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诺森主教,天主仆人中的仆人。 2.致候在基督内可爱的女儿,佳兰院长及亚西西圣达勉堂修道院的姊妹们:祝你们身体健康并给予宗座的祝福。 3. 圣座贯常答应善良意向的请求,并且也赞许愿意赐于请求者合理的渴望。 4.因而,在你们谦逊的请求下,我们以圣座之权批准你们的生活方式, 5.根据这个生活方式,你们将要同心合意地,在至高贫穷的誓愿中生活, 6.它是由圣方济所给予你的,并且你也自由的接受了它; 7.我们可爱的弟兄奥斯迪及威尔肋利主教,已认为可以合适地许可这个生活方式,正如主教在自己的信函中,对这件事所作的更为完整的明确指示,并且我们以我们圣座的保护,谨慎地加强它。 8. 因此,我们注意到你们的虔诚祈祷,赞许并批准上述主教在这件事上已作的一切,并以我们宗座的权利肯定它,也用此文件来支持它。 9.在结尾部分,我们在此将主教的正文,遂字地抄录如下: 10. 雷纳尔多,奥斯迪及威尔肋利主教,藉着天主的仁慈,致最可敬的母亲及基督内的女儿,佳兰女士,亚西西圣达勉堂修道院院长, 11.以及她现在及未来的姊妹们,并赐于祝颂及父亲般的祝福。 12. 基督内可爱的女儿们,你们已经拒绝了此世的光彩及享乐, 13.并且追随了基督以及其至圣母亲的足迹,同时也选择了生活在隐修院内,在至高贫穷中服侍主,为了能够在心灵的自由中,成为主的婢女。 14.我们在主内批准你们的圣善生活方式,并且愿意对你们的期望及圣善的愿望,以父亲般的情感,传递我们的亲切喜悦。 15. 因着你们虔诚的祈祷,藉着教宗阁下及我们自己的权威,我们永远地为你们,及所有将在这座修道院继承你们的,并以这个目前的文件的保证, 16.肯定并批准你们由圣父方济以文字和著作给予你们的生活方式及至高的贫穷。兹下列即为你们的生活方式: 第一章 因主之名而开始的贫穷姊妹的生活方式 1. 圣方济所制定的贫穷姊妹修会的生活方式是这样的: 2.遵守吾主耶稣基督的圣福音,生活于服从,一无所有及贞洁内。 3. 佳兰,基督卑微的婢女及至福方济的小草,誓许服从及尊敬教宗阁下依诺森及其合法选择的嗣位者,以及罗马教会。 4. 并且,正如在她悔改之初,她和其姊妹们向至福方济许诺了服从,而她现在许诺给他的继任者,坚持遵守同样的服从。 5. 其他的姊妹应常有责任服从至福方济的继任者,以及佳兰姊妹和其他合法被选为继任她的院长。 第二章 如何收录愿度此生活者 1. 假如任何人因天主的感召,愿意接纳这生活而前来的,院长应获得全体姊妹的同意; 2.如果大多数姊妹同意,在枢机保护者的准许之后,才能收录她。 3. 如果院长判断这位候选者是可接受的,就要仔细考核她,在有关公教信仰及教会圣事方面仔细调查之。 4. 假若她相信所有这些事,并愿意忠实地明认它们,及坚持遵守它们一直到死;若她不曾结婚,或若已结婚,而她的丈夫在本教区主教的认准下,已进入了修会,并且已经发了贞洁愿; 6.若是没有阻碍她遵守这种生活,例如高龄或是健康情形不良或精神虚弱, 7.便向她清楚解释我们生活的要旨。 8. 如果她是合适的,应向她讲论圣福音上的话:应去变卖她的所有,并将所得分施给穷人。 9.倘若她不能如此行事,有此心愿已足。 10. 院长和姊妹们切勿管她现世的事物,这样她能自由地按主所启发的去处理她的财物。 11.然而,如果需要某些的商议,就让她们派遣她到某些明智及敬畏天主的人那里,根据他们的指点,她能将财物散发给穷人。 12. 此后,一旦她的头发被剪去,丢弃了她世俗的衣服,她便能有三件长袍及一件无袖外套。 13.在这之后,她便不能离开修道院,除非为了一个有用、合理、明显及被许可的目的。 14. 当实验期的一年结束时,让她在服从中被接纳,誓许永远地遵守我们贫穷的生活方式。 15. 在实验期间,不必带头纱, 16.在服务及工作时,为了方便及适当,姊妹们也能有斗篷。 17.的确,院长应明智地依照每个人的需要、地方、季节的不同及寒冷天气,提供她们衣服,就是应按需要性而做权宜。 18. 在法律认可的年龄之前,那些被接纳而进入修道院的年轻女孩们,应剪下环绕她们头上的头发, 19.丢弃了他们世俗的衣服,她们应穿上一件院长看来是合适的会服。 20.然而,当她们达到了法定的年龄时,她们能如其他姊妹,穿着相同的会服而发愿。 21. 院长将谨慎地自那些更为明智的姊妹中,为这些及其他初学生,找出一位指导神师, 22.这位神师将按照我们誓愿的方式,在圣善的生活方式及合宜的举止上,勤奋地培育她们。 23.在检验和接纳那些在修道院外服务的姊妹们,也要遵守上述相同的方式;这些姊妹们能够穿鞋。 24. 除了按照我们誓愿的方式而被接纳者,任何人皆不能在这修道院与我们同住。 25. 我忠告,恳求并劝勉我的姊妹们,要常出自对至圣及至爱,被最为贫穷的襁褓所裹着,并躺在马槽中的婴孩及其至圣母亲的爱,时常穿着贫穷的衣服。 第三章 论诵日课、守斋、告解及领圣体 1. 凡能阅读的姊妹,应按照小兄弟们的习惯,诵念日课;她们为此能有日课经,但是她在诵念时,不需要歌唱。 2.因着一些合理的原因,那些在特殊情形下,未能诵念她们时辰祈祷者,能如同其他的姊妹,诵念「天主经」。 3. 那些不阅读者,应以二十四遍「天主经」以代诵读经;五遍代晨祷; 4.代晨读经、午前经、午时经、午后经,各诵七遍;然而,代晚祷则诵十二遍;夜祷亦诵七遍。 5.她们要为亡者,在晚祷时,则诵七遍「天主经」及为亡者祈祷文。诵读经则为十二遍。 6.为能阅读的姊妹们,有责诵念亡者日课。 7.当一位在我们修道院的姊妹离开此人世时,她们将念五十遍「天主经」。 8. 姊妹们始终皆应守斋。 9.但在圣诞节,无论它是发生在哪一天,她们可一天进食三次。 10.年轻的姊妹们,那些体弱者及在修院外服务者,院长依其合适性,可仁慈地予以豁免。 11.但在明显需要的时刻,姊妹们没有义务守肉体上的斋戒。 12. 在院长的许可下,她们至少每年要办告解十二次, 13.她们要谨慎地不要插入其他的谈话,除非它是属于告解及灵魂救恩的事情。 14. 她们应每年领圣体七次,就是在圣诞节日、圣周周四、复活节、圣神降临节、圣母升天节、圣方济节日及诸圣节日。 15. 为了给予那些健康良好,或是那些患病的姊妹送圣体,主任神父可以在隐院内举祭。 第四章 院长职务的选举:会议、职务和谨慎 1. 姊妹们应遵守合法的方式选举院长。 2. 她们要尽快地将所安排筹划的一切,告知小弟兄会的总院长或省会长, 3.让他藉着天主圣言,使她们在将举行的选举中,发挥完美的和谐及共同的利益。 4. 未发过愿者,不能被选举。 5.如果一位未发过愿者被选上了,或以某种方式,她们有了如此一位被选者,她首先应誓许我们的贫穷生活方式,否则姊妹们不必服从她。6.在她死时,应另选一位院长。 7. 任何时候,如果在全体姊妹团体前,她对姊妹的服务及共同利益不能胜任时, 8.姊妹们有责尽可能,按上面所说的方式,另选一位院长及母亲。 9. 任何一位被选上者,应考虑到她已接受了这种负担,并且面对所托付给她的羊群,她将要交帐。她也要多加努力,以她的德行及圣善举止,而不是以其职务,管理其他的姊妹;这样,姊妹们为她的表样所感动,则会出自爱,而非出自畏惧地服从她。 11. 她应避免有特殊的友谊,以免因爱某些人胜过他人,而在全体中引起非议。 12. 她应安慰那些受痛苦者;她也是那些受到困扰者的最后避难所,以免失望的疾病战胜了软弱,而使她们无法在她内找到恢复健康的治愈。 13. 在每一件事上,她要维护共同的生活,尤其是有关圣堂、寝室、餐厅、疗养院及衣服等事情上。 14.她的副手也有着同一的服务责任。 15. 院长应至少每周一次在会议中,召集她所有的姊妹; 16.在会议中,她和她的姊妹们,应谦卑地承认她们公开及共同的过错及疏忽。 17.在会议中,她要和其他姊妹商议有关任何与修道院有益及福利有关的事宜, 18.因为主时常将最好的,启示给我们中最小者一位。 19. 除非有姊妹共同的同意,或是因明显急需的理由,不应招致重大的债务;这种事情让代理人去处理。 20.院长和她的姊妹们,应注意在修院内,不应贮藏保管东西; 21.因为这样的习惯作法,时常会引起烦恼及诋毁。 22. 那些在修道院内持有职权者,为了保持互爱和平的结合,应由全体姊妹的同意而被选出。 23.在同样的方式下,自较有洞察力的姊妹中选出八位姊妹,院长在那些我们生活方式所要求的事情上,有责采纳她们的建议。 24.再者,如果情形是有用及有益的话,姊妹们也能够且应该避免某些职务和参事,并选出其他姊妹替代她们的职位。 第五章 静默、会客室及铁格窗 1. 姊妹自晚祷至午前经时,应保持静默,但除了那些在修道院外服务者。 2.她们在圣堂、寝室和餐厅吃饭时,应保持静默。 3.但是,她们在疗养院的整个时间,为了娱乐活动及服侍病患,能够谨慎地说话。 4.即使是如此,她们仍可随时随地,以简短及小而低沉的声音,沟通任何必需的一切。 5. 没有院长或是副院长的允许,姊妹们不得在会客室或在铁格窗说话; 6.那些被允许着,除非他们有二位姊妹在场聆听,否则也不能在会客室说话。 7. 此外,除非至少有三位院长或是其副手,自全体姊妹选出,并作为院长的八位参事中指定的在场,姊妹们不得擅自前往铁格窗。 8.院长和副院长自己要能遵守这种谈话方式。 9.姊妹们在铁格窗尽量少说话,绝对不能在门口说话。 10.在铁格窗内应挂有窗帘,除非当宣讲天主圣言及某位姊妹和某人说话时,决不可移动它。 11.铁格窗应有一个木制的门,而这门应有二个铁锁及门叉, 12.这样,门便可以被锁上,尤其是在夜晚之时;有二把钥匙,其中一把由院长保管,另一把则由管理圣器者负责。 13.除了举行神圣日课及其他的理由之外,门时常是锁着的。 14.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在日出前及日落后,任何一位姊妹皆不得在铁格窗讲话。 15. 在会客室里,应常有一个铁帘,它永不能被移开。 16.在圣马定及四旬期的守斋期,不准任何人会客, 17.但是除了向一位司铎告解,或是为了某些其他明显需要之外;这则留给院长和副院长做判断。 第六章 不能拥有财产 1. 在至高天父认为合适之后,藉着他的恩宠,便光照我心,按照我们至福父亲圣方济的表样及教导,做补赎;在他的悔改不久之后,我和我的姊妹们,一同愿意许给他服从。 2. 当我父看见我们不畏贫穷、艰难的工作、考验、羞辱或来自此世的轻视,反而视这些为极大的喜悦;他为怜悯所动,便为我们写出如下的生活方式: 3.「你们既由天主的感召,荣为至高无上的君王、天父的女儿兼婢女,和圣神的净配,并选择了按至圣福音的圣德而生活;4.我立意并许下,我自己和我的弟兄们,将殷勤照顾,并特殊关注你们,犹如弟兄一样。」 5. 只要他活着,他便勤奋地实现这许诺,并且也愿意他的弟兄们能常实现这个许诺。 6. 在他去世不久之前,他再次地为我们写下了遗嘱;为的是使我们,也使那些愿意追随我们之后者,能永不遗弃我们已拥抱的圣善贫穷。他说: 7.「我,卑微的方济弟兄,愿意追随我们至高主耶稣基督,及其至圣母亲的生活和贫穷;并愿在这种生活中,坚持下去,一直到死。 8.我恳求并劝勉你们,永远在这至圣的贫穷中生活下去。 9.并善自提防,连在最小的细节上,也不得背离了它;不拘出自任何人的教训和主意。」 10. 正如我,和我的姊妹们,十分注意地保守了我们已向主天主及我父方济许下的圣善贫穷。 11.所以,将继任我职务的院长们及所有姊妹,皆有责任毫无损伤地遵守它,一直到死。 12.那就是说:无论她们自己或是假借中间人,都不能接受或拥有财产,或拥有所有权, 13.或者任何可能合理被称作财产的东西, 14.除了为修院的整体性及合适的隔离,所要求的必要土地之外; 15.但是这块土地,除了姊妹所需要的菜园之外,不得开拓。 第七章 工作态度 1. 在午前经之后,凡因主恩而能工作的姊妹们,应忠实虔诚地工作;这是属于一种有德的生活及共同的利益。 2.她们必须要如此行事,以驱除闲散,它是灵魂的仇敌;她们不能扑灭圣善祈祷和热忱的精神,因为所有其它我们现世存有的事物,皆必须助长这种精神。 3. 院长或是副院长,在会议里于全体姊妹前,应指派每一位将履行的手工。 4.如果为了姊妹们的需要,有人给予施舍,她们应共同地为他们祈祷。 5. 所有此类的施舍,院长和其副手,在参事的建议下,要为了共同的利益而分配之。 第八章 姊妹们不得要求任何事物占为己有;行乞和有关患病的姊妹 1. 姊妹们不应占有任何事物,无论是一座房屋,或是一个地方,或是任何事物; 2.相反地,她们在此世应如同流浪的异乡人,以贫穷及谦逊侍奉主;她们要以信赖的心请求施舍。 3.她们不应感到羞愧,因为主自己为我们在此世成为穷人。 4.这是至高贫穷的伟大,它使你们——我亲爱的姊妹们,成为天国的继承人及皇后;它使你们贫于世物,但在德行上高尚非凡。 5.这应是你们的遗产,它将引领你们进入常生之地。 6.我至爱的姊妹们,要完全依附贫穷,并为了我主耶稣基督及他至圣母亲之名,永远拒绝在天底下拥有任何的事物。 7. 没有院长的许可,任何姊妹皆不得寄信,或是接受及奉送任何东西于修道院外。 8.也不允许拥有不是院长给予或是允许过的事物, 9.任何由亲戚或其他人送予姊妹的东西,院长要将此物给予姊妹, 10.如果这位姊妹需要它,她可以用之;若不然,她要在爱德之下,给予真正需要它的姊妹。 11.然而,如果送给她的是金钱,院长依参事的建议,能提供这位姊妹的需要。 12. 有关患病的姊妹们,院长有严格的责任,藉着她自己或其他的姊妹,勤奋地探询这些病患姊妹,在辅导、食物及其他事物所需要的一切; 13.院长要依据该地的救助,有爱德及亲切地提供给她们。 14.这是理所当然的,因为全体姊妹皆有义务服侍,及为患病的姊妹们提供所需;正如她们如果也遭受到任何疾病,也愿意被服侍一样。 15. 每一位姊妹应以信心向其他的姊妹表明她的需要。 16.因为,如果一位母亲爱护及养育自己血肉的女儿,那么,我们不更应当并养育我们精神的姊妹? 17. 患病者,可以使用塞满稻草的床,并且可以用羽毛枕头; 18.那些需要羊毛长袍及棉被者,也可以使用之。 19.当患病的姊妹被准许接受那些进入修道院人们的探访时,她们可以简短地回答他们,并且要以善言回答他们的话。 20. 但是,其他已获得许可说话者,除非有两位由院长或副院长所指派的二位参事姊妹在场聆听,否则不得和进入修道院的人们说话。 21.院长和她的副院长也应遵守这个说话的方式。 第九章 给犯罪的姊妹定补赎;在院外服务的姊妹 1. 如果有任何姊妹,因仇敌的煽动而违犯了相反我们誓许的生活方式,并犯了大罪, 2.并且,若是在院长及其他姊妹们,二次或三次的劝戒之后,她仍不知改过,她将在餐厅内,于全体姊妹前,坐在地板上吃喝面包及水数日,以抑制她的顽固。 3. 如果院长认为合适,将可以给予更大的惩罚。 4.同时,要是她持续着执迷不悟,应祈祷,使得天主能够光照她的心做补赎。 5. 然而,院长和她的姊妹们应该小心,不要因为任何人的罪而愤怒或受到困扰, 6. 因为愤怒和困扰,在自己及在他人身上,都是爱德的阻碍。 7. 如果真发生——但愿天主不许其发生——在姊妹之间,因着一些语言或行动,而引起了纷争或诽谤时, 8.应要那引起纷争的姊妹,在奉献祈祷的礼物给天主之前,不但要谦逊地跪在他人前求宽恕, 9.而且要乞求他人为她向天主代祷,使天主原谅她。 10.而其他的姊妹应记起天主的话:「如果你们不各自从心里宽恕,你们的天父也必不宽恕你们。」 11.要慷慨大方地宽恕她的姊妹对她所作的一切过错。 12. 在修院外服务的姊妹们,除非某些明显需要的要求,不得在外边逗留太久。 13. 她们自己应有德地把持自己,并且少说话;这样一来,那些看见她们的,能受到教化。 14.应严格小心那些使人怀疑的约会及交往。 15.她们不能作男人或女人的代母,以免因这样的事而引起纷扰和闲话。 16. 她们不应在修道院内,重复世俗上的流言; 17.她们不可在修道院外,重复任何一件在修道院内所说或是所作的事情,以免引起诽谤。 18.如果任何一位姊妹公开地违背了这两件事情,应让院长的明智,仁慈地给予她补赎。 19.但是,一位姊妹因着恶习而做了这件事,院长在她参事姊妹的建议下,根据她的错误性质,而给予补赎。 第十章 姊妹们的忠告和纠正 1. 院长应劝戒及探访她的姊妹们,并且谦逊及有爱德地纠正她们,不在任何相反她们灵魂及我们所许的生活方式的事情上命令她们。 2. 然而,身为属下的姊妹们要记住,她们为了天主的缘故,已弃绝了她们的私意。 3.因此,她们要坚决地在所有她们已向主许下遵守,并且不相反她们灵魂及我们誓愿的事情上,服从她们的院长。 4. 在院长方面,她应和姊妹们如此亲切,以致使她们可以一如女主人之与她们的仆人们似的说话行事。 5.因为这本应如此:院长应是所有姊妹的仆婢。 6. 的确,我在主耶稣基督内,忠告及劝勉姊妹们,要谨防一切傲慢、虚荣、妒忌、吝啬,以及对此世的操心挂虑、诽谤和抱怨、冲突和分裂。 7. 她们应时常渴望,在她们中间保持着互爱的和谐,它是成德的联系。 8. 凡不通文字者,无需焦急地去学习。 9.但在一切之上,她们应渴望自己有主之神及他圣善的工作态度; 10.常以纯洁的人向他祈祷,并且在困难及病弱中,要有谦逊和忍耐,11.要爱那些窘难、责备及控告我们的人们, 12.因为主说:「为义而受迫害的人是有福的,因为天国是他们的。」「凡坚持到底的人必能得救。 第十一章 隐院的监护 1. 守门户者在她行为态度,应是成熟且谨慎的;并且具有适当的年纪。她在白天时,应留在没有门且时常开放的小室内。 2.应指派给她一位合适的同伴,在必要时,这位同伴可以在一切事上替代她。 3. 大门应有两个不同的铁锁,并且有门叉及门栓,以保安全; 4.这样,特别是在夜间,门能用两个钥匙锁好,其中一支钥匙由守门户者保管,另一支则由院长保管。 5.大门常应有人看守着,并且以一支钥匙紧紧锁好。 6.她们要至为谨慎地注意门常关闭着的,除非在几乎不可避免的需要情况下, 7.除非那些已获得宗座,或我们的枢机主教阁下的许可外,不得给任何想进入修道院者开门。 8. 在太阳升起前,姊妹们不得让任何人进入修道院;太阳下山之后,不得留在修道院内;除非有一个明显、合理及不可避免的原因外,则另当别论。 9.如果一位主教有在隐院内奉献弥撒的允许,或是为了院长的祈福,或是姊妹之中成为修女的奉献礼,或其他的理由,他只需少数及有德同伴们及助手就够了。 10. 任何时刻,若需要其他的人进入修道院作某些工作,院长要谨慎安排一位合适的人在门口, 11.而这位姊妹只给那些指定的工人,而非其他的人,进入门户。 12.姊妹们要极力小心,在这种情况下,要避免让那些进入修道院的人们瞧见。 第十二章 视察员、护院司铎、枢机保护人 1. 按我们枢机的意见和要求,我们的视察员常是来自小弟兄会; 2.而这位视察员应是一位亲切的人,他的正直及友善生活态度,是为人所熟悉者。 3.他的职务将是纠正任何过分相反我们所誓许的生活方式者;无论这些事情是在领导者或是其成员身上所发生的。 4.他的位置应在公开的地方,能为其他的人所看见;他应以他认为是最好的方式,和几位及每一个人,谈论有关属于视察员职责的事物。 5. 我们请求同一修会的协助,指派一位护院司铎及一位有好名声和谨慎明辩的司铎同伴,及两位非神职弟兄,且是圣善及正直生活方式的喜爱者; 6.他们可以支持我们的贫穷,正如我们已时常仁慈地由小弟兄会所得到的。 7.这样作是根据天主及我们至福父亲方济的爱。 8. 没有一位同伴陪同,护院司铎不得允许进入修道院。 9.当他们进入修道院时,他们应停留在一个公开的地方,这样,他们时常能彼此看见。 10.为了那不能走到会客室办告解,领圣体,终傅及临终祈祷的病患者,他们才能进入隐院。 11.再者,为了葬礼的服务及在为死者的大礼弥撒,为了掘坟墓或是开墓,或是为此事应作的安排,则按院长明智判断,可以让合适及有资格的外人进入修道院。 12. 姊妹们永远严格地受制于一位罗马圣教会的枢机,他是经教宗阁下委托作为小兄弟会的管理者、保护者及纠正者。 13. 为使我们常能永久服从,并附属于教会权下,并拥有坚决的公教信仰,而我们得以常遵守我主耶稣基督,及其至圣母亲的贫穷与谦逊及其圣福音,一如我们坚决所誓许的。阿们。 14. 教宗主人依诺森四世在位第十年,九月十六日,在柏路佳所颁布的。 15. 因此,不准任何人破坏我们所认可的这文件,或不计后果地反对它。 16.如果有人擅自试图如此行事,他应该知道他将招致全能天主及圣伯铎和保禄宗徒的谴责。 我宗座在位第十一年,八月九日,在亚西西颁赐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