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1条 - 司铎,得为任何人,无论生者或亡者,奉献弥撒。
902条 - 除因信徒的益处另有需要或愿望外,司铎可共同举行圣祭,但各人仍得自由以单独的方式献祭,但不得于正在举行共祭的同一教堂或圣堂内,同时单独举行圣祭。
903条 - 教堂的住持司铎,有权准许陌生的司铎举行感恩祭,只要他能出示,由他本人的教区教长或修会上司,于一年内所发给的推荐信,或能明智设想他并无举祭的阻碍,亦可准许。
904条 - 司铎应常牢记,救赎事业继续不断地在感恩祭的奥秘中实现着,因此应时常举行圣祭,且诚恳奉劝每日举祭,即使没有信徒们在场亦然,因为这是基督和教会的行动,司铎在这行动中执行其最主要的职务。
905条 - 1项 - 除依法准许在同一天内多次举祭或共祭的情形外,司铎在一天内只可举行一次圣祭。
2项 - 如缺少司铎,教区教长得准许司铎,因正当的理由一天内两次举祭,甚至在牧灵的需求下,在主日和法定的节日内,三次举行圣祭。
906条 - 无至少一位信徒参与时,司铎勿举行圣祭,但有正当及合理的理由时,不在此限。
907条 - 在举行圣祭时,执事和平信徒不可诵念集祷经、奉献经及领圣体后经,尤其是感恩经,或做本属于举祭司铎的行动。
908条 - 禁止天主教司铎和未与天主教会完全共融的教会团体的司铎或圣职人员共同举行圣祭。
909条 - 司铎切勿忽略以祈祷作举行圣祭前的准备,和举祭后的感谢。
910条 - 1项 - 圣体的职权分施人是主教、司铎、和执事。
2项 - 圣体的特派分施人是辅祭员,和依230条3项所指派的其他信徒。
911条 - 1项 - 堂区主任、副主任、专职司铎、和圣职修会团体,或使徒生活团的上司,对所有居住在会院内的人,都有为其病人送临终圣体的义务和权利。
2项 - 任何一位司铎,或其他分施圣体的职员,在紧急的情形下,或在推定堂区主任、专职司铎、或团体上司的准许后,均应为病人送临终圣体,但事后应通知他们。
第二节 圣体之领受人
912条 - 任何一位受过洗礼未被法律禁止的人,得且应领受圣体。
913条 - 1项 - 为给孩童分送圣体,必须要求他们有足够的认识和恰当的准备,照其理解能力领悟基督的奥迹,并能以信德和虔诚的心去领受主的圣体。
2项 - 对于处于危险死亡中的孩童,如能分辨基督的圣体有别于普通的食物,且能虔敬地领受,便可为之送圣体。
914条 - 父母与代替父母职位的人,以及堂区主任,皆有义务帮助已能运用理智的孩童作适当的准备,尽快在先行告解后领受天主神粮。至于未能运用理智,或被视为未有足够准备的孩童,堂区主任有责阻止其赴圣宴。
915条 - 受绝罚和禁罚在科处或宣判后,以及其他顽固地处于明显的重大罪恶中的人,不准其领圣体。
916条 - 明知有重罪的人,在未告解前,勿举行弥撒,也勿领主的圣体,除非有严重的理由,且无机会告解者,在此情形下,应切记有责任发上等痛悔,且该有尽快告解的志向。
917条 - 已经领过圣体的人,可于同一天内再领一次圣体,但只能在他所参与的弥撒中领受;但921条32项所规定的,不在此限。
918条 - 竭诚奉劝信徒在弥撒中领圣体,但如有正当的理由,可于弥撒外分送圣体与请求的人,惟应遵守礼节之规定。
919条 - 1项 - 将领圣体者,在领圣体前,至少一小时内,不得进食和饮料,但清水和药物不在此限。
2项 - 在同一天内,举行二次或三次弥撒的司铎,在第二或第三次弥撒之前,可略进食物,即使相隔不及一小时亦无妨。
3项 - 老年人和患病者,和服侍他们的人,虽然在领圣体前一小时内曾略进食物,亦可领圣体。
920条 - 1项 - 所有信徒,在初领圣体后,有责任每年至少领圣体一次。
2项 - 此项教规应在复活期内履行,但有正当的理由,亦可在年内其他时间内完成。
921条 - 1项 - 无论因任何原因遭遇死亡危险的信徒,均应领受临终圣体。
2项 - 即使在同一天内已领圣体,但仍敦劝在生命危险时,再次领圣体。
3项 - 在死亡危险延续的期间,仍奉劝在不同的日子,多次领圣体。
922条 - 勿太延迟为病人送临终圣体;照顾人灵者尤应勤加留意,使病人在完全清醒时领受。
923条 - 信徒可参与天主教任何礼仪的弥撒,并领受圣体,但应遵守844条的规定。
第三节 感恩祭之礼仪
924条 - 1项 - 举行感恩圣祭,应使用饼和加入少许水的酒。
2项 - 饼应是由纯粹的小麦新近制成的,无腐坏危险者。
3项 - 酒应是由葡萄酿成的自然酒,且未腐坏的。
925条 - 通常只施送圣体,或按礼仪规定,兼送圣血;但在必需时,亦可只送圣血。
926条 - 在举行感恩祭时,司铎无论在何处献祭,应按拉丁教会古老的传统,使用无酵饼。
927条 - 即使在极急迫的情形下,仍不可单独祝圣圣体或圣血,或在弥撒以外祝圣圣体和圣血。
928条 - 得使用拉丁文或其他语文举行弥撒,惟礼仪书应为已依法批准者。
929条 - 司铎和执事在举行感恩祭和分送圣体时,应按礼节规定穿礼仪所规定的服饰。
930条 - 1项 - 有病的和年老的司铎,如果无法站立,可坐着举行弥撒圣祭,但必须遵守礼仪法规;但除非获得教区教长的准许,不得有民众参与。
2项 - 盲人司铎或患其他疾病的司铎,得使用已批准的任何弥撒经文,如有需要,可由另一位司铎,或执事,或受过适当训练的信徒在场帮助,合法地举行弥撒圣祭。
第四节 感恩祭的时间和地点
931条 - 除礼仪法规排除的时间外,可在任何日子和时刻举行感恩祭并分送圣体。
932条 - 1项 - 应在神圣的地点举行感恩祭,但在特殊的情形下,有特殊的需要时,不在此限;在此情形中,仍应在端庄的地点举行。
2项 - 感恩祭,应在奉献过的或祝福过的祭台上举行。在神圣的地点外,可使用合适的桌子,并铺设祭台布和九折布。
933条 - 如有正当的理由,并获得教区教长的明确准许后,司铎可以在其他教会的教堂,或尚未与天主教会完全共融的教会或团体的教堂内举行感恩祭但不得引起恶表。
第二章 圣体之供奉及敬礼
934条 - 1项 - 至圣圣体:
1.应供奉在主教座堂,或同等级的教堂,任何堂区教堂,和修会会院或使徒生活团内的教堂或圣堂内;
2.亦可供奉在主教的小圣堂内,如经教区教长的批准后,亦可供奉在其他教堂、圣堂、和小圣堂内。
2项 - 在供奉至圣圣体的地方,应常有人看管,并且应尽可能,每月至少两次有司铎在那里举行弥撒。
935条 - 不许任何人在家中存放圣体,或在旅途中携带圣体,但有牧灵迫切的需要,并遵守教区主教的规定者,不在此限。
936条 - 在修会会院或其他善院,只可在教堂或会院中主要的圣堂内供奉圣体,但如因正当理由,有教会教长的准许,在同一院内的其他圣堂亦可供奉圣体。
937条 - 供奉圣体的圣堂,每天至少有数小时开放,让信友能在圣体前祈祷,但有重大理由阻碍时,不在此限。
938条 - 1项 - 圣体应经常地供奉在教堂或圣堂的惟一圣体龛内。
2项 - 供奉圣体的圣龛,应安置在教堂或圣堂内彰明显著的地方,并配上华丽的装饰,以便于祈祷。
3项 - 经常供奉圣体的圣龛,应是不能移动的,由坚固而非透明的材料所制成,且上锁上以尽量避免亵渎的危险。
4项 - 如有重大理由,尤其在夜间,可把圣体存放在较安全和高雅的地方。
5项 - 负责管理教堂和圣堂的人,应设法使供奉圣体的圣龛的钥匙,极妥善的得到保管。
939条 - 应有足够供信徒需要所祝圣过的圣饼,存放在圣体盒内,且应时常更换新的,领受以前的。
940条 - 在供奉圣体的圣体龛前,应常有一照明灯,用以指示并崇敬基督的临在。
941条 - 1项 - 在许可供奉圣体的教堂或圣堂内,得明供圣体,并依照礼仪书的规定,使用圣体盒或圣体光。
2项 - 在举行弥撒时,勿在同一教堂或圣堂内的另一处明供圣体。
942条 - 奉劝在上述的教堂和圣堂内,每年以适当的时间,即使不连续举行,隆重的明供圣体礼,目的是使地方的团体,深刻地默想并朝拜圣体奥迹;但这样的明供大礼,应预见有相当多的信徒参加,并遵守法定规则。
943条 - 明供圣体和举行圣体降福礼的圣职人,是司铎或执事;但在特殊的环境下,如只为明供和置回原处,不行降福礼时,得由辅祭员,由圣体的特派分施人,或由教区教长,依教区主教的规定,所指派的人执行。
944条 - 1项 - 如果教区主教认为可行,为对圣体的敬礼作公开的见证,得经过大街举行圣礼巡行,尤其在基督圣体圣血节日最为适宜。
2项 - 教区主教有权厘订巡行时的规则,即关于参与巡行的方式和庄严等的安排。
第三章 弥撒献仪
945条 - 1项一按教会准行的习尚,任何司铎举行弥撒或共祭时,均可收献仪,并照一定的意向献弥撒。
2项 - 诚恳地奉劝司铎们,即使不收任何献仪,仍应按信徒的意向,尤其是穷苦者的意向,献弥撒。
946条 - 信徒给献仪为按自己的意向作弥撒,不但为教会有益,而且亦因奉献而参与教会照顾圣职人员和支持教会的工作。
947条 - 绝对禁止以弥撒献仪,作任何形式的买卖或商业性的行为。
948条 - 献仪一经奉献,且已被接纳,即使献仪微薄,亦应按奉献者之意向,为每一个献仪奉献一台弥撒。
949条 - 凡有责任按奉献献仪者的意向奉献弥撒的人,即使所收的献仪,非因自己的过失而遗失者,仍负有同样的责任。
950条 - 如弥撒献仪数额庞大,且未指明应奉献弥撒的次数,则应以奉献者所居住之地,依有关献仪所定的法则计算,但合法地推定奉献者另有其他意向时,不在此限。
951条 - 1项 - 司铎在同一天内举行多次弥撒,可以为每一献仪所定的意向举行弥撒;但法律规定,除主的圣诞节日外,只可收取一台弥撒献仪,其余应归于教会教长所指定的目的,但仍可以外在的名义,扣下少许报酬。
2项 - 司铎在同一天内与人共祭另一台弥撒时,不可以任何名义为此台弥撒接受献仪。
952条 - 1项 - 为全教省以法令决定,求弥撒的献仪定额,属于教省会议,或教省内的主教会议的权力,且不许司铎要求超额献仪;但如自愿奉献超额的弥撒献仪,和低于定额的献仪,可以接受。
2项 - 如果没有此类法令,则应遵守教区内现有的习惯。
3项 - 任何修会会士,亦应依1项和2项的规定,遵守法令或地方上的习惯。
953条 - 凡在一年内无法做完的弥撒献仪,任何人不得接受。
954条 - 如在某些教堂或圣堂请求举行弥撒,其数目较多,而无法完成时,得在他处完成义务,但奉献者已明示相反意愿者,不在此限。
955条 - 1项 - 如要委托别人举行应奉献的弥撒,应尽快委托给自己所认识的司铎,惟应确知他们是完全可靠的人。此外,除确知超过教区定额部份,是对私人的赠与外,应把全额献仪转移给他人,同时应留心,自己仍有做弥撒的责任,直至获得证明此责任和献仪已被接受为止。
2项 - 应举行弥撒的期限,自应举行弥撒的司铎接受该弥撒的日子开始计算,另有证明者,不在此限。
3项 - 委托他人举行弥撒者,应立即记录簿上登记所接受的弥撒,和所转给他人的弥撒,并注明弥撒的献仪。
4项 - 任何一位司铎,应仔细注明所接受要举行的,和已做过的弥撒。
956条 - 所有的和每一位善事管理人,或以任何方式负责有关举行弥撒的义务者,或为圣职人员或为平信徒,均应把在一年内未能履行的弥撒责任,交给自己所属教会教长,依照其所规定的方式处理之。
957条 - 监督履行弥撒责任的职务和权利,对教区圣职人的教堂,属于教区教长,对修会的或使徒生活团的教堂,则属于他们的上司。
958条 - 1项 - 堂区主任,和教堂住持,或其他惯常接受弥撒献仪的地点的住持,均应有特别的记录册,周密记录要举行弥撒的数目、意向、奉献的献仪,和已举行的弥撒。
2项 - 教会教长有责任,每年亲白或由他人查阅这些记录册。
第四题 忏悔圣事
959条 - 在忏悔圣事中,信徒向合法的圣职人告罪,且对所告的罪痛悔并定改,藉同一的圣职人赦罪后,便从天主获得领洗后所犯罪过的赦免,同时亦与因犯罪而伤害了的教会和好。
第一章 忏悔圣事之举行
960条 - 明知自己有重罪的信徒,愿和天主及教会和好,惟一正常的方式,是个别的和完整的告明,以及赦免;只有绝对不可能或相对不可能时,才免除此项告明的责任,在这种情形下,使用其他方法亦可获得和好。
961条 - 1项 - 不先行个别的告明,不可以集体的方式同时宽赦众多的忏悔者,下列情况不在此限:
1.死亡的危险逼近,亦无足够的时间,让一位或数字司铎听每一个忏悔者的告明;
2.如有严重的需要,即忏悔者人数众多,而无法有众多的听告解司铎,在适当的时间内依法听每个人的告解,致使悔罪者非因自己的过失,而被迫得不到圣事的恩宠或不能领圣体时;但在大庆日或朝圣时,众多忏悔者聚集,而听告解司铎无法在场,此种情形不得视为有足够的需要。
2项 - 对是否有1项2款所指的必要条件,则由教区主教断定,他在审查主教团其他成员所协议的标准后,可以决定那些个案附合需要。
962条 - 1项 - 为能使一个信徒有效地与其他许多人一起领受圣事性的赦免,不但要先作适当的准备,而且还要计划在适当的时候,个别告明当时无法告明的重大罪过。
2项 - 应教导信徒在接受集体赦罪的时机,尽可能做1项所要求的事项,即使在死亡危险的情形中,如果集体赦罪前有足够时间,应先劝每人发痛悔。
963条 - 除应遵989条所规定的责任外,凡以集体赦罪获得赦免重大罪过的人,一有机会,在领受另一次集体赦罪之前,应尽快去个别告解,但有正当理由者,不在此限。
964条 - 1项 - 听告解的正当地点,是教堂或圣堂。
2项 - 有关告解座的规则,应由主教团制订,惟应留心,告解座常应设于显明的地方,悔罪者与听告者之间,应设有固定的格窗,使凡愿意应用的信徒,可自由地应用。
3项 - 除有正当的理由外,勿在告解座以外听告解。
第二章 忏悔圣事之施行人
965条 - 只有司铎才是忏悔圣事的施行人。
966条 - 1项 - 为有效地赦免罪过,施行人除应具有圣秩的神权外,尚应对给予赦免的信徒,有用此权的行使权。
2项 - 司铎或依法律规定,或由主管当局依969条所准许,而能获得此行使权。
967 1项 - 教宗以外,枢机主教依法享有在全球各地听信徒告解的行使权;同样,主教亦能在各处合法地使用此权,但在特殊的情况下,教区主教拒绝时除外。
2项 - 凡由职位,或由所归属的教区教长的准许,或住所所在地之教区教长的准许,而获有经常听告解行使权者,在任何地方皆可用此权,但在特殊的情况下,教区教长加以拒绝时,不在此限;但应遵守 974条2和3项的规定。
3项 - 凡由职位,或由主管上司依968条2项,和969条2项的规定所给准许,而获听告解行使权者,依法在任何地方,对会士或团内成员和在院内日夜居住的人,均享有此权;并且可合法的使用此权,除非更高级的上司在特殊的情况下,拒绝对其自己的属下使用此权。
968条 - 1项 - 教区教长,咏祷专赦司铎,堂区主任,以及代替堂区主任者,由于其职位在所辖区内,享有听告解的行使权。
2项 - 修会,或使徒生活团的上司,如为宗座立案的圣职人员,依会宪有治理的执行权者,皆因职位享有听其属下,和其他日夜住院者告解的行使权,但应遵法典630条4项的规定。
969条 - 1项 - 惟有教区教长有权,授予任何司铎听任何信徒的告解的行使权。修会会士司铎,如无自己上司至少推定的准许,勿使用此权。
2项 - 968条2项所提的修会或使徒生活团的上司,有权授予任何司铎听其属下,和日夜住院者的告解权。
970条 - 司铎除非经过考试证实合格,或由他方面证实合格者外,不应授予听告解之权。
971条 - 教区教长,尽可能在征询司铎之直属教长意见以前,勿授予司铎经常听告解之权,即使此司铎在其管区内有住所或准住所。
972条 - 由969条所提的主管当局授予的听告解权,可为无定期的,或定期的。
973条 - 经常听告解行使权,应以书面授予。
974条 - 1项 - 教区教长和主管上司,对已授予的经常听告解的行使权,除非有严重的理由外,不应收回。
2项 - 听告解的行使权,由967条2项所提授予该权的教区教长收回后,该司铎在任何地方均丧失此权;但被他处的教区教长收回时,则只在收回地区内丧失此权。
3项 - 任何一位收回某一司铎听告解权的教区教长,应通知该司铎所归属的本人的教长;如该司铎为修会会士,则通知其主管上司。
4项 - 由本人高级上司收回听告解行使权后,该司铎对各处的修会成员均丧失听告解权力;但只被另一位主管上司收回时,则只对此上司的属下,丧失此权。
975条 - 除收回以外,依967条2项所得的行使权,亦因失去职位,或脱离归属,或丧失住所而停止。
976条 - 任何一位司铎,即使没有听告解行使权,得为任何处于死亡的危险者,有效且合法地赦免任何罪与惩罚,即使有另一位有行使权的司铎在场亦然。
977条 - 除非在死亡的危险中,赦免违犯第六诫罪的同犯,赦免无效。
978条 - 1项 - 在听告解时,司铎应记得自己身兼法官与医生的身份,并被天主立为天主正义与仁慈的圣职人,为谋求天主的荣耀与人灵的救援。
2项 - 听告解者,既是教会的圣职人,所以在施行事时,应忠实遵循训导权的教诲,和主管当局所颁布的法则。
979条 - 司铎在提出问题时,应以明智和谨慎进行,且应注意忏悔者的身份和年龄,切勿查询同犯的姓名。
980条 - 听告解人对忏悔者的准备,如没有怀疑,当其请求赦罪时,不可拒绝也不可迟延。
981条 - 听告解人应衡量忏悔人的情况,按罪的性质和数目,给予有益的和相宜的补赎;忏悔者有责任亲自履行。
982条 - 凡承认在教会权威前,诬告无辜的听告解司铎引诱他犯第六诫的罪者,除非先正式撤销诬告,并准备赔偿可能有的损害,不得予以赦罪。
983条 - 1项 - 告解圣事的秘密是不可侵犯的;所以听告解者不得以言语,或其他任何方式,和藉任何理由揭发忏悔人。
2项 - 如有翻译人,翻译者和其他所有以任何方式由告解中得知罪过的人,均有守秘密的责任。
984条 - 1项 - 严禁听告解人,利用自告解中所获得对忏悔者有害的知识,即使无任何泄密危险亦不得利用。
2项 - 具有管理权的人士,对无论在任何时候由告解中所获得的知识,绝不可在外在的管理上加以使用。
985条 - 初学导师及其助理,修院院长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主管,勿听住宿在院内学员的告解,但在特殊的情况下,有自愿要求者不在此限。
986条 - 1项 - 凡按职位负有照顾人灵的全体人员,有责任听所属信徒合理要求的告解,并应规定对他们方便的日期和时刻,使之有适当机会去个别告解。
2项 - 有急切的需要时,任何听告解司铎有责任听信徒的告解,在有死亡的危险时,任何一位司铎皆有此责任。
第三章 忏悔人
987条 - 为获得忏悔圣事的救恩的治疗,信徒应妥善准备,弃绝所犯罪过,立下定改决心,归向天主。
988条 - 1项 - 信徒有责任在仔细的省察后,将在领洗后所犯的,未在个别告解中告明过的,也未经教会权力直接赦免过的一切重罪,按类别及数量告明。
2项 - 奉劝信徒亦告明小罪。
989条 - 凡达到辨别能力年龄的信徒,皆有责任至少一年一次诚实地告明自己的重罪。
990条 - 并不禁止经由翻译而告罪,惟应避免弊端和恶表,且应遵守983条2项的规定。
991条 - 信徒有权向任何一位自己所愿而依法批准的听告解司铎告罪,即使是属其他礼仪者亦可。
第四章 大赦
992条 - 大赦是在天主前赦免已蒙宽恕罪过的暂罚。教会身为救赎的分施者,以其权力,将基督和圣人们的补赎宝藏,分施并应用于信徒,因此信徒借着教会,如善作预备并满全所规定的条件,便可获得大赦。
993条 - 大赦分全与有限大赦,全大赦免除罪过应得的全部暂罚,有限大赦免除罪过应受的部分暂罚。
994条 - 任何信徒可获得全大赦或有限大赦,以裨益自己,或让出救助亡者。
995条 - 1项 - 除教会最高权力外,只有法律承认拥有此权者,或教宗授给此权者,得施放大赦。
2项 - 除圣座明文授权者外,教宗以下任何权力,均不得将施放大赦之权委托于他人。
996条 - 1项 - 为能获得大赦,应是领过洗的人,未受绝罚,至少在做完规定的善工时有宠爱。
2项 - 为能获得大赦,尚应有得大赦的意向,并按颁赐的内容,在指定的时间内,以相称的方式,完成所规定的善工。
997条 - 关于颁赐和使用大赦,还应遵守教会特殊法内的其他规定。
第五题 病人傅油圣事
998条 - 病人傅油是用油傅抹病人,并诵念礼仪书中所规定的经文;教会藉以将重病的人付托给受苦难和受光荣的基督,并求祂赐与安慰和拯救。
第一章 病人傅油圣事之施行
999条 - 在病人傅油圣事内所用圣油,除主教外,下列人员得以祝圣:
1.依法和教区主教相等的人;
2.在紧急情况下,任何施行此圣事的司铎。
1000条 - 1项 - 施行傅油礼时,应遵守礼仪规定的言语,次序及仪式而谨慎施行之;但在紧急情况下,只在额上或身体的其他部分傅油,诵念完整的经文即可。
2项 - 圣事职员应用他自己的手傅油,但有严重理由时,可使用工具为之。
1001条 - 人灵牧者及病人的亲属应该留心,务使病人于适当时间领此圣事。
1002条 - 集体举行傅油,即为许多有适当的准备并有诚意的病人,遵照教区主教的规定,得一起施行傅油礼。
第二章 病人傅油圣事之施行人
1003条 - 1项 - 所有司铎也惟有司铎,可有效地施行病人傅油。
2项 - 所有照顾人灵的司铎,对所托尽牧灵职的信徒,享有为病人傅油的权利与义务;其他司铎,由于合理的原因,至少推定有上述司铎的同意时,亦可施行此圣事。
3项 - 任何司铎皆可备带祝圣过的圣油,为能在紧急情况下,施行病人傅油圣事。
第三章 病人傅油圣事之领受人
1004条 - 1项 - 已能运用理智的信徒,因病或年老而开始有生命危险时,即可领病人傅油。
2项 - 此圣事得一再领受,如病人于健康恢复后,再陷入重病,或在同一病况中,危机更形严重时。
1005条 - 在疑惑病人是否已能运用理智,或病况是否严重,或是否已死,得为之施行此圣事。
1006条 - 病人当神智清醒的时际,曾经至少含蓄地请求领此圣事,即可为之施行。
1007条 - 固执生活在显著的重罪中的人,勿为其施行傅油圣事。
第六题 圣秩圣事
1008条 - 在基督信徒中,有一些人因天主建立的圣秩圣事,为不磨灭的神印所标示,被立为圣职人员,即被祝圣并被委任,按每人的等级,以基督首领的身份尽教导,圣化,管理的职务,并牧养天主的子民。
1009条 - 1项 - 圣秩等级分为:主教、司铎及执事。
2项 - 圣秩藉覆手和礼仪书为每一等级所规定的祝圣经文授与之。
第一章 圣秩之施行及施行人
1010条 - 晋升圣秩应在弥撒的隆重礼仪中举行,或在主日或在法定庆日,但因牧灵理由,在其他日期,即使在平日,亦可举行。
1011条 - 1项 - 晋秩礼通常在主教座堂举行,但因牧灵理由,在其他教堂或圣堂亦可举行。
2项 - 晋秩礼中,应邀请圣职人及其它信徒,务使众多的人前往参加礼典。
1012条 - 晋秩礼的施行人为已祝圣过的主教。
1013条 - 主教除非首先确证有教宗之任命状外,不准祝圣别人为主教。
1014条 -在祝圣主教时,除非有宗座的豁免外,主持祝圣礼的主教,至少应联合两位主教一起行祝圣礼;所有参礼的主教与上述主教一起祝圣,最为适当。
1015条 - 1项 - 所有晋铎或升执事的人应由本人自己的主教祝圣,或持有该主教晋秩委托书者。
2项 - 主教本人,如无正当原因而被阻,应亲自祝圣自己的属下;但属下为东方礼时,无宗座恩准,祝圣则不合法。
3项 - 凡能给予晋秩委托书者,亦可亲自祝圣这些圣秩,如果他本人拥有主教秩。
1016条 - 有关晋升执事,凡欲收录为教区圣职界者,主礼的本主教为候选人在其教区有住所的主教,或候选人决定服务之教区主教;祝圣教区司铎的本主教,是候选人藉执事职被收录的教区主教。
1017条 - 主教在其辖区以外,经教区主教准许,始可授与圣职。
1018条 - 1项 - 得为教区圣职给予晋秩委托书者是:
1.1016条所列的本主教;
2.宗座署理,教区署理征得参议会同意后;征得495条2项所提参议会同意后的代理代牧或代理监牧。
2项 - 凡被教区主教,或代牧或监牧所否决的晋秩者,教区署理,代理代牧及代理监牧勿为之签发晋秩委托书。
1019条 - 1项 - 宗座立案之圣职修会的高级上司,及宗座立案的使徒生活圣职团的高级上司,得为依照会宪永久而正式归属该修会或该团的属下,签发晋升执事或晋铎的委托书。
2项 - 其他任何修会或团体的成员的晋秩,皆依教区圣职人的规章办理,一切给予上司的任何恩准均撤销。
1020条 - 除非先具备1050及1051条法定要求之一切证明及证书,不得签发晋秩委托书。
1021条 - 晋秩委托书可发给任何与宗座保持连系的主教,但除有宗座恩准外,不得发给与被祝圣人不同礼仪的主教。
1022条 - 主教在接到合法委托书后,除非确知其为可靠文件外,不得进行晋秩礼。
1023条 - 委托书可由签发人或其继承人加以限制或收回,但一经发出,不因签发人权力的解除而失效。
第二章 圣秩之领受人
1024条 - 惟有领过洗的男性,得有效地领受圣秩。
1025条 - 1项 - 为依法授予执事或司铎圣秩,候选人应经过法律所规定的考核,经其本主教或其主管当局高级上司审断具备相称的资格,无任何亏格,无任何限制,而且已满全1033至1039条所指定的先决条件;并且具备1050条所指的证件,并照1051条的规定完成审核。
2项 - 此外依上述合法上司的判断,他对教会职务为有用之才。
3项 - 如为预定将服务其他教区者,为其属下授圣秩的主教,应确知晋秩的人即将归属于该教区。
第一节 领受圣秩人之资格
1026条 - 领受圣秩者应享有自由;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任何理由胁迫人领受圣秩,或迫使法定合格的人不领圣秩。
1027条 - 期待领受执事和司铎圣秩者,应依法以谨慎的准备陶成自己。
1028条 - 教区主教或主管上司,要设法使候选人在接受某圣秩前,确切知道有关该圣秩及其责任。
1029条 - 惟有这样的人才可被推举接受圣秩:经其本主教或主管的高级上司判断,审核一切情况后,认定其具备完整的信仰,正确的意向,应有的学识,良好的名誉,完美的仪表,和历练的德行,以及其他为接受圣秩适合的身体与心理的气质。
1030条 - 本主教或主管的高级上司,得因法定原因,虽属隐密的,禁止预定晋铎的属下执事晋升司铎圣秩,但属下依法有诉愿权。
1031条 - 1项 - 领受司铎圣秩者,应年满二十五岁,已充份成熟,并由领执事秩至司铎秩,应有至少六个月的间隔。为准备晋铎的人在年满二十三岁时即可升执事。
2项 - 终身执事候选人,未婚者至少年满二十五岁,否则不得准许升执事;已婚者至少年满三十五岁,且征得妻子之同意,否则不得升执事。
3项 - 主教团得订立法规,为晋铎和终身执事需要更高的年龄。
4项 - 豁免1和2项所定的年龄如超过一年者,由圣座保留。
1032条 - 1项 - 期待晋铎者,惟有在读完第五年神哲学课程后,才能升执事。
2项 - 全部课程结业后,在晋铎前,执事应在由主教或主管的高级上司所规定的时限内,实习牧灵工作,并执行执事职务。
3项 - 期待升终身执事秩者,除非培育时间期满,不能擢升领此圣秩。
第二节 领圣秩前之准备
1033条 - 惟有领过坚振圣事的人,才能合法地领受圣秩。
1034条 - 1项 - 为能领受执事或司铎秩,应先由1016条及1019条所指的教会教长举行收录礼,始得列于候选人当中。此收录应由候选人亲手缮写申请书并签字,并且为同一上司以书面接纳之。
2项 - 藉圣愿已加入圣职修会者,则不必申请收录。
1035条 - 1项 - 升执事之前,无论是终身的或暂时的,须先领受读经职及辅祭职,并经过相当时间的实习。
2项 - 在授辅祭职与执事圣秩之间,须有至少六个月的间隔。
1036条 - 为能领受执事或司铎秩,候选人应向本主教或主管高级上司送呈声请书,亲手缮写并签字,证明自愿并自由接受此圣秩,并且永久服膺此教会的职务,同时请求恩准领受此圣秩。
1037条 - 将升为独身终身执事,或升为司铎之人,在领受执事之前,应依法定礼仪公开在天主和教会前接受独身的责任,或已在修会宣发终身愿。
1038条 - 凡拒绝晋升司铎的执事,不得禁止他执行已领的圣秩,但因有法定限制,或有教区主教或修会主管高级上司所判断认定的重大原因者除外。
1039条 - 凡将晋升圣秩者,皆应至少做五天的退省,时间与地点由教会教长指定;主教在主持晋秩礼之前,应确知候选人已正式做过退省。
第三节 亏格及其它限制
1040条 - 受任何限制的人,或是永久的限制,此名为亏格,或单纯限制,皆被禁领受圣秩。为此,无下面法律条文所列之限制者,即不受限制。
1041条 - 领受圣秩有亏格者:
1.患有某种型态的疯癫或其他精神病,由专家检查后,断定不能正确地尽职务者;
2.曾经犯背教、异教、裂教等罪者;
3.凡因已结婚或因圣职或有贞洁终身公愿受结婚的限制,或与有效结婚的妇女,或已发愿的妇女曾试图,即使仅依民法结婚者;
4.曾经故意杀人,或曾力图堕胎且既遂者,以及所有积极合作的人;
5.凡恶意并严重地残害自己或他人身体者,或试图自杀者;
6.曾施行由司铎职或主教职保留的圣职行为者:犯者或无此职或为法定刑罚宣告禁其行使此行为,或科刑不得行使此行为者。
1042条 - 下列人等因单纯限制,不得领受圣秩:
1.有妻室者,但合法预定为领受终身执事者不在此限:
2.凡有285条及286条禁止圣职人担任负有还账的财务管理职务和工作者,直至他放弃职务及管理,并偿清债务而成为自由人时;
3. 新奉教者,但由教会教长审断,充分受过考验者不在此限。
1043条 - 基督信徒如知升圣秩者的限制,有责在晋秩前向教会教长或堂区主任揭发。
1044条 - 1项 - 禁执行圣秩的亏格:
1.虽有亏格却违法领受圣秩者;
2.犯有1041条2项的罪,且罪已公开者;
3.犯有1041条3、4、5、6各项的罪者。
2项 - 受限制执行圣秩者:
1.虽有领圣秩的限制而仍违法领圣秩者;
2.患1041条1项所列疯癫或精神病者,直至教会教长在征询专家后,准其执行圣秩为止。
1045条 - 对亏格及限制,不因无知而消除。
1046条 - 亏格及限制的发生,由不同的原因而增加,但不因重复同一原因而增加,但因故意杀人或因力图堕胎完成者除外。
1047条 - 1项 - 一切亏格的豁免,如亏格所依据的事实已进入审判庭,则由宗座保留。
2项 - 对下列禁领圣秩的亏格及限制的豁免权也由宗座保留:
1. 由1041条2款及3款所提因公开罪而造成的亏格;
2. 由1041条4款所提因公开或隐密罪而造成的亏格;
3. 由1042条1款所造成的限制。
3项 - 对由1041条3项所指公开情况,及同条4项连隐密情况在内,所造成执行所领圣秩的亏格,豁免权亦由宗座保留。
4项 - 非宗座保留的亏格及限制,教会教长可以豁免。
1048条 - 在较紧急的隐密情况下,如不能请求教会教长,或为 1041条3项4项亏格而不能请求圣赦院,且有因不执行而受大损害及不名誉的危险时,受阻执行圣秩者可执行之,但有责任及早由听告解司铎,匿名请求教会教长或圣赦院豁免。
1049条 - 1项 - 在请求豁免亏格及限制申请书内,应把一切亏格及限制陈明;但一般的豁免对善意遗漏之项目亦有效,但1041条4项所提的亏格及进入审判庭者除外,而且对恶意遗漏者亦不生效。
2项 - 由故意杀人或促成堕胎而造成的亏格,连犯罪次数皆应陈述,才可得有效的豁免。
3项 - 为领圣秩的亏格及限制所颁的总豁免,对一切圣秩皆有效。
第四节 必要证件及审核
1050条 - 为使某人领受圣秩,需要具备下列证件:
1.证明正式完成1032条所订的学业;
2.为升司铎秩,需有已领执事的证件;
3.如升为执事,须有领洗与坚振的证明书,及已领1035条各职的证书;也须有1036条所指声请的证书;为升为终身执事,如有妻室者,须有结婚及妻子同意的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