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为四节∣ 然后要讨论的,是战争(参看第三十九题引言)。 关于这一点,可以提出四个问题: 一、是否有一种战争是合法的。 二、神职人员是否可以参与战斗。 三、交战者是否可以运用诡计。 四、庆日或节日是否可以交战。 第一节 战争是否常是罪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战争似乎常是罪。因为; 一、除非为了罪,不应该处罚。可是,主却用处罚警告那些进行战争的人,如同玛窦福音第二十六章五十二节所说的:「凡持剑的,必死在剑下。」所以,战争都是不合法的。 二、此外,凡是相反天主的诫命的,都是罪。可是,但战争相反天主的诫命;因为玛窦福音第五章三十九节说:「我却对你们说:『不要抵抗恶人』。」又罗马书第十二章十九节说:「诸位亲爱的,你们不可为自己复仇,但应给天主的忿怒留有余地。」所以,战争常是罪。 三、此外,除罪以外,没有一物是相反德性之行为的。可是,战争相反和平。所以,战争常是罪。 四、此外,练习一件合法的事,也是合法的;例如作科学的实验,就是一个明证。可是,举行各种竞技,以作战争的演习。却是教会所禁止的;因为,谁在这些演习中丧生的,不得为他们行教会的葬礼。所以,战争似乎本身是一种罪。 反之 奥斯定在「论百夫长的孩子」的讲词中说:「假如基督教会的道理完全禁止战争的话,那么那向福音请教得救之道的,就会得到这样的指导,即要放下武器,完全放弃从军。相反的,他们却听到说:『不要勒索人,对你们的粮饷应知足。』(路加福音第三章十四节)如果命他们对自己的粮饷知足,那就没有禁止从军。」(书信集第一三八篇,致马采里诺书第二章)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为使战争合乎正义,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元首的权力:应由他下令进行战争。的确,宣战不是私人的事;因为私人可以向上级的审断投诉,以维护自己的权力。再者,战争必须征召民众,这也不是私人的事。既然讲求大众的福利,是由首长们负责,所以是他们应该注意维护那些属于他们权下的城市、邦国或省区的公共福利。正如他们可以依法使用武力,以保护公共的利益,镇压内部的暴乱,惩罚作恶的歹徒,如同(保禄)宗徒在罗马书第十三章四节里所说的:「他不是无故带剑;他既是天主的仆役,就负责惩罚作恶的人。」同样的,这也是他们的事,使用战争的武力,以保卫大众的利益,抵抗外来的敌人。为此,在圣咏第八十一篇四节里这样对那些首长们说:「应拯救弱小及穷苦的人,由恶人的爪牙拯救他们。」奥斯定也为了这个缘故,在「驳摩尼教徒福斯德」(卷二十二第七十五章)里说:「在能死者之中,有利于和平的自然秩序,要求宣布战争以及测划战争的权力,应操在那些首长之手。」 第二、必须有一个正当的理由;就是说,那些受到攻击的,应该是由于他们犯了某种错误,而应受攻击的。为此,奥斯定在「圣经首七卷辨惑」(卷四第十章关于若苏厄书第八章二节)说:「正义的战争,往往被人写成为一种报复侵犯的战争,如果一个民族或国家,由于他不愿赔偿由其人民所造成的损害,或者由于他不愿归还不公道地侵占的东西,而应受惩处。」 第三、交战者必须有正当的意图;所以,他们的目的,是想促进善事,或避免恶事。为此,奥斯定在「论天主的话」里说:「真正恭敬天主的人,视那样的战争为和平的战争;它们不是为了野心或残暴,却是为了维持和平,惩罚恶人,支持善人而进行的。」(参看天主之城,卷十九第十二章)这种事也能发生,即战争固然是由合法的当权者,为了正当的理由而宣布的,然而可能由于用意不正,而变成不合法的战争。为此,奥斯定在「驳摩尼教徒福斯德」(卷二十二第七十四章)里说:「为害的欲望、报复的残暴、愤愤不平的心神、叛乱反抗的狂热、贪图权位的野心、以及其他类似的事,一概都是在战争时,理应加以抨击指摘的事。」 释疑 一、如同奥斯定在「驳摩尼教徒福斯德」卷二十二(第七十章)里所说的:「持剑者,就是没有上司或合法权位的命令或许可,擅自使用武器流人的血者。」相反的,如有私人藉着 二、如同奥斯定在「山中圣训诠释」(卷一第十九章)里所说的,像这样的诫命,在心灵的准备方面,是常应该遵守的,意思是说,人常应有心理准备,如有必要,不予反抗或自卫。不过,有时为了大众的利益,甚或为了与之交战的对方的利益,却应采取不同的行径。为此,奥斯定在「致马采里诺书」(第二章)里说:必须利用许多方法,为能以一种宽厚而严厉的手段,去折服那些顽强的人。因为,把一个人恣意妄为的自由夺去,如此克服他,这是为他的好处;因为没有比犯罪者的幸福更为不幸的了,这会使他们因未受惩罚而更加放肆,而他们那恶劣的意志,像一个内在的敌人似的,也是这样强大起来的。」 三、那进行义之战的,目的是在于谋求和平。所以,他们不是反对和平,而是反对不正当的和平,主「来不是为把」这样的和平,「带到地上」,如同玛窦福音第十章三十四节所说的。为此,奥斯定在「致鲍尼法修书」(Ad Bonifacian书信集第一八九篇)里说:「我们不是为了战争,而谋求和平;而是为了获致和平,才进行战争的。所以,在战时,要爱好和平,为能征服你所与之交战者,并以胜利去使他们享到和平的幸福。」 四、人所举行的作战演习,并非都是被禁止的;祇有那些不正当的、有危险的、能导致杀伤或抢掠的演习,才是被禁止的。从前的作战演习,并没有这样的危险;所以它们叫做「武器演练」或「不流血的战争」,如同耶洛尼莫在一封信里所揭示的。 第二节 神职人员及主教是否可以参与战斗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神职人员及主教似乎可以参与战斗。因为: 一、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一节),战争祇要是为了保护穷人,以及全国民众的利益,免受敌人的摧残,是合法而正义的。可是,这似乎就是神长们最主要的任务;因为(大)额我略在一篇证道词中说:「狼来袭击羊群,就是任何一个贪心的坏人,迫害那些忠实谦卑的人。然而那个像是牧人,其实却不是的,拋下羊而逃跑,因为他怕狼会伤害他,不敢挺身而起,去抵抗那不义之行。」(福音论赞,卷一第十四篇)所以,神长以及神职人员,都可以参与战斗。 二、此外,在(「教会法律类编」)案例二十三第八章(第七条)里,教宗良四世(LeoⅣ)写道:「由于屡次从萨拉森人(Saraceni)那里传来惊人的消息说,萨拉森人要在暗中偷袭罗马人的港口,为此我们下令,召集本国人民,命他们前往海岸地带。」所以,主教们是可以合法地参与战斗的。 三、此外,一个人自己去作一件事,和赞同别人去作,其理似乎是相同的,如同罗马书第一章三十二节所说的:「不仅是作这样事的人,而且连那些赞同如此作者的人,应受死刑。」可是,那些导致别人去作的,尤甚于赞同。然而,主教和神职人员们,可以导致别人去参加战斗;因为(「教会法律类编」)案例二十三第八章(第十条)说,查理(Carolus)因受罗马主教亚德利安(Adrianus)的劝导和要求,去和伦巴底人开战。所以,他们也可以去参与战斗。 四、此外,凡是那些本身是正当而有功的事,并不禁止神长和神职人员去作。可是,有时交战是正当而有功的事;因为「教会法律类编」案例二十三第八章(第九条)说,如果「一个人为了真的信仰,或者为了救自己的祖国,或者为了保护基督信徒,而牺牲性命,将由天主获得天上的赏报。」所以,主教和神职人员可以参与战斗。 反之 玛窦福音第二十六章五十二节,给代表主教和神职人员的伯多禄说:「把你的剑放回剑鞘里。」所以,他们不得参与战斗。 正解 我解答如下:好几样东西,是为人类社会的利益所需要的。不同的事情,由不同的人来作,比由一个人来作,可以作得更好更快,如同「哲学家」在「政治学」(卷一第一章)所说的。有些事情却彼此这样互不相容,以致不能同时适当地一起作的。为此,那些负责处理重大事务的,不可去管理那些微小的事情,就如同按照民法,那些从事战争的军人,不得经商。 然而,战争之事,与主教及神职人员所承担的任务,为了两层理由,是极不相合的。第一个理由是一般性的;就是说,因为战争会引起极大的焦虑不安,使人心神不能沉思天主之事,赞美天主,为人民祈祷;而这些都是一个神职人员的本分。为此,正如经商是为神职人员所禁止的,就是因为它们使人过分操心的缘故,同样战事也是如此,如同弟茂德后书第二章四节所说的:「没有一个为天主作战的士兵,而让日常的俗务缠身的。」 第二个理由是特殊性的。因为整个神职界,是为祭台服务的;而在祭台上,基督的苦难,以圣事的方式在重演着,如同格林多前书第十一章二十六节所说的:「直到主再来,你们每次吃这饼,喝这杯,你们就是宣告主的死亡。」为此,他们不宜去杀人或流人血;他们更应该准备为基督而流自己的血,好能用实际的行动,去效法他们用神职所尽的任务。为了这个缘故,曾有这样的规定:流人血的,即使没有罪过,也不再具有资格(成为神职人员)。可是,那有一份应尽的职务的,就不得去作那使他不适于尽那份职务的事。所以,对神职人员们来说,参与战斗根本是不适宜的事;因为战争直接是要流血的事。 释疑 一、神长们不仅应该抵抗那些给羊群带来神性死亡的狼,也应该抵抗那些伤害身体的匪徒 二、神长及神职人员,如有长上的许可,就可以去参与战争;不是他们自己拿起武器战斗,而是对那些为正义而战的人,给以精神上的帮助,鼓励他们,赦他们的罪,以及其他类似的精神援助。这样,在旧约时代,若苏厄书第六章四节【户藉纪第十章九节】,命令司祭们在交战时,吹神圣的号角。就是为了这样的目的,首次准许了主教和神职人员们到前线去。至于有人自己拿起武器战斗,那是滥用这个许可。 三、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十三题第四节释疑二),本身为目的的一切力量、技术或权能,有权处理导致目的的事。可是,在信徒们之间,应该把物质的战争视作是以天主的神性之善为其目的的;而神职人员就是负责处理这方面的事务。为此,神职人员的本分,就是预备并指导其他的人,要进行正义的战争。他们自己之不得去参与作战,不是因为作战是罪,而是因为这样的事,不适合他们的身份。 四、虽然进行一埸正义的战争,是一件有功劳的事,可是对神职人员,它是不合法的;因为他们负责要做比这更有功劳的事。正如婚姻行为固然可以是有功劳的;可是,对那些曾发贞洁圣愿的人来说,这却是一件值得指责的事;因为他们必须追求更高尚的事。 第三节 作战时是否可以使用诡计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作战时,似乎不可以使用诡计。因为: 一、申命纪第十六章二十节说:「你应该按照公道去追求合乎正义的事。」可是,诡计既然是一种欺诈的行为,似乎是属于不义之事。所以,即使是在进行正义之战时,也不得使用诡计。 二、此外,诡计与欺诈似乎相反诚实,如同诺言相反诚实一样。可是,我们对任何人都必须诚实,对任何人不得说谎,如同奥斯定在「反谎言」(第十五章)里所揭示的。所以,既然必须对自己的敌人遵守诚信,如同奥斯定在「致鲍尼法修书」(书信集第一八九篇)里所说的,似乎不得使用诡计来对付敌人。 三、此外,玛窦福音第七章十二节说:「凡你们愿意人给你们做的,你们也要照样给人做。」对所有的近人,都应照着这句话去做。可是,敌人也是近人。所以,既然没有一个人愿意别人用诡计或欺诈来对付他的,似乎谁也不得使用诡计来作战。 反之 奥斯定在「圣经首七卷辨惑」(卷六第十题,关于若苏厄书第八章二节)里说:「在进行公正的战争时,不管是明明地战斗,或是运用诡计战斗,这都无关于战争的公正性。」他又引用上主的权威加以证明,因为上主曾命若苏厄使用诡计去攻哈依城的居民,如同在若苏厄书第八章二节所记载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使用诡计,目的是在欺骗敌人。可是,一个人之被别人的言语或行动所欺骗,可能有两种情形。第一、由于别人告诉他一件假的事,或者由于别人不守信约。这些常是不合法的事。没有人可以用这样的方法去欺骗敌人;因为就是在敌对的双方之间,也应该遵守某些战争的法律和约章,如同盎博罗修在「论神职职务」(卷一第二十九章)里所说的。 第二、一个人之被我们的言语或行动所欺骗,因为我们没有把我们的目的或设计昭示给他。可是,我们并不需要常作到此点;因为就是在讲解圣道时,也有许多事应该隐瞒,尤其是对无信仰的人,免受他们讥笑,如同玛窦福音第七章六节所说的:「你们不要把圣物给狗。」所以,我们为对抗敌人所准备的一切,应该对敌人隐瞒。为了这个缘故,在军事教材中特别列有此条,即应隐瞒军议内容,不得让敌人得知,如同弗郎底诺(Frontinus)在「兵法论」(liber Strategematum)一书里所揭示的。这样的隐瞒,也是所谓的诡计;即使是在正义的战争中,也可以使用这种诡计。 这样的诡计,也不能被称为真正的欺诈;它们也并不相反正义或正当的意志。因为,唯有假设一个人完全不愿意别人隐瞒自己什么,上述意志才是不正当的。 释疑 以上的话已足以解答前面的质疑了。 第四节 是否可以在庆日或节日上作战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在庆日或节日上,似乎不可以作战。因为: 一、主定庆日节日,是为使人利用时间,去行恭敬天主的事。为此,应按照出谷纪第二十章第八等节所规定的安息日来了解它们,而「安息日」就是「休息」的意思。可是,战争却满是纷扰不宁。所以,在庆日节日上,作战是绝对不可以的。 二、此外,依撒意亚第五十八章三及四节记载着说,有些人因为在守斋日上,「向人勒索,争吵打架,用拳打人」,而受到责备。所以,远更不可以在庆日节日上作战了。 三、此外,不得为了避免现世的损失,而有不当的行为。可是,在庆日节日上作战,似乎本身就是一件不当的事。所以,人不得为了迫切需要避免现世的损失,在庆日节日上作战。 反之 玛加伯上第二章四十一节说:「犹太人决定得很对;他们说:『即使人在安息日来攻击我们,我们也应还击抵抗』。」 正解 我解答如下:遵守庆日节日,并不阻止做那些为人安全的事,包括身体的安全在内。为此,主在若望福音第七章二十三节,驳斥犹太人说:「为了我在安息日,使一个人完全恢复健康,你们就对我发怒吗?」所以,医生可以在庆日节日上,治疗他们的病人。可是,维护国家的安全,远比照料一个人的身体健康,更有充足的理由;因为这样可以保全许多人的生命,防止无数物质上的和精神上的损失。所以,为了维护信徒们的国家,在庆日节日上作战,是可以的,祇要有这样去做的需要;因为,如果真有这样的需要,而一个人却自愿不去作战,这便是试探天主了。不过,按照上述的理由,一旦不再有这种需要,就不可以再在庆日节日上作战。 释疑 以上的话也已足以解答前面的质疑了。 |