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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法典列表
·01.天主教法典​0001-0150
·02.天主教法典0150-0300
·03.天主教法典0301-0450
·04.天主教法典0451-0600
·05.天主教法典0601-0750
·06.天主教法典0751-0900
·07.天主教法典0901-1050
·08.天主教法典1051-1200
·09.天主教法典1201-1350
·10.天主教法典1351-1500
·11.天主教法典1501-1650
·12.天主教法典1651-1752
「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你弃掉知识,我也必弃掉你,使你不再给我作祭司。」
02.天主教法典0150-0300
02.天主教法典0150-0300
浏览次数:1679 更新时间:2019-7-12
 
 

151 - 照顾人灵职务的授予,非有重大理由,不得拖延。

152 - 不能兼任之二种或多种职务,即不能同时由同一人完成的职务,不得授予一人。

153 - 1 - 授予依法尚未出缺的职务,自动无效;即使随后出缺,亦不得因而有效。

2 - 但为依法有一定期限的职务,得于该限期届满前六个月内授予之,然其生效,则自出缺之日始。

3 - 任何人对职务所做的许诺,均无法律的效力。

154 - 依法出缺的职务,而被人非法占有时,仍得授予他人,但应正式宣告该占有为非法,并记载该宣告于授予文书内。

155 - 凡因他人的疏忽或被阻,而代其授予职务者,对受任人并不获得任何权力;但受任人的法定地位乃因而确立,与依法定常规完成的授予相同。

156 - 任何职务的授予,均宜以书面为之。

第一节自由委任

157 - 教区主教在其本地区教会内,有自由委任教会职务之权,但法律另有明文规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节  推荐

158条 - 1项 - 有权推荐教会职务人选者,应在获知该职务出缺后三个月内,向负责任命该职务的主管,提出推荐,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2 - 如推荐权为某一团体或社团所有,被推荐人应依165 - 179 条之规定办理。

159 - 未经本人同意,不能被推荐。被推荐人经征询心意后,于八有效期间不推辞者,可推荐之。

160 - 1 - 有推荐权者,可推荐一人或多人,推荐多人时,可一次或分次推荐。

2 - 任何人不能自我推荐;但团体或组织可推荐其成员。

161 - 1 -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推荐人发现被推荐人不合格时,推荐人得于一月内推荐另一人,但以一次为限。

2 - 被推荐人在被任命前放弃或死亡时,有推荐权者,自获知放弃或死亡消息之日起一月之内,可再行使其权利。

162 - 在有效期间内,依158条1项及161条的规定,未行推荐,或两次推荐的人选均被发现不合格时,推荐权此次即告丧失,有授予权者可自由委任出缺的职务,但应预先征得受任人之教长的同意。

163 - 依法有权任命被推荐人的主管,应任命合法被推荐并为其所接受的合格人选,如合法被推荐的多人均合格时,应任命其中之一人。

第三节 选举

164 - 法定选举应依下列各条的规定进行,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165 - 除法律或团体或组织之章程另有规定外,有权选举他人担任职务的团体社团,自获知职务出缺之日起,三个月的有效期间内,应进行选举,不得展延;逾有效期间而仍未选举时,对选举有批准权,或依法有任命权的教会当局,得自由授予该职务。

166 - 1 - 团体或社团的主席,应召集团体或社团的全体成员,召集通知如应向每个人行使时,向其住所或准住所或旅居地行之,均为有效。

2项 - 因疏忽致有选举权的成员未获通知而仍出席时,选举有效,但经该员的请求及证明,确有疏忽及未出席之事实时,选举虽经批准,有关主管应撤销之,唯应以法定方式证明,该请求确系自获知选举之事起,至少三日内寄发。

3 - 有选举权的成员三分之一以上被疏忽时,除非被疏忽的成员,实际已出席外,选举依法无效。

167 - 1 - 依法召集后,其按召集书内指定之日期与地点出席者,有行使投票之权利,除章程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书信或委托代理人投票。

2 - 如选举人在选举院内,但因身体衰弱不能参与选举时,查票员应请其以书面为之。

168 - 一人虽有多种名义的投票权,但一人仅能投一票。

169 - 为使选举有效,凡不属团体或社团的成员,不能获准投票。

170 - 选举的自由,受任何方式实际阻碍时,选举依法无效。

171 - 1 - 下列人员无投票能力:

1.无行为能力者;

2.无投票权者;

3.凡被法庭判决或被法令惩处或认定,受绝罚者;

4.公然不与教会共融者。

2 - 如上列人任何人被允许参加,其票作废,而选举仍为有效,但经证明,该票废除后,当选不足法定票数时,则选举亦无效。

172 - 1 - 投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为有效:

1.投票应出于自由;故因直接或间接的重大恐吓或诈欺,被迫选举某一定人或列举数人时,其选举无效。

2.投票应秘密、明确、绝对、限定。

2 - 选举前对投票附加之条件,视为未附加。

173 - 1 - 选举前应由团体或社团,选出至少二人为查票员。

2 - 查票员应收集选票,并在选举主席前检查票数与投票人数是否相符,查看票之内容,公开说明各人所得的票数。

3项 –票数多于投票人数时,此次投票行为无效后,当选不足法定票数时,则选举亦无效。

4项 – 秘书应将选举的全部过程详细记录,并至少由秘书、主席与查票员签字后,归入团体的档案内,妥为保存。

174条 – 1项 – 除法律或团体章程另有规定外,选举亦可以协议方式进行,即有选举权人以书面而一致的同意,让授其选举权于一或数位适当的团员或团外人,使其以全体选举人名义,用受得的权利,实行此次选举。

2 如团体或社团纯由圣职人员组成时,受让人应为圣职人,否则选举无效。

3 受让人为实行有效的选举,应遵守法律有关选举的规定,并遵守协议选举所附加而不违反法律的条件。附加条件违反法律时,视为未附加。

175 - 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者,协议即为终止,选举权仍归让与人:

1.受让人未开始办理时,经团体社团撤销协议者;

2.未满全协议的附加条件者;

3.选举完毕而无效者。

176 - 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规定外,依119条1款的规定,获得足够票数者,应视为当选,并由团体或社团的主席宣布其为当选。

177 - 1 - 选出当选人后,应立即通知当选人;当选人应于接获通知八日有效期间内,向团体或社团的主席,表明自己是否接受当选;否则选举视为无结果。

2 - 当选人如不肯接受当选,即丧失其由当选而获得的一切权利,即便再接受亦不能恢复,但可再次被选。团体或社团自获知当选人不接受之日起一月内,应进行重新选举。

178 - 当选人接受当选后,不须批淮者,立即全权获得职务;否则,仅有将取得权。

179 - 1项 - 选举需要批准方生效时,当选人自接受当选之起,八日有效期间内,应由自己或他人,向有关主管请求批准,否则取消一切权利;但经证明因正当理由的阻碍,未能于法定期间内,提出批准请求者,不在此限。

2 - 有关主管如依149条1项之规定,认定当选人为合格,而选举亦系依照法律规定完成时,不能拒绝批准。

3 - 批准应以书面为之。

4 - 批准未通知前,当选人对执行有关属灵的或现世的职务,均不得干涉;如加干涉,其行为无效。

5 - 批准一经通知,当选人即全权取得职务,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第四节申请

180条 - 1项 - 选举人认为某人较合适而欲选举之,但因其有可豁免亦经常被豁免的法定限制时,选举人得经由投票,向有关主管为之请豁免;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2 - 受让选举人,除协议书明示其有请权利外,不能请。

181 - 1 - 请至少须有三分之二选票方为有效。

2 - 请票应用「我请」或同等意义词表示之;如用「我选举或请」或同等意义词,如无限制时,为选举有效,否则为请有效。

182 - 1 - 请书应由主席于八日有效期间内呈送至有关主管请求批准,该主管如有豁免限制之权,即请其豁免;如无豁免限制之权,应向其上级主管请求之;如选举不须批准,请书只须呈至有关主管豁免之。

2 - 在法定期间内,请书未呈送时,该请即自动无效,团体或社团为该次亦丧失其选举权或请权;但有正当理由证明主席因被阻未能呈送,或因欺诈或疏忽未能于有效期间呈送者,不在此限。

3 - 请人不因申请而取得任何权利。有关主管亦无义务接受该请。

4 - 请送呈有关主管后,非得该主管的同意,选举人不得撤销之。

183 - 1 - 请未被有关主管接受时,选举权仍归属原团体或社团。

2 - 请被接受后,应通知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依177条1项的规定答复之。

3 - 被请求人一经接受该请,立即全权获得职务。

第二章教会职务之丧失

184 - 1 - 教会职务因预定时期已过,法定年龄届满,辞职、调职、免职及撤职而丧失。

2 - 授予职务的上司,无论以任何方式丧失其权力,其前所授予的教会职务不因而丧失,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3项 - 职务丧失生效后,应尽速通知所有对职务的授予有某种权利的人。

185 - 因年龄届满或辞职被接受而丧失职务者,可授予退休的荣誉。

186 - 因预定时期已过或年龄届满而丧失职务时,自接获有关主管书面通知后生效。

第一节  辞职

187 - 有辨别能力之人,有正当理由时,均得辞退教会的职务。

188 - 因重大而不合理之恐吓,或被诈欺,或因实质上的错误,或因买卖而行的辞职,依法无效。

189 - 1 - 为使辞职生效,无论辞职需要接受与否,均应向有权授予该职务的当局以书面为之,或在二证人前以口头为之。

2 - 辞职而无正当与相称理由时,教会当局不应照准。

3 - 辞职需要照准时,在三月内未获照准者,辞职无效。不需要照准的辞职,辞职人依法声请后,立即生效。

4 - 辞职生效前,辞职人得撤销之;生效后则再不能撤销;但辞职人得以他种名义再获得该职务。

第二节  调职

190 - 1 - 惟有对丧失的职务与委任的职务同时有权处理者,始得调动职务。

2 - 未经本人同意而调职时,应有重大理由,同时常维护陈述对抗理由的权利,及依法定方式进行之。

3 - 有效的调职,应以书面为之。

191 - 1 - 调职时,原职之出缺与依法就任新职为同时;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有关主管另有命令者,不在此限。

2项 - 与原职务相结合的报酬,归被调职人,至其依法就任新职为止。

第三节  免职

192条 - 免职之成立,或因有关主管依法颁布的法令,并应遵守可能因合约而产生之权利;或因依194条之规定。

193 - 1 - 某人之职务为无定期时,非有重大理由并照法定程序,不得免除之。

2 - 同样某人的职务虽为定期者,但定期尚未届满前,亦可免职,但624条3项的规定不变。

3 - 某人的职务,依法律规定,由有关主管依其明智决断而授予者,亦得依该主管的判断,及正当理由而免除之。

4 - 免职法令应以书面为之,否则无效。

194 - 1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教会职务即依法免除:

1.丧失圣职身分者;

2.公然背弃天主教会信仰或教会共融者;

3.圣职人员非法结婚者,虽仅依国法结婚者亦同。

2 - 上列2、3款之免职,惟经该主管认定后,始得强制执行。

195 - 某人之被免职,虽非由法律之规定,却因有关主管的法令为之者,而该职务又系其赖以维生时,该主管应照顾其生活至相当期间;另有办法者,不在此限。

第四节  撤职

196 - 1 - 惩罚罪行的撤职,惟依法律规定,才能成立。

2 - 撤职生效应依照刑法的规定。

第十题时效

197 - 时效为取得或丧失主权,以及消灭义务的方式,教会对于时效接受所在国民法的规定;但应遵守本法典所规定的例外。

198 - 时效非出于善意者,无效。善意非仅于时效的开始,而于时效需要的全部期间内,均为必要。惟应遵守1362条的规定。

199 - 下列各项不能以时效取得:

1.自然或成文神律所付与之权利与义务;

2.仅能由宗座特恩所获得之权利;

3.直接关系信徒属灵生活的权利与义务;

4.教会所划分确定无疑的疆界;

5.弥撒的献仪与献祭之义务;

6.授予依法应由圣职人行使的教会职务;

7.视察权利与服从义务,致使基督徒不能受教会任何权力的视察,亦不隶属于任何权力之下。

第十一题时间之计算

200 - 除非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时间之计算,依下列各条之规定。

201 - 1 - 连续时间意谓无断的时间。

2 - 有时间即可用以行使或取得个人权利的时间;但遇不知或不能行使的人,即告停止。

202 - 1 - 法律上之一日,为含有廿四小时连续时间,除另有规定者外,自半夜起计算;一周为七日;一月为卅日;一年为三百六十五日;言明年月如历书计算者,不在此限。

2 - 年或月如为连续者,常应依历书计算。

203 - 1 - 开始日不应计入期限内,但此期限的开始与一天的开始为同时或法律另有明文规定者,不在此限。

2 - 如无相反的规定,结束日计入期限内。如期限为一月或多月,一年或多年,一周或多周者,同历数的最后一的结束为终止。最后月无相当之日者,以月之末日为期限的末

第二卷天主子民

第一编基督信徒

204 - 1 - 基督信徒因洗礼加入基督的奥体,成为天主的子民,因此各按自身方式分享基督的司祭、先知和王道的职务,依各身分奉召执行天主付与教会在世界上应完成的使命。

2 - 这个教会在现世成立并组织成一个社团,奠定为天主教会,由伯铎的继位者及与其相共融之主教们所治理。

205 - 与天主教会圆满共融的成员为:在今世受过洗礼,在基督有形的结构内,以信德宣言,圣事,和教会的治理而团结一起的人。

206 - 1 - 慕道者因特殊理由与教会有关连,即在圣神的推动下,表示愿意加入教会,并因此意愿藉信、望、爱三德的生活而与教会结合,教会也爱之如自己人。

2 - 教会对慕道者有特殊的照顾,同时邀请他度福音生活,引导他参与神圣礼仪,并施给他基督徒本有的某些特恩。

207 - 1 - 依天主建立的制度,基督信徒有些人在教会内尽圣职,依法称之为圣职人员;而其他人则称为平信徒。

2 - 从这两种人当,有些基督信徒因实行福音的劝谕,以教会承认和规定的圣愿或其他圣约,依其特殊的仪式献身予天主,并从事教会救世的使命;他们的身份,虽不在教会的圣统制内,但纳入教会的生活与圣德

第一题基督信徒之义务面利

208 - 所有基督信徒,因皆重生于基督,享有地位及行为的真正平等,众人各按其固有的身分及职务,共同建立基督的奥体。

209 - 1 - 基督信徒皆有义务,以自己的行动方式,常与教会保持共融。

2 - 对普世教会或其依法规定隶属的地方教会,应勤勉尽职。

210 - 基督信徒,应按个人的身分,度圣化的生活,并应提供力量促成教会的发展并使其不断圣化。

211 - 基督信徒有义务及权利,努力使天主救世的福音,尽快传给普世各时代的人。

212 - 1 - 基督信徒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应以信徒的服从追随代表基督的牧人,有关他们以信仰导师身份所宣布的,并以教会领导人身份,所规定的一切。

2 - 基督信徒有权将自己的需要,尤其精神上的需要以及期望,向教会牧人表达。

3 - 信徒根据自己的学识、能力及声望,有权利而且有义务将其有关教会利益的见解表达给教会的牧人,并在顾全信仰和善良风俗的完整,对牧人的尊敬,以及大众的利益和个人地位的前提下,有权将之告知其他信徒。

213 - 基督信徒有权利由教会的牧人,领受教会精神财富的帮助,尤其是天主的圣言和圣事。

214条 - 基督信徒有权遵照教会合法牧人所审定的礼仪规定,奉行对天主的敬礼,并遵循本有的神修生活形式,惟须与教会道理相符合。

215 - 基督信徒得自由地立并管理善会,以促进爱德及虔诚为的,以推行信徒在世的使命,并得为共同达此的而集会。

216 - 基督信徒,既分享教会的使命,有权利自动自发,依照个人的身分和条件,去发展或支持使徒工作;但任何工作计划,非经教会主管当局的同意,不得擅用教会名义。

217 - 基督信徒既因圣洗而蒙召,以度符合福音训导的生活,就有权利接受天主教教育,学习培养人格使之成熟,同时并认识救赎的奥迹而度此生活。

218 - 从事研究圣学的人,享有合理的自由去探究,并将其所擅长者谨慎发表己见,但对教会之训导须保持应有的顺从。

219 - 基督信徒有选择生活的身份,不受任何强迫。

220 - 不准任何人非法害他人既得的良好名誉,亦不得侵犯个人维护己的隐私权。

221 - 1 - 基督信徒得依法争取,并按法律规定向教会主管法庭,维护其在教会内享有的权利。

2 - 基督信徒在被主管当局传唤应讯时,有权遵照法律之规定,接受公平审讯。

3 - 基督信徒除非依法律之规定,有权不受教会刑法之处罚。

222 - 1 - 基督信徒有义务支持教会的需要,以使教会具备对敬礼天主、传教和慈善事业,以及职员的合理的生活费用。

2 - 信徒亦有义务推动社会公义,并应记取主的诫命,由个人的收入救济穷人。

223 - 1 - 基督信徒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无论是个人或在善会内,应注重教会的公益,别人的权益及自己对他人的职责。

2 - 教会当局有权针对公益,节制基督徒应有权利之行使。

第二题平信徒之义务与权

224 - 平信徒,除基督信徒所共有及其它条文所规定的义务与权利外,其应尽之义务及享有之权利,皆叙列在本题内。

225条 - 1项 - 平信徒有如所有基督信徒,由天主藉圣洗及坚振圣事接受使徒工作,有应尽的义务和应享的权利,即以个人或在善会内,努力使天下万民认识并接受天主救世的讯息;特别在非因他们就不能听到福音而认识基督的环境,此义务尤其迫切。

2 - 每人应按照自己的身份,负有特殊职责,以福音精神浸润至现世事物的秩序,并使之成全,因此,特别在从事这些事务及执行俗世职务时,应为基督作证。

226 - 1 - 依本圣召度婚姻生活者,藉婚姻及家庭,有致力培育天主子民的特殊职责。

2项 - 父母既生子女,即有教育他们的严重义务和权利;因此,信友父母,首先应设法使子女根据教会所传授的道理,接受基督化教育。

227 - 在世间事务上,信友享有一般公民皆有的自由;但在使用此由时,须设法使自己的行为浸润福音精神,并注重教会训导权所传授的道理,切勿在意见分歧的问题上,将自己私见视为教会的道理发表。

228条 - 1项 - 凡有能力的平信徒,可由牧人任用,担任其能依法尽职之教会职务及工作。

2 - 凡具有适当学识、智慧和行为正直的平信徒,能以专家或咨议身份为教会牧者提供帮助,亦可依法律规定参与委员会。

229 - 1 - 平信徒有义务及权利获得符合其个人能力和条件的教义知识,使能按基督宗教道理而生活,宣讲道理并在必需时为道理辩护,并参与执行使徒工作。

2项 - 平信徒亦有在教会大学、院系或宗教学院获取更深的圣学知识,上课并考取学位。

3 - 同样遵照有关必要资历的规定,平信徒得由教会合法主管聘任讲授圣学。

230 - 1 - 男性平信徒,凡具有主教团所规定的年及才能者,得依礼仪规定擢升为固定的读经及辅祭之职;但此职务之授予,并不包括由教会供给生活补助或报酬。

2项 - 平信徒可临时被指派在礼仪行为担任读经职;同样,所有平信徒皆得担任释经员、唱歌及其它依法律规定能尽的职务。

3 - 在教会有需要的地方,缺乏圣职人员时,须劝导平信徒,虽非读经或辅祭员,亦得担任其职务,即施行圣道职,主持礼仪祈祷,并依法律规定,施行圣洗并分送圣体。

231 - 1 - 平信徒,凡长期或暂时延聘为教会特殊服务者,必须适合善尽己职所需的训练,为能有意识地、殷勤而谨慎地完成此职。

2 - 除遵守230条1项的规定外,此种服务人员有权利取得为了个人及家庭的需要,足以相称地维持适合其身分的合理酬劳,此酬劳须遵照国法的规定;亦有权获得社会福利、及所谓的社会保险和健康保险等。

第三题圣职人员

第一章圣职人员之培育

232 - 培育服务圣职的人员,是教会的职责,而且是其本有的和专有的权利。

233 - 1 - 整个基督信徒的团体有培育圣召的职责,以足够供应整个教会的圣职需要;信徒家庭和教师,特别是司铎,尤其是堂区主任更应尽此职责。教区主教在教会,极须努力推行圣召,教导托付给他的子民有关圣职的重要性以及圣职人员在教会的需要性,并请他们关心及支持,教会为此设立的事业。

2 - 司铎们,尤其是教区主教,须努力以言语和行动,使忖有圣职圣召之成熟男子,得到细心的辅助,和相宜的准备。

234 - 1 - 已存在的小修院或其他类似的机构,应保存及维护,在其内为了培育圣召,应设法使宗教陶成,与人文和科学教育一传授;而教区主教认为适宜时,应设立小修院或类似的机构。

2 - 除非在某些情况下,环境不许可外,凡有意晋升司铎之青年,应受人文及科学的教育,藉此准备在本地接受高等教育。

235 - 1 - 有意晋升司铎的青年,应在大修院全部陶成时间,接受适当的神修和司铎本有职务的教育,如教区主教认为环境有此需要,至少为期四年。

2 - 凡在修院外合法居留者,教区主教应付托虔诚而适当的司铎照顾之,使之接受神修生活和纪律的培养。

236 - 期望终身执事职位者,须照主教团的规定,接受神修生活的熏陶,以及为善尽其本职的课业:

1.如为青年,应在某特定住所至少居留三年,但教区主教因重大原因另有安排者除外。

2.如为已婚或独身的成年人,应依主教团所规定的计划受三年的陶成。

237 - 1 - 在每一教区内,如有可能和益处,得设立一座大修院;否则,应将准备献身于圣职的修士,付托给其他修院,或成立教区联合修院。

2 - 教区联合修院成立之前,必须将其成立及规章呈报圣座核准;若为整个地区设立修院,须由主教团请批准,否则只须有关的主教请即可。

238 - 1 - 合法成立的修院,依法在教会内享有法人身份。

2 - 在办理一切事务时,院长为修院代表,但对某些事务主管当局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239 - 1 - 在每一修院内应设院长一人,主持院务,如有需要得设副院长一人,总务一人。若修生在该院就读,亦须有教师,以教授合理安排的各种学科。

2 - 在每一修院内,至少应有一位神师,但修生有自由就教主教为此职务所委派的其他司铎。

3 - 在修院规章,应拟定方法特别在遵守纪律方面,务使其他导师、教师,甚至修士在内,参与院长的管理工作。

240 - 1 - 除经常听告解的司铎外,应有其他听告解司铎定期前往修院;修士在不违反修院纪律下,得自由会见院内或院外的任何听告解司铎。

2 - 在表决修士是否可晋升圣秩或遣离修院时,不得征求神师及听告解司铎的意见。

241 - 1 - 惟有在查考其人品、神修、智力、身心健康、意向纯正各方面后,认为适合长期献身于圣职的人,才可由教区主教准其进大修院。

2 - 被录取前,须先提出领洗,坚振及其它按培育司铎所要求的文件。

3项 - 被录取者,如为从其他修院或修会所开除者,另外需要取得证明书,说明开除和离开修会的原因。

242 - 1 - 在每一个国家内,应有培育司铎的计划书,此计划书应遵照教会最高当局颁布的规则,由主教团制定,并经圣座核准;并于适应新的环境时,再得圣座批准;在此计划书内,制定修院培育修士的总纲,及适合每个地区或教省牧灵需要的普通规则。

2 - 1项所提的培育计划的规则,在所有教区修院或联合修院内应一律遵守。

243条 - 此外,每一修院须有自己的章程,由教区主教批准,如为联合修院应由有关主教们批准;在此章程内应使司铎培育计划的规则,配合特殊情况,对修士之日常生活及整个修院之秩序和有关纪律之要点,尤其应有清楚的规定。

244 - 修士在修院内的神修陶成与学术的培育要互相配合并妥善安排,务期循个人气质和人性的适当成熟,以获得福音精神和与基督之密切关系。

245 - 1 - 藉属灵的陶成,使修士获得有效执行牧灵职务之能力,并应获得传教精神,学得常以活泼的信德及爱德,满全职务,促成己的圣化;同时学得和人共处的各种德行,为使人性与超性的优点,达到恰当的协和。

2 - 培育修士,即使修士深爱基督的教会,以谦虚及孝爱与伯铎之继位人教宗相联系,随从自己的主教如忠实的助手,对同事兄弟携手合作;藉在修院内的团体生活及与他人相处的友谊关系,准备与教区司铎,来日在教会服务时的同僚团结一起。

246 - 1 - 感恩圣祭,应为修院整个生活的心,修士藉此每分享基督的爱,心灵从此丰厚的泉源,吸取使徒工作及神修生活的力量。

2 - 应训练修士诵唱每日礼赞,藉此,天主的圣职人以教会名义,为托付与他的全体民众,以及全世界向天主祈祷。

3 - 应培养修士对真福童贞玛利亚的敬礼,包含念玫瑰经的敬礼在内;应培养默祷和其他虔诚课业的练习,使修士因此学得祈祷的精神,并坚定其圣召。

4 - 修士应养成多次领忏悔圣事的习惯,每人也宜自由选择神修生活导师,向他信赖地倾诉自己的心迹。

5 - 修士每年应做退省。

247 - 1项 - 以适当的教导,准备修士保持独身,使之明了独身为主赐的特恩,而引以为荣。

2 - 有关教会内圣职人本有的责任和职务,必须使修士明了,亦不可隐瞒司铎生活的一切艰难。

248 - 对学识和一般文化的传授,应适应时、地之需要,同时在圣学上更应提供广泛而切实的知识,为能使修士在信德受滋养而根深蒂固后,向自己同时代的人,以适合他们心态的方式,宣讲福音的道理。

249 - 在司铎培育计划,务使修士不只专心学习其本国语言,而且要通晓拉丁文,并对其陶成及执行牧灵任务所必需的或有益的外文,也应有适当的认识。

250 - 在修院内研读哲学及神学的课程,可按司铎培育计划依次或同时进行,至少该满六年,即专读哲学的时间应满二年,神学应满四年。

251 - 对哲学教学,必须采用永久健全的哲学遗产,并且注意到时代进展的哲学究,以便完成修士人性训练,使其理智锐敏,以适于进修神学。

252 - 1 - 对神学教育,应在信德的光照和训导权领导下施行,务使修士认识依据启示的全部天主教道理,作为自己属灵生活的滋养,并在执行职务时,能正确地宣讲并加以保护。

2 - 修士应特别勤勉习圣经,以获得全部圣经的知识。

3 - 信理神学课程,应依据文字记载的天主圣言及圣传,藉此,修士特以圣多玛斯为师表,学习更深入地了解救赎的奥迹;同样亦教授伦理神学、牧灵神学、教会法、礼仪、教会历史以及其他辅助或按培育司铎计划所规定的特殊学科。

253 - 1 - 哲学、神学、教会法等科的教授,应由主教或有关的主教们聘请,他们必须备有圣德,并在大学或圣座承认的学院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

2 - 必须分别聘请教授,以教授圣经、信理神学、伦理神学、礼仪、哲学、教会法、教会历史,以及其他具专门教学法的课程。

3 - 严重失职的教授,应由1项所指当局解聘之。

254 - 1 - 教授在讲课时,常要顾及全部信德道理内部的一致与和谐,使修士感觉所学为一种学问;为达此的在修院内应有人负责编排并调节全部课程。

2 - 教导修生,应使之以自己适当的究,以科学方法验证问题;因此应有实习,让修士在教授的指导下,学习以自力完成所研究的课业。

255 - 虽然在修院内,所有修士均应接受达成牧灵的之培育,但仍应在修院内实施狭义的牧灵教育,使修士因此学得原则和技术,为能用来适应时地的需要,尽教导、圣化、管理天主子民的职务。

256 - 1 - 修士应学习特别与圣职有关的事项,尤其要学习教理教学的技术,练习讲道,并学习如何举行神圣敬礼,尤其施行圣事,如何在服务之堂区或尽其他职务时与人来往,包含与非天主教徒或无信仰者来往在内。

2 - 应教导修士有关普世教会的需要,使其关心推动圣召、传教工作、经济及其它社会性的迫切问题。

257 - 1 - 修士的培育,务须使之不但为其归属的地区教会服务,而且应关心普世教会,准备献身为有严重迫切需要的其他地区教会服务。

2项 - 教区主教应设法,使愿意从己的地区教会转移到其他地区教会的圣职人,有适当的准备,如学习地方语言,认识当地制度,社会形态、风俗习惯等,以便至该地执行圣职。

258条 - 修士为学习传教工作技术,应于学业进行期间,尤其在假期内,开始作牧灵实习,即在有经验的司铎指导下,作适合修士年龄、地方环境,并由教长所斟酌指派的实习。

259 - 1 - 教区主教或联合修院之有关主教,有权决定有关修院的高级行政及管理的事宜。

2 - 教区主教或联合修院的有关主教,应多次亲自巡访修院,对于己修士的培育及在该院讲授的神哲学课程,加以督导,并对修士的圣召、品性、虔诚、进步等,尤其针对将授予的圣职,进行了解。

260 - 院长对修院之日常管理负责,众人应按照培育司铎计划及修院规则,在尽自己本有职务方面服从院长。

261 - 1 - 修院院长以及在其领导下的主任、教授等,皆应善尽职务,使修士妥善遵守培育司铎的计划及修院章程。

2 - 修院院长及教务主任,应尽力使教授按照培育司铎的计划及修院章程,善尽己职。

262条 - 修院不属于本堂管辖,除婚姻及985条所规定者外,为修院的所有人,皆由修院院长或其代理人尽其堂区主任的职务。

263 - 教区主教或联合修院的有关主教们,应缴纳共同协议所指定的款项,以维持修院的设施及保养,修士的生活费用,教授的酬劳和修院其他需要。

264 - 1 - 为筹募修院的费用,除1266条所指的献金外,主教得在教区内制定捐税。

2项 - 应负担修院的捐税者,为一切教会法人连设立在教区内的私立法人在内,但赖救济维生者,或为推动教会的公益而设的学习或教学的团体不在此限;此类捐税应该是一般性的,配合负担人的收入及按修院的需要而定。

第二章圣职人员的归属

265 - 每位圣职人员必须归属某一教区或自治社团,或加入献身生活会或具有此功能的团,总之绝不准许圣职人无归属或无定所。

266 - 1 - 凡领受执事职者,即为圣职人员,须归属教区,或其服务的自治社团。

2 - 在修会内,发过终身愿的成员,或决定加入使徒生活圣职团的人,一经领受执事圣职,即如圣职人员归属该修会或该团,但该团规章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3 - 俗世会的成员,因领受执事圣职而归属于其服务的教区,但经宗座许可得归属本俗世会者,不在此限。

267 - 1 - 为使已归属教区的圣职人员有效的归属另一教区,必须从教区主教取得脱离教区的签署信,同时也必须由其所拟归属的教区主教,取得归属的签署信

2 - 在未获得另一教区之归属前,脱离教区的批准不生效。

268 - 1 - 圣职人员由本教区依法迁居至另一个教区,经五年后,如果向客居教区主教及其本教区主教以书面表明此改属意愿,双方于收到信四个月内,均未以书面表示反对意见时,即依法归属于另一教区。

2 - 圣职人员依266条规定获准永久或决定性的归属献身生活会或使徒生活团,则归属该会或团,并脱离其本教区。

269 - 教区主教除具备下列各款外,勿收圣职人员归属自己教区

1.应顾及教区的需要或益处,并应履行法律有关圣职的合理生活费用之规定;

2.取得批准脱离教区的合法文件,并向其脱离的教区主教,取得有关该圣职人员的生活、品行、学识等适当的证明,如有需要可秘密行之。

3.圣职人员向其新的教区主教,以书面声明自己决心愿意,依法律规定服务新的教区。

270 - 脱离教区,必须有正当原因,始得批准如教会的利益或圣职人员本人的益处;如非有重大原因,不得拒绝;如受拒绝,圣职人员感觉受,又已找到收纳的主教,可以提出反驳诉愿。

271 - 1 - 如某教区因圣职人员缺乏,拟聘另一教区的圣职人去服务,应聘的圣职人已有准备,且认为适合该教区的职务;应聘人的教区主教除其教区有真正的需要外,勿拒绝其前往;且应与聘该圣职人的教区订立契约,厘订应聘人的权利与义务。

2 - 教区主教得准许其圣职人员,在固定的一段时期内,迁至另一教区,且可多次续约,如此可使圣职人员仍归属本教区,而在重本教区时,仍享本区圣职的一切权利。

3 - 依法迁至另一教区,但仍归属本教区的圣职人员,本区主教得以正当原因召之,但须遵守与另一位主教所订之协议和公平原则;在同样的条件下,另一教区的主教,得以正当理由拒绝该圣职人员在该教区内延长居留。

272条 - 教区署理不得批准脱离、归属以及迁至另一教区的许可,但主教出缺一年后,征得参议会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三章圣职人员之义务与权

273 - 圣职人员对教宗及其本人之教区或修会教长,有表示尊敬及服从的特别义务。

274 - 1 - 惟圣职人员,能担任需要圣秩权或教会治理权始可执行的职务。

2 - 圣职人员除因合法限制可推辞外,应接受并忠诚地履行其本人之教区或修会教长所委托的职务。

275 - 1 - 圣职人员既共同致力于同一标,即建立基督的奥体,故应以手足之情和祈祷团结一致,并依特殊法的规定,促进彼此合作。

2 - 圣职人员应认识并推动平信徒在教会和世界上,以他们本有的方式所负有的使命。

276 - 1 - 圣职人员的生活,首应特别追求圣德,因其在领受圣秩时,以新的名义献身于天主,做天主奥迹的分施者,为天主子民服务。

2 - 为能达到此成全:

1.特别应忠贞不倦地履行牧灵的职务;

2.以圣经圣体双重神粮滋养其属灵生命;为此诚恳地邀请司铎,每日举行感恩祭,而执事则每日参与此祭献;

3.司铎及期望晋升司铎的执事,必须每日按礼仪批准的经书,恭诵每日颂祷,终身执事,则诵代主教团所规定的部份。

4.同样,必须按特别法之规定,做退省;

5.奉劝他们每日做默祷,勤行忏悔圣事,特别恭敬天主圣母,并利用其他普通的和特殊的成圣方法。

277 - 1 - 圣职人员有义务为了天国持守完整而永久的节欲,因此应保持独身,此天主的特恩,圣职人员因此更易专心结合于基督,更能由地献身为天主及人类服务。

2 - 圣职人员如与某些人频繁往来,为保持节欲的义务能招至危险,或能成为信徒的恶表时,则应保持该有的明智。

3 - 教区主教有权对此事订立更明确的规则,为能在个案,对此义务的遵守加以判断。

278 - 1 - 教区圣职人员有权与其他圣职人员联合,以追求符合圣职身分的的。

2 - 教区圣职人员应特别重视某些善会,其章程应为主管当局所承认,使生活做适当和相宜的调整,彼此手足相助,藉以培养执行职务的圣德,有助于圣职人员彼此之间并与本主教的团结。

3 - 圣职人员切勿组织或参加该等社团,其宗旨或行动与圣职身份本有的职责不能和谐,或可能妨碍勤勉履行教会主管当局所委托之职务。

279 - 1 - 圣职人员,即使领受铎品以后,仍应继续研究圣学,并追求根据圣经,先辈所传授及教会普遍采用的健全道理,尤其应照大公会议及罗马教宗文献所指示,避免世俗标新奇的学说及虚假的学术。

2 - 司铎在晋铎后应照特别法规定,参加牧灵讲习,并照同一法律规定时间参与其他讲习,如:神学集会或讲习会等,藉此等会议可获得对圣学及牧灵方法更丰富的知识。

3 - 司铎亦须继续研究其他学术,尤其与圣学有关联者,特别是有助于执行牧灵圣职者。

280 - 极力推荐圣职人员某种共同生活的习惯,其已有者,应尽力予以保存。

281条 - 1项 - 圣职人员,当其从事教会职务时,应根据其职务的性质,及当时当地的环境获得与职位相称的报酬,为能照顾他本人生活的需要,以及他工作所需助手的公道薪金。

2 - 同样须设法使圣职人员,享受社会福利,使生病、残障或年老时,能妥善获得需要的照顾。

3 - 对全勤服务教会的已婚执事,应享有酬劳,为能照顾其个人及家庭生活;至于因所执行或已执行的社会职业而已获得一份报酬者,应以其所得的收入,照顾其个人及家庭之需要。

282 - 1 - 圣职人员应度简朴的生活,切忌一切虚荣仪表。

2 - 圣职人员因执行教会职务而得到的财物,除维持其合理生活及履行本身一切职务之开销外,得自愿将所有剩余,应用于教会公益或慈善事业。

283 - 1 - 无留守责任的圣职人员,如无教区或修会教长至少推定的许可时,不得离开其教区,超过特别法所规定的时间。

2 - 圣职人员依普通法及特殊法规定,每年应享有应得的及足够的假期。

284条 - 圣职人员应照主教团公布的规定,及当地的合法习惯,穿着适宜的教会服装。

285 - 1项 - 圣职人员应依特别法规定,避免一切不合身份的事务。

2 - 虽非不雅,但不合圣职身份者,圣职人员皆应避免之。

3 - 圣职人员不得参与执行民权的公职。

4 - 无本人教区或修会教长的许可,不得参与属于在俗人士之财务管理或有关偿还债务的世俗职务;即使对其本人之财物,如未与本教长商议,禁止作担保;同样不得签署期票,即无确定理由而有偿付欠款义务者。

286 - 无教会合法主管的许可,禁止圣职人员或其本人或借助他人,或为自己或为别人的利益经营贸易或商业。

287 - 1 - 圣职人员常应以最大努力,维护人间基于正义的和平与和睦。

2 - 圣职人员不得主动地参加政党或工人协会,但经教会主管当局审定,为保障教会权利或促进公益有必要时,不在此限。

288 - 终身执事,不受法典284、285条3、4项及286、287条2项的限制,但特别法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289 1 - 服兵役既然不大适合圣职身份,圣职人员与准备领受圣职的人,除非获得教区或修会教长的准许,勿志愿参军。

2 - 圣职人员应使用法律、契约或习惯所给予的免除权,不接受与圣职身份不合的公务或公民职,但在特殊情况,本人教区或修会教长另有决定者,不在此限。

第四章圣职身份之丧失

290 - 圣秩圣事,一经有效领受,永不消灭。但圣职人员有下列情形者,丧失圣职身份

1.教会法庭判决或行政法令声明圣秩圣事无效者

2.经依法受免职处罚者;

3.由宗座覆文批准而丧失者;为求得此项覆文,为执事须有重大原因;为司铎须有极重大原因。

291 - 除290条1款的情况外,丧失圣职身份,并不随之而豁免独身的义务,豁免独身权由教宗一人保留。

292条 - 依法律规定丧失圣职身份的圣职人员,遂即丧失其权利,亦不受该身份其他义务之约束,但应遵守291条的规定;禁止行使圣秩神权,但976条不在此限;因此,一切职务及任何代表权力皆被剥夺。

293 - 丧失圣职身份的圣职人员,非经宗座覆文批准,不得再加入圣职行列。

第四题自治社团

294 - 为将司铎做适度的分配并使特殊牧灵工作或传教工作,在不同的地区或不同的社会团体进行,宗座在征询有关主教团的意见后,得设立包含教区司铎及执事的治社团。

295 - 1 - 自治社团,由宗座制定法规管理之,由监督治理之,此监督为该社团首长,有权设立全国性或国际性的修院,并使修生归属其社团,并以服务该团之名义领受圣秩。

2 - 监督应注意以上所指人员的属灵教育,以及合理的生活需要。

296条 - 平信徒与该社团订立契约后,得献身于此社团使徒事业;但此组织合作的形态及其有关之职责与权利,皆应在规章内妥善言明。

297 - 在自治社团与教区教长之间应划定共同规则,即该团在征得教区主教同意后在地方教会内,愿意执行或盼望执行的牧灵或传教工作。

第五题基督信徒之善会

第一章共同守则

298 - 1 - 在教会中尚有许多善会,与献身生活会,及使徒生活团不同,在此善会有圣职人员,有平信徒或两者兼备,共同努力培养更成全的生活,或推行公共敬礼或传布基督真理,或做其他使徒工作,即为宣讲福音铺路,或为办虔诚或慈善事业,或以基督化精神振奋现世秩序。

2项 - 基督信徒应优先参加,由教会主管当局所成立或嘉许或推荐的善会。

299 - 1 - 基督信徒得经由私自所定协约,照298条1项所指标成立善会,但应遵守301条1项的规定。

2 - 此类善会虽经教会当局嘉许或推荐,仍称为私立善会。

3项 - 任何基督信徒的私立善会,其规章非经教会当局批准,在教会内不被承认。

300 - 除依312条之规定征得教会主管权力的同意,任何善会不得冠以「天主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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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站时间:2006-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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