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题 论痛悔
第一节 痛悔是否为「因罪恶而自愿附带告明及补赎的痛苦」
第二节 痛悔是否为德性的行为
第三节 下等痛悔是否能转化为上等痛悔
第二题 论痛悔的对象
第一节 人是否应痛悔罪罚与罪过
第二节 痛悔是否应及于原罪
第三节 是否应痛悔一切本罪
第四节 人是否应痛悔将来的罪
第五节 人是否应痛悔他人的罪
第六节 是否应分别痛悔每一死罪
第三题 论痛悔的程度
第一节 痛悔是否为自然界的最大痛苦
第二节 痛悔的痛苦是否可能过度
第三节 针对不同罪的痛苦是否应有差别
第四题 论痛悔的时期
第一节 今生是否皆为痛悔时期
第二节 是否应持续不断地痛悔
第三节 死后灵魂是否仍痛悔罪过
第五题 论痛悔的效果
第一节 赦免罪过是否为痛悔的效果
第二节 痛悔是否能完全免除罪罚
第三节 小痛悔是否能消灭大罪
第六题 论告明的必要性
第一节 告明是否为得救所必需
第二节 告明是否源于自然法
第三节 是否所有人都有义务告明
第四节 人可否告明未犯的罪
第五节 是否应立即告明
第六节 是否可宽免不告明
第七题 论告明的本质
第一节 奥斯定为告明所下的定义是否适当
第二节 告明是否为德性的行为
第三节 告明是否为忏悔的德性行为
第八题 论告解圣事的施行人
第一节 是否必须向司铎告明
第二节 特殊情况下可否向非司铎告明
第三节 非司铎能否听告小罪
第四节 是否必须向所属司铎告明
第五节 可否向上司指定的其他司铎告明
第六节 临终时是否可由任何司铎赦罪
第七节 是否应按罪量评定暂罚
第九题 论告明的性质
第一节 告明能否是未成形的(即缺乏完善意向)
第二节 告明是否应当完整无缺
第三节 能否通过他人或书面形式告明
第四节 告明是否需要满足教会规定的十六项条件
第十题 论告明的效果
第一节 告明是否解除罪的死亡状态
第二节 告明是否以某种程度解除暂罚
第三节 告明是否开启天国之门
第四节 是否应将"赐予得救希望"列为告明效果
第五节 一般告明是否足以赦免被遗忘的死罪
第十一题 论告解的秘密
第一节 告解司铎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泄露告解中得知的罪过
第二节 告解秘密的保密范围是否包括告明以外的信息
第三节 是否只有告解司铎需要保守告解秘密
第四节 告解人同意后,司铎能否透露其罪过
第五节 司铎通过告解外途径得知的同一罪过能否公开
第十二题 论补赎
第一节 补赎是否为德性或德性行为
第二节 补赎是否属于正义行为
第三节 圣奥古斯丁对补赎的定义是否适当
第十三题 论补赎的可能性
第一节 人是否可能向天主作出补赎
第二节 是否可能为他人代行补赎
第十四题 论补赎的品质
第一节 人是否能选择性地补赎某些罪而忽略其他
第二节 无爱德者是否能补赎已获赦免的罪过
第三节 事后获得爱德,先前补赎是否生效
第四节 无爱德者的善工是否具有暂时性价值
第五节 此类善工能否减轻炼狱刑罚
第十五题 论补赎的方法
第一节 补赎是否必须由告解司铎指定善工
第二节 现世所受的天主惩罚是否能作为补赎
第三节 补赎善工是否应分为三类:施舍、守斋、祈祷
第十七题 论教会的钥匙权
第一节 教会是否应当拥有钥匙权
第二节 钥匙权是否即束缚与释放的权柄
第三节 钥匙权是单一权柄还是双重权柄
第十八题 论钥匙权的效果
第一节 钥匙权是否包含赦罪的权能
第二节 司铎能否藉钥匙权赦免罪罚
第三节 司铎能否运用钥匙权施行束缚
第四节 司铎是否有自由行使束缚与释放的权柄
第十九题 论钥匙权的施行者与运用
第一节 旧约司祭是否拥有钥匙权
第二节 基督自身是否拥有钥匙权
第三节 钥匙权是否专属于司铎
第四节 非司铎的圣者是否也可拥有钥匙权
第五节 恶司铎能否有效行使钥匙权
第六节 裂教者、异端者、受绝罚者能否运用钥匙权
第二十题 论钥匙权的适用对象
第一节 司铎能否对任何人行使钥匙权
第二节 司铎是否总能赦免所属信徒的罪过
第三节 司铎能否对上级行使钥匙权
第二十一题 论绝罚的本质与效力
第一节 将绝罚定义为「与教会共融的果实和普通救助的隔离」是否适当
第二节 教会施行绝罚是否具有正当性
第三节 现世伤害是否构成绝罚的合理依据
第四节 不公正的绝罚判决是否仍然有效
第二十二题 论绝罚的施行者与对象
第一节 每位司铎是否都拥有绝罚权
第二节 非司铎圣职人员能否施行绝罚
第三节 已被绝罚者能否对他人施行绝罚
第四节 司铎能否绝罚自己、同僚或上级
第五节 教会团体能否被集体绝罚
第六节 已被绝罚者能否再次被绝罚
第二十三题 论与受绝罚者的交往
第一节 与受绝罚者在世俗事务上的往来是否合法
第二节 与受绝罚者交往是否会导致同遭绝罚
第三节 与受绝罚者交往是否必然构成大罪
第二十四题 论绝罚的赦免
第一节 每位司铎是否都能赦免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绝罚
第二节 司铎能否赦免不愿被赦免者的绝罚
第三节 绝罚是否可以被部分赦免而非全部解除
第二十五题 论大赦的本质与效果
第一节 大赦是否能部分赦免罪罚
第二节 大赦的实际效果是否与宣告内容完全一致
第三节 现世中施行大赦是否合宜
第二十六题 论大赦的颁赐者
第一节 每位堂区主任司铎是否都能颁赐大赦
第二节 执事或其他非司铎圣职人员能否颁赐大赦
第三节 主教是否有权颁赐大赦
第四节 犯大罪者是否有效颁赐大赦
第二十七题 论大赦的领受者
第一节 大赦对犯大罪者是否有效
第二节 大赦对修会会士是否有特殊效益
第三节 未完全履行得大赦条件者能否获得大赦
第四节 颁赐大赦者本人能否获得大赦神益
第二十八题 论告解圣事的隆重补赎礼
第一节 重大罪过是否应当公开行补赎礼
第二节 隆重补赎礼是否允许重复举行
第三节 教会规定的补赎礼仪是否适切
第二十九题 论终傅圣事的本质
第一节 终傅是否为一件圣事
第二节 终傅是否属于新约七件圣事之一
第三节 终傅圣事是否由基督亲自建立
第四节 橄榄油是否为终傅圣事的有效质料
第五节 终傅圣油是否需要经过祝圣
第六节 终傅圣事的质料是否必须由主教祝圣
第七节 终傅圣事是否具有特定仪式经文
第八节 终傅仪式经文应采用叙述式还是祈求式
第九节 现行终傅经文是否为有效形式
第三十题 论终傅圣事的效果
第一节 终傅圣事是否有赦免罪过的功效
第二节 终傅圣事能否带来身体健康的恩宠
第三节 终傅圣事是否赋予灵魂特别神印
第三十一题 论终傅圣事的施行人
第一节 平信徒是否可有效施行终傅圣事
第二节 执事是否具有施行终傅的权能
第三节 是否唯有主教能合法施行终傅
第三十二题 论终傅圣事的领受人及傅油部位
第一节 健康者是否可领受终傅圣事
第二节 任何疾病患者是否都应领受终傅
第三节 精神失常者是否适宜领受
第四节 儿童能否有效领受终傅
第五节 是否需为全身傅油
第六节 教会规定的特定傅油部位是否合理
第七节 肢体残缺者如何在规定部位傅油
第三十三题 论终傅圣事的重复施行
第一节 终傅圣事是否允许重复领受
第二节 同一疾病期间能否多次施行终傅
第三节 病情加重后是否需重新施行
第三十四题 论神品圣事的基本性质
第一节 教会是否应当设立神品圣事
第二节 神品是否为真正圣事
第三节 神品圣事是否具有特定仪式形式
第四节 神品圣事是否使用特定祝圣材料
第三十五题 论神品圣事的效果
第一节 神品圣事是否赋予圣化恩宠
第二节 神品各品级是否均赋予神印
第三节 领受神品是否须先领受圣洗圣事
第四节 领受神品是否须先领受坚振圣事
第五节 低级神品是否为高级神品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六题 论领受神品者的资格
第一节 领受神品者是否需要圣善生活
第二节 领受神品者是否需要通晓圣经
第三节 人是否因德行而获得神品
第四节 授予不合格者神品是否构成罪过
第五节 有罪者行使神品是否有效
第三十七题 论神品的区分、行为与神印
第一节 神品是否应分为多个等级
第二节 神品是否应分为七品
第三节 神品是否应区分为圣品与非圣品
第四节 神品行为是否应如《语录》所区分的
第五节 神品神印是否在主教授予圣爵时赋予
第三十八题 论神品圣事的施行人
第一节 是否唯主教能有效施行神品圣事
第二节 异端主教能否有效授予神品
第三节 裂教主教授予的神品是否有效
第三十九题 论领受神品的限制条件
第一节 女性是否被禁止领受神品
第二节 儿童及无辨别能力者能否领受神品
第三节 奴隶身份是否构成领受神品的障碍
第四节 杀人者是否应被禁止领受神品
第五节 私生子是否可领受神品
第六节 肢体残缺者能否领受神品
第四十题 论与神品相关的特殊问题
第一节 领神品者是否应行剪发礼
第二节 剪发礼本身是否为一种神品
第三节 领剪发礼者是否应弃绝世俗财物
第四节 铎品之上是否应设主教品级
第五节 主教品是否属于神品圣事
第六节 教会能否设立高于主教的品级
第七节 神职人员服装规定是否合理
第四十一题 论婚姻的自然属性
第一节 婚姻是否属于自然律的范畴
第二节 婚姻是否应受民法规范
第三节 夫妻行为是否必然带有罪性
第四节 夫妻行为是否可能具有功德
第四十二题 论婚姻的圣事性
第一节 婚姻是否为一件圣事
第二节 原罪前是否已存在婚姻圣事
第三节 婚姻圣事是否赋予恩宠
第四节 夫妻行为是否属于婚姻圣事的完整要素
第四十三题 论婚约的本质
第一节 将婚约定义为"对未来婚姻的承诺"是否适当
第二节 最低婚龄定为七岁是否合理
第三节 婚约是否可解除
第四十四题 论婚姻的定义
第一节 婚姻是否是一种结合关系
第二节 "婚姻"一词的使用是否恰当
第三节 《语录》中的婚姻定义是否完备
第四十五题 论婚姻合意
第一节 合意是否为婚姻的构成要素
第二节 合意是否需用言语表达
第三节 对未来婚姻的承诺是否构成有效合意
第四节 无内心认同的口头合意是否有效
第五节 秘密的现时合意是否构成婚姻
第四十六题 论誓愿与夫妻行为对合意的影响
第一节 婚约中加入誓愿是否构成婚姻
第二节 合意后的夫妻行为是否确认婚姻
第四十七题 论被迫与有条件的合意
第一节 合意是否可能受胁迫产生
第二节 恐惧是否足以影响理性人的合意
第三节 受胁迫的合意是否使婚姻无效
第四节 施压者是否因此形成婚姻关系
第五节 附条件的合意是否构成婚姻
第六节 子女是否可被父亲强迫结婚
第四十八题 论合意的对象
第一节 婚姻合意是否指向肉体结合
第二节 为不当目的达成的合意是否有效
第四十九题 论婚姻的利益
第一节 婚姻是否应具有可容忍的利益
第二节 《语录》列举的婚姻利益是否充分
第三节 圣事性是否为婚姻的主要利益
第四节 婚姻利益能否消除夫妻行为的罪性
第五节 无婚姻利益的夫妻行为可否被宽免
第六节 不为婚姻利益仅求快乐的夫妻行为是否构成大罪
第五十题 论婚姻的一般限制
第一节 婚姻是否应当设立法定限制
第二节 婚姻限制是否应当由教会规定
第五十一题 论错误对婚姻的影响
第一节 错误是否构成婚姻的本质障碍
第二节 所有错误是否都导致婚姻无效
第三节 对配偶身份的认知错误是否影响婚姻效力
第五十二题 论奴役身份对婚姻的限制
第一节 奴隶身份是否构成婚姻障碍
第二节 奴隶未经主人同意能否结婚
第三节 婚后沦为奴隶是否影响婚姻
第四节 子女是否继承奴隶身份
第五十三题 论圣愿与神品对婚姻的限制
第一节 普通圣愿是否解除已订婚约
第二节 重大圣愿是否解除已结婚约
第三节 神品圣事是否构成婚姻障碍
第四节 领受神品后能否结婚
第五十四题 论血亲关系的婚姻限制
第一节 血亲关系的定义是否适当
第二节 血亲关系是否应分直系与旁系
第三节 血亲婚姻限制是否属于自然法
第四节 教会规定的四等亲限制是否合理
第五十五题 论姻亲关系的婚姻限制
第一节 血亲婚姻是否产生姻亲关系
第二节 丧偶后姻亲关系是否存续
第三节 非法性行为是否产生姻亲关系
第四节 婚约是否产生姻亲关系
第五节 姻亲关系是否构成婚姻障碍
第五十六题 论神亲关系的婚姻限制
第一节 神亲关系是否构成婚姻障碍
第二节 神亲关系是否仅来自圣洗圣事
第三节 代父母与受洗者是否构成神亲
第四节 神亲关系是否影响配偶
第五十七题 论收养关系的法律限制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定义是否适当
第二节 收养关系是否构成婚姻障碍
第三节 收养关系是否仅存在于养父子间
第五十八题 论其他婚姻障碍
第一节 性功能障碍是否使婚姻无效
第二节 巫术是否构成婚姻障碍
第三节 精神疾病是否影响婚姻效力
第四节 乱伦是否导致婚姻无效
第五节 年龄不足是否使婚姻无效
第五十九题 论信仰差异的婚姻限制
第一节 信徒能否与非信徒结婚
第二节 非信徒的婚姻是否有效
第三节 归信者能否与未归信配偶同居
第四节 归信者能否休退未归信配偶
第五节 归信者休妻后能否再婚
第六十题 论杀妻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一节 丈夫杀死通奸妻子是否合法
第二节 杀妻行为是否构成婚姻障碍
第六十一题 论圣愿对婚姻的限制
第一节 已圆房夫妻无对方同意能否入修会
第二节 未圆房夫妻无对方同意能否入修会
第三节 丈夫入修会后妻子能否再婚
第六十二题 论通奸对已遂婚姻的影响
第一节 因妻子通奸休妻是否合法
第二节 教会是否应命令休退通奸者
第三节 丈夫是否有权任意休退通奸妻子
第四节 夫妻离婚是否应受同等审判
第五节 离婚后丈夫能否再婚
第六节 离婚夫妻能否复合
第六十三题 论再婚的法律地位
第一节 再婚是否合法
第二节 再婚是否具有准圣事性
第六十四题 论婚姻义务相关问题
第一节 夫妻是否应依法履行婚姻义务
第二节 未经妻子要求丈夫是否应尽义务
第三节 夫妻义务是否对等
第四节 无婚姻合意能否发相反义务的圣愿
第五节 瞻礼日是否应禁止夫妻义务
第六节 瞻礼日尽夫妻义务是否构成大罪
第七节 教会庆节是否应履行夫妻义务
第六十五题 论一夫多妻制的合法性
第一节 一夫多妻是否违反自然法
第二节 历史上多妻制是否曾被允许
第三节 纳妾是否违反自然法
第四节 与妾室关系是否构成大罪
第五节 纳妾是否曾具合法性
第六十六题 论重婚与亏格
第一节 连续娶两位妻子是否构成重婚亏格
第二节 同时娶法律与实际妻子是否构成重婚亏格
第三节 娶非处女为妻是否产生亏格
第四节 重婚是否因圣洗圣事而解除
第五节 教会赦免重婚是否合法
第六十七题 论休妻制度
第一节 婚姻不可拆散性是否属于自然法
第二节 旧约中宽免休妻是否曾合法
第三节 梅瑟法律时代休妻是否合法
第四节 被休妻子改嫁是否曾合法
第五节 丈夫再娶所休妻子是否曾合法
第六节 憎恨妻子是否构成休妻正当理由
第七节 休书是否应写明休妻原因
第六十八题 论私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第一节 非婚生子女是否属于私生
第二节 私生子女是否应受法律限制
第三节 私生子女能否取得合法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