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为六节∣ 然后要讨论的,是那些相反爱德的罪〔参看第二十三题引言〕(一)相反爱本身的憎恶或恨(odium);(二)与爱德的喜乐相反的沮丧和嫉妒(第三十五题);(三)与和平或平安相反的不睦和分裂(第三十七题);(四)与施惠及兄弟规劝相反的无礼和恶表(第四十三题)。 关于第一点,可以提出六个问题: 一、是否可能恨天主。 二、恨天主是不是最大的罪。 三、恨近人是否常有罪。 四、恨近人是不是冒犯近人之罪中最大的。 五、恨近人是不是一种罪宗。 六、恨近人是从哪一罪宗来的。 第一节 是否有人能恨天主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人没有一个人能恨天主。因为: 一、狄奥尼修在「神名论」第四章里说:「善与美本身是人人所喜爱的。」可是,天主就是善与美本身。所以,祂不为任何人所恨。 二、此外,伪经厄斯德拉(卷三第四章三十六及三十九节)说:「万物皆呼吁真理,并激赏其工程。」可是,天主就是真理,如同若望福音第十四章六节所说的。所以,人人都爱天主,无人能恨天主。 三、此外,恨是一种背离。可是,按照狄奥尼修在「神名论」第四章里所说的,天主使万物都转向衪。所以,没有一个人能恨衪的。 反之,圣咏第七十三篇二十三节说:「那些恨你的人的傲气不断上升。」若望福音第十五章二十四节也说:「然而,现在他们看见了,却仍恨了我和我父。」 正解 我解答如下:憎恶或恨是一种嗜欲能力的动态,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二十九题第一节)。这种能力,除非被一样觉察或认识到的东西所推动,是不会发动起来的。可是,天主可以被人以两种方式来认识的:第一、在天主自己内,如在天主的本体内看到天主;第二、在祂的效果上,即「衪那看不见的美善,都可凭祂所造的万物,辨认洞察出来」(罗马书第一章二十节)。可是,在其本体内的天主,就是善本身;没有一个人能恨这善,因为善自然为人所爱。为此,谁在天主的本体内看到天主,决不可能恨祂。 此外,天主的效果有些是这样的,它们绝不会相反人的意愿的;因为存在、生活、认识等,都是天主形成的效果,是人人都喜爱和嗜求的。为此,如果看天主为形成这些效果的原因,祂也不可能为人所恨的。 不过,有些天主的效果,却相反那些不正当的意愿,例如惩罚,以及天主禁止罪恶的法律,这样的法律相反那已被罪恶蒙蔽的意志。针对这样的效果来说,有些人可能会恨天主,因为他们看天主有如禁止罪恶者和惩罚者。 释疑 一、这项论证,是针对那些看天主本体的人来说的;因为天主的本体,就是善的本体。 二、这项论证的出发点,是看天主形成那些人人所喜爱的效果的原因,其中也有真理显示自己于人的工作。 三、天主使万物都转向祂,由于祂是万有之源;因为一切的果西,祇要它们实在有,就会趋向于相似那位就是实有本身的天主。 第二节 恨天主是不是最大的罪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恨天主似乎不是最大的罪。因为: 一、最重大的罪是相反圣神的罪,因为它是不能被宽赦的,如同玛窦褔音第十二章三十一及三十二节所说的。可是,恨天主不算在各种相反圣神的罪之内;这从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十四题第二节),就可以知道了。所以,恨天主不是最重大罪。 二、此外,罪是在于远离天主。可是,一个连天主也不认识的无信仰者,似乎比一个虽然恨天主,却至少认识衪的信徒,离祂更远。所以,无信仰的罪,似乎比恨天主更加重大。 三、此外,天主之成为恨的对象,祇为了祂的那些相反人意愿的效果,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惩罚。可是,恨惩罚并不是最重大的罪。所以恨天主不是最重大的罪。 反之 「至恶者为至善者之反」,如同「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八(第十章)里所说的。可是,恨天主为爱天主之反,而人的至善即在于爱天主。所以,恨天主是人之至恶的罪。 正解 我解答如下:罪的缺失就是在于背离天主,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十题第三节)。这种背离,如果不是故意的,并没有罪恶的特性。为此,罪恶的本性,就是在于故意背离天主。 在恨天主内,本然地含有这种故意的背离天主;至于在其他的罪里,则好像是以分有的方式及祇就某方面来说。因为,正如意志本然地依附它所爱的东西,同样它也逃避它所恨东西本身。为此,一个人在恨天主的时候,他的意志背离天主本身或自己。至于他在犯其他的罪的时候,例如在犯奸淫时,他并不是直接地背离天主本身,而是藉由其他方面,就是说,由于他愿意一种不正当的快乐,而背离天主是与这种快乐相连着的。可是,凡是本然地就是如此的,胜于那藉由他物而是如此的。所以,恨天主比别的罪更为重大。 释疑 一、按照(大)额我略在「伦理丛谈」卷二十五(第十一章)里所说的:「不行善事是一回事,恨那施善者是另一回事;正如突发性犯罪是一回事,而蓄意犯罪是另一回事。」由此可知,恨那施与万善的天主,是蓄意地犯罪,而这是一个相反圣神的罪。为此,恨天主显然主要是一个相反圣神的罪;这是因为相反圣神旳罪这个名称,是指一种特别的罪。不过,恨天主没有被列在各种相反圣神的罪之间,因为每一种相反圣神的罪,一般都会有这个恨天主的罪。 二、就是无信仰或不信,除非是故意的,也不是罪。为此,它越是故意,罪便越重。可是,它之所以成为故意的,是由于一个人嫌恶那给他所提出的真理。由此可见,无信仰或拒信的罪,是从恨天主来的,因为信仰就是关于天主的真理。所以,正如原因大于效果;同样恨天主是一个比无信仰或拒信更大的罪。 三、不是每一个恨惩罚的人,恨那惩罚的天主。因为有许多人恨惩罚,却也由于尊重天主的公义,忍耐地承担了惩罚。为此,奥斯定在「忏悔录」卷十(第二十八章)里说,惩罚之苦,天主「不命我们爱它,却命我们忍受它」。在另一方面,怨恨惩罚的天主,就是恨天主的公义本身,这是一个最重大的罪。为此,(大)额我略在「伦理丛谈」卷二十五(第十一章)里说:「正如有时爱罪比犯罪更为严重,同样恨公义比不行公义也更不好。」 第三节 恨近人是否常有罪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恨近人似乎不是常有罪。因为: 一、在天主的诫命或劝谕中,不含有任何罪,如同箴言第八章八节所说的:「凡我口述的,无不正直,毫无歪曲或乖僻。」可是,路加褔音第十四章二十六说:「如果谁来就我,而不恼恨自己父亲和母亲,不能做我的门徒。」所以,恨近人不是常有罪。 二、此外,没有一件我们效法天主的事,可以是罪的。可是,我们恨某些人,就是效法天主;因为罗马书第一章三十节说:「诋毁的人,是天主所恨的。」所以,我们能是恨某些人而不犯罪。 三、此外,凡是符合本性的,没有一样是有罪的;因为按照大马士革的若望在(「论正统信仰」)卷二(第四及三十章)里所说的,罪就是「背离那按照本性的事」。可是,凡是相反一样东西的,这东西自然就恨它,而且设法去毁灭它。所以,一个人恨自己的仇人,似乎不是罪。 反之 若望壹书第二章九节说:「谁恼恨自己的兄弟,是在黑暗中。」可是,神性的黑暗就是罪。所以,不可能恨近人而没有罪。 正解 我解答如下:恨是与爱相反的,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二十九题第一节「反之」;第二节质疑一及释疑二)。因此,爱有多少善的性质,恨就有多少恶的性质。可是,应该爱近人,是按照他得自天主的东西,即按照他的本性和恩宠;按照他得自他自己或魔鬼的东西,即按照罪恶和不义,则不应该爱他。为此,在自己的兄弟身上,恨罪恶,以及一切相反天主义德的事,这是可以的;可是,一个人不可能恨兄弟的本性和恩宠而没有罪。然而,我们在兄弟身上,恨罪过和不善,这属于爱兄弟;因为我们愿一人之善,和恨这人之恶,其理相同。所以,恨自己的兄弟,绝对或简直地来说,常是有罪的。 释疑 一、按照出谷纪第二十章十二节所显示的,就其本性和与我们有亲族关系来说,我们应该遵循天主的诫命,孝敬父母。但就其阻碍我们去接近完善的天主的义德来说,则应该恨他们。 二、天主恨诋毁的人所犯的罪,并不是恨他的本性。所以,我们可以如此恨诋毁的人,而不犯罪。 三、根据人得自天主的善,他们并不与我们相反。为此,在这方面,应该爱他们。可是,根据他们对我们怀有敌意,这在他们方面是有罪的,则与我们相反。为此,在这方面,应该恨他们。因为我们在他们,身上应该恨的,是他们仇视我们这件事。 第四节 恨近人是不是冒犯近人之罪中最重大的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恨近人,似乎是冒犯近人之罪中最重大的。因为: 一、若望壹书第三章十五节说:「凡恼恨自己兄弟的,便是杀人的。」可是,杀人是冒犯近人之罪中最重大的。所以,恨也是如此。 二、此外,至恶是至善之反。可是,我们所给与我们近人的,其中最好的就是爱;因为所有其他的东西,都可以归为爱。所以,恨是至恶的。 反之 按照奥斯定在「基本教理手册」(第十二章)里所说的,「那损害人的」,被称为恶的。可是,一个人藉由别的罪,例如偷盗、杀人,以及奸淫,比藉由恨,损害近人更多。所以,恨并不是最重大的罪。 二、此外,金口若望解释玛窦福音第五章十九节的「谁若废除这些诫命中最小的一条」说:「梅瑟的诫命:『你不要杀人』,『你不要奸淫』,就酬劳而论,是微不足道的,但就罪恶而论,却是重大的。在另一方面,基督的诫命,即『你不要发怒』,『你不要贪恋』,就酬劳来说,是大的,但就罪恶来说,却是最小的。」(玛窦福音注释∣∣未完成篇,第十篇)可是,恨一如忿怒和贪恋,属于内心的行动。所以,恨近人的罪比杀人的罪小。 正解 我解答如下:相反近人的罪,其恶是由于两点:第一、由于犯罪者的越轨或不当;第二、由于对那被得罪的人所加的损害。就第一点来看,恨比那些损害近人的外面的行为,罪过更为重大;因为恨使人的意志越轨或失当,而意志是人的主要部分,罪根即由它而生。因此,如果祇是外表的行为不当,而意志并无不当,便不是罪;譬如一个人由于无知,或者为了热爱正义,而杀人。相反近人的外表的罪行,如果真有罪咎,则全都是来自内心的恨。 但就对近人所加的损害来看,外表上所犯的罪,比内心的恨更恶。 释疑 以上的话,已足以解答各项质疑了。 第五节 恨是不是一种罪宗 有关第五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恨似是乎是一种罪宗。因为: 一、恨直接与爱德相反。可是,爱德是诸德之母,德行中最主要的。所以,恨是最主要的罪宗,是其他罪宗之源。 二、此外,罪之生于我们,是由于我们情欲的倾向,如同罗马书第七章五节所说的:「那倾向于罪恶的情欲,在我们的肢体内活动,结出死亡的果实。」可是,在灵魂之情中,其他诸情似乎都是从爱与恨而来的,如同前面所已经证明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二十七题第四节;第二十八题第六节释疑二;第四十一题第二节释疑一)。所以,应该把恨列为罪宗之一。 三、此外,恶习是一种道德方面的恶。可是,恨比任何其他的情,更与恶有关。所以,似乎应该把恨视作一种罪宗。 反之 (大)额我略在「伦理丛谈」卷三十一(第四十五章)里,并没有把恨数在七罪宗之内。 正解 我解答如下:罪恶是多次产生其他恶习或罪者,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八十四题第三及四节),可是,恶习或罪之与人的本性相反,是就人是一个有理性的动物来看。在那些相反本性的事上,那合乎其本性的逐渐腐败。为此,那较少合乎其本性的,必然首先衰退;而那最合乎其本性的,必然最后衰退;因为,那在组成方面为首的,在解体方面则是最后的。可是,最先而最合乎人的本性的,是爱善,尤其爱天主之善以及近人之善。所以,恨既然相反这种爱,在恶习或罪破坏德行时,它不是第一个,而是最后一个。为此,恨不是一种罪宗。 释疑 一、按照「物理学」卷七(第三章)里所说的,「一样东西的德性,就是在于它照着自己的本性,配备或布置得完善。」为此,在德行之中那为首的及主要的,应是那在本性秩序中为首的及主要的。为此,爱德被人认为是诸德之中最主要的。为了同样的理由,恨不能是诸罪之中为首的,如同以上所讲过的。(正解)。 二、恨那相反本性之善意的恶,正如爱本性之善,是灵魂诸情之中为首的。可是,恨那合乎本性之善,不可能是为首的,而具有「最后的」性质;因为这样的恨,证明本性已经腐化,正如爱一种异乎本性之善。 三、恶有两种。一种是真恶,因为它相反本性之善;对这种恶的恨,可能在诸情中占先。可是,还有一种不是真的恶,而是一种外表上的恶;就是说,它是一种真正而合乎本性的善,却因本性腐化,而被评估为恶。对这种恶的恨,必然是最后的。这种恨是有罪的;前面的那一种却不是。 第六节 恨是否起于嫉妒 有关第六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恨似乎不起于嫉妒。因为: 一、嫉妒是因他人之善而忧苦或哀愁。可是,恨并不起于忧苦,正好相反;我们之所以忧苦,是因有所恨的恶临在。所以,恨并非起于嫉妒。 二、此外,恨与爱相反。可是,爱近人是与爱天主有关连的,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十五题第一节;第二十六题第二节)。所以,恨近人也是与恨天主有关连的。可是,恨天主并非起于嫉妒;因为我们不会去嫉妒那些离我们很远的,而嫉妒那些似乎就在身旁的,如同「哲学家」在「修辞学」卷二(第十章)里所说的。所以,恨并不起于嫉妒。 三、此外,一个效果祇能有一个原因。可是,恨的原因是忿怒;因为奥斯定在「修会生活规范」里说:「忿怒增长则为恨。」所以,恨并不起于嫉妒。 反之 (大)额我略在「伦理丛谈」卷三十一〔第四十五章〕里说:「恨出自嫉妒。」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五节),在罪恶的进展中,恨近人是最后的,因为它是与自然爱近人的爱相反的。可是,一个人之所以放弃那自然的,是因为他想远离那自然应予畏避的东西。每一样动物都自然地畏避忧苦,正如牠追求快乐一样,如同「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七(第十三章)及卷十(第二章)里所说的。为此,正如爱来自喜乐,同样恨来自忧苦。因为,正如我们之所以被推动去爱那能使我们快乐的东西,是因为这些东西被视为善;同样,我们之所以被推动去恨那能使我们忧苦的东西,是因为它们被视为恶。所以,既然嫉妒就是因近人之善而忧苦,近人之善就成为我们恨的对象。所以,恨起于嫉妒。 释疑 一、由于嗜欲能力,有如认知能力,反可折到自己的行动,因此在嗜欲能力的行动上,有一种循环。按照嗜欲行动的初步进展,爱产生愿望;如果一个人得其所愿,那么愿望之后,就有快乐。由于因所爱之善而快乐这件事,本身也有某种善的性质,因此快乐又产生爱。为了同样的理由,忧苦产生恨。 二、爱与恨本质上是不同的。因为爱的对象是善,而善来自天主,由衪通传至受造物。所以,爱首先归于天主,然后才归于近人。相反的,恨的对象是恶,而恶不存在于天主内,祇存在于祂的效果内;因此,在前面也已经讲过了(第一节),天主不是恨的对象,除非是在衪的效果上去看衪。所以,恨近人比恨天主在先。既然嫉妒近人是恨近人之母,因此它也遂即成为恨天主的原因。 三、一样东西并非不能以不同的方式,来自不同的原因。为此,恨可能又来自忿怒,又来自嫉妒。不过,它更直接来自嫉妒;因为嫉妒使近人的善变成令人忧苦的,因而也令人恼恨的东西。至于从忿怒里,恨却是由于忿怒的逐渐增长而产生的。首先我们由于忿怒,而愿意近人受害到某种地步,作为一种报复;可是,后来由于忿怒继续下去,人甚至愿意近人绝对没有限止地受害,这种愿意已具备恨的性质。由此可见,恨的产生,从其对象之性质的形式方面来看,是来自嫉妒;从其准备或酝酿来看,则来自忿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