参议会,即为就职。
405条 - 1项 - 助理主教以及辅理主教所有义务和权利,由下列法律条文及任命诏书规定之。
2项 - 助理主教及403条2项所言之辅理主教,在治理整个教区上协助教区主教,且当其不在或被阻时代替之。
406条 - 1项 - 助理主教,以及403条2项所言之辅理主教,应被教区主教任命为副主教;此外,教区主教对依法需要特别授权的事务,应优先委托之。
2项 - 除宗座诏书另有安排,并遵1项的规定外,教区主教应任命其辅理主教或数字辅理主教为副主教或至少主教代表,使其只属于自己权下或只属于助理主教,或403条2项所言之辅理主教权下。
407条 - 1项为增进教区现在和将来之最大利益,教区主教、助理主教以及403条2项所言之辅理主教,应在较重大的事上彼此商议。
2项 - 教区主教在审量较重大之事务时,特别是牧灵性质之事,请优先询问辅理主教。
3项 - 助理主教及辅理主教,既被召分担教主教的辛劳,应在尽其职务时,与之同心合力进行之。
408条 - 1项 - 助理主教及辅理主教,如无正当阻碍,几时教区主教要求,就该举行教区主教应作的一切主教大礼和其他典礼。
2项 - 助理主教或辅理主教,能执行之主教权利及主教任务,教区主教勿经常委托他人。
409条 - 1项 - 主教席位出缺时,助理主教如已依法就职,立即成为所任职教区主教。
2项 - 主教席位出缺时,除主管当局另有规定外,在新主教尚未就职前,辅理主教只保留主教在位时,副主教或主教代表所享有的一切职权及代行权;如他未被指定为教区署理,则应在管理教区的教区署理权下,执行由法律所给予的权力。
410条 - 助理主教及辅理主教一如教区主教有责任住在教区内,除非在教区外尽某项职务,或为度假,但假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只可短暂地离开教区。
411条 - 助理主教及辅理主教的辞职,应依401条及402条2项规定办理之。
第三章受阻及出缺
第一节受阻
412条 - 主教受阻之意,是教区主教因被囚禁、放逐、充军或因无能力,完全无法在教区内行使牧灵职务,即使连与教区的人通信也不能。
413条 - 1项 - 主教被阻时,除宗座另有安排外,如有助理主教,治理教区属于助理主教;如无助理主教,或者彼亦受阻时,属于一位辅理主教或副主教或主教代表,或排名在前的一位司铎,此司铎排列名单,应在主教就职后及早为之;此名单至少每三年应重新制作,通知教省总主教,并由秘书长秘密保存。
2项 - 如无助理主教,或助理主教受阻,且无1项所言名单,则参议会选举一位司铎管理教区。
3项 - 按1或2项规定负责治理教区者,应及早将主教被阻及其受任的事禀告圣座。
414条 - 依413条规定,被召于主教受阻时,暂时照顾教区牧灵之事者,在执行其牧灵职务上,享有法律给予教区署理的义务和权力。
415条 - 如教区主教受教会处罚被禁止执行职务时,应由教省总主教,如无总主教或关系其本人时,由升任较早的省区主教,立即向圣座呈报,请其处理。
第二节出缺
416条 - 教区主教因死亡,或辞职经教宗照准,或接到调任及免职通知时,主教席位即告出缺。
417条 - 在接到教区主教死亡的确定消息以前,由副主教或主教代表所作一切事务均有效,同样在收到上述宗座行动确定消息以前,由教区主教或副主教或主教代表所作事务亦然。
418条 - 1项 - 自得到调任的确定消息起,主教应于两个月内到新任教区,并依法就职;就职之日,其离任的教区即出缺。
2项 - 自调任的确定消息起,至就职新教区止,被调任的主教在其离任的教区:
1.有代理主教之权力及责任,其副主教以及主教代表的任何权力即终止,但应遵守409条2项之规定。
2.领受其职务本有的全部酬劳。
419条 - 主教席位出缺时,直到教区署理产生,教区之管理归于辅理主教,如有多位辅理主教,则归升任较早者,如无辅理主教,则归参议会,但宗座另有安排者不在此限。如此得到教区管理权者,应即刻召集有权推出教区署理的团体会议。
420条 - 当宗座代牧区或宗座监牧区出缺时,临时代牧或临时监牧取得管理权,后者是代牧或监牧就职后,立即为此而任命的,但圣座另有规定时,不在此限。
421条 - 1项 - 参议会在得到主教出缺之消息后,应于八日内推选教区署理,即临时管理教区者,但应遵守503条3项之规定。
2项 - 如在规定时间内,无论因何缘故,未依法选出教区署理时,其选任归教省总主教,如教省总主教出缺,或总主教区与省区之教区同时出缺,归升任较早的省区主教。
422条 - 辅理主教,或无辅理主教时,则参议会应将主教之死亡及早禀告宗座,同样,被选为教区署理者,应禀告自己之当选。
423条 - 1项 - 只应推选一位教区署理,废除与此相抵触之习惯,否则选举无效。
2项 - 教区署理不得同时为财务管理人;故此,如教区财务管理人被选为署理,经济委员会应选出另一位临时财务管理人。
424条 - 教区署理应依165〜178条的规定选举之。
425条 - 1项 - 年满三十五岁之司铎,即可有效被选任教区署理的职务,如该缺位为未曾被选,或被任命或受推荐。
2项 - 应选举具有出众之学识和明智之司铎任教区署理。
3项 - 当1项所言条件被忽略时,教省总主教,或教省总主教出缺时,则被提升较早之省区主教,认明事实后,为这次委任署理;违反1项规定而作之选举依法无效。
426条 - 教区出缺时,在选出教区署理之前,管理教区者享有法律给予副主教的权力。
427条 - 1项 - 教区署理负有教区主教的责任,并享有教区主教的权利,但不包含事情本质或法律所不许者。
2项 - 教区署理一旦接受当选,即取得权力,不需要任何人的批准,但应尽823条4项的义务。
428条 - 1项 - 教区出缺期间,任何事不得改变。
2项 - 临时照管教区者,不能作任何有损于教区,或主教权利的事;特别禁止他们,同时也禁止其他任何人,由其本人或通过他人,抽出或销毁教区公署的任何文件,或作任何更改。
429条 - 教区署理有责任在教区内居住,并依388条之规定为子民献弥撒。
430条 - 1项 - 教区署理的职务,因新主教就职而结束。
2项 - 教区署理之撤职为圣座所保留;由其本人提出辞职时,应将辞职之正式文件出示有权选举之议会,无需批准;教区署理被撤职,或辞职,或死亡,应依421条的规定另选一位教区署理。
第二题地区教会之组织
第一章教省及分区
431条 - 1项 - 为在数个毗邻教区之间,按人事及地方环境促进共同的牧灵工作,并为更适当地培养教区主教之间的关系,相邻的地区教会,应在指定的范围内组成教省。
2项 - 今后按常规不得有不属教省之教区,故此在某教省内的各个教区及其它地区教会,皆应属于该教省。
3项 - 惟教会最高权力,得在聆听有关主教后,成立、废除或调整教省。
432条 - 1项 - 在教省内依法律规定有权力者,为省区会议及教省总主教。
2项 - 教省依法享有法人资格。
433条 - 1项 - 假如有益,特别是在有众多地区教会的国家里,因主教团建议,相邻之教省可由圣座联合成为区域性教会。
2项 - 区域性教会可成立为法人。
434条 - 区域性教会主教会议,有权加强在该区域的合作及共同的牧灵工作;但本法典条文给予主教团的权力不属于该会议,但经圣座特别颁给者,不在此限。
第二章教省总主教
435条 - 教省总主教监督教省,他同时是其所治理教区的总主教,此职与教宗所指定或批准的主教职相连。
436条 - 1项 - 教省总主教在省属教区中的权限为:
1.督导保持信德和认真遵循教会纪律;如有流弊,禀报教宗。
2.如省区主教忽略法定视察,先经圣座批准理由后,得作视察。
3.依421条2项及425条3项所言,指派教区署理。
2项 - 环境需要时,教省总主教可由宗座接受特别法规定的特殊任务及权力。
3项 - 教省总主教在省属教区内无其他治理权;但得在所有圣堂内举行圣礼,犹如主教在自己教区内一样,但如在主教座堂,则应事先通知教区主教。
437条 - 1项 - 教省总主教有责任在领受主教秩后,或已受祝圣,在接受任命后三个月内,自己或委托代理人,向罗马教宗请求披带,此乃指与罗马教会共融,教省总主教在自己教省所得权力的记号。
2项 - 教省总主教得按礼仪规则,在其所属之教省任何圣堂内用披带,但在教省外,即使有教区主教之同意,亦不得使用。
3项 - 教省总主教如被调至另一教省总主教区,需要申请新披带。
438条 - 宗主教及首席主教衔,在拉丁教会内除应有之荣誉外,无任何治理权,但证明此权是来自宗座特恩或合法习惯者,不在此限。
第三章主教会议
439条 - 1项 - 几时主教团认为需要或有好处,经宗座批准后,得召开全区主教会议,即为同一主教团内一切地区教会而召开的会议。
2项 - 1项所定亦适用于以国家区域为教省界限的教省会议。
440条 - 1项 - 几时教省内大多数主教们认为合适,宜召开教省会议,即为同一教省内不同之地区教会所召开者,但应遵守439条2项之规定。
2项 - 教省总主教出缺时,不得召开教省会议。
441 条 - 主教团有权:
1.召开全区主教会议。
2.在主教团的地区内选择会议地点。
3.在教区主教中推选全区主教会议主席,但应由宗座批准。
4.制定议程、议案,规定全区主教会议日期和期限、延期、延长及结束会议。
442条 - 1项 - 如有大多数省区主教之同意,教省总主教得:
1.召开教省会议。
2.在本教省内选择会议地点。
3.制定议程、议案,规定省会议日期和期限、延期、延长及结束会议。
2项 - 教省会议由教省总主教主持,如因故受阻,由省区主教中选出一位主持之。
443条 - 1项 - 应被召出席主教会议,并在其中有表决权者为:
1.教区主教。
2.助理及辅理主教。
3.受宗座或主教团委托,在该地区内尽特殊职务的领衔主教。
2项 - 得召集在该地区居住的其他领衔主教,包括退休主教在内,出席主教会议,且具有表决权。
3项 - 应被召而只以咨议权出席者为:
1.所有在该地区的教区副主教及主教代表。
2.男女修会及使徒生活团的高级上司,其人数由主教团或教省主教限定,酌量由在该地区有会院之修会,或使徒生活团的高级上司中选出。
3.设在该地区的教会大学及天主教大学校长、神学院或教会法学院院长。
4.大修院院长,由设在该地区的大修院中选出,其数目依2项限定之。
4项 - 亦可召集司铎和信徒们出席主教会议,但只具有咨询权,其数目不得超过1至3项所列者的半数。
5项 - 除此以外,亦可邀请每个教区座堂咨议会、司铎咨议会及牧灵委员会参加主教会议,但应由每个单位中合议选出的两位出席,而且只有咨询权。
6项 - 如主教团认为对主教会议有益,或教省总主教与省区主教们认为对省会议有益,得请其他人士以来宾身份参加。
444条 - 1项 - 凡被召参加主教会议者,除因故被阻,并应通知主席外,皆应出席。
2项 - 被召参加主教会议并具有表决权者,如因故被阻,可派代表参加,但其代表只有咨询权。
445条 - 主教会议应努力照顾本地区内天主子民之牧灵需要,该会议具有治理权,特别是立法权,故此,应常在遵守教会普通法前提下,对增进信德,安排共同牧灵工作,端正风俗,并对遵守、实施或维护教会共同纪律等事项,皆得有适当的决议。
446条 - 主教会议结束后,主席应把所有会议记录呈送圣座;会议所定法令,在未经宗座认可前不得公布;法令公布之方式及其开始生效的时间,均由该会议决定。
第四章主教团
447条 - 主教团为一常设机构,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主教们的集合体,为该地区的信众共同执行某些牧灵职务,特别藉适合于当时当地环境的传教方式和计划,依法律规定,使教会为人类促进更大的福利。
448条 1项 - 主教团依450条的规定,通常包括同一国家内所有地区教会的主管。
2项 - 如因人事环境的关系,经宗座审断,并聆听有关教区主教后,得成立地区较小或较广的主教团,或只包括某一区域之某些地区教会的主教,或包含不同国家的地区教会的主管;关于此等主教团的特别规则应由圣座制订之。
449条 - 1项 - 惟有教会最高权力,在聆听有关主教后,得成立、取消或改变主教团。
2项 - 合法成立的主教团依法为法人。
450条 - 1项 - 下列人士为主教团的法定成员:所有在该地区之教区主教、或依法与其相等者、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在该地区受宗座或主教团委托尽职的领衔主教;亦得邀请另一礼仪的教会教长,但只有咨询权,唯主教团章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2项 - 其他领衔主教以及教宗使节,不是主教团的法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