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明(多明我)会会宪及生活守则
总会议公告
道明会旧会宪之废除及新会规之权威
道明会旧会宪之废除及新会规之权威,於一九六八年经由河林总会议予以引进(Inchoation),於一九七一年经由达拉总会议予以认可,复於一九七四,年经由拿波里总会议予以确认。
1、废除“吉勒”会宪
我们声明:於一九七四年九月十二日召开之拿波里总会议已清晰地确定於一九六八年在河林总会议中所引进,并於一九七一年达拉总会议所认可之事项。因此,一切以及每一条在《宣道弟兄会之会宪》书中所包括的,曾由道明会总会长吉勒‧玛尔定神父(Fr.Martin S. Gillet)於一九三二年所公布的会宪,以及随后由其化总会议所确认的一切会宪,一直到河林总会议为止(河林总会议除外),统予废除。
同时我们也声明:这种废除是确定性的,因为它或是明显地,或是以同等约束力,曾经过引进、认可和确认的立法手续,而在三届连续总会议中所完成的。
2、总会议确认《会宪与守则》书中的会规
河林(一九六八年)召开的总会议以守则方式公布以下会宪之引进说“有鉴於‘修会生活革新法令’和‘修会生活革新法令之实施准则(Motu Proprio SanctaeEcclesiae)’之规定,我们订定本引进,具有守则效力之条文如下:凡以会宪的名义所公布之一切道明会法令而迄今有效者,兹规定完全由《会宪与守则》书中的现行法律所取代,这次立法曾历一届会议。”
一九七一年达拉召开的总会议亦曾以守则方式认可河林总会议所作的引进,惟在达拉总会议所做的一切和每项修改则例外。
我们藉在雅阁圣母会院(Covent of the Madonna dell Arco)所召开的现届总会议,碓认在达拉总会议所认可的会宪,惟在本届会议中,在[会宪与守则]条上所做的一切和每项修改,则例外。
这次的立法经过三届总会议。
我们此处还宣布:於一九六八年河林总会议所引进,於一九七一年达拉总会议所认可,复在本届总会议(拿波里)所确认的一切和每条会宪,藉本届总会议公报之公布,拥有真正而固定的会宪特质(见拿波里总会议公报第廿五、廿六及廿七号)。
※说明一:会规条数前面没有记号者为会宪,有[※]记号者为守则。
※说明二:条次分别为条,项,款:例如第一条,一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