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德兰爱心书屋  
 
小德兰爱心书屋
 
神学大全(00)导读手册(圣多玛斯·阿奎那著)列表
·目 录
·《神学大全》中文版序言
·圣多玛斯生平年表
·圣多玛斯·阿奎那重要著作
·范例使用说明
·试读范例
·全集结构图
·全集单册主题表
·全集总目录
·第一册 论天主一体三位
·第二册 论天主创造万物
·第三册 论创造人类与治理万物
·第四册 论人的道德行为与情
·第五册 论德性与恶习及罪
·第六册 论法律与恩宠
·第七册 论信德与望德
·第八册 论爱德
·第九册 论智德与义德
·第十册 论义德之功能部分或附德
「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你弃掉知识,我也必弃掉你,使你不再给我作祭司。」
试读范例
试读范例
浏览次数:21 更新时间:2025-5-9
 
 


第九十题

论法律之本质

——分为四节——

随后要讨论的是行为的外在根本(参看第四十九题引言)。
促使人向恶之外在根本是魔鬼;在第一集第114%四题已经讨论了魔鬼的诱惑。推动人向善之外在根本是天主,祂以法律训导我们,并以恩宠助佑我们。故此先论法律;然后再讨论恩宠(第109题)。关于法律,先讨论关于法律的一般问题;然后讨论个别问题(第九十三题)。关于法律的一般问题,要讨论三点:第一、论法律之本质;第二、论法律之区分(第九十一题);第三、论法律之效果(第九十二题)。
关于第一点,可以提出四个问题:
一、法律是否属于理性。
二、论法律之目的。
三、论法律之原因。
四、论法律之颁布。


第一节 法律是否属于理性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法律似乎不属于理性。因为:

1.  宗徒在《罗马书》第七章23节说:「我发觉在我的肢体内,另有一条法律」等等。但属于理性的不是在肢体内,因为理性不运用肉体器官。所以法律不属于理性。

2.  此外,在理性中只有机能、习性和行动。法律不是理性之机能,同样也不是理性的一种习性,因为理性之习性是智性德性;先前第五十七题已讨论过这些德性。法律也不是理性之行动;否则,假如理性之行动停止,例如:人在睡眠时,就会没有法律了。所以,法律不是属于理性的东西。

3.此外,法律推动那些属于法律下的人正直行事。但是按前面第九题第一节所说的,促使行动乃是意志的事。所以,法律不属于理性,而该属于意志,就如法律学家《罗马法律类编》(Digesta)卷一第四题第一条所说的:「君王所愿意者,便具有法律之效力」。

反之 法律的作用是命令和禁止。但按前面第十七题第一节所说的,发号施令是属于理性的事。所以法律是属于理性的东西。

正解 我解答如下:法律是行为的规则和尺度,据以使人做什么或不做什么。因为名词「法律」(lex)是从动词「约束」(ligare)转来的,具有强制行动的能力。根据前面第一题第一节释疑3.所说的,可以知道,人性行为之规则和尺度是理性,因为理性是人性行为的第一根本。正如哲学家所说的,出命指向目的乃是理性的事,而且的是行为的第一根本(《物理学》卷二第九章,《伦理学》卷七第八章)。在每一类事物中,根本即其尺度和规范;就如数目类中的单位,和动态类中的第一动态。所以,法律是属于理性的东西。

释疑 1.法律既然是一种尺度和规则,其实于东西内之方式有两种。一种方式是在度量者和规范者内;这既然是理性的任务,故按这方式法律只是在理性中。另一方式是在被度量和被规范者内。按这方式,则法律是在一切具有规律之倾向的东西中,如此则任何具有规律的倾向皆可称为法律;虽然不是出于本质,而是由于分得。故按这方式,肢体的贪欲倾向被称为「肢体的法律」。

2.正如在外表的行动上可以分动作和作品,例如:建筑和建筑物;在理性之行动上也可分理性之行动本身,即:理解和推论,和由这种行动所产生者。在鉴赏理性方面的产物,首先是定义,第二是命题,第三是推论式或论证。按前面第十三题第三节、第七十六题第一节所说的,以及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七第三章所讲的,实践理性在行为方面也运用一种推论式;所以,在实践理性中该有一种东西,其与行为之关系,就似鉴赏理性之命题对结论的关系。实践理性之针对行动的这类普遍性命题,便具有法律之意义。这些命题有时是现实地为理性所考虑中,有时是以习性方式存在于理性中。

3.按前面第十七题第一节已说过的,理性之推动能力是由意志而来,人既愿意目的,理性对导致目的者便出命令。而意志所愿意或命令者,为能具有法律之意义,必须合于理性之规范。所谓君王所愿意的具有法律之效力,便是按这方式;否则的话,君王之意愿更好说是罪恶,而不是法律。

 

第二节 法律是否常指向公益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法律不常是以公益(bonum commune)为目的。因为:

1.法律的任务是命令和禁止。但有的命令是指向私人的利益。所以,法律不常是以公益为目的。

2.此外,法律指导人的行动。但人性行动是个别事件。所以,法律是以个别之利益为目的。

3.此外,依希道在《语源学》卷二第十章说:「若法律是由理性订立的,则凡理性所订立者皆为法律」。但理性不只确定那指向公益者,也确定指向私利者。所以,法律不只指向公共的利益,也指向私人的利益。

反之 依希道在《语源学》卷五第二十一章却说:「法律不是
为某私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国民之公共益处而订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按前面第一节所说的,法律是人性行为之
根本,因为它是行为之规则和尺度。正如理性是人性行为之根
本,在理性内也有一部分是其他部分的根本;故此,法律主要
是属于这部分理性。实践理性是关于行为的,而行为的第一根
本是最后目的。按前面第二题第七节所说的,人生的最后目的是
幸福;为此,法律所指向的主要是幸福。此外,既然部分都指
向整体,就如不完美者是指向完美者;一个人就是完整之社会
的一部分,故此法律必然是主要地指向公共的幸福。因此,哲
学家在给「合法的」(legalia)先下的定义中,曾提到幸福,也
提到政治团体。他在《伦理学》卷五第一章说:「所谓正义的
『合法的』,是那能为政治团体促成和保存幸福,及其(幸福)
个别组成要素的」,而按《政治学》卷一第一章所说的,完整
的团体即是国家。

在每一类东西中,其中最高者乃其余之根本,而其余的被称为这类东西,乃由于其与最高者之关系,例如:火是最热的东西,它是其他混合物体之热的原因,由于分有火而称为是热东西。为此,既然法律主要是指向公益的,关于个别事件的命令,除非与公益有关系,否则不能具有法律之意义。所以,法律皆是指向公共利益。

释疑 1.命令是将法律贴用于受法律管制的事情。法律与公共
利益之关系,也可以贴合于个别的目的。故此,关于个别事件
可以发命令。

2.行为固然是关于个别事件的;但是个别事件能够与公共利益有关系,不是因为类别相同,而是由于目的相同。即是因为公共利益是共同的目的。

3.正如在鉴赏理性方面,若不归宗于不可证明的第一原理,什么也不能确定;同样,在实践理性方面,若非看最后目的或公共利益,也是什么也不能确定。理性以这种方式所确定的,便具有法律之意义。

第三节 私人之理性是否能构成法律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任何人的理性皆能构成法律。因为:
1.宗徒在《罗马书》第二章14节说:「没有法律的外邦人,顺着本性去行法律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法律,但自己对自己就是法律。」这是广泛地指所有的人说的。所以,任何人都可以为自己订法律。
2.此外,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二第一章说:「立法者的用意是使人修德。」但任何人皆能促使他人修德。所以,任何人的理性都能制定法律。
3.此外,正如国家之首领是管理国家者,家长也是管理家庭者。但国家首长能够在国内制定法律,所以任何家长皆可在他家中制定法律。

反之 依希道在《语源学》卷五第十章说,而《教会法律类编》(Decreta)第二编亦曾记载:「法律是人民的一种决定,是年长者与平民一起订立的。」所以,不是每人皆能订立法律。

正解 我解答如下:法律首先并主要是指向公共利益。使一个东西指向公共利益,乃是全体人民或代表全体人民者的任务。因此订立法律的事,或是属于全体人民,或是属于管理全体人民的公务人员。因为连在一切别的事上,使其东西指向目的,也是属于那以这目的为自己之目的者。

释疑 1.前面第一节释疑1.曾说,法律不只寓于规范者内,也分寓于那被规范者内。既然每人皆分有规范者之指示,故按这方式可以说每人是自己的法律。故此那里接着说:「法律的精准已刻在他们的心上」(第15节)。

2.私人不能有效地促使人修德;他只能给人劝言,如果不接受,劝言没有强制的力量。而按照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十第九章所说的,为有效地促使人修德,法律该有强制的力量。按后面要讲到的,全体人民或公务人员有惩罚的权力,所以具有强制的能力。所以只有他们能订立法律。

3.正如人是家庭的一部分,家庭也是国家的一部分;因为按《政治学》卷一第一章所说的,国家是完整的团体。为此,正如一个人的利益不是最后目的,而该指向公共利益;同样,一个家庭的利益也该指向国家或完整之团体的利益。故此固然掌管家庭者能够订立一些规矩或条例,但不能订立真正的法律。

第四节 颁布是否为法律之要素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颁布不是法律之要素。因为:

1.自然法最具有法律之意义。但自然法不需要颁布。所以,颁布不是法律之要素。

2.此外,法律的特性是使人做或不做某事。但是不只颁布法律时,在场的人该遵守法律,别人也该遵守法律。所以,颁布不是法律之要素。

3.此外,法律也管未来的事;因为罗马《犹斯底尼安法典》(Codex Justinianus)卷一第十四题第七条上说:「法律使未来的事成为必然的。」但颁布是针对现在的人。所以,颁布不是法律必要的条件。

反之 《教会法律类编》(Decreta)第四编说:「法律一经颁布,便告成立」。

正解 我解答如下:前面第一节曾说,法律是以规则和尺度的方式加诸他人的。所谓施加规则和尺度,即是施用于被规范和被度量者。故此,为使法律有约束能力,而这是法律的特性,便该施用于须受这法律管制的人。以颁布方式使这些人知道有这法律便是施用。为此,颁布是使法律生效的必要条件。

由上述四节,可知法律之定义:法律无非是由团体之负责人,为了公共利益所颁布的理性之命令。(按:拉丁文原有次序,即本题四节之次序:理性之命令,为了公共利益,由团体负责人所颁布的。)

释疑 

1.自然法律之颁布,即在于天主将这些法律置于人的心中,使人自然知道其存在。
      2.颁布法律时,不在场的人应守法律,是因为法律颁布之后,从别人那里得到或能够得到消息。
       3.现在之颁布能伸延到未来,是因为存有记录;这记录似是时时在公布法律。故此,依希道在《语源学》卷二第十章说:「名词『法律』(lex)是从动词『阅读』(legere)转来的,因为法律是写下来的东西。」

 


上一篇:范例使用说明
下一篇:全集结构图
 

 


扫描二维码关注我们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本站简介 | 站长申明 | 投稿信箱 | 德兰圣乐 | 有声书馆 | 每日祈祷
愿天主祝福你,保护你;愿天主的慈颜光照你,仁慈待你;愿天主转面垂顾你,赐你平安!小德兰
版权所无 2006 - 2025 xiaodelan 我们的域名: Www.xiaodelan.Love
您永远是第(1)位蒙受祝福者
粤ICP备07010021号 站长:小德兰 Email:dadelanxiaodelan@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