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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佳兰会规列表
·1. 佳兰会规
·2.(附)胡高林枢机的会规(1219
·3.(附)教宗依诺森四世的会规(
「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你弃掉知识,我也必弃掉你,使你不再给我作祭司。」
2.(附)胡高林枢机的会规(1219)
2.(附)胡高林枢机的会规(1219)
浏览次数:3317 更新时间:2011-10-8
 
 
 

1218827,突斯卡尼及龙巴匠二地的教宗代表胡高林枢机,给教宗何脑略的信函中,他便说到住在那些地区的第二会修女们的团体。许多负责与自己有关,并提供修女会精神及行政管理上协助的男修会,只勉强或是没有能力提供她们所需。例如:Premonstratentians早在1200年,自他们的第二会修女团体,撤除了对她们的协助。西笃会也在1212年如此行事。有许多妇女在宣道会及小弟兄会的宣讲和启发下,也愿意根据这二个修会的理想,建立起属于女性的团体。但终究弟兄们的流浪生活方式,未能在这些修女团体地区附近建立起固定的处所,因而对修女会团体的协助,也就被忽略了。

为了改善这种情况,1219年,胡高林得到来自教宗的权威,著手处理这方面的需要。他发现有必要为圣达勉堂的修女们,提供一个更为稳定的规则及生活方式。这篇胡高林枢机为圣达勉堂修女团体所写的会规,便是在1218827日之后才有的。次年,发现有四个教会文件:就是写给Monticello1219727日)、柏路佳的路齐欧山(1219729日)、匹耶纳的Santa Maria extra Portam de Caniunllia1219729)及路卡教区的Santa Maria de Grataiola1219730)。在这四个文件中,其中的三个文件就是出自胡高林的手笔,他是按照本笃会会规的生活方式写成的,同时也被这些修女会团体所接受。

圣女佳兰在坚持贫穷及互爱的友爱生活,愿意拥有自己的会规,并要求教会可以予以批准,而这篇胡高林枢机的会规,提供我们透视佳兰由其中所获得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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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瑞主教,天主仆人中的仆人,致基督内可爱的女儿们,并祝以健康和幸福。

你们事实公正及合适地要求我们,以大公无私的秩序和严格的需要,藉著我们职责上的关切,作出适当的结论。因此,在基督内可爱的女儿们,我们决定在这封信函中,以可喜的精神同意你们合理的请求,并附上「生活方式及态度」,我们传送给所有在隐修院的贫穷女士,它是我们在突斯卡尼及龙巴底作教宗代表,身任微职时所编写成的。我们以宗座的权威,肯定这个「生活方式和态度」,并以此信文件给予保护及加强;期盼它在你们的修道院里,常毫不损害地予以遵守。这生活的要旨如下:

2. 每一个真正的修会以及被批准的生活团体,是藉著可靠的规则及要求而持续下去的,同时也应靠著某些纪律法则。除非每一位修女已勤奋地努力遵守某些正确的规则和生活纪律,她将会偏离正道,而未能遵守正确的指导。在她的自由选择中,她冒著忽略真确和稳当基础,而跌入危机之中。因此,我在基督内可爱的女儿,因为你们在天主恩宠的启发下,选择了向往生命的艰难及窄小的路途,为了获得永恒的财富,而度著一个贫穷的生活。我们决定简略地订定了这种生活方式及应遵守的一切,为了使你们每一个人能够了解要做的及应该避免的,以免可能会因无知,而自行找借口,危险地擅自做出不允许及禁止的事;同时,也避免渐渐藉著松弛及可憎的懒惰,而更危险地忽略那已被诅咒的。因此,因著服从,我们严格地嘱咐你们每一个人,并命令你们以谦逊及热忱,接受我们送给你们,并有完全解释如下的生活方式。你们及那些追随你们的人们,要常毫无损伤地遵守它。

3. 这样,你们的生活规章,就被坚强地建立及依赖在基督身上,随著及效法那些已服事主的人们的无怨态度,并且他们至福坚忍态度的结果,已得到了他们有福及圣善生活方式的荣冠;愿你们能够在主内更深入神圣的殿堂,并且因著追随圣者们的足迹,能直接及愉快地得到一个高超圣召的报酬;我们给予你们圣本笃的会规,在所有的事情能遵守它,而且在这些事情上,也绝不违背我们给予你们的生活方式;这个生活方式是你们自己选择的生活方式。圣本笃会规是以实现成全的美德为众人所知道的,并且也是最为谨慎及稳妥的。自教父们开始,它就虔诚地被接受,也为罗马教会以敬意的态度予以批准。

4. 因此,对那些已诅咒及放弃世俗虚荣,并且决定要拥有及加入修会的妇女们来说,它是合适的,也是一种责任,她们应予以遵守这个生活规章及纪律;在她们的一生中,要常留在隐院里。在她们进入了这修会的隐院,并穿上了会服之后,她们便不被允许藉任何的允许及权利离开修会,除非可能有人为了再建立相同的修会,而需迁移至另一处。其次,当她们无论是修女们或是已许愿的仆人们,都可以让她们被埋葬在隐院里。

根据修会生活是引领人走向天主,是在艰苦及最苦的事实情况下,都必须遵守的;在她们确实被接纳进入修会,并改变她们的制服之前,一定要向那些愿意进入修会者解释清楚,以免后来拿无知作为借口。但不应接纳任何一位因著年纪、疾病及精神不正常,而未能足以合适这种生活规范者。因此,任何接纳这类人的情况,都应小心谨慎予以避免,即使为了某一合理的缘故,而要给予这些人宽免时也应如此行事。

按照习惯,所有那些被接纳进入隐院者,应立时脱去她们世俗的衣著,假使她们的年纪足以了解,她们应在几天内向院长许下誓愿,那些仆人们也要同样遵守这些规则。

5. 至于白天与黑夜向主呈献的神圣日课,凡知道如何阅读圣咏者,应遵守诵念常规的日课,如果她们也懂得歌唱,她们许可在指定的时辰,以歌唱诵念曰课及赞颂天主。她们应以端庄及有礼,以谦逊和最大热忱来诵念;这样,凡聆听她们者能得到救赎的教化。那些不懂得圣咏者,应按照习惯诵念天主经。

如果有些年轻,或是年纪较长的,谦逊且能学习者,院长若看情况合适,能为她们指定一位有能力及谨慎的导师,教导她们阅读。

6. 在所有的时间,持续地守静默,所以不允许彼此谈话,或是没有得到许可而与他人谈话,除非是那些负有教授职务或责任者,否则不能轻易免除静默。说话的许可,只给予在与她们的职务及责任有关的事情上,但仍可以依照院长认可的时、地而行事。

当某些修会人士或是俗人,无论其职位如何,愿意与姊妹中的任何一位谈话,应先告知院长。如果院长给了许可,这位姊妹至少应有二位由院长指定的其他姊妹,陪同这位姊妹到会客室,这二位陪同的姊妹要聆听外人向姊妹所说的,以及姊妹向他人所说的一切。

全体姊妹应坚守这个规则,无论是健康或是有病的,这样在她们当中或是与他人在一起,除非至少有三人在场,她们总不要说话。但是,有些情况是例外的:正如以上所说的,那些被指定担任不同职务与责任者,以及那些需要在告解时私下和司铎说话者,或是视察员谈论有关公共生活及通常应守的纪律者。然而,在那些情况中,也应有二位以上的姊妹坐在不远处,为了能眼见在办告解或是谈话者。就连院长本人也应谨遵这个说话原则,这样能免除姊妹遭到诽谤的情况。但是,如果她认为是有利时,她能私下或是公开地在适当的时间,与她的姊妹谈论需要表达的事情。

7. 姊妹们要遵守下列守斋的规定:她们全年应每日守斋,并且在封斋期外的周三及周五,不应食用蔬菜及酒类,除非某些主要圣人的瞻礼正值周三及周五,并且要在这些时日举行;如果水果或新鲜蔬菜在这些周三及周五的日子可以买到,那么姊妹们就可以以它们为主要食物。但是,在封斋期间,每周应有四天只能食用面包和水,而在圣马定的斋期,则为每周有三天守斋。她们在所有童贞女大瞻礼日,可按自己的意思守斋;不然,年纪轻的或年纪大的,以及身体上及精神上身体的虚弱,在食物及守斋上,可以慈爱地获得宽免。

8. 对有病的姊妹应给予最大的关照及细心的服事。病患者要按照在她们病患中要求的食物及其他的需要,尽可能合宜地,并以爱德的精神,能获得亲切及热心的照顾及服事。如果有可能的话,那些患病者应有她们的地方;在那些地方,她们应和健康良好者隔离。这样,她们的宁静及健康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那些并未患有过于严重病症者,能躺卧在稻草床及一个羽毛的枕头。但是,如果有可能,那些患有严重病症者,能睡在床垫上。如果可行,所有患病的姊妹们能有毛料为底所织的拖鞋。必要地的话,她们也能留著穿。

9. 接著是有关衣著上应遵守的:每位姊妹除了一件毛料或是纱线织成的衬衣外,能有两件外衣及一件斗篷或是一件麻衣制成的衣服。如果她们愿意,也能有平滑无毛会服的圣衣或由毛料织成的会服,而它们的长宽则按照每个人合适及需要的尺度及样子,她们在工作时,或是在作某些事情而未能合适穿斗篷时,应该穿这些衣服。如果她们愿意有和斗篷一起的圣衣,甚至愿意以它们用来睡眠取暖,那也可以。按照院长的意思,可能因天气过于炎热,或是某些姊妹穿起来太过于沉重,她们也可以不穿它们。如果有关穿著圣衣的规则过于麻烦与累赘,以致于她们不太想接受,院长能给予宽免。但是,那些接受圣衣者则行事更为正确,并且也是我们所乐意的,我们相信也会使天主更为喜悦。

她们应睡在木制的板床上,如果她们想要,而且院长看来也适合,这些板床能铺上草席,或是一片内有一些干草,或诸如此类且在她们修会内能找到的布类东西。她们可用含有草及干草的枕头;她们也能使用毛织的毛毯及床罩,如果毛织品容易找到的话。

她们的头发应剪成圆形状,但不能剃成光头,除非因身体的衰弱需要如此做。

10. 有关进入修道院的人们,我们严格规定,院长或是姊妹们,永不许可任何修会或世俗人们进入修道院,无论其地位如何。除非有宗座及我们的许可(或者那些教宗阁下所特别信任和托付特别关照你们的人们,随著我们进入修道院外),任何人都不得进入修道院。

你们要十分关心的是:当一位为你们所指派的枢机或是罗马教会的主教去世时,你们应要求教宗阁下,自他的主教弟兄间另寻一位,你们可藉视察员或是你们自己的使者,在有必要时特别求助于他。

    那些为了作一些必要的工作而有责任进入者,能免除上述进入修道院的规定。

但是,即使有时某一位枢机来到这修会的修道院,并愿意进入院中,他应受到热烈及尊重的接待,但他应有一或二位合适的人陪同才可。任何其他的教长,即使已被准许进入修道院,但应有一位会士及合适的同伴才可进入。如果偶尔一些主教被许可为院长祝福,或是为祝福奉献姊妹为修女,或是为其他的理由,要在隐院内作弥撒,他应尽可能有少数有德性的同伴及助理随同。这种许可是很少给予任何人的。

无论是健康或是疾病,除了上述所提及的情形外,任何人不得谈话。要特别提醒警示大家的是:对那些被允许进入修道院者,在她们的言语及个性,生活及举止上,要能教化那些看见她们的人们,因而不致于发生使人恶言诽谤的事情。

11. 当她们有了自己的护院司铎时,这位护院司铎应是一位在生活及态度上,具有好信仰及声誉者。他不应是太过年轻,但是位合适年龄者。当这位护院司铎要探望姊妹中身体方面罹有严重病患,处于临终,且这位姊妹认为有必要告罪,或是需要领受主的圣体圣事时,他可身著一件白色披肩及领带进入隐院内。在他听完告解及送完圣体之后,他应仍穿著进来时的衣服离开,不可多逗留在院内。他应在这位姊妹交付自己的灵魂时,以同样的方式自持,应在圣堂,但不在隐院内墓地举行丧礼。虽然如此,如果院长认为妥当,他也能进入隐院内举行丧礼,但仍应按照上述的方式进入隐院。丧礼结束后,他应立时离开。然而,如果需要有人进入隐院内挖掘或掀开坟墓,或事后有封闭坟墓的必要,那么就可以让一位正直及合适的人进入隐院,以便完成这类应该及合理的事宜。但是,为其他的事,则不可让他人进入隐院。当有些姊妹愿意向他说明一些事务时,她应藉著谈话用的铁窗交谈及聆听事情。

任何人都不得在领圣体及聆听日课的铁窗前说话,除非有时为了合理的原因,或在必要的条件下,才给予许可。但这种许可不应是常有的。应在这些铁窗内安置帘布,这样姊妹便不能看见在外边圣堂的任何事物。她们应有加上铁闩及锁匙的木门,这些木门应常是关闭著,除非有上述所提及的理由,或是为了聆听天主的圣言,才可以开门;但在聆听圣言方面,应由一位在信德、名誉及知识方面都让人满意者在圣堂内举行。

若是姊妹们没有她们的护院长司铎时,她们可以参与任何一位有良好声誉及正直生活司铎所举行的弥撒。然而,她们应由一位谨慎、有宗教生活及态度、合适年龄的司铎,接受和好及圣体二件圣事,但在姊妹的紧急状况下则是例外。

12. 有关修会的视察员,应谨守下列的条件:任何被指定负责一般性或是特殊的视察工作者,他在信仰、生活、品格上,都应有充分的学识及保证。当进入修道院时,他在所有的事务上,都能表现自持的态度,好让姊妹们因他而获得最好的激励,并燃起姊妹们对天主的及相互间的爱情。

视察员要热忱地探索有关她们生活的真实情况,以及一般性遵守会规的生活事宜,也特别注意到每一位姊妹的情况。当他发现某些需要革新或纠正的地方,无论是对长上或是属下,都应谨慎地以爱德及正义,热忱地按自己认为是最为合适的方式来纠正及革新它们。但是,他要按上述所说的遵守说话的态度,这样,无论他向全体或是个别的说话时,都要有至少二位其他的姊妹在他视线内较远的地方坐著,如此,良好声誉的整体性,便能在所有的事情上得以保持。但是,如果他自己在某些事情上,不方便说话纠正时,他可以向他的长上提出,他的长上则可以藉著商议和必要的指示而给予纠正。

院长要谨慎小心,以免在她所属的修道院,在会规的遵守及互相亲爱的结合上,在任何时候,视察员被她或其他姊妹所隐瞒;这情况对院长来说是个极坏的指责及过失,并且应受到严厉的处罚。事实上,我们期望且命令那些按照那些生活方式,而应被建立或纠正的事情上,能以最佳的方式,公开或私下地,尽量地提供给视察员。在这些建议的事情上,无论是院长或是其他的姊妹,若不是如此行事,将视个别的情况,应受到适当的处分。

同样的方式下,如果护院司铎在任何他不能或是不应受到支持的事情上受到指责时,在接受到了警告后,他应由视察员接受合理适中的处罚;如果他不愿或是轻视修正他的方式,他将不能再胜任护院司铎。

13. 应有一位敬畏天主,有成熟品格,且是勤奋、谨慎及合适年龄者,被指派负责管理修道院的进口。她要勤奋地看管及保管锁匙,没有她或让她知道,大门永不能打开。也要指派有一位相同合适的姊妹为同伴,当她因某些合理的原因或是必需事务而不便和忙碌时,在一切事上可以替代她的位置。她们两位要热心地照顾门户,除了在某些合适的时候可以短时间打开门之外,这道门常是关著的。

进口处应以门板、坚固的杆子及铁棒来维护门户的安全,应时常有人看守,除了短暂时间外,它常是锁紧的。也不能每次有人敲门时便立即将门打开,除非根据上面谈有关进入修道院的「生活方式」的规定,毫无怀疑地预先知道是谁。

但是,如果有些工作必要在修院内完成时,为了工作的完成,可让一些世俗人或其他人进入。在工作完成之后,院长应派一些人看于门户,看守门户者可以让那些被指派工作的人进入,其他的人则一律不准。在这种时间内,她们要尽其所能,谨慎地保护姊妹们,不要让世俗或院外的人们看见她们。

14. 我们渴望要求上面所简述的生活方式,全体姊妹在同一的生活方式下,在任何地方都要勤谨地遵守之,这样会使生活的统一与生活方式相吻合。但是,如果罗马教会有了更好的看法与处理,并在地方性质或关切到个人的情况下,能决定某些姊妹在一些必要的事情上得到宽免,而其他的姊妹在没有需要类似的宽免下,则要坚定地维护并实践她们的生活态度。

因此,任何人都不得削减这肯定与批准的文件,或胆敢鲁莽轻率地反对它。如果有任何人擅自如此行事,他应知道将会招致全能天主及圣伯铎及圣保禄宗徒的天谴。

我人在教宗职位第二年,四月十二日颁赐于罗马伯铎大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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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站时间:2006-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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