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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学大全》中文版序言    

圣多玛斯生平年表    

圣多玛斯·阿奎那重要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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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学大全》中文版序言


《神学大全》是多玛斯最主要的代表作,这位被誉为「士林哲学的巨擘与导师」,从1259年间担任教廷神学顾问,开始撰写大全第一集,后在巴黎大学任教三年,完成大全第二集,回到拿坡里后,继续大全第三集前九十个问题的论述,直到1273年去世为止。雷巨纳神父将多玛斯的论作梳理成大全的补编,使《神学大全》详实讨论所有天主教信仰中的主要教义。 

七百年来,《神学大全》有世界各主要语言的版本,甚至每隔一段时间就有修订本的问世。多年来,华语的读者不断的关心询问与引颈期盼,直到现在,首次全套完整新译的《神学大全》中文版,即将由中华道明会与碧岳学社联合出版。 

一、碧岳学社是《神学大全》中文版的诞生地 

提起「碧岳学社」,学界或出版界也许会有些陌生感,在《台南教区的成长》一书中,有简略的介绍如下: 

中华民国五十九年,台南教区碧岳修院的孙静潜和周克勤神父,在主教的赞同与鼓励下,联合台北总教区的狄刚副主教和王秀谷神父,以及应邀至嘉义教区工作,但仍在台南碧岳修院任教的李震神父,共同发起创办一学术机构,从事于文化传  教工作。几经开会商讨之后,于六十年二月宣布正式成立「碧岳学社」;选出周克勤和孙静潜分任总干事和司库,并敦请台南教区成世光主教为学社之监护主教。学社社址设于台南碧岳修院,惟与修院无从属关系,行政和经济等完全独立。 

学社以编印中文神哲学论着,并译介历代教父与圣师之名著为主旨。尤其是译介教父与圣师名著的工作,成为学社初期工作的重点。因为:一、这是一项冷门工作,不易为一般人所了解,但却是神学本位化中的重要一环,必须有人去做。二、我国未来的圣职人员,不再研习拉丁文,而现在能够阅读拉丁文神哲学著作的神父们,大都已届知命甚或耳顺之年。为了收事半功倍之效,必须充分利用现有的人力,积极地、尽快地来推展这项译介工作。 

学社成立之初,暂借碧岳修院的一个房间作为办公室,一切皆付关如。首笔经费由监护主教捐赠,西德天主教主教团和科隆总教区相继数度陈仲援手,使学社渐有经济基础。民国六十六年,于碧岳修院内筹建新楼一座,专供学社使用。建筑费用大部分由西德主教团捐助,剩余部分由台南教区补足。 

学社成立后的最初二年,可算是工作的筹划及试行阶段。自民国六十二年七月起,工作正式展开,丛书开始问世,翻译教父及圣师名著的工作,大都能按原订计划进行。学社丛书至今已有十余种译着问世;系皆与教区阐进出版社合作,并以阐进出版社名义出版。目前尚有已完成之译稿约八百万字,学社将聘请专人审阅,并视经济能力,陆续予以印行。 

回顾己往,学社之能有上述小小成就,应感谢至仁天主的福佑,监护主教的关爱、辅导,西德天主教会的资助,以及学社同仁与社友的合作。今后学社仍将秉承初衷,继续为服务中国教会贡献绵力。 

 

碧岳学社的出版书籍,以介绍教父与圣师名著为主,至今已有多部奥斯定著作、多玛斯思想简介、历代教宗简史、教会法典注释与神学本位化等数十种,成果丰硕。 

中文版的《神学大全》是周克勤神父毕生最重要、最艰巨的工作。在他的邀约下,当年神哲学界的精英,以拉丁文为主、多国语言(德、法、西、义、英)为轴,全心投入大至的翻译工作;最后由周神父以简明清新的笔法,忠于原著又符合多玛斯平稳、逻辑性论述的风格,统整全套书的格式与内容。 

自1973年秋天起,历时卅年的毅力与坚持的考验,青丝变白发,花果亦逐渐凋零,周神父于2007年3月24日辞世,未及见到《神学大全》的出版,留下如同当年多玛斯未尽全功的遗憾。 

闻道出版社的费格德神父毅然接下沉重的棒子,立即邀集宫高德神父、赖劾忠神父、胡皇仔小姐,及闻道出版社全体同仁进行后续的工作。《神学大全》补编最后的审阅工作,在曾经共同参与翻译与审阅的刘俊余教授协助下完成。 

 

二、催生《神学大全》中文版的推手 

《神学大全》中文版的翻译者有:刘俊余、陈家华、高旭东、周克勤、胡安德、王守身等六位神长、专精教会事务之学者。 

翻译第一册的是高旭东、陈家华(审阅者是李震、周克勤), 第二册的是陈家华、周克勤(审阅者是刘俊余、周克勤),第三、四、五、六册的是刘俊余(审阅者是周克勤),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册的是胡安德(审阅者是周克勤),第十三、十四册的是陈家华、周克勤(审阅者是刘俊余、周克勤),第十五册的是王守身、周克勤(审阅者是周克勤),第十六、十七册的是陈家华(审阅者是刘俊余)。 

诸位翻译者的学经历: 

周克勤(1925~2007):西德敏斯特大学哲学博士,前碧岳学社社长 

李 震(1929~ ):意大利米兰圣心大学哲学博士,曾任辅大校长 

刘俊余(1927~ ):宗座传信大学神哲学、法律三科硕士,高师大教授退休 

高旭东(1926~ ):宗座传信大学法律博士、神学硕士,曾任教碧岳神学院 

胡安德(1916~1999):北京大学国文系、英国伦敦大学英文系毕业,曾任教辅大 

王守身(1919~1996):华南总修院毕业,华南大学土木工程系毕业,曾任台南教区副主教 

陈家华(1924~2000):两湖总修院毕业,曾任《教友生活》周刊总编辑 

三、〈神学大全〉中文版的套书结构 

《神学大全》总共讨论了613 个题目,以3093 节有系统的铺陈,  在论天主的信理、论人行为的伦理、基督论和圣事论各方面分别细  述,全部字数超过六百五十万字。 

整套书分为十九册,除了编辑部增加的导请手册与中文索引  外,前三本为第一集,包括: 

第一册《论天主一体三位)) (1----43题, 636页)

第二册《论天主创造万物)) (44 ----74题, 338页)

第三册《论创造人类与治理万物)) (75 ---- 119题, 522页)

第二集第一部也有三本,即:

第四册《论人的道德行为与情;> (1 ----48题, 475页)

第五册《论德行与恶习及罪)) (49~~89题, 447页)

第六册《论法律与恩宠)) (90 ---- 114题, 371页)

接下来的六本书为第二集第二部,计有:

第七册《论信德与望德)) (1----22题, 287页)

第八册《论爱德)) (23 ----46题, 319页)

第九册《论智德与义德)) (47 ----79题, 363页)

第十册《论义德之功能部分或附德)) (80 ----122题, 476页)

第十一册《论勇德与节德)) (123----170题, 476页)

第十二册《论特殊恩宠)) (171~189题, 328页)

最后五本书为第三集,如下:

第十三册《论天主圣言降生成人)) (1----26题, 394页)

第十四册《论基督之生平与救世事迹)) (27 ----59题, 497页)

第十五册《论圣事:概论、圣洗、坚振、圣体、告解》(60~90题, 584页)

第十六册《论圣事:终博、神品、婚~[E)>) (补编1~68题, 6日页)

第十七册《论肉身复活的问题》(补编的~99题,及两题附录, 499页)

 

四、多玛斯《神学大全》中文版的文献记载 

第一次把《神学大全》翻译成中文是在明朝,由意大利籍的耶稣会士利类思神父主译(安文思神父合译),利类思与南怀仁、汤若望同时。在《明清间在华耶稣会士列传》(法籍费赖之着,梅乘骐、梅乘骏译,上海:天主教上海教区光启社,1997年11月初版)中,对利类思神父的生平有详实的描述,现仅摘录第272~3页记述他的墓志铭与著作: 

利类思神父西西里人,耶稣会四大显庙会士,来中国从事传教四十又六年(下缺二字),历尽艰险。在四川勤务的岁月里,首先入川传扬耶稣基督圣名,继而被拘禁关押,忍受饥寒侮辱鞭笞,不仅遍体鳞伤,又受彩绅之苦。虽毕生与死神搏斗,在困难危急之中,从未懈怠职守,始终以信心和喜悦完成任务。天主降生一六八二年十月十二日于北京逝世,享年七十六岁,在会六十年,生平对传教事业,既以言传,又以身教,著作等身,功绩昭著。 

利类思神父遗着有: 

一、《超性学要》,是圣多玛斯(阿奎那)的《神学大全》的中文译本,共三十册,附目录四册,目录全部译出,但大全正文只部分译出,有下列九篇: 

1.《天主性体》,论天主本性及其属性,共六册,其中四册于1654年在北京出版,时间在杨光先发难之前。据安文思神父记述:「中国学者极重视这部著作。有一位学者阅后感慨地说:这书对我们是一面镜子,使我们认识到我们学识的肤浅。」 

2.《三位一体》,共三册。 

3.《万物原始》,一册,论万物的真正起源,此书另有单行本,题名《物元实证》,用五项推理法证明天主实有,并解答两项难题。 

4.《天神》,共五册,1676年北京出版。 

5.《形物之造》,一册,论物质万物之创造,1676年北京出版。 

6.《人灵魂》,共六册,论人的灵魂,1677年北京出版。 

7.《人肉身》,论人的肉身,两册,1678年。 

8.《总治万物》,论宇宙的统治,两册。 

9.《天主降生》,论天主圣子降生为人共四册,内容分四个专题:「天主降生」,「圣母之圣论」,「耶稣降诞」,「耶稣行实之宜论」。 

与此段史实有相同记载的是,前中央研究院土方豪神父所著《中西交通史》第五册(台北:中华文化出版事业,民48,三版)第148页上记载: 耶稣会士利类思节译「神学大全」,名为「超学要旨」: 

1654年,论天主性体六卷,论三位一体三卷,论万物原始一卷; 

1676年,论天神五卷,论形物之造一卷; 

1677年,论人灵魂六卷,论人肉身二卷,论总治万物二卷。 

1677年,另外有安文思译:天主降生四卷,复活论四卷。 

现今藏有全部者:察哈尔崇礼县天主堂,北京北堂图书馆,上海徐家汇藏书楼,大英博物馆,巴黎国家图书馆。 

近年来已经有重印本。 

「重印本」是指民国二十年上海徐家汇土山湾印书馆重印的版本。 

主徒会士张金寿神父也曾将《神学大全》第一册的内容译为中文,以《论天主唯一》与《论天主位三》两册的方式问世,由沙阳教区主教雷震霞作序,在1951年由上海上智编译馆正式出版。 

谢扶雅译的《圣多默的神学》,这本书是多玛斯《神学大全》、《驳异大全》、《论真理》、《论实有与本质》的选集,民国五十四年八月于香港基督教辅备出版社发行。 

 

五、《神学大全》中文版的论述特色 

作为原典范本的《神学大全》,在篇幅、风格、思想等许多方面都有开创纪录的表现。就连在现今科学文明的时代,运用科技设备也是望尘莫及;许多思想的创建,再怎么努力都无法超越多玛斯的成就。 

现以下列五点简单说明《神学大全》的论述特色。 

1. 忠于圣经、服膺真理:多玛斯热赞旧约和新约,经过深入的默想都能运用自如,在撰述上丰富且灵活的引证圣经原文,作为铺陈演化神学与信仰议题的基础,完全以圣经的教导为哲学思辨与逻辑推论的泉源,对圣经的引申与拓展,更加开掘后人的视野。 

 

2. 符合训导、诠释信仰:教会对信理的教导,在多玛斯的诠释下益显清晰易懂,有如圣保禄宗徒对于福音主旨发挥细腻的书信,并且更较有系统、更周延、更具理性思维、条理清晰的论述,设身处地的替人消除迷糊与疑惑,他的思想就是类似信理的明确意见,不但可作教科书,更可以用来作每日的默想题材。 

 

3. 博学多闻、融贯各派:他对当时的学派与思想都很有研究,师承亚里士多德、容纳柏拉图观点、结合新柏拉图主义,并与亚威洛哀等多位阿拉伯哲学家对话,例如:在第一册里,引用超过24位作家的作品,引证的亚氏著作就有14本、奥斯定的著作有28本、热罗尼莫有3本、狄奥尼修有5本、波其武的有6本之多,他的思想体系成为西方正统哲学的集大成者。 

 

4. 推陈出新、连接天人:他有超强的综合力,能把零散的要点、不完备的思考,组织并架构成连贯而庞大的体系,使其不断推陈出新的原创性更有可读性,多玛斯的心灵融合圣经启示与哲学传统,其精辟的见解,实有承先启后的作用,给后世展开天人之际的宏观与光明大道。 

 

5. 文字流畅、浅显易懂:《神学大全》的用词通俗,很少用艰涩的事有名词,论述由浅入深架构分明,鞭辟入里如行云流水,阅 读起来十分口语化,中文版的文字亦是如此,这与译文总整理的周克勤神父细腻性格有关,看得出周神父的文学造诣与所耕耘的深厚功夫。 

 

结语 

曾被誉为第二个一千年中,对人类文明历程最有贡献的著作之一,精选渊博、包罗万象、无微而不至的《神学大全》确实持续发挥着光芒,在天主教的信理神学与其相关方面,再没有人比他所讨论的问题更多,也没有再坚强的原理、再有力的证据,也无人说得更透彻而本然、更谨慎而精辟、更绝妙而纯全,成为讨论整个人生问题的完善宝库,其诠释与论述方式仍然符合科学的要求,不会随着历史的潮流与时空的变迁而褪色,反而更凸显出人类理性对天主的认知和努力,建立起天人紧密联系的共融关系,照明我们通往永恒、幸福与和谐的道路。 

 

——编辑室 宫高德 


圣多玛斯生平年表


1224年底或1225年初 

生于「岩」的罗卡塞卡(Roccasecca)古堡,距离位于罗马与拿坡里之间的阿奎诺(Aquino)小城不远。父亲伦道夫(Landolpho)公爵是龙句巴达(Longobarda)的贵族,皇家的姻亲;母亲乌德奥多拉(Theodora),出自基思卡(Guiscard)名门之后,多玛斯在十二名兄弟姊妹中排行最末。

1230年 

五岁,依照父亲的心愿,被送往卡西诺山(Monte Cassino)的本笃会修道院中读书,修习文法、文学、音乐、圣诞、教仪等基本科目。他年纪虽小,但天资聪颖,且求知欲极强,常有超龄的发问,尤其对神的问题最感兴趣,常问老师:什么是神?

1239

十四岁,由于菲德烈二世(Federico II, 1194-1250)被指责为异端,教宗国瑞九世开除其教籍,修道院受此牵连痛遭解散,多玛斯被迫返家。旋即又前往拿坡里大学修习人文艺术,是为当时攻读神学、法律和医学前的准备。多玛斯并受教于著名的逻辑学、文法学教授玛汀诺(Martino),以及自然科学教授伯铎·尹兰大(Petrus de Irlanda)门下。同时期与这明会的会士来往相交,深受这个重智、重神贫的修会吸引,因为道明会的生活是:以默祷所得传授给他人。这种方式合乎多玛斯的志趣,遂决意进入道明会,奉献一生服侍天主。 

1243年 

十八岁,不顾家人的极力反对与阻挠,进入道明会。修会打算将初学中的多玛斯送去巴黎,取道义北的波隆那(Bologna)途中却被他从事军职的兄弟劫持,苦劝也不能改变他修道的心志,遂将他软禁在圣若堂山上(Monte S. Giovanni)一座家族城堡内年余,最终成全了他。囚禁期间,多玛斯深刻的研读圣经和彼得隆巴的《语录》,这对他日后写书立说极为有用,得心应手的运用以及毫不费力的引经据典。 

1245年至1248年 

二十岁,多玛斯获得家人的谅解,获得自由后,重新北上至巴黎和波隆亚,受教在这明会士大雅博(Albertus Magnus)名师门下,继续他的学业。由于他把全部时间都用于真理之道求、学问的研究、德行之进修,又为完全吸收老师的教导,经常反思思想课程内容,加上他的身形和工作时的沉默寡言,被人戏称为「西西里的哑牛」(Boeuf muet de Sicile);但是,大雅博却惊叹他的天份才华,对其他同学说:「我敢预言,你们所称呼的哑牛,不鸣则已,一鸣惊人,且将震撼普世」。 

1248年至1252年 

二十三岁,大雅博奉命到波隆那主持道明会的神学研究,他将多玛斯带在身边,让他参与注释亚里士多德著作、汇编百科全书,以及编写大学教材等多项工作。多玛斯著名的《论存有及本质》与《论自然原理》两本着作,很可能完成于这段时期。 

1252年至1259年 

• 二十七岁,多玛斯于1250年晋译,并结束在波隆那的学业与研究工作,重返巴黎。 

• 1252至1254年,于巴黎大学以圣经学士的身分讲授圣经;1254至1256年,以文学士的身分讲授彼得隆巴的《语录》。当时他尚未取得教师资格,却因以创造力所做的分析与诠释,令人耳目一新,已经受到大学的器重。 

• 1256年取得教师资格,成为巴黎大学正式的神学教授,担任道明会在大学里所有的两个讲座之一的教授;不过直至一年后,校方才完全予以承认,这是由于当地教区神职与新兴修会间的争执之故。多玛斯的《驳反对敬礼天主与宗教者》论文,消弭了这场纷争获得了胜利。 

• 1257年与文德(S. Bonaventura, 1221~1274)同时获得神学硕士学位。四个月后完成神学博士学位论文,遂以博士资格兼任教务长,为整理大学混乱的处境,他创立每周四次公开且不限范围辩论的制度,《论真理问题》一书的内容就是由三学年中,253篇辩论所组成的。 

1259年至1269年 

• 辩论课程虽然占去很多的时间,但只是多玛斯一小部分的工作,圣经才是他神学课程的基础,为了上课的需要,他注释了旧约和新约,先是《依撒意亚》、《雅歌》、《哀歌》、《耶助米亚》,后是《玛赛福音》等四福音,以及全部的《保禄书信》,在此时他也完成了《修会生活》第一篇。 

• 1258年受西班牙的非洲宗徒圣雷蒙(S. Raymond)之请,开始写《驳异大全》,此书直到1261年在意大利完成的。 

• 三十四岁,留居意大利。1259年教宗亚历山大四世委任多玛斯为教廷神学顾问,并在附属教廷的「国会研究院」(Stadium Curiae)教授神学,历时十年间,一直为历任教宗所器重。多玛斯先后在阿那尼(Anagni)、奥威亚多(Orvieto)、罗马(Roma)及维代尔波(Viterbe)等地讲学。为了能专心治学,他曾拒绝教宗伍朋四世与克来孟四世希望晋升他为拿坡里主教的美意。 

• 1266年开始审查并注释亚里士多德的物理学著作,接着注释政治学与分析学,为使亚氏的思想成为帮助人理解信德的工具,他因而钻研了希腊哲学家最重要的著作,1269年他回到巴黎后,继续批注了亚氏其他四本着作,多玛斯把亚氏思想的精华已经让学界更加清晰的认定,也完成大雅博的心愿。 

1266年开始撰写《神学大全》第一集。 

四十四岁,重返巴黎大学任教,期间与许多不同派系的哲学家辩论,是中世纪哲学史上著名的「巴黎大论战」。他以《论灵修生活之成全》与《驳反对人度修会生活之邪说》两本既精辟创新又犀利解析的论述,化解了全部的攻击,又以《驳亚威洛哀主义——论理智的统一》和《驳抱怨者——论世界之永恒》两本着作厘清实理,致使其他学派在遭受教廷谴责后逐渐衰落消失。 

完成《神学大全》第二集。 

1272年至1273年

回到拿坡里,筹划开办道明会的神学院,继续教学生涯。 

撰写《神学大全》第三集前九十个问题,直至1273年12月6日为止。贝典道(Petitot)说:《神学大全》不但是多玛斯深思熟虑的结晶,也是他祈祷中深刻默想的美果。 

1274

正月奉教宗额我略十世之召,准备去参加里昂第二届大公会议,却在途经侄女居住的玛恩萨城(Castello di Maenza)时重病不起;多玛斯要求被送往福萨诺瓦的本笃会院(Abbazia Cistercense di Fossanova),于三月七日辞世,得年五十岁。 

多玛斯逝世后,熟悉全集结构的同会弟兄和学生雷巨纳(Reginaldo da Piperno, 1630~1690年) 接续完成全集的工作。他按照原定计划,从多玛斯的《语录四卷注释》(Commentum in quatur libros Sententiarum magistri Petri Lombardi)中选取相关资料,编写了「论圣事」的未完成部分和「论四末」的全部。 

1323

六月十八日教宗若望二十二世于亚味农(Avignon)宣封多玛斯为「圣人」品级。教廷的赞词正是多玛斯全部行谊的摘要:圣人多玛斯,德基双绝伦,渊博称圣师,纯洁似天神,探玄入机微,并善数家珍,讲学天坠花,传道地生春,神书传后世,哲理惊万民,最难无私意,离亲备酸辛,火炬逐美女,从此尘不染,谦辞主教职,才高未骄人,成功有秘诀,祈祷是主因,万善同源出,真道为一仁,实通神哲理,发扬信德新,圣教孔夫子,大成集一身。 

1567年 

1537年天主教会召开「特利腾」大公会议,决定了士林神学必须采用多玛斯的诠释,会议的教长把圣经、教宗训令和多玛斯的《神学纲要》并列,这对多玛斯学说一个极大的推动与尊重。 

教宗碧岳五世颁布「神奇的天主通谕」(Mirabilis Deus),宣封多玛斯为教会圣师,追授「天使博士」尊号,与盎伯罗修、热罗尼莫、奥斯定和教宗额我略一世四位最伟大的拉丁神学家并列。教宗称誉多玛斯为「教会之独一无二明灯」 (Clarissimum Ecclesiae lumen),推崇多玛斯的思想是「信仰之最确实准则,可利用乌克邪的良药」。1570年多玛斯全集首次出版发行,名为碧岳版本(editio piana),到目前为止,此版本尚具有相当的权威。 

1879

• 教宗良十三世颁布「论士林哲学之研究」与「永恒之父」(Aeterni Patris)通论,极力提倡多玛斯学说,作为士林哲学复兴运动的指标,教宗强调正确与建全的哲学对信仰可有很大的好处也极为重要,由于今日世界许多缺点和混乱的原因,乃归咎于错误的哲学思想。多玛斯哲学具备各种优点远超过其他人,更因为他的思想博大精深、包罗万象,讨论每个问题又很深奥、层次分明有条不紊,他的学说又承先启后且万古常新,可以治疗时弊,最宝贵的是与教会信仰一致,故须复兴多玛斯学说有其急切性。多玛斯被喻为「士林哲学的巨擘与导师」,并称其学说是构成天主教思想的关键著作,是为天主教思想的基础。 

• 《神学大全》常被比拟为哥德式的主教座堂,因其生动的内容、扎实而严谨的论述结构,以及属灵的敏锐触角,如同美丽而高耸入云的尖塔,整全地向超越伸展。 

1880

• 八月四日教宗良十三世劝谕奉多玛斯为全球天主教的「学校主保」圣人。

1914年 

六月二十九日教宗碧岳十世公布「天使博士通论」(Doctoris Angelici),并于七月二十七日公布将多玛斯的二十四论题作为正式的教学大纲:七个属于存有论,五个属于宇宙论,九个属于生物学和心理学,三个属于自然神学。 

1923年 

教宗碧岳十一世颁发《论追随圣多玛斯学说的方式》(Studiorum Ducem),又称为「圣多玛斯通论」。 

1931年 

教宗又公布「学问之神通论」(Deus scientiarum Dominus),对推动研究多玛斯思想的风气大有帮助,推崇其为学问之导师,呼吁学者要以多玛斯为高官是瞻。 

1974年 

多玛斯逝世七百周年,在罗马、拿坡里两地召开为期六天的多玛斯国际研讨会,世界各地1500位学者专家参与,讨论主题:多玛斯与今日基本思想问题。教宗保禄六世亲自出席并发表演讲,强调多玛斯是一位杰出的神学家、哲学家和神修学家,他的思想在当代哲学界仍被认为合于时代潮流,很能发挥清理当代思想界各种病症的功能。 

当时任教于辅仁大学哲学系的葛慕兰神父,也参与此次国际学术研讨会,并在大会上发表一篇论文。 


圣多玛斯·阿奎那重要著作


一、圣经注释类 

1. 《约伯传》注释 

   Expositio in Job ad litteram, 1260年 

2. 《达味圣咏》注释 

   In Psalmos Davidis expositio, 1272~1273年 

3. 《雅歌》注释 

   Expositio in Canticum Canticorum(遗失) 

4. 《依撒意亚》注释 

   Expositio in Isaiam prophetam, 1256~1259年 

5. 《耶肋米亚》注释 

   Expositio in Jeremiam prophetam, 1268~1268年 

6. 《耶肋米亚》《哀歌》注释 

   Expositio in Threnos Jeremiae prophetae, 1264~1269年 

7. 《四部福音》金环注释集 

   Catena aurea super quatuor Evang., 1261~1267年 

《玛窦福音》注释 

   Expositio in evangelium Matthaei, 1256~59年 

《若望福音》注释 

   Expositio in evangelium Joannis, 1269~1272年 

《圣保禄书信》注释 

   Expositio in S. Pauli Epistolas, 1259~1273年 

 

二、亚里士多德著作注释类 

1. 《命题论著作》注释 

   In libros Peri Hermeneias expositio, 1269~1272年 

2. 《分析学后论》注释 

   In libros Posteriorum Analyticorum expositio, 1268~72年 

3. 《物理学者八卷著作》注释 

   In octo libros Physicorum expositio, 1268~1271年 

4. 《天地论著作》注释 

   In libros De caelo et mundo expositio, 1272~1273年 

5. 《生成与朽毁论》注释 

   In libros De Generatione et Corruption expositio, 1272~1273年 

6. 《气象学者之著作》注释 

   In libros Meteorologicorum expositio, 1269~1272年 

7. 《灵魂论》注释 

   In libros De Anima expositio, 1267~72年 

8. 《论感官与感觉物》注释 

   In libros De sensu et sensato expositio, 1267~72年 

9. 《论记忆与记忆力》注释 

   In libros De memoria et reminiscentia expositio, 1267~72年 

 

10. 《形上学者之十二卷著作》注释 

   In duodecim libros Metaphysicorum expositio, 1270~1272年 

11. 《伦理学十卷》注释 

   In decem libros Ethicorum expositio, 1266~1269年 

12. 《政治学者之著作》注释 

   In libros Politicorum expositio, 1269~1272年 

13. 《原因论》注释 

   In librum De causis exposition, 1270年 

 

三、集成类 

1. 彼得隆巴大师《语录》四卷注释 

   Commentum in quatuor libros Sententiarum magistri Petri Lombardi, 1254~56年 

2.《驳异大全》Summa contra gentiles, 1261~1264年 

3.《神学大全》Summa theologiae, 1265~1273年 

4.《问题辩论》Quaestiones disputatae, 1269~1272年 

《论真理》De veritate, 1256~59年 

《论潜能》De potential, 1265~68年 

《论灵性受造物》De spiritualibus creaturis, 1268年 

《论灵魂》De anima, 1269年 

《论一般德行》De virtutibus in communi, 1269~72年 

《论恶》De malo, 1269~72年 

《论仁爱》De caritate, 1269~72年 

《论望德》De spe, 1269~72年 

《论兄弟间之劝善规过》De correctione fraternal, 1269~72年 

《论道成肉身的结合》De unione Verbi incarnate, 1269~72年 

5.《十二卷问题随答》 

Quationes de quodlibetales I-XII, 1256~1272年 

 

四、辩解论述类 

1.《教宗伍朋四世——斥责希腊人之谬误》 

Contra errores Graecorum ad Urbanum IV pontificem maximum, 1263年 

2.《神学纲要——致极可爱挚友同伴雷巨纳》 

Compendium Theologiae ad fratrem Reginaldum socium suum carissimum, 1272~73年 

3.《论信仰之理由,驳撒拉朵人、希腊人及亚美尼亚人——写给安提约基的歌颂者》 

De rationibus fidei contra Saracenos, Graecos et Armenos ad Cantorem Antiochenum, 1261~1264年 

4. 《论爱德双诚与天主十诫》 

   De duobus praeceptis caritatis et decem legis praeceptis, 1273年 

5. 《虔释信经》 

   Devotissima expositio super Symbolum Apostolorum , 1273年。 

6. 《虔释天主经》 

   Expositio devotissima orationis dominicae, 1273年 

7. 《虔释圣母经》 

   Devotissima expositio super salutationem angelicam, 1273年 

8. 《致巴诺米塔总主教——论信条与教会圣事》 

   De articulis fidei et sacramentis ecclesiae ad archiepiscopum Panormitanum, 1261~68年 

9. 《答复修会总教师若望维宋兰的若望弟兄:论道明会会规第四十二条款》 

   Responsio ad fratrem Ioannem Vercellensem generalem magistrum Ordinis Praedicatorum de articulis XLII, 1271年 

10. 《答复威尼斯之赋有读经职务者读经员——论三十六条款》 

   Responsio ad lectorem Venetum de articulis XXXVI, 1271年 

11. 《答复拜占庭之读者书——论六条款》 

   Responsio ad lectorem Bisanimum de articulis VI, 1271 

12. 《论天主圣言与人言的不同》 

   De differentia Verbi divini et humani 

13. 《论圣言理智之性质》 

   De Verbo (De natura verbi intellectus) 

14. 《致极可爱挚友同伴雷钮纳——论单纯实体或天使之本性》 

   De substantis separatis seu de angelorum natura ad fratrem Reginaldum socium suum carissimum, 1268年 

15. 《驳亚威洛哀主义——论理智的统一》 

    De unitate intellectus contra Averroistas, 1270年 

16. 《驳反对孩童进入修会生活之邪说》 

    Contra pestiferam doctrinam retrahentium pueros a religionis ingressu, 1270年 

17. 《论灵修生活之成全》 

    De perfection vitae spiritualis, 1270年 

18. 《驳反对敬礼天主与宗教者》 

    Contra impugnantes Dei cultum et religionem, 1256年 

19. 《致塞浦路斯王——论领导者之管理》 

    De regimine principum ad regem Cypri, 1267年 

20. 《致巴邦公爵夫人书——论犹太之管理》 

    De regimine iudaeorum ad ducissam Brabantiae, 1270~1271年 

21. 《致修会总师长——论敕罪之形式》 

    De forma absolutionis ad generalem magistrum Ordinis, 1269~1272年 

22. 《致主教代理杜岱诺——论第一个教令》 

    Expositione primae decretalis ad archidiac. Tudertinum (1259~68) 

23. 《致主教代理杜岱诺——论第二个教令》 

    Expositione super secundam decretalem ad eundem (1259~68) 

24. 《致雅各布伯骑士——论命运书》 

    De sortibus ad dominum Iacobum de Burgo, 1269~1272年 

25. 《致极可爱挚友会兄雷巨纳——论占星术》 

    De iudiciis astrorum ad fratrem Reginaldum socium suum carissimum, 1269~1272年 

26. 《驳抱怨成性者——论世界之永恒》 

    De determitate mundi contra murmurantes, 1271年 

27. 《论个体化之原理》 De principio individualionis 

28. 《论存有与本质》 De ente et essential, 1254~1256年 

29. 《致希维思隆兄弟——论自然界之原理》 

   De principiis naturae ad fratern Sylvestrum, 1255年 

30. 《论物质本性及其知其有限却不可估计体积的幅度》 

   De natura materiae et dimensionibus interminatis, 1252~56 

31. 《致斐理伯教授——论元素之混合》 

   De mixtione elementorum ad magistrum Philippum, 1271年 

32. 《致某位高山峻岭的士兵——论自然之隐而不止的进展》 

   De occultis operationibys naturae, ad quendam militem ultramontanum, 1269~1272年 

33. 《致斐理伯教授书——论心之动态》 

   De motu cordis ad magistrum Philippum de Castrocoeil, 1270~1271年 

34. 《论利那时间》De instantibus 

35. 《论四种对当或反面》De quattuor oppositis 

36. 《论证明》De demonstratione 

37. 《论诈骗,致某些驰名的艺术人》 

   De fallacits ad quosdam nobiles artistas, 1244~1245年 

38. 《论模态命题》De propositionibus modalibus, 1251年 

39. 《论依附体之性质》De natura accidentis 

40. 《论类的性质》De natura generis 

41. 《论按规定的时刻买卖》 

   De emptione et venditione ad tempus, 1262年 

42. 《波其武三位一体论》注释 

   Expositio super librum Boethii De Trinitate, 125561年 

43. 《波其武周期论》注释 

   Expositio super librum Boethii De hebdomadibus, 1260年 

44. 《狄奥尼修神名论》注释 

   Expositio in Dionysii De divinis nominibus, 1268年 

.45. 《耶稣圣体瞻礼之日课经「教宗伍朋四世敕撰」》 

    Officium de festo Corporis Christi ad mandatum Urbani IV papae, 1264年 

46. 《以书信:论读书之方法》 

    Epist. De modo studenti 

47. 《论秘密》 

    De secreto , 1269年 

48. 《取用达伦塔夏伯铎之著作,答复若望维宋兰兄弟——论一○八条款》 

    Responsio ad fratrem Ioannem Vercellensem generalem magistrum Ordinis Praedicatorum de articulis CVIII sumptis ex opera Petri de Tarentasia, 1265~67年 

 

49. 《答复卡西诺会院伯尔纳德院长书》 

    Responsio ad Bernardum Casinensem, 1274年 

50. 《论天主教信仰与天主圣三》之第一教令及《但是我们判罪》之第二个教令注释 

    exposition super primam decretalem 「De fide catholica et sancta Trinitate」et super secunda 「Dammamus autem」,1259~1268年 

51. 《致某位若望——论获得属神的智慧之方法》 

    De modo acquirendi divinam sapientiam ad quendam Ioannem 

五、证道类 

    《弥撒证道文集——常年期主日和各类节日》 

    Sermones collationes – dominicales et festive, 1273年 

    《虔诚朝拜「耶稣圣体之颂祷文」(Adore t)》 +

 


范例使用说明


为方便读者使用编辑工具和熟悉《神学大全》内文版式,特别以第二集第一部第九十题「论法律与恩宠」为例,设定以「特定主题查询题目和题号」与以「个别题目查询题号和节数」两种情况,图示查询步骤。随后并以该题作为试读范例。 

 

查询 1  以主题查询册数、题目和号题 

步骤:→ a-1。查询全集结构图,得知集数、部数和册数范围 

第一集(Vol. 1-3) :创造的天主和天主的受造物(119题) 

第一部 (vol.4-6) 

德行与情、恶习和罪的关系(89题) 

法律与恩宠的关系(114题) 

 

第二集 (Vol. 4-12) :

第二部 (vol.7-12) 

超性与本性恩宠(170题) 

相关的生活与身分(19题) 

 

第三集  (Vol.13-15) 

道成肉身的及其救世工程 (59题) 

教会的圣事 (31题) 

 

补编  .(Vol.16-17) 

教会的圣事 (68题) 

复活的光荣生命 (31题) 

炼狱与原罪的刑罚 (附录2题) 


步骤 →a-2. 查询全集单册主题表,得知册数范围
全集单册主题表


集数       册数     各册主题
第一集  第一册    论天主一体三位 1-43题
            第二册    论天主创造万物 44-73题
            第三册    论创造人类与治理万物 75-119题
第二集  第四册    论人的道德行为与情 1~48题
            第五册    论德行与恶习及罪 49-89题

第六册    论法律与与恩宠 90-114题
第七册    论信德与望德

第八册    论爱德
第九册    原文看不清
第十册    原文看不清

第十一册  原文看不清

第十二册 原文看不清


第三集 

第十三册 论天主圣言降生成人 1~26 题

   第十四册 论基督之生平与救世事迹27~59 题
   第五册 论圣事:概论、圣洗、坚振、圣体、告解óO~90 题

补编  

第十六册 论圣事:终傅、神品、婚姻1~68 题
第十七册 论肉身复活的问题69~99题
附录一:  论炼狱
附录二:  论原罪的刑罚


备注:这里原文有二张树状图看不清楚

 

第六册 论法律与恩宠
——第二集第一部 第九十题至第114题——

目 录

第九十题 论法律之本质
第一节 法律是否属于理性
第二节 法律是否常指向公益
第三节 私人之理性是否能构成法律
第四节 颁布是否为法律之要素 。


第九十一题 论法律之区

第一节 是否有永恒之法律

第二节 在我们内是否有自然法律

第三节 是否有人为之法律...

第四节 是否必该有天主的法律

第五节 天主的法律是否只有一种

第六节 是否有欲火之法律

 

第九十二题 论法律之效果

第一节 使人成为善人是否为法律之效果

第二节 所列之法律作用是否合适


试读范例


第九十题

论法律之本质

——分为四节——

随后要讨论的是行为的外在根本(参看第四十九题引言)。
促使人向恶之外在根本是魔鬼;在第一集第114%四题已经讨论了魔鬼的诱惑。推动人向善之外在根本是天主,祂以法律训导我们,并以恩宠助佑我们。故此先论法律;然后再讨论恩宠(第109题)。关于法律,先讨论关于法律的一般问题;然后讨论个别问题(第九十三题)。关于法律的一般问题,要讨论三点:第一、论法律之本质;第二、论法律之区分(第九十一题);第三、论法律之效果(第九十二题)。
关于第一点,可以提出四个问题:
一、法律是否属于理性。
二、论法律之目的。
三、论法律之原因。
四、论法律之颁布。


第一节 法律是否属于理性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法律似乎不属于理性。因为:

1.  宗徒在《罗马书》第七章23节说:「我发觉在我的肢体内,另有一条法律」等等。但属于理性的不是在肢体内,因为理性不运用肉体器官。所以法律不属于理性。

2.  此外,在理性中只有机能、习性和行动。法律不是理性之机能,同样也不是理性的一种习性,因为理性之习性是智性德性;先前第五十七题已讨论过这些德性。法律也不是理性之行动;否则,假如理性之行动停止,例如:人在睡眠时,就会没有法律了。所以,法律不是属于理性的东西。

3.此外,法律推动那些属于法律下的人正直行事。但是按前面第九题第一节所说的,促使行动乃是意志的事。所以,法律不属于理性,而该属于意志,就如法律学家《罗马法律类编》(Digesta)卷一第四题第一条所说的:「君王所愿意者,便具有法律之效力」。

反之 法律的作用是命令和禁止。但按前面第十七题第一节所说的,发号施令是属于理性的事。所以法律是属于理性的东西。

正解 我解答如下:法律是行为的规则和尺度,据以使人做什么或不做什么。因为名词「法律」(lex)是从动词「约束」(ligare)转来的,具有强制行动的能力。根据前面第一题第一节释疑3.所说的,可以知道,人性行为之规则和尺度是理性,因为理性是人性行为的第一根本。正如哲学家所说的,出命指向目的乃是理性的事,而且的是行为的第一根本(《物理学》卷二第九章,《伦理学》卷七第八章)。在每一类事物中,根本即其尺度和规范;就如数目类中的单位,和动态类中的第一动态。所以,法律是属于理性的东西。

释疑 1.法律既然是一种尺度和规则,其实于东西内之方式有两种。一种方式是在度量者和规范者内;这既然是理性的任务,故按这方式法律只是在理性中。另一方式是在被度量和被规范者内。按这方式,则法律是在一切具有规律之倾向的东西中,如此则任何具有规律的倾向皆可称为法律;虽然不是出于本质,而是由于分得。故按这方式,肢体的贪欲倾向被称为「肢体的法律」。

2.正如在外表的行动上可以分动作和作品,例如:建筑和建筑物;在理性之行动上也可分理性之行动本身,即:理解和推论,和由这种行动所产生者。在鉴赏理性方面的产物,首先是定义,第二是命题,第三是推论式或论证。按前面第十三题第三节、第七十六题第一节所说的,以及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七第三章所讲的,实践理性在行为方面也运用一种推论式;所以,在实践理性中该有一种东西,其与行为之关系,就似鉴赏理性之命题对结论的关系。实践理性之针对行动的这类普遍性命题,便具有法律之意义。这些命题有时是现实地为理性所考虑中,有时是以习性方式存在于理性中。

3.按前面第十七题第一节已说过的,理性之推动能力是由意志而来,人既愿意目的,理性对导致目的者便出命令。而意志所愿意或命令者,为能具有法律之意义,必须合于理性之规范。所谓君王所愿意的具有法律之效力,便是按这方式;否则的话,君王之意愿更好说是罪恶,而不是法律。

 

第二节 法律是否常指向公益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法律不常是以公益(bonum commune)为目的。因为:

1.法律的任务是命令和禁止。但有的命令是指向私人的利益。所以,法律不常是以公益为目的。

2.此外,法律指导人的行动。但人性行动是个别事件。所以,法律是以个别之利益为目的。

3.此外,依希道在《语源学》卷二第十章说:「若法律是由理性订立的,则凡理性所订立者皆为法律」。但理性不只确定那指向公益者,也确定指向私利者。所以,法律不只指向公共的利益,也指向私人的利益。

反之 依希道在《语源学》卷五第二十一章却说:「法律不是
为某私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国民之公共益处而订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按前面第一节所说的,法律是人性行为之
根本,因为它是行为之规则和尺度。正如理性是人性行为之根
本,在理性内也有一部分是其他部分的根本;故此,法律主要
是属于这部分理性。实践理性是关于行为的,而行为的第一根
本是最后目的。按前面第二题第七节所说的,人生的最后目的是
幸福;为此,法律所指向的主要是幸福。此外,既然部分都指
向整体,就如不完美者是指向完美者;一个人就是完整之社会
的一部分,故此法律必然是主要地指向公共的幸福。因此,哲
学家在给「合法的」(legalia)先下的定义中,曾提到幸福,也
提到政治团体。他在《伦理学》卷五第一章说:「所谓正义的
『合法的』,是那能为政治团体促成和保存幸福,及其(幸福)
个别组成要素的」,而按《政治学》卷一第一章所说的,完整
的团体即是国家。

在每一类东西中,其中最高者乃其余之根本,而其余的被称为这类东西,乃由于其与最高者之关系,例如:火是最热的东西,它是其他混合物体之热的原因,由于分有火而称为是热东西。为此,既然法律主要是指向公益的,关于个别事件的命令,除非与公益有关系,否则不能具有法律之意义。所以,法律皆是指向公共利益。

释疑 1.命令是将法律贴用于受法律管制的事情。法律与公共
利益之关系,也可以贴合于个别的目的。故此,关于个别事件
可以发命令。

2.行为固然是关于个别事件的;但是个别事件能够与公共利益有关系,不是因为类别相同,而是由于目的相同。即是因为公共利益是共同的目的。

3.正如在鉴赏理性方面,若不归宗于不可证明的第一原理,什么也不能确定;同样,在实践理性方面,若非看最后目的或公共利益,也是什么也不能确定。理性以这种方式所确定的,便具有法律之意义。

第三节 私人之理性是否能构成法律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任何人的理性皆能构成法律。因为:
1.宗徒在《罗马书》第二章14节说:「没有法律的外邦人,顺着本性去行法律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法律,但自己对自己就是法律。」这是广泛地指所有的人说的。所以,任何人都可以为自己订法律。
2.此外,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二第一章说:「立法者的用意是使人修德。」但任何人皆能促使他人修德。所以,任何人的理性都能制定法律。
3.此外,正如国家之首领是管理国家者,家长也是管理家庭者。但国家首长能够在国内制定法律,所以任何家长皆可在他家中制定法律。

反之 依希道在《语源学》卷五第十章说,而《教会法律类编》(Decreta)第二编亦曾记载:「法律是人民的一种决定,是年长者与平民一起订立的。」所以,不是每人皆能订立法律。

正解 我解答如下:法律首先并主要是指向公共利益。使一个东西指向公共利益,乃是全体人民或代表全体人民者的任务。因此订立法律的事,或是属于全体人民,或是属于管理全体人民的公务人员。因为连在一切别的事上,使其东西指向目的,也是属于那以这目的为自己之目的者。

释疑 1.前面第一节释疑1.曾说,法律不只寓于规范者内,也分寓于那被规范者内。既然每人皆分有规范者之指示,故按这方式可以说每人是自己的法律。故此那里接着说:「法律的精准已刻在他们的心上」(第15节)。

2.私人不能有效地促使人修德;他只能给人劝言,如果不接受,劝言没有强制的力量。而按照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十第九章所说的,为有效地促使人修德,法律该有强制的力量。按后面要讲到的,全体人民或公务人员有惩罚的权力,所以具有强制的能力。所以只有他们能订立法律。

3.正如人是家庭的一部分,家庭也是国家的一部分;因为按《政治学》卷一第一章所说的,国家是完整的团体。为此,正如一个人的利益不是最后目的,而该指向公共利益;同样,一个家庭的利益也该指向国家或完整之团体的利益。故此固然掌管家庭者能够订立一些规矩或条例,但不能订立真正的法律。

第四节 颁布是否为法律之要素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颁布不是法律之要素。因为:

1.自然法最具有法律之意义。但自然法不需要颁布。所以,颁布不是法律之要素。

2.此外,法律的特性是使人做或不做某事。但是不只颁布法律时,在场的人该遵守法律,别人也该遵守法律。所以,颁布不是法律之要素。

3.此外,法律也管未来的事;因为罗马《犹斯底尼安法典》(Codex Justinianus)卷一第十四题第七条上说:「法律使未来的事成为必然的。」但颁布是针对现在的人。所以,颁布不是法律必要的条件。

反之 《教会法律类编》(Decreta)第四编说:「法律一经颁布,便告成立」。

正解 我解答如下:前面第一节曾说,法律是以规则和尺度的方式加诸他人的。所谓施加规则和尺度,即是施用于被规范和被度量者。故此,为使法律有约束能力,而这是法律的特性,便该施用于须受这法律管制的人。以颁布方式使这些人知道有这法律便是施用。为此,颁布是使法律生效的必要条件。

由上述四节,可知法律之定义:法律无非是由团体之负责人,为了公共利益所颁布的理性之命令。(按:拉丁文原有次序,即本题四节之次序:理性之命令,为了公共利益,由团体负责人所颁布的。)

释疑 

1.自然法律之颁布,即在于天主将这些法律置于人的心中,使人自然知道其存在。
      2.颁布法律时,不在场的人应守法律,是因为法律颁布之后,从别人那里得到或能够得到消息。
       3.现在之颁布能伸延到未来,是因为存有记录;这记录似是时时在公布法律。故此,依希道在《语源学》卷二第十章说:「名词『法律』(lex)是从动词『阅读』(legere)转来的,因为法律是写下来的东西。」

 


全集结构图

第一集 (Vol.1-3) 创造的天主和天主的受造物 (119题)

第二集 (Vol.4-12)

第一部 (vol.4-6) 德行与情、恶习和罪的关系 (89题)  法律与恩宠的关系 (114题)

第二部 (vol.7-12)
超性与本性恩宠 (170题)
相关的生活与身分 (19题)

第三集 (Vol.13-15)

道成肉身的及其救世工程 (59题)
教会的圣事 (31题)

补编(Vol.16-17)

教会的圣事 (68题)
复活的光荣生命 (31题)
炼狱与原罪的刑罚 (附录2题)


全集单册主题表


集数

册数

各册主题



第一集

第一册

论天主一体三位

1~43题



第二册

论天主创造万物

44~47题



第三册

论创造人类与治理万物

75~119题


第二集

第四册

论人的道德行为与情

1~48题



第五册

论德行与恶习及罪

49~89题



第六册

论法律与恩宠

90~114题



第七册

论信德与望德

1~22题



第八册

论爱德

23~46题



第九册

论智德与义德

47~79题



第十册

论义德之功能部分或附德

80~122题



第十一册

论勇德与节德

123~170题



第十二册

论特殊恩宠

171~189题


第三集

第十三册

论天主圣言降生成人

1~26题



第十四册

论基督之生平与救世事迹

27~59题



第十五册

论圣事:概论、圣洗、坚振、圣体、告解

60~90题


补编

第十六册

论圣事:终传、神品、婚姻

1~68题



第十七册

论肉身复活的问题

69~99题




附录一:论炼狱





附录二:论原罪的刑罚




全集总目录

第一册 论天主一体三位

第一集  第一题至第四十三题——

第一题 论圣道的性质和范围
第一节 哲学学科之外,是否还需要另外一种教学或学问
第二节 圣道是不是学问
第三节 圣道是不是一种学问
第四节 圣道是不是实践的学问
第五节 圣道是不是比其它学问更高贵
第六节 圣道是不是智慧
第七节 天主是不是此一学问或圣道的研究对象
第八节 此一圣道或学问是不是论证性的
第九节 圣经是否应该使用隐喻
第十节 圣经中的同一个字是否具有多种意义
第二题 论天主——天主是否存在
第一节 天主存在是不是自明的
第二节 「天主存在」是不是可以证明的
第三节 天主是否存在
第三题 论天主的单纯性
第一节 天主是不是形体
第二节 在天主内是否有形式与质料的组合
第三节 天主与他的本质或本性是不是同一的
第四节 在天主内本质与存在是不是同一的
第五节 天主是否被包括在某一类或共类内
第六节 在天主内是否有依附体
第七节 天主是不是完全单纯的
第八节 天主是否加入其他物的组合
第四题 论天主的完美
第一节 天主是不是完美的
第二节 在天主内是否有万物的一切完美
第三节 是否有受造物可能相似天主
第五题 概论善
第一节 善与有或物在实质上是否有区别
第二节 在观念上善是否先于有或物
第三节 是否一切有或物都是善的
第四节 善是否有目的原因的性质
第五节 善之理或本质是否在于模式、物种和秩序
第六节 把善分为高贵或正直之善、可用之善和可乐之善,是否适当
第六题 论天主之善或善性
第一节 善或是善的是否适用于天主
第二节 天主是不是至善
第三节 「因己之本质而是善的」是否专属于天主
第四节 是否万物都是因天主的善性而是善的
第七题 论天主的无限性
第一节 天主是不是无限的
第二节 天主之外是否另有别物能因其本质而是无限的
第三节 在宏大方面是否能有现实的或实际的无限之物
第四节 万物中是否能有众多方面的无限
第八题 论天主临在于万物内
第一节 天主是不是在万物内
第二节 天主是不是处处都在
第三节 天主是不是藉本质或本体、整体及能力处处都在
第四节 处处都在是不是天主独有的
第九题 论天主的不变性
第一节 天主是不是完全不变的
第二节 不变性是不是天主独有的
第十题 论天主的永恒性
第一节 把永恒性界定为「对无极限的生命之完整而同时的,和完美的据有」,是否适当
第二节 天主是不是永恒的
第三节 永恒性是不是天主独有的
第四节 永恒性与时间是否有分别
第五节 论永常与时间的分别
第六节 是否只有一个永常
第十一题 论天主的唯一性
第一节 「一」对「物」是否有所附加
第二节 一与多是否相互对立
第三节 天主是不是唯一的
第四节 天主是不是至一的
第十二题 论我们怎样认知天主
第一节 有没有受造的理智能够看见天主的本质或本体
第二节 受造的理智是不是藉某种像,看见天主的本质或本体
第三节 是否能用肉眼看见天主的本质或本体
第四节 有没有受造的理智能够以自己的自然禀赋看见天主的本质或本体
第五节 为看见天主的本质或本体,受造的理智是否需要某种受造的光
第六节 看见天主的本质或本体者之中,是不是一位比另一位见得更为完全
第七节 看见天主之本质或本体者,是否完全掌握或洞彻天主
第八节 看见天主之本质或本体者,是不是在天主内看见一切
第九节 看见天主之本质或本体者,是不是藉某种像,看见他们在天主内所看见的事物
第十节 看见天主之本质或本体者,是不是同时看见他们在天主内所看见的一切
第十一节 有没有人在今生能够看见天主的本质或本体
第十二节 我们是不是在今生能藉自然理性认知天主
第十三节 藉恩宠而有的对天主的认知,是否高于藉自然理性而有的认知
第十三题 论天主的名称
第一节 是否有适合天主的名称
第二节 有没有表示天主本体的名称
第三节 是否有名称依其本义陈述天主
第四节 称呼天主的名称是不是都是同义的名称
第五节 兼用于天主和受造物的名称,是不是依同一意义用于他们
第六节 (兼用于天主和受造物的)名称是不是首先指称受造物而后指称天主
第七节 含有与受造物之关系的名称,其用于天主是否有时间性
第八节 「天主」(Deus)这个名称是不是指本性或性体的名称
第九节 「天主」这个名称是不是可以通用的名称
第十节 「天主」这个名称,是不是单义地用于因分有称为「天主」者、依其性体称为「天主」者,和依人的意见称为「天主」者
第十一节 「那存在者」这个名称是不是最适用于天主的特有名称
第十二节 关于天主是否能形成肯定的语句或命题
第十四题 论天主的知识
第一节 在天主内是否有知识
第二节 天主是否认知或理解自己
第三节 天主是否洞悉自己
第四节 天主的理解是否就是天主的本体
第五节 天主是否认知有别于自己之物
第六节 天主是否以特殊的认知而认知有别于自己之物
第七节 天主的知识是不是推理的
第八节 天主的知识是不是万物的原因
第九节 天主是否有关于非物或非存在物的知识
第十节 天主是否认知恶
第十一节 天主是否认知个别的物
第十二节 天主是否能认知各种无限
第十三节 天主的知识是否及于未来的偶有事物
第十四节 天主是否认知可陈述的事物
第十五节 天主的知识是不是可变化的
第十六节 天主对事物是否有鉴赏的知识
第十五题 论理念
第一节 (天主)是否有理念
第二节 (天主)是否有许多理念
第三节 天主对自己所认知的一切是否都有理念
第十六题 论真理
第一节 真理是否只在理智内
第二节 真理是否(只)在综合和分析的理智内
第三节 真与物是否可以互换
第四节 在观念上善是否先于真
第五节 天主是否即是真理
第六节 是否只有一个万物据以为真的真理
第七节 受造的真理是不是永恒的
第八节 真理是不是不变的
第十七题 论虚假
第一节 虚假是否存在于事物内
第二节 虚假是否存在于感官内
第三节 虚假是否存在于理智内
第四节 真和假是不是相反的
第十八题 论天主的生命
第一节 是否一切自然物都生活或有生命
第二节 生命是不是一种活动
第三节 天主是否有生命
第四节 是否一切在天主内都是生命
第十九题 论天主的意志
第一节 在天主内是否有意志
第二节 天主是否愿欲有别于自己之物
第三节 是否凡天主所愿欲者,均系必然愿欲
第四节 天主的意志是不是事物的原因
第五节 是否该为天主的意志指出原因
第六节 天主的意志是否常常达成或实现
第七节 天主的意志是否可以改变
第八节 天主的意志是否加给其所愿欲之事物必然性
第九节 天主的意志是否愿欲恶
第十节 天主是否有自由抉择或自由意志
第十一节 在天主内是否应该分别「表记意志」
第十二节 关于天主的意志列举五种表记是否适当
第二十题 论天主之爱
第一节 在天主内是否有爱
第二节 天主是否爱所有的万物
第三节 天主是否同等地爱一切物
第四节 天主是否常更爱更善之物
第二十一题 论天主的正义和仁慈
第一节 在天主内是否有正义
第二节 天主的正义是否就是真理
第三节 是否宜把仁慈归于天主
第四节 是否在天主的一切作为或事工内,都有仁慈和正义
第二十二题 论天主的照顾
第一节 是否应将照顾归于天主
第二节 是否一切万物都在天主照顾之下
第三节 天主是否直接照顾一切
第四节 天主之照顾是否加给接受照顾之事物一种必然性
第二十三题 论预定
第一节 人是否由天主所预定
第二节 预定是否在被预定者内有所加添或置入
第三节 天主是否拥弃某一个人
第四节 被预定者是否为天主所拣选
第五节 预知有功劳是否为预定之原因
第六节 预定是否确定可靠
第七节 被预定者之数目是否固定
第八节 圣人们的祈祷是否能够有助于预定
第二十四题 论生命册
第一节 生命册与预定是否相同
第二节 生命册是否仅针对被预定者之光荣生命
第三节 是否有人由生命册中被删除
第二十五题 论天主的能力
第一节 天主有没有能力
第二节 天主的能力是否是无限的
第三节 天主是否是全能的
第四节 天主能否使过去发生的事没有发生
第五节 天主能否做他不做的事
第六节 天主能否把他所做的事情做得更好
第二十六题 论天主的真福
第一节 是否应该把真福归于天主
第二节 天主是否系根据理智而称为真福
第三节 天主是不是每一有真福者的真福
第四节 在天主的真福内,是否统括所有的真福或幸福
第二十七题 论天主位格之出发
第一节 在天主内是否有出发
第二节 天主内的某种出发是否能称为生或生育
第三节 在天主内,是否有别于言之生育的另一出发
第四节 在天主内,爱的出发是不是生育
第五节 在天主内是否有两种以上的出发
第二十八题 论天主内之关系
第一节 在天主内是否有某些实在关系
第二节 天主内之关系,与天主之本质或本体是否相同
第三节 天主内之关系是否彼此之间有实在的区别
第四节 在天主内是否仅有四种实在关系,即父性、子性、发出,及被发出或出发
第二十九题 论天主之位或位格
第一节 论位或位格之定义
第二节 位格是否与实体、自立性及本质相同
第三节 「位格」这一名称是否适用于天主
第四节 「位格」这个名称是不是指关系
第三十题 论天主位格之多数性
第一节 是否应该肯定在天主内有多位或多个位格
第二节 在天主内之位或位格,是否多于三位或三位格
第三节 各项数字在天主内是否有所提供
第四节 「位格」这个名称是否能是(天主)三位共有的
第三十一题 论在天主内那些与唯一性或多数性有关者
第一节 在天主内是否有圣三
第二节 圣子是否别于圣父或是与圣父有分别的
第三节 是否应该把排除之词「唯独」加于在天主内的本质名称之上
第四节 排他之词是否可与位格名称相连
第三十二题 论对天主位格之认知
第一节 是否能藉自然理性认知天主三位或天主位格之数目为三
第二节 是否应肯定在天主内有表记
第三节 是否有五项表记
第四节 关于表记是否可以有相反的意见
第三十三题 论圣父之位格
第一节 是否应把「是本源」或本源名分归于圣父
第二节 「父」这一名称是不是天主位格的固有或特有名称
第三节 在天主内用「父」这一名称,是不是首先依其指位格之意义
第四节 「非受生者」是不是圣父所专有的
第三十四题 论圣子之位格
第一节 在天主内,圣言是不是位格名称
第二节 圣言是不是圣子的专有或特有名称
第三节 在圣言之名称内,是否含有与受造物的关连
第三十五题 论肖像
第一节 在天主内,肖像是不是指位格而说的
第二节 肖像之名称是不是圣子所特有的
第三十六题 论圣神之位格
第一节 「圣神」这一名称是不是天主某一位格的特有名称
第二节 圣神是不是发于圣子
第三节 圣神是不是藉由圣子而发于圣父
第四节 圣父和圣子是不是圣神的一个本源
第三十七题 论圣神之另一名称——爱
第一节 爱是不是圣神特有的名称
第二节 圣父和圣子是否因圣神而互爱
第三十八题 论圣神的第三名称——恩惠
第一节 恩惠是不是位格名称
第二节 恩惠是不是圣神的特有名称
第三十九题 论天主三位与本质或本体的关系
第一节 在天主内本体与位格是否相同或一同
第二节 是否应该说三位属于一个本体
第三节 用本体名称来称述天主三位是否应用单数
第四节 具体的本体名称是否能代替位格
第五节 用抽象方式所表示的本体名称能否代替位格
第六节 是否能把位格(名称)用于本体名称
第七节 是否应把本体名称归名于位格
第八节 圣师们将属于天主本体者归于天主三位,是否适当
第四十题 论位格与关系或特征之比较
第一节 关系与位格是否同一或相同
第二节 位格是否藉关系区别自己
第三节 假使用理智从位格中抽离关系,是否仍保留有基体或自立体
第四节 按照我们的理解,表记行动是否先于特征
第四十一题 论位格与表记行动的关系
第一节 是否应将表记行动归于位格
第二节 表记行动是不是自愿的
第三节 表记行动是否出自某物
第四节 在天主内是否有与表记行动相关的能力
第五节 生之能力是否意指关系,而非本体
第六节 表记行动是否能止于多个位格
第四十二题 论天主位格间的相同与相似
第一节 在天主(位格)间是否容许有相同
第二节 出发的位格与自己的本源,就如圣子与圣父,是不是同为永恒的
第三节 在天主的位格内是否有本性的秩序

第四节 圣子在大小方面是否与圣父同等
第五节 圣子是否在圣父内,以及圣父是否在圣子内
第六节 在能力方面圣子是否与圣父相同
第四十三题 论天主位格的派遣
第一节 被派遣是否适于天主的一位或某一位格
第二节 被派遣是永恒的或只是时间性的
第三节 天主位格之不可见地被派遣,是否只凭借圣化恩宠的恩赐
第四节 被派遣是否适于圣父
第五节 不可见地被派遣是否适于圣子
第六节 不可见地被派遣是否临止于一切分有恩宠者
第七节 可见地被派遣是否适于圣神
第八节 一天主的位格是否只被那自己从永恒所从出之位格派遣


第二册 论天主创造万物


——第一集第四十四题至第七十四题——

第四十四题 论受造物的出自天主与论万物的第一原因

第一节 万物是否皆必然为天主所创造
第二节 第一质料是否为天主所创造
第三节 模型原因是否为天主以外之物
第四节 天主是否为万物的目的原因

第四十五题 论受造物源出第一原因的方式

第一节 创造是否由无中制造
第二节 天主是否能有所创造
第三节 创造是否受造物中之物
第四节 受造是否专属于组合物质自立存在物
第五节 创造是否专属于天主
第六节 创造是否专属于天主的一位
第七节 在受造物内是否必然有天主圣三的痕迹
第八节 在自然与工艺的工作中是否拥有创造

第四十六题 论受造物持续存在的起始

第一节 全体受造物是否经常存在
第二节 世界开始存在是否是信德的信条
第三节 万物的创造是否在时间的起初

第四十七题 总论受造物的区别

第一节 物的繁多与区别是否出自天主
第二节 物的不平等是否出自天主
第三节 是否只有一个世界

第四十八题 分论受造物的区别

第一节 恶是否是一种本性
第二节 物中是否有恶
第三节 恶是否存在善内,一如存在主体内
第四节 恶是否败坏整个善
第五节 将恶分为罪与罚是否足够
第六节 罚是否比罪更有恶的性质

第四十九题 论恶的原因

第一节 善是否能为恶的原因
第二节 至善,即天主,是否是恶的原因
第三节 是否有一至恶为一切恶的原因

第五十题 论天使的性体本体

第一节 天使是否是完全非形体的
第二节 天使是否由质料与形式所组成
第三节 天使的数目是否众多
第四节 天使是否在种或别类方面彼此不同
第五节 天使是否是不朽的

第五十一题 论天使与形体物的关系

第一节 天使是否具有自然或按照本性与自己合而为一的形体
第二节 天使是否摄取形体
第三节 天使在所摄取的身体上是否实行生命的活动

第五十二题 论天使与地方的关系

第一节 天使是否占有地方
第二节 天使是否能同时占有许多地方
第三节 许多天使是否能同时占有相同的地方

第五十三题 论天使的地方运动

第一节 天使是否能有地方运动
第二节 天使是否经过中间地方
第三节 天使的地方运动是否是立即的

第五十四题 论天使的认识

第一节 天使的理解是否是他的本体
第二节 天使的理解是否是他的存在
第三节 天使的理解能力是否是他的本质
第四节 天使是否有主动理智与可能理智
第五节 天使是否只有理智知识

第五十五题 论天使的认识方法

第一节 天使是否借着自己的本体而认识一切
第二节 天使是否借着取自事物的像而理解
第三节 高级天使是否比低级天使借着更为普遍的像而理解

第五十六题 论天使对非物质物的知识

第一节 天使是否认识自己
第二节 一位天使是否认识另一位天使
第三节 天使是否能借着自己自然所有的认识天主

第五十七题 论天使对物质物的知识

第一节 天使是否认识物质物
第二节 天使是否认识单独或个别物
第三节 天使是否认识未来物
第四节 天使是否知道心中的思想
第五节 天使是否知道恩宠的奥迹

第五十八题 论天使认识的方式

第一节 天使的理解是否有时是在潜能中,有时是在现实中
第二节 天使是否能同时理解许多事物
第三节 天使是否借着推论而认识
第四节 天使是否借着综合与分析而理解
第五节 在天使的理解内是否能有错误或虚假
第六节 天使是否有清晨的与傍晚的知识
第七节 清晨的与傍晚的知识是否为同一知识

第五十九题 论天使的意志

第一节 天使是否有意志
第二节 天使的意志是否不同于理智和本性
第三节 天使是否有自由意志
第四节 天使是否有愤懑和欲懑

第六十题 论天使的爱或爱慕

第一节 天使是否有本性的爱或爱慕
第二节 天使是否有选择性的爱慕

第三节 天使是否以本性的和选择性的爱慕而爱慕自己
第四节 一位天使是否以本性的爱慕,而爱慕另一位天使如同自己
第五节 天使以本性的爱慕,是否爱慕天主甚于自己

第六十一题 论天使之本性存在的产生

第一节 天使是否有自己存在的原因
第二节 天使是否由天主从永恒所产生的
第三节 天使是否是在形体世界之前受造的
第四节 天使是否受造在苍天或光天

第六十二题 论天使存在于恩宠与光荣中的完美

第一节 天使是否在受造时已享有真福或为真福
第二节 天使归向天主是否需要恩宠
第三节 天使是否受造在恩宠中
第四节 真福天使是否立功捍得了自己的真福
第五节 天使是否在唯一的有功行为以后,立即获得了真福
第六节 天使是否按照自己天资的分量而获得了恩宠与光荣
第七节 真福天使是否仍然持有本性的知识与爱慕
第八节 真福天使在真福中是否能有所增进

第六十三题 论天使的罪恶

第一节 天使是否能有罪恶
第二节 天使是否只能有骄傲与嫉妒之罪
第三节 魔鬼是否欲求如同天主
第四节 有些魔鬼是否天性为恶
第五节 魔鬼是否在自己受造的第一瞬间,就借着自己意志的罪过而成为恶的
第六节 在天使的创造与堕落之间是否有一段时间

第七节 犯罪天使中的至高者是否为所有天使中的至高者

第八节 第一位天使的罪是否是其他天使犯罪的原因

第九节 犯罪的天使与坚定不移的天使是否一样多

第六十四题 论魔鬼的罪罚

第一节 魔鬼的理智是否因丧失一切真理的知识而昏馈

第二节 魔鬼的意志是否固执于恶

第三节 魔鬼是否有痛苦

第四节 此一天空是否是魔鬼受罚的地方

第六十五题  论形体受造物的创造工程

第一节 形体的受造物是否来白天主

第二节 形体受造物是否为了天主的美善而受造的

第三节 形体受造物是否为天主经由天使所造成的

第四节 形体物的形式是否来自天使

第六十六题 论创造到分开的进展

第一节 物质的未成形是否在时间上先于它的成形 .

第二节 一切形体物的未成形物质是不是相同的

第三节 高天是否与未成形的物质一同受造的

第四节 时间是否与未成形的物质一同受造的

第六十七题 论分开工程本身

第一节 在精神体内, I光」是否是按其固有的意义说的

第二节 光是否是形体

第三节 光是否是性质

第四节 把光的创造放在第一天是否适宜

第六十八题 论第二天的工程

第一节 穹苍是否在第二天受造的

第二节 穹苍以上是否有水

第三节 穹苍是否将水与水分开

第四节 是否只有一个天

第六十九题 论第三天的工程

第一节 说水的汇合是在第三天完成是否适宜

第二节 说植物的产生是在第三天完成是否适宜

第七十题 论第四天的点缀工程

第一节 光体是否应该在第四天产生

第二节 光体产生的原因是否描述的适当

第三节 天上的光体是否有生命或魂

第七十一题 论第五天的工程

第七十二题 论第六天的工程

第七十三题 论那些属于第七天者

第一节 天主的工程的完成是否应该归于第七天

第二节 天主是否在第七天停止了自己的一切工程而休息了

第三节 祝福与圣化是否应该归于第七天

第七十四题 综论整个七天

第一节 这些天列举的是否充分或适当

第二节 所有这些天是否为同一天

第三节 圣经是否用适当的言语而叙述六天的工程


第三册 论创造人类与治理万物


第一集  第七十五题至第一一九题

第七十五题 论由精神和形体本体结合而成的人:先论灵魂的本质

第一节 灵魂是否为形体或形体物
第二节 人的灵魂是否为自立物
第三节 无灵动物的魂是否为自立物
第四节 灵魂是否就是人
第五节 灵魂是否由形式和质料结合而成
第六节 人的灵魂是否为有朽的
第七节 灵魂与天使是否同类

第七十六题 论灵魂与身体之结合

第一节 智性根本是否以形式之资格与身体结合
第二节 智性根本是否随身体之增多而增多
第三节 一人除了智魂或灵魂外,是否有别的本质不同的魂
第四节 人除了智魂外,是否有别的形式
第五节 灵魂与这样的身体结合是否合适
第六节 灵魂是否通过依附体性的配备与身体结合
第七节 灵魂是否藉某形体与动物之身体结合
第八节 灵魂是否整个在身体的每一部分

第七十七题 综论灵魂之机能

第一节 灵魂之本质是否即其机能
第二节 灵魂是否有许多机能
第三节 机能是否以行动和对象相区分
第四节 灵魂之各机能开是否有个次序
第五节 灵魂之所有机能是否皆以灵魂为主体
第六节 灵魂之机能是否源自其本质
第七节 灵魂之机能是否一个来自另一个
第八节 与身体分离的灵魂是否保存一切机能

第七十八题 分论灵魂之机能

第一节 灵魂之机能是否该分为五个共类或大类
第二节 将生理部分分为消化力、生长力,及生殖力是否合适
第三节 将外部感官分为五种是否合适
第四节 内部感官之区分是否合适

第七十九题 论智性机能

第一节 智能或理智是否为灵魂之机能
第二节 智能是否为被动机能
第三节 是否该有一种主动智能
第四节 主动智能是否为灵魂内的东西
第五节 众人是否共有一个主动智能
第六节 记忆力是否在灵魂的智性部分
第七节 智性的记忆力是否有别于智能的机能
第八节 理性是否为与智能或理智有别的机能
第九节 高级和低级理性是否为不同之机能
第十节 灵智或睿智是否为有别于理智的机能
第十一节 思辨理智与实践理智是否为不同之机能
第十三节 良知是否为一有别于其他机能的特别机能
第十三节 良心是否为一种机能

第八十题 综论嗜欲机能

第一节 嗜欲是否为灵魂的一种特别机能
第二节 感官嗜欲和智性嗜欲是否为不同之机能

第八十一题 论肉情或肉欲

第一节 肉情或肉欲是否只为嗜欲能力
第二节 感官嗜欲是否分为愤情和欲情,有似两种机能
第三节 愤情和欲情是否服从理性

第八十二题 论意志

第一节 意志是否必然欲求某些东西
第二节 凡意志所愿意的,是否皆为意志所必然愿意
第三节 意志是否为高于理智的机能
第四节 意志是否推动理智
第五节 高级嗜欲是否该分为愤情和欲情

第八十三题 论自由抉择

第一节 人是否有自由抉择
第二节 自由抉择是否为机能
第三节 自由抉择是否为嗜欲机能
第四节 自由抉择是否为有别于意志的机能

第八十四题 论与身体结合之灵魂如何领悟低于己之形体物

第一节 灵魂是否用理智认知形体物
第二节 灵魂是否凭其本质领悟形体物
第三节 灵魂是否以先天的理象领悟一切
第四节 灵魂之理象是否由独立之形式输入的
第五节 灵魂是否在永恒之理中认知物质物
第六节 智性认知是否源自感官物
第七节 理智是否能靠在己内之理象现实地领悟,而不需求助于心象
第八节 感官的受缚或受阻是否妨害理智之判断

第八十五题 论领悟之方式及程序
第一节 我们的理智是否以从心象中抽出的方式,领悟形体物和物质物
第二节 从心象中抽出之理象,是否为我们之理智所领悟者
第三节 在我们的智性认知中,比较普遍者是否先被认知
第四节 我们是否能同时领悟许多事物
第五节 我们的理智是否以综合及区分方式领悟
第六节 理智是否能错误
第七节 对同一事物,一人是否能比另一人领悟得更好
第八节 理智是否领悟不可分化者先于可分化者

第八十六题 我们的理智对物质物知道什么
第一节 我们的理智是否认知个别事物
第二节 我们的理智是否能认知无限物
第三节 理智是否能认知偶有的事物
第四节 我们的理智是否知道未来的事物

第八十七题 灵魂如何认知自己及在自己内者
第一节 灵魂是否靠自己之本质认知自己
第二节 我们的理智是否靠灵魂之习性的本质认知灵魂之习性
第三节 理智是否认知自己的活动
第四节 理智是否领悟意志之活动

第八十八题 论人灵怎样认知高于自己者
第一节 人的灵魂在现世的情况下,能否凭非物质的本体自身而认识他们
第二节 我们的理智是否能藉对物质物的认知,而达到对非物质本体的领悟
第三节 天主是否为人之心灵的第一个认知对象

第八十九题 论分离之灵魂的认知
第一节 离开身体之灵魂是否能有所领悟
第二节 离开身体之灵魂是否领悟独立之本体
第三节 离开身体之灵魂是否认知一切自然物
第四节 离开身体之灵魂是否认知个体物
第五节 离开身体之灵魂是否保存在现世所得之知识习性
第六节 离开身体之灵魂是否仍继续有在现世所得之知识的活动
第七节 空间距离是否妨碍分离的灵魂之认知
第八节 离开身体之灵魂是否知道现世发生的事情

第九十题 论人在灵魂方面的最初产生

第一节 人的灵魂是制造而成的,抑或是出自天主之本体
第二节 灵魂是否藉从无中之创造而有存在
第三节 灵魂是否由天主直接产生的
第四节 人的灵魂是否在身体之先产生的

第九十一题 论第一个人之身体的产生

第一节 第一个人的身体是否用灰土构成的
第二节 人的身体是否由天主直接产生的
第三节 人体的配备是否适当
第四节 圣经描述的人体之产生是否合理

第九十二题 论女人之产生

第一节 在最初创造万物时是否该造女人
第二节 女人是否该出自男人
第三节 女人是否该用男人的肋骨形成
第四节 女人是否直接由天主形成的

第九十三题 论人之产生的目标或终局

第一节 人内是否有天主之肖像
第二节 无灵受造物中是否有天主的肖像
第三节 天使是否比人更按照或具有天主之肖像
第四节 是否每人都有天主之肖像
第五节 在人内是否有关于天主三位的天主之肖像
第六节 人是否只根据心灵而为天主之肖像
第七节 灵魂之有天主的肖像是否根据活动
第八节 灵魂内天主圣三之肖像是否只针对天主这一对象
第九节 将相似与肖像加以区分是否合理

第九十四题 论第一个人在理智方面的境界或情况

第一节 第一个人是否曾见天主之本体
第二节 亚当在纯真状态是否曾见到天使的本体
第三节 第一个人是否具有一切东西之知识
第四节 人在原始状态是否能受骗

第九十五题 论有关第一个人之意志者,即恩宠与正义

第一节 第一个人是否在恩宠中受造
第二节 第一个人是否有灵魂之情
第三节 亚当是否具有一切德性
第四节 第一个人之作为的立功效能,是否能低于我们的作为

第九十六题 论人在纯真状态的统治权力

第一节 亚当在纯真状态是否曾统治动物
第二节 人是否曾有统治其他一切受造物的权力
第三节 在纯真状态众人是否同等
第四节 在纯真状态是否有人统治他人

第九十七题 论第一个人在纯真状态中的个体保存

第一节 在纯真状态人是否不死
第二节 人在纯真状态是否会有感受
第三节 在纯真状态人是否需要食物
第四节 在纯真状态人是否会因了生命树而获得不死

第九十八题 论有关种类之保存者

第一节 在纯真状态是否有生殖
第二节 在纯真状态是否以男女结合方式生殖

第九十九题 论要生之于女身体上的情况

第一节 在纯真状态的新生婴儿是否具有运用肢体的完备体力
第二节 在原始状态是否会生出女性

第一〇〇题 论要生之子女的正义情况

第一节 人是否会一出生就有正义
第二节 在纯真状态,孩子是否会一出生就固定于正义

第一〇一题 论要生之子女的知识情况

第一节 在纯真状态的孩子,是否会一生下来就具有完备的知识
第二节 初生的孩子是否会完善地运用理性

第一〇二题 论人之居处——地堂

第一节 地堂是否为形体界的地方
第二节 地堂是否为适于人居住的地方
第三节 人被安置在地堂是否为经营并看守地堂
第四节 人是否在地堂内受造

第一〇三题 泛论万物之治理

第一节 世界是否受某治理者治理
第二节 治理世界之目的是否为外在于世界者
第三节 世界是否由一位治理
第四节 治理之效果是否只有一个而不是多个
第五节 是否一切都受天主治理
第六节 是否一切直接受天主治理
第七节 是否能有超越天主之治理秩序的事情发生
第八节 是否有东西能反抗天主的治理秩序

第一〇四题 分论天主治理之效果

第一节 受造物是否需要天主保存
第二节 天主是否直接保存一切受造物
第三节 天主是否能使东西回归虚无
第四节 是否有东西回归虚无

第一〇五题 论受造物受自天主之改变

第一节 天主是否能直接把质料推向形式
第二节 天主是否能直接推动形体
第三节 天主是否直接推动受造之理智
第四节 天主是否能推动受造之意志
第五节 天主是否在每个动作者中动作
第六节 天主是否能行不合万物所禀受之秩序的事
第七节 天主做的不合万物之自然秩序的一切事,是否皆为奇迹
第八节 奇迹是否有大小之别

第一〇六题 论受造物如何推动另一受造物

第一节 天使是否光照或启发别的天使
第二节 天使是否能推动另一天使之意志
第三节 低级天使是否能光照或启发高级天使
第四节 高级天使是否将其所知一切光照或启发给低级天使

第一〇七题 论天使之言语

第一节 天使是否向别的天使讲话
第二节 低级天使是否向高级天使讲话
第三节 天使是否向天主讲话
第四节 空间距离对天使讲话有无作用
第五节 是否所有的天使皆知晓一位天使向另一位讲的话

第一〇八题 论天使按等级和品级之排列

第一节 天使是否皆是同一等级的
第二节 在同一等级内是否有许多品级
第三节 在同一品级中是否有许多天使
第四节 天使之等级和品级的区分是否来自天性
第五节 天使之品级的命名是否适当
第六节 各品级之排列是否适当
第七节 在公审判之日以后是否仍有品级
第八节 人是否被提升到天使之品级

第一〇九题 论恶天使之排列或次序

第一节 在魔鬼中是否有品级
第二节 在魔鬼中是否有领导
第三节 在魔鬼中是否有光照或启发
第四节 善天使是否统辖恶天使

第一一〇题 论天使对形体物之管辖

第一节 形体界的受造物是否受天使之管理
第二节 形体质料是否服从天使之示意或指挥
第三节 形体物之空间性运动是否服从天使
第四节 天使是否能行奇迹

第一一一题 论天使对人之作用

第一节 天使是否能光照或启发人
第二节 天使是否能影响人的意志
第三节 天使是否能影响人的想象
第四节 天使是否能影响人的感官

第一一二题 论天使之接受派遣

第一节 天使是否奉派出差或服务
第二节 是否所有的天使皆被派遣服务
第三节 被派遣的天使是否侍立(于天主座前)
第四节 第二等级的天使是否皆被派遣

第一一三题 论善天使之守护

第一节 人是否受天使守护
第二节 是否每人专有一位天使守护
第三节 保护人是否只是最低品级之天使的任务
第四节 是否每人都有天使守护
第五节 人是否自出生就有天使守护
第六节 护守天使是否有时离弃人
第七节 天使为他们所守护者的不幸是否感到悲伤
第八节 天使彼此之间是否能有冲突或不睦

第一一四题 论魔鬼之谋害

第一节 人是否受魔鬼谋害
第二节 试探是否专属于魔鬼
第三节 罪恶是否皆来自魔鬼的试探
第四节 魔鬼是否能以真奇迹诱惑人
第五节 被克胜的魔鬼是否因此便受制不再侵犯

第一一五题 论形体受造物之作用

第一节 是否有具有主动或积极作用的形体物
第二节 在形体质料中是否有因子或胚种之理
第三节 天体是否为在下界形体物内所发生者之原因
第四节 天体是否为人性行为之原因
第五节 天体是否能影响魔鬼

第六节 天体在受其作用之影响的东西中,是否产生必然的效果

第一一六题 论定数

第一节 定数是否为实在的东西
第二节 定数是否寓于受造物内
第三节 定数是否不能改变
第四节 是否一切皆受定数之支配

第一一七题 论属于人之作用范围者

第一节 人是否能教导他人
第二节 人是否能教导天使
第三节 人是否能以其灵魂的力量改变形体质料
第四节 离开身体之人的灵魂,是否至少能推动形体物之空间性活动

第一一八题 论人关于灵魂方面根于人的传殖

第一节 觉魂是否藉精子传殖
第二节 智魂是否由精子产生
第三节 人的灵魂是否都是在世界开始时一起受造的

第一一九题 论人关于身体方面的传殖

第一节 食物中是否有什么转变为人之真实的天性
第二节 精子是否来自多余的食物


第四册 论人的道德行为与情


——第二集第一部 第一题至第四十八题——

前言

第一题 论人之最后目的

第一节 人是否为目的而行动
第二节 为目的而行动是否为有理性者的专有现象
第三节 人的行为是否由目的区分类别
第四节 人生是否有个最后目的
第五节 一人能否有许多最后目的
第六节 人之所欲是否皆为了最后目的
第七节 所有的人是否有同一个最后目的
第八节 其他东西的最后目的是否也与人相同

第二题 论人的幸福之所在

第一节 人的幸福是否在于财物
第二节 人的幸福是否在于荣誉
第三节 人的幸福是否在于声望或光荣
第四节 人的幸福是否在于权势
第五节 人的幸福是否在于身体上的利益
第六节 人的幸福是否在于肉体快乐
第七节 人的幸福是否在于灵魂上的利益
第八节 人的幸福是否在于某受造物

第三题 论何谓幸福

第一节 幸福是否为一种非受造物
第二节 幸福是否为一种动作
第三节 幸福是感官部分之动作,抑或智性部分之动作
第四节 若幸福属于智性,那是智能之动作,抑或意志之动作
第五节 幸福是鉴赏理性之动作,抑为实践理性之动作
第六节 幸福是否在于鉴赏性知识之探讨
第七节 幸福是否在于认识单纯体或天使
第八节 人的幸福是否在于观赏天主的本质

第四题 论幸福所需要者

第一节 幸福是否需要快感
第二节 对于幸福,是否神视比快感更重要
第三节 幸福是否需要了解
第四节 幸福是否需要意志正直
第五节 人的幸福是否需要身体
第六节 幸福是否需要身体健全
第七节 幸福是否需要身外物
第八节 幸福是否需要友伴

第五题 论幸福之获取

第一节 人是否能获得幸福
第二节 一人是否能比他人更幸福
第三节 人在现世是否能幸福
第四节 得到的幸福是否能再失落
第五节 人凭己力是否能获致幸福
第六节 人是否靠高级受造物之行动获得幸福
第七节 人为得幸福,是否需要有善行
第八节 是否每人皆追求幸福

第六题 论有意行为及无意行为

第一节 在人性行动中是否有情愿之行动
第二节 禽兽是否有情愿行动
第三节 没有行动是否可有情愿
第四节 对意志可否施以强暴
第五节 强暴是否造成不情愿
第六节 畏惧是否造成单纯的不情愿
第七节 欲情是否造成不情愿
第八节 愚昧是否造成不情愿

第七题 论人性行动之情况

第一节 情况是否为人性行动之附性
第二节 神学家是否须讨论人性行动之情况
第三节 《伦理学》卷三所列之情况是否合适
第四节 「为何」与「动作之所在」是否为最主要情况

第八题 论意志与其所欲

第一节 意志是否只指向善
第二节 意志是否只要目的,或也要导向目的者
第三节 意志是否由同一个动作动向目的及导致目的者

第九题 论意志之动因

第一节 意志是否受智性推动
第二节 意志是否受感官性之嗜欲推动
第三节 意志是否推动自己
第四节 意志是否受外在之根本推动
第五节 意志是否受天体推动
第六节 意志是否只受作为外在原理的天主推动

第十题 论意志之行动方式

第一节 意志是否自然动向什么东西
第二节 意志是否必然受其对象推动
第三节 意志是否必然受低级嗜欲之推动
第四节 意志是否必然受天主自外推动

第十一题 论意志之享受行动

第一节 享受是否为嗜欲机能之行动
第二节 享受只属于有灵物或亦属于禽兽
第三节 享受是否只限于最后目的
第四节 享受是否只限于已达到之目的

第十二题 论志向

第一节 志向是智性之行动,抑或意志之行动
第二节 志向是否只限于最后目的
第三节 一人能否同时有二志
第四节 志于目的与志于导致目的者,是否为同一个意志行动
第五节 禽兽有无志向

第十三题 论选择——意志关于导致目的者之行动

第一节 选择是意志行动,抑或理性行动
第二节 禽兽有无选择
第三节 选择只限于导致目的者,或有时亦关于目的
第四节 选择是否只限于由我们所做者
第五节 选择是否只限于可能范围者
第六节 人是必然地,抑或自由地选择

第十四题 论选择之前的考虑

第一节 考虑是否等于探究
第二节 考虑是关于目的,抑只限于导致目的者
第三节 考虑是否只限于由我们所做者
第四节 考虑是否用于我们所做的一切
第五节 考虑是否以分析方式进行
第六节 考虑是否推衍到无限

第十五题 论同意——意志对导致目的者之行动

第一节 同意是嗜欲机能,抑或知觉机能之行动
第二节 禽兽有无同意
第三节 同意是关于目的,抑或是关于导致目的者
第四节 同意于行动是否只属于灵魂之高级部分

第十六题 论运用——意志对导致目的者之行动

第一节 运用是否为意志之行动
第二节 禽兽有无运用
第三节 是否能运用最后目的
第四节 运用是否先于选择

第十七题 论受意志之命令的行动

第一节 命令是意志之行动,抑或理性之行动
第二节 禽兽能否命令
第三节 运用是否先于命令
第四节 命令与所命之行动是否为同一个行动
第五节 意志之行动是否受命令
第六节 理性之行动是否受命令
第七节 感官性嗜欲之行动是否受命令
第八节 生魂之行动是否受命令
第九节 外肢之行动是否受命令

第十八题 泛论人性行动之善恶

第一节 是否凡人性行为皆善,或亦有恶行
第二节 人的行为之善恶是否在于对象
第三节 人的行为之善恶是否在于情况
第四节 人性行为之善恶是否在于目的
第五节 是否有些行为按其别类,即善或恶来分类
第六节 行动善恶之类别是否在于目的
第七节 由目的而来之类别,是否归属于由对象而来之类别如其总类,抑或相反
第八节 是否有些行动按其本类是中性的
第九节 是否有些行动按个体为中性者
第十节 是否有的情况使人性行动构成善或恶之类别
第十一节 增加善恶程度之情况,是否皆使道德行动构成善恶之类别

第十九题 论意志之内在行动的善恶

第一节 意志之善是否系于对象
第二节 意志之善是否只系于对象
第三节 意志之善是否系于理性
第四节 意志之善是否系于永恒法律
第五节 意志不随从错谬之理性是否为恶
第六节 随从错谬理性之意志是否为善
第七节 在导致目的者方面,意志之善是否系于目的之志向
第八节 意志之善恶程度是否随志向之善恶程度
第九节 意志之善是否系于与天主之意志的符合
第十节 在所欲者方面,人的意志是否须与天主之意志一致,始得为善

第二十题 论外在之人性行动的善恶

第一节善恶首先在于意志之行动,抑或在于外在行动

第二节外在行动之善恶是否全部系于意志之善恶

第三节内在与外在行动之善恶是否为同一善恶

第四节外在行动是否增加内在行动之善恶

第五节后果是否增加外在行动之善恶

第六节同一个外在行动能否又恶又善

第二十一题 论人性行动善恶所生之后果

第一节 人性行为是否由于善恶而是正当的、或有罪的
第二节 人性行为是否由于善恶而是可赞美的、或可谴责的
第三节 人性行动是否由于善恶而有功、或有過
第四节 人性行动的善恶是否在天主前有功或有過

第二十二题 论灵魂之情的主体

第一节 灵魂是否有情
第二节 情主要是在嗜欲部分,抑或在知觉部分
第三节 情是否主要在感官嗜欲,而非在智性嗜欲或意志

第二十三题 论情彼此之区别

第一节 愤情(irascibilis)与欲情(concupiscibilis)是否有别
第二节 愤情部分之情的对立是否按善与恶之对立
第三节 灵魂之情是否有不对立者

第二十四题 论灵魂之情的善恶

第一节 灵魂之情是否能有道德性的善恶
第二节 按道德观点是否灵魂之情皆恶
第三节 情是否增减行动之善恶
第四节 是否有情按本类即是善的、或恶的

第二十五题 论情彼此之关系

第一节 愤情部分之情是否先于欲情部分之情,抑或相反
第二节 爱是否为欲情方面的第一个情
第三节 企望是否为愤情中的第一个情
第四节 四个主要的情是否为喜乐、哀愁、企望及畏惧

第二十六题 分论诸情:首先论爱

第一节 爱是否在欲情部分
第二节 爱是否为情
第三节 爱与钟爱(dilectio)是否为一事
第四节 爱分为友爱与欲爱是否合适

第二十七题 论爱之原因

第一节 善是否为爱之唯一原因
第二节 认知是否为爱之原因
第三节 相似点是否为爱之原因
第四节 灵魂之其他情是否为爱之原因

第二十八题 论爱之效果

第一节 结合是否为爱之效果
第二节 彼此容纳是否为爱之效果
第三节 神魂超拔是否为爱之效果
第四节 嫉妒是否为爱之效果
第五节 爱是否为对爱者有害之情
第六节 爱是否为爱者所做之一切的原因

第二十九题 论怨恨

第一节 恶是否为怨恨之原因和对象
第二节 怨恨是否生于爱
第三节 怨恨是否比爱力量大
第四节 人能否怨恨自己
第五节 人能否怨恨真理
第六节 是否有东西普遍地可恨

第三十题 论欲望

第一节 欲望是否只在感官嗜欲部分
第二节 欲望是否为个别之情
第三节 欲望是否有自然与不自然之别
第四节 欲望是否无限

第三十一题 论快乐本身

第一节 快乐是否为情
第二节 快乐是否有时间性
第三节 快乐是否与喜乐有别
第四节 快乐是否在智性嗜欲部分
第五节 身体及感官性的快乐是否强于精神及智性的快乐
第六节 触觉性的快乐是否比其他感官的快乐大
第七节 是否有不自然之快乐
第八节 快乐是否能与快乐相反

第三十二题 论快乐之原因

第一节 动作是否为快乐之真正原因
第二节 动态是否为快乐之原因
第三节 希望与记忆是否为快乐之原因
第四节 哀伤是否为快乐之原因
第五节 他人之行为能否是我们快乐之原因
第六节 对人行善是否为快乐之原因
第七节 相似点是否为快乐之原因
第八节 惊奇是否为快乐之原因

第三十三题 论快乐之效果

第一节 快乐是否有舒展作用
第二节 快乐是否产生对快乐之渴望或愿望
第三节 快乐是否妨碍理性作用
第四节 快乐是否成全动作

第三十四题 论快乐之善恶

第一节 快乐是否皆恶
第二节 快乐是否皆善
第三节 有无快乐是完全的善
第四节 快乐是否为判别道德性善恶之尺度或标准

第三十五题 论伤痛或哀愁本身

第一节 伤痛是否为灵魂之情
第二节 哀愁与伤痛是否为一事
第三节 哀愁或伤痛是否与快乐相反
第四节 是否所有哀愁皆与所有快乐相反
第五节 是否有与鉴赏之乐相反的哀愁
第六节 是否应逃避哀愁甚于追求快乐
第七节 外表的伤痛是否大于内心的伤痛
第八节 哀愁是否只有四种

第三十六题 论哀愁或伤痛之原因

第一节 伤痛之原因是所失之善,抑或所受之恶
第二节 欲望是否为伤痛之原因
第三节 合一之嗜欲是否为伤痛之原因
第四节 不可抗拒之力量是否为伤痛之原因

第三十七题 论伤痛或哀愁之效果

第一节 伤痛是否消除学习能力
第二节 精神萎靡是否为哀愁或伤痛之效果
第三节 哀愁或伤痛是否消弱一切活动
第四节 哀愁是否比灵魂其他诸情对身体更为有害

第三十八题 论哀愁或伤痛之补救方法

第一节 是否任何快乐皆能减轻伤痛或哀愁
第二节 哭泣是否能减轻伤痛或哀愁
第三节 朋友之同情是否能减轻伤痛或哀愁
第四节 鉴赏真理是否能减轻伤痛或哀愁
第五节 睡眠及沐浴是否能减轻伤痛或哀愁

第三十九题 论哀愁或伤痛之善恶

第一节 是否凡哀愁皆恶
第二节 哀愁能否为正当的善
第三节 哀愁能否为有用的善
第四节 身体上的伤痛是否为最大的恶

第四十题 论愤情:首论企望和失望

第一节 企望与愿望或欲望是否为一事
第二节 企望是在知觉能力或在嗜欲能力
第三节 禽兽是否有企望
第四节 失望与企望是否相反
第五节 企望之原因是否为经验
第六节 青年与酗酒者是否富于企望
第七节 企望是否为爱之原因
第八节 企望有助或有碍于行动

第四十一题 论畏惧本身

第一节 畏惧是否为灵魂之情
第二节 畏惧是否为个别之情
第三节 是否有自然的畏惧
第四节 论畏惧之种类

第四十二题 论畏惧之对象

第一节 畏惧之对象是善,抑或是恶
第二节 自然的恶是否为畏惧之对象
第三节 罪恶是否为畏惧之对象
第四节 畏惧本身是否能为畏惧之对象
第五节 突然的事是否更为可怕
第六节 无法补救的事是否更为可怕

第四十三题 论畏惧之原因

第一节 畏惧之原因是否为爱
第二节 畏惧之原因是否为匮乏

第四十四题 论畏惧之效果

第一节 畏惧是否有收缩作用
第二节 畏惧是否使人宜于考虑
第三节 畏惧是否使人颤抖
第四节 畏惧是否妨碍行动

第四十五题 论勇猛

第一节 勇猛是否与畏惧相反
第二节 勇猛是否随希望而来
第三节 亏缺是否为勇猛之原因
第四节 勇猛者是否在起初比在危险中坚决

第四十六题 论忿怒本身

第一节 忿怒是否为个别之情
第二节 忿怒之对象是善,抑或是恶
第三节 忿怒是否在欲情部分
第四节 忿怒是否含有理性
第五节 忿怒是否比欲望更自然
第六节 忿怒是否比怨恨严重
第七节 忿怒是否只针对与正义有关者
第八节 忿怒之分类是否合适

第四十七题 论忿怒之原因及其补救方法

第一节 忿怒之原因是否常是对发怒者不利的事情
第二节 是否只有轻视或轻慢为忿怒之原因
第三节 发怒者之优越是否为忿怒之原因
第四节 一人之缺点是否为我们易于向他发怒的原因

第四十八题 论忿怒之效果

第一节 忿怒是否产生快乐
第二节 忿怒是否在心中产生热火
第三节 忿怒是否最妨碍理性作用
第四节 忿怒是否使人缄默


第五册 论德性与恶习及罪


(第二集第一部 第四十九题至第八十九题)

第四十九题 泛论习性之本质

第一节 习性是否为质量
第二节 习性是否为一种个别的品质
第三节 习性是否指向行动
第四节 习性是否必要

第五十题 论习性之主体

第一节 在身体上是否有习性
第二节 灵魂之为习性之主体是按其本质,抑或按其机能
第三节 在感官部分之机能中是否能有习性
第四节 在智能中是否有习性
第五节 在意志中是否有习性
第六节 天使是否有习性

第五十一题 论产生习性之原因

第一节 是否有习性是来自天性
第二节 是否有习性是生于行动
第三节 由一个行动是否能产生习性
第四节 是否有习性是天主灌输给人的

第五十二题 论习性之增长

第一节 习性是否增长
第二节 习性是否以相加之方式增长
第三节 是否任何行动皆使习性增长

第五十三题 论习性之消失与减退

第一节 习性是否能消失
第二节 习性是否能减退
第三节 习性是否单因不用而消失或减退

第五十四题 论习性之区分

第一节 一个机能是否能有许多习性
第二节 习性是否按对象以定区分
第三节 习性是否按善恶以定区分
第四节 一个习性是否由许多习性构成的

第五十五题 论德性之本质

第一节 人的德性是否为习性
第二节 人的德性是否为行动方面之习性
第三节 人的德性是否为善的习性
第四节 德性之定义是否过当

第五十六题 论德性之主体

第一节 灵魂之机能是否为德性之主体
第二节 一个德性是否能在许多机能上
第三节 智性是否能为德性之主体
第四节 愤情及欲情是否为德性之主体
第五节 感官知觉能力是否为德性之主体
第六节 意志是否能为德性之主体

第五十七题 论智力德性之区分

第一节 鉴赏性智力之习性是否为德性
第二节 是否只有三种鉴赏性的智力习性:智能、知识、悟性
第三节 称为技术的智力习性是否为德性
第四节 机智是否为与技术有别之德性
第五节 机智是否为人必要的德性
第六节 谋略、正常审断和特殊审断是否为机智之附带德性

第五十八题 论道德涵养性与智性德性之区分

第一节 是否凡德性皆是道德涵养性的
第二节 道德涵养性德性与智性德性是否有别
第三节 将德性分为道德涵养性的及智性的是否合适
第四节 没有智性德性能否有道德涵养性德性
第五节 没有道德涵养性德性能否有智性德性

第五十九题 论道德涵养性德性与情之关系

第一节 道德涵养性德性是否为情
第二节 道德涵养性德性是否能与情并存
第三节 道德涵养性德性是否能与哀愁并存
第四节 是否凡道德涵养性德性皆是关于情的
第五节 没有情是否能有某种道德涵养性德性

第六十题 论道德涵养性德性彼此之区别

第一节 是否只有一个道德涵养性德性
第二节 关于行动的道德涵养性德性与关于情者是否有别
第三节 关于行动是否只有一个道德涵养性德性
第四节 关于不同的情是否有不同的道德涵养性德性
第五节 道德涵养性德性是否根据情的不同对象以相区别

第六十一题 论枢德或达德

第一节 道德涵养性德性是否应称为达德或主德
第二节 达德是否有四个
第三节 其他德性是否应比这些更为主要
第四节 四达德彼此有无区别
第五节 达德是否宜分为(社会及)政治性的,净化性的,纯净心灵的,及典范性的

第六十二题 论向天主之德

第一节 是否有「向天主之德」
第二节 向天主之德与智性及道德涵养性德性是否有别
第三节 以信德、望德及爱德为向天主之德,是否合适
第四节 是否信德先于望德,望德先于爱德

第六十三题 论德性之原因

第一节 我们的德性是否来自天性
第二节 是否有德性来自行为习惯
第三节 是否有些道德涵养性德性是灌输的
第四节 由行为之习惯产生的德性与灌输的德性是否同类

第六十四题 论德性之中点

第一节 道德涵养性德性是否在于执中
第二节 道德涵养性德性之中点是事物之中点,抑或理性之中点
第三节 智性德性是否在于执中
第四节 向天主之德是否在于执中

第六十五题 论德性之联系

第一节 道德涵养性德性是否彼此有联系
第二节 没有爱德是否能有道德涵养性德性
第三节 没有道德涵养性德性是否能有爱德
第四节 没有爱德是否能有信德及望德
第五节 没有信德及望德是否能有爱德

第六十六题 论德性之等级

第一节 德性是否有大小
第二节 同一主体的一切德性是否都是同等的
第三节 道德涵养性德性是否高于智性德性
第四节 在道德涵养性德性中是否以正义最重要
第五节 智性德性中是否以智慧为最大
第六节 向天主之德是否以爱德最大

第六十七题 论德性在来世之持续

第一节 道德涵养性德性在来世是否留存
第二节 智性德性在来世是否留存
第三节 信德在来世是否留存
第四节 望德在来世之荣褔中是否留存
第五节 在荣褔中是否有属于信德和望德的东西留存
第六节 爱德在来世之荣褔中是否留存

第六十八题 论恩赐

第一节 恩赐与德性是否有别
第二节 恩赐为人之得救是否必要
第三节 圣神之恩赐是否为习性
第四节 七种圣神恩赐之数目是否正确
第五节 圣神之恩赐彼此是否有联系
第六节 在天乡是否留存圣神的恩赐
第七节 恩赐之等级是否按《依撒意亚》的排列
第八节 德性是否优于恩赐

第六十九题 论真福

第一节 真福与德性及恩赐是否有区别
第二节 真福所指之赏报是否属于现世
第三节 真福之数目是否正确
第四节 各真福之赏报是否适当

第七十题 论圣神之果实

第一节 圣神之果实是否为行动
第二节 圣神的果实与真福有无区别
第三节 宗徒所列之果实是否正确
第四节 圣神之果实是否与肉躯之私欲的作用相反

第七十一题 论恶习及罪过本身

第一节 恶习是否与德性相反
第二节 恶习是否与天性相反
第三节 恶习是否比恶行更坏
第四节 罪过能否与德性并存
第五节 罪过是否必有行动
第六节 将罪过定义为「违反永恒法律的欲念及言行」,是否合适

第七十二题 论罪过之分类

第一节 罪过是否按对象分类
第二节 将罪过分为精神性的和肉欲性的是否适当
第三节 罪过是否按原因分类
第四节 将罪过分为对天主的、对自己的和对他人的,是否合理
第五节 罪过按处罚的区分是否构成不同的类别
第六节 妄动与旷职之罪是否不同类别
第七节 将罪过分为心思的、口舌的和行为的,是否合适
第八节 过与不及是否构成罪过之不同的类别
第九节 罪过是否因情况不同而分类

第七十三题 论罪过彼此之比较

第一节 罪过是否皆相牵连
第二节 罪过是否皆相等
第三节 罪过之轻重是否因对象而异
第四节 罪过之轻重是否因其所反对之德性的高低而异
第五节 肉欲方面的罪过是否比精神方面的罪过轻
第六节 罪过之轻重是否看罪过之原因
第七节 情况是否加重罪过
第八节 罪过是否因害处大而加重
第九节 罪过是否因所冒犯者之身分而加重
第十节 犯罪者的优异是否加重罪过

第七十四题 论罪过之主体

第一节 意志是否为罪过之主体
第二节 是否只有意志为罪过之主体
第三节 感官嗜欲是否能有罪
第四节 在感官嗜欲上是否能有死罪
第五节 理性上是否能有罪过
第六节 理性上是否有姑息性快乐之罪过
第七节 同意行动之罪过是否在高级理性
第八节 同意于快乐是否为死罪
第九节 就其指导低级能力而言,高级理性是否能有小罪
第十节 高级理性在本身方面是否能有小罪

第七十五题 泛论罪过之原因

第一节 罪过是否有原因
第二节 罪过是否有内在之原因
第三节 罪过是否有外在之原因
第四节 罪过是否为罪过之原因

第七十六题 论罪过之各别原因

第一节 愚昧是否能为罪过之原因
第二节 愚昧是否为罪过
第三节 愚昧是否完全免除罪过
第四节 愚昧是否减轻罪过

第七十七题 论罪过在感官嗜欲方面的原因

第一节 意志是否受感官嗜欲之情的推动
第二节 理性能否为情所胜而背叛其知识
第三节 由情而来之罪过是否应称为由软弱而来之罪过
第四节 爱己之情是否为一切罪过之根源
第五节 是否可以说「肉身的贪欲,眼目的贪欲,以及人生的骄奢」是罪过之原因
第六节 情是否减轻罪过
第七节 情是否完全脱除罪过
第八节 由情而来之罪过是否能为死罪

第七十八题 论恶意为罪过之原因

第一节 是否有人由于恶意而犯罪
第二节 由于习性而犯罪者,是否是由于恶意而犯罪
第三节 由于恶意而犯罪者,是否是由于习性而犯罪
第四节 由于恶意而犯罪者,其罪是否重于由于情而犯罪者

第七十九题 论罪过之外在原因:首论天主方面的原因

第一节 天主是否为罪过之原因
第二节 罪过之行动是否来自天主
第三节 天主是否为昏眛及心硬之原因
第四节 昏昧与心硬是否常有益于本人之得救

第八十题 论魔鬼方面的罪过之原因

第一节 魔鬼是否直接为人犯罪的原因
第二节 魔鬼是否能在内部挑动人犯罪
第三节 魔鬼是否能强迫人犯罪
第四节 是否所有罪过皆来自魔鬼的挑动

第八十一题 论在人方面的罪过之原因

第一节 原祖之第一个罪是否以出生关系流传给后代
第二节 原祖或别的祖先的其他罪过,是否传给后代子孙
第三节 原祖的罪是否因血统关系传给所有的人
第四节 若以奇迹用人之肉身形成人,是否也染有原罪
第五节 若厄娃犯罪而亚当不犯罪,后代子孙是否会染原罪

第八十二题 论原罪之本质

第一节 原罪是否为习性
第二节 在一人身上是否有许多原罪
第三节 原罪是否为不当欲望或贪欲
第四节 是否每人的原罪皆相等

第八十三题 论原罪之主体

第一节 原罪是否主要是在肉身上,而不是在灵魂上
第二节 原罪是否首先在灵魂之本体上,而非在其机能上
第三节 原罪是否污染意志先于其他机能
第四节 上述机能是否比其他机能受的污染更重

第八十四题 就一罪为另一罪之原因论罪过之原因

第一节 贪婪是否为一切罪过之根源
第二节 骄傲是否为一切罪过之开端
第三节 除了骄傲和吝啬外,是否有其他个别罪恶应被视为罪宗
第四节 罪宗列为七个是否合理

第八十五题 论罪过之效果:首论对天性之善的破坏

第一节 罪过是否减少天性之善
第二节 人性之善是否能全部被罪过消灭
第三节 将软弱、愚昧、恶意和贪欲视为罪过加给天性的创伤,是否合宜
第四节 状态、美丽及次序之缺欠,是否为罪过之效果
第五节 死亡及身体上的其他缺点是否为罪过之效果
第六节 死亡及其他缺点对人是否为自然的

第八十六题 论罪过之污染

第一节 罪过是否在灵魂上产生污点
第二节 犯罪行为过后污点是否仍然存留在灵魂上

第八十七题 论应受之处罚

第一节 应受之处罚是否为罪过之效果
第二节 罪过是否能为罪过之处罚
第三节 是否有的罪过应受永罚
第四节 是否有的罪过应受无限量的处罚
第五节 罪过是否皆应受永远之处罚
第六节 解除罪过后是否仍留有处罚
第七节 处罚是否皆是因了罪过
第八节 人是否能因了他人的罪过受罚

第八十八题 论小罪和死罪

第一节 区分小罪与死罪是否相宜
第二节 死罪与小罪是否有本类上的差别
第三节 小罪是否为死罪之准备
第四节 小罪是否能变成死罪
第五节 情况是否能使小罪变为死罪
第六节 死罪是否能变成小罪

第八十九题 论小罪本身

第一节 小罪是否使灵魂有污点
第二节 用木、草、禾楷来指小罪是否合理
第三节 人在纯真状态时是否能犯小罪
第四节 善的或恶的天使是否能犯小罪
第五节 教外人感官嗜欲的原始冲动是否为死罪
第六节 是否有人只有原罪和小罪


第六册 论法律与恩宠

(第二集第一部 第九十题至第一一四题)

第九十题 论法律之本质

第一节 法律是否属于理性
第二节 法律是否常指向公益
第三节 私人之理性是否能构成法律
第四节 颁布是否为法律之要素

第九十一题 论法律之区分

第一节 是否有永恒之法律
第二节 在我们内是否有自然法律
第三节 是否有人为之法律
第四节 是否必该有天主的法律
第五节 天主的法律是否只有一种
第六节 是否有欲火之法律

第九十二题 论法律之效果

第一节 使人成为善人是否为法律之效果
第二节 所列之法律作用是否合适

第九十三题 论永恒的法律

第一节 永恒的法律是否为天主内的最高之理
第二节 永恒的法律是否为人所共知
第三节 是否凡法律皆由永恒之法律而来
第四节 必然和永恒的事物是否属于永恒的法律之下
第五节 自然界的偶然事物是否属于永恒的法律之下
第六节 一切人间事情是否皆属于永恒的法律之下

第九十四题 论自然法律

第一节 自然法律是否为习性
第二节 自然法律含有许多指令或仅一条指令
第三节 德性之行动是否皆属于自然法律
第四节 人是否共有同一自然法律
第五节 自然法律是否能够改变
第六节 自然法律是否能从人心中消灭

第九十五题 论人为法律

第一节 订立人为法律是否有用
第二节 人为法律是否皆源于自然法律
第三节 依希道对成文法律性质之描述是否合适
第四节 依希道的人为法律分类是否适当

第九十六题 论人为法律之权力

第一节 人为法律是否该是广泛性的,而不该是个别性的
第二节 人为法律是否该禁绝一切恶习
第三节 人为法律是否责成一切德性
第四节 人为法律是否约束人的良心
第五节 是否凡人皆属于法律权下
第六节 属于法律权下者,是否可以不守法律的字面意义

第九十七题 论法律之改变

第一节 人为的法律是否该有某种改变
第二节 若发现有更好的,人为法律是否常该改善
第三节 习惯是否能取得法律的效力
第四节 管理群众之长官是否能豁免人为的法律

第九十八题 论旧约之法律

第一节 旧约之法律是否优良
第二节 旧约的法律是否来自天主
第三节 旧约的法律是否为通过天使而来的
第四节 旧约的法律是否该只给犹太民族
第五节 人是否皆应奉守旧约的法律
第六节 在梅瑟时代颁订旧约的法律是否合适

第九十九题 论旧约法律之训令

第一节 旧约的法律是否只有一个训令
第二节 旧约的法律是否含有道德性的训令
第三节 道德性训令之外,旧约的法律是否含有礼仪性的训令
第四节 道德性和礼仪性训令之外,旧约的法律是否含有司法性的训令
第五节 道德、司法、礼仪训令之外,旧约的法律是否还含有别的训令
第六节 旧约是否该用现世的赏罚许诺,促人遵守训令

第一〇〇题 论旧约法律之道德训令

第一节 旧约法律之道德训令是否皆属于自然法律
第二节 旧约法律之道德训令是否为关于一切德性的
第三节 旧约法律之一切道德训令是否皆归宗于十诫
第四节 十诫之训令的区分是否适当
第五节 十诫之词训令的数目是否适当
第六节 十诫之十条训令的次序是否合适
第七节 十诫之训令编写的是否得体
第八节 十诫之训令是否可以豁免
第九节 秉持德性之心态或精神,是否属于法律之训令范围
第十节 秉持爱德之心态或精神,是否属于天主之法律的训令范围
第十一节 十诫之外,是否尚宜区分法律之其他道德训令
第十二节 旧约法律的道德训令是否使人成义

第一〇一题 论礼仪训令

第一节 礼仪训令之理是否在于与敬礼天主有关
第二节 礼仪训令是否为象征性的
第三节 是否该有许多礼仪训令
第四节 旧约法律的礼仪是否宜分为祭祀、圣物、圣事和守则四部分

第一〇二题 论礼仪训令之原因

第一节 礼仪训令是否有原因
第二节 礼仪训令是否兼有字面上的原因,抑或只有象征的原因
第三节 祭祀的礼仪是否有适当的理由
第四节 关于圣物的礼仪是否有适当理由
第五节 旧约法律的圣事是否有合理的原因
第六节 礼仪守则是否有正当原因

第一〇三题 论礼仪训令之期限

第一节 在颁布法律以前是否已有礼仪训令
第二节 旧约法律的礼仪在法律有效期间,是否有成义的作用
第三节 是否基督来了后,旧约法律的礼仪便行废止
第四节 在基督受难后,是否可遵守法定礼仪而没有死罪

第一〇四题 论司法训令

第一节 司法训令之理是否在于是关系他人的
第二节 司法训令是否有象征意义
第三节 旧约法律的司法训令是否真有永恒的约束力
第四节 司法训令是否能有明确的区分

第一〇五题 论司法训令之理由

第一节 旧约法律关于长官之规定是否合理
第二节 关于人民彼此之关系的司法训令是否合理
第三节 关于外方人的司法训令是否合理
第四节 旧约法律关于家属的训令是否合理

第一〇六题 论称为新法律的福音法律本身

第一节 新法律是否为成文法律
第二节 新法律是否有成义作用
第三节 新法律是否该在世界创始时颁赐
第四节 新法律是否要保存到世界末日

第一〇七题 论新法律与旧法律之关系

第一节 新法律是否与旧法律有别
第二节 新法律是否成全旧法律
第三节 新法律是否包括在旧法律内
第四节 新法律是否比旧法律沉重

第一〇八题 论新法律之内容

第一节 新法律是否该命令或禁止外表行动
第二节 新法律关于外表行动之规定是否完备
第三节 新法律关于人内心活动的规定是否完备
第四节 在新法律中,是否该提出某些固定的劝谕

第一〇九题 论恩宠之必要

第一节 没有恩宠,人是否能认识真理
第二节 没有恩宠,人是否能愿善及行善
第三节 人没有恩宠,单凭自然能力是否能爱天主在万有之上
第四节 人没有恩宠,单凭自然能力是否能满全法律之训令
第五节 没有恩宠,人是否能立功挣得永生
第六节 没有恩宠外来的帮助,人是否能自力准备自己获取恩宠
第七节 人没有恩宠帮助,是否能改过自新
第八节 没有恩宠,人是否能不犯罪
第九节 若非另有恩宠帮助,已有恩宠的人,是否能凭自己行善避恶
第十节 已有恩宠的人,是否仍需恩宠的帮助以保持恒心

第一一〇题 论天主之恩宠本质

第一节 恩宠是否在灵魂上产生什么东西
第二节 恩宠是否为灵魂的质量
第三节 恩宠是否与德性相同
第四节 恩宠是以灵魂之本体,抑或以其某机能为主体

第一一一题 论恩宠之分类

第一节 恩宠是否可分为白白施予的恩宠,及中悦天主的恩宠
第二节 恩宠是否可分为(主导)作用恩宠,与配合作用恩宠
第三节 恩宠是否可以分为先施的与后施的
第四节 宗徒对白白施予的恩宠所做的区分,是否合理
第五节 白白施予的恩宠是否比使中悦天主的恩宠高贵

第一一二题 论恩宠之原因

第一节 是否只有天主是恩宠之原因
第二节 人是否须有针对恩宠的准备或配合
第三节 对恩宠有准备的、或尽力而为的,是否必然获得恩宠
第四节 一人的恩宠是否大于另一人的恩宠
第五节 人是否能知道自己有恩宠

第一一三题 论恩宠之效果:首论罪人之成义

第一节 罪人之成义是否为罪过之赦免
第二节 罪过之赦免或罪人之成义,是否需要恩宠之灌输
第三节 罪人之成义是否需要自由意志之行动
第四节 罪人之成义是否需要信德之行动
第五节 罪人之成义是否需要针对罪恶的自由意志之行动
第六节 罪过之赦免是否应算为罪人成义所必要者之一
第七节 罪人之成义是突发的,抑或渐进的
第八节 罪人之成义的要件中,恩宠之灌输是否按自然次序最先
第九节 罪人之成义是否为天主之最大成就
第十节 罪人之成义是否为奇迹

第一一四题 论功绩

第一节 人是否能由天主挣得什么
第二节 人没有恩宠是否能挣得永生
第三节 有恩宠的人是否能相当地挣得永生
第四节 恩宠之为功绩之根本,是否主要靠爱德胜过靠其他德性
第五节 人是否能为自己挣得第一个恩宠
第六节 人是否能替他人挣得第一个恩宠
第七节 人是否能为自己挣得堕落后之补救
第八节 人是否能挣得恩宠或爱德之增加
第九节 人是否能挣得至终不渝
第十节 现世之善是否属于功绩范围


第七册 论信德与望德

(第二集第二部 第一题至第二十二题)

第二集第二部前言

第二集第二部简介

第一题 论信德的对象

第一节 信德的对象是否为第一真理
第二节 信德的对象是否是按命题方式陈述的合成事物
第三节 假的事物可否成为信德的对象
第四节 信德的对象是否可以是一些看见的事物
第五节 信德的事物是否可以成为知识的对象
第六节 应信的事物是否应分为某些条文
第七节 信德的条文是否随时增加
第八节 信德条文的数目是否适当
第九节 将信德条文编在一篇信经里是否适宜
第十节 教宗是否有权编制信经

第二题 论信德的内心行为

第一节 相信是否就是赞同地思想
第二节 将信德行为分为信赖天主、信天主和信仰天主是否适当
第三节 为得救是否必须相信一些超出自然理性之上的事物
第四节 是否必须相信那些可用自然理性证明的事物
第五节 人是否必须明显地相信一些事物
第六节 是否人人都同样必须明显地相信
第七节 为得救是否人人都必须明显地相信基督的奥迹
第八节 为得救是否必须明显地相信天主三位一体
第九节 相信是否有功劳
第十节 支持我们信德的理性理由,是否减少信德的功劳

第三题 论信德的外表行为

第一节 明认信德是不是一个信德的行为
第二节 为得救是否必须明认信德

第四题 论信德的德性

第一节 「信德是所希望之事的实体,是未见之事的确证」,信德的这个定义是否恰当
第二节 信德是否归属于理智
第三节 爱德是不是信德的形式
第四节 是否不成形的信德可以变为成形的,或成形的信德可以变为不成形的
第五节 信德是不是一种德性
第六节 信德是不是单一不分的
第七节 信德是不是诸德之首
第八节 信德是否比知识以及其他理智之德更为确实

第五题 论有信德者

第一节 天使或人在其原始状态下是否曾有信德
第二节 魔鬼是否有信德
第三节 一个不相信一条信理的异端派人士,对于其他的信理是否还能有不成形的信德
第四节 一个人的信德是否可以大于另一个人的信德

第六题 论信德的原因

第一节 信德是否由天主灌输给人
第二节 不成形的信德是否也是天主的一种恩赐

第七题 论信德的效果

第一节 畏惧是不是信德的一种效果
第二节 净化心灵是不是信德的一种效果

第八题 论聪敏之恩赐

第一节 聪敏是不是圣神的一种恩赐
第二节 聪敏之恩赐是否能与信德同时并存
第三节 聪敏之恩赐只是鉴赏性的,抑或也是实践性的
第四节 是否所有在恩宠状态下的人,都有聪敏之恩赐
第五节 没有圣化恩宠的人是否也有聪敏之恩赐
第六节 聪敏之恩赐是否与其他恩赐不同
第七节 「心里洁净的人是有福的,因为他们要看见天主。」此真褔第六端是否与聪敏之恩赐相配
第八节 圣神果实中之信德是否与聪敏之恩赐相配

第九题 论明达之恩赐

第一节 明达是不是一种恩赐
第二节 明达之恩赐是否关于天主之事物
第三节 明达之恩赐是否是实践的知识
第四节 「哀恸的人是有福的,因为他们要受安慰。」此真褔是否与明达之恩赐相配

第十题 总论不信

第一节 不信是不是罪
第二节 不信是否以理智为其主体
第三节 不信是不是最大的罪
第四节 是否不信者每一个行为都是罪
第五节 是否有多种不同的不信
第六节 外邦人或外教人的不信,是否重于其他各种的不信
第七节 是否应该与不信者公开辩论
第八节 是否应该强使不信者接受信德
第九节 是否可与不信者来往
第十节 不信者对信徒是否有统治或管辖权
第十一节 不信者的宗教仪式是否应予容许
第十二节 犹太教徒以及其他不信者的幼小子女,是否应该相反他们父母的意思而给他们付洗

第十一题 论异端

第一节 异端是不是一种不信
第二节 异端是否真与信德的事物有关
第三节 是否应该容忍异端教徒
第四节 教会是否应该接纳回头改过的异端教徒

第十二题 论背弃信德

第一节 背弃信德是否属于不信
第二节 君王是否因背弃信德而丧失对属下的统治权,致使属下不再有义务服从他

第十三题 总论亵渎之罪

第一节 亵渎是否相反明认信德
第二节 亵渎是否常是死罪
第三节 亵渎之罪是不是最大的罪
第四节 受永罚者是否犯亵渎之罪

第十四题 论亵渎圣神

第一节 反对圣神的罪是否与源自某种恶意的罪相同
第二节 将反对圣神的罪分为六种是否适当
第三节 反对圣神的罪是否能被赦免
第四节 人是否能不犯其他的罪,而首先犯反对圣神的罪

第十五题 论心智的盲瞽与感觉的迟钝

第一节 心智盲瞽是不是罪
第二节 感觉迟钝是不是与心智盲瞽不同
第三节 心智的盲瞽与感觉的迟钝是否来自肉欲的罪

第十六题 论有关信德、明达和聪敏的诫命

第一节 在旧约法律里是否应该含有关于信德的诫命
第二节 在旧约法律里是否适当地制订了有关明达和聪敏的诫命

第十七题 论望德

第一节 希望是不是一种德性
第二节 永褔是不是望德固有的对象
第三节 一个人是否能够希望别人得到永褔
第四节 人是否可合法地寄望于人
第五节 望德是不是向天主之德
第六节 望德是不是异于其他向天主之德的德性
第七节 望德是否先于信德
第八节 爱德是否先于望德

第十八题 论望德的主体

第一节 望德是否以意志为主体
第二节 享永褔者是否有望德
第三节 受永罚者是否有望德
第四节 世途旅人的望德是否有确定性

第十九题 论敬畏之恩赐

第一节 天主是否能受人畏惧
第二节 将畏惧分为孝爱的、初步的、奴隶的、世俗的,是否适当
第三节 世俗的畏惧是否常是不好的
第四节 奴隶的畏惧是否是善的
第五节 奴隶的畏惧与孝爱的畏惧,本质上是否相同
第六节 奴隶的畏惧是否能与爱德兼容并存
第七节 畏惧是不是智慧的开始
第八节 初步的畏惧与孝爱的畏惧,本质上是否不同
第九节 畏惧是不是圣神的恩赐
第十节 是否爱德长则畏惧消
第十一节 在天乡是否还有畏惧
第十二节 神贫是不是与敬畏的恩赐相配的真褔

第二十题 论失望

第一节 失望是不是罪
第二节 是否能没有不信而有失望
第三节 失望是不是最大的罪
第四节 失望是否来自沮丧

第二十一题 论妄望

第一节 妄望所依恃的是天主,抑或是自己的能力
第二节 妄望是不是罪
第三节 妄望是否相反敬畏甚于相反望德
第四节 妄望是否来自虚荣

第二十二题 论关于望德和敬畏的诫命

第一节 是否应有关于望德的诫命
第二节 是否应有关于敬畏或畏惧的诫命


第八册 论爱德


(第二集第二部 第二十三题至第四十六题)

第二十三题 论爱德

第一节 爱德是否是友谊
第二节 爱德是否是在灵魂里的一种受造物
第三节 爱德是否是德性
第四节 爱德是否是一种特殊的德性
第五节 爱德是否只有一种
第六节 爱德是否是最崇高的德性
第七节 没有爱德,是否能有真正的德性
第八节 爱德是否是各种德性的形式

第二十四题 论爱德的主体

第一节 意志是否是爱德的主体
第二节 爱德是否是藉灌输在我们内形成的
第三节 爱德是否按照自然天赋的能力而灌输的
第四节 爱德是否能增长
第五节 爱德是否因加添而增长
第六节 爱德是否因每一个爱德行为而增长
第七节 爱德是否无限制地增长
第八节 爱德在此生是否能是完善的
第九节 将爱德分为初级的、进步的和完善的三级,是否适当
第十节 爱德是否能消灭
第十一节 既有的爱德是否能再丧失
第十二节 爱德是否因一个死罪的行为而失去

第二十五题 论爱德的对象

第一节 爱德之爱是否止于天主,或者也应该推广到近人
第二节 是否应该用爱德去爱爱德
第三节 是否也应该用爱德去爱无灵受造物
第四节 人是否应该用爱德去爱他自己
第五节 人是否应该用爱德去爱他自己的身体
第六节 是否应该用爱德去爱罪人
第七节 罪人是否爱自己
第八节 爱德是否要我们爱仇人
第九节 爱德是否要人向仇人表示爱的征象和事实
第十节 我们是否应该用爱德去爱天使
第十一节 我们是否应该以爱德去爱魔鬼
第十二节 将应以爱德去爱的分列为四,即天主、我们的近人、我们的身体和我们自己,是否适当

第二十六题 论爱德的次序

第一节 爱德是否有一次序
第二节 是否人应该爱天主胜于爱近人
第三节 人是否应该以爱德爱天主,胜于爱自己
第四节 人是否应该以爱德爱他自己,胜于爱近人
第五节 人是否应该爱近人胜于爱他自己的身体
第六节 是否应该爱一个近人胜于爱另一个近人
第七节 我们是否应该爱更善的人,胜于爱与我们更亲近的人
第八节 是否应该最爱那与我们有血统关系的人
第九节 人是否应该以爱德爱子女,胜于爱父亲
第十节 人是否应该爱母亲,胜于爱父亲
第十一节 人是否应该爱妻子,胜于爱父母
第十二节 人是否应该爱那施恩于己的人,胜于爱那受恩于己的人
第十三节 在天乡是否还保有爱德的次序

第二十七题 论爱德的主要行为:爱

第一节 何者更属于爱德,爱还是受爱
第二节 视作爱德之行为的爱,是否与善意相同
第三节 是否应该为了天主自己而以爱德爱祂
第四节 是否在今生能直接爱天主
第五节 是否可以完全地爱天主
第六节 对天主的爱是否应有某种模式
第七节 是否爱仇人比爱友人功劳更大
第八节 爱近人是否比爱天主功劳更大

第二十八题 论喜乐

第一节 喜乐是否是爱德在我们身上所造成的效果
第二节 来自爱德的神乐,是否能与忧苦混合而并存
第三节 来自爱德的神乐在我们内是否能是圆满的
第四节 喜乐是否是德性

第二十九题 论平安

第一节 平安是否与意见一致相同
第二节 是否一切的东西都欲求平安
第三节 平安是否是爱德固有的效果
第四节 平安是否是一种德性

第三十题 论怜悯

第一节 恶或灾祸是否是怜悯的本然起因
第二节 怜悯者的缺欠是不是怜悯的原因
第三节 怜悯是否是德性
第四节 怜悯是否是最大的德性

第三十一题 论施惠

第一节 施惠是否是爱德的行为
第二节 是否应该施惠给所有的人
第三节 是否更应该施惠于那些与我们关系更密切的人
第四节 施惠是否是一种特殊的德性

第三十二题 论施舍

第一节 施舍是否是爱德的行为
第二节 施舍的种类是否分得适当
第三节 是否形体的施舍比神性的施舍更好
第四节 形体的施舍是否有神性的效果
第五节 施舍是否是一件命令的事
第六节 是否应该以自己所需行施舍
第七节 是否可用不义之所得行施舍
第八节 位于他人权下者是否可以施舍
第九节 是否更应该施舍给那些有更密切关系的人
第十节 是否应该大量施舍

第三十三题 论兄弟规劝

第一节 兄弟规劝是否是爱德的行为
第二节 兄弟规劝是否是属于命令的事
第三节 兄弟规劝是否只是神长的事
第四节 人是否应该诤谏自己的神长
第五节 罪人是否应该规劝作恶的人
第六节 是否应该因为怕人变得更坏而放弃规劝

第七节 兄弟规劝的命令是否命人在告发之前,先应私下规劝
第八节 是否应在公开告发之前先引进证人

第三十四题 论恨

第一节 是否有人能恨天主
第二节 恨天主是否是最大的罪
第三节 恨近人是否常有罪
第四节 恨近人是否是冒犯近人之罪中最重大的
第五节 恨是否是一种罪宗
第六节 恨是否起于嫉妒

第三十五题 论沮丧

第一节 沮丧是否是罪
第二节 沮丧是否是特殊的罪或恶习
第三节 沮丧是否是死罪
第四节 是否应把沮丧列为罪宗

第三十六题 论嫉妒

第一节 嫉妒是否是忧苦或哀愁
第二节 嫉妒是否是罪
第三节 嫉妒是否是死罪
第四节 嫉妒是否是罪宗

第三十七题 论相反平安的不睦

第一节 不睦是否是罪
第二节 不睦是否是虚荣的女儿

第三十八题 论争论

第一节 争论是否是死罪
第二节 争论是否是虚荣的女儿

第三十九题 论分裂

第一节 分裂是否是一种特别的罪
第二节 分裂之罪是否重于不信
第三节 分裂者是否有一些权力
第四节 绝罚是否是对裂教徒一种适当的处分

第四十题 论战争

第一节 战争是否常是罪
第二节 神职人员及主教是否可以参与战斗
第三节 作战时是否可以使用诡计
第四节 是否可以在庆日或节日上作战

第四十一题 论争斗

第一节 争斗是否常是罪
第二节 争斗是否是忿怒的女儿

第四十二题 论叛乱

第一节 叛乱是否是一种与众不同的特别的罪
第二节 叛乱是否常是死罪

第四十三题 论恶表

第一节 恶表是「提供堕落机会的不大正当的言行」,这个定义是否恰当
第二节 恶表是否是罪
第三节 恶表是否是一种特别的罪
第四节 恶表是否是死罪
第五节 完人是否也会有被动的恶表
第六节 完人是否能有主动的恶表
第七节 是否为了恶表而应放弃神性之善
第八节 是否为了恶表而应放弃现世事物

第四十四题 论爱德的诫命

第一节 关于爱德是否应该定出什么诫命
第二节 是否应该定出两条爱德的诫命
第三节 两条爱德的诫命是否足够
第四节 命人应该全心爱天主是否适当
第五节 除了「你当全心爱上主你的天主」之外,再加上「全灵和全力」,是否适当
第六节 人在世途中是否能遵行这条爱天主的诫命
第七节 爱近人的诫命是否规定得适当
第八节 爱德的次序是否包含在这条诫命里

第四十五题 论智慧之恩赐

第一节 智慧是否应被列在圣神的恩赐之间
第二节 智慧是否在理智内如在其主体内
第三节 智能是否只是鉴赏性的,抑或也是实践性的
第四节 智慧是否能无恩宠且有死罪而存在
第五节 凡有恩宠的人是否都有智慧
第六节 第七端真褔是否与智慧之恩赐相配

第四十六题 论愚笨

第一节 愚笨是否是相反智慧
第二节 愚笨是否是罪
第三节 愚笨是否是迷色的女儿


第九册 论智德与义德


(第二集第二部 第四十七题至第七十九题)

第四十七题 论智德本身

第一节 智德是在认识能力内,或是在嗜欲能力内
第二节 智德是否只属于实践的理性,或者也属于鉴赏的理性
第三节 智德是否认识个别的事物
第四节 智是不是德性
第五节 智德是不是一种特殊的德性
第六节 智德是否给道德涵养性德性指定目的
第七节 智德是否给道德涵养性德性找出适宜的中点
第八节 出命是不是智德的主要行动
第九节 关切是不是属于智德的事
第十节 智德是否扩及管理群众
第十一节 关于个人利益的智德,是否与那关于公众利益的智德种类相同
第十二节 智德是否也在于下属,或者只是在于上司
第十三节 罪人是否能有智德
第十四节 凡有恩宠的人是否都有智德
第十五节 我们是否生来就有智德
第十六节 智德是否可能因遗忘而失去

第四十八题 论智德的部分

第一节 把智德分为若干部分是否适当

第四十九题 论智德的各个构成部分

第一节 记忆是不是智德的一个部分
第二节 领悟是不是智德的一个部分
第三节 易于受教是否应被视作智德的一个部分
第四节 敏捷或机警是不是智德的一个部分
第五节 推理是否应被视为智德的一个部分
第六节 预见是否应被视为智德的一个部分
第七节 举目四顾或审慎是否被视为智德的一个部分
第八节 慎防是否应被视为智德的一个部分

第五十题 论智德的隶属部分

第一节 是否应视君主为智德的一种
第二节 是否应该视政治为智德的部分
第三节 是否应该视家政为智德的一种
第四节 是否应该视军事为智德的一种

第五十一题 论智德的功能部分

第一节 审度是不是一种德性
第二节 审度是不是与智德不同的德性
第三节 正常审断是不是德性
第四节 特殊审断是不是一种特殊的德性

第五十二题 论超见之恩赐

第一节 是否应该把超见列在圣神之恩赐之间
第二节 超见之恩赐是否与智德相配
第三节 在天乡是否仍有超见之恩赐
第四节 第五端论怜悯或慈悲的真褔是否与超见之恩赐相配

第五十三题 论不智

第一节 不智是不是罪
第二节 不智是不是一种特殊的罪
第三节 鲁莽是不是一种包括在不智之内的罪
第四节 粗心大意是不是包括在不智之内的一种特殊的罪
第五节 无恒是不是包括在不智之内的恶习
第六节 上述诸恶习是否来自迷色

第五十四题 论疏忽

第一节 疏忽是不是一种特殊的罪
第二节 疏忽是否相反智德
第三节 疏忽是否可能是死罪

第五十五题 论貌似而实相反智德的恶习

第一节 肉性的明智是不是罪
第二节 肉性的明智是不是死罪
第三节 狡猾是不是一种特殊的罪
第四节 诡计是不是属于狡猾的罪
第五节 欺诈是否属于狡猾的罪
第六节 是否可以关切现世的事物
第七节 人是否应该关切将来
第八节 这些恶习是否来自悭吝

第五十六题 论与智德有关的诫命

第一节 在十诫里是否应有某种有关智德的诫命
第二节 在旧约的法律里,关于那些相反智德的恶习所颁布的禁令,是否适当

第五十七题 论法

第一节 法(或合法事物)是不是义德或正义的对象
第二节 将法分为自然法与实证法是否适当
第三节 万民公法是否与自然法相同
第四节 是否应该另外分出父子法和主仆法

第五十八题 论义德

第一节 义德为「使各得其所应得的恒常而永久的意志」,这个定义是否适当
第二节 是否义德常是对他人的
第三节 义德或正义是不是德性
第四节 义德是否以意志为其主体
第五节 义德是不是普遍性的德性
第六节 以其为普遍性的德性来看,义德在本质上是否与所有的德性相同
第七节 除了普遍的义德之外,是否还有一种个别的义德
第八节 个别的义德是否有一种特殊的质料
第九节 义德是不是关于情
第十节 义德的中道或中点,是不是事物的中道或中点
第十一节 义德的行为是否在于使各得其所应得
第十二节 义德是不是所有道德涵养性德性之首

第五十九题 论不义

第一节 不义是不是一种特殊的恶习
第二节 人是否由于行不义之事而被称为不义之人
第三节 人是否能自愿忍受不义之事
第四节 凡行不义者是否都犯死罪

第六十题 论判断

第一节 判断是不是义德的行为
第二节 是否可以判断
第三节 根据猜疑来判断是否不可以
第四节 疑问是否应该加以宽大的解释
第五节 判断是否常应按照成文法律
第六节 判断是否因偕越而为不义

第六十一题 论义德的部分

第一节 将义德分为分配义德与交换义德两种,是否适当
第二节 是否应以同一方式,确定关于分配义德和交换义德的中点或中道
第三节 两种义德的质料是否不同
第四节 公正是否与对等的回报绝对相同

第六十二题 论偿还

第一节 偿还是否是交换义德的行为
第二节 为得救是否必须偿还所取走之物
第三节 是否只把不义所取的东西偿还就已足够
第四节 是否一个人应该偿还他所未取的东西
第五节 是否常是由谁那里取走了东西,就必须偿还给谁
第六节 是否常是取走东西者必须偿还
第七节 未取得东西者是否也必须偿还
第八节 一个人是否应该立刻偿还,或者可以许可他延后偿还

第六十三题 论看情面或对人偏袒

第一节 看情面或对人偏袒是不是罪
第二节 在分配神性利益时,是否会有对人偏袒的事
第三节 在表示尊荣和尊敬时,是否会有对人偏袒的罪
第四节 在审判时,是否会有对人偏袒的罪

第六十四题 论杀人

第一节 是不是不可杀死任何生物
第二节 是否可以杀死罪人
第三节 私人是否可以杀死一个犯罪的人
第四节 圣职人员是否可以杀死作恶的人
第五节 一个人是否可以自杀
第六节 是否在某种情形下可以杀死无辜的人
第七节 一个人是否可以自卫而杀人
第八节 意外杀人者是否应负杀人之罪责

第六十五题 论其他侵犯人身的伤害

第一节 是否在某种情形下可以断别人的肢体
第二节 父母打子女或主人打奴仆是否可以
第三节 是否可以拘禁人
第四节 是否因为前述的伤害也波及那些与别人有连带关系的人,而罪过更为重大

第六十六题 论偷窃与抢劫

第一节 拥有身外的东西是否合乎人的本性
第二节 人是否可以拥有一些属于自己的东西
第三节 偷窃的本质是否在于暗中取得别人的东西
第四节 偷窃与抢劫或强取是不是种类不同的罪
第五节 偷窃是否常是罪
第六节 偷窃是不是死罪
第七节 迫于急需是否可以偷窃
第八节 是否能发生强取或抢劫而没有罪
第九节 偷窃是不是比抢劫罪过更重

第六十七题 论法官在审判时所犯的不义

第一节 一个人是否可以公正地审判一个非其下属的人
第二节 法官是否可以凭着所提出的相反证据,做出相反自己所知之事实真相的判决
第三节 如无控诉者,法官是否可以审判一个人
第四节 法官是否可以赦免惩罚

第六十八题 论有关不义的控告的事

第一节 人是否必须控告
第二节 是否必须用书面控告
第三节 控告是否因诬告、背信舞弊和规避,而变为不义
第四节 未能提出证明的控告者,是否应受报复性的处分

第六十九题 论被告方面相反义德的罪

第一节 被告是否可以否认能被判罪的真情,而不犯死罪
第二节 被告是否可以用不义的手段为自己辩护
第三节 被告是否可以利用上诉来回避审判
第四节 已被判处死刑的人,可能时是否可以自卫

第七十题 论关于证人所犯的不义

第一节 人是否必须作证
第二节 两个或三个人的证供是否足够
第三节 一个人虽然无罪,是否应被拒绝出庭作证
第四节 作伪证是否常是死罪

第七十一题 论审判时律师方面所犯的不义

第一节 律师是否必须为穷人的讼事辩护
第二节 依法禁止某些人执行律师业务是否适当
第三节 律师是否因为替不公道的讼事辩护而犯罪
第四节 律师是否可以因替人辩护讼事而接受金钱

第七十二题 论侮辱

第一节 侮辱是否在于言语
第二节 侮辱或嘲笑是不是死罪
第三节 一个人是否应该容忍加于自己的悔辱
第四节 悔辱是否来自忿怒

第七十三题 论诽谤

第一节 诽谤是不是「私下用言语破坏别人的名誉」
第二节 诽谤是不是死罪
第三节 诽谤是不是一切相反近人之罪中最重大的
第四节 容忍诽谤者的听众是否犯重罪

第七十四题 论私议(或搬弄是非)

第一节 私议是不是一种与诽谤不同的罪
第二节 诽谤是不是比私议更重的罪

第七十五题 论讥笑

第一节 讥笑是不是一种特别的罪
第二节 讥笑是否可能是死罪

第七十六题 论诅咒

第一节 是否可以诅咒人
第二节 是否可以诅咒无灵受造物
第三节 诅咒是不是死罪
第四节 诅咒的罪是不是比诽谤的罪更重

第七十七题 论买卖时的欺骗

第一节 一个人是否可以以高于物值的价钱出售某物
第二节 出售是否因售出之物的缺点,而成为不公道的及不被许可的
第三节 卖主是否必须说明所售之物的缺点
第四节 在进行交易时,是否可以以高于买价的价钱出售货物

第七十八题 论放债之罪

第一节 为借出之金钱而收取利息,是否有罪
第二节 一个人是否可以为了借出之金钱,而索取其他别的利益

第七十九题 论义德的近似构成部分

第一节 行善避恶是不是义德的部分
第二节 违犯或踰越是不是一种特殊的罪
第三节 失职是不是一种特殊的罪
第四节 失职的罪是否重于违犯或踰越的罪


第十册 论义德之功能部分或附德


(第二集第二部 第八十题至第一二二题)

第八十题 论义德的功能部分

第一节 附加于义德的德性是否列举得适当

第八十一题 论宗教

第一节 宗教是否导人只指向天主
第二节 宗教是不是德性
第三节 宗教是否只是一种德性
第四节 宗教是不是一种与其他德性不同的特殊德性
第五节 宗教是不是一种向天主之德
第六节 宗教是否应比其他道德涵养性德性更受重视
第七节 对天主的敬礼是否有一些外面的行动
第八节 宗教与圣善是否相同

第八十二题 论虔诚

第一节 虔诚是不是一种特殊的行为
第二节 虔诚是不是宗教的行为
第三节 静观或默想是不是虔诚的原因
第四节 喜乐是不是虔诚的效果

第八十三题 论祈祷

第一节 祈祷是不是嗜欲力的行为
第二节 祈祷是否适宜
第三节 祈祷是不是宗教的行为
第四节 是否应该只向天主祈祷
第五节 祈祷中我们是否应该向天主请求指定的事物
第六节 人在祈祷时,是否应该向天主求暂世的东西
第七节 我们是否应该为他人祈祷
第八节 我们是否应该为仇人祈祷
第九节 天主经的七项祈求是否排列得适当
第十节 祈祷是否为有灵之受造物所特有的
第十一节 圣人在天乡是否为我们祈祷
第十二节 祈祷是否应该口念
第十三节 注意留神是否为祈祷所必需的
第十四节 是否应该长时祈祷
第十五节 祈祷是否有功劳
第十六节 罪人是否可用祈祷向天主求得什么
第十七节 将祈祷分为「恳求、祈祷、要求和谢恩」,是否适当

第八十四题 论朝拜

第一节 朝拜是不是敬神的或宗教的行为
第二节 朝拜是否表示一个肉体的行为
第三节 朝拜是否需要一个确定的地方

第八十五题 论祭品

第一节 向天主献祭是否出于自然法律
第二节 是否只应该向至高的天主献祭
第三节 奉献祭祀是不是特殊的德性行为
第四节 是否人人都必须奉献祭祀

第八十六题 论献仪及初果

第一节 人是否必须根据诫命的要求行献仪
第二节 是否只应给司祭行献仪
第三节 人是否可以将其任何合法的所有物作为献仪
第四节 人是否必须献初果

第八十七题 论什一

第一节 人是否根据诫命的要求应献什一
第二节 人是否必须从其全部的所得捐献什一
第三节 是否应给神职人员捐献什一
第四节 是否神职人员也应该捐献什一

第八十八题 论誓愿

第一节 誓愿是否只是在于意志的一个主意
第二节 誓愿是否常应是关于一件更好的事
第三节 是否誓愿都令人有必须还愿的责任
第四节 许愿是否有益
第五节 誓愿是不是敬神或宗教的行为
第六节 没有誓愿而做事,是否比由于誓愿而做事,更为可赞及有功劳
第七节 誓愿是否因领受圣秩及誓守会规而隆重化
第八节 属人权下的人是否不得许愿
第九节 儿童是否可以用誓愿来束缚自己去进修会
第十节 誓愿是否可被免除
第十一节 隆重的贞洁愿是否可被免除
第十二节 更改或免除誓愿是否须有神长的权力

第八十九题 论发誓

第一节 发誓是不是呼号天主作证
第二节 发誓是否合法
第三节 将正义、判断和真理列为发誓的三附带条件,是否适当
第四节 发誓是不是属于宗教或敬神的行为
第五节 是否应该欲求并多次发誓,视之为有益的及善的
第六节 是否可以指受造物发誓
第七节 誓言是否具有约束力
第八节 是否誓言比誓愿有更大约束力
第九节 是否有人能免除誓言
第十节 是否可因个人或时间的情形而阻止发誓

第九十题 论以誓告方式使用天主圣名

第一节 是否可以誓告人
第二节 是否可以誓告魔鬼
第三节 是否可以誓告无灵受造物

第九十一题 论为赞美高呼而使用天主圣名

第一节 是否应该用口唇来赞美天主
第二节 赞美天主是否应用歌唱

第九十二题 论迷信

第一节 迷信是不是一种相反宗教的恶习
第二节 迷信是否有不同的种类

第九十三题 论不适当敬礼真天主的迷信

第一节 敬礼真天主是否能出现有害的事
第二节 敬礼天主是否能出现多余无谓的事

第九十四题 论崇拜偶像

第一节 以崇拜偶像为一种迷信是否正确
第二节 崇拜偶像是不是罪
第三节 崇拜偶像是不是最重大的罪
第四节 崇拜偶像的原因是不是来自人的方面

第九十五题 论占卜的迷信

第一节 占卜是不是罪
第二节 占卜是不是一种迷信
第三节 是否应该界定数种不同的占卜
第四节 是否不可以呼求魔鬼以占卜
第五节 是否不可以藉星辰来占卜
第六节 是否不可以用梦来占卜
第七节 是否不可以借着征兆、预兆,或者观察其他这类外面的事物来占卜
第八节 是否不可以用拈阉来占卜

第九十六题 论遵行(民间宗教习俗)的迷信

第一节 运用法术守则是否不可以
第二节 是否可以遵行某些旨在使物体发生变化,如为使身体健康之类的事
第三节 是否不可以遵行那些旨在预知吉凶祸福的事
第四节 是否不可以颈悬天主的言语

第九十七题 论试探天主行动

第一节 试探天主是否在于一些其效果只寄望于天主之神能的行动
第二节 试探天主是不是罪
第三节 试探天主是否相反宗教之德
第四节 试探天主是否比迷信罪过更重

第九十八题 论假誓

第一节 假誓是否要求以誓言所保证者必须为假
第二节 是否所有的假誓都是罪
第三节 是否所有的假誓都是死罪
第四节 强令发假誓者发誓是否有罪

第九十九题 论亵圣

第一节 亵圣是不是冒犯圣物
第二节 亵圣是不是一种特别的罪
第三节 亵圣是否按照圣物来分类
第四节 是否应该对亵圣处以罚缓

第一〇〇题 论亵圣交易

第一节 亵圣交易是不是「刻意买卖神圣之事物,或与神圣之事物有关之东西的意志或意愿」
第二节 为了圣事而付钱,是否常是不许可的
第三节 为了神圣的行为而授受金钱,是否许可
第四节 为了与神圣之事物有关连者而接受金钱,是否许可
第五节 为了服务或言语方面的回馈,而给人神圣之事物,是否许可
第六节 剥夺亵圣交易者以亵圣交易所得之事物,是否处罚得当

第一〇一题 论孝敬

第一节 孝敬是不是对某些固定的个人
第二节 是否应该由于孝敬而赡养父母
第三节 孝敬是否为一种与其他德性不同的特殊德性
第四节 是否应该为了宗教,而推卸孝敬父母的义务

第一〇二题 论尊敬

第一节 尊敬是否为一种与其他德性不同的特殊德性
第二节 尊敬是否在于向有地位的人表示恭敬和尊重
第三节 是否尊敬之德比孝敬更为高贵

第一〇三题 论恭顺

第一节 尊重是否含有形体的事物
第二节 尊重是否本来应该是对在上者
第三节 恭顺是否为一种异于敬神的特殊德性
第四节 恭顺是否有不同的种类或别类

第一〇四题 论服从

第一节 人是否应该服从别人
第二节 服从是不是一种特殊的德性
第三节 服从是不是最大的德性
第四节 是否应该在一切事上服从天主
第五节 属下是否必须在一切事上服从自己的长上
第六节 基督信徒是否必须服从世俗权柄

第一〇五题 论抗命或不服从

第一节 抗命或不服从是不是死罪
第二节 抗命或不服从是不是极重的罪

第一〇六题 论感恩或谢恩

第一节 感恩是否为一种与众不同的特殊德性
第二节 是否无罪者比悔罪者更应该感谢天主
第三节 人是否必须感谢所有的恩人
第四节 人是否必须立刻报恩
第五节 报恩应予考虑的是施恩者的情意,抑或是实效
第六节 报恩是否应该超出所受之恩

第一〇七题 论忘恩

第一节 忘恩是否常是罪
第二节 忘恩是不是一种特殊的罪
第三节 忘恩是否常是死罪
第四节 是否应该停止给忘恩者施恩

第一〇八题 论报复

第一节 是否可以报复
第二节 报复是不是一种与众不同的特殊德性
第三节 报复是否应该采用世人习用的处罚
第四节 对非故意或无意犯罪者,是否应该采取报复

第一〇九题 论真理或真实

第一节 真理或真实是不是德性
第二节 真实是不是一种特殊的德性
第三节 真实是不是义德的一部分
第四节 真实之德是否使人趋于减少或保留

第一一〇题 论相反真实的恶习

第一节 谎言是否常与真实相反
第二节 分谎言为有利的、取笑的和有害的三种,是否分得完备
第三节 是否所有的谎言都是罪
第四节 是否所有的谎言都是死罪

第一一一题 论假装和虚伪

第一节 是否所有的假装都是罪
第二节 虚伪或伪善是否与假装相同
第三节 虚伪或伪善是否相反真实之德
第四节 是否虚伪常是死罪

第一一二题 论夸张

第一节 夸张是否相反真实之德
第二节 夸张是不是死罪

第一一三题 论讥讽

第一节 讥讽是不是罪
第二节 讥讽之罪是否轻于夸张

第一一四题 论友善或和气

第一节 友善是不是一种特殊的德性
第二节 这种友善是不是义德的部分

第一一五题 论谄媚

第一节 谄媚是不是罪
第二节 谄媚是不是死罪

第一一六题 论争吵

第一节 争吵是否相反友善或和气的德性
第二节 争吵之罪是否重于谄媚

第一一七题 论慷慨

第一节 慷慨是不是一种德性
第二节 慷慨是否关于金钱
第三节 使用金钱是不是慷慨的行为
第四节 是否施予最与慷慨有关
第五节 慷慨是不是义德的部分
第六节 慷慨是不是最大的德性

第一一八题 论贪婪

第一节 贪婪是不是罪
第二节 贪婪是不是一种特殊的罪
第三节 贪婪是否相反慷慨
第四节 贪婪是否常是死罪
第五节 贪婪是不是最大的罪
第六节 贪婪是不是精神方面的罪
第七节 贪婪是不是罪宗
第八节 是否真有所谓贪婪的女儿

第一一九题 论挥霍

第一节 挥霍是否与贪婪对立
第二节 挥霍是不是罪
第三节 挥霍之罪是否重于贪婪

第一二〇题 论权宜公平或正义

第一节 权宜公平或正义是不是一种德性
第二节 权宜公平或正义是不是义德的部分

第一二一题 论孝爱之恩赐

第一节 孝爱是不是一种恩赐
第二节 是否第二端真褔「温良的人是有福的」与孝爱之恩赐

第一二二题 论义德的诫命

第一节 十诫的各条诫命是不是义德的诫命
第二节 十诫之第一条诫命是否传授得适当
第三节 十诫的第二条诫命是否传授得适当
第四节 十诫的第三条诫命是否传授得适当
第五节 第四条诫命是否传授得适当
第六节 十诫的其他六条诫命是否传授得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