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为四节│ 然后要讨论的,是那些与爱德的喜乐相反的罪恶或恶习〔参看第三十四题引言〕。这喜乐,或是关于天主之善,与它相反的便是沮丧〔acedia〕;或是关于近人之善,与它相反的便是嫉妒。为此,我们应该讨论:〔一〕沮丧;〔二〕嫉妒〔第三十六题〕。 关于第一点,可以提出四个问题: 一、沮丧是不是罪。 二、沮丧是不是一种特殊的罪或恶习。 三、沮丧是不是死罪。 四、沮丧是不是罪宗。 第一节 沮丧是不是罪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沮丧似乎不是罪。因为: 一、我们不因情而受褒贬,如同「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二〔第五章〕里所说的。可是,沮丧是一种情,因为它是忧苦或哀愁的一种,如同大马士革的若望〔在「论正统信仰」卷二第十四章里〕所说的,我们在前面也曾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三十五题第一节〕。所以,沮丧不是罪。 二、此外,周期性的肉体上的缺点不是罪。可是,沮丧正是这样的缺点。因为贾西盎〔Cassianus〕在「论隐修院院规」卷十〔第一章〕里说:「大约在第六时辰,隐修士最受沮丧的困扰。这像是一种定时发作的热病,例行地在某些固定的时候,用自己燃起的高热,侵袭患病的灵魂。」所以,沮丧不是罪。 三、此外,凡是从善的根上长出来的,似乎不是罪。可是,沮丧是从善的根上长出来的。因为贾西盎在同书〔卷十第二章〕里说:沮丧的产生,是由于一个人「怨叹自己得不到神性的果实,并赞赏还在其他地方的隐修院。」这一切似乎都与谦德有关。所以,沮丧不是罪。 四、此外,罪都是应该躲避的,如同德训篇第二十一章二节所说的:「你该躲避罪恶,如同躲避毒蛇一样。」可是,贾西盎在同书〔卷十第二十五章〕里说:「经验证实,对沮丧的侵袭,不可逃避,而应该迎头抵抗它,把它克服。」所以,沮丧不是罪。 反之 凡是在圣经上所禁止的,便是罪。可是,沮丧就是这样的;因为德训篇第六章二十六节说:「要放低你的肩膀,肩起她来」,即肩起神性的智慧来,「不要因她的束缚而沮丧。」所以,沮丧是罪。 正解 我解答如下:按照大马士革的若望〔论正统信仰卷二第十四章〕,沮丧是一种「压迫性的忧苦」;就是说,它这样重压人的心灵,使他什么也不愿意做;正如酸性的东西,也是寒性的一样。为此,沮丧就是对工作的一种厌恶;如同关于圣咏第一O六篇十八节的「注解」〔常用圣经注解〕上所说的:「他们的灵魂厌恶各样的食物」;又如同有些人所说的,「沮丧是心灵的麻木,不想开始行善」。 然而,这样的忧苦或哀愁常是恶的,有时在它的本身方面,有时却在它的效果方面。如果忧苦是关于那在外表上像是恶的,其实却真是善的事物,这样的忧苦本身就是恶的;正如在另一方面,如果喜乐是关于那表面像是善的,其实却真是恶的事物,这样的喜乐也是恶的。是故,神性之善既然是一种真实的善,所以关于神性之善的忧苦,本身就是恶的。可是,可是,那种关于真实的恶的忧苦,在其效果方面,是恶的。为此,〔保禄〕宗徒在格林多后书第二章七节里,说明他不愿意那些悔改的人,「为过度的忧苦所吞噬」。 是故,按照这里所了解的,沮丧是指对神性之善的忧苦或哀愁,在本身及在效果两方面,有双方面的恶。因此,沮丧是罪;因为嗜欲行动方面的恶,我们称之为罪,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十题第二节;第二集第一部第七十一题第六节;第七十四题第三节〕。 释疑 一、情本身不是罪;可是,情之受责斥,是因为它们被应用为一件恶事。正如它们之受赞扬,是因为它们被应用为一件善事。所以,忧苦或哀愁本身不足褒贬。为了恶而有适度的忧苦,是值得赞美的;可是,为了善而忧苦,或者为了恶而有过度的忧苦,都是值得指责的。说沮丧是罪,就是这个意思。 二、感觉嗜欲的情,本身可能是小罪,并使灵魂倾向于大罪。由于感觉嗜欲有肉体的器官,所以因着某些肉体上的变化,人会较易犯某种罪。为此,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形,即由于某些肉体上的变化,在某些固定的时候,某些罪更强烈地侵袭我们。可是,一切肉体方面的缺点,本来就能使人觉得忧苦。因此,守斋禁食的人,约在中午时分,当他们开始感到食物的需要,又受到阳光炎热的煎熬时,更容易受到沮丧的冲击。 三、人细察自己的过错,免得高举自己,这是谦德的事。可是,他轻视自己得自天主的那些美善,这绝非谦德的事,反而是忘恩的事。沮丧就是从这样的轻视产生的;因为我们为了那些自己认为是恶而没有价值的东西,而忧苦不乐。为此,人应该褒扬别人的优长,但也不要因此而轻视自己得自天主的美善;否则就要因此而忧苦了。 四、罪是常须躲避的。不过,对付罪的攻击,有时应该藉逃避来克服它,有时则应该以反抗来战胜它。几时不断的思想会增强罪的诱惑力,例如邪淫的罪,就应该用逃避的方法。为此,格林多前书第六章十八节说:「你们务要远避邪淫。」几时延续的思想,能减少那由于观察太过肤浅而来的罪的诱惑力,那么就应该用反抗的方法。关于沮丧,就有这样的情形;因为我们越多想神性之善,就越觉得它们可爱宜人;沮丧也就因此而消失了。 第二节 沮丧是不是特殊的罪或恶习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沮丧似乎不是特殊的罪或恶习。因为: 一、凡是一总的恶习都有的,不可能是一种特殊的恶习。可是,每一种恶习,都使人为了那与恶习相反的神性之善而忧苦;因为一个犯邪淫的人,为了节德之善而忧苦;一个好图口腹之乐的人,则为了节食而忧苦。所以,既然沮丧是为了神性之善而忧苦,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一节〕,沮丧似乎就不是一种特殊的罪或恶习。 二、此外,沮丧因为是一种忧苦,所以是与喜乐相反的。可是,喜乐并不能算是一种特殊的德性。所以,不应该把沮丧视作一种特殊的恶习。 三、此外,既然神性之善是为德行所追求及为恶习所逃避的普遍对象,所以它并不形成一种特殊的德行或恶习,除非是藉着某种附加物的牵引。可是,如果沮丧真是一种特殊的恶习,那么除了劳动之外,似乎别无他物,导致人陷于沮丧;因为人之所以要逃避神性之善,就是因为它们是辛劳的。为此,沮丧是一种厌恶。可是,逃避劳动,及寻求肉体的安逸,似乎是同一回事,即懒散。为此,沮丧非他,就是懒散而已。可是,这似乎是不对的;因为懒散相反勤劳,而沮丧却相反喜乐。所以,沮丧不是一种特殊的恶习。 反之 〔大〕额我略在「伦理丛谈」卷三十一〔第四十五章〕里,把沮丧与其他的恶习分开。所以,它是一种特殊的恶习。 正解 我解答如下:沮丧既然是为了神性之善的忧苦,所以,如果一般地来看神性之善,沮丧就不是一种特殊的恶习;因为,如上所述〔质疑一〕,每一种恶习,都远避它所相反的德行的神性之善。同样的,也不能因为沮丧由于认为神性之善对肉体是辛劳的或讨厌的,或者是妨碍肉体享乐的,而加以逃避,就说它是一种特殊的恶习;因为这一切,并不能使沮丧有别于人用以追求肉体安逸和快乐的肉体方面的其他恶习。 为此必须说,各种神性之善,其间有一个统序;因为在各种德行行为中的神性之善,都指向一种神性之善,即天主之善,对这天主之善,有一种特殊的德行,即爱德。为此,每一种德行,都喜乐于其行动中所特有的神性之善;至于对于爱德,却有一种特殊的神性的喜乐,即喜乐于天主之善。同样的,人因那在各种德行行为中所有的神性之善而感到不乐的忧苦,并不是属于某一特殊的恶习,而是属于每一种恶习的。不过,因那使爱德感到喜乐的天主之善而忧苦,却是属于一个特殊的恶习的,这恶习就称为沮丧。 释疑 以上的这些话,也已足以解答前面的那些质疑了。 第三节 沮丧是不是死罪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沮丧似乎不是死罪。因为: 一、每一个死罪都违反天主法律中的诫命。可是,沮丧似乎并不违反什么诫命,祇要把十诫细看一遍,就可以知道了。所以,沮丧不是死罪。 二、此外,同一种类的行动方面的罪,并不小于内心犯的罪。可是,不以行动做某些能引人归向天主的神性方面的善事,并不是死罪;否则凡不遵守〔福音〕劝谕的便都犯了死罪。所以,内心因忧苦而舍弃这样的神性的行动,并不是死罪。因此,沮丧不是死罪。 三、此外,完人是没有一个死罪的。可是,完人也有沮丧;因为贾西盎在「论隐修院院规」卷十〔第一章〕里说:沮丧是「隐修的人所熟知的,也是较更危害独修会士的常见的仇敌」。所以,沮丧不是死罪。 反之 格林多后书第七章十节说:「世间的忧苦却产生死亡。」可是,沮丧就是这样的忧苦;因为沮丧不是「按照天主」的忧苦,而「按照天主」的忧苦,是与产生死亡的世间的忧苦相对分的。所以,沮丧是死罪。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七十二题第五节;第八十八题第一及二节〕,所谓死罪,是指破坏藉爱德而有的神性生命的罪,天主是因爱德而居住在我们内。为此,凡是因其本性原本就与爱德相反的罪,这类的罪都是死罪。可是,沮丧就是这样的。因为爱德固有的效果,是喜乐于天主,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十八题第一节〕,而沮丧却是关于神性之善、即天主之善的忧苦。所以,就其种类来看,沮丧是死罪。 不过应该注意,一切按其本类为死罪的罪,祇有当它们达到其完全的程度时,它们才是死罪。因为罪的完成在于理性的同意,因为我们现在所讨论的,是关于人以自己的人性行为所犯的罪,而人性行为的根源是理性。为此,如果一个罪,祇是在感觉方面刚开始,还没有到达理性同意的地步,既然行为还没有完全,所以它祇是一个小罪。例如关于通奸这一类的罪,如果欲望没有超过感觉的程度,就祇是小罪;可是,如果它已得到理性的同意,那么它就是一个死罪。同样的,沮丧的动态,有时由于灵肉互相对立的缘故,而祇是在感觉上,这时它祇是一个小罪。可是,有时它也达到理性,即由于肉情已完全制胜了灵性,理性就同意逃避、嫌恶及憎恨天主之善。这时,沮丧显然是一个死罪。 释疑 一、沮丧相反圣化安息日的诫命。这条诫命是一条道德性的诫命,命人的心灵应该在天主内休息;而心灵对天主之善的忧苦,就是与它相反的。 二、沮丧并不是心灵离弃任何神性之善,而是离弃心灵必须依附的天主之善。为此,如果一个人,因为被人强迫去做他没有义务去做的德行行为,而感到忧苦,这不是沮丧的罪;可是,几时他由于必须为天主去做一些事,而感到忧苦,就犯了沮丧的罪。 三、圣人也会有不完全的沮丧动态;可是,这些动态并没有达到理性同意的地步。 第四节 是不是应把沮丧列为罪宗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不应该把沮丧列为罪宗。因为: 一、罪宗是一种推动人去做犯罪行为的罪,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三十四题第五节〕。可是,沮丧并不推动人去行动,反而掣人不要去行动。所以,不应该把它列为罪宗。 二、此外,罪宗名下有不少女儿。可是,〔大〕额我略在「伦理丛谈」卷三十一〔第四十五章〕里,指出沮丧有六个女儿,即「恶意、憎慊、懦怯、失望、对诫命的麻木、以及心灵漫游于被禁之事」。可是,它们似乎并不是真正来自沮丧。因为,「憎慊」似乎与怨恨相同,而怨恨却来自嫉妒,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三十四题第六节〕。「恶意」是一切恶习的共类;同样的,「心灵漫游于被禁的事」,也是在各种恶习里都有的。「对诫命的麻木」似乎与沮丧相同。「懦怯」和「失望」则可能来自任何一种的罪。所以,把沮丧列为罪宗,是不相宜的。 三、此外,依希道在「论至善」〔语录卷二第三十七章〕里,把沮丧的恶习与忧苦或哀愁的恶习彼此分开。他说:舍弃自己应作的重大的和辛劳的事,这就是忧苦或哀愁;转而贪求不应得的安逸,这就是沮丧。他说:由忧苦或哀愁生出「憎慊、懦怯、悲痛、失望」;关于沮丧,他则说,由它生出七种,即「游手好闲、瞌睡、心神不宁、身体不安、游移不定、饶舌多言、好奇贪知」。所以,看来或者是〔大〕额我略,或者是依希道,失当地把沮丧当作怀有自己女儿的罪宗。 反之 正是〔大〕额我略自己在「伦理丛谈」卷三十一〔第四十五章〕里说,沮丧是一种罪宗,并有上述的那些女儿。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八十四题第三及四节〕,罪宗易于产生其他的罪,有如它们的目的原因。正如人做许多事,是为了快乐,或者是为了想得到快乐,或者是受了快乐的冲动,而去做某一件事;同样的,人也做许多事,是为了忧苦或哀愁,或者是为了想逃避它,或者是在它的压迫下,突然去做某一件事。所以,既然沮丧是一种忧苦或哀愁,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一节〕,因此很适当地把它列为罪宗。 释疑 一、沮丧压制心灵,阻止人去做那些能引起忧苦的事。可是,它却也促使心灵去做另一些事,或者因为它们是与忧苦协调相合的,如哭泣,或者因为它们是逃避忧苦的方法。 二、〔大〕额我略适当地给沮丧列出了女儿。因为如同「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八〔第五及六章〕里所说的,「没有一个人能够长期忧苦不乐的」,所以从忧苦里,以两种方式,产生某种后果:第一、人设法远避那能使他忧苦的事;第二、人转向其他能使他快乐的事,例如那些对神性的快乐无动于衷的人,转而去追求肉体的快乐,如同「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十〔第六章〕里所说的。人在逃避忧苦时,是按照这样的次序的:他首先逃避引来忧苦的东西,然后他也反抗这些引来忧苦的东西。可是,沮丧引以为苦的神性之善,既是目的,又是导向目的者。因着「失望」,而形成对目的的逃避。至于对导向目的之善的逃避,针对属于〔福音〕劝谕的艰钜之事,则藉由「懦怯」而形成;针对属于一般义德之事,则藉由「对诫命的麻木」而形成。对引来忧苦的神性之善的反抗,有时是对付那些引荐神性之善的人,造就是所谓的「憎慊」;有时却也扩及神性之善本身,即人进而也厌恶这些神性之善,这就是真正所谓的「恶意」。如果一个人由于忧苦,离开神性之物,而转向令人快乐的外在之物,那么这里就有沮丧的女儿「心灵漫游于被禁之事」出现。 由此可见,怎样去答覆那些反对每一个沮丧的女儿,所提出的质疑。因为「恶意」在这里,并不是指那一切的恶习所属的共类,而是应该按照以上的解释去了解的。「憎慊」也不应该把它解作怨恨的同义字,而应该如上所述,把它解作一种气愤。至于其他的名字,也有同样的情形。 三、贾西盎在「论隐修院院规」〔卷十第一章〕里,也把忧苦与沮丧分开。不过,〔大〕额我略更适宜地把沮丧叫做忧苦。因为,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节〕,就一个人逃避重大而辛劳的工作,或者为了任何其他的缘故而忧苦来看,忧苦并不是一种与众不同的恶习;祇在人为了天主之善而忧苦时,忧苦方才如是,而这正属于沮丧的本质。沮丧越轻视天主之善,就越转而寻求不当的安逸。 依希道所列举的那些来自沮丧和忧苦者,都可归纳到〔大〕额我略所列举者。因为依希道所列出的来自忧苦的「悲痛」,就是「憎慊」的效果。「游手好闲」和「瞌睡」,都可归纳到「对诫命的麻木」;因为一个完全忽略诫命的人,就是针对诫命而安闲无事;瞌睡者则是漫不经心地遵守诫命。他所列举的来自沮丧的其他五种,都是属于「心灵漫游于被禁之事」的。这种漫游,如果是在无定止的志于四方的心灵堡垒〔意志〕里,那么就叫做「心神不宁」;如果它是在认识的能力里,就叫做「好奇贪知」;如果它与言语有关,就叫做「饶舌多言」;如果它使身体没有定位,就是说,如果一个人以自己肢体不规则的动作,显示心神不定或漫游,就叫做「身体不安」;如果它使身体前往不同的地方去时,就叫做「游移不定」。或者把「游移不定」,也可解作主意不决,改变无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