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佳兰会规
 

1. 依诺森主教,天主仆人中的仆人。

2.致候在基督内可爱的女儿,佳兰院长及亚西西圣达勉堂修道院的姊妹们:祝你们身体健康并给予宗座的祝福。

3. 圣座贯常答应善良意向的请求,并且也赞许愿意赐于请求者合理的渴望。

4.因而,在你们谦逊的请求下,我们以圣座之权批准你们的生活方式,

5.根据这个生活方式,你们将要同心合意地,在至高贫穷的誓愿中生活,

6.它是由圣方济所给予你的,并且你也自由的接受了它;

7.我们可爱的弟兄奥斯迪及威尔肋利主教,已认为可以合适地许可这个生活方式,正如主教在自己的信函中,对这件事所作的更为完整的明确指示,并且我们以我们圣座的保护,谨慎地加强它。

8. 因此,我们注意到你们的虔诚祈祷,赞许并批准上述主教在这件事上已作的一切,并以我们宗座的权利肯定它,也用此文件来支持它。

9.在结尾部分,我们在此将主教的正文,遂字地抄录如下:

10. 雷纳尔多,奥斯迪及威尔肋利主教,藉着天主的仁慈,致最可敬的母亲及基督内的女儿,佳兰女士,亚西西圣达勉堂修道院院长,

11.以及她现在及未来的姊妹们,并赐于祝颂及父亲般的祝福。

12. 基督内可爱的女儿们,你们已经拒绝了此世的光彩及享乐,

13.并且追随了基督以及其至圣母亲的足迹,同时也选择了生活在隐修院内,在至高贫穷中服侍主,为了能够在心灵的自由中,成为主的婢女。

14.我们在主内批准你们的圣善生活方式,并且愿意对你们的期望及圣善的愿望,以父亲般的情感,传递我们的亲切喜悦。

15. 因着你们虔诚的祈祷,藉着教宗阁下及我们自己的权威,我们永远地为你们,及所有将在这座修道院继承你们的,并以这个目前的文件的保证,

16.肯定并批准你们由圣父方济以文字和著作给予你们的生活方式及至高的贫穷。兹下列即为你们的生活方式:

 

第一章  因主之名而开始的贫穷姊妹的生活方式

1. 圣方济所制定的贫穷姊妹修会的生活方式是这样的:

2.遵守吾主耶稣基督的圣福音,生活于服从,一无所有及贞洁内。

3. 佳兰,基督卑微的婢女及至福方济的小草,誓许服从及尊敬教宗阁下依诺森及其合法选择的嗣位者,以及罗马教会。

4. 并且,正如在她悔改之初,她和其姊妹们向至福方济许诺了服从,而她现在许诺给他的继任者,坚持遵守同样的服从。

5. 其他的姊妹应常有责任服从至福方济的继任者,以及佳兰姊妹和其他合法被选为继任她的院长。

 

第二章  如何收录愿度此生活者

1. 假如任何人因天主的感召,愿意接纳这生活而前来的,院长应获得全体姊妹的同意;

2.如果大多数姊妹同意,在枢机保护者的准许之后,才能收录她。

3. 如果院长判断这位候选者是可接受的,就要仔细考核她,在有关公教信仰及教会圣事方面仔细调查之。

4. 假若她相信所有这些事,并愿意忠实地明认它们,及坚持遵守它们一直到死;若她不曾结婚,或若已结婚,而她的丈夫在本教区主教的认准下,已进入了修会,并且已经发了贞洁愿;

6.若是没有阻碍她遵守这种生活,例如高龄或是健康情形不良或精神虚弱,

7.便向她清楚解释我们生活的要旨。

8. 如果她是合适的,应向她讲论圣福音上的话:应去变卖她的所有,并将所得分施给穷人。

9.倘若她不能如此行事,有此心愿已足。

10. 院长和姊妹们切勿管她现世的事物,这样她能自由地按主所启发的去处理她的财物。

11.然而,如果需要某些的商议,就让她们派遣她到某些明智及敬畏天主的人那里,根据他们的指点,她能将财物散发给穷人。

12. 此后,一旦她的头发被剪去,丢弃了她世俗的衣服,她便能有三件长袍及一件无袖外套。

13.在这之后,她便不能离开修道院,除非为了一个有用、合理、明显及被许可的目的。

14. 当实验期的一年结束时,让她在服从中被接纳,誓许永远地遵守我们贫穷的生活方式。

15. 在实验期间,不必带头纱,

16.在服务及工作时,为了方便及适当,姊妹们也能有斗篷。

17.的确,院长应明智地依照每个人的需要、地方、季节的不同及寒冷天气,提供她们衣服,就是应按需要性而做权宜。

18. 在法律认可的年龄之前,那些被接纳而进入修道院的年轻女孩们,应剪下环绕她们头上的头发,

19.丢弃了他们世俗的衣服,她们应穿上一件院长看来是合适的会服。

20.然而,当她们达到了法定的年龄时,她们能如其他姊妹,穿着相同的会服而发愿。

21. 院长将谨慎地自那些更为明智的姊妹中,为这些及其他初学生,找出一位指导神师,

22.这位神师将按照我们誓愿的方式,在圣善的生活方式及合宜的举止上,勤奋地培育她们。

23.在检验和接纳那些在修道院外服务的姊妹们,也要遵守上述相同的方式;这些姊妹们能够穿鞋。

24. 除了按照我们誓愿的方式而被接纳者,任何人皆不能在这修道院与我们同住。

25. 我忠告,恳求并劝勉我的姊妹们,要常出自对至圣及至爱,被最为贫穷的襁褓所裹着,并躺在马槽中的婴孩及其至圣母亲的爱,时常穿着贫穷的衣服。

 

第三章  论诵日课、守斋、告解及领圣体

1. 凡能阅读的姊妹,应按照小兄弟们的习惯,诵念日课;她们为此能有日课经,但是她在诵念时,不需要歌唱。

2.因着一些合理的原因,那些在特殊情形下,未能诵念她们时辰祈祷者,能如同其他的姊妹,诵念「天主经」。

3. 那些不阅读者,应以二十四遍「天主经」以代诵读经;五遍代晨祷;

4.代晨读经、午前经、午时经、午后经,各诵七遍;然而,代晚祷则诵十二遍;夜祷亦诵七遍。

5.她们要为亡者,在晚祷时,则诵七遍「天主经」及为亡者祈祷文。诵读经则为十二遍。

6.为能阅读的姊妹们,有责诵念亡者日课。

7.当一位在我们修道院的姊妹离开此人世时,她们将念五十遍「天主经」。

8. 姊妹们始终皆应守斋。

9.但在圣诞节,无论它是发生在哪一天,她们可一天进食三次。

10.年轻的姊妹们,那些体弱者及在修院外服务者,院长依其合适性,可仁慈地予以豁免。

11.但在明显需要的时刻,姊妹们没有义务守肉体上的斋戒。

12. 在院长的许可下,她们至少每年要办告解十二次,

13.她们要谨慎地不要插入其他的谈话,除非它是属于告解及灵魂救恩的事情。

14. 她们应每年领圣体七次,就是在圣诞节日、圣周周四、复活节、圣神降临节、圣母升天节、圣方济节日及诸圣节日。

15. 为了给予那些健康良好,或是那些患病的姊妹送圣体,主任神父可以在隐院内举祭。

 

第四章  院长职务的选举:会议、职务和谨慎

1. 姊妹们应遵守合法的方式选举院长。

2. 她们要尽快地将所安排筹划的一切,告知小弟兄会的总院长或省会长,

3.让他藉着天主圣言,使她们在将举行的选举中,发挥完美的和谐及共同的利益。

4. 未发过愿者,不能被选举。

5.如果一位未发过愿者被选上了,或以某种方式,她们有了如此一位被选者,她首先应誓许我们的贫穷生活方式,否则姊妹们不必服从她。6.在她死时,应另选一位院长。

7. 任何时候,如果在全体姊妹团体前,她对姊妹的服务及共同利益不能胜任时,

8.姊妹们有责尽可能,按上面所说的方式,另选一位院长及母亲。

9. 任何一位被选上者,应考虑到她已接受了这种负担,并且面对所托付给她的羊群,她将要交帐。她也要多加努力,以她的德行及圣善举止,而不是以其职务,管理其他的姊妹;这样,姊妹们为她的表样所感动,则会出自爱,而非出自畏惧地服从她。

11. 她应避免有特殊的友谊,以免因爱某些人胜过他人,而在全体中引起非议。

12. 她应安慰那些受痛苦者;她也是那些受到困扰者的最后避难所,以免失望的疾病战胜了软弱,而使她们无法在她内找到恢复健康的治愈。

13. 在每一件事上,她要维护共同的生活,尤其是有关圣堂、寝室、餐厅、疗养院及衣服等事情上。

14.她的副手也有着同一的服务责任。

15. 院长应至少每周一次在会议中,召集她所有的姊妹;

16.在会议中,她和她的姊妹们,应谦卑地承认她们公开及共同的过错及疏忽。

17.在会议中,她要和其他姊妹商议有关任何与修道院有益及福利有关的事宜,

18.因为主时常将最好的,启示给我们中最小者一位。

19. 除非有姊妹共同的同意,或是因明显急需的理由,不应招致重大的债务;这种事情让代理人去处理。

20.院长和她的姊妹们,应注意在修院内,不应贮藏保管东西;

21.因为这样的习惯作法,时常会引起烦恼及诋毁。

22. 那些在修道院内持有职权者,为了保持互爱和平的结合,应由全体姊妹的同意而被选出。

23.在同样的方式下,自较有洞察力的姊妹中选出八位姊妹,院长在那些我们生活方式所要求的事情上,有责采纳她们的建议。

24.再者,如果情形是有用及有益的话,姊妹们也能够且应该避免某些职务和参事,并选出其他姊妹替代她们的职位。

 

第五章  静默、会客室及铁格窗

1. 姊妹自晚祷至午前经时,应保持静默,但除了那些在修道院外服务者。

2.她们在圣堂、寝室和餐厅吃饭时,应保持静默。

3.但是,她们在疗养院的整个时间,为了娱乐活动及服侍病患,能够谨慎地说话。

4.即使是如此,她们仍可随时随地,以简短及小而低沉的声音,沟通任何必需的一切。

5. 没有院长或是副院长的允许,姊妹们不得在会客室或在铁格窗说话;

6.那些被允许着,除非他们有二位姊妹在场聆听,否则也不能在会客室说话。

7. 此外,除非至少有三位院长或是其副手,自全体姊妹选出,并作为院长的八位参事中指定的在场,姊妹们不得擅自前往铁格窗。

8.院长和副院长自己要能遵守这种谈话方式。

9.姊妹们在铁格窗尽量少说话,绝对不能在门口说话。

10.在铁格窗内应挂有窗帘,除非当宣讲天主圣言及某位姊妹和某人说话时,决不可移动它。

11.铁格窗应有一个木制的门,而这门应有二个铁锁及门叉,

12.这样,门便可以被锁上,尤其是在夜晚之时;有二把钥匙,其中一把由院长保管,另一把则由管理圣器者负责。

13.除了举行神圣日课及其他的理由之外,门时常是锁着的。

14.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在日出前及日落后,任何一位姊妹皆不得在铁格窗讲话。

15. 在会客室里,应常有一个铁帘,它永不能被移开。

16.在圣马定及四旬期的守斋期,不准任何人会客,

17.但是除了向一位司铎告解,或是为了某些其他明显需要之外;这则留给院长和副院长做判断。

 

第六章  不能拥有财产

1. 在至高天父认为合适之后,藉着他的恩宠,便光照我心,按照我们至福父亲圣方济的表样及教导,做补赎;在他的悔改不久之后,我和我的姊妹们,一同愿意许给他服从。

2. 当我父看见我们不畏贫穷、艰难的工作、考验、羞辱或来自此世的轻视,反而视这些为极大的喜悦;他为怜悯所动,便为我们写出如下的生活方式:

3.「你们既由天主的感召,荣为至高无上的君王、天父的女儿兼婢女,和圣神的净配,并选择了按至圣福音的圣德而生活;4.我立意并许下,我自己和我的弟兄们,将殷勤照顾,并特殊关注你们,犹如弟兄一样。」

5. 只要他活着,他便勤奋地实现这许诺,并且也愿意他的弟兄们能常实现这个许诺。

6. 在他去世不久之前,他再次地为我们写下了遗嘱;为的是使我们,也使那些愿意追随我们之后者,能永不遗弃我们已拥抱的圣善贫穷。他说:

7.「我,卑微的方济弟兄,愿意追随我们至高主耶稣基督,及其至圣母亲的生活和贫穷;并愿在这种生活中,坚持下去,一直到死。

8.我恳求并劝勉你们,永远在这至圣的贫穷中生活下去。

9.并善自提防,连在最小的细节上,也不得背离了它;不拘出自任何人的教训和主意。」

10. 正如我,和我的姊妹们,十分注意地保守了我们已向主天主及我父方济许下的圣善贫穷。

11.所以,将继任我职务的院长们及所有姊妹,皆有责任毫无损伤地遵守它,一直到死。

12.那就是说:无论她们自己或是假借中间人,都不能接受或拥有财产,或拥有所有权,

13.或者任何可能合理被称作财产的东西,

14.除了为修院的整体性及合适的隔离,所要求的必要土地之外;

15.但是这块土地,除了姊妹所需要的菜园之外,不得开拓。

 

第七章  工作态度

1. 在午前经之后,凡因主恩而能工作的姊妹们,应忠实虔诚地工作;这是属于一种有德的生活及共同的利益。

2.她们必须要如此行事,以驱除闲散,它是灵魂的仇敌;她们不能扑灭圣善祈祷和热忱的精神,因为所有其它我们现世存有的事物,皆必须助长这种精神。

3. 院长或是副院长,在会议里于全体姊妹前,应指派每一位将履行的手工。

4.如果为了姊妹们的需要,有人给予施舍,她们应共同地为他们祈祷。

5. 所有此类的施舍,院长和其副手,在参事的建议下,要为了共同的利益而分配之。

 

第八章  姊妹们不得要求任何事物占为己有;行乞和有关患病的姊妹

1. 姊妹们不应占有任何事物,无论是一座房屋,或是一个地方,或是任何事物;

2.相反地,她们在此世应如同流浪的异乡人,以贫穷及谦逊侍奉主;她们要以信赖的心请求施舍。

3.她们不应感到羞愧,因为主自己为我们在此世成为穷人。

4.这是至高贫穷的伟大,它使你们——我亲爱的姊妹们,成为天国的继承人及皇后;它使你们贫于世物,但在德行上高尚非凡。

5.这应是你们的遗产,它将引领你们进入常生之地。

6.我至爱的姊妹们,要完全依附贫穷,并为了我主耶稣基督及他至圣母亲之名,永远拒绝在天底下拥有任何的事物。

7. 没有院长的许可,任何姊妹皆不得寄信,或是接受及奉送任何东西于修道院外。

8.也不允许拥有不是院长给予或是允许过的事物,

9.任何由亲戚或其他人送予姊妹的东西,院长要将此物给予姊妹,

10.如果这位姊妹需要它,她可以用之;若不然,她要在爱德之下,给予真正需要它的姊妹。

11.然而,如果送给她的是金钱,院长依参事的建议,能提供这位姊妹的需要。

12. 有关患病的姊妹们,院长有严格的责任,藉着她自己或其他的姊妹,勤奋地探询这些病患姊妹,在辅导、食物及其他事物所需要的一切;

13.院长要依据该地的救助,有爱德及亲切地提供给她们。

14.这是理所当然的,因为全体姊妹皆有义务服侍,及为患病的姊妹们提供所需;正如她们如果也遭受到任何疾病,也愿意被服侍一样。

15. 每一位姊妹应以信心向其他的姊妹表明她的需要。

16.因为,如果一位母亲爱护及养育自己血肉的女儿,那么,我们不更应当并养育我们精神的姊妹?

17. 患病者,可以使用塞满稻草的床,并且可以用羽毛枕头;

18.那些需要羊毛长袍及棉被者,也可以使用之。

19.当患病的姊妹被准许接受那些进入修道院人们的探访时,她们可以简短地回答他们,并且要以善言回答他们的话。

20. 但是,其他已获得许可说话者,除非有两位由院长或副院长所指派的二位参事姊妹在场聆听,否则不得和进入修道院的人们说话。

21.院长和她的副院长也应遵守这个说话的方式。

 

第九章  给犯罪的姊妹定补赎;在院外服务的姊妹

1. 如果有任何姊妹,因仇敌的煽动而违犯了相反我们誓许的生活方式,并犯了大罪,

2.并且,若是在院长及其他姊妹们,二次或三次的劝戒之后,她仍不知改过,她将在餐厅内,于全体姊妹前,坐在地板上吃喝面包及水数日,以抑制她的顽固。

3. 如果院长认为合适,将可以给予更大的惩罚。

4.同时,要是她持续着执迷不悟,应祈祷,使得天主能够光照她的心做补赎。

5. 然而,院长和她的姊妹们应该小心,不要因为任何人的罪而愤怒或受到困扰,

6. 因为愤怒和困扰,在自己及在他人身上,都是爱德的阻碍。

7. 如果真发生——但愿天主不许其发生——在姊妹之间,因着一些语言或行动,而引起了纷争或诽谤时,

8.应要那引起纷争的姊妹,在奉献祈祷的礼物给天主之前,不但要谦逊地跪在他人前求宽恕,

9.而且要乞求他人为她向天主代祷,使天主原谅她。

10.而其他的姊妹应记起天主的话:「如果你们不各自从心里宽恕,你们的天父也必不宽恕你们。」

11.要慷慨大方地宽恕她的姊妹对她所作的一切过错。

12. 在修院外服务的姊妹们,除非某些明显需要的要求,不得在外边逗留太久。

13. 她们自己应有德地把持自己,并且少说话;这样一来,那些看见她们的,能受到教化。

14.应严格小心那些使人怀疑的约会及交往。

15.她们不能作男人或女人的代母,以免因这样的事而引起纷扰和闲话。

16. 她们不应在修道院内,重复世俗上的流言;

17.她们不可在修道院外,重复任何一件在修道院内所说或是所作的事情,以免引起诽谤。

18.如果任何一位姊妹公开地违背了这两件事情,应让院长的明智,仁慈地给予她补赎。

19.但是,一位姊妹因着恶习而做了这件事,院长在她参事姊妹的建议下,根据她的错误性质,而给予补赎。

 

第十章  姊妹们的忠告和纠正

1. 院长应劝戒及探访她的姊妹们,并且谦逊及有爱德地纠正她们,不在任何相反她们灵魂及我们所许的生活方式的事情上命令她们。

2. 然而,身为属下的姊妹们要记住,她们为了天主的缘故,已弃绝了她们的私意。

3.因此,她们要坚决地在所有她们已向主许下遵守,并且不相反她们灵魂及我们誓愿的事情上,服从她们的院长。

4. 在院长方面,她应和姊妹们如此亲切,以致使她们可以一如女主人之与她们的仆人们似的说话行事。

5.因为这本应如此:院长应是所有姊妹的仆婢。

6. 的确,我在主耶稣基督内,忠告及劝勉姊妹们,要谨防一切傲慢、虚荣、妒忌、吝啬,以及对此世的操心挂虑、诽谤和抱怨、冲突和分裂。

7. 她们应时常渴望,在她们中间保持着互爱的和谐,它是成德的联系。

8. 凡不通文字者,无需焦急地去学习。

9.但在一切之上,她们应渴望自己有主之神及他圣善的工作态度;

10.常以纯洁的人向他祈祷,并且在困难及病弱中,要有谦逊和忍耐,11.要爱那些窘难、责备及控告我们的人们,

12.因为主说:「为义而受迫害的人是有福的,因为天国是他们的。」「凡坚持到底的人必能得救。

 

第十一章 隐院的监护

1. 守门户者在她行为态度,应是成熟且谨慎的;并且具有适当的年纪。她在白天时,应留在没有门且时常开放的小室内。

2.应指派给她一位合适的同伴,在必要时,这位同伴可以在一切事上替代她。

3. 大门应有两个不同的铁锁,并且有门叉及门栓,以保安全;

4.这样,特别是在夜间,门能用两个钥匙锁好,其中一支钥匙由守门户者保管,另一支则由院长保管。

5.大门常应有人看守着,并且以一支钥匙紧紧锁好。

6.她们要至为谨慎地注意门常关闭着的,除非在几乎不可避免的需要情况下,

7.除非那些已获得宗座,或我们的枢机主教阁下的许可外,不得给任何想进入修道院者开门。

8. 在太阳升起前,姊妹们不得让任何人进入修道院;太阳下山之后,不得留在修道院内;除非有一个明显、合理及不可避免的原因外,则另当别论。

9.如果一位主教有在隐院内奉献弥撒的允许,或是为了院长的祈福,或是姊妹之中成为修女的奉献礼,或其他的理由,他只需少数及有德同伴们及助手就够了。

10. 任何时刻,若需要其他的人进入修道院作某些工作,院长要谨慎安排一位合适的人在门口,

11.而这位姊妹只给那些指定的工人,而非其他的人,进入门户。

12.姊妹们要极力小心,在这种情况下,要避免让那些进入修道院的人们瞧见。

 

第十二章 视察员、护院司铎、枢机保护人

1. 按我们枢机的意见和要求,我们的视察员常是来自小弟兄会;

2.而这位视察员应是一位亲切的人,他的正直及友善生活态度,是为人所熟悉者。

3.他的职务将是纠正任何过分相反我们所誓许的生活方式者;无论这些事情是在领导者或是其成员身上所发生的。

4.他的位置应在公开的地方,能为其他的人所看见;他应以他认为是最好的方式,和几位及每一个人,谈论有关属于视察员职责的事物。

5. 我们请求同一修会的协助,指派一位护院司铎及一位有好名声和谨慎明辩的司铎同伴,及两位非神职弟兄,且是圣善及正直生活方式的喜爱者;

6.他们可以支持我们的贫穷,正如我们已时常仁慈地由小弟兄会所得到的。

7.这样作是根据天主及我们至福父亲方济的爱。

8. 没有一位同伴陪同,护院司铎不得允许进入修道院。

9.当他们进入修道院时,他们应停留在一个公开的地方,这样,他们时常能彼此看见。

10.为了那不能走到会客室办告解,领圣体,终傅及临终祈祷的病患者,他们才能进入隐院。

11.再者,为了葬礼的服务及在为死者的大礼弥撒,为了掘坟墓或是开墓,或是为此事应作的安排,则按院长明智判断,可以让合适及有资格的外人进入修道院。

12. 姊妹们永远严格地受制于一位罗马圣教会的枢机,他是经教宗阁下委托作为小兄弟会的管理者、保护者及纠正者。

13. 为使我们常能永久服从,并附属于教会权下,并拥有坚决的公教信仰,而我们得以常遵守我主耶稣基督,及其至圣母亲的贫穷与谦逊及其圣福音,一如我们坚决所誓许的。阿们。

14. 教宗主人依诺森四世在位第十年,九月十六日,在柏路佳所颁布的。

15. 因此,不准任何人破坏我们所认可的这文件,或不计后果地反对它。

16.如果有人擅自试图如此行事,他应该知道他将招致全能天主及圣伯铎和保禄宗徒的谴责。

我宗座在位第十一年,八月九日,在亚西西颁赐的。

 

2.(附)胡高林枢机的会规(1219)
 

1218827,突斯卡尼及龙巴匠二地的教宗代表胡高林枢机,给教宗何脑略的信函中,他便说到住在那些地区的第二会修女们的团体。许多负责与自己有关,并提供修女会精神及行政管理上协助的男修会,只勉强或是没有能力提供她们所需。例如:Premonstratentians早在1200年,自他们的第二会修女团体,撤除了对她们的协助。西笃会也在1212年如此行事。有许多妇女在宣道会及小弟兄会的宣讲和启发下,也愿意根据这二个修会的理想,建立起属于女性的团体。但终究弟兄们的流浪生活方式,未能在这些修女团体地区附近建立起固定的处所,因而对修女会团体的协助,也就被忽略了。

为了改善这种情况,1219年,胡高林得到来自教宗的权威,著手处理这方面的需要。他发现有必要为圣达勉堂的修女们,提供一个更为稳定的规则及生活方式。这篇胡高林枢机为圣达勉堂修女团体所写的会规,便是在1218827日之后才有的。次年,发现有四个教会文件:就是写给Monticello1219727日)、柏路佳的路齐欧山(1219729日)、匹耶纳的Santa Maria extra Portam de Caniunllia1219729)及路卡教区的Santa Maria de Grataiola1219730)。在这四个文件中,其中的三个文件就是出自胡高林的手笔,他是按照本笃会会规的生活方式写成的,同时也被这些修女会团体所接受。

圣女佳兰在坚持贫穷及互爱的友爱生活,愿意拥有自己的会规,并要求教会可以予以批准,而这篇胡高林枢机的会规,提供我们透视佳兰由其中所获得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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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瑞主教,天主仆人中的仆人,致基督内可爱的女儿们,并祝以健康和幸福。

你们事实公正及合适地要求我们,以大公无私的秩序和严格的需要,藉著我们职责上的关切,作出适当的结论。因此,在基督内可爱的女儿们,我们决定在这封信函中,以可喜的精神同意你们合理的请求,并附上「生活方式及态度」,我们传送给所有在隐修院的贫穷女士,它是我们在突斯卡尼及龙巴底作教宗代表,身任微职时所编写成的。我们以宗座的权威,肯定这个「生活方式和态度」,并以此信文件给予保护及加强;期盼它在你们的修道院里,常毫不损害地予以遵守。这生活的要旨如下:

2. 每一个真正的修会以及被批准的生活团体,是藉著可靠的规则及要求而持续下去的,同时也应靠著某些纪律法则。除非每一位修女已勤奋地努力遵守某些正确的规则和生活纪律,她将会偏离正道,而未能遵守正确的指导。在她的自由选择中,她冒著忽略真确和稳当基础,而跌入危机之中。因此,我在基督内可爱的女儿,因为你们在天主恩宠的启发下,选择了向往生命的艰难及窄小的路途,为了获得永恒的财富,而度著一个贫穷的生活。我们决定简略地订定了这种生活方式及应遵守的一切,为了使你们每一个人能够了解要做的及应该避免的,以免可能会因无知,而自行找借口,危险地擅自做出不允许及禁止的事;同时,也避免渐渐藉著松弛及可憎的懒惰,而更危险地忽略那已被诅咒的。因此,因著服从,我们严格地嘱咐你们每一个人,并命令你们以谦逊及热忱,接受我们送给你们,并有完全解释如下的生活方式。你们及那些追随你们的人们,要常毫无损伤地遵守它。

3. 这样,你们的生活规章,就被坚强地建立及依赖在基督身上,随著及效法那些已服事主的人们的无怨态度,并且他们至福坚忍态度的结果,已得到了他们有福及圣善生活方式的荣冠;愿你们能够在主内更深入神圣的殿堂,并且因著追随圣者们的足迹,能直接及愉快地得到一个高超圣召的报酬;我们给予你们圣本笃的会规,在所有的事情能遵守它,而且在这些事情上,也绝不违背我们给予你们的生活方式;这个生活方式是你们自己选择的生活方式。圣本笃会规是以实现成全的美德为众人所知道的,并且也是最为谨慎及稳妥的。自教父们开始,它就虔诚地被接受,也为罗马教会以敬意的态度予以批准。

4. 因此,对那些已诅咒及放弃世俗虚荣,并且决定要拥有及加入修会的妇女们来说,它是合适的,也是一种责任,她们应予以遵守这个生活规章及纪律;在她们的一生中,要常留在隐院里。在她们进入了这修会的隐院,并穿上了会服之后,她们便不被允许藉任何的允许及权利离开修会,除非可能有人为了再建立相同的修会,而需迁移至另一处。其次,当她们无论是修女们或是已许愿的仆人们,都可以让她们被埋葬在隐院里。

根据修会生活是引领人走向天主,是在艰苦及最苦的事实情况下,都必须遵守的;在她们确实被接纳进入修会,并改变她们的制服之前,一定要向那些愿意进入修会者解释清楚,以免后来拿无知作为借口。但不应接纳任何一位因著年纪、疾病及精神不正常,而未能足以合适这种生活规范者。因此,任何接纳这类人的情况,都应小心谨慎予以避免,即使为了某一合理的缘故,而要给予这些人宽免时也应如此行事。

按照习惯,所有那些被接纳进入隐院者,应立时脱去她们世俗的衣著,假使她们的年纪足以了解,她们应在几天内向院长许下誓愿,那些仆人们也要同样遵守这些规则。

5. 至于白天与黑夜向主呈献的神圣日课,凡知道如何阅读圣咏者,应遵守诵念常规的日课,如果她们也懂得歌唱,她们许可在指定的时辰,以歌唱诵念曰课及赞颂天主。她们应以端庄及有礼,以谦逊和最大热忱来诵念;这样,凡聆听她们者能得到救赎的教化。那些不懂得圣咏者,应按照习惯诵念天主经。

如果有些年轻,或是年纪较长的,谦逊且能学习者,院长若看情况合适,能为她们指定一位有能力及谨慎的导师,教导她们阅读。

6. 在所有的时间,持续地守静默,所以不允许彼此谈话,或是没有得到许可而与他人谈话,除非是那些负有教授职务或责任者,否则不能轻易免除静默。说话的许可,只给予在与她们的职务及责任有关的事情上,但仍可以依照院长认可的时、地而行事。

当某些修会人士或是俗人,无论其职位如何,愿意与姊妹中的任何一位谈话,应先告知院长。如果院长给了许可,这位姊妹至少应有二位由院长指定的其他姊妹,陪同这位姊妹到会客室,这二位陪同的姊妹要聆听外人向姊妹所说的,以及姊妹向他人所说的一切。

全体姊妹应坚守这个规则,无论是健康或是有病的,这样在她们当中或是与他人在一起,除非至少有三人在场,她们总不要说话。但是,有些情况是例外的:正如以上所说的,那些被指定担任不同职务与责任者,以及那些需要在告解时私下和司铎说话者,或是视察员谈论有关公共生活及通常应守的纪律者。然而,在那些情况中,也应有二位以上的姊妹坐在不远处,为了能眼见在办告解或是谈话者。就连院长本人也应谨遵这个说话原则,这样能免除姊妹遭到诽谤的情况。但是,如果她认为是有利时,她能私下或是公开地在适当的时间,与她的姊妹谈论需要表达的事情。

7. 姊妹们要遵守下列守斋的规定:她们全年应每日守斋,并且在封斋期外的周三及周五,不应食用蔬菜及酒类,除非某些主要圣人的瞻礼正值周三及周五,并且要在这些时日举行;如果水果或新鲜蔬菜在这些周三及周五的日子可以买到,那么姊妹们就可以以它们为主要食物。但是,在封斋期间,每周应有四天只能食用面包和水,而在圣马定的斋期,则为每周有三天守斋。她们在所有童贞女大瞻礼日,可按自己的意思守斋;不然,年纪轻的或年纪大的,以及身体上及精神上身体的虚弱,在食物及守斋上,可以慈爱地获得宽免。

8. 对有病的姊妹应给予最大的关照及细心的服事。病患者要按照在她们病患中要求的食物及其他的需要,尽可能合宜地,并以爱德的精神,能获得亲切及热心的照顾及服事。如果有可能的话,那些患病者应有她们的地方;在那些地方,她们应和健康良好者隔离。这样,她们的宁静及健康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那些并未患有过于严重病症者,能躺卧在稻草床及一个羽毛的枕头。但是,如果有可能,那些患有严重病症者,能睡在床垫上。如果可行,所有患病的姊妹们能有毛料为底所织的拖鞋。必要地的话,她们也能留著穿。

9. 接著是有关衣著上应遵守的:每位姊妹除了一件毛料或是纱线织成的衬衣外,能有两件外衣及一件斗篷或是一件麻衣制成的衣服。如果她们愿意,也能有平滑无毛会服的圣衣或由毛料织成的会服,而它们的长宽则按照每个人合适及需要的尺度及样子,她们在工作时,或是在作某些事情而未能合适穿斗篷时,应该穿这些衣服。如果她们愿意有和斗篷一起的圣衣,甚至愿意以它们用来睡眠取暖,那也可以。按照院长的意思,可能因天气过于炎热,或是某些姊妹穿起来太过于沉重,她们也可以不穿它们。如果有关穿著圣衣的规则过于麻烦与累赘,以致于她们不太想接受,院长能给予宽免。但是,那些接受圣衣者则行事更为正确,并且也是我们所乐意的,我们相信也会使天主更为喜悦。

她们应睡在木制的板床上,如果她们想要,而且院长看来也适合,这些板床能铺上草席,或是一片内有一些干草,或诸如此类且在她们修会内能找到的布类东西。她们可用含有草及干草的枕头;她们也能使用毛织的毛毯及床罩,如果毛织品容易找到的话。

她们的头发应剪成圆形状,但不能剃成光头,除非因身体的衰弱需要如此做。

10. 有关进入修道院的人们,我们严格规定,院长或是姊妹们,永不许可任何修会或世俗人们进入修道院,无论其地位如何。除非有宗座及我们的许可(或者那些教宗阁下所特别信任和托付特别关照你们的人们,随著我们进入修道院外),任何人都不得进入修道院。

你们要十分关心的是:当一位为你们所指派的枢机或是罗马教会的主教去世时,你们应要求教宗阁下,自他的主教弟兄间另寻一位,你们可藉视察员或是你们自己的使者,在有必要时特别求助于他。

    那些为了作一些必要的工作而有责任进入者,能免除上述进入修道院的规定。

但是,即使有时某一位枢机来到这修会的修道院,并愿意进入院中,他应受到热烈及尊重的接待,但他应有一或二位合适的人陪同才可。任何其他的教长,即使已被准许进入修道院,但应有一位会士及合适的同伴才可进入。如果偶尔一些主教被许可为院长祝福,或是为祝福奉献姊妹为修女,或是为其他的理由,要在隐院内作弥撒,他应尽可能有少数有德性的同伴及助理随同。这种许可是很少给予任何人的。

无论是健康或是疾病,除了上述所提及的情形外,任何人不得谈话。要特别提醒警示大家的是:对那些被允许进入修道院者,在她们的言语及个性,生活及举止上,要能教化那些看见她们的人们,因而不致于发生使人恶言诽谤的事情。

11. 当她们有了自己的护院司铎时,这位护院司铎应是一位在生活及态度上,具有好信仰及声誉者。他不应是太过年轻,但是位合适年龄者。当这位护院司铎要探望姊妹中身体方面罹有严重病患,处于临终,且这位姊妹认为有必要告罪,或是需要领受主的圣体圣事时,他可身著一件白色披肩及领带进入隐院内。在他听完告解及送完圣体之后,他应仍穿著进来时的衣服离开,不可多逗留在院内。他应在这位姊妹交付自己的灵魂时,以同样的方式自持,应在圣堂,但不在隐院内墓地举行丧礼。虽然如此,如果院长认为妥当,他也能进入隐院内举行丧礼,但仍应按照上述的方式进入隐院。丧礼结束后,他应立时离开。然而,如果需要有人进入隐院内挖掘或掀开坟墓,或事后有封闭坟墓的必要,那么就可以让一位正直及合适的人进入隐院,以便完成这类应该及合理的事宜。但是,为其他的事,则不可让他人进入隐院。当有些姊妹愿意向他说明一些事务时,她应藉著谈话用的铁窗交谈及聆听事情。

任何人都不得在领圣体及聆听日课的铁窗前说话,除非有时为了合理的原因,或在必要的条件下,才给予许可。但这种许可不应是常有的。应在这些铁窗内安置帘布,这样姊妹便不能看见在外边圣堂的任何事物。她们应有加上铁闩及锁匙的木门,这些木门应常是关闭著,除非有上述所提及的理由,或是为了聆听天主的圣言,才可以开门;但在聆听圣言方面,应由一位在信德、名誉及知识方面都让人满意者在圣堂内举行。

若是姊妹们没有她们的护院长司铎时,她们可以参与任何一位有良好声誉及正直生活司铎所举行的弥撒。然而,她们应由一位谨慎、有宗教生活及态度、合适年龄的司铎,接受和好及圣体二件圣事,但在姊妹的紧急状况下则是例外。

12. 有关修会的视察员,应谨守下列的条件:任何被指定负责一般性或是特殊的视察工作者,他在信仰、生活、品格上,都应有充分的学识及保证。当进入修道院时,他在所有的事务上,都能表现自持的态度,好让姊妹们因他而获得最好的激励,并燃起姊妹们对天主的及相互间的爱情。

视察员要热忱地探索有关她们生活的真实情况,以及一般性遵守会规的生活事宜,也特别注意到每一位姊妹的情况。当他发现某些需要革新或纠正的地方,无论是对长上或是属下,都应谨慎地以爱德及正义,热忱地按自己认为是最为合适的方式来纠正及革新它们。但是,他要按上述所说的遵守说话的态度,这样,无论他向全体或是个别的说话时,都要有至少二位其他的姊妹在他视线内较远的地方坐著,如此,良好声誉的整体性,便能在所有的事情上得以保持。但是,如果他自己在某些事情上,不方便说话纠正时,他可以向他的长上提出,他的长上则可以藉著商议和必要的指示而给予纠正。

院长要谨慎小心,以免在她所属的修道院,在会规的遵守及互相亲爱的结合上,在任何时候,视察员被她或其他姊妹所隐瞒;这情况对院长来说是个极坏的指责及过失,并且应受到严厉的处罚。事实上,我们期望且命令那些按照那些生活方式,而应被建立或纠正的事情上,能以最佳的方式,公开或私下地,尽量地提供给视察员。在这些建议的事情上,无论是院长或是其他的姊妹,若不是如此行事,将视个别的情况,应受到适当的处分。

同样的方式下,如果护院司铎在任何他不能或是不应受到支持的事情上受到指责时,在接受到了警告后,他应由视察员接受合理适中的处罚;如果他不愿或是轻视修正他的方式,他将不能再胜任护院司铎。

13. 应有一位敬畏天主,有成熟品格,且是勤奋、谨慎及合适年龄者,被指派负责管理修道院的进口。她要勤奋地看管及保管锁匙,没有她或让她知道,大门永不能打开。也要指派有一位相同合适的姊妹为同伴,当她因某些合理的原因或是必需事务而不便和忙碌时,在一切事上可以替代她的位置。她们两位要热心地照顾门户,除了在某些合适的时候可以短时间打开门之外,这道门常是关著的。

进口处应以门板、坚固的杆子及铁棒来维护门户的安全,应时常有人看守,除了短暂时间外,它常是锁紧的。也不能每次有人敲门时便立即将门打开,除非根据上面谈有关进入修道院的「生活方式」的规定,毫无怀疑地预先知道是谁。

但是,如果有些工作必要在修院内完成时,为了工作的完成,可让一些世俗人或其他人进入。在工作完成之后,院长应派一些人看于门户,看守门户者可以让那些被指派工作的人进入,其他的人则一律不准。在这种时间内,她们要尽其所能,谨慎地保护姊妹们,不要让世俗或院外的人们看见她们。

14. 我们渴望要求上面所简述的生活方式,全体姊妹在同一的生活方式下,在任何地方都要勤谨地遵守之,这样会使生活的统一与生活方式相吻合。但是,如果罗马教会有了更好的看法与处理,并在地方性质或关切到个人的情况下,能决定某些姊妹在一些必要的事情上得到宽免,而其他的姊妹在没有需要类似的宽免下,则要坚定地维护并实践她们的生活态度。

因此,任何人都不得削减这肯定与批准的文件,或胆敢鲁莽轻率地反对它。如果有任何人擅自如此行事,他应知道将会招致全能天主及圣伯铎及圣保禄宗徒的天谴。

我人在教宗职位第二年,四月十二日颁赐于罗马伯铎大殿。

 

3.(附)教宗依诺森四世的会规(1247)
 

1219年,当胡高林枢机给圣达勉堂的贫穷修女们提供了他自己钦定的会规后,追随佳兰生活理想的修道院的数目字有急速增加的趋势。当中有不少的修道院团体,对胡高林枢机的会规并不甚为满意,因为胡高林枢机的会规坚持持守圣本笃会的会规。例如,布拉格的依搦斯便很清楚地要求任何提到本笃会会规的内容者,都应子以取消。起先,教宗依诺森四世(12421254)坚持她们仍应遵守由胡高林枢机所订的本笃会会规,但后来却颁布了他自己订定的会规(Cum Omnis vera religio124786),在这会规里,除了大量增加前任教宗所定的会规内容之外,同时又删除有关圣本笃会会规的内容。依诺森四世的会规并未被广泛地采用和接受。教宗在他的论令—Qouties a nobis1247823)— 中,坚持要贫穷姊妹接受之。

这篇文件可以明显地看出圣佳兰及贫穷姊妹们长久所坚持的影响,并且显示出在她们努力将神恩及理想,合并在教会官方文件律法时,她们所承受的压力。

依诺森主教,天主仆人中的仆人,致在基督内的女儿及所有院长及圣达勉隐修院的修女们,健康及宗座的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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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每一个真正的修会及被批准的生活,是藉著一定的规则及要求,同时以某种的纪律而得以持久的。除非每一位姊妹勤奋地力求遵守一个生活的规则和纪律,否则她就会偏离正直,而未能遵守正确的指导方针。她因著自己的自由选择,而冒著忽略为自己安置在一个确实及稳定基础和求进步的危险。因此,基督内可爱的女儿们,因为你们在天主恩宠的启发下,已经选择了奔驰在引领至生命艰难及窄狭之路,我们同意你们虔诚的祈祷,赐与你们及那些后来追随你们的人们,以三方面的劝论,即服从、弃绝财物及永久贞洁中遵守圣方济的会规及现存有文件中的生活方式,而这些也正是你们刻意要度的生活。为了如此行事,以宗座的权威制定下列你们修会所有修道院常应遵守的:

所有那些抛弃了世俗的空虚浮华之后,立志拥有及接受你们修会的妇女们,她们要彻底及有责地遵守这生活法规和纪律,并生活于服从、毫无占有及贞洁内。她们必须在她们所誓许的这种生活的整个生命期间,留在隐院内。在她们进入了这个修会的隐院及发了誓愿后,便要许下遵守这个规则,她们永不得获得任何离开隐院的允许及权威;除非可能有些姊妹在小弟兄会总会长,或是这座修道院所处及建立地区的小弟兄会的会长的许可;或者为了革新某些修道院;或是为了纪律和纠正的理由;或是为了避免某种的大量花费。除了上述的理由之外,有时她们为了一些虔诚及合理的原因,至少按常规,需要有总会长的许可。其次,无论是在隐院内或是在外服务的姊妹,当她们去世时,都应该埋葬在隐院内。

根据这个修会,一个人能被领至天主,就必要遵守这刻苦及严峻的生活事实;在她们进入修会及改换衣裳之前,应向她们解释清楚并予以接受,以免无知成为后来的借口。不应接受任何一位因年龄、疾病或精神有缺陷,而无能适应及遵守这种生活的人们;因为这一类的人,会使修会的活力及状态遭受到困扰及衰弱。因此,要谨慎和仔细地避免接受任何这类人的机会,即使有时为了合理的理由,对某些人有必要给予宽免。

所有被接纳进入隐修院者,如果她们年纪足以了解,按照习惯,她们应立时摈弃在俗的衣饰;为她们指定一位神师,由这位神师给予她们有关修会生活认知的训练。一年的时间结束后,她们可以依照这种生活方式许愿:我,某某姊妹,向天主、永福童贞玛利亚、圣方济及所有的诸圣,誓许按照宗座给予修会的生活规则及方式,遵守永久的服从,终生度著毫无任何属于个人事物及贞洁的生活。为服务的姊妹们。也坚决要遵守同样的方式生活。

2. 有关日夜向天主所行的日课祈祷:那些懂得如何诵念及咏唱日课者,应按照小弟兄会的习惯,认真及谦逊地遵行之。但为那些不懂诵念者,则诵念「天主经」廿四遍以代诵读经;五遍代晨经;代晨读经、午前经、午时经、午后经,各诵七遍;代晚祷则诵十二遍;夜祷则诵念七遍。在每个时辰应诵念真福童贞玛利亚日课。她们也要为亡者祈祷。

如果有些年轻或年纪稍长,并且是谦逊又能学习者,院长又认为合适者,可以为她们指派一位有能力及谨慎的神师教导她们诵念。但是,姊妹们在已确定的时辰之间,应按照已规定的,她们应专心于有用和笃实的工作上。

3. 在所有的时间中,全体姊妹要遵守持续性的静默,在没有获得允许时,不得彼此或是与其他的人交谈。但院长仍要热切地留意,在何时、何地及如何给姊妹说话的允许。但每一位姊妹要渴望使用谨慎及合适的方式来表达。

当有修会人士或世俗人,无论其身份的尊贵,有愿意和姊妹中的一位谈话时,第一件要做的是通知院长。如果院长给予许可,这位姊妹至少应有二位由院长指派的姊妹,陪伴她前往会客室,为使她们能看见说话者及所说的一切。

全体姊妹应确实地遵守这规则,故此,当一些住在隐院患病的姊妹要向一位司铎告解时,除非至少有二位姊妹在能看得见听告者及悔罪者,并且她们坐在能看得见她的地方不远处,这位姊妹才可以说话。

即使院长自己也应勤勉地遵守这规则,使得所有会使人分心的事务得以免除;除非按照天主的意思,并且她也认为适合,她能在适合的时间及地点,和她的姊妹谈话。但是,患病姊妹及那些服侍她们者,可以按照院长的安排,在患病期间,她们在疗养院可以说话。

4. 全体姊妹及婢女们,自光荣圣十字架瞻礼日至主复活瞻礼守斋,除了主日及圣弥格、圣方济、诸圣、主圣诞及其后的二天、主显节及圣母取洁等节期外,应持续地守斋。

但是,自复活节至光荣圣十字架的瞻礼日,除了周五及由教会一般性规定的日子外,她们没有守斋的责任。她们能正常地使用酒、蛋类、干酪及其他奶制品的食物。然而,自将临期至主的圣诞,封斋期、周五及一般性由教会所规定的守斋及斋戎的日子中,她们不可食用蛋类、干酪及奶品类食物。

院长除了在将临期、封斋期、周五及由教会制定的守斋日外,能仁慈地豁免服务姊妹们的斋戒。

尚未达到十四足岁的年轻姊妹,及老迈和患病的姊妹们,都没有责任遵守上面所提到的守斋及斋戒的规定。应按照她们的体弱情况,慈爱地为这些姊妹提供肉类及其他必需物品。

身体健壮的姊妹们,在她们为了减轻病势而使用抽血的手术方法的期间,在封斋期、周五及教会一般性规定的守斋日之外,也没有责任守斋。然而,院长应注意:通常她不允许一年中超过四次以上为减轻病势而做抽血的手术,除非有明显的需要,才能做更多次的这类手术。她们不应由外人来负责这抽血手术,尤其避免由男士来做这手术。

要用最大的关怀,勤谨地提供患病姊妹的需要,要按照一切适宜及可能性,在这些痛患姊妹所需要的食物及其他事物上,能以爱德的精神,亲切及热心地服务这些患病的姊妹。如果可能,患病的姊妹们能有自己的地方,并且和健康的姊妹隔离;这样,她们的宁静及健康才不会受到干扰及恐惧。

5. 除了一件毛质的衬衫之外,每位姊妹能有两件或更多的外氅,但应按院长的意思;若是她们能够拥有,可以有件纱织成的衣服,以及一件长宽合适的无袖外套。按照不同的地区,她们的衣裳在价钱及颜色上,都应是粗糙的衣裳。她们应以绳索作为腰带,但为服务的姊妹能有布科作的带子,而非用绳子。

她们能有一件不带风帽的圣衣,会衣或是纱线织成的衣服,而它的长宽应按照每人所需的身材高度而定。她们在工作或在从事某些不适宜穿著外氅时,应穿这类的衣服。但是,如果她们愿意拥有兼有外氅的圣衣,甚至穿著它睡眠,她们也不会受到禁止。有时可能因为天气过热,或是穿起来太重时,她们在院长认为适宜时,能不需要这类的衣服。

她们的头应有统一及合时样式的头巾覆盖,但应是全白而不稀奇古怪。前额、双颊及喉咙等部位,合时合地也加以覆盖起来。她们不可随意在外人面前显露自己。她们要有一黑色的面纱,面纱应是宽且长,并能遮住整个头,两边都要垂至圣衣,后面则延至能遮盖外衣的帽子。

但是,初学生应穿著相同尺寸的白色面纱。此外,服务姊妹可在她们的头上,佩带一白色亚麻布料作为外衣,其长宽要能遮盖住她们的肩和胸部,尤其是当她们外出时。

所有身体健康良好的姊妹们,院长和其他人一样,要在共同的寝室内睡觉,每个人有其个人的床位,并和他人分离;然而,院长的床应摆设在寝室中,在没有任何干扰情况下,能自她的床位尽可能看见寝室内其他的床位。

每个人能允许有一草席及草料制成和附有亚麻布料为套子枕头,但若是院长认为好,也可用毛料及羽毛的枕头,或若毛料不易获得时,可用合适修道人的棉被。

在寝室中央应有一整夜常燃的吊灯。

她们的头发要定时修剪,直至耳部以圆形为统一的形式修剪之。任何人都不得削发,除非在患病有明显的需要时。

6. 有关进入修道院一事,我们严格及坚决地命令,院长或其姊妹们,决不可让任何身份的修会人士进入修院。除非有宗座或有该修道院所属会省的小弟兄会会长或总会长的许可,门禁是不可以违背的。

免除以上门禁法规是当有患严重疾病时,需要医生及实施抽血手术者。但他们需要有二位合适的同伴陪同,才可以进入隐院;在这类事务完成后,他们应立即离院,他们在修道院内也不得彼此分开。在同样的方式下,那些因著火灾,某些东西的破坏及某些危险或损失(无论是维护隐院本身,或是某些不受暴力危险,或有些工作在院外不便做的情况),而得有人进入院内者,也应守这个规则。

然而,任何人都不能在隐院内的某区隐修地带吃和睡。

   但是,若有某位枢机有意拜访修会的隐院,并进入院内时,应以尊敬及热忱接纳之。但他需要几位正直的同伴陪同进入院内。任何其他已经获得进入隐院的教长,他应有二或三位修会人士及合适的同伴陪同。

如果在偶然机会里,任何一位主教为了祝福,或是为姊妹们的祝圣或其他的理由,被允许而进入修院者,他应有数位正直的同伴及侍从陪同。但这个允许是很少给予任何人的。

无论是健康或是疾病的姊妹,除了上面所提到的方式外,任何人不得和他人说话。特别要提醒的是:那些已经获得许可而进入修院者,他们的言语及品性,生活及态度,要能使看见他们的人们得到教化,并且不能有产生诽谤的事发生。

7. 她们的辅导司铎应在宗教信仰生活及态度上,应具有好的名声。他不应是太年轻,年龄要适中;任何一位姊妹为身体的疾病所束缚,而未能有足够体力至会客室办告解,领主的圣体及其他圣事的需要时,这位司铎身穿圣带和手带,可以进入隐院禁地,但仍需要有二位适合的同伴及虔诚的同伴,或至少一位陪同。在他听完了告解及给予了圣事后,他仍应穿著进来时的衣饰,不必在隐院内停留太久,应立时与同伴们离开;当他们仍在隐院时,他们也应注意,他们决不能分开,这样,他们停留在隐院中的时间,至少经常能彼此看见。这位司铎应为灵魂的益处而如此行事。

   他能为了在墓地举行葬礼而进入隐院禁地,而且是在圣堂内完成他的职责。然而,如果院长认为适当,他为葬礼可以进入隐院,且要按照上面所提到所应穿著的服饰进入,葬礼结束后,他应立时离开。如果某些人为了挖掘及打开坟墓,之后要关闭它而进入隐院时,他或是其他正直及合适的人,偕同一位或是二位同伴,为了这个目的而进入隐院是合法的。

否则,他不可擅自冒然地进入修道院。但是,如果有修女愿意和他谈论有关告罪之事,他应隔著谈话的铁窗聆听她,而他向她说些属于告罪之事便可。

如果姊妹们没有她们自己的辅导司铎时,她们能参与任何一位有好名声及正直生活司铎所举行的弥撒。然而,她们只能从小弟兄会弟兄们那里领受告解、主体血及教会其他的圣事;除非当某位姊妹有了紧急的需要,而未能为她们找到上述所提到的弟兄。

我们也希望在分开姊妹及圣堂的墙上,能安置一个合适形态的铁格窗子,一块黑色亚麻布挂在铁格窗的内部,这样就没有任何一位姊妹能看见外界圣堂的任何事物。她们应安置具有铁门闩的木制门,及一把锁匙,如此,它们能常保持关闭著;除非在圣堂外边聆听一位合适及正直的人所提供的天主圣言及诵念日课之外,不准开启门户。

除了有时为了合理原因及情况的需要时,否则不得准许任何人在铁格子窗与人谈话。因为有时会有一些外人靠近她们,或在铁格子窗向她们说话,她们则应适度地低下她们遮掩的头,以合乎一位正直修道人的样子。

但是,当有需要为了在固定时间领圣体时,能安置一个小窗户,并安装一个能让圣爵通过,方便分送圣体的金属条纹小门,且常以一个铁闩及锁匙锁著;而这个小门离地面的高度,应以司铎能够方便执行这职务为准。

8. 有关这个修会的视察员,要遵守下列的规定:在任何人被指定为某地的总视察员,或甚至有时只为了特殊的视察员,他应具备充分的知识,以及在他的品格及信仰虔诚生活都有保证。

当他来到修道院时,他的一举一动要能在每一件事上,都能激发全体姊妹更上一层楼,并且点燃她们对天主的爱及彼此间的爱。当他为了视察而进入隐院时,他应有二位虔诚及合适的同伴与他相处为伴;在任何情况下,他们都不得分开。

视察员应热切地,无论是一般性或是个别性的,要能发现全体或是个别的姊妹的情况,以及这个修会会规遵行的实情。当他发现有些必要的修正或革新的事情时,他要以谨慎及爱德的热忱及正义的爱好,按其认为最好的情况,改正及革新长上和属下们。

但他要遵守上面所提及的谈话态度,因而使他无论向全体或是向某些人说话,或在个人私下说话,都能至少有二位其他的姊妹在远处看见他们,使得在所有的事情上,都能维护他整个好的名声,除非他愿意在会客室里和一位或多位谈论有关他职务的事。

院长要谨慎,在任何时候,不要使她的修道院的情况,由自己或是任何姊妹对视察员有所隐瞒。这可能是一个邪恶的记号及过错,并且应受严厉的惩罚。其实,我们渴求及指望的是,那些事情应该谨慎地建立起来,并且按照她们的生活及规则的遵守而得以修正;在公开或私下,以最好的方式向视察员作出建议;在这些事上,她们都应有责任服从之。无论是院长或是其他的姊妹,若不依照这方式行事,视察员将适当地给予判断及惩罚。

在同样的方式下,如果辅导司铎在任何无法被支持或做了不应做的事而受谴责时,在事先的警告之后,他将按视察员的看法,合理及谨慎地接受惩罚。如果他不愿改正其作法,或拒绝警告,他应由同一的视察员下令离开修道院。

其次,我们命令只有总会长或上述修会的省会长,藉著他们自己,或是其他在大会中指定的并有资格的弟兄,能在你们中间执行访问、纠正及革新你们所有成员。然而,总会长及前面所说的省会长在他们的会省,为某些理由,按照在省会长们在总会议所给予的方式,托付弟兄们,自弟兄中选派有资格的弟兄作为特殊的视察员。

9. 如果可能,按照在「生活方式」的记载,每一个修道院只有一道进出隐院的门户。这门应合宜地安置在高处,且如果可能的话,从外界可以使用一个可以移动的梯子通往门户。这个梯子要以一个铁锁保障其安全,而且自夜祷至第二天晨祷之间要收起梯子来;在午休及访问期间也应如此,除非一些明显的必要性及益处要求的情况下则另作安排。

   应有一位敬畏天主,人格成熟及年龄合适的姊妹,被指定看顾前面所提到的进口处大门。她应小心看守并持有一把锁匙,对她及她的同伴们不熟者,不应开门。但院长可持有另一把锁匙。另一位作她同伴者,也是位合适且指定为其同伴者,她在事情忙碌或为其他合理及必要工作所耽搁时,可以在所有的事情上替代她。

全体姊妹要非常热切地照顾且注意到,除了在适当短时间内门户开著之外,门常是关闭著的。这个门的进口要有木制的锁板、坚固的横木及铁门闩,使其更具安全性。若是没有守卫时,决不能开著或关著,除非在白天有一把锁匙锁好,而晚间则用两把锁锁好。在每次敲门时,不可立刻开门;但是根据包含在上述「生活方式」规定内人们,并且确实事先知道要进入修道院时,则应毫不迟疑地立即开门。

但是,如果有时某些工作必须要在院内完成,则可让某些世俗人或其他的人进入;但院长要注意,在工作完成期间,要提供某些合适的姊妹看守门户,这位姊妹可以让被派来工作的人进入,至于其他无关人员则不能进入。

在这一段期间内,姊妹们应尽自己可能,经常谨慎不要让世俗人或来自院外的人看见。

至于其他的时间,除了那些不便藉著转动器或其他方法传递的事情外,我们并不希望前面所提到的门,为其他的事而开著;我们规定在每一个修道院内,应有一个合适高度及宽度的牢固转动器,并将它安置在一个合适的地方。需要时,从内里到外边都可以使用它。在使用它时,无论自外边或是内里都不为人所见。这个小门的两边都应是牢固的,这样在夜间及夏天午睡时,要用锁及钥匙关闭起来及具有安全性。院长要派一位谨慎、可靠及在性格及年龄都成熟及喜爱修道院声誉的姊妹看守它,并且为了这扇门的安全,她应获得她所需要的。唯有她或指定作为她同伴,并在她不在时可以替代她的一位,能谈及和回答那些属于她职务的事情。

然而,应让公共会客室安置在教堂内,或更好是禁区内,因为若是会客室设立在教堂内,会打扰那些正在祈祷者的平静,因而更好是将会客室设立在禁区内。

会客室应有适当的大小,应装置具有孔状金属的屏帘,且应有牢固的钥匙,使之永不能被打开,内部应有一黑色亚麻布悬挂著,使得姊妹们不能看见外边,而她们也不为外边所见著。

在念完夜祷后,至第二天的晨祷后;或在吃饭的时间;或在夏日的午休时间;或在举行诵念日课时,任何人都不得在会课室中说话;除非在一个不便且迟延者的合理原因。

10. 有关那些不被限制在隐院内的服务姊妹们,我们希望要能严守下列规定:没有允许则不得离开隐修,并且被派出外者应是正直,且具有适当年龄者。她们应取道于大道上,穿好鞋;她们或那些必要时得外出者,应按上述情况遵行之。居住在修道院内的姊妹们,如果愿意也可以获准外出。

   给予那些外出姊妹返回的确定时间,没有特殊的许可,不许她们中的任何一位在修院外吃、喝或过夜;也不许可让她们彼此分开,或私下与某些人谈话,或进到服务隐院的护院司铎的修道院、补赎生活者及弟兄们停留的住所。如果她们本人做了相反此规定的事情,她应受到严厉的惩罚。她们要极为小心地不要停留在使人启疑窦的地方,或是与有坏名声的人们相识。在她们回来时,不要向其他姊妹论及无用的事情,它们只会使她们受到干扰损害。当她们外出时,她们要如此自持自己,致使那些人看见她们正直态度而能受到教化。任何所得的及许给她们的,她们应带回,并向院长或其代表报告这类的事情。

11. 只要注意到这点,你们便可允许接受并视之为公有,并能保留作为产品及所有物。在修会的每一个修院内,应有一位谨慎及忠实的总务代理人,以合宜的方法来管理财物。任何看来有必要时,视察员认为合理时,可以指定或除去这位总务代理人。

以这种方式所立的总务代理者,有责任向院长及其三位被指派负责此串的姊妹,以及向视察员,交出帐目,表明每一件交付给这位总务代理者的事情,包括他所接受到的及所花费的一切。总务代理人完全不能售卖、交换、割让所有属于修道院的物资。我们裁定:任何试图相反这种情况者,应被视为法所不容的及无效的行为。虽然如此,一些少有价值且可移动的微小事物是能给让的。

12. 不能因著某些行政管理的错误,使你们往后的日子离开上面简短所提及的「生活方式」的遵守;我们期望并指示你们,无论在何处或任何人,都应以同一的方式来追随这种生活方式,为使你们不致在不同人物的教导下,而采纳了不同的生活方式,我们把照顾你们修会的所有修道院,以目前文件的权威,完全托付给我们可爱的儿子们—小弟兄会的总会长及省会长们。我们命令你们要在他们——或其他可能短暂管理你们的——的服从、管理及教导的权下。你们应严格负责任地服从他们。

他们要关怀照顾你们的灵魂,并努力藉著他们自己或其中有资格,并由他们所指派的弟兄们予以完成实现视察修道院的职务。根据前面提到的「生活方式」,时常能纠正及改革在那些地点的院长和属员。

他们仍然可以按天主的意愿及他们认为合宜者,建立或废除、改变及指示命令。

然而,院长的选举乃完全自由地属于团体的事。如果总会长正在该会省内,则可由他加以认可或是宣布无效;如果他不在该会省内,则由该修道院所在地的会省省长执行之。弟兄们被指定为你们作听告解及执行圣事的工作。但是,因为前面所提及该修会的弟兄未必常会继续地在你们的修道院,能有缺乏司铎的忧虑,就由他们在需要的时候,指派其他谨慎及关怀的护院司铎,来听你们的告解、执行圣事职务和举行神圣职务。

若是没有上述修会的总会议的许可及同意,你们修会的修道院在未来是不可建立的。

根据视察员的安排,护院司铎及在院中服务的妇女们,可向院长许诺服从,在固定地方并永久生活在没有个人所属事物及贞洁中。视察员在明显需要及功用下,被准予更换护院司铎、服务姊妹及在院中服务的妇女,也可以自某修院调动至其他修院。

他们应如同修女们一样守斋。由于天气炎热、旅行、某些工作及其他正当理由,院长许可仁慈地宽免他们守斋责任。

根据他们的需要,他们能有以粗布织成且不含有头巾的长衣;袖子是短的,长则至手;但是,长衣的长度以距脚指头有四个手指的长度。他们能有一舒适且具有刀子的带子的腰带。他们在长衣上穿著一小披肩,它的长度可稍长至膝,其宽度可至肘的部位。然而,如果合宜的话,护院司铎能有一较为宽大的披肩;他们能穿鞋袜,以及长宽可以系结在前方的长裤。

在院中服务的妇女能如上述不会诵念的姊妹们一样诵念日课,除此之外,她们至少应有责任诵念「童贞圣日课」。

护院司铎及补赎者应全然地附属于视察员的认识及纠正,也应严格服从之。

因此,不准任何人擅自窜改我们所特许及拟成的文件,或者不思考便鲁莽地相反它。如果任何人敢擅自试图如此行事,他应知道,他将会招致全能天主及他的圣宗徒伯铎及保禄的忿怒。

     八月九日,我人在位第五年于里昂颁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