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为二节| 然后要讨论的,是叛乱(seditio,看第三十九题引言)。 关于这一点,可以提出二个问题: 一、叛乱是不是一种特别的罪。 二、叛乱是不是死罪。 第一节 叛乱是不是一种与众不同的特别的罪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叛乱似乎不是一种与众不同的特别的罪。因为: 一、按照依希道在「语源学」(卷十)里所说的:「叛乱者是一个离间人心,引起不睦的人。」可是,一个人,如果引人犯罪,除了犯他所引起的罪之外,并不犯别的种类不同的罪。所以,叛乱似乎不是一个与不睦有什么不同的特别的罪。 二、此外,叛乱表示一种分离。可是,分裂这个名词也是从分割来的,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三十九题第一节)。所以,叛乱的罪似乎与那分裂的罪没有什么分别。 三、此外,每一个与众不同的特别的罪,或者是一种罪宗,或者来自某一罪宗。可是,叛乱没有被列在罪宗之间,也没有被列在那些来自罪宗的恶习之间,如同在那列举罪宗以及恶习的「伦理丛谈」卷三十一(第四十五章)里所显示的。所以,叛乱不是一个与众不同的特别的罪。 反之 在格林多后书第十二章二十节里,叛乱却被视作与众不同的罪。 正解 我解答如下:叛乱与战争及争斗,固有一些相同之处,但是也有一些与它们不同之点;它是一个特别的罪。叛乱与它们有些相同,这是因为它也表示某种敌对或冲突的行动。可是,它与它们有两点不同。第一、因为战争与争斗,表示双方彼此正在进行攻击;至于叛乱,却可以表示,或者正在进行的攻击,或者准备这样的攻击。为此,关于格林多后书第十二章二十节,「注解」(圣经夹注)上说,叛乱是「导向战斗的动乱」;也就是说,有些人正在准备,企图作战。第二,它们彼此不同;因为严格地来说,战争是为抵抗外来的敌人,是在民众和民众之间进行的;争斗则是在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是在少数几个人与少数几个人之间进行的。至于叛乱,按照它本来的意思,是在同一群民众之彼此意见不会的派系之间;例如一个城市中的一部分人,反对另一部分的人而暴动。为此,由于叛乱相反一种特殊的善或利益,即民众的统一及和平,所以它是一个特别的罪。 释疑 一、叛乱者是一个煽动别人叛乱的人。既然叛乱是表示一种不睦,所以一个叛乱者,是一个制造不睦的人,不是任何的不睦,而是在同一群民众中的各个派系之间的不睦。叛乱的罪,不仅是那引起不睦的人犯的,也是那些彼此不正当地分歧的人犯的。 二、叛乱与分裂有两点不同。第一、因为分裂相反群众神性的统一,即教会的统一;至于叛乱,则相反群众在现世或俗世事务方面的统一,例如一个城市或一个国家的统一。第二、分裂并不是如同叛乱那样,表示准备形体方面的战斗,祇是一种精神方面的分歧;叛乱则表示准备形体方面的战斗。 三、叛乱犹如分裂,也被包含在不睦之下。因为二者都是一种不睦;不过不是在个人与个人之间,而是在一群民众中的各个派系之间。 第二节 叛乱是否常是死罪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叛乱似乎并非常是死罪。因为︰ 一、叛乱是一种「导向战斗的动乱」,如同前面(第一节)所引之「注解」所说的。可是,战斗并非常是死罪,并且有时它是正义而合法的,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四十题第一节;第四十一题第一节)。所以,叛乱远比战斗更能不是死罪了。 二、此外,叛乱是一种不睦,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一节释疑三)。可是,不睦可能不是死罪,有时连一点罪也没有。所以,叛乱也可能是如此。 三、此外,那把群众 反之 (保禄)宗徒在格林多后书第十二章二十节里,却把叛乱与其他是死罪的事,都一起加以禁止了。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一节),叛乱相反群众的统一,即民众或人民、一个城市、或一个国家的统一。可是,奥斯定在「天主之城」卷二(第二十一章)里说:「智者了解『人民』这个名词,不是指任何一群人,而是指那为了共同的利益,团结起来,而为法律所承认的团体组织。」为此,叛乱所破坏的统一,显然是法律和大众利益的统一。由此可知,叛乱是相反正义和大众利益的。所以,叛乱以其种类来说,是一个死罪;而且由于它所破坏的大众的利益,比争斗所破坏的私人的利益更大,所以它的罪也更为重大。 叛乱之罪,首先主要是在于那些主谋者:他们的罪最大。其次是在于那些跟着他们,去破坏大众利益的人。不过,那些为了保卫大众利益,而抵抗乱党的人,不应被称为叛乱的暴徒;正如那些自卫的个人,不能说是争斗者,是一样的,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四十一题第一节)。 释疑 一、合法的战斗,是为大众的利益,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四十题第一节)。可是,叛乱相反大众的利益。因此,它常是死罪。 二、在那些非显然是善的事上,分歧或不睦,可能没有罪。可是,在那些显然是善的事上,分歧或不睦,就不能没有罪。叛乱就是这第二种的不睦;因为它相反大众的利益,而这大众的利益显然是一件善的事。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